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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论文法律监督论文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22-87764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8 18:28: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舆论监督论文法律监督论文

舆论监督类节目主持人应具备的素质

【摘要】舆论监督类栏目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主持人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驾驭和控制场面的能力、敏锐的新闻触感、快速的辨别及反应能力、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严恪职业操守,与上线单位嘉宾真诚交流,对问题的存在和事件的发生、发展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深刻的认识,遇到听众投诉时,抓住问题根源,以达到彻底解决的目的,从而确保节目常办常新。

【关键词】舆论监督主持人素质

淮北人民广播电台的“政风行风热线”是一档颇有名气的舆论监督热线栏目,虽然开办至今已经历了10个春秋,但热线愈热的势头始终未减。在淮北这块方圆2747平方公里的土地上,3026326、3884243两路热线号码,已如同120、110这些常用号码一样为大家所熟悉。“政风行风热线”上线单位时间表,听众也是熟记于心,有什么事,几号打“政风行风热线”似已形成了共识,有事打“政风行风热线”,想咨询的事准能问清,想投诉的问题准能解决,30分钟的时间里,平均每天接进直播间8个电话,多时15个。探其原因,除了受众需要它来解决的社会发展进程中遇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之外,主持人对处理问题的把握基本到位和高解决率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要想成为一个较为称职的舆论监督节目主持人,从我们的实践经验来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把握。

一、现场受理要“内功做足”

所谓内功,就是在具体的受理投诉中,主持人要具有驾驭和控制场面的能力,这需要实践的积累。一是主动掌握大量的信息,从各个渠道收集各种法律

法规,进行较为系统的学习;二是根据受众反映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学习,挖掘事情背后的东西,触类旁通,举一反三;三是在受理投诉中要学会掌握投诉人的心理状态,冷静考虑问题。虽然打进热线的受众大都能较为客观地反映情况,但由于有些是久拖未决的问题,难免会在表述中出现情绪过激,要以信任和理解的态度将其情绪软化下来。在与受众的“对白”和问题处理的答复上,要态度明朗,观点明确,不能含糊,特别是在带有定性性质的关键字眼,更要力求准确。现在受众的参与意识也很强,很想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对此要耐心听取和适时的打住,使其有一个心理释放过程。而在措辞用句上,增一字或减一字都要考虑可能会出现的后果,要有古人那种“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的精神。我们曾经遇到这样一个反映:李先生家中的孩子曾经遭人绑架,当初为救孩子往一个帐号里存了一大笔钱,后来在警察的努力下,孩子得救了,但这笔钱却因为不知道帐户密码而迟迟取不出来,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银监局和公安局共同出面协调,虽有难度,但几经努力,事情还是圆满解决了,听众十分感激。报道这件事时,我们在备稿中提到了一些细节,但在审稿中考虑到如果播发出去,虽然内容显得丰富详实,可这种具体的做法会引起不良后果,终于在播发前拿下了这段话。这种看似并不大的问题,其实正是体现了主持人所具有的内功。

二、节目中的整体把握,要流畅亲和

节目主持人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敏锐的新闻触角,快速的辨别及反应能力,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主持人的亲和力可以使听众与上线嘉宾放松紧张情绪,自然进入谈话主题,主持人思想清晰的引导,可以使听众和嘉宾迅速进入问题重点,节省上线时间;主持人在反馈、热线、预案之间轻松娴熟的衔接使

这些相对零散的环节形成一个流畅的整体,使节目更具可听性;遇到情绪激动的的听众,上线嘉宾一时无措,主持人适当的言语安抚,既可缓解听众情绪,又可为上线嘉宾调整思路,争取时间,使节目体现出人文关怀;遇到推搪拖拉的上线领导,主持人含蓄鼓励,听众追问到底,使矛盾适当激化,引起领导重视,便于问题处理解决。

三、督促投诉要事事有落实

来投诉的听众,最怕投诉有去无回,屡有反复,受众从希望变为失望和抱怨,这样的次数多了,热线的地位也会随之下降。从笔者的经验教训来看,往往是督促工作落得不实所导致的。应该说,绝大多数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是能以群众利益为重,认真积极地处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解决老百姓的疾苦,但也会遭遇一些碰到到棘手问题互相扯皮推诿的“太极推手”。这就需要主持人本着对受众利益负责的精神,抓住问题的实质,认真督办,直到问题得以解决。听众杨先生在单位出了工伤,医药费迟迟不给报销,无疑是雪上加霜,于是在劳动保障局上线时打电话反映,下线后我们全力跟踪督促,第2天下午杨先生就拿到了5000元钱;供电局上线,朔里的李先生反映电工在更换电表时多收了电表费,换下的电表没返还给农民,下线之后,我们和供电公司监察室工作人员立刻展开调查处理,李先生很快领回了多收的95元钱,违规的电工被留用察看2年,并要求各供电所开展自查自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出现。老百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了的问题,在你这里解决了,这样的例子多了,受众就更加信任你,信任你这个栏目,栏目的生命力就会持久。职能部门知道你办事是认真的,是不玩虚的,解决问题也就不敢玩虚的,不会糊弄你了。

四、解决问题要“技高一筹”

所谓技高一筹,就是主持人对问题的存在和事件的发生、发展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深刻的认识,遇到听众投诉时,容易抓住根源,以达到解决的目的。舆论监督节目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主持人必须要坚持群众的观点,还要学会做受众的工作,理解他们的心声,尊重他们的意愿。受众反映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节目中注意把握这个基调,只要合乎情理,又能办到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办到。对于因条件限制而暂时无法解决的、重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领导们决策参考,改善工作方法,调适当前政策。从这一角度看,我们在解决处理问题的过程中,还充当了及时传达民声民情的政府信息员的角色。可见,熟悉和掌握好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但是解决投诉的基本保证,也是提高解决质量的重要保证,作为舆论监督节目主持人必须掌握好这个基本功。

凡是做这类节目的主持人都会有这样的体会,那就是,如今听众所反映的不再是简单的停水断电等问题,而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也有一些是有关部门暂时无法解决或者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处理这类问题,难度比较大,如果不讲究对策,就很有可能因为没有现成的政策配套,或者相关的部门不积极配合而陷入被动,受众反映出来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主持人接到这类投诉,就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身设地为两边想,既妥善地考虑当地政府部门的具体实情,又要提出有效建议,促成解决老百姓面临的难题。这种“两边想”的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能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投诉热线经常会遇到各类问题,成功的解决一例,会起到带动一片的效果。如财政局上线时,徐先生反映相山办事处居委会用低保钱发工资,下线后,市财政局党和十分重视,与民政联合成立调查组,经查

反映情况属实,市民政下发查处情况通报:1.追回违规发放低保金2400元,2.责成相山区民政局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3.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工作。通报一出,关注低保问题的市民欢声一片;但是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如何发放问题也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他们工资发放问题不解决,以后或其他居委会还会出现类似问题,经过与相山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终于解决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通过“两边想”,最终取得了两全其美的效果。听众李先生在202_年圣诞节在某火锅店吃火锅,因地面湿滑时被摔伤,多次找商家交涉未果,打了热线,下线后几次协调处理,帮助消费者获得1万元的赔偿费;事后,我们又跟踪追击,协同工商和安监部门对全市商家的地板安全问题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进行整改,以确保市民消费安全。这种问题的高解决率,会让受众体会到你的“与众不同”,也展示出了热线栏目的权威性。

五、严恪职业操守,与上线单位嘉宾真诚交流

舆论监督节目受百姓关注,节目主持人为听众喜爱,主持人也必然会受到上线单位的欢迎,但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主持人一定要严于律己,严守主持人职业操守和道德操守硬指标,自己是舆论监督的代表,更是受大家监督的对象,丝毫不能马虎。为做好热线节目,应该真诚与上线领导嘉宾交流,虚心请教行业知识,共同商讨节目中遇到的问题,协助上线单位解决市民投诉的热点难点,提醒他们改进热线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征求他们对节目的意见与建议,为政风行风热线工作顺利开展营造和谐气氛提供成功条件。

总之,轻松自如的驾驭舆论监督节目节目,需要主持人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实践,总结和提高。

第二篇:检察机关论文法律监督论文

检察机关论文法律监督论文:检察建议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其原因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定位存在误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不是法律监督行为,而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事实行为。可以借鉴行政指导理论,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定位为检察指导行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改革应当明确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范围、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程序、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理论水平、提供公正的司法救济。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检察建议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过程中针对不宜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一度被认为是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表现形式,其目的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因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被检察机关广泛适用。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至今没有被系统的研究,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因地制宜、因事而宜,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因此产生诸多弊端。

一、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第一,无法可依,效力不足。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不同于刑事检察建议,刑事检察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项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

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庭可以延期审理;第174条第1项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检察建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对法院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因而刑事检察建议属于法律行为。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均未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职权。而仅有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理规则》,该规则只能算是检察解释,其内容却又超出法律明确授权范围,因此对法院而言其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第二,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因无法可依,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提出的依据、审批的程序与权限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范围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程序差异极大。相对于公诉书、抗诉书及纠正违法通知书而言,程序过于简单,并且缺少必要的制约。有的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有的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有的由业务部门领导决定;有的由办案人员自行决定;甚至有的由书记员决定。

第三,内容粗浅,无的放矢。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事实上履行的是法律监督职能,应该具有明确的目的,或针对安全

防范存在的问题,或针对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针对人员的表彰或处理方面的问题。但检察实践中,许多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内容粗糙、说理性差,没有说明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依据、要求与理由,使人不知所云、无所适从。

第四,数量过滥。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定程序缺少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制定、发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比较随意,结果导致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权的滥用,不应该发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情形也发出建议(如民事纠纷),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生活。

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法律定位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弊端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未对其明确定位,产生了相互矛盾的认识,不同地方根据相互矛盾的认识建立了相互矛盾的制度。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理论上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定位于法律监督,却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二是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作用,却认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只不过属于建议而轻视制定程序;三是认识到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但在造成他人损害时,却认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并无强制力从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虽然是事实行为,没有法定的约束力,但具有一定事实的强制力。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都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因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具

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其效力渊源是:一是检察机关的权威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强大的权力,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侦查监督权、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抗诉权、狱所监督权等,对社会各层面具有相当大的威慑力,有关单位或者出于对国家检察机关的尊重,或者基于对检察机关监督权的朴素认识而接受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实用性。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不乏有针对性强、理论性和实用性也都比较强的例子,能够针对有关单位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给有关单位带来实际益处,因此当事人愿意接受。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生命力就在于能够解决有关单位的法律问题,对公民、法人有益。

日本法学家室井力说:“由于一切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所以行政指导也必须合法。因此不允许行政指导超越有关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权限。”[1]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亦然。虽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没有明确的限制范围,但根据《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其范围应限定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有关的当事人与事项。其他诸如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纪等不应适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

三、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路径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民行检察监督方式,笔者通过调研认为,规范民事行政检

察建议,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首先,要在立法上确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就目前情况而言,民行检察监督

采取检察建议这一非抗诉方式,既可以对民行检察监督进行丰富和补充,又可以体现民行检察广泛的法律监督性质。司法实践证明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简便灵活,行之有效,是对单一抗诉监督机制的有益补充。只有在两大诉讼法中确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才能解决上述立法缺陷,从而使检察建议具有不可动摇性和权威性,以达到监督目的。

其次,要明确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应该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命令、调解书,包括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诉讼保全裁定等确有错误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决定抗诉的案件。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条标准:一是标的小,影响不大不需要抗诉的民行申诉案件。二是确有错误的调解书。三是确有错误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四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的一般违法问题,如违反程序法,但不影响实体判决的情况,在执行活动中超范围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以及乱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等执行违法,宜采取检察建议方式予以纠正。

再次,规范程序,增强检察建议实效性。检察建议的质量是其灵魂所在,检察建议能否被接受并执行,关键要看建议的合法性、针对性和可行性。一要确保建议的合法性。要依据法律法规展开调查研究,尽可能全面地掌握被建议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到让事实说话,无论是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建议,都必须客观实在,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有的放矢。二是确保问题的针对性,即要找准问题的原因。在调查事实情况的基础上,还要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的论理或剖析,务必切中要害,以换取发案单位的共鸣和警醒,抓住问题根源,找准 “症结”,突出建议的针对性。三是确保建议的可行性,即解决措施要具体、可行。找出“症结”所在之后,就必须积极研究预防措施,可以从发案部门或发案人员作案手段或作案过程入手,提出防范措施,防止再发生类案;也可以对尚未发案但确实存在漏洞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防患于未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建议一定要具体、明确,符合被建议单位的实际情况,同时又是被建议单位通过努力可以做得到的,这种建议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不然就是“纸上谈兵”。[2]

最后,还应通过立法明确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的相关程序,可以规定允许人民法院通过简易程序或者不开庭审理或者直接以裁定纠正错误。

第三篇:劳动教养检察制度论文法律监督论文

劳动教养检察制度论文法律监督论文

论我国劳动教养检察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尚没有关于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尚存在监督力度不够、对劳动教养的呈批、审批、复查、复议程序无法监督等一系列问题,需要予以完善。

关键词: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法律依据;问题;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治环境较以往有了很大改善,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日益增强,劳动教养制度自身的缺点和不足也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评论和攻击,如何加强对劳动教养各环节的法律监督,有效避免劳动教养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显得更加必要。笔者从劳教检察的工作实践出发,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劳教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检察制度出发,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我国劳教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对劳教相关工作的监督权一直由当地检察院行使。

但是由于劳教工作自身的特殊性,检察院对劳教所的监督一般是按派驻检察室的方式进行,并且,检察院对劳教所的监督发展较晚,很多监督制度不很完善,从而导致了我国检察机关对劳教所的监督流于形式。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劳动教养检察制度从立法上来说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相关劳教检察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各环节的检察范围,并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检察监督主要是指对劳教执行和监管活动环节的监督,没有将劳动教养的决定、审批活动纳入检察范围;第二个问题是法律尚未明确检察院介入劳教决定环节进行监督的程序。法律规定对劳动教养的监督过于简单和模糊,并且偏重于对劳教执行环节的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派驻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监督往往没有具体依据,不知该怎么进行监督,从而导致监督不力情况的存在。

(二)派驻检察存在薄弱环节我国检察机关均在劳教所场所设立了驻所检察室,并安排专门的检察人员常驻劳教所进行日常的监督,但是,驻所检察室也实际操作中也有诸多问题,首先是检察机关本身人员较少,驻所检察室在各地检察院也不被领导重视,领导往往安排一些能力有限,水平不高的检察人员到驻所检察室,有的驻所检察室的常驻人员不到两人,远远达不到一所两人的最低要求,有的劳教所关押量比较大,驻所检察室人员不足,任务繁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其次,很多检察院只重视主要业务部门的工作,比如公诉和反贪,在人员分配上也向这些科室倾斜,对劳动教养的监督不够重视,导致诉讼监督与刑法执行监督不能一致。

(三)派驻检察机构缺乏实体性权利驻所检察机关发现劳教所执法不规范、侵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等情况时需提出检察建议,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享有相应的调查取证、纠正等实体性权利,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后,劳教所不重视,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放在一边,置

之不理,在这种情形下,驻所检察室就没有了相应的强制力,也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很多地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同时,这也不利于检察机关权威的建立。

(四)对劳教人员所外执行的监督缺位驻所检察室的劳教所执行工作的监督不仅包括对劳教执行的监督,同时还包括对劳教变更执行的监督,所外执行是劳教变更执行的一种重要情形,目前,很多驻所检察室都存在对劳教变更执行不够重视,从而导致在劳教变更执行环节出现很多问题,如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脱管等。

二、完善我国劳动教养检察制度的措施为了保障人权不受侵犯,保证法律正确适用,针对目前我国劳动教养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制度建设,规定检察机关充分的劳动教养检察监督权力,以便派驻检察机构能够对劳动教养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检察,缓解矛盾并最大限度的杜绝公权力的滥用。

(一)在立法中进一步确立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监督权第一,应在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于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实行法律监督,使检察机关的能够依法对劳动教养决定和审批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第二,应制定一部劳动教养监督法或者在新制定的劳动教养法中将检察院的驻所监督监督进行专门规定。

(二)明确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各环节的监督范围由于现行法规中对劳动教养的监督范围规定的过于宽泛,致使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

不够明确,工作不好开展。首先,要细化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审批活动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劳动教养审批活动的监督,确保劳动教养制度的正确适用和实施。为了方便监督,还需规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在作出劳动教养或者不予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及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送达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对该劳动教养决定是否合法和恰当进行审查。其次,要明确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执行活动的监督。应当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在劳动教养交付执行后,对所内执行、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当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对劳动教养的教育工作的监督权,促使劳教所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性化的教育环境,以达到劳动教养的教育人、挽救人的目标。

(三)赋予检察文书的强制执行力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由于受到缺乏强制执行力、被监督单位的接受度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实际监督效果不好,因此,要赋予检察文书更明确的法律效力,第一,要规范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进一步明确检察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检察建议要严格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提出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要具有说服力。第二,建立系统的检察工作制度,从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提出到存档都应该建立一整套反馈机制。

第三,建立回访反馈制度。发出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在一定时间内检察机关应当调查对方采纳、落实的情况。

确保检察监督效果的发挥。

刘中发.《劳动教养刑法化之根据求证》.载《刑事法评论》,202_版第9卷。

韩玉胜.《劳动教养的完善及其设计构想》.载《犯罪与改造》,202_年第2期.夏宗素.《劳动教养执行方式改革研究》.载《中国司法》,202_年第7期.吴步钦.《略论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法理基础》.载《人民检察》,202_年第7期(上).柯年.《论劳动教养的特点和完善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法律监督》.载《检察理论研究》,202_年第12期.

第四篇:韩涛论文_浅谈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上海大学202_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韩涛(学号:11720695)

内容提要: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新闻媒体产业快速发展,并以快捷、透明、受众面广的优势,成为了公众监督司法工作的主要途径。舆论监督使司法机关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减少了“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然而,不适当的舆论监督也不可避免的给司法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平衡,是当前亟待研究与解决的现实问题。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冲突与融合Abstract: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are two indispensible factors of the democratic and law-based country.In resent years, media indusrty is developing at an alarming speed.Media industry’s advantages are speedy, transparent, and has a wide audience.Media industry has become a main channal for the public to supervise the judical authority.With the supervision of the public, the corruption of judical system is decreasing.On the other hand, inappropriate supervision may bring bad influence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judicial fairness.Therefore, it is needed to find balance between the judicial inpendence and the pubilc supervision.Key words: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conflict and merger

一、文献综述

(一)舆论监督的内涵、依据及特点

舆论监督是广大社会公众及新闻工作者通过多元化的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

﹝﹞运行中存在的偏差行为进行批评、建议和制约的一种监督。1当今社会,电视、网络、报

纸等新闻媒体产业的快速发展,极大的拓宽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的监督途径,确保了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实现,进而实现了广大社会公众和新闻工作者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正如一西方古老格言所说,正义不仅应当得以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

﹝﹞能够约束强力和愿望。

2我国《宪法》第3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就从宪法层面,确立了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

公众的舆论监督通常是借助各类新闻媒体进行的,这种监督方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真实性。媒体所报道的事件应当是客观真实的,不能报道实际并未发生的事情;或者虽然发生但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做部分改动的事情。第二,及时性。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速度是关键,各种事件应当在确保其真实、有效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向公众报道。第三,自由性。由于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公民和媒体可以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关注和报道自己感兴趣的事件,并自由地对之发表言论,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二)司法独立的内涵、依据及意义

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指司法机关在法律的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审判,﹝1﹞

﹝2﹞高阳海:《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协调》,《法制与社会》202_年第2期。[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而不受任何干扰。3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其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最后,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从立法角度,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依据。

司法独立原则是国际公认的法治原则,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同时,司法独立是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作用

舆论监督对于司法独立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使司法审判的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权力的滥用,成为了监督司法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却因不适当的监督行为,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妨碍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一)积极作用

1. 监督司法审判,减少腐败现象

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主要途径之一,它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将社会上发生的事件公诸于众,让广大社会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审理的进程、争议的疑点和最终的结果。在无形中为司法机关打开了一扇面向社会大众的“天窗”,让人们关注司法,了解司法,从而监督司法。这样的“天窗”,为以前陈旧封闭的司法工作带来了温暖的阳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不仅使司法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而且让“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失去滋生的环境,从而实现司法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2. 排除各方干扰,确保司法独立

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往往会受到上级或同级权力部门和行政部门等的“关照”。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司法工作人员屈于上级的压力,不得已而按照上级的“意思”判案,而不是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判案,致使审判结果失去公正性。这样缺乏独立性的司法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然而,舆论媒体可以全程直播司法审判,将整个司法过程置于广大社会民众监督的压力之下,利于司法机关排除来自权力部门等各方的干扰,独立审理案件,依据法律和事实得出公正的结果,最终实现司法独立与社会公正。

3. 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

新闻媒体是广大社会公众关注司法的主要途径之一,它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的特点使人们能够更频繁的接触法律。在人们关注司法动态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增加了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媒体舆论传播法律知识,提高了社会公众同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也使人们在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采取心理攻势,利于法官审理

媒体对司法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其镜头指向司法工作人员的同时,也指向了原被告双方,﹝3﹞张鑫玲:《寻找对立统一的平衡点》,《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_年第3期。

而镜头背后则是广大的社会公众,这就容易使被告人对镜头产生心理虚弱。无论是担心镜头后面的熟人看到而丢面子,还是担心遭遇广大观众的指责,原被告双方容易产生各种心理压力,从而在情绪和行为上发生各种变化,利于法官掌握其心理动态,更有利于案件审理。

(二)消极作用

英国学者史迪芬认为:“一个独立的审判机关应当是只根据法律实现正义,而不受政府

﹝﹞政策和倾向性影响的司法机关。”4从历史的经验和当代的实际来看,对司法独立的最大威

胁除了来自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非法干涉外,舆论的过分炒作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1.追求轰动效应,夸大偏离事实

舆论媒体追求的目标不仅是监督司法工作,更重要的是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提高发行量和收视率,追求商业效益。这就导致媒体在进行司法报道时,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追求新鲜、奇特和速度,追求轰动效应,而不是从案件本身出发,真实、完整的展现整个案件的背景情况和审判过程。

有些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夸大案件中能够吸引眼球的事实,并用煽情式语言进行渲染,使公众受其影响而对司法机关的最终审判结果有不一致的意见。有些媒体在报道中加入了主观感情色彩,丝毫不顾及司法机关的审判,从而引导公众对案件的认识产生偏差。有些媒体工作者法律知识匮乏,在报道中不能客观准确的呈现案件事实,甚至严重偏离事实,致使广大公众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媒体的种种不当行为导致公众不能够全面、客观的了解案件情况,从而导致公众的观点与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不一致,在二者相差极大或者截然对立的情况下,就会引起舆论争端,使公众怀疑司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影响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和地位。

2.缺乏客观理性,干扰法官判断

从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来看,弱者总能轻而易举的博得人们的同情。但是并非所有案件当中,都应该保护弱者而谴责强者。然而,如今的公共舆论总是不自觉的站在弱者一方,忽略案件的客观性,忽略司法的理性。社会舆论的队伍是强大的,是镜头背后所有观众的总和,如果最后的判决没有站在弱者一方,公众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各种媒介发表自己的言论,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干扰司法者的判断,甚至影响审判结果。

202_年2月长春发生的付忠涛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曾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忠涛死刑。付忠涛不服上诉,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而新闻媒体对此案进行了跟踪报道:受害人家属的悲痛欲绝,旁观群众的严厉谴责,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舆

﹝﹞论声讨愈演愈烈。二审法院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5如今此事已过去

多年,冷静思考一下,从情理上说,付忠涛的行为的确让受害者家属甚至旁观者难以接受,但是从法理上说,也许付忠涛罪不至死。然而,在强大的舆论声讨声中,在社会对受害者的同情声中,法官的主观判断难免会受到影响。缺乏客观理性的舆论,不仅不能代表正义,还将干扰法官判案,影响司法机关主持正义。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一)国外做法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有所体现,各国也纷纷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解决这个问题。在英国,媒体报道必须遵循“司法第一,媒体第二”的原则。设立藐视法庭罪,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任何媒体发表有可能影响审判或影响法庭尊严的报道都﹝4﹞

﹝5﹞柯葛壮:《舆论监督与司法权威》,《政治与法律》202_年第5期。黄亦飞、赵修再:《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平衡》,《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_年第1期。

将视为藐视法庭罪。同时,媒体必须根据起诉书报道诉讼进程,对进行不当采访和报道的媒

﹝﹞体负责人,将处以罚款或监禁。6在希腊,刑事案件在法院未做出正确裁决前,法律禁止

有关此案的评论和对被告人的指责。在德国,法律要求判决后的批评和评论应该同现实中的﹝7﹞诉讼报道明确区分开。诉讼报道应当客观、全面、真实,不能与评论混为一谈。在美国,如果某案件舆论影响过大,法院将把案件延期审理,直到舆论偏见的影响消除,或者采用变更管辖的方法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从而避免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审判。

﹝﹞在我国,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宣布在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8,但是我国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不融合的现象仍然严重,二者相互对立的问题亟待解决。适当的借鉴外国的司法经验,有利于我国缓解二者的矛盾与冲突。

(二)从舆论监督角度

1.实事求是,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自由。无论是公民还是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避免对案件事实进行部分的夸大和有偏向性的渲染,给司法机关施加不必要的压力。公民个人发表言论时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但是不能损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人员的利益,违背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新闻工作者报道司法工作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权威,不得为了商业利益对案件的部分事实进行片面夸大和过分渲染,也不能在报道中加入过多的主观因素,引导公众做出非理性的言论,忽略案件的客观性,对司法者的判断造成干扰。

2.借鉴外国,报道与评论分开制

结合我国法治现状,并借鉴外国经验,我国可以实行诉讼报道和诉讼评论分开制。在进行诉讼报道时,应当根据起诉书进行全面、具体、客观地报道,不得违背司法程序进行超前报道和预测性报道,也不得发表可能影响审判的任何言论。在进行诉讼评论时,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言论自由权,不得侵害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参考法学家或专业人士意见,从专业的角度来评论审判的结果。

3.二者融合,媒体配备法务人员

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评论与监督,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新闻媒体的影响。新闻媒体在进行法制报道时常常会不自觉的加入新闻工作者个人的主观看法,这些看法产生的舆论导向有一定的偏向性,不利于法制宣传。同时,由于缺乏专业性的法律知识,该新闻工作者可能并未意识到其言论产生了如此导向,因此,应当为新闻媒体配备法务人员,或者设置法务机构,为媒体的法制报道提供法律指导,从而保证法制报道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三)从司法机关角度

1.加强沟通,公开案件审判过程

在我国,对于同一案件,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的意见不一致,常常是由于社会公众不能得到全部的司法资料,而对案件没有整体的认识。因此,加强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更大程度的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已显得尤为重要。在美国,任何一个与案件不相关的人都可以在官方网站上搜索到案件的全部资料。其成本之低、获得之方便,使美国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全面的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不仅利于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司法,而且利于舆论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我国也应当在不违反法律、不侵犯当事人利益(如未成年人等)的前提下,逐渐公开司法审判的全部过程,加强司法审判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6﹞

﹝7﹞参见岳红强、王春力:《在冲突中寻求契合》,《韶关学院学报》202_年第1期。参见王楚:《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消费导刊》202_年第10期。

﹝8﹞贾鹏宇:《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延边大学学报(社科版)》202_年第3期。

通。

2.出台法律,规范法院媒体行为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起草新闻法,但该法至今并未出台。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各种舆论监督问题层出不穷,诸如“有偿新闻”、对司法工作的恶意炒作等。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所以冲突不断,就在于没有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二者权利义务的界限。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文件,将司法机关和舆论媒体的行为法律化、规范化,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正常的舆论监督界限,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及舆论监督的程序,在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保护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

3.宽容相待,明确媒体免责条款

司法机关应当以宽容的态度对待舆论媒体,不能对其要求过苛,应当对舆论媒体规定一些免责条款。例如法制报道或者法制评论中个别背景资料失真、个别字句不准确,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法制报道可以形成“局部真实—后续报道—整体真实”的链条,只要在最终呈现给公众的司法资料中,信息全面而真实,就不应当追究舆论媒体的责任。同时,司法机关主动与社会公众沟通,及时将工作进展展现给社会公众,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舆论的错误导向行为。

四、结语

自由的舆论监督与独立的司法审判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在价值层面上,二者都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在本质上,两者又具有高度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但是,由于二者分属于不同的社会体系,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冲突与对立。我们应当在提高舆论监督主体和司法工作人员自身法律素养的前提下,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在保障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保护公民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言论自由权,进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1] 舒国滢:《法理学阶梯》,清华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2] 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2_年版。

[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 高阳海:《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协调》,《法制与社会》202_年第2期。

[7] 王楚:《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消费导刊》202_年第10期。

[8] 柯葛壮:《舆论监督与司法权威》,《政治与法律》202_年第5期。

[9] 黄亦飞、赵修再:《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平衡》,《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

理干部学院学报》202_年第1期。

[10] 岳红强、王春力:《在冲突中寻求契合》,《韶关学院学报》202_年第1期。

[11] 张鑫玲:《寻找对立统一的平衡点》,《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_年第3期。

[12] 贾鹏宇:《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延边大学学报(社科版)》202_年第3期。

[13]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14]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第五篇:论文提纲(论行政管理中的网络舆论监督)

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绪论(本章主要论述你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三、造成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四、完善我网络舆论监督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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