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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2-58545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8 21:35: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

一、什么叫认证机构

什么叫认证机构?

按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1号发布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 规定,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从此定义可以看出,认证机构从事的是合格评定活动的证明机构。目前,认证机构证明的方法主要是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

需要说明的是,认证证书的颁发是由认证机构进行的,而不是由政府部门颁发的,这在全世界都是相同的。

二、拟认证组织如何选择认证机构,以下是本人对于在成都地区的认证机构的一些分析意见供参考:

1、是否合法。在中国,认证机构(包括认证分公司)首先要取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上面载明了每个机构(包括分公司)可以做几个体系,如是否能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的范围,这些信息均可以在中国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查询到。凡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查询不到,均属于假冒非法机构。凡是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均可以在其批准的认证范围内独立地、公正客观地从事对各类组织的认证活动,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

2、认证类别的多少 衡量一个认证机构实力强弱的参照是认证机构能认证的体系的类别和范围的多少。认证的类别越多,说明机构的实力越强;反之,说明实力较弱。如A机构只能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B机构可以进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多体系认证,那显然B机构的实力比A机构强。对于拟认证的企业来讲,即使你现在只想认证质量管理一个体系,也建议你选择有多体系资格的认证机构,那么在以后如果需要进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时,可以很方便地把多体系整合在一起。否则,你将来如果需增加其它体系的话,就可能面临多个机构的多次审核,增强工作量和各种投入。

3、看其认证市场份额。任何品牌企业都离不开服务对像。如果一个说是世界级的品牌,但是没有市场是不可想像的。所以,要看其认证客户特别是有影响客户的多少,在行业和地区的知名度如何。所以,从机构的客户量可以参考其实力。对于认证机构的所宣传的客户,也可以从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其宣传的真伪,因来现在所有认证组织的信息在国家认监委铁网站上的查询栏目中只要输入认证组织的名称,就可以查出这个企业是哪个机构做的认证了。

4、看其分支机构的多少:如果分公司多,说明机构实力强;分公司多,在全国都有网络,方便全国各地的认证客户。按20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 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认证机构的分子公司不能再成立分子公司,认证机构的办事处不得开展除认证宣传以外的各种认证活动。所以,大家选择认证机构时,最好选择在成都有分公司的,这样以后联系和开展各项工作都比较方便;

5、看审核员队伍和能力。审核员队伍强大,人力资源雄厚,富有企业管理经验,这样才能保证对认证组织服务的方便性、有效性和及时性,方便及时就是可以做到尽量满足企业的审核时间安排,有效性就

是审核员在审核中可以很快结合企业的实际和标准的要求,把自己在管理工作中的实际经验传授给企业,使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而不是走一个形势,满足于发一张证书。所以,最好选择本地有雄厚审核员队伍的认证机构,这样审核安排方便及时,同时也可减少外地审核员审核时组织承担的差旅等费用。如果本地审核人员不足,势必从外地调审核员,借调外地审核员通常会由于各种原因,如外地已安排,协调过程,交通因素等,而不能及时到位,往往不能满足认证组织的审核时间要求。

6、是机构的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严守纪律,不对企业提出额外的不合理的要求和条件,做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为企业服好务,尽量提高服务效率,尽量满足企业合理的需求等。

7、是看认证信息是否能及时上网。现在是信息时代,各种信息都公开透明了,而且市场越来越注重诚信。随着认证知识的普及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大家对认证证书的真实有效越来越重视了,现在很多情况下,包括招投标、竞争对手及有要求的客户等,都需要对认证证书的真实有效进行查询验证。但是作为一般的认证组织,如何知道自己或竞争对手的认证证书是不是真实有效的呢?一个简单的方法就是上国家认监委的网站上查询,如果查询不到相关的认证信息,就是无效的。现实中已经发生过由于认了证的信息无法在网上查询而导致不能投标或中了标又被取消了中标资格还受到各种处罚的情况发生。

8、通过财务税务情况看其规模。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实行了服务行业营改增。不同规模的单位,其税点是不同的,如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发票的税点是6%,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点是3%,当然一般纳税人的规模当然比小规模纳税人的规模大。

9、如果可能,建议您上门考察,这非常重要,或许从办公环境、接待人员的素质、规模等您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10、口碑如何。一般来说,有朋友的单位做过,朋友对机构的了解,对机构的口碑的直接反应可以做为重要参考。

我们认为,如果你的组织从上述的10个方面综合考察的话,一定能选出一个有国家认可的权威认证机构。如果上述的这些方面满足的越多,如认证类别多,分支机构多,审核员队伍实力雄厚,税是6个点,那么它就是有实力的认证机构。所以,拟认证的组织,在选择认证机构时,一定要从上面各个方面综合考虑。

三、如何选择成都的三体系认证机构呢?

经过笔者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各认证机构在成都有分公司的就十来家,其中可以做三体系认

证的有分公司的认证机构也就四、五家,分别是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成都分中心等,这些应都不错,你可以在其中选择。其它的一些分公司有些也很不错,但基本上都只有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资质。

另外,本公司包括我的一些朋友的公司都是在北京世标认证中心做的,这些年的合作很好!据说他们在四川已经有一千多家认证企业,在成都都属于前几位,这在成都已经算是大机构了。

第二篇:各国认证机构

CB的概念

IECEE CB体系是电工产品安全测试报告互认的第一个真正的国际体系。各个国家的国家认证机构(NCB)之间形成多边协议,制造商可以凭借一个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获得CB体系的其他成员国的国家认证。CB体系基于国际IEC标准。如果一些成员国的国家标准还不能完全与IEC标准一致,也允许国家差异的存在,但应向其他成员公布。CB体系利用CB测试证书来证实产品样品已经成功地通过了适当的测试,并符合相关的IEC要求和有关成员国的要求。

CB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其手段是通过推动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统一协调以及产品认证机构的合作,而使制造商更接近于理想的“一次测试,多处适用”的目标。

CB体系的范围

CB体系覆盖的产品是IECEE系统所承认的IEC标准范围内的产品。当三个以上的成员国宣布他们希望并支持某种标准加入CB体系时,新的IEC标准将被CB体系采用。目前使用的IEC标准发布在CB公报和IECEE网站上。

目前电磁兼容性(EMC)没有纳入CB体系,除非所使用的IEC标准特别要求。但是,CB体系已经开始向其成员调查他们对与安全测试一起进行EMC测量的意愿。这一调研的结果将公布在以此为主题的CB公报上。

CB测试证书和CB测试报告

CB测试证书是由授权的NCB颁发的正式的CB体系文件,其目的是告知其它的NCB:已测试的产品样品被认定符合现行要求。CB测试证书不应该用于广告,但是允许将已有的CB证书作为参考资料。

CB报告是一种标准化的报告,它以一种逐条清单的形式列举相关IEC标准的要求。报告提供要求的所有测试、测量、验证、检查和评价的结果,这些结果应清楚且无歧义。报告还包含照片、电路图表、图片以及产品描述。根据CB体系的规则,CB测试报告只有在与CB测试证书一起提供时才有效。

如果一个NCB有必要的测试设备和技术能力,它就可以依据其他国家的国家差异测试和评估产品。这些额外的测试作为附件附在CB测试报告后,通常得到其它认可NCB的认可。

申请CB证书

关于CB测试证书的申请,应注意以下几点:

CB测试证书的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提交给任一覆盖该产品范围的“发证/认可”NCB。

申请人既可以是制造商,也可以是得到授权,代表制造商的实体。

申请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国家中生产产品的一个或多个工厂。

位于没有IECEE成员机构的国家内的申请人/制造商/工厂需要为每份CB测试证书支付额外的费用,150瑞士法郎,以补偿体系的运行成本。这一费用由受理CB测试证书申请的NCB收取,并将打入IECEE的账户内。

申请人可以要求NCB根据产品销往国的国家差异测试产品。

制造商要获得目标市场的产品认证包含以下程序:

向目标国家的NCB提交的申请;

CB测试证书;

CB测试报告(可以包括国家差异);

当目标市场的NCB要求时,向其提供产品样品。

要求样品的目的是为了证实产品与最初发证NCB测试的产品是一致的,而且已经覆盖了国家差异。

VDE是德国国家产品标志。VDE测试机构和认证协会是德国电器工程师协会的下属机构,它成立于1920年,作为一个国际认可的电子电器及其零部件安全测试及出证机构,在欧洲乃至国际上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目前世界各地客户对VDE认证的需求呈不断上升之趋势。VDE测试机构和认证协会根据现行欧洲及国际标准,每年大约为2200个德国客户及大约2700个国外客户进行18000次的测试。时至今日,全世界已有超过200000种产品拥有VDE安全认证证书。

VDE的全称是Prufstelle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Institute, 意即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成立于1920年,是欧洲最有测试经验的试验认证和检查机构之一,是获欧盟授权的CE公告机构及国际CB组织成员。在欧洲和国际上,得到电工产品方面的CENELEC欧洲认证体系、CECC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的欧洲协调体系、世界性的IEC电工产品、电子元器件认证体系等的认可。评估的产品非常广泛包括家用及商业用途的电器、IT设备、工业和医疗科技设备、组装材料及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等。

VDE认证测试机构

位于德国Offenbach(奥芬巴赫)的VDE测试/认证机构,是隶属于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 Verband

Deutscher Elektrotechnikere.v.简称VDE),成立于1920年。作为一个中立、独立的机构,VDE的实验室依据申请,按照德国VDE国家标准或欧洲EN标准,或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对电工产品进行检验和认证,是欧洲最有经验的在世界上享有很高声誉的认证机构之一。其中包含VDE测试与认证系统。VDE标志于电气设备领域为一非常知名的验证标志,尤其于电气组件(如断路器、电磁开关、电线/缆、插头„等),更是许多制造商普遍申请用来代表品质的象征。目前VDE验证标志于国内亦是许多制造商意欲申请的验证标志。它每年为近2200家德国企业和2700家其它国家的客户完成总数为18000个认证项目。乞今为止,全球已有近50个国家的20万种电气产品获得VDE标志。在许多国家,VDE认证标志甚至比本国的认证标志更加出名,尤其被进出口商认可和看重。在我国,电气产品出口方向的多元化,使得欧洲、澳洲、东南亚等地区的进口商纷纷提出诸如GS(德)、BEAB(英)、IMQ(意)等安全认证及CE标志的要求。而大多数整机厂在认证过程中又把这些要求化整为零,要求各自的电气安全零部件供货厂家确保拿到一个高水平的安全认证标志,这也是越来越多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希望获得VDE标志的外促原因。

VDE测试/认证机构目前于国内并无设办事处,因此若欲申请一般需直接与德国总部方面联络。

VDE认证流程

1、首次咨询

申请人向本中心提供企业简介和拟认证产品之现状说明如:产品型号、名称,零件表、图纸、工作原理图、技术参数表、使用说明等资料。

2、建立代理关系

委托方(申请人)与代理方(中国产品认证咨询网)签署代理协议,进一步以书面合约形式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以确保双方在申请过程中能密切配合,使得申请工作得以顺利展开并达到预期目的。同时代理委托书是技术服务中心必须呈交给VDE证明自已确受申请人委托的法律依据。

3、正式申请表及结构参数表

这是申请VDE的重要文件,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技术服务中心作翻译填写,经申请人签署后寄返VDE。

4、申请确认

VDE收到正式申请表及结构参数表后,约在2-4周内对该申请正式书面确认,并寄发票、工厂检查调查表等资料。

VDE申请被确认的同时,会告知具体送样要求及其测试所依据的相关标准。本服务中心可协助申请人获得相关标准,理清所有相关测试项目、测试方法等。样品完成后必须按标准要求进行自测或送交国内有关实验室预测。预测合格后,才能通过特快专递将样品安全、准确的寄抵VDE进行检测。⑴一旦测试项目全部通过,本中心项目工程师将及时以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⑵检验结果也可能有缺陷。有些轻缺陷,本中心项目工程师与VDE沟通,只要稍加修正,不必重新送样,VDE 即能发证。⑶当检测结果出现重要缺陷时,本中心项目工程师将与申请人探讨失败的原因。必要时请VDE将试验失败的样品寄回,以供参考分析。待样品修改完善后办理重检手续,再次送样,直至合格。如在六个月内重新送样,则重新测试的费用将会优惠很多。

工厂检查

分发证前的工厂审查和获证后定或不定期的监督复查。工厂审查前,本中心项目工程师协助制造厂对生产设施、实验设备、计量及整个质量体系对照VDE要求进行自查。若审查时,检查人员提出整改要求,本中心项目工程师协助制造厂尽快研讨整改措施并迅速落实执行直至复检合格。

发证

在工厂检查顺利通过的前提下,若样品测试合格,则VDE会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VDE证书也会很快颁发。

VDE认证产品范围

关于VDE的测试领域主要有七个方面:

⑴ 电热和电动器具 如:三明治炉 电动工具

⑵ 数据处理及医疗设备 如:电子血压计 数据处理设备

⑶ 灯具及电子产品 如: 灯具 开关

⑷ 电缆及绝缘材料 如:电线 绝缘套管

⑸ 安装器材及控制器件

⑹ 电子零部件

⑺ EMC测试

GS标志是被欧洲广大顾客接受的安全标志。GS认证产品销售单价更高而且更加畅销。

欧共体CE规定, 1997.1.1.起管制 “低电压指令(LVD)”。

GS已经包含了“低电压指令(LVD)“的全部要求。

什么是GS认证?

GS的含义是德语”Geprufte Sicherheit“(安全性已认证),也有”Germany Safety“(德国安全)的意思。GS认证以德国产品安全法(SGS)为依据,按照欧盟统一标准EN或德国工业标准DIN进行检测的一种自愿性认证,是欧洲市场公认的德国安全认证标志。

GS标志表示该产品的使用安全性已经通过公信力的独

立机构的测试。GS标志,虽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但是它确实能在产品发生故障而造成意外事故时,使制造商受到严格的德国(欧洲)产品安全法的约束。所以GS标志是强有力的市场工具,能增强顾客的信心

及购买欲望。虽然GS是德国标准,但欧洲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同。而且满足GS认证的同时,产品也会满足欧共体的CE标志的要求。和CE不一样,GS标志并无法律强制要求,但由于安全意识已深入普通消费者,一个有GS标志的电器在市场可能会较一般产品有更大的竞争力。

谁有资格发GS证书?

(1)德国认证机构:通常在国内知名的德国本土的GS发证机构有TUV RHEINLAND,TUV PRODUCT SERVICES,VDE等,是德国直接认可的GS发证机构。

(2)其他认证机构:通常欧洲其他与德国合作的GS发证机构有KEMA,ITS,NEMKO、DEMKO等。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申请GS认证?

家用电器,比如电冰箱,洗衣机,厨房用具等。

家用机械。

体育运动用品。

家用电子设备,比如视听设备。

电气及电子办公设备,比如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电脑、打印机等。

工业机械、实验测量设备。

其它与安全有关的产品如自行车、头盔、爬梯、家具等。

怎样才能取得GS证书?

(1)首次会议:通过首次会议,检测机构将或代理机构向申请者的产品工程师解释认证的具体程序以及有关标准,并提供将递交要求的文件表格。

(2)申请:由申请者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对于电器产品,需要提交产品的总装图,电气原理图,材料清单,产品用途或使用安装说明书,系列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文件。

(3)技术会议:在检测机构检查过申请者的文件资料后,将会安排与申请者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会议。

(4)样品测试:测试将依照所适用的标准进行,可以在制造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任何一个驻在各国的实验室进行。

(5)工厂检查:GS认证要求对生产的场所进行与安全相关的程序检查。

(6)签发GS证书。

UL认证简介

UL是英文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简写。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它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等对生命、财产有无危害和危害的程度;确定、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助于减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资料,同时开展实情调研业务。总之,它主要从事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业务,其最终目的是为市场得到具有相当安全水准的商品,为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保证作出贡献。就产品安全认证作为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而言,UL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UL始建于1894年,初始阶段UL主在靠防火保险部门提供资金维持动作,直到1916年,UL才完全自立。经过近百年的发展,UL已成为具有世界知名度的认证机构,其自身具有一整套严密的组织管理体制、标准开发和产品认证程序。UL由一个有安全专家、政府官员、消费者、教育界、公用事业、保险业及标准

部门的代表组成的理事会管理,日常工作由总裁、副总裁处理。目前,UL在美国本土有五个实验室,总部设在芝加哥北部的Northbrook镇,同时在台湾和香港分别设立了相应的实验室。

UL测试

一旦UL获得你能提供的所有数据,UL可以决定由哪个部门来测试产品。UL的工程部将:

制定测试计划

提供估计的测试费用

大致的测试结束时间

发送申请表格

在这时候,如果你有任何的时间期限,你应该通知UL以便它在安排测试时间的时候加以考虑。一旦你返回了申请书并提供的相应的预付款,并且UL的工程师收到了相应的测试样品,UL工程师可以开始真正测试你的产品。

一旦产品测试结束,你的项目工程师会通知你产品是否符合UL的要求。对于符合UL要求的产品,项目工程师会根据测试数据编写一本正式的报告。测试数据也将用于跟踪服务并作为跟踪服务细则的基础部分。跟踪服务细则是一本详细描述了经UL测试符合UL要求产品的结构的文件。UL的现场代表将用此文件作为指导来实施在工厂进行的周期性UL产品检验。

在UL工程师将测试报告发送给你之前,你必须同意参加UL的跟踪服务计划。你必须通过签署并返回跟踪检验报告以表示参加这个计划。通常,这份文件会在申请表发送的几天后寄出。

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使你的产品不符合UL的要求,UL会通知你不符合要求的各项。如果你选择更改产品并愿意重复测试,你可以和原来负责你项目的工程师联系对必要的项目进行重新测试。

如果你对测试结果、某项要求的理解或UL的决定有疑问的话,UL的申诉程序使你能让UL的管理机构听到你的意见而不必担心影响与UL之间的关系。

ETL是美国电子测试实验室(Electrical Testing Laboratories)的简称。ETL试验室是由美国发明家爱迪生在1896年一手创立的,在美国及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同UL、CSA一样,ETL可根据UL标准或美国国家标准测试核发ETL认证标志,也可同时按照UL标准或美国国家标准和CSA标准或加拿大标准测试核发复合认证标志。右下方的”us“表示适用于美国,左下方的”c“表示适用于加拿大,同时具有”us“和”c“则在两个国家都适用。

任何电气、机械或机电产品只要带有ETL标志就表明此产品已经达到经普遍认可的美国及加拿大产品安全标准的最低要求,它是经过测试符合相关的产品安全标准;而且也代表着生产工厂同意接收严格的定期检查,以保证产品品质的一致性,可以销往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市场。

ETL也要求其生产场地已经过检验,并且申请人同意此后对其工厂进行定期的跟踪检验,以确保产品始终符合此要求。

nf标志是指法国的产品认证制度。nf是法国标准的代号,其管理机构是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法国的nf标志是1938年开始实行的。1942年,法国国家经济财政部长级国务秘书、农业部长级国务秘书和工业生产国务秘书联合颁布了《国家标志章程》,从而进一步完善了nf标志制度。

法国虽然是世界上开展产品认证较早的国家之一,但50多年来认证的产品品种还不很广泛。目前已获得nf标志的产品有近20000个。

nf标志制度主要适用于下列3类60多种产品:①家用电器;②家具;③建筑材料;④管理体系。nf标志是证明产品符合法国批准标准的一种法定质量符号。

2001年4月经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由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如未获得3C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对可免于办理3C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中国国家认证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形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另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规定,对上述免办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第2条、第3条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地国家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免办证明。

第三篇: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2011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八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

(五)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由国家认监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第十四条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认证结果在境外使用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并自签订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承担相应认证风险和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认证机构缩小批准业务范围的;

(二)认证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认证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认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认证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质量体系,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并作出认证结论。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或者以其他形式公布其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以及其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信息内容,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同时开展活动时,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认证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为核心办公场所,统一发布和报送认证信息。

(二)认证机构有多个办公场所开展认证活动时,应当确保所有办公场所采用相同质量管理体系和程序,控制所有人员和认证过程。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培训和评价,保证认证人员的能力持续符合要求,并确保认证审核过程中具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认证机构不得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规模、性质和组织及产品的复杂程度,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具体实施、检测、检查和监督等方案,并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实施认证。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认证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认证和产品测试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并具有可追溯性,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程序和活动,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专业的认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评价。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程序对认证结果进行评定和有效控制,并对认证证书发放、暂停或者撤销有明确规定及评价要求。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归档留存时间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做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由认证机构提供给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对认证结论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应当经认证机构授权的人员签发。

认证证书应当载明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覆盖范围或者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有效期等内容,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符合认证实施的实际情况。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式样应当在确定后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经合并或者分立的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发生变更之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转换相关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被注销、撤销批准资格后,持有该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可以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受理证书转换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换,并将转换结果报告国家认监委。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误用和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监督检查频次,以保证通过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继续使用。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应当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活动,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认证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认证结果和认证活动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抽查结果和相关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名单。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实行认证业务信息报送和工作报告公示制度。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业务信息,包括: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情况,获得认证的组织详细情况、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情况以及与认证结果相关的业务信息情况。

国家认监委应当及时汇总认证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从业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质量分析以及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第三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所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所属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所辖区域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报送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下列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认证机构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一)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分包合约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三)认证证书未备案或者向获证组织、产品出具的证书式样与备案证书式样不符的。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认证机构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证明其实施认证的能力符合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通过认可。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证结果的符合性进行抽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认可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可资格的处理。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八条

认证认可协会应当加强认证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对认证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行业自律规范的情况进行评议,发现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第三十九条 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应当对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和协助,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条 对于获证组织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以及经行政机关监督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通报,并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对获证组织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三)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认证机构已经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的,国家认监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等审批事项。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批准证书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第四十六条 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子公司停止认证活动,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并予公布。

第四十七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并予公布。第四十八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 认证机构未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分包认证结果在境外使用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停业整顿6个月,并予公布;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一)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二)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按时提交审查报告、未按照规定提交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信息、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

(三)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四)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

(五)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

(六)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

(五)其他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

(二)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存在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对于认证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认证机构在大陆设立认证机构或者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章关于境外认证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认证机构申请书

认 证 机 构 申请书

(申请设立)机构名称:上海禾邦认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申 请 日 期: 2011 1

声 明

我代表申请者郑重申明:

1.提供的申请文件均正确属实。2.获准设立的机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申请机构: 上海禾邦认证有限公司(盖章)申请者代表(新设立机构):(签名)

年 月 日 日 期: 2011 注1:本表请用A4纸填写,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各一份。注2:表中不涉及的项目填“无”。2

1.概况

1.1 认证机构中文名称

上海禾邦认证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 NSF Shanghai Co., Ltd.(NSF Shanghai)1.2 认证机构批准号(已批准机构)CNCA-RF-2005-40 1.3 机构类型:;企业 □事业 □社团 机构性质: □内资;中外合资 □外商独资 注册日期 2005年6月15日 工商注册号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武夷路258号

邮政编码 200050

机构代码

71785627-9 1.4 注册资金 美金50 万元,其中:

投资者名称 出资额 10万美金 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NSF International 40万美金 投资者基本情况(如有多个投资者,可另附页): 中文名称: 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英文名称: Shanghai Audit Centre of Quality System 注册地: 上海武夷路258号

成立时间:

1992年9月16日 业务范围: 管理体系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 认可情况(认可机构名称、认可时间、认可号、认可范围): 认可机构名称 认可时间 认可号 认可范围 1.CNAS 1997.07.13 CNAS C003-Q QMS

2.CNAS 1999.03.17 CNAS C003-E EMS 3.CNAS 2005.05.20 CNAS C003-S

OHSMS

4.CNAS 2003.11.19 CNAS C003-F FSMS 5.CNAS 2003.05.28 CNAS C003-P 自愿性产品 6.CNAS 2010.03.01 CNAS C003-I ISMS 3

7.RvA

1999.03.24 C 258

QMS

8.ANAB 2000.09.01 SAC-1347258-050608 QMS

9.ANAB 2003.02.11 SAC-1347258-050608 EMS 发证类别及数量: 截至2010年12月31日,CNAS QMS 2413 CNAS EMS 676 CNAS OHSMS 513张 CNAS FSMS 91张 CNAS 自愿性产品 9张 RvA QMS 199 张

ANAB QMS 338张 ANAB EMS 英文名称:

NSF 70张

中文名称:

International 注册地:

美国密歇根州

成立时间:

1952年12月4日 业务范围:

管理体系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公共

健康安全领域的产品检测、人员检验,超市、餐馆等场所认证 认可情况(认可机构名称、认可时间、认可号、认可范围): ANAB,2001年2月6日,ISO 9001;2004年8月11日,ISO 13485;2005 年2月8日,AS9003;2001年9月12日,AS9100;2005年2月8日,AS9120;

2005年4月4日,TL 9000;1998年2月1日,ISO 14001;2004年4月20

日,RC14001;2005年3月4日,RCMS; RvA,1997年7月25日,ISO 9001,ISO 14001;C238,C381 IATF,2002年5月17日,ISO/TS 16949,IAOB-1010 ANSI,2006年6月1日换证,产品认证 ANSI,2006年3月8日,食品安全(SQF)认证 SCC,19974 年3月5日,产品认证

发证类别及数量: 截至2010年底,颁发的有效体系注册证书超过37000

张,有效的产品认证列名超过150万个。1.5 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姓名

KEVAN P.LAWLOR 负责人姓名 张忠明 联系人姓名 金颖

联系电话 021-52377700-602 传真 021-52389971 通信地址 上海市武夷路258号2号楼

邮编

200050

网址

www.teniu.ccCA批准书附件。□ 服务认证: 5

□ 备注: 2.申请事项(选项请打√)

2.1 □新设立机构

;扩大业务范围 申请业务范围: □ 管理体系认证 □QMS □EMS □OHSMS □HACCP □ISMS □SPCA □其它 例如:节能产品、环保产品、防爆产品、有机产品、饲;产品认证(料产品等:膳食补充剂

瓶装水

生物安全柜)□ 服务认证: □ 备注: 2.2 □设立新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设立新的办事处 基本情况: 名称: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3.机构目前或拟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除认证外的活动)

4.其他说明(如有需要说明的请填写)5.附件(请随本申请书提供以下文件)5.无

基础性文件

5.1.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扩项适用); 5.1.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扩项适用); 5.1.3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新设立机构); 5.1.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立机构); 5.1.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设立机构/重组机构); 5.1.6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新设立机构/重组机构);

5.1.7机构拟/已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新设立机构);

5.1.8认可资格证书及认可范围(复印件)(扩项适用);5.1.9对机构获得批准后从事认证活动承担风险及民事责任的承诺; 5.1.10对机构获得批准后从业遵守公正性原则的承诺; 5.2技术性文件 5.2.1认证证书样本; 5.2.2认证标志样本(两份)及说明(产品认证); 5.2.3制度可行性报告,基本内容应该包含:认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场分析、技术能力分析、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认证现 状等; 5.2.4拟执行的收费标准及认证收费用途的说明; 5.2.5新领域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管理规定,内容应包含认证机构各关键岗位(如: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方案制定、合同评审、认证方案管理、检查/审核/实施、试验或检验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培训等)人员的能力确定、评价、聘用、培训和监督等方面(新领域适用); 5.2.6产品范围(依据GB/T7635分类)及其执行的标准汇总表(产品认证)按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发布的格式填写 ;)(书面和电子版)(5.2.7承担检验任务的实验室、检测机构的的资质证明文件(如:认可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授权文件的复印件等),如非机构自有检验资源,请提供合同或合作意向书(产品认证); 5.2.8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及其原则(产品认证); 5.2.9机构拟采用的产品认证模式、认证依据等与国家已发布的和/或其他机构已经实施的认证规则的差异性说明(产品认证); 5.2.10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书面和电子版); 5.3 人员资料 5.3.1机构已/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聘用合同及简历; 5.3.2《认证机构专职审核员清单》或《产品认证专职检查员清单》原件及

电子版 按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发布的格式填写 ;()5.3.3机构已/拟聘用的专职审核员/检查员/审查员身份证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注册资格证书(或确认文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按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发布的法》订立的专职劳动合同、专职人员声明原件(格式填写);机构聘用认证人员为台港澳人员或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台港

澳人员就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5.3.4专职人员两年内是否从事过咨询活动的说明; 5.3.5专职人员中两年内在其他认证机构从业情况的说明;

5.4当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是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分包机构时,还需提供以下文件: 5.4.1由认证发证机构签发的唯一授权该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在中国大陆代表发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唯一性授权书(复印件需公证); 5.4.2发证机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需公证;新设立机构); 5.4.3发证机构章程(新设立机构); 5.4.4发证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开业时间,人员情况,业务领域,专业特长,主要业绩,获得国外认可情况,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情况,在中国的其他业务活动,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与认证活 动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等; 5.4.5发证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书面或电子版); 5.4.6发证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历史活动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历史沿革、从事认证范围,人员状况(包括认定的审核/检查员专业范围,发证数量,在大陆地区认证的企业名录(包括企业认证涉及的员工数、对应专业范围[如IAF专业代码],三年内认证企业初审、监督审核和复审的现场人日数等);(新设立机构)5.4.7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性的承诺。5.5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文件 8

认证机构申请书 CNCA-DA-F1016/2

产品认证专职检查员清单

单位名称 :上海禾邦认证有限公司

(盖章)自愿性产品认证专职高级检查员共计:5 名;专职检查员共计:7名 检查员资格证书 身份证或居留证号序性学历与工厂检查和产品试验有关的工作经历 合同期限 姓名出生日期 备发证单 号 别码 证书号 位

1、上海禾邦认证公司,方案经理,产品认证审核 员;

2、上海光明乳业有限公司任技术经理,负责营养品分公司的婴幼儿系列奶粉、益菌奶、无糖酸奶

等保健食品的营养咨询和技术支持;

2010-1-PV00308 刘 玲女博士CCAA 2011年8月

1970 4325011970********

3、上海市华东理工大学生物工程学院,生物反应 器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4、荷兰尤尼森有限公司担任营养培训师;

5、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食品科学研究所,讲师;

6、湖南轻工专科学校,研究保健食品。

1、上海禾邦认证公司,产品认证审核员

2、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卞晨2013年12 2010-1-PV00311 男硕士CCAA 1975 3101101975********

食品部高级审核员; 光 月

3、上海波蜜食品有限公司,品质部QA/QC经理;

4、上海锦江麒麟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部车间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认证机构申请书 CNCA-DA-F1016/2

主任;

5、上海光明乳业食品有限公司,品控部品控主管。

1、上海禾邦认证公司,产品认证审核员;

2、德国BALLARD动力系统股份公司,参与环境

管理项目;

3、德国慕尼黑MAN重型汽车股份公司,参与质

2011-2-PV00411 柳 玮男硕士CCAA 2012年2月 1970 6201021970******** 量和环境管理;

4、湖南省长沙县环保局,环保工程的设计和实施

5、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参加沙漠地区高浓度苦咸水淡化设备研制及生产项目,石油化工厂含油废水处理工艺和设备研制及推广项目。

1、在禾邦、TÜV南德公司、BVQI公司执行了数 百个审核,积累了丰富的审核经验; 梁春

2、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责质量管理;2010-2-PV00226 男硕士CCAA 20011-7-31 1964 3102271964******** 富

3、上海交大南洋复合材料电碳有限公司,协助总 经理建厂和建立实验室;

4、上海有色金属研究所,研究工程师。

1、上海禾邦认证公司,产品认证审核员; 2010-1-PV00303 金鸣男大专CCAA 2013年2月

1975 3102211975********

2、优派电子上海公司;

3、合展不锈钢。

1、上海禾邦认证公司,方案经理,产品认证审核 员; 2010-1-PV00305 洪晖女学士CCAA 2011年7月

1969 3101031969********

2、法国船级社(法立德公司)质量认证部,高级

行政主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认证机构申请书 CNCA-DA-F1016/2

3、先锋商事(上海)公司,企划部销售管理课、售后服务课担当;

1、上海禾邦认证公司,项目经理,产品认证审核朱君 员; 2010-1-PV00304 女大专CCAA 2012年2月

1980 3101131980******** 斐

2、江苏添福产品服务上海公司(TUV南德),审核管理主管;

1、上海禾邦认证公司,方案经理,产品认证审核邓振

员;2011-2-PV00410 男学士CCAA 2011年5月 1981 3621011981******** 海

2、广东加美华(商检)认证服务中心,审核员,社会责任审核和反恐监测(C-TPAT)。

1、上海禾邦认证公司,产品认证二方审核和三方 审核;

2、上海忆霖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 2010-1-PV00306 梁荣男1976 3102261976********本科CCAA 2012年7月 制和实验室管理。

3、上海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实施QMS质量管理体系和FSM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公司 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4、上海华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线的日常管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认证机构申请书 CNCA-DA-F1016/2

1、上海禾邦认证公司,产品工厂检查;

2、长沙绝味轩公司,公司及个子公司的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原材料的质量安全评价,门店与食品直接接触器具材料的评价;供应商审 核;

3、上海百润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公司质量、E&HS徐海2012年10 2011-2-PV00409 男

1978 3326011978********本科CCAA

体系维护,原材料评估,供应商审核;

利 月

4、上海紫泉饮料工业有限公司,客户投诉处理,供应商审核;

5、农夫山泉股份公司,客户投诉处理,供应商审 核;

6、杭州中萃食品公司,在制品检验,原材料检验,相关质量文件更新

1、上海禾邦认证公司,工厂检查员;

2、利丰采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作为

认证机构申请书 CNCA-DA-F1016/2

1、上海禾邦认证公司,项目管理;

2、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电器安全标准拟

定测试方案,指导测试;工厂检查; 2010-1-PV00307 马威男1980 4201061980********本科CCAA 2014年3月

3、浙江加西贝拉压缩机公司,设备更新及设备采购,生产线日常巡检及计量设备检查,压缩机产品VDF及TUV认证协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第五篇:出国认证机构

出国认证机构.txt如果青春的时光在闲散中度过,那么回忆岁月将是一场凄凉的悲剧。杂草多的地方庄稼少,空话多的地方智慧少。即使路上没有花朵,我仍可以欣赏荒芜。陕西(10)127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陕西智能人才交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全瑜

地址:陕西省西安高新开发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5层501室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127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2015年07月24日

证书变更日期:2005年08月10日,2010年7月16日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陕西省教委教育交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振宽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小寨东路196号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128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2010年08月10日

证书变更日期:2005年08月01日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陕西省留学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关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药王洞155号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129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2015年08月10日

证书变更日期:2005年08月01日,2008年2月18日,2010年8月6日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陕西西外留学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一岚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西安外国语大学内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130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2015年08月10日

证书变更日期:2005年08月01日,2010年8月6日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西安留学人员工作站

法定代表人:沈 悟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大街安定广场4号楼4单元301室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131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2015年08月10日

证书变更日期:2005年08月01日,2010年8月6日

204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陕西省国际交流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建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解放路272号副1号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204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2015年11月27日

证书变更日期:2005年08月01日,2008年12月4日,2010年7月16日

371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西安交大金桥留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群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兴庆南路1号西安交大南洋大酒店D座5层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5】371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2015年04月03日

第一次领取证书时间:2005年04月04日

证书变更日期:2008年10月22日,2010年5月27日、2011年4月1日

372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陕西西北大学海外留学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长安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北路229号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5】372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2015年04月03日

第一次领取证书时间:2005年04月04日

证书变更日期:2010年5月27日

373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陕西海亚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锐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西路2号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5】373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2015年04月03日

第一次领取证书时间:2005年04月04日

证书变更日期:2010年5月27日

374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陕西海派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其信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79号广丰国际大厦2-10-12号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5】374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2015年04月03日

第一次领取证书时间:2005年04月04日

证书变更日期:20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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