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和谐警民关系的衡量标准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2-93706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6 12:46: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和谐警民关系的衡量标准

和谐警民关系的衡量标准

陕西省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李祖华

新时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战略布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警民关系渗透于各种社会关系当中,是构建和谐社会诸种关系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全局性的关系之一。只有警民关系和谐了,才能够将有限的警力与无穷的民力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发挥公安职能作用。警民关系是否和谐警要通过以下十条标准来衡量。

一、社会治安是否稳定。驾驭社会治安能力是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安全需求是人的最基本需求,安全感是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的重要标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与满意,主要来自于违法犯罪是否得到强有力的遏制与打击,工作、生活的地方是否平安稳定,自身的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所以,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履行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保障一方平安稳定。要坚持严打方针,在破案理念上努力实现由“重案要破”向“有案就破”转变,在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的同时,把打击的锋芒集中指向那些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上,想尽一切办法提高破案率。要以少发案、零发案为目标,实施“积极治安,超前防控”,完备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织牢织密防控网络,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的时间和空间。要建立人民群众最广泛参与治安的警民结合机制,激发各阶层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发动和组织各种群防群治组织,作为密切警民关系的重要纽带。

二、警民关系是否平等。平等权是警民之间和解共识的基础。历史经验证明,群体间严重的隔阂与对立,总是源于权利上和法律上的不平等。为了避免警民这种对立,我们就要寻求与民众达成一种和解共识的基础。警察求得民众和解的前提是致力于每个人在法律和政治权利上的平等,构建新型警民关系,警察必先树立平等人权的观念。对中国古已有之的文化传统中缺乏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视角,必须予以破除障碍,重视不同阶层群众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多样化的、平等的服务,通过平等服务来赢得群众对警察的尊重和信任。警察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平等保护所有人的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据此搭建起公道的平台,这才是警民之间寻求和解的基础。当前,公安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政策指引下,正在实现警务职能的全面转型,正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进入21世纪,警察与民众

之间的良性互动开始显现,这是良性警务机制重建的关键。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的出台,反映着公安机关对自身定位的深刻认识,标志着公共服务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循着人本主义的思维,公安机关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管理也在向着市民化、人性化、亲情化服务转变。对社会不同人群的多元人性化管理,优质高效地提供品种繁多的用户化和个性化的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在与民众打交道时不用职业的眼光预设恶意,将消除警察与民众的隔阂,拉近与民众的距离,赢得治安回报。警察在无私奉献的同时,也迫切希望全社会对特殊背景下的警察群体提供一种现实关照和理解,期盼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与肯定,希望社会公众关注这个特殊群体的健康发展,关注公安队伍付出的巨大牺牲,充分认识到支持警察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就是保护公众自己。

三、人民警察是否具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是和谐警民关系的条件。把做群众工作能力作为全警的一项基础工作和基层民警的一项基本功来抓,按照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针,千方百计提高广大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政策法律、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要继续深入推进城乡社区警务战略,推动警务前移、警力下沉,让更多的民警走进社区、农村,融入群众,扎根基层,真正学会能过普通人的生活,能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能反映群众的要求,能让人民群众信任。

四、警察权力行使是否公正。警察权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力量。占到公务员队伍四分之一的近190万的警察(包括公安现役),由于其特殊地位处于与群众打交道的最前沿,代表政府行使广泛的权力,其权力行使公正与否至关重要。警察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这个社会的文明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人身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警察权力的滥用又可能使人民警察成为侵犯人权的主体,而且对于人权的侵犯是别的部门所不及的。因为警察的行为更容易、更直接地关系到社会中人们的人权状况,对警察职能的监督比对只监督警察的行为更重要。在向法治社会迈进的过程中,一个基本的趋势是,警察一度膨胀的权力在后退,公民权利在更多地受到保护,最终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因此,警务政策要注重突出警察在促进社会民主、文明和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提高警察对社会义务的使命感。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警察的任务就是要通过执法保护人权,捍卫人民的根本自由,维护民主社会的改革秩序和公众的福利。警察手中的权力应该奉献给民众的是关怀的福祉,是对社会“润物细无声”式的温暖。警察推进社会公正的角色意识,应在警察执法的观念层面、制度层面以及实务层面得到充分的贯彻和实践。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而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同命不同价”的不同理赔标准,封闭式的户籍制度,已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警务政策必须与社会政策相协调,政策的指向要关注社会底层。公安机关要适应社会各阶层多元化的需求,要抓紧提供相关领域的公共安全服务。

五、人民警察执法是否具有公信力。执法公信力是和谐警民关系的根本。人民警察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者,必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广大公安民警要坚持依法办案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该打击的要坚决依法打击,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要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必须相当,同样情形必须同样处理,不同样情形不得同样处理。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通过执法来弘扬法治、净化心智,实现公平正义,提高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公安执法的内外监督,把执法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要牢固树立人性化执法观念,做到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竭尽所能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公民人格权是否得到尊重。人格权现代警察养成教育的起点。人格权是人权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人格权的尊重应成为做警察最起始的条件。美国纽约的约翰·杰伊刑事司法学院开设了一门叫做“人的尊严和警察”的短期培训课程,目的是让警察从内心真正认识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并把它变成自己的职业良知和责任感,切实承担起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责任。随着时代的变迁,进入21世纪,警察要实现与民众间的真正和谐,已无法再依赖传统所谓权威正义惯性,而一定首先是建立一种宪政性、普世性的公民社会权利框架,并且是以执行公权力的,处于公共生活强势地位的警察及警察机关的普遍知权、尊权、维权及减少侵权为最基本契约。如果说现在警察在职业素质方面欠缺一些要素的话,首当其冲缺乏的基本素质是对公民人格权的尊重。当代世界对狭义的人格尊

严的保护有一个突出特点,即人格尊严不受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一般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只有人格尊严不受任何限制,包括犯罪的人,被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在执行死刑时,人格尊严仍然应该受到尊重。法律之所以对人格尊严如此无条件地加以保护,是因为对人格尊严的尊重程度是社会进步程度的标志。未来将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警察的伦理观中首先要具备尊重公民人格权的要素。要将如何尊重人,尊重所有公民的平等人格(包括犯了罪的人),作为从警教育中最重要的课程,并在警察终生职业培训中不断强化这一理念。法律规定警察应该无歧视地对待所有人,解决了警察对公民人格权的尊重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解决了警察对民众的态度问题。

七、人民警察是否具有亲和力。公安队伍亲和力是和谐警民关系的关键。要在公安机关广泛开展“走进千家万户,了解民情民意”活动,从机关到基层,从局长到民警,都要分包到户、落实到人,体察群众心声,了解群众真实想法,做群众的贴心人;要把公安信访作为“民心工程”,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公安局长接访制度,真心实意解决信访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坚决克服“冷硬横推”和“四难”现象,尽力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出发,兴利除弊,不断推出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新举措,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优质高效为民服务。

八、公众话语权是否有效表达。话语权建设警察公共关系的良好媒介。警民关系和谐的前提是交流和理解,警务对接民众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沟通。警察与公众之间建立良好的对话机制,是新形势下重建警民关系,强化公安职能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提出落实“三个最大限度”,即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承载的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公安机关只有坚持警务公开,只有坚持多倾听、多沟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公平正义,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公安机关要用更开阔的视野来看待治安,将良好警察公共关系作为现代警务的重要内容。要提高警察在协调各类社会关系中的技巧和能力,在执法过程中贯串良性沟通,只要警察能够以平等的姿态与民众沟通,就一定能赢得民众的支持。一个真实的、具有公信力的警察形象,是求得民众理解和支持的沟通基础。社会稳

定的根本因素在于社会公平,良好的服务需要广纳善言。公安机关要重新审视自己所拥有的话语权,建立与民众以及法学家良好的对话机制。不要出于“维护形象”的考虑而让自己的形象及权益顿失,可通过听证程序、传媒交流、学界沟通、警民恳谈等不同形式的对话渠道,保障沟通与时俱进。

九、社区警务机制是否健全。社区警务是和谐警民关的社会根基。当前的警民关系对抗,暗含了我们社会一定程度的危机,我们切不可让身负公共安全使命的警察群体失去民众的信赖基础。警察承载的矛盾是全社会的,非警察自身可以解决,它涉及到社会大系统的协调问题。改善警民关系,必先要提高警察的公信力,打造警察的亲和力,警察要有真正的中国问题意识,必须树立民本观。多年来,公安机关的工作运转几乎是以需求为导向的资源耗费高的反应型警务,先发型的反应机制并没有确立。如何转化为以目标为导向的警务模式,我们要着力构建可以支撑制度运作的基础——社区警务。警务应该对接民众的需求,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安全产品是公安机关的职能之本。社区警务扎根于民众之中,强调在系统良性循环的基础上为社会提供综合性的治安产出,必须要有源头治理的理念。预防重在治本,需在警务干预的每一个环节都贯彻预防意识。诸如注重在警务工作中调解和化解矛盾;发案后,由过去只关注“谁干的”转而注重“怎么防”;将服务性工作指标纳入警务考核体系,教育民警勿以善小而不为等。要促进警民互动,提高民众的治安参与度,尽可能地延伸警务的管理触角,提升公共安全产品的品质。政府要将派出所以及社区警务室作为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来建设,只有不断深入推进城乡社区警务战略,构筑完善的平安环境,和谐警民关系才会有根基。

十、公安工作是否具有影响力。公安工作影响力是和谐警民关系的保证。建立以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核心的警察公共关系,努力在警察与群众之间架起一座彼此沟通、互相理解的桥梁,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保障。公安机关要大力实行警务公开,不断增强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和亲和度,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认同感。要积极开展爱民实践、警民共建、警营开放日等社会活动,建立和完善民警向群众定期述职制度,让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不断增进信任与合作,避免对抗和冲突;增进理解与支持,避免误会和摩擦,让全部公安工作置于人民

群众的监督之下。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所取得的重大成效,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扩大和提高公安机关的社会影响、社会声誉。

【参考书目】

1.公安部政治部著,《警察公共关系教程》,人民公安出版社,202_年版

2、孙娟、马志斌著,《警察公共关系案例精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3、徐海晋著,《警察公共关系理论与实务 》,人民公安出版社,202_年版

4、肖金军著,《警察公共关系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5、陈娴、曲谏著,《警察公共关系理论与实务 》,群众出版社,202_年版

6、陈娴著,《警察公共关系传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7、叶氢,李庆华,曹礼海著,《警察公共关系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8、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警官学院著,《 警察公共关系实务》,群众出版社,202_年版

注:此文被《全国公安机关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网》()202_年6月28日登载 联系电话:***

第二篇:和谐警民关系的衡量标准

和谐警民关系的衡量标准

陕西省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李祖华

新时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战略布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警民关系渗透于各种社会关系当中,是构建和谐社会诸种关系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全局性的关系之一。只有警民关系和谐了,才能够将有限的警力与无穷的民力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发挥公安职能作用。警民关系是否和谐警要通过以下十条标准来衡量。

一、社会治安是否稳定。驾驭社会治安能力是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安全需求是人的最基本需求,安全感是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的重要标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与满意,主要来自于违法犯罪是否得到强有力的遏制与打击,工作、生活的地方是否平安稳定,自身的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所以,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履行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保障一方平安稳定。要坚持严打方针,在破案理念上努力实现由“重案要破”向“有案就破”转变,在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的同时,把打击的锋芒集中指向那些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上,想尽一切办法提高破案率。要以少发案、零发案为目标,实施“积极治安,超前防控”,完备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织牢织密防控网络,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的时间和空间。要建立人民群众最广泛参与治安的警民结合机制,激发各阶层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发动和组织各种群防群治组织,作为密切警民关系的重要纽带。

二、警民关系是否平等。平等权是警民之间和解共识的基础。历史经验证明,群体间严重的隔阂与对立,总是源于权利上和法律上的不平等。为了避免警民这种对立,我们就要寻求与民众达成一种和解共识的基础。警察求得民众和解的前提是致力于每个人在法律和政治权利上的平等,构建新型警民关系,警察必先树立平等人权的观念。对中国古已有之的文化传统中缺乏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视角,必须予以破除障碍,重视不同阶层群众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多样化的、平等的服务,通过平等服务来赢得群众对警察的尊重和信任。警察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平等保护所有人的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据此搭建起公道的平台,这才是警民之间寻求和解的基础。当前,公安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政策指引下,正在实现警务职能的全面转型,正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进入21世纪,警察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开始显现,这是良性警务机制重建的关键。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的出台,反映着公安机关对自身定位的深刻认识,标志着公共服务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循着人本主义的思维,公安机关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管理也在向着市民化、人性化、亲情化服务转变。对社会不同人群的多元人性化管理,优质高效地提供品种繁多的用户化和个性化的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在与民众打交道时不用职业的眼光预设恶意,将消除警察与民众的隔阂,拉近与民众的距离,赢得治安回报。警察在无私奉献的同时,也迫切希望全社会对特殊背景下的警察群体提供一种现实关照和理解,期盼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与肯定,希望社会公众关注这个特殊群体的健康发展,关注公安队伍付出的巨大牺牲,充分认识到支持警察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就是保护公众自己。

三、人民警察是否具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是和谐警民关系的条件。把做群众工作能力作为全警的一项基础工作和基层民警的一项基本功来抓,按照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针,千方百计提高广大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政策法律、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要继续深入推进城乡社区警务战略,推动警务前移、警力下沉,让更多的民警走进社区、农村,融入群众,扎根基层,真正学会能过普通人的生活,能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能反映群众的要求,能让人民群众信任。

四、警察权力行使是否公正。警察权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力量。占到公务员队伍四分之一的近190万的警察(包括公安现役),由于其特殊地位处于与群众打交道的最前沿,代表政府行使广泛的权力,其权力行使公正与否至关重要。警察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这个社会的文明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人身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警察权力的滥用又可能使人民警察成为侵犯人权的主体,而且对于人权的侵犯是别的部门所不及的。因为警察的行为更容易、更直接地关系到社会中人们的人权状况,对警察职能的监督比对只监督警察的行为更重要。在向法治社会迈进的过程中,一个基本的趋势是,警察一度膨胀的权力在后退,公民权利在更多地受到保护,最终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因此,警务政策要注重突出警察在促进社会民主、文明和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提高警察对社会义务的使命感。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警察的任务就是要通过执法保护人权,捍卫人民的根本自由,维护民主社会的改革秩序和公众的福利。警察手中的权力应该奉献给民众的是关怀的福祉,是对社会“润物细无声”式的温暖。警察推进社会公正的角色意识,应在警察执法的观念层面、制度层面以及实务层面得到充分的贯彻和实践。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而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同命不同价”的不同理赔标准,封闭式的户籍制度,已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警务政策必须与社会政策相协调,政策的指向要关注社会底层。公安机关要适应社会各阶层多元化的需求,要抓紧提供相关领域的公共安全服务。

五、人民警察执法是否具有公信力。执法公信力是和谐警民关系的根本。人民警察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者,必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广大公安民警要坚持依法办案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该打击的要坚决依法打击,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要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必须相当,同样情形必须同样处理,不同样情形不得同样处理。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通过执法来弘扬法治、净化心智,实现公平正义,提高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公安执法的内外监督,把执法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要牢固树立人性化执法观念,做到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竭尽所能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公民人格权是否得到尊重。人格权现代警察养成教育的起点。人格权是人权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人格权的尊重应成为做警察最起始的条件。美国纽约的约翰·杰伊刑事司法学院开设了一门叫做“人的尊严和警察”的短期培训课程,目的是让警察从内心真正认识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并把它变成自己的职业良知和责任感,切实承担起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责任。随着时代的变迁,进入21世纪,警察要实现与民众间的真正和谐,已无法再依赖传统所谓权威正义惯性,而一定首先是建立一种宪政性、普世性的公民社会权利框架,并且是以执行公权力的,处于公共生活强势地位的警察及警察机关的普遍知权、尊权、维权及减少侵权为最基本契约。如果说现在警察在职业素质方面欠缺一些要素的话,首当其冲缺乏的基本素质是对公民人格权的尊重。当代世界对狭义的人格尊严的保护有一个突出特点,即人格尊严不受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一般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只有人格尊严不受任何限制,包括犯罪的人,被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在执行死刑时,人格尊严仍然应该受到尊重。法律之所以对人格尊严如此无条件地加以保护,是因为对人格尊严的尊重程度是社会进步程度的标志。未来将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警察的伦理观中首先要具备尊重公民人格权的要素。要将如何尊重人,尊重所有公民的平等人格(包括犯了罪的人),作为从警教育中最重要的课程,并在警察终生职业培训中不断强化这一理念。法律规定警察应该无歧视地对待所有人,解决了警察对公民人格权的尊重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解决了警察对民众的态度问题。

七、人民警察是否具有亲和力。公安队伍亲和力是和谐警民关系的关键。要在公安机关广泛开展“走进千家万户,了解民情民意”活动,从机关到基层,从局长到民警,都要分包到户、落实到人,体察群众心声,了解群众真实想法,做群众的贴心人;要把公安信访作为“民心工程”,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公安局长接访制度,真心实意解决信访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坚决克服“冷硬横推”和“四难”现象,尽力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出发,兴利除弊,不断推出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新举措,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优质高效为民服务。

八、公众话语权是否有效表达。话语权建设警察公共关系的良好媒介。警民关系和谐的前提是交流和理解,警务对接民众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沟通。警察与公众之间建立良好的对话机制,是新形势下重建警民关系,强化公安职能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提出落实“三个最大限度”,即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承载的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公安机关只有坚持警务公开,只有坚持多倾听、多沟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公平正义,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公安机关要用更开阔的视野来看待治安,将良好警察公共关系作为现代警务的重要内容。要提高警察在协调各类社会关系中的技巧和能力,在执法过程中贯串良性沟通,只要警察能够以平等的姿态与民众沟通,就一定能赢得民众的支持。一个真实的、具有公信力的警察形象,是求得民众理解和支持的沟通基础。社会稳定的根本因素在于社会公平,良好的服务需要广纳善言。公安机关要重新审视自己所拥有的话语权,建立与民众以及法学家良好的对话机制。不要出于“维护形象”的考虑而让自己的形象及权益顿失,可通过听证程序、传媒交流、学界沟通、警民恳谈等不同形式的对话渠道,保障沟通与时俱进。

九、社区警务机制是否健全。社区警务是和谐警民关的社会根基。当前的警民关系对抗,暗含了我们社会一定程度的危机,我们切不可让身负公共安全使命的警察群体失去民众的信赖基础。警察承载的矛盾是全社会的,非警察自身可以解决,它涉及到社会大系统的协调问题。改善警民关系,必先要提高警察的公信力,打造警察的亲和力,警察要有真正的中国问题意识,必须树立民本观。多年来,公安机关的工作运转几乎是以需求为导向的资源耗费高的反应型警务,先发型的反应机制并没有确立。如何转化为以目标为导向的警务模式,我们要着力构建可以支撑制度运作的基础——社区警务。警务应该对接民众的需求,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安全产品是公安机关的职能之本。社区警务扎根于民众之中,强调在系统良性循环的基础上为社会提供综合性的治安产出,必须要有源头治理的理念。预防重在治本,需在警务干预的每一个环节都贯彻预防意识。诸如注重在警务工作中调解和化解矛盾;发案后,由过去只关注“谁干的”转而注重“怎么防”;将服务性工作指标纳入警务考核体系,教育民警勿以善小而不为等。要促进警民互动,提高民众的治安参与度,尽可能地延伸警务的管理触角,提升公共安全产品的品质。政府要将派出所以及社区警务室作为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来建设,只有不断深入推进城乡社区警务战略,构筑完善的平安环境,和谐警民关系才会有根基。

十、公安工作是否具有影响力。公安工作影响力是和谐警民关系的保证。建立以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核心的警察公共关系,努力在警察与群众之间架起一座彼此沟通、互相理解的桥梁,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保障。公安机关要大力实行警务公开,不断增强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和亲和度,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认同感。要积极开展爱民实践、警民共建、警营开放日等社会活动,建立和完善民警向群众定期述职制度,让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不断增进信任与合作,避免对抗和冲突;增进理解与支持,避免误会和摩擦,让全部公安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所取得的重大成效,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扩大和提高公安机关的社会影响、社会声誉。【参考书目】

1.公安部政治部著,《警察公共关系教程》,人民公安出版社,202_年版

2、孙娟、马志斌著,《警察公共关系案例精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3、徐海晋著,《警察公共关系理论与实务 》,人民公安出版社,202_年版

4、肖金军著,《警察公共关系学

》,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5、陈娴、曲谏著,《警察公共关系理论与实务 》,群众出版社,202_年版

6、陈娴著,《警察公共关系传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7、叶氢,李庆华,曹礼海著,《警察公共关系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8、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警官学院著,《 警察公共关系实务

》,群众出版社,202_年版

注:此文被《全国公安机关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网》(http://hx.xc.ga/tag/T05/21.html)202_年6月28日登载

联系电话:***

第三篇:和谐警民关系构建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三大有效途径

和谐警民关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之间基于法律所形成的一种水乳交融、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助合作的社会关系。公安机关如何清醒分析当前警民关系的现状,深入剖析影响警民关系的因素,努力采取措施、全力打造和谐的警民关系?笔者认为,用好四大平台、抓住四个载体、拓宽三个渠道是构建好和谐警民关系的三大有效途径。

一、用好“四大平台”有效了解群众需求

公安机关要把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盼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通过各种有效渠道了解掌握群众需求,深入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重点要用好以下“四大平台”:

1、通过接警处警平台了解掌握群众需求。接警时,要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群众所想、所需、所求,详细记录报警群众最迫切、最希望公安机关解决的问题。处警时,要争取群众理解和配合,第一时间收集了解群众的报警原因、目的等需求信息。警情研判时,要认真分析研究,在群众需求信息中发现规律、把握趋势,为领导决策和回应群众需求提供依据。

2、通过网络媒体平台了解掌握群众需求。搭建网上三个平台,利用互联网搭建网上交流平台,拓宽公安机关与群众的联系渠道;开辟网上警务栏目,直接倾听社会民众的呼声;建立网上互动论坛,了解网民关注的警务工作重点和热点。建立网上三支队伍,通过建立舆情导控队伍,及时收集掌握网民的情绪变化和实质意图;通过建立网评专兼职队伍,掌握网民的言行举止,了解其真实观点和真实需求;通过建立舆论领袖队伍,帮助网民多角度看问题,引导网民的需求方向。

3、通过来信来访平台了解掌握群众需求。接访时,广大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拉下面子、放下架子、俯下身子,仔细倾听群众呼声。处理中,要通过换位思考,认真倾听信访人的情况反映和诉求,让其把话说完、把事情说透、把诉求讲清。问题解决后,要主动上门了解信访人的生活情况和思想状况,准确掌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通过社会平台了解掌握群众需求。要重视警风警纪监督员的反映,通过他们了解掌握群众对公安工作、公安队伍的意见和建议、期盼和想法,建立起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反映,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过程中,采取电话沟通、上门走访、联合调研等形式,认真领会群众的真实意图和想法,及时了解掌握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二、抓好“四个载体”巩固警民关系建设成果

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为民”这个重心和主题,不断巩固和扩大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成果。重点要抓好“四个载体”:

1、抓好打防体系建设这个载体,立足破大案。结合各级公安机关部署的一系列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类暴力犯罪活动,及时公布案情;立足破小案,重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件,以小民安促大和谐。要集中整治,针对影响群众安全、群众深恶痛绝的治安问题,开展“黑窝点”、“城中村”、藏污纳垢、秩序混乱地区场所的集中整治。要严密防控,充分发动群众,整合社会资源,参与治安防控;要定期向群众通报辖区治安特点和趋势,不断提高群众的自防意识;要加强辖区内保工作,指导开展治安防范。要重点管控,加大对酒后驾车的整治力

度,加强警车规范化管理;结合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大对消防隐患的排查整改;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严防因监督不力、管理不当发生伤害群众的安全事故。

2、抓好公安“大调解”这个载体,切实化解民怨。确立调解也是执法的思想,把调解工作放到与执法办案同等重要的地位来看待,落实“一把手”工程,加大经费投入,做到调解规定、调解场所、调解队伍“三个规范化建设”。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积极利用各级调解中心、警务室、调解室,充分发挥专职、协助、特邀调解队伍的作用。拓宽对“大调解”的认识和理解,做到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公安机关与党政部门,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的“三个有机结合”,不断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性。

3、抓好行政效能发展提升建设这个载体,切实服务民生。要坚持首问责任制,认真承办属于自己负责的事项,及时引导移交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坚持限时办结制,清理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缩短群众办事时间。要坚持责任追究制,实行部门首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服务改善民生的能力。

4、抓好公正廉洁执法这个载体,切实维护民利。要规范执法源头,健全公安执法制度制定、清理和评估机制,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执法评价和奖惩机制,细化量化公安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探索推行“执法工作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执法制度和管理规范。要规范执法程序,深入推进网上办案,实行办案程序网上流转,开展“说理执法”、“阳光执法”。要规范执法结果,增强规范、公正、廉洁执法意识,建立案件审批告知、执法回访、执法结果即时测评等制度,全面推行执法警示教育和执法过错诫勉谈话制度,缩小执法民警的自由裁量范围,确保执法结果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拓宽“三个渠道”加强警民沟通交流

广辟警民沟通渠道,加强联系、深入交流,努力形成警民互动互信、和谐与共的大好局面。重点要拓宽以下三个渠道:

1、打开警营知公安,不断拓宽沟通联系群众渠道。广泛开展“警民恳谈”、“警营开放日”、“当一天警察”等活动,通过法律咨询、装备展示、参观展览、角色互换等形式,让群众近距离了解公安工作;深入开展公安“大走访”,通过“领导干部大走访”、“功模大走访”以及网络、短信、电话、QQ群走访等有效方式,仔细倾听群众呼声,帮助群众纾危解困;积极培育警察艺术团体,打造公安文艺精品,深入人民群众进行慰问、汇报演出,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介绍公安英雄模范人物,宣传真实感人的警民故事,展示公安民警恪尽职守、牺牲奉献的高尚情操。

2、跳出公安识公安,不断拓宽塑造公安良好形象的渠道。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主流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积极在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开辟公安频道或栏目,扩大公安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创造一个有利于严格执法的社会环境;加强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能和取得成绩等方面的宣传,唤起群众对公安民警的理解;加强公安队伍模范典型的宣传,教育感染群众,要强化引导塑造形象,深入推进警务公开,采取开设警方提示专栏、网上政务中心等形式,提供规范化的办事公开内容、流程、要素和收费标准,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公安机关阶段性工作、社会治安和重大案件侦破情况等人民

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执法服务行为的透明度,树立起公安机关公开、公平、公正的形象。

3、邀请公众评公安,不断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结合行风评议活动,定期开展“开门评警”活动,逐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始终坚持把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置于人民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和谐。要加强民意调查,完善监督机制,采取聘请群众担任执法、廉政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群众信箱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对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要及时查办,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篇:浅谈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范文)

浅谈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如何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新形势下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面对和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意义

对消防部队来说,警民关系是指在行使国家法律赋予消防部队的职权和提供社会服务等各种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活动中,与社会公众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人际关系。和谐警民关系就是消防官兵热爱人民、保护人民、依靠人民、受人民监督,人民爱护消防官兵、理解消防、支持消防、监督消防,军民警民间的关系达到了对等平衡、相宜相生、和衷共济的境界,最大限度地调动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牵动着公安消防工作的方方面面,随着社会利益矛盾日益多元化,人民群众对公共消防安全的诉求日益强烈,公安消防工作的任务更重、职能更宽、情况更复杂,新时期的警民关系更有其与时俱进的意义和内涵。

(一)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为人民服务宗旨思想的具体体现。我党我军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和军队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孟部长指出,人民群众满意,不仅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也是衡量和检验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实现这一目标,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直接而有效的方式。公安消防部队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把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方针政策、出台重大举措,要看群众需要不需要、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高兴不高兴,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凡是群众赞同的,我们认真去做,凡是群众提出意见的,我们就坚决地改,以实际行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服务发展的重要要求。当前,我国进入了世界公认的人均GDP1000-3000美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多发期,加之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影响和冲击不断加深,我国经济运行困难急剧增加,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与挑战范围更广、处置难度更大,不容我们有丝毫懈怠。实践证明,警民关系越融洽的地方,消防工作也越好开展,消防安全形势也越稳定。公安消防部队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特殊力量,不仅要抓好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这个“硬实力”,也要注重抓好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这个“软实力”,发挥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这一政治优势和

强大法宝的作用,把公安消防工作的基点放在随时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维护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衡量执政为民的重要尺度。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人民群众的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决定着和谐社会建设的广度、深度和进度。在消防工作中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到执法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消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消防工作的根本标准,在理论上研究,在规律上探索,在实践上创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大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几种方法

(一)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执法。一是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强化消防官兵尤其是防火监督干部的群众观念、人本观念、人权观念,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使广大官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使消防工作与群众目标同向、感情同

一、目的同归,从而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二是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消防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防执法工作要创新执法理念,做到理性执法,自觉地把打击违法与保护群众权益、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平和执法,善于用和谐的思维来化解矛盾,用平和的态度来对待群众,使群众通过办理消防业务,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消防部队的关爱、温暖;文明执法,注重消防执法的态度、方法、作风等,做到文明接待、文明执法、文明服务;规范执法,针对当前消防执法活动群众反映强烈、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健全执法制度,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消防执法出现的问题。三是消防官兵既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也是警民关系的主体之一。从一定程度上说,警民关系是消防工作和队伍自身建设的晴雨表、反射镜。警民关系越和谐,消防部队的最大政治优势就会越明显,越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要着力解决消防官兵在思想、素质、作风方面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切实杜绝一些单位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个别官兵冷漠、推诿、低效等态度和现象,转变少数群众对消防部队不信任、不支持,甚至不理解执法活动的看法和行为,千方百计为群众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争做群众的贴心人。

(二)坚持务实、勤政,为民服务。孟部长指出,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从老百姓最需要的事情做起,从老百姓最有意见的地方改起。一要从小做起,贴近群众。小事连全局,小事连民心。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如消除一个隐患,提前为群众办结一项许可,主动上门为群众服务等,看似不能完全改变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但就是这样的一举一动都可能与关系到群众的切实利益,影响到消防部队的形象,关系重大,不容忽视。要真正贴近群众,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不以善小而不为,老百姓反映什么问题最突出,有什么最直接的诉求,我们就集中解决什么问题,力求通过解决小问题累积大和谐。二要维护权益,提高保障能力。群众看消防,关键在我们能否为群众提供最放心的消防安全环境,能否在群众办事时提供最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能否在发生灾害时最及时的救民于水火,最大限度的挽回财产损失,能否在出现安全隐患时切实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这也是消防部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直接体现。

(三)坚持真诚、高效,与民互动。消防工作要从群众最有意见的地方改起,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在细节上下功夫,在服务上出实招,增强透明度、亲和度、公信度,争取群众对消防工作的支持、理解,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一要让群众对消防工作满意、对消防官兵信任,就要主动把执法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把评判权交给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扩大和落实警务公开,最大限度地实现透明执法,以透明公正赢得公信。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火灾形势,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舆论的焦点问题及时纳入视线;广开渠道,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社区居(村)民、企业主等各阶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找出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加以改进;借助联系卡、便民卡、宣传手册、公告栏、互联网等载体,主动公布消防工作动态和群众办理消防业务的进程和结果,增加消防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实现人民群众对消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要在大力发发扬消防部队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以“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不断拓展为民服务的范围,切实提高消防部队联系沟通、主动服务、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人员深入群众,了解思想动态,倾听需求呼声,宣传安全常识,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千方百计地为他们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三要进一步提高服务的质量,特别是行政许可等方面,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要积极研究推出便民利民惠民政策,在服务内容、程序、时限等方面,创新服务方式,挖掘服务潜力,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方便实惠。特别是“窗口”服务单位,要完善

便民设施,备齐办事告知单、警民联系卡、笔墨纸张、茶水等设施,方便群众办事。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及时妥善办理,不以任何借口拖延、推诿;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耐心解释。采取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为群众提供最快捷、最高效的服务。只要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去做,老百姓对消防工作的认同感、满意度一定会不断提升。

(四)听民声、顺民意,为民排难。孟部长指出:“全国公安机关要着力研究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把公安工作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到促进和谐、惠及百姓上”。畅通公民利益表达渠道,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是衡量工作成效,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之一。一要最大限度地掌握社情民意。马克思说过,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首先要敢于让老百姓说话,建立健全公民权益表达机制,创造宽松的民意表达环境,给人们充分表达的权利。具体说,要通过建立群众意见反馈制度、落实制度,开设热线、专线、专栏、网站等,及时收、掌握群众对消防工作的利益诉求,公开受理群众的投诉,面对面解答群众咨询,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搭建直接交流的良好平台。二要最大限度地倾听群众诉求。注意收集、掌握、化解在消防执法、火灾扑救等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对各类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杜绝因小纠纷、小矛盾化解不及时而发生大的事件。任何涉及群众权益的工作,都要积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群众通过事件的处理,切身感受到消防部队的关爱和温暖。三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权益。正确认识严格执法,消除火灾隐患,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公民的权益,要转变为了满足个别人的“私权益”随意放松执法尺度,从而牺牲更广大群众的权益的错误认识,把工作着力点更多地放在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查处,保障消防安全上。在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和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五)广宣传、重引导,树立形象。一是搞好舆论宣传。加大消防部队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协调各级新闻媒体,利用多种形式,唱响当代消防主旋律,弘扬忠诚可靠、赴汤蹈火、服务人民的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展示消防部队爱民亲民、敬业奉献、文明可亲的光辉形象,打造更多的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新亮点。同时,发掘正面宣传对消防队伍建设的积极作用,用先进的警营文化武装部队、塑造官兵,发挥其对消防职业行为、职业意识和职业形象建设的导向、教育、凝聚、约束作用,使之外化为工作中的良好形象。二是做好舆论引导。要充分考虑到舆论可能会对消防工作带来的影响,密切关注舆论动态,注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负面报道信息,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

地开展报道,及时消除媒体和群众对某些事件的误解。三是强化机制建设。按照“及时、主动、准确、统筹”的要求,健全包括新闻发布制度、专线记者采访制度、新闻纪律规范、新闻奖惩制度、报道审核报送制度、负面报道出现后的快速处置程序及措施等,使之形成上下联动的新闻工作机制,积极应对新闻舆论监督,把握舆论导向,确保整个消防宣传网络健康、畅通、协调。

第五篇:和谐的警民关系

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现代警务机制进程中,如何构建新时期警民关系的新格局,不仅对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新时期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作为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部门,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彻底融合警民关系,公安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缩短警民距离,加大宣传力度诸方面入手。

【关键词】:和谐社会

公安工作

警民关系

一、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的特点

警民关系是治安部门在打击、预防犯罪和提供社会服务等各种警务活动中,与社会公众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人际关系。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变迁发展,警民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从治安部门职能的发展变化看,新时期治安部门不仅要保安全、保稳定,起到社会矛盾的“减压阀”、“缓冲器”作用,还要保发展、保人权、促和谐,发挥社会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切实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二是从人民群众对治安部门的期待和要求看,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事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对安全感和治安管理工作的满意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人民群众不仅要求治安部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社会政治权利;不仅要求治安部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还期待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求治安部门严格公正执法,还期待热情服务、优质高效等。

三是从具体的执法实践过程看,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不仅需要“无私奉献、为民服务”的优秀民警,更需要将和谐警民关系从职业道德层面升华到法制层面,在执法工作各环节体现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根本要求。

二、新时期影响和谐警民关系主要因素

1、执法管理滞后不轨

一是打击管理滞后于形势。当前,公安工作在履行打击和管理职能方面尚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造成群众对公安工作绩效不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比如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仍然存在案件不破不立,追逃工作不到位,实际破案率较低等问题,导致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

二是行业作风存在弊端。四平八稳,坐堂问案等以静态管理为主的警务活动,严重滞后于改革开放、经济活跃、人财物大流动的社会发展形势。各种带有行业特点的不正之风,如“冷、硬、横、推”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在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令群众十分反感。

2、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一是随着公安队伍不断扩大,青年民警大量增加,他们文化程度高,思想活跃,干劲足,是公安工作的主力军和希望所在。但他们对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了解不多,缺乏群众工作经验,疏漏、不足之处较多,与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

二是少数民警思想政治觉悟不够高,党性观念、公仆意识不强,遇事不能从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是私心膨胀,贪小利、图享受,与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期望和要求形成明显反差。三是少数民警职业道德差。有的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有的民警纪律松驰、行为失范、警容不整,甚至打人骂人、滥用警械、刑讯逼供;有的民警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群众反感。

四是极少数害群之马为警不廉、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甚至发展到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民警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三、融合警民关系的对策

改善警民关系,首先要从公安机关自身抓起,狠抓公安队伍建设,强化为民服务意识,通过我们扎实有效的工作,逐步改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从而真正建立起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符合时代特征的“走基层、察民情、解民忧、创满意”的新型警民关系。(一)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公安工作绩效。

首先,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这是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最大服务。第二,严明纪律,转变作风,切实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着力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始终坚持“眼睛向下、服务基层、关爱民警、服务群众”的理念,始终坚持“双联双建”活动,把警力和精力集中到维护稳定、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上,确保执法为民有新作为、务实创新有新进展、廉洁从警有新风尚、公安队伍有新形象。不断改进和加强治安行政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文明执法,秉公办事,采取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措施,特别要注意选择突破口,从涉及群众利益的窗口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从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入手,真抓实干,竭诚为民服务,使群众真正信服,从而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第三,要摆正位置,定位在“公仆”和“勤务员”的角色上,一切为了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群众身上进行“感情投资”,做他们的知心人、贴心人,让群众既感受到人民警察的威严,又感受到警察的可爱可亲。

(二)将群众“请进来”,增进理解促和谐。警民关系的主动一方在警。要继续坚持“确立一种‘民生警务’理念,坚持队伍建设这一根本,打造一支‘亲民公安’队伍,夯实基层基础工作这一根基,坚持群众满意这一标准”的“五个一”工作思路,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努力打造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过硬队伍,(三)走进群众中去,实打实解决矛盾。人民群众是构成警民关系的基础,脱离群众,建设警民关系就无从谈起。以往的走访工作往往流于表面。只有深入到群众中实际调查,了解群众的实际难处,才能制定出好的化解矛盾的方案,真正做到和谐警民关系。领导干部带头,全警积极参与,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通过建立联系点、分片包干、走访调研等方式,带头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走访慰问、调研活动,带头到矛盾突出的地方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带头到基层广大民警和群众中区听取意见、接受评议,带动广大民警积极投身走访活动。把走访活动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举措,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抓手,作为了实施民生警务、打造亲民公安的重要手段。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山西省省长助理、公安厅厅长刘杰:“只有加强警民沟通,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民意,坚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建立以民意为导向的警务机制,才能真正把公安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四)换位体察,增加互动,放低自身姿态。传统公共行政管理模式下的警民关系是单方面管制和约束。但在新形势下,警察在警民关系中的定位越来越趋同于人民群众的地位,双方是平等的。新型警民关系更强调了群众的积极参与和警察的公仆意识。生“无小事”。群众在我们心中有多重,我们在群众心中就有多重。一要将心比心,在感情上贴近群众。自觉培养“老百姓是我们的衣食父母”的道德情感,视群众为亲人,倾听群众的心声,了解群众的难处,多做对群众有益的好事、实事,不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亏心事、昧心事。二要真心爱心,在办事上方便群众。时刻怀揣真心热心,不断增添为民服务新内容,拓展为民服务新途径,简化办事程序,杜绝“冷、硬、横、推”和“脸难看、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三要以心换心,在工作上依靠群众。通过上门走访、召开警民座谈会等形式,与群众面对面交谈,心与心交流,认真倾听谏言良策,虚心征求意见建议,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六)加大公安宣传力度,争取理解和支持。

一是要向社会宣传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警民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达成共识,从而为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创造一个有利于严格执法的社会环境。二是要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职能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既要宣传民警的工作,也要反映民警的疾苦,以唤起群众对民警的理解,加深警民之间的感情交流。三是要大力宣传公安队伍的模范典型,挖掘题材,创作精品,教育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公安民警、信赖公安民警。

和谐警民关系的衡量标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