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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22-112553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2 01:17: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XX层、XX层、XX层、XX层 单位代表人:张XX总经理

被 申 请 人:刘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市XX区XX支路XXX弄X号XXX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浦劳人仲(201X)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事实

认定错误。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有据,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裁决中认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属事实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不但违反公司考勤规定无故旷班,而且还在工作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工作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包括:“员工手册及签收单”、“考勤记录”、“请假单”、“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

根据被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和请假单来看,两者所展现的事实是相左的,被申

请人有伪造考勤记录的嫌疑。其一方面提供了考勤的记录,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请

假单,被申请人在请假期间还能够提供考勤记录,这两者显然是矛盾的。被申请

人提供的“考勤记录”这一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关于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系申请人群发给其员工的工作邮件,其

他员工均已收悉,且都按照签到方式进行了正常的签到出勤,并向仲裁委员会提

交了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被申请人却否认邮件和签到记录的真实性,显然是无

理的狡辩,是为了逃避相关证据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

再次,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录像资料”无法证明该录像未经

剪辑增减,因而认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是严重的认定错误。在仲裁争议中,申

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已先行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的责任承担,被申请人则应承担余下的举证责任,对于该录像资料真实性的鉴定申请应由被申

请人提出。

仲裁委员会对于争议事实的认定是武断、不正确的,在申请人提交的诸多证

据和被申请人一方存在的诸多疑点面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而对争议事实

做出了错误的认定,实属对申请人权利的损害。

二、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违反

法定程序。

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

己所主张的相关事实。虽然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倒置,但是在仲裁阶

段,申请人已就相关争议事实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其中包括“改变考勤方

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

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表示质疑却始终未提供相反之证据证明其主张,仅仅是单方

面表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如果其否认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当庭提出对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是免除

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是将举证的顺序进行倒置。申请对相关证据的鉴定属于

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其消极地怠于承担举证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仅表示无法确认内容的真实性,但仲裁委员

会并没有否认也没有权力否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没有建议被申请人

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更没有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径直决定将申请

人提交的电子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和录像资料不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定

程序,导致了严重的程序不公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申请人认为,浦劳人仲(201X)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

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第二篇: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号X

法宝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嘉劳人仲(202_)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陆XX)在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2_年4月1日至202_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于202_年3月31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予以明确确认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与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202_年1、2月份未发放的10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500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按照申请人的经济效益以及被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而给予是否发放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之久,却一直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

202_年1月,被申请人陆立坚出勤天数为12.69天其应发工资为1668.03元,但当月陆立坚领取工资为202_.37元。

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202_年3月份全勤工作错误。被申请人202_年3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天数为11.38天,此项有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双方确认的“刷卡汇总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请假单等证据证实,所以申请人三月份得工资为1226.7元。而不是裁决书上的2566.43元。

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三、经核实202_年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陆XX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却多领取工资却故意隐瞒,不予退回公司。其中202_年1、3、4、5、6、9、10、11、12月均未过到全勤工作,却以全勤领取工资,202_年共计多领取工资4514.35元。202_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领工资841.34元。上述款项,5355.69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退回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认为,嘉劳人仲(202_)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律师推荐)

本文编著:胡启栋 律师 转自上海胡启栋律师法律服务网

原文链接: http://www.law-sh.net/newDetail.asp?ID=430&bname=劳动争议&sname=常见问题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号6层 法宝代表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陆某某,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XX号202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嘉劳人仲(202_)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陆某某)在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2_年4月1日至202_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于202_年3月31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予以明确确认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与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本文编著:胡启栋 律师 转自上海胡启栋律师法律服务网

原文链接: http://www.law-sh.net/newDetail.asp?ID=430&bname=劳动争议&sname=常见问题

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202_年1、2月份未发放的10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500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按照申请人的经济效益以及被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而给予是否发放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之久,却一直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

202_年1月,被申请人陆某某出勤天数为12.69天其应发工资为1668.03元,但当月陆某某领取工资为202_.37元。

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202_年3月份全勤工作错误。被申请人202_年3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天数为11.38天,此项有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双方确认的“刷卡汇总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请假单等证据证实,所以申请人三月份得工资为1226.7元。而不是裁决书上的2566.43元。

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三、经核实202_年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陆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却多领取工资却故意隐瞒,不予退回公司。其中202_年1、3、4、5、6、9、10、11、12月均未过到全勤工作,却以全勤领取工资,202_年共计多领取工资4514.35元。202_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领工资841.34元。上述款项,5355.69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退回申请人。

本文编著:胡启栋 律师 转自上海胡启栋律师法律服务网

原文链接: http://www.law-sh.net/newDetail.asp?ID=430&bname=劳动争议&sname=常见问题

综上,申请人认为,嘉劳人仲(202_)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篇: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xxx;单位代表人:xxxx 董事长

被 申 请 人:x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住址: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穗劳人仲案〔201 〕xxxx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律程序

在穗劳人仲案〔201 〕xxxx号仲裁案中,被申请人自称是申请人员工,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但在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合同、招聘记录、社保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任何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的情况下,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了立案受理,其立案受理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程序。此外,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出了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然而,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就申请人提出的抗辩事由进行调查,亦未要求被申请人就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行举证,而在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中也未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论证。须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争议的前提,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未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径直对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处理,有违法律程序。

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及证据 正如申请人在仲裁答辩中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对其发生工伤的情况也不了解。然而被申请人一直称其是申请人员工,在发生工伤后亦是申请人安排人员送其去医院,并安排人员对其进行护理,但被申请人在仲裁庭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为实。事实上,申请人从未聘用过被申请人,也不可能有聘用情况的发生。申请人作为xxxx的发包人,已经将全部工程发包给xxxx有限公司,申请人并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行为。如被申请人确如其所述乃xxxx项目的施工人员,其应该是接收了项目工程内某一分包施工单位的聘用,但被申请人先是在仲裁申请书中称自己是电焊工,而后又在仲裁庭上称自己是水电工,其刻意隐瞒事实情况的行为明显。因为其欺瞒行为,严重影响了裁决的公正。

三、XX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2_〕xxxx号)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并且申请人至202_年5月19日方收到该认定书。在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也未经与申请人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该局即作出被申请人乃申请人员工的错误认定,存在严重的枉法行为,请贵院予以核实。

综上,申请人认为,穗劳人仲案〔202_〕xx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错误裁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201 年

第五篇:劳动仲裁裁决书

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大金劳人仲案字[202_]第567号

申 请 人:姜元龙,男,1978年6月生,汉族,现住大连开发区21号小区杏花里38号楼1-6-3号。

被 申 请人:大连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郝峰街。

法定代表人:伊东文昭,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娈娈、宋兆巍,均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申请人因工资、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于202_年3月12日向本委申请仲裁。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的员工,自202_年10月18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分别与202_年1月28日、202_年11月25日、202_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1600元,该工资额不包括加班费及补贴费等。所实行的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制度。

自202_年3月1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开始工作,申请人一直认真履行着自己的工作职责。从202_年5月开始,被申请人开始出现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的情形,其中包括202_年5月、6月、202_年10月、11月、12月,累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共计808元。申请人从202_年12月20日起至202_年12月19日止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以支付,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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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元。除此之外,申请人于202_年6月起至202_年10月止的加班差额8889元,申请人于202_年12月20日至202_年12月19日止未支付的加班费85730元,被申请人都没有向申请人支付。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2_年12月19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辞职书,因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申请人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补发工资及加班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同意与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无奈,只好依法提起仲裁解决。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_年5月,6月,202_年10月,11月,12月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人民币808元;

2、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_年12月20日起至202_年12月19日止未休的年休假工资3875元;

3、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加班费差额8889元;

4、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加班费85730元;

5、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0522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_年12月20日起至202_年12月19日止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费用21432元。共计人民币171’256元。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并没有扣申请人的工资,被申请人是从奖金中扣发的,此种情形并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申请人曾经使用了年休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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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不仅仅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双方还额外坚定了确认书,其中约定了加班补助的费用,不存在加班费的额外差额及加班费问题。

4、被申请人没有违约违法的现象,不需要向申请人支付补偿金。

5、双方的合同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不同意支付损失赔偿费用。

本委受理此案后,即依法由仲裁员管圣峰担任独任仲裁员,与书记员栾玉华组成仲裁庭,于202_年4月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委查明:申请人自202_年3月16日起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分别于202_年、202_年、202_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分别于202_年12月20日、202_年12月20日、202_年10月22日续签了劳动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履行202_年签订的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_年签订的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电工工作,月工资1600元,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申请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2天。合同期限自202_年12月20日起至202_年12与19日止。合同履行过程中,202_年5月和6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的岗位津贴都为316元,每月同比同年其他月份相比少发放104元.202_年10月、11月和12月的岗位津贴均为320元,每月同比同年其他月份相比少发放200元。被申请人提交七张请假单证明申请人已同意用事假抵消年休假,申请人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请假单上没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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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人签字,自己未休202_的年休假。经庭审可以查明,双方对202_年10月以前的工资没有异议。被申请人于202_年12月19日向申请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员工本人提出辞职”。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条复印件、个人工资明细清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被申请人的《工资明细表》、《变电所值班规定》、关于对生产技术部《变电所值班规定》的修改确认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裁决的证据。

本委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约定如数、如期发放工资。被申请人202_年5月、6月,202_年10月、11月、12月共计少支付申请人岗位津贴808元,被申请人方在庭后未向本委提交扣除特殊补贴的相关证据,因此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需支付其未足额支付工资808元人民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人202_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被申请人提供7张请假单证明申请人已休假7天,但申请人提出7张请假单上均无本人签字,被申请人方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已休202_年休假,因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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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已休年休假为10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由此可计算出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为3506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申请人未于庭审之后向本庭提交有关综合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证明,故本委采信申请人的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举证责任,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条及工资条专用袋的时间少于其主张加班费的时间,故计算申请人应得加班费的期限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准。《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和休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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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工资为每月1600元,其中不包括加班费及其他补贴。则应以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1600元为计算依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条被申请人应还申请人加班费8889元。

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发放申请人的工资,属拖欠工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于202_年12月19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认可于202_年12月19日收到该通知。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合法有效,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202_年12月至202_年12月应得的工资总额为60627.51元,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为60627.51÷12个月×10个月=50522.92元。

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对其提出的赔偿费用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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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808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8889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522.82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3506元; 上述四项共计人民币63725.92元。

上述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的款项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一方当事人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仲 裁 员: 管圣峰

大连市金州新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栾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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