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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诉状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22-112912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6 20:22: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交通事故上诉状

交通事故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丁x,女,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友谊街x号院x号楼x号。系死者张x之妻。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男,1949年5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熊儿河路xx号院xx号楼x单元xx号。系死者张x之父。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xx,女,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xx号院南院x号。系死者张x之母。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俊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XX,男,195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XX乡XX村X组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XX,男,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XX乡XX村X组XX号。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_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中的第二项,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谢XX驾驶车辆与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张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谢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被上诉人谢XX未按照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未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应当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被上诉人谢XX负有严重的过错责任。且在交警队和法院庭审中多次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被上诉人谢XX都拒绝出示。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在客观上也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同时也使上诉人错过了向交警部门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机会,其行为是在恶意规避自己的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合理判决,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法院庭审的一个重要功能。鉴于被上诉人谢XX拒绝出示驾驶证的行为主观上有逃避责任之嫌,我们有必要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维护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权,增加被上诉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以维护案件的公平公正。

二、死者张X没有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上诉人谢XX驾驶的车辆和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后张X因抢救无效死亡。因张X的过错导致其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张X从这一层面上属于侵权人。其因违章驾驶所导致的侵权赔偿责任系侵权之债,属于其生前个人债务,应当以张X的遗产进行赔偿。而张X生前并没有遗留任何个人财产,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张X的生前债务包括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侵权债务应当归于消灭。法院判决上诉人丁X、张X和国XX赔偿原告谢XX医疗费于法无据。

三、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均表示放弃对死者张X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根据此法条的规定,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等三人因为放弃继承死者张X的遗产,也就没有为死者张X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的义务。因此,三上诉人无须对死者张X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_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丁 X

张XX

国XX

二0一一年九月八号

第二篇:交通事故上诉状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

篇一:交通事故上诉状

交通事故上诉状[格式样本

]

交通事故上诉状(二审)

上诉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xx号。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94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_)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而不是车主上诉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第1条第3项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另一方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经释明后,仍坚持不起诉另一方的,视为其放弃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列明当事人。在判决承担责任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一方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作出认定即可,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而肇事司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拒不承担任何责任,严重错误,致使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被上诉人申请一审人民法院进行残鉴定时,未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就径直委托郑州市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审法院未经双方协商就径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严重错误,被上诉人的伤情根本不构成9级伤残。显然,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不论决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且程序违法,因此,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篇二: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张三(化名)住址: 身份证号: 原告二: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一: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钟七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等共计738234.5元;

2、判令被二、三、四在上诉请求1中被告一保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2_年4月25日被告二驾驶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从寮步方向往南城方向,发生交通事故,车身从郭二身上碾压过去,造成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的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四,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肇事车辆投保单位为被告一。202_年7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东公交认字[202_]第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二与被害人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被告从未出面协商处理,至今未给家属一个交代。由于被告钟**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本次事故,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

二、被告三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起诉金额计算附表:

篇三: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本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张某,男,30岁,汉族,司机,地址:

被上诉人:李某,女,30岁,汉族,无业,地址:

原审被告:马某,男,38岁,汉族,车主,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_)新民五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故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

一、误工费的计算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吴俊林在住院期间,一直声称自己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但在开庭时,却出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证明。证明吴俊林的工资为1900元,另外每个月支付其通讯费150元,合计202_元。上诉人认为,这份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另外,工资的损失不应当包括通讯费,因为通讯费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联系业务而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收入来源,不能算作工资,故工资不能够按202_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一审答辩,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故要让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应当以吴俊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以伤残鉴定作为计算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的一审原告吴俊林没有能够证明其花费的交通费与自己的住院有联系,特别是在时间上,其提供的票据与其住院时间根据不能够一致,而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支持了吴俊林的交通费的请求,是错误的。

三、关于吴俊林的医疗费,也有一部分与要次交通事故无关。

从医院的病历中可以看出,吴俊林在治疗过程中,用了进口的贵重药品,有与医院签订的“使用贵重药品协议书”。另外,有明显与本案无关的治疗和用药。在医院的病历中,看到吴俊林在住院期间治疗了一些与脖子无关的病。所以,这部分费用应当予以减除,而一审法院全

额支持了其医疗费14109元是错误的。

另外,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上诉人,而与刘英武无关,故不应当由刘英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之,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在计算上都存在一些明显错误,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此 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_年8月17日

第三篇:交通事故纠纷上诉状

交通事故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省**市**区城西办事处鸿升社区**北路鸿升小区蝴蝶公寓二楼。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彩华,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土家族,住**市**区城北****监狱宿舍**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晓云,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市**区城东洞庭大道东段附*号。

上诉人因原告彭彩华与被告郭宏明、**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2_年7月23日做出的(202_)武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明显偏袒被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明显偏袒被告。

(一)本案原告委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2_)临鉴字第2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自**托,且鉴**果与事实不符,其中:------.一审法院应不予认可,且一审中被告又声明对自**托的结论不应认可,故被告无需申请重新鉴定。

(二)、**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2_)临鉴字第2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如当事人后期手术成功则无需长期药物依赖,被告至今未行后期手术,成功与非,尚未自知,一审判决仍将后期手术费用及长期药物依赖一并判予我司赔偿,一审对其事实认定不清,且明显偏袒被告,不能领我方心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二O一二年八月一十三日

第四篇:民事上诉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在XX经济开发区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系受害人XX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X市X镇X村X组X号。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赔偿受害人死亡 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标准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二、上诉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对被上诉人XXX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应依据以 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为依据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四、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承担按份责任。其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XXX与上诉人公司驾驶员XXX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认为,但被上诉人XXX驾驶苏Maxxx号中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使至有T型路口和让行标志的X市X镇X村X组丁字路口右转弯过程中,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与XX驾驶的苏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事故,XXX在避让过程中,与停靠在路西边跨坐在苏X号电动自行车上的受害人发生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经X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XXX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XXX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XXX不负该事故责任。前述事故的发生是XXX与XXX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无共同过失,两者之间的侵权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是一种间接的结合,从而造成了受害人死亡损害后果,应当根据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侵权应当属于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所以上诉人应承担按份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在XX城区,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XXX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颁发的X房权证XX字第X号、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的证明,XX市XX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城区。其理由: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规定,凡外来人人员在市区或镇区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必须满足二个条件,1、是经常居住地来源于城市,2、经济收入来源于城市。即“伤亡者事故发生时必须在城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在居住期间连续性12个月以上的经济收入来源均来自城市”,其赔偿标准才适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但上诉人只提供了购房等证明,并没有提供经常居住地和经济收入来源均来自城市的证明来加以佐证。

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XXX经常居住地在XX市区,应由被上诉人提交XXX在XX市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城区。现在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实在XX市区购买了房屋,但并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就在XX城区,依据现行户籍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生活、学习应当办理居住证明,显然在一审诉讼期间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加以印证,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在XX城区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三、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即被扶养人)X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酌定X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限为X年,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目前对“是否残疾、残疾等级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法院应当以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在没有对其残疾进行司法鉴定因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而作出赔偿X年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综上,一审判决存在多处明显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二○XX年X月X日

第五篇:上诉状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被上诉人1:(原审被告)1: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身份证号码:4521XXX,联系电话:138XXX。

被上诉人2:(原审被告)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号,联系电话:13XXX077X--XXX。

被上诉人3:(原审被告)中国XXX有限责任公司XXX支公司,负责人:XXX,联系电话:077X--XXX。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X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告共同赔偿XXX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XX元整,丧葬费人民币XXX元整,共计人民币XXX元整,先由中国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不足的部分由被告XXX共同赔偿;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经过质证和审查就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X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现场勘

查、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的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202_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被界定为一种证据,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的一种证据材料。这种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庭质证和法院的依法审查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是进行民事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抗辩,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审查,并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XXX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被告XXX是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XXX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书,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事故时,对XXX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竟然、、、、、、、、、、进而科学的分析出XXX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反而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XXX饮酒驾驶车辆上道行驶”、、、、、、、、主观性较强的认定XXX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然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对被上诉人、死者XXX而言缺乏公平、公正性。

三、本案事实不清楚。

1、关于限速问题没有查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注明该路段的最高限速,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小时40公里。

2、肇事车的事发车速问题没有查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没有查清双方的行车速度,而按现有科学技术条件,是完全可以通过车辆刹车痕迹、车辆受损的程度和车辆被撞出去的距离等情况推测出近似于真实车速的。

3、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不能看出XXX驾驶车辆占道行驶,交警是根据当时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车辆的摆放位置及与地面的撞击点来分析XXX占道行驶是显失公平的。

4、肇事车并没有经过有正规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无法确定被告的肇事车辆是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XXX饮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XXX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实上XXX并没有事故认定书中所认定的会车时占道,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相反、、、、、、、、、都戴了安全帽;从事故现场的照片并不能看出XXX会车时占道,而且从摩托车碰撞的程度来看当时摩托车的车速并不

快,认定XXX负全责是不公平的。被告XXX驾驶的、、、、、、、没有鉴定资质的汽车修理厂、、、、、、、鉴定的结果也是错误的,因此被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肇事车辆、、、、、、、、、、、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先由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XXX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根据《202_年X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得出XXX的、、、、、、、、、、、、、总额计算XXX元×XXX个月=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不管是经济方面还是精神上都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害,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

具状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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