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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22-87351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5 12:48: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自202_年7月11日起,我市范围内的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住宅部分的计税价格核定,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以及依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进行住宅权属变更的住宅不适用本《通告》的规定。

二、计税价格的确定

存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但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我市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存量房交易环节各项税款。

存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该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存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将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并经市财政委员会、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确认后使用。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应及时进行更新调整,并经市财政委员会、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确认。

三、异议处理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地税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区地税局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征收单位根据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纳税人也可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_年7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具体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总结

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总结谭潇根据省、州地税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工作”)的要求,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地税、住建、国土、发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地税局抽调业务人员组建了工作专班,202_年4月,我很幸运的被抽调到工作专班中来,在工作中我主要负责前期的准备工作,以及数据的采集、文书的制作、资料的传递以及与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一起对数据的审核、修改、录入等工作。工作小组建立了评税工作联席机制,形成了“政府领导、地税主导、部门协作、专家指导”的工作格局。

一、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具备试运行条件**县作为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工作全州试点县之一,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在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摸着石头过河,不断的探索,工作终于有序的开展了起来。一是制定《关于在全县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转执行。二是制定下发了《**县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工作流程》,严格按工作流程操作。三是确定存量房城区分区范围、明确虚拟小区及其范围,实现数据采集表格本地化。

第三篇:徐州地税借助外智完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机制

徐州地税借助外智完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机制

发布时间:202_年05月10日 访问次数: 202_

信息来源:江苏省徐州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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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徐州地税局聘请该市房地产行业专业人士成立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专家组,为地税部门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提供权威、公正、动态的参考信息,健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不断提高存量房信息管税水平。这是近年来徐州地税继推行个体餐饮行业电子定税、出台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新标准后,在完善计税价格评估机制、推进“阳光税务”制度建设方面推出的又一重要举措。

为减少纳税争议,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税收风险,打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纳税环境,徐州地税从202_年12月开始与市物价部门合作,引入价格认定体系,将房地产评税技术应用到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中,建立了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经过一年多的试运行,该系统已采集了徐州市区五百多个小区存量房的计税指导价格,堵塞了因计税价格不实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最大限度避免了由计税价格偏差带来的纳税纠纷,同时极大减少了中介机构的介入,降低了纳税人转让存量房的纳税成本。今年省地税局在全省推广统一的存量房评估系统,徐州地税在实施系统本地化的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开发,将契税征收系统、二手房征收系统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整合为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系统。该系统将存量房税收征管流程从过去的“税务部门受理、评估机构评估、物价部门审核”多环节征管模式,改变为纳税人“一次申报、一窗办理、一趟办结、当场领证”的新模式,实现了“政府增加财力、地税提高公信、纳税人办税便捷”的共赢局面。

此次成立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专家组将定期集体审议徐州各区域各类型存量房的基准价格和土地交易计税价格,提出各类房产最低租金标准,帮助地税部门及时修正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技术模型,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调整系数;研究存量房价格波动,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前景和税收贡献进行预测分析,促进徐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 今年以来,为了达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机制”的统一要求,市政府牵头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地税、房管、国土、物价、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宜兴地税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应用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小组”,运用“政府主导,地税牵头,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按照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的操作方案。

宜兴地税主动借助专业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力量,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交易规模、分布特点与规律、市场价格水平和价格影响因素、不同区域间价格差异性等情况,认真分析影响存量房交易价格构成要素,联合制定了适合本地实际的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技术标准。共采集了城区160多个住宅小区,500多个标准房价格信息,确保了宜兴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样本信息的全面性、正确性、科学性。

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的全面推广使用,实现了从存量房“最低计税价格控制”向“科学的纳税评估行为”的重大转变,大幅度提高了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实现房地产税收的“一体化”、“一窗式”征收打下了坚实基础。(丁文东)

大河网讯 截止到8月17日,该局存量房评估系统平稳运行已达四个月,促进税收、服务地方发展效果明显。全市入库税款增长近五成,共核定交易案例1241例,纳税人申报价格21451万元,核定计税价格31665万元,增加10214万元,增幅47.62%。其中,已完税交易案例1118例,纳税人申报价格19608万元,核定计税价格28772万元,入库税款1371万元,增收436.69万元,增长46.74%。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与行为税司司长陈杰日前表示,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必须进行全面评估。分析人士指出,房地产评税技术的完善,可为房产税改革提供技术支持,打击当前二手房交易中普遍存在的用“阴阳合同”。

8月份,国家税务总局财产与行为税司在辽宁举办全国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工作培训班,此次培训班的主要内容是如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工作、房地产估价方法,以及由部分

地区介绍先进经验。

陈杰在培训班上对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工作提出四点要求:必须对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进行全面评估;必须由税务部门确定或确认评估值;必须应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技术原则,以批量估价为主生成评估值;必须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

分析人士指出,从陈杰的表态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就如何对房地产进行估价在技术上的准备已经相当充分,各地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对存量房屋进行批量评估,以评估值检验房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房地产评税技术的完善,一方面可以打击当前二手房交易中普遍存在的用“阴阳合同”逃避交易税费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为正在推进的房产税改革,以及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等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为保证存量房计税价格的合法准确和公平公正,近期,市物价局根据我市地税局、住建局、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启动了存量房基准价格数据库建立工作,价格部门将在年底前将数据库建立完毕,交税务部门使用。

数据库计划录入市区296家住宅小区存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原则上每半年修正一次,特殊情况随时修正。

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主任祁伟介绍说,建立存量房基准价格数据库有三个明显的好处:一是堵塞漏洞,增加税收。税务部门对存量房交易征税参考基准价格,交易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交易价格征税,交易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的以基准价格征税。二是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建立存量房基准价格数据库后,存量房交易将省去价格评估环节,交易双方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省了评估费用。三是规范行为,统一标准。数据库运用后,存量房交易征税都将严格按照系统运行,避免了一些人为因素,行为更加规范,标准更加客观、统一。

为保证存量房计税价格的合法准确和公平公正,近期,市物价局根据我市地税局、住建局、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启动了存量房基准价格数据库建立工作,价格部门将在年底前将数据库建立完毕,交税务部门使用。

数据库计划录入市区296家住宅小区存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原则上每半年修正一次,特殊情况随时修正。

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主任祁伟介绍说,建立存量房基准价格数据库有三个明显的好处:一是堵塞漏洞,增加税收。税务部门对存量房交易征税参考基准价格,交易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交易价格征税,交易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的以基准价格征税。二是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建立存量房基准价格数据库后,存量房交易将省去价格评估环节,交易双方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省了评估费用。三是规范行为,统一标准。数据库运用后,存量房交易征税都将严格按照系统运行,避免了一些人为因素,行为更加规范,标准更加客观、统一。

为保证存量房计税价格的合法准确和公平公正,近期,市物价局根据我市地税局、住建局、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启动了存量房基准价格数据库建立工作,价格部门将在年底前将数据库建立完毕,交税务部门使用。

数据库计划录入市区296家住宅小区存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原则上每半年修正一次,特殊情况随时修正。

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主任祁伟介绍说,建立存量房基准价格数据库有三个明显的好处:一是堵塞漏洞,增加税收。税务部门对存量房交易征税参考基准价格,交易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交易价格征税,交易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的以基准价格征税。二是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建立存量房基准价格数据库后,存量房交易将省去价格评估环节,交易双方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省了评估费用。三是规范行为,统一标准。数据库运用后,存量房交易征税都将严格按照系统运行,避免了一些人为因素,行为更加规范,标准更加客观、统一。

第四篇: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认定问题的通告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认定问题的通告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涉税物品价格认证的有关法规,现就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认定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对税务管理、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房地产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暂未列入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的非住宅类(商铺、商住房、办公楼、写字楼、仓库、车库等)二手房交易,须经政府涉税价格认证机构认定。

二、涉税价格认定由税务机关(受理单位)委托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简称认证中心)进行涉税价格认定,不收取费用。——统一由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不再采信评估所的报告

三、我局对上述涉税物品,按照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按国家相关法规认定的价格计征税款。

四、《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和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2_〕227号)《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2_〕123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_年10月20日

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操作办法(暂行)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2_〕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在海口市区范围内,住宅类存量房买卖、交换、赠与、抵债、投资作价入股等按照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管理的纳税申报征收业务。

第二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由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具体负责。

第三条

纳税人自主正确录入申报的房屋成交价格、立契时间、坐落位置、朝向等所需基本信息,并及时保存资料信息。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岗人员在系统自动比对申报价格和最低计税价格信息后,对申报价格通过最低计税价审核的,按原征管流程办理。对申报价格未通过最低计税价审核的,原则上由办税服务厅转交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对价格偏低理由进行评估约谈(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纳税人要求的,可由纳税人持资料直接到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进行评估约谈。

第五条

税务机关开票审核岗人员复核申报纳税信息、核算信息,没有问题的当场按申报合同价格(申报价格经系统通过的)或认证价格(经价格认证的)征税,纳税人刷卡缴纳税款后,即可按合同价款开具不动产发票;发现问题的当场退回受理审核岗处理。

第六条

由于纳税申报资料、数据录入不完整、价格输入错误等原因及其他特殊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申报纳税的,审核人员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补正。

第七条

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在评估约谈时,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对申报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而未能通过系统审核的,经纳税评估科评估约谈人员提示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同意的,即可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纳税评估科当场出具《海口市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到大厅办理。纳税人不接受最低计税价格并提出相关理由的,纳税评估科通过评估约谈判定其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理由正当 1 并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评估科1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交大厅办理。纳税评估科通过评估约谈难以做出判断的,提交直属分局评估审理小组审理,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理决定。理由正当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即交大厅办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纳税人又不接受系统最低计税价格的即交由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简称认证中心)进行涉税价格认定。

(二)纳税评估科审核其申报价格偏低理由不符合政策规定的,1个工作日内纳税评估科签署意见并报直属分局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内),送交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三)对因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不完整、申报地址信息不匹配等原因,最低计税价格不能确定的,2个工作日内纳税评估科签署意见并报直属分局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内),送交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四)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纳税人仍不接受的,2个工作日内由直属分局签署意见后报海口市地税局审批委员会(审批办)审理做出决定。市局在收到直属分局送来的资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反馈给直属分局。对此决定仍不服的,可申请省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认证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经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的,税务机关按其认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免收费用。

第八条

有正当理由的可按实际成交价确定计税价格。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离婚财产分割;

4、房屋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提供拍卖成交凭据。

5、存在破产抵债、不可抗力影响、本人及子女移居国外或子女出国留学等卖方急售情形。

6、该房屋出现刑事案件或有宗教信仰因素的。

第九条

直属分局评估科评估约谈人员在受理纳税人资料或接收到大厅送来的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约谈工作。由价格认证机构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价格认证并将结果传送到直属分局即交大厅办理。受理审核岗接到审核、审定材料后即予办理,完成缴税、开票手续。

第十条

对第七条第(三)项所指情形,没有最低计税价的,以认证中心的认定价格核定计税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低于纳税人申报合同价格的,按纳税人的申报价格征收税费;认证价格高于纳税人纳税申报价的,按认定的价格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系统最低计税价格不对外公布,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判断提示申报价格是否通过或有无最低计税价。税务人员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最低计税价及其区间范围,确因工作需查询最低计税价的,须经直属分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新增房屋尚未建立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的或有新的交易价格的,估价机构要及时进行补充、采集、完善,保持系统数据的动态更新、完整。直属分局要及时协调处理与估价机构的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海口市地税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网络畅通、安装部署以及数据库数据备份,在软件开发公司的指导下完成系统恢复;向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短时间远程系统故障诊断维护的环境,远程维护解决不了的问题由软件开发公司现场维护解决。业务运行所需的外部数据抓取、业务岗位权限调整以及业务参数修改由直属分局承担,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应用程序的修改依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在运行维护协议框架内由软件开发公司实施。

第十四条

当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波动,系统最低计税价严重偏离市场真实情况时,要及时进行修正。直属分局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向上级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_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五篇:最低计税价格审核工作流程

最低计税价格审核工作流程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一、最低计税价格申请备案的基本手续

1、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

1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其它资料(复印件)

生产厂家(销售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的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表。

2、车购税征收部门受理申报资料

1.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核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更换补充,受理人员核对原件后退还纳税人。

2.资料齐全无误的,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填写《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在纳税人名称栏注明联系电话,应税车辆发票价格。

3.受理人员查验车辆。

4.办税服务厅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移交税政科审批备案。

5.通知纳税人缴税。税政科审批备案后,由受理人员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原受理人处办理缴税手续。

对条件符合、资料齐全、无异常情况的,原则上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毕。

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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