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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法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2-92340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4 18:58: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隐私权法

到了1974年,美国国会对于个人信息做了更广泛性的立法规范。在《1974年隐私权法》中,对于行政机关所收集或保存的各类个人信息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有较详细的规范。在主体上,其规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包括一般行政部门、军事机关、政府设立的法人、政府控制的法人和具有管制权的独立机构。保护的客体是个人在“记录系统”中的“记录”,其定义为“某一行政机关所保存有关个人的任何单项性、累积性或集合性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财务、医疗、犯罪或职业经历等,以及其姓名、识别号码、象征或其特定表征如手指指印、声音或照片等资料”。权利的主体则为“美国公民或经合法许可而永久居住的外国人”。在行政机关管理档案记录时,需遵守若干义务,包括其收集和保存行为必须符合国会制定法律或总统的命令。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告知个人即信息主动(1)授权收集的有权机关,(2)使用该信息的目的,(3)可能的例行性用途,(4)不提供该信息的后果。另外,在建立记录系统时,应在联邦公报上刊登正式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记录系统的名称、地点、个人类别、用途、主管机关、个人申请取得记录的程序及资料来源等。在使用个人记录做决定依据时,必须维持记录的正确、相关、及时和完整。除非有该法所列的例外情形,否则其公开或移转需经记录关系人的书面申请或同意。另外,行政机关需设置适当的行政、技术和物理上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和机密。记录的关系人的权利包括,请求阅览和提供复本,对于不正确、不相关、过时或不完整的记录更正的权利等。该法最后还规定有关于记录不正确或泄露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这项立法可以说是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大法,在该法案中,不但限制了联邦政府搜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权限、范围,并规定政府机关不得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任何有关当事人的资料。这就是说,当事人对其资料享有某种程度的控制权。但这个法律仍有不足之处,即仅限于政府行政部门的记录系统,未包含私人、企业系统,而且保护范围仅限于美国公民和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不包括临时居留或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1974年美国联帮制定的《隐私法》是一部全面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专项立法,普洛塞尔教授的上述理论后来被美国的《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所采纳。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是美国法律学会对现存于各级法院的判例中的各种侵权行为法原则、规则进行的系统化整编和条文化方式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1、一般原则。包括:(1)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就受害人因此而受到之利益损害应承担责任;(2)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包括不合理地侵入他人之隐私,窃用他人之姓名或肖像,不合理地公开他人之私生活,使他人有不实形象之公开。

2、四种侵害隐私的行为。具体规定了四种侵害隐私权行为的特点、情形和构成要件。

3、免责的特殊权利。

4、赔偿。明确规定了侵犯隐私权所造成的损失的范围。赔偿包括三个方面,即对隐私利益的损害赔偿、对精神痛苦之赔偿及其他由法律所认可的损害的特别赔偿。

第二篇: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1]

某铁路小区,东侧围墙与西侧住宅楼之间的甬道相对较僻静,小区物业公司安装了电子眼实施24小时监控,202_年6月12日晚,薛某与女友张某在围墙下拥抱、亲吻,被电子眼摄录。该监控设备存储周期为10天,按摄录时间存入新的,挤掉旧的,物业人员每天要浏览、检查行将被自动删除的视频信息,如有异常情况须保存并报告。6月21日几名保安员在检查视频时发现此段视频,正在评论时恰被前去办事的薛某看见,张当即要求删除视频,被两名熟悉的保安员揶揄、取笑,随后该段视频被自动删除。薛某认为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甬道处无需安装电子眼,遂与物业发生纠纷。

【评析】:

本案案情简单,影响不大,但涉及当前热点话题,即隐私和隐私权保护问题,近来社会上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是隐私权滥用,不分时间、地点、场合主张隐私权,动辄提起诉讼,谓之隐私权被侵害;二是公共权力滥用,谓之公共场合无隐私。

其实隐私和隐私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隐私是指个体不愿或不便被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是否成为隐私,完全取决于个体的个人意志,并须通过其言、行给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隐私权则是指个体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能否成为隐私权被法律所保护,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进步程度和主流价值观念以及生活习俗等多种因素,同时要特别注意个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薛某和女友既然敢于在公共场合亲昵,说明他们不怕被人看到,并没有把这种行为视为隐私。

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其目的是维护小区治安,保护公众的利益,并履行了有关安装程序,即不违反规定也是有必要的。在公共场合,个人必然是一个社会人,个人有自己的隐私权,其他人则有着享受安全公共环境的权利,只要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其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隐私权就必然要向公共利益妥协,何况个人对自己隐私的认知也是随时间、环境的不同而变化的,与恋人

亲昵时会讨厌电子眼,与朋友们聊天时则无所谓,夜黑风高下夜班回家时则希望多有几个电子眼,因此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并不意味着对个人隐私权的漠视,而是个人隐私权向公共利益的妥协,这是必要的,否则整个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转。

”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自我隐私保护意识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应的立法。然而,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试从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公民隐私权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

(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

(二)公民隐私权的特点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上看,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导致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案例,如引起媒体关注的有厦门合资企业东龙陶瓷有限公司在厕所内装摄像头、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港资利祥表厂在男厕所安装探头等。又如四川省泸州市中院审理的妻子

雇人偷拍丈夫婚外情行为,误将其他家人洗澡的镜头拍入。⑼当前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有:

(一)我国公民隐私权自我保护法律意识淡薄

(二)我国宪法未直接规定公民隐私权

我国不同的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从不同角度, 或多或少地进行了保护, 或附属于人格尊严、名誉权, 或附属于通讯自由, 或附属于居住安宁权。但由于法律未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尤其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没有对隐私权问题进行直接规定,只是规定有保护人的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未把原则上升为权利,削弱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三)我国民法未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部门法,不但没有

(四)我国刑法未规定“侵犯隐私权罪”罪名

(五)我国诉讼法未赋予公民隐私诉讼权

四、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设想

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基本方法有两种:预防和救济。立法保护具有预防性,司法保护具有救济性。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里,立法、司法保护应共存于一个和谐的权利保护体系中。通过对隐私权理论和当前对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看,建立和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已是当务之急,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确认公民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范围;将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用列举法的方式在法律条款中加以固

定。

在我国的刑法中增设“侵犯隐私权

1、加大普法教育和道德教育

人类的文明,社会秩序的发展,除了有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保障外,更主要的是靠人类自身的觉悟和素质的提高。在现实社会中,有许多案件由于行为人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在侵犯他人合法的利益之后并没有觉察到自己已经触犯法律。我们知道,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在于怎样处罚行为人,而是在于保护。在制定和完善法律的同时更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以事前保护、预防为主,事后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国家有必要对公民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使得公民切实做到知法守法,从而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2、加强个人及行业自律,切实加强法律意识

媒体单位的人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同时,人们也要切实加强自我的保护意识。如网络技术发展一日千里,法律规定、行业惯例总不免滞后于技术发展,故而个人资料主体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使用有效的技术保护手段,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免遭他人侵犯,如注意站点的隐私政策,了解站点对个人资料收集、使用的声明,并可选择使用加密软件,小心对付垃圾邮件等。

结语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但基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大部分公民的隐私权意识还不是很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较小、领域较窄。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以及传播媒介的日益现代化和科技化,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将会得到普遍的增强。特别是我国已进入信息化时代,电脑及互联网在对人们的生活做出巨大改变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问题,个人隐私权很容易受到侵犯已是众所周知的危险之一,如何完善隐私权立法从而更加充分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已成为各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相信,通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有关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体系不久将展现在我们面前。

第三篇: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摘要介绍了美国《隐私权法》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个人记录公开的限制和登记、公民查询与修改个人记录的权利、对行政机关的限制与要求、免除适用的规定、该法与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关系;论述了我国研究和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政府信息法制建设力度,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关键词隐私权法个人信息信息公开信息安全政府

1974年12月31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TheprivacyAct[1],1979

年,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形成第552a节。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1立法原则

《隐私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

①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

②个人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

③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④个人有权查询和请求修改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记录;

⑤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2适用范围

《隐私权法》对该法出现的“机关”、“人”和“记录”等概念的适用范围做出限定。

2.1机关(agency)

该法中的“机关”,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2.2人(inpidual)

该法中的“人”,是指“美国公民或在美国依法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2.3记录(record)

该法中的“记录”,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记录系统是指“在行政机关控制之下的任何记录的集合体,其中信息的检索是以个人的姓名或某些可识别的数字、符号或其他个人标识为依据”。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3记录公开的限制和登记

3.1禁止公开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尚未取得公民的书面许可以前,不得公开关于此人的记录。

3.2例外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公开个人记录,无需本人同意的12种例外情况。

⑴为执行公务在机关内部使用个人记录;

⑵根据《信息自由法》theFreedomofInformationAct公开个人记录;

⑶记录的使用目的与其制作目的相容、没有冲突,即所谓“常规使用”;

⑷向人口普查局提供个人记录;

⑸以不能识别出特定个人的形式,向其他机关提供作为统计研究之用的个人记录;

⑹向国家档案局提供具有历史价值或其他特别意义值得长期保存的个人记录;

⑺为了执法目的向其他机关提供个人记录;

⑻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某人的健康或安全而使用个人记录;

⑼向国会及其委员会提供个人记录;

⑽向总审计长及其代表提供执行公务所需的个人记录;

⑾根据法院的命令提供个人记录;

⑿向消费者资信能力报道机构提供作为其他行政机关收取债务参考之用的个人记录。

3.3记录公开的登记

行政机关根据上述例外公开个人记录时,除机关内部使用和依《信息自由法》公开的情况外,其他各项公开必须将公开的时间、性质、目的、获取记录者的姓名和地址登记在案,并至少保存5年。除非是向执法机关公开,被记录者有权取得行政机关制作的关于本人记录公开情况的登记。

4公民查询与修改记录的权利

《隐私权法》规定,个人有权知道行政机关是否保本人记录以及记录的内容,并要求得到复制品。除非此项记录符合该法规定的免除适用情况,或者系行政机关为起诉某人而编制,行政机关不得拒绝个人的请求。个人认为关于自己的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已过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修改或删除。个人请求修改的信息限于记录中的事实,不包括意见在内。

5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和要求

5.1采集信息的限制

⑴行政机关必须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制作、保有、使用和公开个人记录。

⑵行政机关搜集个人信息,如果可能导致对被记录者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尽可能地由其本人提供。

⑶行政机关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对提供信息者说明下列事项:

①行政机构要求提供信息的法律依据,以及个人是否必须公开这项信息;

②该项信息主要用于什么目的;

③该项信息的常规使用;

④个人全部或部分地拒绝提供行政机关所需信息的法律后果。

5.2保有和使用记录的限制和要求

⑴行政机关建立或修改个人记录系统时,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下列事项:

①系统的名称与地点;

②系统中包括哪一类人的记录;

③该系统收集了哪一类信息;

④这些记录的常规使用是什么,包括使用目的和使用者类型;

⑤行政机关对这些记录的保存、获取和控制政策以及保存的方式;

⑥该记录系统的负责人;

⑦个人查询记录系统中是否包括自己的记录时,行政机关答复的程序;

⑧个人查询如何获取自己的记录,如何质疑该记录时,行政机关答复的程序;

⑨系统中记录来源的类别。

⑵行政机关只能在执行职务相关和必要的范围内,保有个人记录。

⑶保有个人记录的行政机关必须保证记录的准确性、适时性和完整性。

⑷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公民享有宗教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基本权利。个人的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和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无关,禁止行政机关保有这些方面的个人记录。

⑸行政机关所保有的个人记录,在诉讼程序中,由于法院的命令而对其他人强制公开时,行政机关有义务通知被记录人。

⑹行政机关必须建立行政的、技术的和物质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个人记录的安全、完整和不被泄漏,并防止其它可能对被记录者产生损害的危险。

⑺为了确保《隐私权法》的执行,行政机关必须规定个人行使权利的程序。

6免除适用的规定

个人隐私权只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以内受到保护。为了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寻

求平衡,除了前面提到的12种“例外”情况,《隐私权法》还作出了“免除”的规定。

所谓免除,是指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隐私权法》的某些要求和限制。即在一定的条件下,保有个人记录的行政机关,对被记录的个人可以免除公开的义务,可以不提供他所查询的记录,不进行他所要求的修改,或者免除法律为行政机关规定的某些义务和要求。法律在免除行政机关适用某些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的同时,给予行政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限制行政机关适用这些条款。免除分为两种,即普遍免除generalexemptions

和特定免除specificexemptions。

6.1普遍免除

“普遍免除”是指《隐私权法》中的全部规定,除了法律所排除的几项基本规定以外,其余各项规定,行政机关均可免受限制。

6.1.1免除范围

能够适用普遍免除的行政机关对其保有的个人记录系统,除下列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和要求外,可以免除《隐私权法》对行政机关规定的绝大部分限制和要求:

①被记录人的同意权;

②登记公开的数目和保存登记的义务;

③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义务;

④保持记录正确性的要求;

⑤对保有涉及宪法修正案第1条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记录的限制;

⑥建立保护个人记录安全的行政与技术措施的要求;

⑦改变常规使用时进行公告的义务;

⑧违反法律的刑事责任。普遍免除只适用于中央情报局和以执行刑法为主要职能的机关所保有的个人记录。

6.2特定免除

“特定免除”是指行政机关只能免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几项限制。

6.2.1免除范围

特定免除只能免除适用《隐私权法》中的少数条款。行政机关对本机关中可以适用特定免除的个人记录系统,免除适用《隐私权法》中规定的下列限制或要求:

①个人查询和获取本人记录的权利;

②个人查询和获取本人记录公开情况记载的权利;

③行政机关只能保有与执行公务相关和必需的信息;

④行政机关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个人查询该机关记录系统中是否含有、如何取得关于本人信息的办法,以及该系统中的各类信息来源;

④行政机关规定个人取得、要求修改本人记录的办法。

上述5项免除的共同特点是免除行政机关对被记录的个人公开关于他的记录。

6.2.2适用记录

特定免除不限制适用的机关,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记录系统中以下7种关于个人的记录。

①涉及到根据总统的行政命令明确划定为国防或外交秘密的个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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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执法为目的而编制的个人记录;

③以保卫总统、副总统、其他重要官员、外国来访元首为主要任务的安全机关所保有的个人记录;

④人口普查记录和其他纯粹以统计为目的而编制和使用的个人记录;

⑤以决定个人是否宜于任用、签订合同、接触保密资料为目的而编制的调查材料;

⑥文职官员在使用和晋升过程中的考核材料;

⑦可能暴露信息来源的军官晋升考核时所用的资料。

7与《信息自由法》的关系

《隐私权法》规范行政机关处理个人记录的行为,规定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和对第三者限制公开的原则,与《信息自由法》同属于行政公开法的范畴。和《信息自由法》的不同之处在于:《隐私权法》只适用于个人记录,而《信息自由法》适用于全部政府记录;《隐

私权法》着重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而《信息自由法》着重保护公众的了解权;《隐私权法》企图限制某些政府文件的公开,而《信息自由法》则寻求政府文件最大限度的公开。

这两个法律互为补充,关系密切,但在适用上互相独立。行政机关对个人记录系统的公开,同时受这两个法律的支配。一个法律中免除公开的规定,不适用于另一个法律。行政机关不能依据《信息自由法》中免除公开的规定,拒绝向个人提供他在《隐私权法》中可以得到的文件。《信息自由法》规定不能对公众提供的文件,不一定是《隐私权法》规定不能对个人提供的文件;行政机关也不得根据《隐私权法》的规定,拒绝提供《信息自由法》中公众可以得到的文件。《信息自由法》兼容除《隐私权法》外的其他法律对某一文件不得公开的规定。公众根据《信息自由法》或《隐私权法》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文件,而行政机关要拒绝提供时,只能依据该法本身免除公开的条款。

8思考与启示

政府信息的公开是民主社会的特征之一。一方面,公众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政府那里获取信息;另一方面,政府有义务提供各种条件,保证公众平等利用政府机构控制的信息。在保证国家安全和利益、公民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保障公民的了解权,即知情权,是对公民人权的一种尊重,也是民主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特别是网络化的计算机系统和大型数据库的建立,大量涉及金融、医疗、保险、财产、家庭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集中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个人信息失控的情况。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旦被他人非法获取,或者信息持有者未经公民本人授权擅自将这些数据用于职责以外的其他目的,就很容易对公民的隐私权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侵害。

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其实质是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下,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传播的控制权[3]。然而,对于政府机构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因此,笔者认为,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规,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环境,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2FreedomofInformationAct,5U.S.C.§552,1987.6

3周健.政府信息开放与立法研究.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3.6

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第四篇: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和隐私权》的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一)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活动让学生树立隐私的意识与观念,强化学生在隐私方面的责任与信誉意识,找到一些维护自己隐私的方法,懂得如何尊重和维护隐私权。

(二)过程与方法

通过情景故事的引入,使得学生能够积极地参与整个课堂教学的过程,从同学和自己的身边去发现和解决一些问题。

(三)知识与能力

阅读教材,理解本课教学的基本内容,提高阅读理解能力。

促使学生认识到尊重和维护隐私权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学会从身边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学生的社会生活能力。

二、教学重点、难点

1.提高学生尊重和保护隐私权的意识。

2.懂得如何尊重和维护隐私权。

教学过程:

一[教学导入]:

同学们,昨天老师给大家布置了一份作业,要求大家先预习一下今天要学习的内容,然后根据隐私这个主题,每人提一个问题。都准备好了吗?哪位同学先? 学生提问…… ……

[承转]看来大家都有很多的疑问,今天我们就带着这些问题,走进我们的课堂,共同学习本课内容《隐私和隐私权》。

同学们,今天老师在自己班级讲台上看到了一封信。信是隔壁班的男生写给我们班的一位女生。最近,这位女生的成绩下降很快,老师也非常担心,会不会是?……看到这封信,老师也犹豫了,要不要拆开来看看?

[提问] 哪位同学说说,要不要拆开来看看?为什么?

(引导学生从教师角度和学生角度来做答:

教师角度: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导师,出于对学生的关心,防止学生发生早恋现象,教师应该要拆阅。

学生角度:学生也有个人隐私,信是学生的私人空间,)

[总结]听了大家的发言后,我觉得信是学生私人领域。它涉及到了学生的隐私,老师也应该尊重学生的隐私权。那么哪些是属于个人隐私呢?请同学仔细听一段录音,并且记下录音中所涉及的个人隐私。

二、隐私的内容

[提问] 除了上述的个人隐私之外,还有哪些也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请举例。(私人信息: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

(个人私事: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

(私人领域:住宅、个人行李、书包等。)

[提问]你喜欢材料中的生活吗?为什么?

三、隐私被侵犯的影响

[引出隐私被侵犯后对个人生活的影响!比如:私人空间受到侵犯,内心世界缺乏安全感,私人生活会产生一种紧张感等。]

[递进]我们知道了隐私的内容了,那么哪位同学给隐私和隐私权下一个定义呢?(引导学生从字面上进行解释:隐“隐”即隐藏,是当事人不愿公开,不愿让他人介入,或不宜公开,他人不宜介入的事情。“私”即个人之事,与“公”相对应, 是指纯粹个人的, 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意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

隐私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四、统计个人隐私被侵犯情况

[承转]人人都有自己的小秘密,人人都有隐私。我想现在在班级中进行统计:自己的隐私被他人侵犯过的同学请举手?

教师选择其中一位进行采访,你什么隐私被别人侵犯了?你当时是一种怎样的感受?

(教师随机采访几位同学,并听取他人的感受。)

[递进]同学们都讲了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之后的感受,让我很有感触。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和传播媒体越来月发达,个人隐私被披露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人们对自身安宁和安全的需要也就越来越迫切。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看到或听到还有哪些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1. 校园内的侵权:如同学偷看日记、信件。传播个人信息。老师调查并公开学生信息等。

2. 家庭中的侵权:家长偷看日记、短信、邮件等。

3. 社会中的侵权:非法收集他人信息,偷拍、监视器、看病的侵权问题等。大家讲了这么多,现在让我们一起来观赏小品:模拟法庭——信被私拆之后。情景活动:——小型模拟法庭

法官:各位观众,我是担任这次审判的审判长:***,前天,我院收到了初二年级的张晓英递交的起诉状。事情发生在202_年9月14日中午,当时就读某学校初二年级的张晓英回家后惊讶的发现,小学同学张亮写给自己的一封信,放在自

己的写字台上。只是信已经被撕开了,晓英第一感觉是妈妈。“妈妈偷看了我的信,知道了信中的内容,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想到这些后,她非常气愤,出去质问妈妈。妈妈不以为然的说:小孩子有什么隐私,妈妈看看也是关心你嘛!晓英听后更加气愤,所以一张状纸就告向了我院。

今天我也通过法庭传唤,请来了两位当事人,原告张晓英和她的母亲。

我们知道类似这种事情的,在我们身边还有很多,本法官在审理这宗案情的时候,想听听在坐的观众你来谈谈“父母拆开子女信件”这类事情的看法。

甲:…………

乙:…………

丙:…………

…… ……

法官:听了观众的发言后,我也了解到了群众的心声和感想。下面我们也来听听原告张哓英的看法。

张哓英:大人有隐私,我们未成年人也有隐私权,信是我私人的东西,是我的隐私,未得到我的允许,任何人都不得私自拆阅,妈妈也不例外。

法官:原告做了自己的发言,下面请被告发言。

妈 妈:孩子,你是我一手养大的,我将你的一切看得比自己还重要,你还有什么需要跟妈妈保密的呢?现在这个社会很复杂,坏人也很多,一不留神,妈妈担心你会受坏人的影响,再说,你现在还只是15岁,还小,你的辨别能力还不强,万一被坏人影响了怎么办?你看看隔壁王阿姨家的小军,就是受到了坏朋友的影响,学习不好好学,每天都泡网吧,你看看,王阿姨头发都白了好多。妈妈看你的信是关心你啊,想了解你交的是哪些朋友,值不值得交,你看你好不懂事!(妈妈的声音越来越小了,有些哭泣了)

法官:听了妈妈的话,我也被感动了,可怜天下父母亲。下面我想听听我们观众的想法,如果“你的父母看了你的信,你会如何处理?”

甲:……

乙:……

丙:……

法官总结:根据张晓英、及其母亲和观众的看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本席进行宣判:虽然张妈妈的行为处于对子女的关心和爱护,但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张妈妈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的,张妈妈要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同时为了促进家庭的和睦,建议广大的未成年人的问题时要主动的和家长交流沟通,寻双方都乐意接受的解决途径。本席另外指出一个要注意的地方:根据《为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鉴于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加强家长对其的监护,家长可以拆看未满10周岁的子女的信件。

(引导学生得出自己的信或抽屉或日记被老师或父母看过。引导学生思考,当遇到父母侵犯自己隐私权的行为时,你会怎么办?)引导学生要善于和父母加强交流和沟通,消除父母的担忧,然后要指出这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希望父母改正。

五、看照片,谈感受

请大家观看几幅照片。我们[教师出示名人隐私被侵犯的图片],思考,你看了这些照片或图片之后,有什么感触?这种行为被侵犯会给对方带来哪些危害? 学生 :…… ……

看了刚才的几幅照片后,你一定会为自己的偶像抱不平,你认为当事人的隐私权受侵犯后,应该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求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请大家思考一下: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有什么作用呢?

(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维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

现在我们回想一下,那么你是否侵犯过别人的隐私,设身处地的想想对方那时侯是一种怎样的感受?

(教师在这个环节的目的要得出结论: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六、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重他人的隐私

我们了解这些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从这些行为中找到保护自己隐私权的方式。请大家思考生活在社会中的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呢?保护隐私你有什么好建议?请给大家一些温馨提示。

要求:以小组为单位,发挥集体的智慧,提几个建议,并将你们的建议在自己的纸上记载下来,看看哪组的力量最大,想的最多。提示:可以从平时的生活和网络中进行思考。

1、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 具体的措施:如洗澡时做好防护;保管好自己的私人信息:日记,手机号码等;合理设置好自己的密码:如QQ密码,银行密码等,并不要轻易让别人知道。

2、在上网时要掌握网上安全运行的知识,以避免个人在网络中被浏览和扩散。

上网保护隐私九法:

{1}了解网页的隐私政策

{2}为个人使用的电邮登记登记另一个邮址

{3}不要在网上将个人资料传给陌生人

{4}浏览网页后把相关记忆清除

{5}确定与网站连线时资料不会外泄

{6}拒绝接收任何不必要的信息

{7}把电邮加密后在传送

{8}浏览网页时使用保密器

{9}拒绝与第三者共用资料

[递进]我们知道,侵犯他人隐私会给他人受到伤害,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尊重他人的隐私呢?

1、要树立隐私意识。比如①未经同意,不私看他人信件、日记(QQ聊天记录);②不私自闯入他人住宅;③不私自发布和传播他人的隐私:如老师要保存好家长信息,可能导致学生家长被不法份子勒索或是进行诈骗。

2、强化责任和信誉意识。

总结:尊重隐私需要强化我们对他人、对朋友的责任意识、信用意识,责任保证隐私的安全,信用体现对他人的忠诚。只有责任和信用才能为我们的隐私建立安全的港湾。

七、隐私权应消除的两个误区

1、隐私 ?丑事

李强是位好奇心很强的学生,总希望打听别人的隐私,有一次放学后,他看到班长小红和一位男同学走在一起,于是将这件事在班中大势宣扬,气得小红火冒三丈,李强却得意的说:那你说,你们谈了些什么内容,如果不说,那肯定是不光彩的事情,肯定是丑事。

你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本环节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得出隐私不等于丑事。)

2、初二年级的李红学习了隐私和隐私权的相关内容后,认为隐私是个人的私事,自己有权不说,他人也不能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于是只要关于自己的事情,她对任何人都只字不提,把自己封闭起来。后来…… ……

问:你觉得李红的做法对吗?请你给故事编一个结果?

(通过案例和问题,目的在于让学生明白隐私不等于自我封闭,当遇到麻烦、产生困惑的时候,要学会与值得信任的朋友进行沟通和交流,以获得他们的理解和帮助。)

[课堂小结]: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懂得人与人之间要相互尊重彼此的隐私。保护公民的隐私既是道德的呼唤,又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希望每一位同学在保护隐私上能作到守口如瓶,让我们的生活少一些摩擦,多一些理解和宽容。

第五篇:隐私权案例

案例一:“早恋”少女告倒班主任

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2_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案例二:患者隐私部位能否当作教学“标本”?

阿静因未婚先孕到医院检查,大夫在为其检查时叫进20多名医学院实习生,以阿静为“标本”现场讲解,阿静羞愧难当,无地自容。202_年10月8日阿静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当事医生侵犯其隐私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此案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争议。

9月15日,22岁未婚先孕的阿静在男友陪同下来到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妇产科医生孙某的安排下,阿静按要求做好准备,躺在检查床上等待检查。这时,医生叫进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围在床前,阿静非常紧张,要求医生让他们出去。医生说,没关系,他们都是实习生。医生让阿静躺好,一边触摸阿静的身体,一边向实习生介绍各部位名称、症状等,检查讲解过程约五六分钟。

据了解,那天的见习生是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九七级本科生。

事后,气愤难平的阿静和男友经咨询律师,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一事件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医学界认为,作为教学和实习医院,这种做法很正常,谈不上侵犯隐私权,不然,怎样完成培养医学院学生的任务。按照惯例,一般都不提前给患者打招呼,如征求患者意见,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说几十年来各医院都是这么做的,也没有法规和文件规定不能这样做。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基本都认同这一观点。

而为阿静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次松认为,医院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人的特殊部位有权利不让他人观看、探究或拍摄。医生检查患者身体原则上不构成侵犯

隐私权,因为患者去医院看病,接受相应的检查甚至很多专家会诊有时是必须的。但此事的关键是接诊或主管医生以外的人对患者的隐私部位进行观看和讲解,这是不能允许的。对医学院学生的实习,应作出相应的规范。很多资深律师也都同意这一看法。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患者被医院当作教学对象,而被提起诉讼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医学界和法学界的专家认为,不论此案判决结果怎样,都将对我国的医学院校学生实习产生深远的影响。

案例三:当隐私权遭遇生命健康权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却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日前在厦门市某医院发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关人士“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究竟哪个更重要”的争议。

19岁的宫小姐因子宫出血,一个星期前走进了一家心理门诊就诊,在心理医生作了“绝对保密”承诺后,宫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产药物造成子宫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疗过程中,宫小姐开始出现昏迷状态。为抢救宫小姐的生命,这位医生违背承诺,向有关的妇产科医生道出了实情,并请求妇产科医生进行紧急救助。

经抢救,宫小姐脱离了危险,但心理医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却遭来了宫小姐的责怪声:本来不为人所知的隐私,现在很难再遮遮掩掩。赶来医院的父母亲也从她难以自圆其说的回答中隐约感到了女儿的秘密。此后,虽然宫小姐的子宫出血病一天天痊愈,但她的心病却一天天加重,19岁的她始终感到难以抬头见人。

一些人士认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医生绝不能公开病人隐私。宫小姐已经向心理医生陈诉过保密要求,而且心理医生也已承诺“绝对保密”,虽然这位医生向他人公开隐私是为了病人的生命,却违背了病人本人意愿,侵犯了隐私权。

许多医生认为,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省人民医院的张医生认为,医生当然应该尊重病人的隐私权,但当病人出现病危、昏迷时,首先考虑的是抢救,这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的蒋金音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必须保护病人的隐私权。但当患者的隐私权危害公共安全时(如按规定,患者患了传染性性病,医师必须将其上报卫生防疫站),隐私权必须服从公共安全。而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发生矛盾时,生命健康权应该大于隐私权,也就是说,当一种危害必然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

隐私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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