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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导向体系的意见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22-54424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5 16:39: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导向体系的意见

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导向体系的意见

济发〔2009〕13号

(2009年11月14日)

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推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的重要意义

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处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事关国家持续发展,事关民族复兴大业,事关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建立完善奖惩并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让计划生育家庭在政治上感到光荣,经济上得到实惠,生活上得到保障,营造良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氛围,是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保持低生育水平稳定的必要措施,也是深入推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的重大意义,把握大局,统筹兼顾,立足实际,通力协作,全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的基本内容

(一)鼓励机制

1.节育优待

计划生育对象落实绝育、放环、流引产手术等节育措施所需费用,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机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农村和城镇居民、特困企业职工,放环取环、绝育和流引产手术费用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2.教育优待(1)教育部门在确保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独生子女,且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2)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全市各级各类技工学校组织招考新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在组织技能扶贫招生时,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并减免其学费。(3)慈善总会在开展慈善助学活动时,优先照顾贫困计划生育家庭。

(4)人口计生部门、计生协会在每年新学年开始时,对独生子女特困大学生给予一次性救助。3.生产优待(1)农业部门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开展科技信息、生产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或帮扶,优先安排农业机械购置补贴。(2)妇联在“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中,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给予科技服务和指导。(3)林业部门在林业经营方面,优先免费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办理《采伐证》和《林业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免收50%的育林基金。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免费提供林业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在林业扶贫项目开发投资过程中,对独生子女家庭优先投资。(4)水利部门在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减免户负担工程费的20%以上。(5)工商部门对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申办(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变更费。(6)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并向少数民族独生子女家庭倾斜。(7)涉农部门在按人头落实惠农政策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计算。4.生活优待(1)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市内定点

医疗机构正常分娩的,由新农合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给予住院报销或定额补助。(2)人口计生部门、计生协会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母亲及现(历)任村级女计生主任免费办理团体健康保险;为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免费办理意外伤害福利救助保险。(3)民政部门在出台相关救助扶持政策时,应在相同条件下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4)司法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法律服务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应减免有关费用。(5)工会优先对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依法维护计划生育职工家庭的合法权益。(6)残联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救助资金时,优先照顾计划生育残疾家庭。(7)村(居)在分配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时,独生子女家庭可按照2个子女计算。5.就业优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免费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就业指导;下岗和进行失业登记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再就业;对登记失业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和返乡的独生子女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6.养老优待

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按60元发放奖励扶助金;对农村双女绝育夫妻年满55周岁的,给予该家庭每月60元的奖励扶助金。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年满49周岁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年满49周岁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年满60岁的城镇低保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

(二)惩处机制

1.《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后(1988年7月23日)至《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前(2002年9月28日)违法生育而没有向组织申报并落实相应处理的党员、干部、职工,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夫妻双方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

2.违法生育子女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或计划外怀孕的干部职工,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接受调查的,按旷工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4.在涉及按人头分配的集体福利或占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助、补贴时,对违法生育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违法生育之日(隐瞒未报的,自发现之日)起7年内各减发50%补助、补贴,已发放的由发放单位予以追回。

5.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和民营企业业主违法生育的,以个人实际收入作为缴纳基数,并按上限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受案法院要及时立案、审查、执行。6.对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征收违约金;对已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而又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应由发放单位追回已领取的各项奖励。7.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在3个月之内(隐瞒未报的,自发现之日起计算)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安部门凭有关证明办理落户。

三、加强对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分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兑现落实各项人口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工作联席制度,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

(二)加大投入,保障资金到位。各级要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的投

入,把利益导向体系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给予重点保障。各级各部门在出台新的惠民利民政策时,要注重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相衔接,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奖惩。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的监督考核。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人口计生等部门要不定期对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兑现情况开展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认真组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第二篇: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

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豫发〔2008〕23号2008年12月8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实现中原崛起,必须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目前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仍不完善,面临诸多问题:现有的利益导向政策与群众的需求依然存在差距,一些政策未完全落实到位,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家庭给予各种奖励、照顾、优惠和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性别平衡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条件进一步成熟。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贡献,应当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目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已具备了给计划生育家庭必要奖励的能力,为进一步完善惠及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供了物质条件。近年来,全省各地普遍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遍及村组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和覆盖城乡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网络,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供了组织保障。我们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步伐,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

3、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运用社会经济资源,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给予奖励、优待、救助,对违法生育者予以追究,不断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开创中原崛起新局面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稳定低生育水平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体系,实现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由惩罚多生为主向奖励少生与惩罚多生并重转变。从2009年开始,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使<全省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人均收入普遍高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

5、基本原则:既要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丰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思路和内涵;既要统筹考虑区域、城乡,又要针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的实际,把农村作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中之重。为此,要把握以下几点:

——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整合各种经济社会资源,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加收入,发挥政策综合效应,解决好计划生育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统筹兼顾,奖惩并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综合运用奖惩措施,引导群众少生快富,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实施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措施,统筹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完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加大指导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三、充实创新奖励扶助政策

6、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家安排部署,自2008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7、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子女满14周岁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元以上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8、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奖励扶助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840元。

9、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

四、扶持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

10、农业生产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给予建沼气、改灶、改水、改厕补贴;优先提供小额贷款及兴建畜禽养殖小区贷款;优先对贫困村中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户安排种养、运输、小型加工等项目扶贫贴息贷款;优先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检测检疫;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受让荒山、滩涂、池塘、林地等国有、集体资产。

11、社会保障方面,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劳动力培训,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介绍服务;探索建立政府奖励、集体补助、个人交费,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

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养老保险制度;资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大病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再次给予医疗救助;对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高于当地标准的低保救助政策;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安排“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和宅基地;社会养老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提供养老服务;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残疾成员进行白内障复明治疗、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装配辅助器具等康复服务,优先进行幼儿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等手术治疗;农村独女家庭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家庭中,女孩婚后为照顾父母而在父母家落户的,依法享有与村民同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宅基地使用的权利。

五、严格违法生育管理

12、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生育。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到“十一五”末全省人口总量控制在1.01亿以内,到2020年全省人口总量控制在1.07亿以内。

13、加强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1982年6月15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豫发〔1982〕75号)下发以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多生育子女尚未处理的党员、干部,以及2000年5月1日《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党员、干部,不得担任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领导职务,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14、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生育者,要视其收入状况,从重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对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当事人,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文明执法,坚决防止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15、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制度。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以及评选劳动模范时,须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审核把关。有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审查过程中,凡发现拟推荐人选或候选人有违法违纪生育或收养情况的,一律取消被推荐和评选资格,并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作出处理。审核、处理结论由有关部门备案并归入本人档案。

16、严肃处理计划生育弄虚作假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7、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

位;原来是文明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8、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三到位”落实情况考核,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地各部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特别是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要认真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好的经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奖励、扶助、优待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19、各级政府要在确保计划生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的同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要不断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奖励、优待,特别是对农村独生女家庭的奖励,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20、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重要依据。各省辖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作为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政策体系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让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调动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资源整合、社会参与、奖惩并举的基本思路,全面建立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鼓励措施与制约措施并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原则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各级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完善各种利益导向政策,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影响低生育水平稳定的关键问题。

——立足实际,量力而行。结合本区实际,分步按段、科学合理地出台政策。

——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有关部门配合联动,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

——奖扶结合,注重实效。既注重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又注重对特殊家庭在年老、疾病、特困、子女伤残或死亡等情况下的扶持和救助。

——奖惩并重,赏罚明确。加大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力度,改善和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成绩突出的村(居)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同时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惩处力度。

(三)基本目标

通过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发挥奖励政策的导向作用和制约措施的约束作用,使广大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更多实惠,使广大基层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得到保障,使违法生育的公民得到惩处,切实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二、基本内容(一)奖励政策 1.晚婚晚育奖励

男女双方晚婚的(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除法定婚假(一至三日)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十四日外,再增加婚假七日。女方晚育的(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法定产假(九十日)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六十日外,再增加产假三十日,男方在享受护理假七日的基础上,再增加三日。增加的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以及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实行晚婚的,夫妇每人给予一次性不低于五十元的现金奖励;未晚婚但实行晚育的,夫妇每人给予一次性不低于五十元的现金奖励;既晚婚又晚育的,夫妇每人给予一次性不低于一百元的现金奖励。奖金由户籍所在地镇街政府负责兑现,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额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一方户籍为xx居民,结婚登记前自愿接受医学检查的,一律免费提供婚检服务,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担负。

2.节育奖励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夫妇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费由所在单位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列支,随工资发放;农民、城镇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所在镇街财政统筹解决,每年发放一次;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政策,按照优先抵补的原则予以安排,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2)农村居民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且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奖励。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而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经夫妇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订合同并公证后,发给2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现金奖励,所需资金由镇街统筹解决;自申请批准之月起,夫妇双方每人每月

享受60元的奖励扶助金,由区镇两级各承担50%,直至年满60周岁与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接。

(3)农村居民合法生育两个女孩且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奖励。对合法生育两个女孩且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办理不低于2000元的保险或给予同等数额的一次性现金奖励,所需资金由镇街负担;自落实绝育措施之月起,受术者每月享受60元的奖励扶助金,由区镇两级各承担50%,直至年满60周岁与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接。

3.工作奖励

对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职主任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经考核,连任期间村(居)无违法生育、无私自终止妊娠现象、无重大恶性案件的,由区党委、政府授予个人“人口计生工作特别贡献奖”,并给予每人不少于1万元的现金奖励。对村(居)计生专职主任,实行绩效工资制、特岗津贴制、退休保障制,享受村(居)党支部书记工资待遇的80%,并给予每月60元的特别补助,所需资金均由区镇统筹解决。

(二)优待政策 1.政治优待

(1)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征青年在征兵时优先入伍。(2)招考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安臵军转干部、退伍军人时,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优先录(聘)用、安臵。

(3)各级各单位评选劳动模范、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等各类先进个人,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

(4)优先把申请入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党员培养对象。

(5)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

(6)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代表、工商联执委候选人。

2.普惠优待

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推进新农村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普惠性政策时,如按人均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如按户均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

3.生育节育优待

(1)卫生部门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的,一次性给予200元的补助,剖宫产的一次性给予500元的补助。

(2)农村居民合法生育的享受350元补助(今后按照省市相应规定再随之提高),所需资金由国家、省财政按比例负担。

(3)已婚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放臵宫内节育器,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臵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中期引产同

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2天;剖宫产同时结扎输卵管,在原产假基础上增加11天;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享受医师规定的休假时间。以上休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但私自摘取节育环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者除外。

(4)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孕情环情监测、落实绝育、放环、流引产手术所需费用,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负担;属农村和城镇居民、特困企业职工的,由区财政负担。

4.教育优待

(1)教育部门为报考区内普通高中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总成绩加5分。普通高中招考改革后,其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可由本人任选一科提高一个等次,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2)教育部门对报考区内中等职业学校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同时,免学费、书本费、住宿费。

(3)教育部门鼓励大中专学生积极参加“生育关怀行动”,自愿与空巢家庭亲情联手,为独生子女夭亡或独生子女参军家庭提供关心和服务。

(4)劳动保障部门在区内各级各类技工学校组织招考新生时,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在组织

技能扶贫招生时,凡符合资助条件的,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并减免其学费。

(5)共青团在实施“希望工程”时,优先对贫困计划生育家庭的中、小学生进行救助。

(6)妇联在实施“春蕾计划”时,优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失学女童进行救助。

(7)民政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困本科新生,在一般特困家庭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0%的救助金额。

(8)区镇利用人口关爱公益金对贫困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本科新生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500—5000元。

5.生产优待

(1)农业部门优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开展科技、信息、生产指导、培训等服务和帮扶,优先扶持建设沼气池。优先安排良种补贴项目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优先办理种子、农药等农资经营手续。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立项扶持,免费进行产业技术培训,无偿提供信息服务。

(2)农机部门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农业机械新技术培训,优先安排农业机械购臵补贴。

(3)林业部门在林业经营方面,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林木、林地确权审核和发证,优先办理《林木采伐证》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免收工本费),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免费提供林业技术培训和林业信息服务;在林业扶贫项目开发投资过程中,— 7 —

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考虑。

(4)恒泰合作银行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小额贷款项目中,优先给予安排,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

(5)涉农部门、科技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安排项目,优先办理手续,优先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按人均落实惠农政策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对待,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按照3个子女对待。

(6)工商部门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优先提供市场咨询。

(7)税务部门为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办理税务登记,优先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服务。

(8)广电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经营广告(需带相关证明)优惠15%。

(9)共青团在实施“希望工程”、“青年农民致富工程”、“青春创业行动”、“救助失学儿童”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

(10)妇联在评选“五好家庭”、“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好媳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独生子女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家庭。

(11)镇街、村级对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要在招工用工时优先考虑;村级在兴办公益事业和集体组织耕种、收获、灌溉等生产活动时,要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

6.生活优待

(1)各级政府在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中,优先对独生子女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实施有关优惠政策;在对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时,对计划生育家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2)水利和渔业部门在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减免户负担部分的20%以上;在征收农业灌溉水费时,对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惠15%以上。

(3)司法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免除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关费用。

(4)工会优先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依法维护计划生育职工家庭的合法权益。

(5)劳动保障部门对独生子女免费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就业指导,对参加就业培训的独生子女落实培训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免费进行职业转换能力培训,优先推荐再就业;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参加劳务输出机构组织的劳务输出;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参加新农保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高补助标准,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

(6)劳动保障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均下岗的,优先安排一方就业;企业在招工、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优先录(聘)用。

(7)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优先为独生子女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划分宅基地,免收发证工本费;依法对经商办企业从事民营经济的用地户,优先报批,优先供地。

(8)卫生部门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咨询,组织医务人员深入基层,传播生育保健知识,提供优质生殖保健服务。

(9)工会、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积极指导基层开展“送温暖结对帮扶”、“亲情联手”等活动,为群众参加“生育关怀行动”搭建平台。

(10)村(居)在分配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时,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分配,农村两女绝育家庭按照3个子女分配。男到女家落户的优先安排宅基地。

7.医疗优待

(1)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咨询服务。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免收挂号费,免费诊治育龄群众节育手术并发症。

(2)在建立和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区、镇政府各承担50%。

(3)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全区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计划生育家庭优惠证》免收普通挂号费(不含工本费),减免10%治疗费、20%检查费。

(三)保障扶助政策

1.农村终生只要一女孩父母、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父母及独男父母年满50周岁的,按照政府支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实行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镇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予以解决。

2.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年满60周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承担。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3.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区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企业已破产、倒闭或濒临破产、倒闭,确实无能力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核查摸底,经法院、国资、财政、审计、人口计生和企业主管部门集体认定后,由同级政府统筹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其中市直企业退休的,由市财政解决;区直企业退休的,由区财政解决;镇街集体企业退休的,由镇街财政解决。

4.民政部门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在一般贫困家庭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0%的救助金额。

5.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周岁

起,享受特别扶助金。其中子女伤残的,每月发放夫妇各80元的特别扶助金;子女死亡的,每月发放夫妇各100元的特别扶助金。

6.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并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在农村,可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7.民政部门优先把城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困难家庭增发不低于保障线标准10%以上的生活保障金。

8.职工加入区总工会职工互助互济会的,在发放困难救助金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原有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救助金。

9.启动政府救助机制,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采取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等形式,以区镇为主体,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区镇计划生育公益金每年用于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支出要达到70%以上。

10.区镇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生育关怀行动”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拨款不少于10万元,镇街财政拨款不少于5万元,所需资金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解决,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区“生育关怀行动”专项资金每年救助帮扶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不少于100户。

(四)惩处政策 1.政治方面

(1)1988年7月20日至2002年9月28日期间违法生育而至今隐瞒不报没有落实相应党政纪处理,或者2002年9月28日以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除依法按上限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夫妻双方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共产党员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2)1991年5月12日以后违法生育二胎及多胎的党员、干部、职工及其他当事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评聘高于现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员代表、工商联执委等各类代表的候选人。

(3)违法超生的,不得被录(聘)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4)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怀孕的干部职工,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接受调查的,按旷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5)2000年3月2日以后本人或子女违法生育二孩及二孩以上的,不能担任村(居)两委干部。

(6)对持有二孩《生育证》的怀孕妇女违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对男女双方落实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2.经济方面

(1)违法生育的,要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逾期缴纳的,— 13 —

依法加收滞纳金。

(2)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基数的党员干部和民营企业主等特殊人员违法生育的,依法按个人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按征收标准的上限确定征收金额。

(3)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区人口计生部门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征收违约金;对已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而又违法生育的当事人,追回已领取的各项奖励及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5)将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工资收入、违法生育情形、应征社会抚养费数额、已征社会抚养费数额、是否分期缴纳、是否及时履行缴纳义务、党政纪处分等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6)对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的工作奖励要严格标准和条件。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要取消所有奖励,除追还资金奖励外,还要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追还利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务公开栏公开承诺政策内容,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为落实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大投入,落实资金。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全面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区、— 14 —

镇共同负担的资金实行区级统筹;区、镇财政对上级明确要求采取“直通车”形式发放的,要及时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保障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兑现到位。

(三)严格程序,公开公平。为方便群众,全区统一使用《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服务证》。以镇街为单位,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统一登记发放《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服务证》。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凭证享受上述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各级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在户申报、村公示、镇街审核、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各个工作环节,严把资格条件,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材料,确保资格确认工作的公开、公平。镇街要与申领《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服务证》的家庭签订合同,明确其享受的各项优待政策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承担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区委、区政府成立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区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区镇财政部门要保障办公经费。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单位职责范围,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配套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在出台有关新政策时,要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要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将计划生育群众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列入部门工作考核

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工作考评、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篇: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运用社会经济资源,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通过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和救助,以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二、享受条件

享受该政策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农业户口或“农转城”人员(身份确认参照永人口计生领„2009‟48号文件);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程序违法生育经行政处理后的;

3.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二个女儿后施行了绝育措施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计划生育归口永嘉管理。

三、具体内容

(一)符合政策法规生育对象

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按孩子出生时间(二女户以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时间),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合同后,给予补助15年城镇职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年内参保县政府承

担90%,个人承担10%;二年内参保县政府承担80%,个人承担20%;三年内参保县政府承担70%,个人承担30%;三年以上享受对象的补助标准按原政策执行。

(二)程序违法生育对象

程序违法生育对象是指只违法生育一胎或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批准生育的对象。

1.养老储备金:程序违法生育对象享受标准每年300元。

2.城镇职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程序违法生育对象的保险费补助标准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50%享受。

3.程序违法生育对象不享受就学、就业加分。

四、工作机制

继续坚持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的“四权分离”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率。建立完善经费投入的保障机制,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确保经费投入到位,设立专户资金管理。建立完善工作评估协调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完善资格确认、报批程序、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等全方位的工作机制体系,推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五、国家、上级政府对社会保障、就学就业加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篇: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平谷区南独乐河镇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各村、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适应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大力推进“两个转变

”,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根据平谷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的工作安排和我镇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专门的奖励扶助账户,确保各项奖励政策按时足额兑现

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区有关规定,镇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进行奖励和补助。

二、积极推进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制度

1、对独生子女家长入养老保险予以补贴。镇政府按当年实际独生子女家长的参保人数,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对独生子女家长养老保险金的补贴。

镇政府对所有达到领取最低标准(即现行的最低领取标准是每月领取100元)缴费的独生子女家长参保人员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男方25-34岁每人每年补贴50元,35-44岁每人每年补贴60元,45-54岁每人每年补贴70元,55-59岁每人每年补贴80元。

女方24-29岁每人每年补贴50元,30-39岁每人每年补贴60元,40-49岁每人每年补贴70元,50-54岁每人每年补贴80元。凡达不到最低缴费标准的,不享受政府补贴。本补贴办法只适宜2005年。

2、各村可以根据本村实际,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放养老保障金。可采用以下几种模式:第一,未发放养老金的,从独生子女父母开始发放;第二,已发放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原发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额度;第三,已发放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提前领取;第四,以上几种模式也可综合运用。

三、全方位构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

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过程中,可参照以下优待或优先方式,尽可能为计划生育家庭办好事、实事:

1、在独生子女入学、入托方面予以现金补助。

2、在入合作医疗、就医方面可适当给予优惠。

3、在划分口粮田、自留地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先考虑。

4、采取减免承包费、减免义务工、建独生子女父母致富基地等方式对独生子女家庭予以照顾。

5、在招聘山林管护员、村办企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录用。

在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方面,各村、各单位要按照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情况,至少制定一项利益导向优惠政策,积极为独生子女家庭办好事、实事,尽可能地解除独生子女家庭的后顾之忧。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导向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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