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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服务指南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1-83761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5 00:35: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危险化学品登记服务指南

危险化学品登记服务指南

一、服务名称 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第七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84号)第七条“省安监局设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省登记中心),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第九条 省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全省危险化学 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组织全省登记企业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三、承办机构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

四、服务对象

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核的服务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

五、服务流程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核服务流程

1.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对登记企业提出的账号申请、复核申请或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2.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对登记企业提交的电子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3.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对登记企业上报的书面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给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

4.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在收到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后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布。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培训服务流程

1.确定危险化学品登记培训对象: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分布和证书有效期等情况,汇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确定危险化学品登记培训对象。

2.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培训:依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最新要求和我省实际,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开展培训。

3.危险化学品登记培训方式:危险化学品登记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两类。

六、服务时限

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核按相关规定时限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核及登记培训均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电话:0531-82602368

大家都来到荷塘,挖莲藕抓鱼虾,捉泥鳅捡螃蟹,人声鼎沸,笑语欢声,相互谈说着要如何弄出一顿顿可口的美味。光是莲藕的吃法就有很多:熬汤炖肉八宝酿、清炒生吃蜜饯糖,还可以磨成藕粉,加入砂糖或蜂蜜,在温水里一泡,就是一杯清凉清甜的解暑饮料。用鲜莲叶来熬粥,蒸饭蒸鸡,或蒸其它肉类味道都是极鲜美的,做出来的食物均带着一股淡淡的莲叶清香。人们那么喜欢荷花,不单单是因为它的芳香美丽洁净高雅,更因为它全身是宝,每一处都可食可药可用。我最喜欢的是生鲜莲子羹。把剥好的莲子对半打开去芯,莲子芯很苦,可以药用,没有芯的莲子是甜的,正好用它熬糖水。把足量的生莲子洗净,和着一小片生姜一片鲜莲叶,放进清水锅里,盖着盖子大火烧滚,转小火熬二十分钟,捞起莲叶,加入冰糖,小火慢熬,边熬边搅拌,十五分钟后,一款既清香甘美又消暑解渴的莲子羹就做成了。这样的汤水,在炎热的夏季里,只要喝过一次都不会忘记。

第二篇: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其生产或进口的品种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及管理工作。化学品登记中心与登记办公室统称登记机构。

第六条 化学品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业务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数据库统计分析系统,以及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提供24小时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危险性进行统一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培训合格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业务工作;

(二)审查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对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开展登记工作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至少配备3名登记人员,登记人员应当具备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

(三)制定完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等主要内部管理制度。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专业人员24小时值守,配备应急咨询电话且属于专门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国内固定电话,并具备至少同时受理3起应急咨询电话的能力;

(二)具有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多方电话会议系统、数据存储系统、断电保护系统等;

(三)建立完善应急咨询服务系统、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以及应急救援数据库;

(四)具有8名以上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具有化学、化工、安全工程、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专业背景,熟悉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技术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准确回答有关咨询内容;

(五)具有完善的应急咨询服务程序、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等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登记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电话等。

第十一条生产又同时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签章后的扫描件);

(二)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电子版);

(三)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急咨询电话号码或者应急服务代理协议(扫描件);

(四)危险化学品进口合同正本(扫描件);

(五)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之一(扫描件);

(六)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扫描件)。

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材料;进口企业应当提交前款第(一)至

(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办理登记的步骤: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二)登记办公室审核登记企业的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上报登记办公室;

(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将登记材料提交至化学品登记中心;

(五)化学品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上报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化学品登记中心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企业,按照生产企业进行登记,但需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

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进口企业,需提交不同制造商的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且分批次签订危险化学品进口合同的进口企业,不再重复登记。

第十四条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试生产方案备案后、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签订危险化学品进口合同后、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第十五条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生产能力、应急咨询电话发生变化的,或者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下列步骤办理登记变更: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二)登记办公室审核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要求的,通知登记企业上报变更后的登记材料(电子版),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化学品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化学品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载明事项的,由化学品登记中心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载明事项的,由化学品登记中心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登记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步骤办理复核换证: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签章后的扫描件);

(二)登记办公室审核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要求的,通知登记企业上报复核后的登记材料(电子版);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步骤办理复核换证手续。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终止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登记企业

第十八条 登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登记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通过登记系统向所在地登记办公室提交本企业上危险化学品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所有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名称,数量,危险化学品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等。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档案还应当包括其生产能力;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档案还应当包括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制造商信息及进口量。

第二十条 登记企业应当熟悉和掌握本企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登记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确定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条件,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登记企业应当履行危险化学品社会责任,向社会公开化学品的危险性信息,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栓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三条 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经登记机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登记企业应当针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向社会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Page] 第二十五条 登记企业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急咨询电话是专门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国内固定电话,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专业人员24小时值守;

(二)应当建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以及应急救援数据库;

(三)专业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能准确回答有关咨询内容。

不具备应急咨询服务条件或者因故不能设立本企业应急咨询电话的登记企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为其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执法检查时,应当检查登记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情况;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的情况及复核换证的情况;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情况;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对于在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方面的问题,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所在地登记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分析专项检查和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上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学品登记中心。

化学品登记中心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第三十条 化学品登记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登记情况及注销情况;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学品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本行政区域内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实际生产或进口数量情况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

化学品登记中心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登记企业隐瞒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危险特性的;

(二)违规使用其他登记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

(三)冒用、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

(四)伪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

(五)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在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等环节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如实提供其他有关登记资料进行登记的;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复核换证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或进口的;

(三)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电话其中之一发生变化,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四)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的。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执法检查中,对责令登记企业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通知所在地登记办公室收回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商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由化学品登记中心根据登记企业提供的危险性鉴定报告进行统一分类,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文书,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的格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说明

1.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复核的说明

(1)登记企业填写《登记复核申请书》并邮寄或传真至登记办公室;

(2)登记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向化学品登记中心申请解除企业网上信息,登记中心解除提交后,登记办公室也将该企业网上信息解除提交,使登记企业获得修改资料的权限;

(3)登记企业登陆登记系统,对本单位信息、化学品基本信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资料进行更新、修改。确认无误后,提交登记资料(电子版)。(如企业登记系统用户名和密码丢失,应当向当地登记办公室或登记中心申请找回。)

(4)登记办公室和登记中心对企业上报的电子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通知登记企业上报纸质资料;审核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令其修正;

(5)登记办公室接到化学品登记中心下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新证书后,通知企业携原证书领取新证书。

附件:登记复核申请书.doc

2.关于生产单位使用原料登记材料上报及审查的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使用的化学原料在危险化学品登记时都需要填报,但只有属于剧毒化学品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原料需要提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由于目前登记工作尚处于开始阶段,很多生产企业尚未编制出合格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故对于原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审查时,只对有无进行审查,而不对内容的准确性进行审查。

3.关于多种危险化学品叠加构成重大危险源登记的说明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中提及“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方法,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只对单一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情况进行登记,对单一化学品不能构成重大危险源,但多种危险化学品叠加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则不予考虑。

危险化学品登记中所指的储存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单位,该类单位不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关系,主要以出租场地为经营手段。

4.关于组分相同、浓度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说明

对于组分相同的危险化学品,如果浓度的变化没有引起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且化学品的商品名也相同,则可以作为同一化学品进行登记,但名称后面括号中应加注主要有害组分浓度范围;如果浓度的变化引起了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则作为不同危险化学品分别登记。

5.关于小包装化学品的安全标签编制处理意见的说明

对于小包装(如100ml以下的小瓶)化学品的安全标签编制时可以在满足《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说明》(GB15258-1999)要求内容的前提下,对安全标签的格式进行简化,以适应包装的需要,样例如下:

6.分装单位的登记问题

对危险化学品分装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的范畴,不需进行登记。

7.白酒生产单位的登记问题

白酒生产单位属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但考虑白酒的特殊性,要求编制并落实“一书一签”与目前实际情况不符。为开展登记工作方便,白酒生产单位暂时不登记,待时机成熟后再予考虑。

8.城镇燃气生产、使用单位的登记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不属《条例》管理范围,但由于城镇燃气一旦出现事故,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因此要求城镇燃气的生产单位进行登记,民用单位或个人不登记。

9.关于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的使用问题

部分登记办公室在审查登记材料时发现,很多登记企业在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上都使用了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由于审查电子文档时其应急协议并未上报,因此无法审查是否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签定了应急协议,故在企业版”化学品信息”栏目左侧空白处填加了一段提示:“注:如果你单位产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中标有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0532-83889090,请核实你单位是否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签定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代理协议,否则你单位上报的登记材料将被视为不合格。”

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的使用采用登记单位自愿的原则,不强求一致,登记单位可以自设应急咨询电话或选择其他机构设立的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但应注意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应急电话应具备的条件不变,登记办公室应注意把好条件审查关。

10.登记单位登记时间已超过3年的登记发证问题

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类单位需要进行复核。为操作方便,可在原登记数据的基础上(大部分已导入网络版登记系统)进行修改,重新上报,经审核合格后重新发证。

11.《单位登记表》中化学品的填写与登记范围问题

填写《单位登记表》中有关化学品栏目,如“产品”、“生产原料”、“中间产品”、“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时,无论是危险化学品还是非危险化学品均要求填写,登记时仅对满足《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12.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化学品的登记问题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危化字[2005]15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2006年基本完成重点行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62种,其中易制毒化学品有10种)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登记工作; 2007年完成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的登记工作,并开展危险化学品鉴别与分类工作;2008年开展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2006年首先登记已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简称《名录》)的化学品,未列入《名录》的化学品,登记发证时,化学品登记中心将随登记证附“需鉴别与分类的化学品名单”,企业根据该名单进行鉴别与分类,根据分类结果,2008年进行登记。

13.在异地设有车间、分厂的登记单位的登记问题

在异地设有车间、分厂的登记单位,其车间、分厂按照属地化登记的原则进行登记。

14.登记时对剧毒化学品量的界定

对登记的化学品无量的规定,即:只要涉及剧毒化学品,无论量多少,都必须登记。

15.登记系统中垃圾信息的删除问题

由于登记系统中一个登记单位的全部信息涉及系统数据库中多个子数据库,在系统中设置删除功能比较复杂。对于错报、误报等垃圾信息,请各登记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化学品登记中心,由化学品登记中心将这些信息从数据库中删除。

16.关于中间产品的上报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中间产品”是指“生产单位为生产某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具有一定储存量且不向外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为操作方便,登记表中只要求上报符合登记条件的中间产品。

对需登记的中间产品,企业仍需对中间产品编写“一书一签”,但由于中间产品不对外销售,因此中间产品的“一书一签”只在企业内部使用。

17.是否可按类进行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一品一登”,不能按种类进行登记。

18.军工企业登记问题

军工企业暂不登记。

19.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需上报的纸质材料

各地登记办公室向化学品登记中心上报纸质登记材料时,只上报《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三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其他纸质材料由登记办公室审核后自行存档。

登记单位除上报《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外,其他上报材料按以下份数上报: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鉴别分类机构出具)各2份;

3)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

4)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1份;

5)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外国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

20.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单机版)的使用问题

危险化学品登记利用网络版登记软件上报电子数据,化学品登记中心不再发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单机版)。已用单机版登记软件上报给各地登记办公室的电子登记材料,可由各地登记办公室导入网络版中。

21.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发放问题

对登记合格的企业,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其发放单位登记证。同时,为方便企业对登记材料的管理,化学品登记中心已制作了一批配套的登记证书镜框和登记文件资料册和档案夹,可根据企业的需要,登记办公室统一订购,有偿提供企业使用。

22.企业自行设置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应印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不具备上述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设立本单位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可委托登记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应急服务机构)为其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为确保企业填写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能满足上述条件,保证应急咨询服务质量,该电话必须是固定电话,并有录音设备。

23.关于农药等有专门规定的安全标签的编写

原则上按照《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编写,有专门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或者在专门规定基础上,将有关安全标签的内容融入专门规定的标签。

第四篇: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文章来源:金山区安监局更新时间:2009-03-2

3一、登记机构

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主要承办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登记办公室受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监督管理,技术上受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指导。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已确定上海市危险化学品24小时监管电话,电话号码是:021-62729090,上海市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服务咨询电话,电话号码是:

021—62533429;由登记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维护,并向社会和已经登记的单位提供服务。

登记办公室设立登记咨询部、技术信息部、证书管理部等三个部门。登记咨询部:主要负责受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提出的登记申请,发放《登记表》,解答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等方面的问题,组织培训。技术信息部:主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数据库的管理,负责将登记单位的登记、发证等情况输入计算机,负责对数据信息的管理和统计报告,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理化性能等技术指导或编写。证书管理部:主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登记材料的审核;上报登记审核材料,负责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登记证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按照《办法》和《实施意见》,对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全面开展登记等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㈠ 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㈡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㈢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㈠、㈡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三、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

㈠ 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㈡ 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四、办理登记的程序

㈠ 登记单位向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㈡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㈢ 登记办公室在登记单位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向国家登记中心报送材料。

㈣ 登记办公室在接到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五、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在办理登记时需报送的登记材料㈠ 生产单位报送的主要登记材料:

⒈《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⒉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⒋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⒌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⒍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报送的主要登记材料:

⒈《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⒉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有效性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办理登记的时间

自2002年12月15日起,登记办公室首先受理《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登记;

2003年11月15日起,登记办公室开始受理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名录》未列入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新化学品)的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经贸委令第35号)等规定,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查询。

网址:www.teniu.cc/SHAQ

上海市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369号1号楼2楼联系电话:021-62718012

联 系 人:金雯蓉

第五篇:危险化学品登记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登记办理程序

一、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71号)。

二、登记范围

1、登记单位: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登记品种: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国家颁布的最新目录为准),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依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三、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安监局窗口。

四、提交材料

1、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表4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1份。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1份。

5、应急救援电话。

6、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执行国标或行标的,只提供相应标准号;产品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提交该标准全文)。

注:

1、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时,只报第1、2、4项材料。

2、提交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2份,用塑料档案盒存装,正面注明联系人、电话及手机号码,侧面注明单位名称(打印)。复印件右下方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3、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表到山东化学品安全网(网址:)“危险化学品登记”一栏,进行在线填报、打印。

危险化学品登记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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