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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2-92975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9 19:09: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如何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

如何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体相互交织形成社会这一整体,他们之间需要相互依存,便产生了一种公共关系。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整体的子系统,与其它系统相互联系更为密切,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对公安事业的发展极为重要。警察是一种涉及面广,事物纷繁的职业,它需要有强劲的状态、丰盈的知识以及灵活的头脑。加强公共关系建设,必须以公安基础工作以及警队自身建设为中心,从外围创造良好意识形态和精神文化导向,构建和谐的职业发展环境。

一、树立新时期良好的警察形象。公共关系具有对外性,需要展现警察的职业形象和社会作用。从警察自身以及警队自身建设来看,无外乎在个人形象、职业教育、团队配合等方面入手,严格、统一使用职业语言、职业动作,规范展现。

二、积极创造文化育警氛围。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上古知识被不断翻新,先进意识层出不穷,警察作为社会面上的杂家,需要其具备丰富而又全面的知识。积极开展警队的学习工作,既有利于提高整体的文化底蕴,更能有效的服务公安实践工作。我认为树立儒警形象是很有必要的。

三、加强公安机关内外工作的协调。公安机关是一个集打击、管理、服务等多职能于一身的政府部门。各项工作都要围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一中心开展。在新时期,公安机关更要按照党委政府部署,结合时代特点,严格依法、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科学建立对外宣传组织,及时总结经验、事迹,广泛宣传。为公安各类工作提供良好的知识储备,服务现实斗争,使宣传与实战相互结合,减少内耗,共同促进公安事业有序发展。

四、拓宽交流渠道,加强国际合作。目前,世界各国处于一个趋同的变格过程。各类国际化标准也相继出台,要是警察保持生机和活力。必须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引入先进理念。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等模式,以提高警队整体素质,为警察职业国际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篇:浅议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浅议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加快,社会群众对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治安防范和服务群众等多重任务,日常工作涉及各种社会领域,与公众的接触面广,要想更好地履行职责,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充分重视公共关系。在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对内提升队伍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对外加强警民之间的双向沟通和理解,密切警民关系,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增进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警察公共关系的内涵

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活动与公众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是公安机关谋求内部团结、外部发展的重要手段。警察公共关系是警民关系在新时期的拓展和延伸,是在原有警民关系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新型警民关系。警察公共关系不单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还包括公安机关与其它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等之间的关系。

警察公共关系的实质可以概括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谋求互动,共创和谐”。公安机关只有加强内部管理,管严队伍、规范执法、完善警务,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

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在于发挥公安机关主力军作用的同

时,根据“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思路,广泛发动群众,开展主动安全防范,创新平安建设的社会参与机制,动员全社会共同构建和谐社会,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现状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对公共关系建设越来越重视,相继开展了“大讨论”、“大接访”、“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等活动,加强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如开展“大走访”、“警民恳谈“等,向辖区群众代表报告工作,主动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大力宣传典型,用典型来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不断地拉近警民之间的距离,赢得了群众的信赖、理解和支持,推动了公安事业进一步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警察公共关系还是很不平衡,公共关系危机现象也在不断增多。

(一)认识不够重视、民警热情不高。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对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方面的知识缺乏培训,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民警对公共关系建设不够重视,只是机械地按照上级的部署开展公共关系建设活动,民警开展公共关系活动的热情不高。

(二)公关措施太少、手段简单生硬。受传统公安宣传思维定势的影响,基层公安机关仍然是通过宣传手法进行类似公共关系建设的活动,使得开展公关的方法不多、措施不多,短期行为较多,重视长期的比较少。其实,公共关系活动不等同于公安宣传,公安宣传只是公共关系的途径之一,而且,大多数公安宣传只是单向传播,宣传常常是灌输式的,往往很难评价其效果。

(三)公关意识缺乏、阵地拓展不够。由于基层公安机关对于公共关系建设重视不够,理解不深,使得基层民警缺乏平时的公关意识,只注重上级安排的公关任务的完成,局限于公关工作,工作缺少主动性、针对性,很难在公众中形成效应。

(四)公关能力较弱、民警素质不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客观上造成人际关系越来越疏远,同时,群众的法制意识、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群众对警察服务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这些都增加了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的难度。部分基层民警的综合素质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治安形势,缺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技能,直接影响了警察公共关系。

三、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实践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实施警力、装备向基层倾斜的同时,牢固树立警察公共关系理念,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创造性,在公共关系建设方面作了不少努力,通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确立起一个热情服务、严格执法、清正廉洁、亲民守信的良好警察队伍形象。

(一)以恳谈活动为载体,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警民恳谈”活动旨在主动与百姓“零距离”沟通,倾听意见,切实掌握百姓的需求和意见,解决百姓的实际困难,得到了百姓的拥护而积极参与,使警民关系进一步融洽、和谐。“警民恳谈”的形式、对象、内容都不特定,民警与群众之间面对面、平等交流与沟通,很大程度上拓展了群众的发言权、知情权和参与权,开辟了一条新形势下增进密切警民情感、构建警民和谐关系的全新道路,对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较大的积极作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主动跟进服务,警民互动共创平安。当前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发展经济,但是发展经济也带来了各类矛盾的凸显,公安机关如何在“保平安、促发展”中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显得有为重要。落实“服务经济发展十七条举措”,在工业园区和风景点,及时设立警务室,适当安排警力,主动跟进服务,组织巡逻队伍和外来人口专管员,警企携手共创造和谐安定的发展环境,切实营造了全社会都能理解、关心、支持公安工作,共创和谐平安环境的良好格局。

(三)加强典型宣传,树立警察良好形象。基层派出所民警经历的大都是一些家长里短的琐事,但为民服务无小事,只要真心诚意为百姓办实事,都能体现出民警博大的爱民情怀,其实,通过社区民警真心为民的小事宣传同样可以打动人,达到树立警察良好形象的目的。

(四)提升队伍素质,构建和谐警营。近年来,公安机关以“轮训轮值”和岗位练兵活动为契机,加强民警基本体能、基本技能、基本礼仪等日常训练,全面提高了基层民警整体的综合素质。要认真扎实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风建设年等活动,从而使全体民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进一步端正了警风,树立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当前,在提升民警素质的同时,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关爱民警,从优待警措施的落实。在公安工作面临的任务艰巨繁重的新形势下,民警的工作、生活节奏更为迅速,压力更为巨大。因此,公安机关要切实关爱民警身心健康,帮助民警解决实际困难,激发民警工作热情,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途径

群众是开展公安工作的力量来源,是公安工作发展的根本保证,离开了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公安形象危机不可能从根本上改观。警察公共关系的好坏在于民警本身,作为公安机关可以影响别人,改善形象,但更可以改变自己。所以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自己的行动影响社会公众,主导警察公共关系的改善。

(一)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派出所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内部公共关系建设要以人为本,公安机关处于公共关系的主导地位,是影响公共关系的主动因素。坚持科学治警,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民警的综合素质,是夯实警察公共关系与社会各界互动的基础。一是抓思想教育不放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三会一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思想道德建设等手段,教育全体民警用法律意识审视警务活动和警民关系,突出公安民警高尚品行、人格和精神境界的培养,从根本上筑起防止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做到严格、公正执法,文明、规范执勤。二是抓执法质量不放松。抓好执法质量的根本方法是靠制度。加强对办理行政、刑事案件每一个环节的跟踪监督,着力监督体系,从根本上规范警务活动,保障执法质量不滑坡。三是抓素质强警不放松。从狠抓正规化入手,突出政治、业务、文化、法律素质的提高和养成,做到思想上重视,组织上健全,内容上具体,措施上落实,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应用性和实践性,以提高做好公安工作的能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四是抓从优待警不放松。基层派出所民警工作琐碎繁杂且无休无止,休息时间不能得到保证,不仅承受着繁重的工作压力,还承受着各种来源于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心理压力,从优待警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民警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包括生活、工作、心理等方面,同时应丰富警营文化,从而达到凝聚警心、构建和谐警营的目的。

(二)建立外宣机制,增强派出所工作的透明度。通过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派出所工作的实际情况,提高全社会对派出所工作的认知度和人民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认同感。首先是要运用恰当的传播手段。通过与人民群众进行各种信息交流,在派出所与群众之间架起一座彼此沟通、互相理解的桥梁,争取群众的最

大支持。可以充分运用社区宣传资源,向辖区群众宣传公安工作和防范知识。通过警校共建、警企联谊、警民联防等形式来组织警民互动,赢得公众的支持、理解。同时,加强典型宣传,挖掘民警亲民为民便民事迹,树立良好形象,拉近警民之间距离。

(三)增强全警公关意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树立,离不开每一位民警的努力和付出,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了解往往是从每一位民警身上得到的。在日常公安工作中,派出所民警与公众直接打交道的机会和时间最多,责任区民警对待群众的态度就代表了整个派出所甚至于整个公安机关的服务形象,基层派出所民警的一言一行在当地老百姓心目中就代表着人民警察的形象。因此,派出所民警应时时处处注意自身形象,在打击处理、服务群众、基础排查等每一项工作中,既要注重工作效果,也应借机推介自己,适时宣传便民、利民、为民做法,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四)切实做好公关,营造警察公共关系良性发展格局。增进公众对警察公共关系的良性循环,不断强化基层派出所的正面形象。巧妙运用借势、顺势、造势等公关手段及技巧,精心开展公关活动,活动应取得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等支持,借助可以借助的一切力量,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增强公众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在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中,我们必须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切实考虑到群众的利益,想群众之所想,这样才能使警察形象更加深入民心、使公众更加满意,从而实现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创造和谐的警民关系,不断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上饶县公安局:苏纲青)

第三篇: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公安工作一项永恒的主题

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公安工作一项永恒的主题

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公安工作一项永恒的主题。“公安”姓“公”,“公”字涵义深远,从多角度确定了公安工作的方向、性质、特点,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表明了公安工作的“公共性”。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内涵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扩大,经验教训也不断增多,逐渐成为公安理论和实践研究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当前国际、国内复杂的时代背景中,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意义凸显,任重道远。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了新世纪以来最为严峻的挑战。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必然反映和折射到社会领域,社会矛盾的敏感性、关联性、突发性增强,“燃点”降低、“触点”增多。公安机关作为“窗口”部门,接触面广人多,一举一动都在群众的眼里。同时,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彻底改变了公众接受信息的方式和舆情环境,给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带来了诸多难题和挑战。公安部党委把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列为“三项建设”的战略部署之一,正是基于对当前警察公共关系现状的深刻认识。

我省处于XX前沿,毗邻XX,地理位置特殊,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敏感性、复杂性尤甚。如何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摆在我省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常新的大课题。我认为,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要树立“四种意识”,做到“四个坚持”:一是树立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公安基层基础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意识,坚持把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理念贯穿到整个公安工作中去,为公安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树立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提升公安队伍形象重要一环的意识,不断扩大公安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进一步树立广东公安队伍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形象;三是树立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有效途径的意识,加强执法为民宣传,大力推进“服务措施一网办”,努力促进警民和谐;四是树立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公安机关应对当前复杂舆论环境必

备能力的意识,努力占领舆论制高点,掌握话语主动权,提升公安机关应对公共危机的水平。

《警察公共关系实务》是广东省公安厅和广东警官学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省近年来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实践编撰的理论性、操作性很强的书籍,书中对如何制定本区域警察形象战略和公关工作计划、如何在日常警务工作中挖掘公安宣传亮点、如何应对新闻媒体采访及处理涉警危机、如何利用警察公共关系推进专业警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等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图文并茂的解析指引,可作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参考课材。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群众是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成败的裁判员。希望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充分认识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性,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做起,真正把工作做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人人争当“马天民”式的好民警,通过一件件好事的办理、一件件实事的解决,真正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走出一条具有广东公安特色的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之路!

第四篇:新形势下如何构建警察公共关系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

新形势下如何构建警察公共关系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公安工作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全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要关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和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如何构建与社会、群众的关系也就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在全国“二十公”会议上,公安部领导提出要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毫无疑问,警察公共关系已成为新时期公安机关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立新型警民关系、实现警民关系良性互动的重要体现,是公安工作转型、树立警察公共形象的关键要素。那么,在新形势下如何构建警察公共关系、如何实现警民关系的良性互动从而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在此笔者粗略地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警察公共关系的概念 首先来了解公共关系:英国公共关系学会为公共关系下的定义是:公共关系的实施是一种积极的,有计划的,持久的努力,以建立及维护一个机构及其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美国《公共关系新闻》认为:公共关系是一种管理当局的职务,这职务是估量公众的态度,使一个机构的政策与程序和公众利益一致,并执行一连串有计划的行动以赢得公众的了解和接受。1978年8月在墨西哥城召开的世界公共关系协会大会上通过定义:公共关系的实施是分析趋势、预测后果、向机构领导人提供意见、履行一连串有计划行动以服务本机构和公众利益的艺术和社会科学。

再来了解警察公共关系: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双向信息传播,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赢得公众理解、支持和合作,最大限度获得公安事业成功的一种管理功能和工作艺术。这是对警察公共关系含意的高度概括和精准定义。

笔者以为,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和途经,加强与社会、人民群众之间的双向联系与沟通,从而在人民群众中推行政策措施、了解群众意见并制定既符合法规又符合民意的管理政策措施、最终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形象、维护社会和平的新型公安管理和工作形式;警察公共关系则重于警察内部公共关系工作体系的建立进而向外延伸到与群众良好关系的建立,是通过建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内部公共关系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等一系列有目标、有步骤的行动而逐步实现的。警察公共关系的服务对象是警民关系,其确定的目标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现仅就狭义方面说说。从狭义上来说,警察公共关系确定的目标也即是公安工作的根本目的所在,是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认识,建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同社会大众的良好关系,树立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从而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支持,进而积极参与到公安机关的管理及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学习中来,从而达到顺利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警民关系现状及其成因

既然警察公共关系是服务于警民关系的,那么,要讨论警察公共关系,先让我们讨论一下当下的警民关系。

警民关系最关键的一点是人民看待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态度,而这一点,只要看一看历次的基层评议机关作风结果便知:公安机关特别是交警部门的排名始终是靠后的,然而,我们知道,人民警察的工作是最危险、最辛苦的,人民警察是付出最多得到最少的,也是最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但为什么就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呢?说到底,并不是人民警察们没有做,也不是人民警察做得不够,做得不好,而是人民警察们同人民群众缺少沟通,甚至是远离群众,高高在上,使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缺乏正面的认识,对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缺乏正确深入的了解,群众对人民警察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打击罪犯、抓人、关人、执罚上,而对于人民警察服务人民、人民警察维护法律,从严执法的正确性上却鲜有看到甚至根本没有认识到。还有,个别民警在日常执勤执法工作中,由于方式方法不对、或者态度恶劣、或执法水平参差等原因,导致工作或多或少存在不足,让群众对警察工作产生误解。从表面来看,目前警民关系较平稳,但深入去看,或从今后的发展来看,目前的警民关系还有较大的改善空间。

三、当前警察公共关系现状及其成因

(一)当前警察公共关系现状:虽然在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法治相对较建全的国家,警察公共关系早已是公安机关及警察日常工作的必备课之一,开展警察公共关系的方式方法也多种多样,有的还请专门的公关公司来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但警察公共关系在中国还是个新事物,从前几年警察公共关系理论的提出到随后部分城市开始进行试点并设立相应的机构(一般都是“警察公共关系科”或“警察公共关系室”之类),总体来说,当前的警察公共关系还处在初期或者起步阶段,除少数城市成立了相应的机构(试点性质的)外,大部分城市还停留在理论调研阶段,根本没有相应的机构或者在成立相应机构的条件,更不要说开展专门的活动了。

在之前和现在我们开展的某些活动可以被归纳到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范畴,比如开展的爱民月、日常的下乡宣传等等,但那些都是比较片面的,不系统的。我们说,警察公共关系活动是多方面的,有法律宣传方面的,有警察公共形象宣传方面的,有日常执勤执法方面的,有日常服务群众方面的等等。人民警察执法的目的就是为群众利益服务的,虽然在日常工作中,对法律法规和执勤执法方面的宣传有所侧重(虽然对执勤执法方面的宣传仅仅停留在向外报送信息,并未真正将执法活动与警察公共关系形成一种紧密联系),但在其他方面特别是涉及到警察公共关系的核心部分——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正确认知上却鲜有进展,这就是当前警察付出了,也进行了一些相关的宣传活动,但部分群众仍对人民警察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正面的评价,对警察的总体评价不高。众所周知,公安工作具有强制性的一面,在日常执勤执法活动中,难免会对有违法行为的群众进行强制性处罚,在未有充分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前提下,群众对警察执法活动的认知就难免存在偏颇,甚至产生怨言,表象上仅仅是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产生负面认知和评价,更深层次,可能用“隐忧”来形容也不为过!

同时,还存在其它方面的不足:一是当前的宣传未形成社会化的宣传体系。部分行业或者单位都认为只要自己做好本职工作就行,至于公安宣传,有公安机关和警察。因此,开展宣传就成了从事宣传的警察单打独斗的事了。特别是对一些厂企的宣传,有时民警为进厂开展一次活动,需要多次联系,但厂方总是以生产任务紧、没时间等为借口推脱。就算最终进了厂开展了宣传,但时间也往往就十几二十多分钟,内容也仅仅是讲讲案例、学学相关的常识,然后就是强调一下学法守法的重要性,要求员工要遵守等等,时间短,内容少,形式单一,活动的重点不在警察公共关系;二是未能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喉舌作用。当前各新闻媒体的公安宣传还仅仅停留在对突发事件、重大案件、重大政策以及一些新奇的案件的报道,而这些仅仅是新闻而已,对提高公众对公安工作的认识,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作用有限。三是各相关职能部门也存在“放权”思想,认为公安宣传就是公安机关和警察的事,与己无关。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警察公共关系的发展。

(二)造成当前警察公共关系现状的原因

造成当前现状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主观方面,一是只管执法、打击犯罪等片面注重业务的传统观念在警察队伍中没有彻底清除,民警的日常勤务仍以业务工作为中心,警民关系状况在警务工作中仍然没有占据应有的地位,导致公众对民警的评价也只片面地以他们的工作成绩大小为依据。公众对一件事物的认知,有主动和被动两个层面,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公众不可能(或者不敢、不愿主动接近和了解公安工作),因而只有被动认知这一个选择,而民警的这些成绩在公众眼跳是无法具体量化的,他们只被动地从民警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去评价。

二是少数警察以管人者自居,执法态度不好,方式方法粗暴,漠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待群众态度冷硬横,甚至有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严重影响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是缺乏有效地正面宣传意识。由于民警在日常执法时,只注重业务,不注重对群众开展有效地正面宣传,没有把执法工作同有效正面宣传人民警察工作,提高和改善人民警察公众形象的高度来认识,不善于正确运用各种有效措施和正常的信息传播渠道疏通警民关系,造成人民群众对警察产生疏离感和不信任。

客观方面。一是民警的工作性质容易造成警民关系紧张,影响民警公众形象。警察工作大都带有干涉、强制、禁止、取缔等管理性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种种原因,以及上述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群众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对国家法律、对民警执法上存在认知偏差,很容易造成警民关系的隔阂与对立。

二是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警民沟通机构、机制和渠道。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需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此背景下,公安工作的理念和方式方法也应相应地发生变化,简单来说,百分之百“专制专政”式的公安工作应予剔除,取而代之的应是服务与专制并重的公安工作方式,服务对象是守法的群众,专制对象是违法与犯罪者。如何让群众认知到公安工作的这种性质并接受这种公安工作模式进而支持公安工作?这除了公平公正执法给群众以清正廉洁的公安形象外,恐怕加强与群众有效沟通、正确地开展有益的宣传公关活动是最有效的方法了。然而,目前,除少数城市有试点性质的警察公共关系机构外,全国大部分城市都没有专门的警察公共关系机构,仅有从事公安宣传的部门,而且,在警力和人员配臵上也相对较少,98%以上的警力投放到日常的执勤执法上,进行日常宣传的也就2%的警力,且大部分都是兼职,主要的宣传工作也是从事一些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不但方式方法简单,而且形式也相对单一。与群众的沟通渠道也就在于平常的一些法律宣传上,更不用说建立有效和多样化的沟通渠道和机制了。

四、如何构建警察公共关系 目前,在全国其他地方已有建立警察公共关系专门机构和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工作机制,这为我们建立和运作警察公共关系机构与机制提供了学习借鉴机会,在全国“二十公”会议上,公安部有关领导就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为我们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工作提供了动力。可以说,警察公共关系已从专家学者口中的讨论和实验到了公安机关真正大范围实践的时候了。如何构建警察公共关系呢?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内部制度和机构体系建设; 大家知道,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公安工作对我们的要求的不断提高,警察公共关系必将越来越显得重要,单靠以前那种零散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宣传方式,是难以适应和满足未来公安工作需求的。

要想一项活动顺利开展下去,首要工作是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机构,对于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如何将这个全新的事物从专家学者的理论变为公安工作中实际的行动,变为群众看得见的活动并被群众接受,概不例外也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和工作机构。

1、建立和完善警察公共关系制度是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基础保证。对于如何建立警察公共关系制度?建立什么样的警察公共关系制度?目前都还在摸索阶段,笔者认为,该制度必须符合或者满足下列几个要求:可操作性;适应性;广泛性。

所谓可操作性是指在实际工作中,要具备可操作、易于操作,适应性是指要能符合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公安工作实际,由于公安工作的性质决定公安机关不可能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公关”工作中,因此决定开展警察公共关系的社会性、公开性,也就要求制定该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此项工作与社会的接轨,适应社会活动的需要。广泛性是指该制度必须考虑到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所必须的方方面面,比如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活动经费来源、社会动员、法律保障等方面。

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警察公共关系的职责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但参与的活动主体却是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换句话说,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组织者是公安机关和警察,但实施者大多是社会组织和群众,这就充分保证了社会和群众能最大限度地参与其中,也让群众易于接受。同时,开展警察公共关系的经费主要为社会资金,这是因为国家有相关的立法,能保证公安机关合法使用各种社会资金,而中国当前还无法从法律上对此予以保证,所需各项费用大多来自财政(部分基层单位甚至没有从财政上得到任何宣传经费),不足的靠单位自筹,却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保证。

2、建立和完善警察公共关系组织机构是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实体保证。也就是说,只有建立了专门的从事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机构,警察公共关系才能真正进入到日常公安工作中去,否则,没有真正的实体或机构去开展此项活动,一切都是纸上谈兵!这一点是众所周知也是勿用臵疑的。

至于机构的建立,当前各级公安机关都设有专门从事宣传的部门,只不过现在的宣传部门警力有限,职能单一,具有警察公共关系工作经验和能力的人员缺乏,因此,只要将目前从事宣传部门的机构从人员编制、职能等方面进行扩充,便是一个完善的机构,且由于目前各级的宣传部门较全,对于改编为警察公共关系机构也较为容易。有专门的机构还不够,毕竟专门的机构人员不可能很多,主要还在于形成一种制度和习惯,专门的警察公共关系机构是组织者,负责统筹本单位的警察公共关系事务,并组织和构思具体的有关活动,而全体民警都要参与进来,让每个民警都成为警察公共关系实施者和宣传员,在日常执勤执法时,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注意保持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和亲民爱民形象。

(二)与外部的联系和社会体系的建立;

不是说建立和完善了内部的制度和机构,就万事大吉了,有了完善的内部制度和机构,外部环境或者外部关系的运用也是警察公共关系成败的关键,而且,可以说还是决定性的因素。换句话说,警察公共关系的着力点在“公共”二字上,他不是简单的、一般意义上的“公关”行动,也不是公共关系学中的一种简单化的行为学说,他带有社会责任、公关、公共环境和行动、社会认识、法律责任和义务、国家行为,还包括道义等,他的“公共”二字就体现在警察公共关系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社会行为、群众行为,也因此,他需要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也因此,需要公安机关在建立和完善警察公共关系内部制度和机构的同时,也要加强同外部社会的联系,建立固定的外部机制和社会公共宣传体系。

在某些国家,公安机关不但自己想尽一切办法,利用各种方式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即所谓的“公关”活动),宣传自己的形象,争取人们的支持,还利用所谓的公关公司开展公关活动,他们的这种公关活动不单是对政府、对上级,也对普通群众,一为吸引普通群众积极参与,二为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还连带实现其它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利益这一点我们应该摒弃),我们国家在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时,完全可以借鉴那些有成功经验的国家警察部门的做法,一是公安机关内部开辟多渠道、多方式的公共关系活动,二是也可以利用社会团体甚至专业的文化传播公司来组织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或出版警察公共关系期刊,三是宣传面扩展,在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宣传时,应跳出当前仅从法律法规方面入手宣传的单一模式,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各个方面尽可能地向公众展示,当然,重点在于宣传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当群众相信你是在为他们而辛苦时,他们才会支持你。四是加强与地方一级政府的联系与沟通,直入社会底层、普通劳动群众,还可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大力宣传警察形象等。

(三)开展警察公共关系的几大板块 警察公共关系不再是单纯的法律宣传,其目的也不再是单一地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而是一种包含有法律宣传、警察形象展示、争取公众参与和对国家政策及管理措施的理解、支持的综合性宣传活动,因此,警察公共关系应从以下几大板块开展:

1、法律宣传 这是首要的任务,要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至上观念和自学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这一点,在当前的宣传活动中已有体现,但还未形成系统性的工作,特别是部分基层单位,所开展的宣传活动仅仅是上级部署的活动,自行组织的活动较少,就算有,也是零碎的,不系统的,在今后的宣传工作中,要致力于宣传体系的建设,形成系统化的宣传工作模式。

2、警察形象宣传

这是重点。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目的是“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认识,建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同社会大众的良好关系,树立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从而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如果不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植到群众的心中,上述目的是难以达到的,一个形象不好的人要赢得人们对他的好感并对其工作的支持是十分困难的,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公安机关也是如此。

3、日常工作宣传

将我们平常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告诉群众,让群众知道我们在做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做得怎么样。或者说,也叫警务公开吧。有的时候,公开,真诚地公开是最好的宣传。

4、服务群众的宣传

公安工作本来就是服务群众的,但现在群众对此不理解或者不知道,怎么办?通过警察公共关系宣传活动来告诉他们!

结束语:

总之,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就是要让公众更广泛地、更自觉地参与到公安宣传中,让更多的群众知道并理解公安工作,从而大力支持公安工作。开展警察公共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我们通过长期不懈地努力,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发扬滴水穿石的精神,通过立法保障、公安机关内部及社会化宣传体系的建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构建完善新形势下的警察公共关系机制,为顺利开展公安工作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和谐社会提供根本保障,从而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

第五篇:加强新时期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全国“二十公”会议要求“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伴随着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高举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矫健步伐,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执法主体之一,在社会舞台上担任重要的角色,其警务活动和形象,直接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已越来越成为广大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特

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公安机关的性质、特点、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做好当前的公安工作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认真研究警察公共关系,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对推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信阳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长根同志,高度重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多次强调要加强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察公共关系建设。面对这个较新的课题,我们都应有一个学习、理解、实践的过程。现就加强新时期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谈点粗浅的体会:

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积极、持久、有计划地运用各种信息和传播沟通手段,加强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合作,不断促进公安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从而为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创造条件的警务运作模式。

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条件。它是由公安机关、公众和传播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公安机关是警察公共关系的主体,公众是警察公共关系的客体,传播则是连接公安机关与公众的桥梁。警察公共关系的本质是公安机关运用传播手段开展的活动,其任务是协调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它的职能是促使公安机关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时期警务活动在公众中产生的效果和影响,提出公安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计划并付诸实施,同时通过传播和沟通,再收集反馈的信息,对下一阶段的警务活动进行新的策划。警察公共关系的目标是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的形象,为公安工作取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取得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精神是诚实、开放、互惠互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以实现的一种载体。

警察公共关系有它广泛的外延和深邃的内涵。在外延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众关系。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公众是指与公安机关存在着某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从而发生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公安机关内部和外部的社会群体,它与政治学、社会学中的公众概念有明显的区别,不仅由人群构成,还包括政府、社区、媒介等机构。公众是公安机关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工作的重要对象,因此,公众对公安机关确立警察公共关系的认同和参与程度,直接影响警察公共关系的成功与否。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公众对公安机关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力,公安机关必须通过正确处理各种公众关系来确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

其次是传播媒介。警察公共关系是一种传播沟通与合作活动,公安机关要建立警察公共关系,就必须广泛与公众进行接触。将信息或观点有计划地向公众进行传播,则是公安机关与公众进行沟通的中介和桥梁。鉴于维护社会的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是党、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望,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就应当是双向的,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一方面,公安机关通过发布信息给公众,使公众透彻了解每一个时期的公安工作和治安形势,从而积极地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心、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又不断地了解公众对公安工作的客观评价,知道公众的愿望和要求,发现公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公安工作的思路和布局,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如警方开辟的警界播报、治安信息联络员、行风监督员等。

第三是形象使者。警察公共关系是一种以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为目的的管理活动。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是警察公共关系的主体,不但主导着警察公共关系的走向,而且左右警察公共关系的状态。在日常公安机关开展的所有警务活动中,都是围绕公众的利益进行的。公安机关形象的好与差,不但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在社会的知名度和满意度,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庄严和声誉。因此,公安机关只有树立起一个能被公众接纳、得到公众信赖和支持的良好形象,才能和公众之间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关系,才能有利于公安工作的开展与发展。应当明确,公安机关形象是警察公共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精髓。在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公安机关形象,是形成良好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要素。

在内涵上主要表现在警察公共关系意识,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警察公共关系意识是警察公共关系的灵魂,是公安机关每位民警必备的基本素质。而有了这种意识,才具备建立和发展警察公共关系的内驱力。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形

如何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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