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烟台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_ ‟62 号)要求,现就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是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必须取消、该调整必须调整的要求,对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取消;作出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到位。凡是上级已经明令取消的,要停止审批并取消。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审查并编制保留的目录。目录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等,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依据其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今后,凡不在保留目录内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在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要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衔接。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审批服务力度,编制基建项目审批流程示意图、外商投资审批流程示意图,为企业提供便利。
二、提高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程度
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对进驻行政审批中心单位和统一监管的办事大厅的事项进行再理顺,确定新进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要结合机构改革,积极推进我市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切实
加大职能整合力度,推动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许可职能向行政许可科室集中,部门和单位行政许可科室整建制向市行政审批中心集中,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进驻项目落实到位,对行政许可科室授权到位,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当前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项目进驻不到位、前后方配合不到位、科室之间相互掣肘以及窗口有职无权、“前店后厂”等问题。对确实不能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年检项目要统一使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三、大力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以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人民群众、降低社会成本、强化效能监督为目标,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开发、运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网上办理、实时监督,提高全市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以服务手段的突破带动整体工作。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中心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的“五统一”工作,为启用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做好准备。要着眼于加快全市行政审批信息化进程,尽快实现市、县两级联网办公。市级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要在年底前启用,县市区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要在明年6 月底前启用。
四、加强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管理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联,由中介机构实行检测、检验、评估、论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进行排查梳理,对收费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垄断性中介服务项目,要研究出台办法,实行严格管理。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中心要完善制度,加强对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政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作为审批前置条件;要广泛收集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机构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杜绝暗箱操作。
五、明确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的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今年10 月15 日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完成本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统一格式要求列出
拟保留项目目录和企业登记前置的项目及收费项目,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其中收费项目由市物价部门审核。第二阶段,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有关部门要编制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等流程,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核。整个流程时间要在各自现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至少缩减30%。11 月底前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六、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涵盖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行政审批中心建设、项目集中办理、网络建设等诸多方面,涉及部门多,实施难度大,必须配合联动,整体推进。市里成立烟台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监察局、人事局(编办)、法制办、财政局、物价局、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负责落实国务院、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督促市政府各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集中办理工作;研究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的其他事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好本区域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加快建设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进一步延伸审批服务网络,拓宽便民服务渠道。
七、强化监督检查
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经常深入到县市区和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对违反规定问题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二○○九年九月十二日
第二篇: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魏礼群
《 人民日报 》(202_年07月30日07 版)
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体制的重点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作出了具体部署。我们必须按照中央的部署,坚定不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这项关系全局的改革扎实推进并取得实效。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义重大
在以往30多年的改革进程中,伴随行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但这项改革远没有完成。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看,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目前,在很多方面市场尚不能起到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就是政府以行政审批为主要形式和手段过度干预微观经济事务、不当干预市场运行。因此,需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包括多方面任务,而转变政府职能是核心。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必须突出这个核心,把 1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作为优先任务。目前,我国政府职能仍然存在越位、缺位、错位以及运行低效、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其中很多表现在行政审批上。大量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各种名目的管理事项,直接影响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只有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才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行政审批过多过滥,制约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作用的发挥,抑制地方和基层的积极性。只有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进一步给市场主体“松绑”、为社会组织“腾位”,才能更好地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防治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行政审批过多过滥,不仅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有效发挥,抑制社会投资创业积极性,增加交易成本,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根源。现实中,一些部门和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审批权吃拿卡要,少数人甚至通过倒卖批文牟取私利,败坏党风政纪,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可以减少利用审批权进行寻租的机会,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治权力腐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按照党中央的部署,新一届政府把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开门的第一件大事,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这项工作的突破口,持续发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数量超过预期。从去年5月至今年1月,国务院各部门分4批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416项,其中行政审批事项超过300项。按照本届政府任期内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1/3以上的目标,在不到1年的时间内完成任务量已经过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力度和进度都超出了社会预期。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含金量”越来越高。一年来,政府不仅注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而且注重其“含金量”,着力推动那些涉及利益深、对有关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随着改革的深入,在投资项目核准、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资质资格认定等方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审批事项,啃了不少“硬骨头”。
规范行政审批取得重要进展。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和核实,摸清了“底数”。对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有些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其余的则要逐步取消。强调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推进取消于法无据的审批事项和各种名目的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防止边减边增。对于各部门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开清单,接受社会的评估和监督。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也加紧对行政审批事项和各种以“红头文件”设定的管理事项进行清理,促进了行政审批的规范化。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动了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增强了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降低了行政成本,减少了寻租和腐败空间,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表明,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本届中央政府不仅具有全面深化改革的坚强决心,而且具有全面深化改革的巨大勇气和能力。
不断有新作为、新突破
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局很好,但改革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必须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气力,不断有新作为、新突破。
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前,国务院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还有约1300项,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数量更多。仔细分析已向社会公开的审批事项清单可以看出,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还有很大空间。应继续做好政府“瘦身”、取消审批权的改革,最大限度地向市场、向社会放权,把市场能自行调节的交给市场,把社会组织能自行承担和自律管理的交给社会组织;同时,坚决把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优势、有利于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和方便服务的事项下放给地方政府。不仅应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的数量,而且应注重取消和下放更多“含金量”高、对市场和社会影响大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逐步减少对投资项目的层层审批,以激发社会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目前,行政审批不规范问题很突出,主要表现为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不规范和审批实施过程不规范。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必须公开透明和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和实施。应推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并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还在实施的审批事项应尽快公布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适应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应遵循法律程序,经过严格论证才能设立。对于一些地方和部门不符合法律规定设立的各种名目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切实加以清理和废止。为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应对审批程序、条件和标准、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开。着力优化创新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权的配置,对过于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整合,按照有利于提升管理效果、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进行重新配置,解决多头审批、重复审批问题。改进审批流程,对现有审批流程进行梳理和评估,重新设计工作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创新审批方式,特别是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通过网上审批等新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做到放管结合。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必须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管。审批是一次性的源头管理,监管是长期性的过程管理。减少审批、强化监管,对于各级行政机关而言,是由行使权力向承担责任转变、由实施管理向提供服务转变,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在监管对象量大面广、监管事务环节多链条长的情况下,必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切实加强监管和服务。至关重要的是,多设路标、少设路障,抓紧把规范市场运行、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规则、标准、治理体系建立起来。
把握好放权的进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方向要坚定、决心要大,但取消和下放什么事权,下放到什么程度,应综合考虑市场自行调节的外部环境、社会组织的发育成熟程度、政府的监管能力等各方面条件和能力,把握好放权的力度和节奏,提前谋划应对下放权力后的新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能带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又能与全面深化改革进程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相适应。
加快推进法治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遵循法治轨道。坚持法治基本要求,依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和行为;同时,加快清理、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进程。特别应强化执法,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经济、法治社会,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从而真正做到市场、企业、社会活中有序,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让社会参与改革。政府取消哪些事项、下放哪些事项、保留哪些事项,下放的事项由谁承接、保留的事项由哪些政府部门负责,需要通过适当形式组织相关群体代表和专家进行讨论和评估。改革方案的执行、审批行为的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通过相应的渠道开展监督。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有利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拥护,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深入,取得预期效果。(作者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第三篇:烟台户籍改革 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意见
烟台户籍改革 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意见 日前,烟台市政府发布了《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在烟投资经商人员等,都可根据政策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意见》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户口迁移政策方面,在本市市辖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进城务工人员在同一市区连续工作满2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规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意见》中指出,以上人员中符合相关条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此外,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意见》中还指出,引导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城市和城镇落户。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户口空挂城镇人员申请回农村落户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同时要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对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据了解,该《意见》的实施,旨在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据了解,本意见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_年5月1日。
权益
土地房子,自己说了算
《意见》指出,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受法律保护。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土地,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农民自己说了算,非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收回。政策
当上城里人仍享国家惠农政策
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可继续享受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国家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作
户籍改革需多部门配合《意见》中指出,公安机关负责落实户口迁移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户口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住建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等市直职能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
意义
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十年前,时任烟台市政协委员的王全杰,在202_年烟台市第十届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到,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十年后,烟台市政府发布户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成为山东省人大代表的王全杰得知消息后,连声称好。
在就业、医疗、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诸多制度与户口挂钩的情况下,户籍制度的改革将为更多人带来希望。“户籍制度的改革,将会不断缩小城镇户口居民与农业户口居民的国民待遇差距,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体现。”王全杰说。(记者 王晏坤 钟建军)
第四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
在中国,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根据统计,我国现有15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国防、外交、[1]公安、经济、城市管理等20多个领域、50多个行业。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为WTO的成员的今天,而行政审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在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来自国内外改革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2]
改革历程编辑
改革概况
202_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2_〕71号),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启动。[3]
国务院已分六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4] 202_年6月,国务院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为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设在中央编办。[5]
实施改革
202_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2_年10月18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2_〕33号】。[6]
202_年4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批制度进行课题研究的实施方案》,确定了15个大中城市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课题研究,此后又组织了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承担课题研究的15个大中城市和一些国务院部门专门成立了课题研究小组,认真组织开展研究,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一些地方和部门还聘请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多方协作,集思广益,提高研究质量。[7]
展开研讨
202_年5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与焦作市委、市政府在焦作市联合举办了全国首次行政审批制度研讨会。围绕如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展开讨论,来自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负责人参加研讨会。[8]
202_年6月6日~7日,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联合主办的“中国
[9]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天津市隆重召开。202_年2月24日,由中国社
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承办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海南顺利召开,国内14名专家教授汇集海口以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为范本,探讨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10]
国务院改革工作会议
202_年6月25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11]
202_年11月14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作重要讲话。[2][12]
202_年8月23日,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13-14]
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202_年8月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方案》三个文件,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
[15]
202_年5月19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力气再减少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控,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16]
202_年7月16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第三次会议。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她强调,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把好合法关、合理关、监督关,确保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目标的实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7]202_年12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审议国务院部门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会议认为,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职责,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有关专家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审核论证,与各有关部门作了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提出的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既积极又稳妥,同意进一步论证后报请国务院审定。
[18]202_年9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五次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研究安排下一步工作。会议强调,要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贯彻落实,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9] 202_年4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部门第六轮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工作情况汇报,审议了建议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了下一步工作。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20]
取消审批项目
(第一批)202_年10月,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21]
(第二批)202_年2月,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22]
(第三批)202_年5月19日,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409项;改变管理方式39项;下放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23]
(第四批)202_年10月9日,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28项;下放29项;改变管理方式8项;合并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
[24]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批)202_年7月4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113项,下放71项。[25]
(第六批)202_年8月22日,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84项;下放117项;合并13项。重点对投资领域、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特别是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26]
202_年5月15日,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1]
推进改革
202_年9月18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2_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27] 202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2_年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115号)。
[28-29]
颁布行政审批法
202_年7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0-31]
地方政府首设机构
202_年8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首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处。[32-38]
改革内容编辑
一要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39]
三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要加强政府监管。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依法监管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保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
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总体情况编辑
一是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事项过多过滥的状况明显改变。202_年,监察部、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审核论证。经过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495项。至202_年,国务院部门分三批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达到了国务院部门全部审批项目的50.1%。[40]
二是保持上下衔接,形成了国务院部门改革与地方政府改革良性互动的格局。国务院各部门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提出了审批项目上下衔接的意见和办法;各省(区、市)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核对,根据不同情况对审批项目作了分类处理,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上出现漏洞。[40]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相关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运作方式;对应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对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加大事中和事后检查力度;对不再实施审批,转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积极稳妥地做好移交工作。[40]
四是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制约,行政审批权力的运行逐步规范。不少地区和部门在改革中逐步建立了行政审批受理、实施、监督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比如,在受理环节,建立公示制度,对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等内容予以公示;在实施环节,严格限定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并普遍实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在监督环节,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和不当审批行为予以纠正。[40]
重要意义编辑
国务院审改办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
首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还不完善。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还在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这些问题导致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41]
其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审批权和审批行为,有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41]
第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助于促使各级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助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在维护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41]
第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41]
第五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经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省政府第150号令决定调整的地税行政审批项目作以下规范,请各局严格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项目范围
按照省政府150号令的要求,此次涉及调整管理实施机关的地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
(一)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四)202_万元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跨州市除外)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省直征局。
二、调整时间
从即日起,省局不再审批以上调整的项目,由调整后的管理实施机关审批。
三、审批要求
除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州(市)地税局;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州(市)地税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附件3)。
(三)审查。具有审批权的机关直接审查申请,但可以征求下级地税机关意见;审查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行政审批决定应由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书面作出,任何一个审批环节不得因不同意而自行终止。
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遵循内外卷分离的原则,对作为“内卷”的各种审批表,审批机关按要求归档,不送达纳税人;对作为“外卷”的决定,审批机关按审批结果制作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决定的形式,有法律文书的,统一使用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的,暂由各州(市)地税局和省直征局参照有关法律文书自行确定。
(五)时限。按照省政府第150号令的规定,本次调整的涉及我系统的审批项目审批期限均为26个工作日。调整项目26个工作日的时限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分解:
1.主管地税局受理申请的:基层管理分局(所)4个工作日,县级地税局6个工作日,州、市级地税局16个工作日。
2.州市级地税局受理申请的,需转县级地税局实地核查和审核,核查和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附件:1.《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2.《补正材料告知书》
3.《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4.《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