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深圳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流程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2-113195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9 02:09: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流程

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流程

一、补贴对象

持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的有交失业证,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已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标准。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向户籍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份(服务窗口现场打印)

2、身份证和户口本(验原件留A4纸复印件一份)

3、《失业证》

4、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银行帐号(验原件留A4纸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审核

1、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收回失业证,在系统中对申请人缴交社会保险等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校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户籍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审核没有通过的,通知本人领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2、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通过的报区财政结算中心支付补贴,不通过的,将材料退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通知本人领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补贴期限

自申请之日起发放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每3个月发放一次,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五、补贴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补贴:

1、已就业的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连续2个月(含2个月)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的4、补贴时间已满60个月的5、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补贴的6、其它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第二篇: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二○○九年四月十日)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2_〕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2_〕2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2_〕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2_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代扣代缴。

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企业(单位)应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执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七条 企业(单位)在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及时到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第八条 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填写《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及《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6、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7、加盖印章的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

8、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发生

1、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复印件;

变化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2、企业(单位)新增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3、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增加或减少的。

第十条 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企业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比照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第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后,可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发证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报《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经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认定。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第十二条 被认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可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凭《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上季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账单,到发证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对纳入补贴范围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便民利民原则,可以采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用先缴后补的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险种采用同缴同补的办法。

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每季终了后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单位)的资格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并复印有关原始资料后,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比照上述规定办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与招理。

用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追回用人单位因招用该对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补贴的金额进行登记造册,并附相关原始资料或加盖印章的原始资料复印件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就业补助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服务窗口、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简化工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补贴的统计工作,并作程序,方便参保企业(单位)和个人。

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报至省劳动保障厅。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篇: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根据《山东省促进就业条例》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2_〕91号)规定,现就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方式实现就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包括:

1、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7、失地失海农民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包括在补贴范围之内: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失业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人员;

3、无正规就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月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除首次申请补贴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三、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按月申报、按季拨付当年缴费补贴的办法执行。

(一)补贴申请。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需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灵活就业,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莒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标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及类型);

4、《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灵活就业单位证明;

(二)补贴审核及拨付

1、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申请后,登记相关信息,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填写《莒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将有关申请资料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核汇总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信息录入“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网络数据传递,并连同纸质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

3、县财政局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补贴申报材料后,进行网络系统审核,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有关管理规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3、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户口迁移到外地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5、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申报截止日期202_年12月15日

本通知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2_年1月1日

第四篇:关于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

关于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

淄博市人大内务司委员会

主任你好,得知你们要对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的情况进行调研。我提点看法,国家,省,我市,均有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但没有落实好政策,再好的政策不执行,无异于纸上谈兵。

1问;为啥得不到落实执行?

2问;我市无就业困难人员,还是就业困难人员不需要补助?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虽然看得见,却常常摸不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如镜中花、水中月,看上去很美,让人心动,却没有人拿过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就业困难人员法定权利,法定权益变为“空头支票”,是较明显的滥用职权或行政不作为。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指,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或为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上述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实行先缴后补,给予一定费用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淄政发〔202_〕60号

(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持有《特困证》的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要予以重点扶持。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淄财社[202_]9号文件执行。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内所缴纳费用不超过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项目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要求;尽快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02_年6月16日

第五篇:武汉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武汉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2_】36号)、《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了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性,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202_年1月1日起新增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单位)。就业困难人员系指:

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申请时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3、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丧偶离异家庭中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6、城镇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7、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系指近三届(含应届)国家承认学历的,未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二)经原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核发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三年的商贸、服务型企业。

二、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和要求

企业(单位)应与吸纳的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和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根据企业与被吸纳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期限,给予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补贴至退休。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我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最低基数确定的标准,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向财政拨款单位派遣的人员,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审核。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每季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填写《武汉市商贸服务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审批表》(表一)、《武汉市商贸服务型企业申请()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人员名单》(表二)或《武汉市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审批表》(表三)、《武汉市企业(单位)申报()年()月至()月社保补贴资金人员名单》(表四)。劳务派遣单位按用人单位分别造册,同时报电子表格。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单位]不提供)

(5)与新招用《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高校毕业生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鉴定表》;(6)新招用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职工工资支付凭证;

(7)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企业为202_年1月1日以后的新招用的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凭证及明细表;

(8)新招用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员工持有相应的《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城乡低保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9)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还需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及派遣员工名单。

(二)审核。

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资料、人数、资金进行查对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除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查外,还通过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网络社保信息,对人员名单逐个逐月查对每季人员变动情况后,核定企业应补人数、应补月份、应补金额,并在个人《再就业优惠证》或有关证件上填写享受社会补贴记载。

(三)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人数、金额进行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基本帐户。

五、监督管理

1、企业(单位)申报社保补贴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2、企业(单位)申报社保补贴适时实行网上申报。

3、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台帐,做到原始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账册清楚。切实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按时报送各项统计表。

4、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手段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查处。

5、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分别由市、区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附表:

1、《武汉市商贸服务型企业()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2、《武汉市商贸服务型企业申请()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人员名单》

3、《武汉市企业(单位)()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4、《武汉市企业(单位)申报()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人员名单》

深圳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流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