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汇报
计生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镇计生部门依法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努力提高计生干部的法律素质,不断强化广大育龄群众知法、懂法、依法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与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计生法制宣传教育氛围,全面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水平,全力打造和谐计生、诚信计生的环境,有力促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得到不断提高。现将我镇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1、我镇总人口38925人,育妇11691人,已婚育妇8256人。截止6月底年内出生393人,其中政策内出生371人,当年政策符合率为94.40%;出生水平9.53‰;出生男女性别比为106.8:100(其中二孩性别比:119.7:100),一孩育妇比为39.66%;综合节育率为86.71%;年内初婚260对,其中晚婚154对,晚婚率为59.23%,无早婚。
2、第二轮双查应查人(其中查环人,查孕人),目前已到位人(其中查环人,查孕人),占任务的%,年内共落实四术例,其中上环例,取环例,结扎例(含二女扎例,男扎例),人流例,引产例。
3、2012年共征收社会扶养费100.13万元,其中当年政策外生育34例(含补报往年政策外生育),已征32例,征收面94.12%,应征金额98.90万元,已征87.70万元,征收率88.68%。
二、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度,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效开展
建立健全计生队伍管理制度,计生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做到有其岗必有其职,有其职必有其权,有其权必有其责。把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列入年度计生工作人员考核责任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了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复议、赔偿、强制执行申请等几大大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格式,制定对计生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轻者给予效能告诫或诫勉教育,重者给党纪、政纪处分等奖惩措施,严肃纪律,从严管理。同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成立镇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对机关效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聘请县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作为行政效能建设监督员;并认真做好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把法律监督、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从而杜绝态度粗暴、拖拉推诿等不良作风。至今,我镇未发生一起违反“八个不准”等有关规定事件,无重大、恶性案件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事件(案件)发生。
三、大力推进村民自治,深化优质服务
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发展的需要,认真推广完善村民自治工作机制、设立村民议事会的工作做法。目前全镇22个行政村已全部按照这一模式,建立了组织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我镇计生工作也依靠各村计生协会这一群众自治组织,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服务,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档次,有力促进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我们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以层次化、优质化、亲情化、规范化为特征的“四化”温馨式服务,深化优质服务内容,提升优质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1、规范执法程序。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要求,认真履行县计生行政部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切实做到征收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标准统一、档案完整。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实行“一人一档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做好问话笔录及取证工作,建立了规范的执法文书,使非诉执行工作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避免了因为程序上的不规范而影响案件的执行。
2、加强协调合作。加强与县法院的协调,制定了详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方案,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专业组,将非诉执行作为一项长期的专项工作来抓,对一些拒缴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3、转变社会抚养费征收方式。转变社会抚养费征收方式,采取以宣传教育为主、依法征收的方法,逐村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人口国情宣讲教育、计生案例分析,与群众面对面沟通,积极动员违法生育群众主动缴纳,有效提高了抚养费征收率。同时也提高了人性化执法水平,坚持社会抚养费“四缓收”原则,春秋农忙时缓收、逢年过节时缓收、家有病人时缓收、家庭特别困难时缓收。
五、深化“阳光计生”行动,打造诚信计生
1、突出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计生办及各村居以政务、村务公开栏为平台,定期公布人口出生、四术落实、奖励兑现、生育服务证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对人口计生工
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靠群众解决突出问题和防止不正之风,不断提高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2、加强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通过窗口人员挂牌上岗,聘请行风监督员,广泛收集各方面的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做到“办事限时制”、“服务一次性告知制”、“投诉反馈制”、“服务评价制”等,有效规范服务承诺制度,提升了计生作风建设的整体水平。
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满足群众服务需求。镇党委、政府始终坚持计生干部好中选优的原则,建设了一支想服务、会服务、能服务的计生技术服务和管理队伍。加强队伍的系统培训和定期召开业务交流会议,不断来提高工作人员的水平和服务能力,更好地适应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六、畅通信访渠道,使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以解决
明确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成立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领导包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实行包案;建立健全村街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计生信访网络,严把信访第一道关口、为信访群众搞好服务,使信访渠道畅通无阻;坚持开展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和村政务公开,一些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生育、非法抱养、瞒报漏报等问题被举报出来,并得以及时查处。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并要求解决的各种问题,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处理,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切实做到计生信访工作“四到位”,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贯彻落实计生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我们也明显感觉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中还有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随着国家计生法
律、法规逐步倾向“以人为本”特别是计划生育工作“八不准”的颁布,使计生工作者简单粗暴的行为方法被严令禁止,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思想觉悟还达不到完全的自觉履行现行计生法律、法规的程度,部分群众或只强调权利,不讲义务,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难度增大,违法违规超生现象还很严重。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程度欠缺,强制执行力度不够,确实存在经济困难,违法生育后无款可收缴的情况,虽有法院帮助,但效果不明显。
2012-7-7
某镇计生办
第二篇:凉城县六苏木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汇报材料
推进依法行政打造和谐计生
——凉城县六苏木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纪实
六苏木镇地处岱海南畔,位于凉城西南,是一个滩山各半,生产生活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集商贸、旅游和电力工业为一体、统筹城镇的经济重镇。全镇辖22个村委会,178个村民小组,25个人口和计划生育起报单位,全镇总人口36270人,其中常住人口28866人,已婚育龄妇女4339人。
今年以来,六苏木镇以创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活动为契机,立足镇情实际,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努力提高广大群众依法参与计划生育的法制意识,严格执行 “一法三规一条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对计划生育执法的满意度得到了明显提升。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实施方案。
为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进展,镇成立了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依法行政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小组,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提升到建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同时,镇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了本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责任书,明
确了村级计生单位依法行政的职责任务,并且将该责任指标纳入镇政府与各村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考核。制定了创建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工作制度,在各村逐步推广实施,全面提高了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强化宣传,营造依法行政氛围。
进一步健全了镇村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定期开展了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举办了计生干部学法考试,使计生干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业务,提高了广大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了干部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抽组5名理论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计生专干组成了法律法规宣讲小组,深入村社和农户,积极开展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宣教活动,依托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法律六进”和各类普法宣教活动,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纳入宣讲范围,年内共开展宣讲8场次,培训群众1260人(次),在村社人群集中的地方,刷写固定性宣传标语15条,制作计划生育宣传长廊2处400米,国策壁3个。
三是规范程序,完善监督诉求机制。
计生站内设立了便民服务办公大厅,群众在大厅内即享受快速、便捷的一站式办证服务。规范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着重在执法责任、办案程序、征收文书等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探索,力求做到办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一人一档案”,在调查摸底的基
础上做好问话笔录及取证工作,建立规范的执法文书,使非诉执行工作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避免了因程序上的不规范而影响案件的执行。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政务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办事结果、执法人员以及违法行为和举报投诉方式等向群众公开,完善监督、投诉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全面启用“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广泛接受群众参与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严肃耐心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优化工作作风。严格核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征费收缴工作。年内未发生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施术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无行政败诉案件。
四是部门配合,强化依法治“育”。
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 的计划生育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为了加强执法力度,镇计生站配合县计生委联合法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宽松的依法行政环境。建立了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社会抚养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原则性,克服随意性。
五是利益驱动,落实优先优惠政策。
该镇坚持把落实各类优先优惠政策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及时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扶助政策。一年来,为52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落实奖励资金4万元,为20户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落实救助资金4万元。开展“救助贫困母亲”行动,提供扶持资金6.8万元,协调大准铁路工务段为20户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扶持助学资金2万元。各类人员奖励准确率、资金兑现及时率均达到100%。
六是以人为本,搞好优质便民服务。
设立咨询岗,每天都有2名高素质、业务精的服务人员值班为来访群众进行国家计生优惠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按照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在受理再生育申请及发放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时,依法实施一次性告知,全面、准确、依法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事项、程序和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问题,做到了“育龄群众不出村、计生证件送上门”。依法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技术服务,认真落实知情选择;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咨询、指导,实行就近服务和上门服务,切实提高群众满意程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通过评议问卷调查显示,群众对计生干部工作的满意率达到了90%以上。
总之,通过依法行政工作实践,有力的推动了全镇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展,但面对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六苏木镇将以创建依法行政示范镇为契机,不断建立依法行政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推进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进程。
凉城县六苏木镇人民政府2011年10月28日
第三篇:枣林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教案
枣林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教案
------李军辉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直接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口的大量流动,对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带来了挑战;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带来了挑战;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对计划生育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带来了挑战等等,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依法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现结合个人的学习和理解,从工作实践的角度,就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20字”工作机制分四部分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包含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二是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律;三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四是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为什么呢?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权利最严重的方式。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法律的等级
“有关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与执法的依据,对“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仅仅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和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方件。具体说来,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按效力等级划分为: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人口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继承法》等;
3、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计划生育方面,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两条例”中的“三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省、区、市计划生育条例就属于地方性法规;我们省有两个:一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规范行文。不一一例举了。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项要求,基本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就不是依法行政。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但是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方式。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县级计生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两种: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二是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批准权。
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做出处理决定,做到轻重有度、公平公正。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的总称。不同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行政程序,不能用一个程序管理所有的行政行为,以省《条例》为例,涉及到的程序主要有: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二孩许可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组织实施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等10种程序。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信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及时、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与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机制建设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如理论创新机制、战略研究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等等,但工作运行机制是重中之重。我们实行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工作运行机制的创新,就近一个时期而言就是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这“五句话”的工作新机制,依法管理是前提,村(居)民自治是基础,优质服务是主线,政策推动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下面着重对这“五句话”中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紧密关联的部分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一)关于依法管理。当前,各项改革都在不断地深化,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行政制约措施的弱化,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面临实行晚婚晚育控制难、节育措施落实难、外出躲生户追回难、政策外怀孕终止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五难”的局面,非法婚姻、非法生育、非法抱养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当前依法管理的重点是:
1、建立依法规范生育行为新秩序,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省《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15种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时,条例还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间,并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认真搞好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清理清查,摸清底数、上下联动、部门协作、依法依纪处理,要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影响较大的各类典型,要通过计生案件合议庭,集中执结一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经过集中整治,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解决违法生育、非法抱养、隐瞒不报等违法违规现象在一些地方抬头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依法生育秩序。
2、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正确处理鼓励晚婚晚育与加强依法管理的关系,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治、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搞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措施,继续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推广邹平县实行“关口前移、提高奖励额度、签订晚婚合同、各级一把手负总责”抓好晚婚工作的做法,对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要跟上管理服务,签定好晚育合同,实现晚婚晚育工作的新突破,为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奠定基础。
3、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社会必要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警示和教育。一是要加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要形成长效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二是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加强领导、选准对象、法院支持、营造环境”的原则,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选择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富裕户或者有后台、有影响、执行后能起到震慑作用的违法生育户。将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4、坚持“工作下移、重心下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各级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确保完成信访责任目标。一是要着力提高基层信访工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思路,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处结初信初访。二是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解决上访老户问题。
(二)关于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含义。将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民自治轨道,由村民及其代表组织(村委会、计生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能够依法有效地处理本村范围内的计划生育事务,直接行使计划生育权利,这种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就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这一定义包括五个要点,即:村民自治制度是平台;村民是主体;法律法规是依据:“四个民主”是途径:“三个自我”是目标。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第二,从管理角度看,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使广大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管理的主体,激励他们真正以主人的姿态参与计生事务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农村计生工作的难题,提高管理效率与效果;第三,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只有将计划生育纳入村民自治,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更好地行使计划生育权利。
2、计生合同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关于优质服务。
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含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需求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综合实践活动。内涵主要有4点:①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②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而开展的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综合服务。③其工作目标是既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又能满足群众需求、促进人口与社会的全面发展。④其评价标准是广大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
2、关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不仅是广大育龄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对避孕方法所享有的权利。知情选择的关键是知情,实质是安全、有效、适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这就说明,第一,知情选择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说因为我这里特殊,不开展知情选择。我们不能只从如何有利于管理的角度去看问题,而应该从维权的角度去理解。第二,知情选择不是放任自流。知情选择的实质,是改过去强制性的“一刀切”为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的、以知情为前提的、选择适宜自身身体条件的、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放任自流下的知情选择形成意外妊娠,既不是安全有效,更不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知情选择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实质上是工作标准更高了,作风更深入细致了。
在知情选择问题上,政府至少应承担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知情教育的责任。必须对群众进行知情教育,使其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二是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的责任。指导工作是否有效,就看你能否指导育龄群众在知情后仍然自愿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只要知情教育到位,指导到位,群众最终还是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所以,知情选择并不是政府不负任何责任,让群众自由选择,而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在群众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后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三是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当群众选择了一种避孕措施后,计生部门应该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技术规范、保证让群众在选择措施后不因服务不到位导致避孕措施失败,给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四是加强随访的责任。这是知情选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要通过加强随访服务,把工作做在孕前,避免意外妊娠的发生。
总之在知情选择上:教育是基础,知情是前提,指导是关键,首选是长效,满意是目标。要做到“五好”:上好知情选择课,检查好身体,做好面对面指导,签好选择协议书,搞好术后随访服务。
(四)关于政策推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在法定奖励、免费政策的兑现落实。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是计划生育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
(五)关于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关键是要依法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口问题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各个部门的工作、各项事业的发展,都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绝不是给计生部门帮忙,而是部门之间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
1、是明确规定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即“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是明确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定责任。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承担8项职责。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制定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既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又要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3、是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企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任制,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村(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是明确了关于综合治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从体制、机制上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条例》还规定,对于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通过不断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将考核重点放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根治薄弱环节上,将考核方法调整到查下评上、群众印证、公开透明上,将考核目的定位在客观评价党委政府政绩,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
三、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是十分危险的。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
(一)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制、有奖举报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等;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查、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公开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办法,增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使群众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努力提高服务公众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大力开展“万名群众评行风”和“下级评议上级”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建言献策,提高我们的行政执法水平。
(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人口安全预警机制,建立起人口信息旬调度、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内部通报等形式及时发布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呼吁全社会关注人口问题,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法制教育培训
加强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法律至上观念和职权法定观念,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四种”新的管理理念,即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实现从管制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树立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努力做到谨慎、理性地行使权力,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管理理念,克服权力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我们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加强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要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把好队伍入口关,抓好法制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承担起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任。
第四篇:大关镇2011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乡政发„2010‟119号
羊场乡2011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工 作 计 划
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以上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乡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各级的职能作用,通过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和培训,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执法检查和监督,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和综合协调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推进计划生育依法治工作上台阶。
工作要点如下:
一、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要内容,强化依法行政,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
(一)制定执法检查规则。按照《纲要》和省地县的要求,结合本镇的实际,积极探索本乡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办法,制定计划生育执法检查规则,为全面提高全乡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提供较长时期的蓝图。
(二)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依法行政氛围,做好依法行政工作。首先是要开展好法律法规的宣传,一是以“三下乡”活动和各种节日开展宣传。二是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抓好面向群众的宣传。三是以抓好计生专干的法制培训,全面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素质。四是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标牌、宣传橱窗、发放资料等形式开展宣传,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培训的宣传,使计生专干提高执法能力,广大群众明确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
二、继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和管理
(一)按照执法权限和范围的规定,严格再生育审批程序,对申请再生育的对象一定按程序作好条件的调查,所需材料的准备并及时报送,对批准的决定,要及时对送达本人并存入档案。
(二)继续加大违法生育的处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对当年违法生育的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告知处理,处罚文书要及时报送县人口计生局备案。
(三)加强对基层依法行政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的“五项禁令”,严禁违反“七不准”。
三、继续开展“关爱女孩行动”,配合有关部门着力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好独生女户、二女绝育户的奖励优惠政策,对独生女户特别困难的要列入重点帮扶,加大“两非”案件的查处力度,大力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
四、抓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
(一)每年对新出生的婴儿要宣传、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作
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统计工作,保证按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认真学习钻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做好一年一度摸底调查工作。
五、加强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镇人口计生办将不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监督。同时,建立行政执法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的违法行政案件及时进行明察暗访,对查实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要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探索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模式,逐步建立“依法管理、村(社区)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羊场乡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第五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自查报告
“七不准”和“五条禁令”规定的自查报告
在2012年上半年工作中,我乡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生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社抚费征收管理办法》及贵州省关于无违反“七不准”和“五条禁令”的规定,紧扣围绕“两个”目标管理责任书,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责任制,杜绝任何计生工作中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工作上,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至目前为此,尚未出现一起违反“七不准”和“五条禁令”的行为发生,截止目前为此,全乡范围内尚未出现一起违反“七不准”和“五条禁令”的行为发生。现将半年来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社抚费征收管理办法》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和省、州、县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梳理执法秩序,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打击违反“七不准”和“五条禁令”行为,促使计生依
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岩下”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及调查摸底
1、宣传发动,在全乡形成依法查处违反计生“七不准”和“五条禁令”行为的浓厚舆论氛围。我乡充分利用宣传资料、广播等媒体,通过协会会员、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及计生干部采取广播宣传、进村入户宣传、发放资料及张贴《黔南州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工作举报查实责任追究制的实施办法》等,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社抚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黔南州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工作举报查实责任追究制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宣传以清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家属;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扶养费;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及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和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等行为为主要内容广泛宣传严格执行生育政策、严肃法纪,形成强大的清理整治声势。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切实落实举报有奖制度。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州人口计生委专门印制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在群众家中进行宣传、发放资料、利用广播播放计生宣传碟、文艺宣传队唱山歌宣传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对违反“七不准”和“五条禁令”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举报人按照保密要求给予重奖。
3、调查摸底
(1)重点调查近年来有违反“七不准”和“五条禁令”嫌疑的工作人员;
(2)积极与派出所协调联系,核查近年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和揭发、举报的人员及家属是否受到过打击报复;社会扶养费缴纳程序是否合法;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是否收费;未婚女青年是否被强制孕检等情况,对有以上情况的及时进行登记立案;
(3)通过实地(入户)调查和群众举报线索,调查各类违纪、违法工作人员违法事实及其从业性质,收入来源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我乡针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加强防范。包括
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加强生育过程的控制和管理,严禁政策外生育;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制定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奖举报制度,“两非”案件及时查处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计生依法行政行为。
(三)检查评估
1、实行违反“七不准”和“五条禁令”案件查处每月零报告制度。各村每月底前将当月查处违反“七不准”和“五条禁令”案件报乡计生办,乡计生办及时将各村、组违反“七不准”和“五条禁令”案件立案、结案和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2、我乡已对违反“七不准”和“五条禁令”活动开展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村、组和部门,要求限期整改。违反“七不准”和“五条禁令”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对策建议
1、依法管理,要大力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生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社抚费征收管理办法》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精神。一是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在各次的宣传活动中,要做到了记录上有文字、广播上有声音、墙上有标语、群众里有回应,要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
2、与时俱进,要加快推进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全乡计生工作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存在不足,立足乡情,正视现实,放眼未来,权衡工作的重点与难点、优势与劣势、困难与问题,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做到“学超赶战略”,在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上,要突出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体现创新特色,进一步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全力推进我乡计生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
3、要规范管理,进一步夯实全乡计生依法行政工作。要加强规范指导,增强对村计生专干及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的指导力度,要进一步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阵地建设、规范制度、依法行政、按规章办事、杜绝任何违反“七不准”和“五条禁令”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