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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21-66138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8 09:49: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附件3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及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民主评议和组织评定相结合原则;

(四)综合考察原则;

(五)依规操作,接受监督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系具体落实以及分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是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对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三)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

(五)提出修改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的建议;

(六)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第七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各系学生工作小组副组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

系认定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院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各年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向学院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三)建立和完善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五)完成系认定小组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第八条 各学生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班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其他成员包括:班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每班5个(可民主选举、自愿报名等方式)。

班认定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查;

(三)建立和完善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建议;

(五)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两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比较困难者;

(二)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四)父母双亲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者;

(五)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

(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者;

(七)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

(二)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四)父母双方下岗且收入低微者;

(五)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者;

(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七)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自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

(二)自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需要除外);

(三)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五)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

(六)本人月平均生活消费在500元以上,等。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包括如下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调查。由学生工作部印发《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系负责回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和学生信息录入工作。

(二)个人申请。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要求填好《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辅导员。

(三)班级评审。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和有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议和审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并上报系;

(四)系审查与公示。系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年级上报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查,并将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院认定。学生工作部对各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系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全面重新认定,被重新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方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有关资助。重新认定工作由学生自愿申请,需于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认定完毕。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工作部、系和辅导员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态,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

学生工作部和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向同学了解、查阅有关消费信息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处分。

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系和班级认定工作组以及学生工作部应及时结合本办法给予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或系有权利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一)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

(三)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和系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辅导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会自立自强,坚持诚信守约。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系的认定结果存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在认定前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审核,情况如果属实,应当作出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列所讲之“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

(一)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二)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三)家庭因遭受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四)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等。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讲之“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初稿)

一、评选对象

凡递交经济经济情况调查表且表格真实完真贵整即可作为认定对象,并要求同时递交个人申请书一份。在评选大会召开之前未交调查表及调查表不合格及违反校规校纪及宿舍卫生未评为合格之家及以上的同学不作为评定对象。

二、成立评议小组

班长作为主持组长、团支书作为执行组长,副班长为监督组长

成员:每个宿舍推选1名成员。凡递交调查表同学一般不参加评议小组,如果宿舍四人皆递交申请表则都不选为小组成员。此外,班级公选出1名男生1名女生作为评选成员代表共同作为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以12人-15人左右。小组名单在班级进行公示,对名单有异议同学将意见传达给辅导员。

三、评议流程

1.班长宣布评定开始,此次评定基本情况及原则,包括已递交调查表的人员数量,男女比例,班级总人数,认定方法、等级及排名。

2.团支书开始分发打分表:见附件

七项:经济状况(20分)、家庭成员状况(20分)、生活作风(20分)、学习成绩(10分)、宿舍卫生情况(10分)、遵章守纪(10分)、班级贡献(10分)。

每项按四个标准打分:很好(给0.9)好(0.7)一般(0.5)差(0.2)

最后每个人按照所得最后总分进行排名。

3.具体模块:

具体打分分明打和盲打二种

A:明打:学生在大学的综合表现情况

① 候选同学依次上台发言,谈除家庭及经济情况之外的,在学校的表现:生活作风、学习成绩、宿舍卫生情况、遵章守纪、班级贡献。(宣读完毕,立刻离开教室)供评议小组打分参考。

② 公布学习成绩一览表,宿舍卫生检查结果一览表,学生所获奖励一览表,早操、晚自习、上课迟到旷课等出勤率一览表。评议小组依据此类表格对所有候选人进行正式打分。③副班长收齐所有打分表,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算出平均分,填到候选人员评分表上。

B: 盲打:经济情况及家庭成员情况

① 团支书依次宣读一名同学的调查表及个人申请书(遮盖名字,且不读出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重点介绍经济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副班长进行监督。② 评议小组根据所听情况,依次对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状况进行打分。

③副班长收齐打分表,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算出平均分,填到候选人员评分表上。

总评:根据七项具体打分成绩的平均分乘以每项的分值,合成总成绩,困难等级按照总成绩进行排名,形成初步名单,初步名单不进行公布。班长和副班长进行核算排名。

四、公示

初选名单报送辅导员处,辅导员根据学生档案及个人表现等进行微调,最终形成正式名单,并放进班级群共享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公示。三日内有异议可以与辅导员进行反馈。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正式上报学院。

第三篇: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有关文件的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长、各系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助学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包括党员、团干、普通学生)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系(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包括党员、团干、普通学生)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辅导员负责指导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根据惠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两个档次。在实行资助资源分配时,将视困难程度不同,实行差异化分配,以确保资源的分配合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困难学生:(1)孤儿,无任何经济来源者;(2)烈士子女;

(3)单亲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43元以下者;

(4)父母亲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5)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洪灾、火灾、严重疾病等)无法交纳学杂费用者;(6)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65元以下者;

(2)父母亲均为下岗职工,人均月收入在265元以下者;(3)家庭处于贫困落后的地区,人均月收入在265元以下者;(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家庭因入学人口多、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4)和《惠州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以下简称《状况调查表》,详见附表5),表格须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2、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4、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第十条 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认定程序为:

1、个人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2、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状况调查表》和《认定申请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汇总成初评名单,上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系(部)审核

系(部)认定工作组对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 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助学中心提请复议。助学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学院助学中心负责汇总各院审核通过的《状况调查表》和《认定申请表》,报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最终确认结果;

学院助学中心和系(部)根据认定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采集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和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审,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所在系(部)和学院,并及时做出调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同时取消对其资助,并追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情况、有不诚信行为;

2、购买高档电器、通讯工具等满足娱乐需要;

3、购买高档时装、高级化妆品等奢侈品;

4、有高于一般同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6、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现象,且屡教不改;

7、触犯法律,受法律制裁的;

8、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的;

9、因主观不努力,而导致品学表现大幅度下降或留级的;

10、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和公益劳动的。

第六章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校内外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和临时岗位工作,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优先考虑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福利彩票资助金、困难补助金、社会资助金和学费减免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院和系(部)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例如对那些家庭经济有所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其受资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和系(部)要注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自立自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那些有实际困难但又因其它原因而不主动提出申请的学生,各系(部)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上海电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三、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系)成立以年级(或专业)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各认定评议小组一般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组建完成。如需对原有评议小组进行调整的,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完成并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大学生资助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二级学院(系)应向在校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

(二)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三)每学年9月30日前,学生应按时将《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本班班主任,由本班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将《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提交给本院(系)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市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院(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书面申请复议。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院(系)审核意见”,确定本院(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五)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报院长办公会。

(六)根据要求,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将本校本学年《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文本及电子文档(数据库格式)一并报上级备案。六、二级学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一)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校资助中心如发现二级学院(系)有意作假现象,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整改。

(二)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系)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七、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如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电机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

第五篇: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认定工作以实事求是、标准统一为原则,按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年级评定和学生处审核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章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学院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处、系、班级三级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认定工作。学生处助学管理科负责工作协调和监督。

(一)学生处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系学工助理为组长、系全体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纪检委员、及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5—6人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和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逐级上报。学生代表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每学年调整一次。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并报系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三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当地省级民政部门当期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高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当地省级民政部门当期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下浮20%作为高限。

第七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父母均下岗(要提供相关证明),已落实再就业,家庭经济尚困难的;

(二)家庭直系成员中有一个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生),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三)家庭提供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400元/月的;

有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父母均下岗(要提供相关证明),靠打散工维持家庭开销;

(二)家中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生),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三)单亲家庭,且抚养亲属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四)家庭提供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300元/月的;

(五)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西部省份或偏远贫困山区,且被当地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的(要提供相关证明);

(六)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烈士子女、孤儿,且旁系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二)家庭直系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校就读,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单亲家庭,且抚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无法保障的;

(四)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200元/月的;

(五)父母亲中有一方常年卧病或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六)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七)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西部省份或偏远贫困山区,且被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列为五保户或特困户的;

(八)家庭收入低于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九)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有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原则。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类别时,同学评定由各系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在班级及宿舍同学,要根据附表1《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表2《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内容和参评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包括学生实际消费状况与本人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过度消费及相对高消费的情况)作为评定依据。

第十三条评定时,需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本年级(或本班级)经济困难学生的排序名单,确认等级时适当考虑各困难类别的人数比例。参考比例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应在全部学生数的5%之内,有家庭经济问题的学生不应超过学生总数的20%。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院将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定,各系和相关部门应当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院学生处、财务处要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五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学生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

(一)伪造困难证明骗取学院资助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责成退回已获资助的全部资金,并在全院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三)吸烟、酗酒,在校外居住且生活铺张浪费。

(四)每月生活费高于500元,且购置非学校所需的其它高档消费用品。

(五)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本人生活费用基本有所保障。

第十七条各系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各系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心理辅导,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九条对有实际困难但又因其它原因而不主动提出申请的学生,各系要及时做出疏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心理等问题;对家庭经济有所好转且不需要继续资助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其受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条各系认定工作组或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当明确本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处

2011年12月31日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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