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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供电段安发〔2014〕22号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22-66330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9 10:09: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供电段安发〔2014〕22号

广深股份公司深圳供电段文件

深供电段安发〔2014〕22号

深圳供电段结合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段成立结合部管理领导小组。段长、党委书记任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副段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段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车间负责人任组员。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段结合部工作,管理、协调、裁定结合部安全问题的处理和考核。

第二条段设结合部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段日常结合部问题信息收集、分析,协调相关单位处理结合部问题,督促检查相关科室、车间落实结合部问题解决方案,组织对结合部问题解决情况的验证,提出结合部安全管理问题的考核意见。对严重结合部问题及时汇报段主管领导或提交段安委会研究解决。

第三条安全科负责日常结合部安全问题的管理。负责牵头解决车间、工区自身不能解决的涉及行车、劳动、施工等结合部安全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结合部问题。

第四条网技科、技术科负责日常结合部设备质量问题的管理。负责建立段结合部设备质量问题库,牵头解决车间不能解决的结合部设备质量问题;负责将掌握的已上升到严重安全隐患的结合部设备质量问题通报给安全科核实;负责将已核实的严重安全隐患通报给安全科,并协助安全科解决。

第五条各车间要积极协调解决管内结合部问题,落实上级确定的结合部问题解决方案,检查班组对结合部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执行情况。对车间不能解决的结合部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科汇报。在问题未解决前,将问题纳入车间问题库进行动态管理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班组要认真执行段、车间关于结合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措施,组织实施段、车间布置的结合部问题解决方案。日常积极与结合部单位相关班组(车站)联系,做好结合部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其它工作。对班组不能解决的结合部问题要及时向车间汇报。在问题未解决前,将问题纳入班组问题库进行动态管理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安全科收到车间反馈的结合部安全问题后,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明确牵头解决科室。负责牵头解决结合部问题的科室,由科室负责人制定解决方案,明确负责人、解决期限,并将处理结果报结合部安全管理办公室;调度值

班室接到关于危及行车安全的严重结合部问题报告后,应立即汇报主管领导协调解决。

第八条结合部问题牵头解决科室对急需解决的结合部问题,应采取发函的方式联系相关结合部单位解决。

第九条对需要段领导协调解决的结合部问题由牵头解决科室提出解决方案和参考意见后呈交主管领导研究协调。

第十条安全科对段确定的解决项目,要对解决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验证,做到提报一个,建档一个,解决一个,销号一个。

第十一条各车间、班组对管内已确定解决方案的结合部问题要加强与结合部单位沟通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问题销号后立即逐级汇报。

第十二条针对接触网、电力设备维修与管内电务段、工务段、车务段、动车段、工务大修机械段等单位的结合部事宜,由安全科与上述单位签订年度结合部安全协议。针对接触网设备与机务(动车)段的受电弓结合部事项由网技科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深供电段材发〔2014〕96号

广深股份公司深圳供电段文件

深供电段材发„2014‟96号

深圳供电段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我段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科及职教科应定期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我段职工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四条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材料科负责特种设备及其相关零配件的选型、购置、安装、调试、验收、改造、报废。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及定期维修计划、定期安全检测、检验计划、以及各类相关检测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并上报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所。

第六条安全科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维护的安全监督工作,并跟踪落实整改。

第七条人劳科负责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配置。

第八条职教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取证、年审安排工作。

第九条行办保卫负责特种设备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日常保养、安全使用、管理由设备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负责。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

第十二条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三条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材料科应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

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材料科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材料科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材料科应对我段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并做好记录。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材料科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

检验要求,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材料科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主管设备及安全副段长。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材料科及主管段领导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材料科应当邀请专业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应及时进行报废,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符合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

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操作证方准作业。

第二十五条从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对不适应该项工作的人员调离特种设备操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职教科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二十七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在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章 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苗头或事故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逐级上报,按车间主任、材料科(科长或设备专职)、主管段领导,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免延误事故处理时机。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事故苗头或事故的处理,要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发生事故的按要求进行报告、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若本办法存在未尽事宜,请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材料科负责解释。

第三篇:鲁安监发〔2010〕 号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济 宁 市 卫 生 局 文件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 宁 市 总 工 会

济安监字〔2010〕87号

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济宁高新区经发局,北湖度假区经发局,中央、省驻济和市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 1 家、省四部门通知精神,市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济安监字〔2010〕39号),在全市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积极部署动员,认真组织、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自查整改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专项行动已进入检查复查阶段,为确保专项行动的深入推进和取得扎实成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0〕140号)、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96号)有关要求,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组成联合督察组,于9月上旬对县市区和部分市属及以上企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及方式

督查重点内容:一是企业自查自改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 情况;二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三是职业健康体检以及 2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四是劳动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五是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情况。

市属及以上企业督查方式:听取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报,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全面检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及具体落实情况,现场查看职业危害告知设施、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等情况。

县市区督查方式:听取县市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全面了解被督查县市区职业危害治理情况。每个县市区抽查4~5家重点企业(矿山开采、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木质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皮革加工、制鞋等行业企业),听取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报,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全面检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及具体落实情况,现场查看职业危害告知设施、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等情况。

督查结束后,督察组将向被督查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企业反馈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时间和分工

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 3 会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四个联合督察组,分别由部门分管领导带队,于9月1日~10日对县市区和部分市属及以上企业进行督查。

第一督察组:

组长:市安监局副局长李传富

成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科长徐西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副支队长曲英俊

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管科科长王保银(联络员)

负责督查:市中区、高新区、兖州市、曲阜市,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济宁中银电化有限公司。

第二督察组:

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时爱东

成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副支队长张侠

市总工会生产部部长赵庆国

市安监局安监一科副科长徐法国(联络员)负责督查:任城区、北湖度假区、泗水县、汶上县,山东鲁抗医药集团公司、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督察组:

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承岩

成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褚楠

市总工会法律部副主任科员徐西力

市安监局安监二科副科长王洪远(联络员)负责督查:金乡县、嘉祥县、鱼台县,山东如意科技集团公司、胜代机械(山东)有限公司、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第四督察组:

组长:市总工会副主席李民

成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张谷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大队长张建

市安监局监察三科副主任科员刘令秋(联络

员)

负责督查:邹城市、微山县、梁山县,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阳光颜料有限公司、济宁车轮厂。

具体督查日程由各督察组安排,并提前通知相关县市区及有关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检查复查工作。粉尘与高毒物 5 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现已进入第三个阶段(检查复查阶段),专项行动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取得预期成效,检查复查是关键,检查复查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专项行动的成败。各县市区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充分认识检查复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把检查复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会同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及时制定检查复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和责任要求,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乡(镇)、企业开展检查复查活动;检查复查要确保覆盖率,县市区四部门对乡镇和重点企业的检查复查要做到全覆盖,乡镇对辖区企业的检查复查也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二)严格执法,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检查复查中,对于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切实把检查复查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三)搞好统计分析,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各县市区安监 6 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按照专项行动部门责任分工,对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县市区安监部门作为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相互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有关材料的收集,按照市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字〔2010〕83号)要求,形成本地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并于9月1日前上报市安监局;同时要会同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积极配合市联合督察组工作。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察组将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汇总材料,于9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卫生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总工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职业危害

治理

专项行动

通知

抄报:张振川市长,崔洪刚副市长,刘明远主席,陈颖、周洪副市长,蒙建华秘书长,徐建设、丁冲、胡良民副秘书长。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省安监局。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第四篇:鄂安监发[ 2011 ] 37 号

鄂安监发[ 2011 ] 37 号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 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及设 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省安科中心:

为了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暂行办法》、《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附件二:《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三:《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合法权益,保证我省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即安全避险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质量和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切实有效发挥“六大系统”在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鄂安监发〔2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六大系统”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施工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六大系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资格证》,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施工资格证》。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开展设计、施工活动,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四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是我省“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机关。省安监局委托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安科中心)负责审查工作。

第五条 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择优采用相应的设计、施工单位,并颁发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省安监局对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实行统筹规划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在申请资格认证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设计、施工单位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申请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施工资质。申请监测监控系统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等资质。申请人员定位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设计、施工和监测监控系统施工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

(四)有与“六大系统”相关的设计、施工业绩;

(五)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资格认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将《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资格申请表》(附件1)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省安科中心审查。

(二)省安科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对申请单位及其业绩进行现场审核。省安科中心出具审核报告,报省安监局认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安监局接到审核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工作,认证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格证书期满需要延期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资格审核机构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到省安监局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设计、施工单位在承接项目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填写《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资格备案表》(附件2)。

第十条 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资格认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四)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设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从事井下施工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个人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认证机关取消其资格: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 不予认证的;

(二)泄漏项目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三)伪造、转让或者租赁资格证书的;

(四)超出资格证书业务范围从事设计、施工活动的;

(五)转包设计、施工项目的;

(六)资质被依法依规终止的;

(七)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三条 设计、施工资质管理不收取审核认证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即安全避险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的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设计满足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提高项目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68号)、《省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鄂安监发〔20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矿山 “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鄂安监发〔2011〕6号文件规定的由省安监局实施设计审查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工作;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 设计审查主要依据包括;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设计单位对“六大系统”进行总体设计。有能力对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进行改造设计的矿山企业,应当到省、市(州)安监局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设计审查权限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设计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3);

(二)设计文件;

(三)设计合同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矿山项目提供“三同时”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省安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对设计进行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省安监局委托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省安监局受理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计进行审查。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审查细则。

第九条 “六大系统”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未委托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总体设计的,或者有能力对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进行改造设计,而没有到省、市(州)安监局进行备案自行设计的;

(二)不符合设计审查依据的;

(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六大系统”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条 已初步建立“六大系统”的矿山企业,按照设计审查权限于2011年2月20日之前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设计审查,并按设计审查程序补办手续,完善“六大系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即安全避险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68号)、《省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鄂安监发〔20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矿山 “六大系统”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六大系

统”的竣工验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鄂安监发〔2011〕6号文件规定的由省安监局实施竣工验收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 竣工验收工作;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的竣工验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本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六大系统”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验收依据为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规程、规范、标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六大系统”的施工应当委托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单位进行。矿山企业有能力对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进行改造施工的,应当到省、市(州)安监局备案。

第六条 申请“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并试运行30日以上的;

(二)“六大系统”主要设备、设施已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的;

(三)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结论合格的;

(四)“六大系统”档案资料完整的。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试五份):

(一)《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4);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六大系统”竣工验收试运行自查报告;

(五)“六大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六大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未选择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施工单位施工的,或者有能力进行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改造施工,而没有到省、市(州)安监局备案自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发现“六大系统”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四)“六大系统”管理人员未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的;

(五)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六大系统”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山发[2009]号

中共枣庄市山亭区委文件

山发[2009]4号

中共山亭区委 山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09年5月3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保持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枣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近年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抓基层、打基础,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整改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良好态势。但是,由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较多,个别部门、单位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和保障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务必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坚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资金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执法、社会监督以及事故责任追究、查处违法违纪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体制、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事故总量,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

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息旬报制度和事故报告、举报事故查处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二)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实施鲁发„2008‟17号文件工作任务分工方案》(鲁办发„200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联合执法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安监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行办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政府授权开展工作,发挥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督 3 查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维权意识。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要建立企业领导年薪和员工工资与安全挂钩制度。要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积极实施技术革新。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调动职工依法参与、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有效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合法权益。

四、严格市场准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严格安全许可。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的,一律不得立项,发改、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凡是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按照省、市要求,从2010年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的区(市),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监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因此,必须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建设,为发展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搭建平台。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制定规划,逐步迁入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迁出前不再批准扩建改造。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必须严格审查、审批,凡未经发改、安监等部门会审的,一律不得立项、施工。

(二)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取缔。

五、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不断充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量,做到编制、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五到位”。要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搞好规划布局,明确入园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人员。5 加快村(居)安全网络建设,3年内全区所有村(居)配齐安全监督员。要进一步规范基层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安全标准化园区、安全规范化乡镇和安全示范村(居)活动。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要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使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研究制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基础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大力推广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安全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推行生产现场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进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力争2年内,全区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水平。加强生产运行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41条禁令,规范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监管。加强劳动组织管理,高危企业要定额、限员组织生产。加强设备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检修和保养,严禁带“问题”运行。要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等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加强应急管理,提高突发事故灾难处置能力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2009年底之前建立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立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 6 设,并结合我区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特点,储备一定的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与鲁南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心、枣矿集团矿山救护大队的合作,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整合救援资源,依托大企业救援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定期开展预案演练,煤矿、烟花爆竹、化工、民用爆破器材等重点企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预案演练,其它工矿商贸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安全生产决策、指挥、监管和监控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测预警、动态监管。加快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力争2010年底前建立与省、市联网的应急指挥救援系统。

(二)建立完善防范自然灾害联动机制。高度重视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预防,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将灾害性天气向安监、煤炭、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预警后,要立即向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发出预警指令并提出预防措施,督促企业单位迅速采取防范措施,做到信息共享、反应迅速、协调有序、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要加快安全预警信息直通系统建设,对预报有大风、暴雨天气时,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逢大雨必须停产撤人”的规定,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要跟踪监督落实到位,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一)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7 定期报告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奖励、资金投入保障等制度,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形成长效机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逐级上报登记建档,并及时治理,落实监控。对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实行公开预警制度,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主管负责人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应急预案。

(二)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跟踪监管;要根据事故隐患等级,通过责令立即整改,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挂牌督办、派驻工作组等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对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发现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下达整改指令、持牌督办,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整改指令后,要认真抓好监督整改工作。对政府列为挂牌督办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要列为重点督办事项,限期整改消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跟踪落实,及时解决。对不按期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责令停产、停止使用或予以关闭取缔。

(三)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 8 和单位要采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措施,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煤矿企业要突出抓好“一通三防”、防治水、防冲击地压等工作;非煤矿山要加快资源整合,扩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严厉打击无证勘察、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突出加强尾矿库的治理与监控,强化冶金、建材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规范矿产开发秩序;危险化学品行业要抓好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加强对中小化工企业的监管,对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加设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装置。民用爆破器材领域重点强化现场管理,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烟花爆竹行业要重点抓好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的整治,严格控制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建立高效、有力的“打非”工作机制。道路交通以危险路段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长途客车、大型货车、小型客车、农用车为整治重点;农业机械以无牌行使、无证驾驶、违法载人和不参加检验为整治重点;消防安全以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九小场所”为整治重点;建筑施工以现场高处作业、进入受限区(容器)作业和施工机械安全使用为整治重点;特种设备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为整治重点;电力、建材、轻工、机械、燃气等行业领域要针对事故易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明确各自整治重点和措施。

(四)加强对重大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活动举办单位在制定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安排专门人员,搞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批准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搞好监控和管理,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八、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素质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统一部署,协调推进。高度重视每年6月份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舆论氛围。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活动,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建立突发事故灾难新闻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曝光。

(二)加大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力度。要把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作为一项治本措施来抓,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领导干部安全培训,每年至少对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安监、煤炭、公安、公安消防、交通、建设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系统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切实履行各项监管执法职责。每年都要利用各种形式举办培训班,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自觉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任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后持证上岗。要发挥安全生产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作用,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岗位特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员工培训、考核档案,加强对新员工、农民工、转岗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安监部门要加强对 10 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对没有开展安全培训、没有经过严格考核、没有做到持证上岗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

九、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领导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安全问题,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关心安监干部的成长,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监管能力,支持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要亲历亲为,坚持领导干部下矿井、下车间检查制度,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要专门设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确保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扶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政绩考评体系。要把不断提高各级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领导、决策、指导、协调水平,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大力倡导安全发展政绩观。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定量定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充 11 分发挥人大、政协、组织、纪检监察等监督作用,完善一票否决制度。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对成绩突出的表彰奖励;对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一岗双责”责任人年内不提拔、不重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确保不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努力创造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意见

中共山亭区委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

深供电段安发〔20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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