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11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65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二)行政复议;
(三)违法行政案件督办;
(四)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
(五)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抄报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抄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纠正。
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执法的难点与重点、相应的对策、取得的成效、需要改进的地方等。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收集、汇总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案卷、统计报表、工作台账;
(三)召开群众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征求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被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建议。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并在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督办案件,应当采取书面督办的方式进行,并下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交办督办案件,应当规定办理时限,提出工作要求。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时限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及结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当或者执法错误的行为,应当要求其依法履行、纠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发生违法行政重大案件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1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
()执督通[] 号
(人口计生委):
年 月 日我委收到(案件来源),反映()的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此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报告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问题答复函
()执督复[] 号
(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你(你单位)的投诉(举报)材料已收悉。我委已经(转交)进行处理。
经调查核实,特此答复。感谢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大力支持!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建议书
()执督纠[] 号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等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你单位在 日内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将纠正后的结果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报送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决定撤销建议书
()执督撤[] 号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予以撤销。
监督机关(印章)
年月日
第二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
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
()执督通[] 号
(人口计生委):
年月日我委收到(案件来源),反映()的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此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年月日前书面报告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问题答复函
()执督复[] 号
(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你(你单位)的投诉(举报)材料已收悉。我委已经
(转交)进行处理。
经调查核实,特此答复。感谢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
作的大力支持!
监督机关(印章)
年月
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建议书
()执督纠[] 号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等问题。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你单位在日内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将纠正后的结果于年月日前书面报送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决定撤销建议书
()执督撤[] 号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予以撤销。
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
第三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12月11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11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65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二)行政复议;
(三)违法行政案件督办;
(四)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
(五)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抄报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抄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纠正。
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上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执法的难点与重点、相应的对策、取得的成效、需要改进的地方等。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收集、汇总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案卷、统计报表、工作台账;
(三)召开群众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征求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被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建议。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并在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督办案件,应当采取书面督办的方式进行,并下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交办督办案件,应当规定办理时限,提出工作要求。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时限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及结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当或者执法错误的行为,应当要求其依法履行、纠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发生违法行政重大案件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四篇:辽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2010年1月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月13日省政府令第241号公布 自2010年2月22日施行 1992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17号发布的《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1995年3月17日发布的《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辽政办发〔1995〕15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省、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其所在地同级政府的监督。
第六条 省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各级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条件;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备案审查;
(五)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
(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
(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
(十)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和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
(十一)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
(十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十四)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市、县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
(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按前款规定执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审查;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审查。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之前,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下一行政执法检查建议。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拟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政府法制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有关部门未作规定的,由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规定本系统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下级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
各市政府、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单位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0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市、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标准由各市、县政府制定。
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书面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分析报告和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实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省、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建立行政处罚的基准制度、先例制度和说明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举报、投诉。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在6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举报、投诉采用实名制。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二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共同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解决。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达成一致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报请本级政府裁决。
争议未经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单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裁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损毁和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第二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应当定期组织评议、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提出行政执法监督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处理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检查、调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就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询问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证人等,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调阅有关材料,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及账目、票据、凭证等,必要时可以复制;
(四)暂扣涉及违法案件的有关材料和物品;
(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
(六)暂扣或者收缴涉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
(七)责令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八)责令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限期改正行政执法行为;
(九)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十)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十一)责令对有关违法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销毁、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进行检查、调查时应当出示《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或者系统内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经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下达暂停通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对被暂停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下达恢复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行政执法行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认为监督事项需要听证的,或者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且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 上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限期改正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法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审查,规章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由省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省政府法制部门报请政府同意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二)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作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的;
(三)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
(五)不执行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六)对上级机关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拒不组织实施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未按规定上报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或者虚报、瞒报有关统计数字的;
(十)擅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或者擅自变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权限范围的;
(十一)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及相关配套制度的;
(十二)拒绝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或者对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不力的;
(十三)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裁决决定的;
(十四)未按规定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
(十五)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十六)未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组织评议考核、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十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十八)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无效或者私印、伪造、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三)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
(四)擅自使用罚没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罚没物品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
(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七)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自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之日起3日内通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和行政执法证件颁发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收缴或者提请行政执法证件颁发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被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三十七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及审计、财政等部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案件查处的建议后,应当立案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1992年3月1日辽宁省政府发布的《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17号)和1995年3月17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辽政办发〔1995〕15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浅谈如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浅谈如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新时期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是纠正党风政风、防止腐败发生的重要措施。近处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我国的行政执法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在行政热法过程中,群众抱怨过多,且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问题。从许多事实来看,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还严重存在。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本人认为,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确保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化轨道,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抓好法制教育,构筑一道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都与依法行政格格不入。可以说,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因的封建专制思想在作祟。我们知道,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推进依法行政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他们真正从思想上构筑起法律至上的防线。当前,“五五普法”教育工作正在开展,各级各部门应该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重点,通过自学,法律培训、演讲比赛等不同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务法律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增强法律和法制观念,提高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约束,摒弃私心杂念,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袭,确保秉公执法,文明处事。也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二、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一是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完善上级政府对所属部门以及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层级监督机制。上级政府要强化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防止和消除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绚私枉法等腐败现象,纠正不顾国家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二是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监察机关要按照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加大监察力度,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法等规定,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三是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要继续完善罚缴分离制度,推行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的票款分离制度,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罚没票据使用和管理制度,严格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严查部门设臵的“小金库”,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四是要建立和实施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行政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内容确定实施的行政机关,机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岗位,明确执法职责,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要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责任,督促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及时纠正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过错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五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首先,要把好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择优录用执法人员。要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作用和惩戒作用,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管理机制。其次,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对行政人员法律素质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促使行政人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在行政执法前要通过相应的部门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综合测评。这是因为,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人员最基本的要求,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不可行政违法行为和某些重大行政失误,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低缺乏基本的行政法律知识所致。简言之,就是要在行政执法队伍的入口把法律素质关。其三,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监督,坚决纠正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不正这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其四,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很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保障。六是认真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各级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规定的职责,严格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所属部门复议工作的指导,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对与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进行。通过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有效促进行政执法工作。
三、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他们是在搞“暗箱操作”。这各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重些是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有悖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我们必须高度正视这个问题。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也充分证明,政府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地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臵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首先,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对政府信息获取和查阅。
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都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私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公开。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建立政务公开网页、在办公场所建立政务公开栏等形式,把政务公开制度化。其次,要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因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采取的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三,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的主要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态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等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了解执法依据和程序时,行政机关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实行行政执法公示,一方面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监督,这是遏制行政执法“三乱”(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一种有效措施。
在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同时,各执法部门还要认真落实“12345”行政执法监督模式。即:一汇报,定期听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走访,定期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对本单位、本部门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主。三检查,检查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四核实,核实封存、没收的物品管理及处罚情况,罚没款的上缴情况。五提高,提高执法为民思想,提高依法办案能力,提高执法文书质量,提高行政处罚有效性,提高对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的监督管理水平。
四、务求实效,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监督机制的架构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法律效力的。因此,我们要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就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政府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要建立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及时向人大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人大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及时组织力量审查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迅速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直至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以便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其次,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监督行政执法。一要抓好执法检查。人大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二要抓好个案监督。人大对在执法检查以及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违法或严重处臵不公的行政执法案件,要及时进行个案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三要抓好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的监督。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人大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两制”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错案、执法过错的监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四要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对重大违法的行政案件的查处。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能。人大要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大力的支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法律监督作用。特别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查处权力腐败案件,鞭策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五要监督政府调整,充实行政执法与监督队伍,严禁不具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顶岗执法。目前,政府机构、人事的发展很不平衡,一方面存在冗职冗员、人人浮于事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存在某些执法部门,如商务等部门人员紧张的问题。所以,人大要督促政府实事求是地按发展市场经济和加强法制建设的要求,妥善解决人员调整、分流、补充的问题,确需加强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特别是在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后,在人员配备上如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则应保质保量地及时充实行政执法队伍,而不能“因减人而废政”。鉴于未经培训、未取得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临时人员顶岗执法的弊端很多,这种现象在某些执法部门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所以,要监督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坚决禁止随意授权给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和临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五、敢于曝光,发挥舆论氛围的特殊作用
舆论监督,是一种受之于众的社会性的监督形式。由于这种监督的公开性,往往会产生一种其他监督形式所无法替代特殊效应。现实情况表明,某些违纪违法的行政执法事件,采取诸如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形式,往往会触行不大,甚至对某些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来说,还会无动于衷,过后依然我行我素;而事件一旦被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后,就会产生一连串的震动效应:当事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遣责,组织的处理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所在单位会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整改工作,以尽快消除负面影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会以此为鉴,开展教育活动,抓好防范工作,等等。因此,要搞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就要敢于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首先,新闻记者要勇于负起责任。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工作的崇高职责,所以,新闻记者,要不负众望,敢于为民说话,伸张正义,揭露行政执法中的种种腐败现象,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其次,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做舆论监督的后盾。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单位行使监督权就是行使人民的民主权利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的支持。因此,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从惩治腐败,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着眼,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不怕露丑,做舆论监督的坚强后盾,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所进行的揭露和鞭挞,以警效尤,推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综上所述,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如果能够把这个在党委的领导下的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那么,行政执法工作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