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专项整治检查用表及《动态管理》办法记分有关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专项整治检查用表及《动态管
理》办法记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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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扎实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等三个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模板工程等三个专项整治检查用表及《动态管理》办法记分的通知》,要求:一是各在建工程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滚动检查)整改工作,并将自查(滚动检查)发现问题与改正情况表应于202_年10月30日(此后每个月30日)前交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二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帐,并按照《动态管理》办法规定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到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记分,单次监督检查累计记分:1)同一个检验批的模板工程,对责任人累计记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2)每单位工程外脚手架单次监督检查,对责任人累计记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3)每台建筑起重设备单次监督检查,对责任人累计记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4)每个单位工程砼现浇结构工程单次监督检查,对责任人累计记分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此外,施工、监理单位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或记录无法追溯到具体部位的,每次按《动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给相应责任人记5分。涉及劳务分包企业责任的,给予劳务分包企业与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同样分值的记分,并纳入资质考核动态管理。三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排查(督查)发现问题与改正情况汇总表及相关责任人(企业)记分汇总表,按时报送。(省质安总站)
第二篇:202_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四)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五)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
第三章 人员违规量化扣分
第十条 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六)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六)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七)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网的;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四)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五)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十一)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十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十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
(十四)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的;
(十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十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十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十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
(十九)“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二十一)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三)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上报建筑施工工人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四)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和设备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二)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五)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
(七)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八)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十一)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三)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专业分工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四条 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二十五条 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扣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证)。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第三十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动态扣分。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三十二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的机构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 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半年至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5至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个月至半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非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任职资格1至3个月,期间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1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
第三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
第三十七条 上述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被扣满分后的处理情况,将抄送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
第七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2_]59号)同时废止。
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
第三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四)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五)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
第三章 人员违规量化扣分
第十条 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六)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六)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七)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网的;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四)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五)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十一)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十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十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
(十四)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的;
(十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十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十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十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
(十九)“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二十一)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三)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上报建筑施工工人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四)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和设备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二)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五)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
(七)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八)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十一)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三)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专业分工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四条 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二十五条 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扣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证)。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第三十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动态扣分。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三十二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的机构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半年至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5至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个月至半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非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任职资格1至3个月,期间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1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
第三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
第三十七条 上述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被扣满分后的处理情况,将抄送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
第七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2_]5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
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
春节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全省春节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2_〕9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春节前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我局《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深建质安〔202_〕241号)要求,开展节前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排查整治工作重点:一是节日期间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二是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实施等情况。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坚决督促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程,必须责令停工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二、合理安排春节期间生产生活
各部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春节期间生产、生活,对节日期间确需继续施工的工程,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要求配备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在岗值守,认真做好工人生产、生活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做好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春节后,各单位应针对新工人入场多,设备、设施停转时间长的特点,开展从业人员节后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尤其是要突出对新工人安全教育、“平安卡”培训等工作,并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节后准备复工的工程进行专项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三、认真落实春节期间值班和应急响应制度
春节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领导带班和应急响应制度,并积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单位领导要带头值班,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确保春节期间信息传递渠道畅通,一旦发生险情,要迅速处置,及时报告。请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于1月18日前将春节前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节日期间值班安排情况上报我局。我局春节期间总值班电话:83134159。
附件:《关于迅速开展全省春节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粤建
质函〔202_〕92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第五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_年全省四季度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的通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_年全省四季度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的通
报
苏建质安〔202_〕68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今冬、明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我厅《202_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苏建质安〔202_〕4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四季度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的通知》(苏建质安〔202_〕66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地开展第四季度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自查基础上,于12月上旬重点对发区建设工程管理、冬季施工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检查工作采取听取各市自查工作汇报、随机抽查在建工程、现场查验安全监督档案、现场反馈检查意见的方式进行。检查范围是全省125个开发区(国家级21个、省级104个)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每个省辖市抽查3个开发区,以开发区工程为载体,重点检查安全监管和施工消防。五个检查组共抽查在建工程104个,查出各类安全隐患746条,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9份。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能充分认识到开发区的工程建设是城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_〕350号)要求,将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依法纳入统一监管、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安全监管的“死角”和“漏洞”。绝大部分开发区能够健立健全相应安全监管机构或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行建设工程管理,监管部门或机构尽职履责、监管到位。施工现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可控,施工消防有关规定能够有效落实,冬季施工相关人员教育、防火应急处置、易燃易爆作业监控等制度执行情况较好。
二、好的方面
(一)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各地能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在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监管工作中,做到认真履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防止借口加快建设、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发生。盐城市针对近年来开发区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安全监管缺失问题,市政府于5月份下发了《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必须依法将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管机构、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全面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二)全面落实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类开发区能够认真梳理和理顺建设监管职能,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统一监管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起监管责任。能够根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委托给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泰州市建工局针对以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事故频发现象,市建筑安监站主动进驻开发区履行安全代管职责,针对开发区工程长期处无监管状态,各参建主体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通过与开发区领导沟通取得支持,逐步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对问题严重企业采取定期约谈告戒,向参建各方主体耐心灌输安全责任意识,对拒不整改项目抄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等方式,使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缺失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三)不断加大对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检查力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的安全监督机构,能够加大对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力度,做到不论投资主体是谁,必须应依法接受监管,对阻挠监督检查的行为采取约谈告戒、移交监察或上报政府等形式处置,对造成事故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能够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无锡市建设局针对少数开发区工程手续滞后、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以十八大前期开展“四项排查”行动为契机,将无视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事实,以报告形式提交市政府“四项排查”领导小组。
三、存在问题
(一)少数开发区建设工程未依法纳入统一监管。一些开发区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规避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违法分包、任意压缩工期、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随意降低安全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大量违法违规实事,少数开发区成为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的“特区”。如泗洪经济开发区和兴化经济开发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既未将工程项目依法纳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也未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无安全监督申报登记资料台帐,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其中泗洪经济开发区部分工程项目未公开招标,外省施工企业未办理进苏备案手续等。
(二)个别开发区监管权责不清、职责不顺。个别地区开发区一味强调招商引资,忽视了政府管理职能建设管理,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不作为、滥作为、工效不高和封闭管理等问题。有的开发区建设局既是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又对工程建设安全进行监督,建设局相关人员一岗多职,既管招标、工程建设,又管质量安全监督,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混淆不清,安全监管体系上存在严重问题,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如今年4月4日在江苏宿豫经济开发区嵩山路东延道路及排水工程基坑坍塌发生较大事故就是典型案例。此外,个别开发区监管职责未能理顺,存在交叉管理、多头管理现象,如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安全监督机构成立较晚,园区范围内在建工程点多面广,项目种类繁多,安全监管存在力度、深度不够和交叉管理现象,园区内部分房屋建筑项目是六合区住建局安监机构监督,扬子石化等大型化工企业在建工程由企业专属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监督。
(三)部分开发区安全监管责任未得到效落实。相对市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不及时、监督不深、执法不严,部分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规避责任、担心问责,对开发区未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招商引资工程、领导重点工程、其它“绿灯”工程未能进行有效监督管理,错误的理解保护自身、防范风险与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之间的关系。有的地区监督机构对所在地开发区工程进行选择性受监,对安全管理到位的工程、政府重点工程、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少的工程、施工进度已基本完成的工程进行受监。有的地区监督机构采取“灵活变通”监督方式,对开发区工程项目以提供“技术服务”替代依法监督,如溧阳经济开发区工程现场执法监督中,所在地安全监督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不下达隐患整改或停工通知书、不留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记录,只口述现场发现问题,勒令施工企业记录整改。
(四)一些开发区监督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各地均加快了开发区建设工程依法纳入统一监管的步伐,但一些开发区成立独立安全监督机构主要目的是为了短期内安置人员、解决编制,而忽视了工程安全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所配备人员不能保证工程安全有效监督,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苏北部分地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此类问题尤为突出,此外,在监督设备、装备上投入不足,缺乏现代化的监督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安全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
(五)个别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项目经理、安全员、项目总监有脱岗现象;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上岗,对作业人员教育流于形式;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能按规定进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和实施;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和消防措施不到位,消防设施配备不全,职工食堂和宿舍缺灭火器材尤为明显,部分临建设施使用材料不能提供芯材的阻燃性能检测报告。
四、下一步工作
(一)要加快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依法纳入统一监管步伐。对目前尚未将建设工程纳入统一监管的开发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_〕350号)要求,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发区建筑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能职责。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纳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范围,禁止以“特区”形式对建设工程进行封闭管理。对所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改变或变相改变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地方性政策,应在202_年6月底前自行纠正,届时未纠正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监察机关依法予以纠正。
(二)要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委托监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法定建设程序,对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的各项保障条件和措施严格监督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任何工程项目替代或简化有关建设程序,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应严格检查工程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对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尤其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和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擅自施工的,坚决责令立即停工整改,依法严格处罚到位,并认定和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三)要加大对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近年来发生事故的开发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快将开发区建设工程依法纳入统一监管步伐,严查监管“死角”,堵塞监管“漏洞”,对各类开发区存在的“三无”现象(无规划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无建安监管手续)要严肃查处,坚决扭转因监管盲区而导致事故频发势态(202_年全省共发生未受安全监督事故9起,死亡34人,5起较大事故,其中各类园区开发区无监管手续事故3起死亡10人、乡镇建设事故1起死亡9人,其它应报监而未报监事故5起死亡15人。202_年截止目前全省共发生未受安全监督事故4起死亡11人,2起较大事故,分别是宿迁宿豫区1起3人、盐城阜宁1起6人、镇江1起1人,苏州1起1人,均发生在当地开发区)。对安全生产管理出现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施工企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相关违法违规事实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主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和《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本省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对外省施工企业将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抄告其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要加强对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指导。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在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督工作上的检查和指导,并将监督执法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对开发区成立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要帮助其监督人员提高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和监督执法经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明年的全省安全监督机构核中,将开发区建设工程依法纳入监管情况作为考核重要指标,对未依法纳入监管的情况将予以通报。此外,为提高全省安监机构人员的监管执法责任及风险防范意识,更好帮助其在监督过程中做到“四位”(把握定位,不能缺位,防止越位,尽责到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明年初邀请省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领导做有关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与预
防职位犯罪讲座。
(五)要抓好问题整改做好冬季安全监管。各地要针对四季度专项整治中发现问题、隐患,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落实整改,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全面分析在建项目特点,举一反三,有针对性采取得力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冬季施工高峰期来临,气候寒冷干燥、作业难度增大,极易造成火灾、坍塌及高处坠落等群死群伤事故。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检查重点,强化责任落实,将“防坠落、防坍塌、防冻、防滑、防火、防中毒”等作为冬季建筑施工监管的重点,督促施工企业制定有效安全措施,根据气候变化灵活安排工种作业,扎实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知识教育,并对加强恶劣天气预警预报。
附件:通报表扬和批评的项目、单位名单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_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