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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3-1132973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9 18:54: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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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_-08-31 发布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

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国家、部省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二章 科研机构

第三条 学校科研机构组成如下:

1.学校重点科研基地,主要包括:

1)、国家重点(专业)实验室;

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部、省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校级科研机构;

3.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

4.跨学科科研机构。

第三章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

第四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的产生:重点科研基地原则上从第三条第1款中产生,其他科研机构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纳入重点科研基地管理范畴。

第五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确认程序:

1.由科研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2.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4.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纳入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管理范畴。

第六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考评一次。对考评优秀的科研基地给予奖励;对运行情况差的科研基地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将予以撤消。

第七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领导班子设立和换届,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科技处及有关院(系)共同组织考察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对国家、部省级科研基地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接到正式批文后学校发文公布。

第八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是我校科技工作的骨干机构,其基地负责人享受学校中层干部的待遇,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重点科研基地行政关系归属所在院(系),业务关系隶属学校科技处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经费代号单列。基地负责人离任时,需接受学校审计。第十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要加强建设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部、省等有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要集成优势技术和资源争取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和发明专利申请,力争在评估期内获国家三大奖,及在国内外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要重视科研队伍建设,强化团队意识,培育创新群体;要扩大对外开放和学术影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树立品牌形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作用,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校级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设置

校级科研机构根据研究内容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科研机构。

1.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具有原创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研究生,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研究成果主要以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为主。

2.应用研究及开发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承担国家、部、省级攻关项目,或企事业委托项目,研究成果以技术转让、研发、专利为主。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南大学xxx研究所(中心)。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主要任务与职能

1.致力于学科建设,探索新学科增长点。

2.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会议,增强信息交流,提高知名度。3.培养硕士生和博士生,为本技术领域输送人才。

4.承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工程开发项目。

5.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的合作与联合,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

2.科技处基地科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查,报科技处处务会讨论。

3.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以优势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可以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为学科前沿、技术创新、经济建设等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已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进行。

申请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20万元(其中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50%);或年均三大检索文章不少于5篇;或近三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2项或发明专利2项。

申请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40万元;或三大检索文章10篇;或近四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4项或发明专利4项。(以上标准随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定期调整,并在科研机构的年终检查和考核评估或在审批新的科研机构前予以公布。)2.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国内有一定影响,且有承担和完成国家(或地区)重大科研任务和持续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3.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 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研究机构负责人学风正派、讲奉献、讲团结、富有开拓精神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科研机构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及研究生的人数应达到一定数量和比例,原则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4.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以本学科为中心,以科研项目为纽带,课题组或研究所(室)为基本研究单元。

2.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设所长(主任)1人,副所长(副主任)l一3人,下设若干研究所(室)及有关负责人;研究所(中心)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研究所(中心)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负责研究所(中心)的全面工作。

3.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不设置本科专业,直接着眼于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接受学生学籍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的领导,其他业务工作接受科技处管理和领导。

4.校级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不脱离所在院(系)的人事、组织关系,接受院(系)的聘任,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及党政工作。

5.校级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6.校级科研机构无人员编制、无行政级别、学校不给经费。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

1.校级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及填报年度考核表。科 技处根据工作总结和考核表,必要时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2.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为推荐科研机构升级上报的必要依据;对缺乏竞争实力,争取不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管理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则由科技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撤消。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统一由科技处审批设立,院(系)(部)无权设立科研机构,否则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跨学科研究机构

第十九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是依据学科发展需要,由多学科人员组成,通过合作研究形成自愿联合的跨院(系)(部)的研究机构。

第二十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南大学XXX研究院(中心)。

第二十一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能

1.通过多学科联合,开展前瞻性、高水平的研究。

2.通过科研实践,探索跨学科的新学科生长点,促进新学科建设。

3.联合申报有关学科的博士点和硕士点,合作培养跨学科博士生和研究生。

4.共同使用仪器、设备及其它研究手段,激活校内资源,优化资源组合,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2.科技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技处处务会讨论。

4.科技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发文公布。

第二十三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学科之间有一定的合作基础。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

3.在跨学科研究方面已承担或即将申报各类项目。

4.研究队伍合理搭配,团结协作。

第二十四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组织构架

1.跨学科科研机构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研究机构的发展方向,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申报课题过程中的咨询等工作。

2.跨学科科研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另可设助理或秘书1人。跨学科科研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3.根据科研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可设若干研究所(室),并明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

跨学科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科技处根据工作总结,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将予以撤消。

第六章 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学校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科技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依相关学科为支撑建立以产学研结合形式的联合研究(开发)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七条 联合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有关院(系)与校外单位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校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并有长期合作的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风险并享受相应权益而成立的研究机构。

第二十八条 联合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大—XX XXX联合研究中心。

第二十九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联合科研机构的院(系)和校外单位联合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报告,报科技处。

2.科技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技处处务会讨论。

4.科技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5.审批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6.讨论通过后,由学校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再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十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联合双方有较好的科研合作基础;

2.合作期限3-5年;

3.校外合作方总经费投入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由学校对外成立的各类联合科研机构隶属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有关档案材料 报送科技处备案。

2.联合科研机构是合作双方共建的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挂牌在东南大学,受双方共同管理。

3.建立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l一3人,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4.联合科研机构有常聘和非常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等构成。

5.学校派驻联合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准和思想素质,办事廉洁公正,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要自觉遵守“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的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将职务发明成果非法泄漏、转让给合作方。

6.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合科研机构,学校有权撤消:

(1)有违反或不执行合同(协议)有关条款者;

(2)不进行实质性科技合作或存在损害学校利益者。

第三十二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

1.学校有关院(系)要与校外联合方进行认真蹉商,以平等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风险责任在合同或协议书中加以说明,联合各方分别承担并享有各自的责、权、利。

2.要规范管理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行为不得侵犯联合各方的利益,其收益包括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投资收入、利润分配等都必须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对故意违反或不执行合同或协议书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联合科研机构考核办法 联合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科技处根据工作总结,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直至撤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和科技处批准的科研机构若有需要,可凭批文到相关部门办理制牌手续。

第三十五条 所有科研机构获得的科研经费均应按《东南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所有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的科研机构均不得对外签定经济合同。

第三十七条 已到退休年龄的同志不能担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科研管理系列文件

(十)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科技创新及转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建成高层次的科技研发、孵化、转化平台,促进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履行,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保证我校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和重大横向项目能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多出有影响的学术成果,全面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主要职能

第三条

我校科研机构分为校级科研机构和院(系)科研机构。基本组织形式包括研究所、研究中心和研究室。

第四条

研究所,一般是校级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及学校布置的有关重大科研项目,以科研促进教学和学科建设,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促进我校重点学科及新兴交叉专业建设与发展。研究所可独立设置,其人员可采用专职或兼职聘用方式。

第五条

研究中心,是跨行业、校际或校内跨部门的协作型、联合科研开发机构,以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为主,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科技研发和技术转移为手段,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研究成果,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学校影响,增加学校创收;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其人员主要采取兼职聘用方式。

第六条

研究室,一般是院(系)科研机构,研究方向较为单一,依托校内教学单位管理;研究方向和研究人员较多的研究所内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研究室。其人员主要采用兼职聘用方式。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成立条件

第七条 具备明确的研究方向、中长期研究目标和较稳定的项目经费来源。

第八条 承担与学科发展有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根据社会需要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其研究项目必须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突破性和理论价值,在国内外有领先优势,并能体现我校专业特点,具有明显的理论前景或应用前景。

第九条 有年富力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以及一定组织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批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兼职科研人员队伍,共同组成职称、学历、学缘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教授(研究员)担任,科研人员队伍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

院(系)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兼职科研人员队伍一般应具备本学科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申请应由相关教学、科研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议后指定相关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凡要求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单位,必须填写《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表》报送学校科研创作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建机构的名称、目的意义、研究方向、任务和经费来源、近期科研规划、已有工作基础和现有力量(学术带头人和学术梯队)等。经学校科研创作处汇同人事处初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二级院系层面成立的科研机构,由所在部门审批,并报学校科研创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应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设主任(所长)、研究人员、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秘书等岗位。

第十四条

主任(所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所在科研机构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

1、负责制定科研机构的研究规划和工作计划。

2、对科学研究工作进行指导,积极推动和组织本机构的各项学术活动。

3、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人员、经费、财产等管理工作。

4、有充分的自主权,其科研经费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自主分配,可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对人员进行聘任。

5、主任(所长)岗位属专业技术岗位,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十五条

主任(所长)、研究人员在聘期内须完成约定的科研(创作)任务和教学任务(含面向在校本科生的教学任务)。具体任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方向的特点,由相关机构或个人在提交《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书》或《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检查(评估)报告书》时列明,学校科研创作处、人事处初审后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分别签订《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目标责任书》和《广州美术学院科研人员聘期责任书》,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由各科研机构邀请海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具体办法按学校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研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创作处是科研机构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学校有关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指导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审批科研机构立项、重组、合并和撤消。

校级科研机构挂靠科研创作处管理。

院(系)科研机构依托各教学单位、教辅部门,所在部门可自主审定成立,并报科研创作处备案。负责人及办公地点由相关院(系)决定,一般不设固定的科研人员与行政人员编制,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科研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科研机构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科研机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科研机构固定人员,凡涉及科研机构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科研机构名称。申报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由科研机构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具体的计划报科研创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院(系)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由相关院(系)划拨。

第七章

科研机构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人员在聘期内须完成约定的各项科研任务。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要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建立研究人员的业务档案。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其工作目标包括:

1、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

2、争取科研项目立项,筹措研究经费:

要把争取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作为重要目标,要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培养人才:

我校各类科研机构不但有开展科研活动的任务,也承担着培养研究生和开设本科生课程的任务。

4、完成科研创作成果:

我校各类科研机构应在申请成立时承诺三到五年内应完成的科研创作成果量,以便作为目标管理和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原则上要求三年内取得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取得厅局级(不含校级)科研项目多项,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

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原则上要求三年内取得横向科研项目多项,三年内横向项目到校经费达到150万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应按学校规章制度管理、使用研究经费。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通知〔202_〕22号

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2_]12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严格按合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第四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七条

科技处、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

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应按项目资助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项目决算经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或社科处科研拨款通知和科研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收款票据的开具:横向科研经费按国家税法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纵向科研经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其中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须预开票据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如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及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科研支出包括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维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业务费等。

(一)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项目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二)人员经费。是指直接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相关支出。人员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纵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0%以内,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5%以内。另外,纵、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可分别增加15%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人员经费必须据实列支(有支出规定比例的项目按规定比例使用),实行指标控制,不得预提。人员经费需要支出时,需填写人员经费领取明细表,办理相关支取手续后再作支出账务处理。

(三)研究生助研津贴。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

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纵向科研项目在申请项目时要将所需支付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列入预算,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为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本人,助研津贴发放一律实行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的办法。发放给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维修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造费等。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七)业务费。是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业务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业务费中含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或结题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按照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据实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凡有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列支比例按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无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科研经费中的大额支出不得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科研经费使用中,任何人不得违反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没收所涉项目经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开展项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如因此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报经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预算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校内各项目之间转账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让科研经费。

第六章

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按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绩效支出的相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绩效支出。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技处或社科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一年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拨款)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科研拨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科研事业收入)结题按照财务处制订的《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题经费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开支业务洽谈招待费、研究生助研酬金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实施细则由财务处制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 财务 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_年3月2日印发

第四篇:河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科研机构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实力、创新能力和学术地位,推进学科建设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包括学校批准建立的各类研究所(室)、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色与应用研究基地及挂靠在我校的国家级、省级、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科研单位。校级科研机构使用“河南师范大学×××研究所(重点实验室、中心、研究基地)”名称。

第三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加强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外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学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突出优势学科,鼓励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四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强科研机构体系建设是完善学校科研管理体制的基础性工作。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学

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整合校内外相关学科、技术和人才资源;有利于在相关学科领域形成具有特色与优势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 科研机构按照“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协调发展,梯次推进”的原则进行建设和培育。学校鼓励依托优势学科设立科研机构,鼓励校企联合建立研究机构。

第六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决定对科研机构支持、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申请与论证

第七条 科研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建设:

1.科研机构一般应依托二级或三级学科,鼓励跨学科交叉。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3.有学术造诣深厚、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4.具有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比较充足。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实验场所和充足的实验仪器设备。6.学术交流活动开展较好。

7.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学术咨询机制。8.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应符合相应机构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校级科研机构,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 1.符合学校科研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2.具有2~4个特色突出、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成果水平应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居于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且所在的二级学科点一般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

3.科研机构方向带头人一般应为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比较合理、有良好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的研究队伍,研究队伍中本校固定人员不少于12人,博士、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45岁以下人员不少于60%。

4.近三年承担有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3项以上,可支配科研经费:理工科类100万元以上,文科类30万元以上,艺术、体育类等可根据研究特色酌情调整。

5.具有较好的科研条件。理工科类应具有不少于120m的实验室用房和办公室用房,实验仪器设备总价值应不低于250万元,图书资料充足,具备上网条件;文科类应具有不少于40m的办公用房(不含资料室用房),图书资料充足,具备上网条件。跨院系的科研机构,须落实研究和办公场所,由依托单位负责协调。

6.近三年举办有1次以上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或多人次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并邀请有多名国内外知名专家讲学。

第十条 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须提交相关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国家级和省级科研机构申请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填

2— 3 —

报。

校级科研机构申请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1.科研机构名称及研究方向。

2.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3.建设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包括本机构建成后对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对依托单位学科建设的作用与贡献等)。

4.已具备的条件和优势:

(1)现有研究工作基础(包括现有研究方向及其在国内外的影响和地位、近三年来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承担的重要横向项目等);

(2)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学术带头人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高水平人才的引进和稳定情况,研究生培养情况等);

(3)已具备的科研条件(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配套设施、基地建设等);

(4)合作与学术交流;(5)制度建设与运行管理情况。

5.预期建设目标(从科学研究任务、科研条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等方面阐述)。

6.机构设置及学术委员会。7.管理与运行机制。8.主要工作规划。

9、依托单位意见。10.专家论证意见。11.学术委员会意见。12.校长办公会意见。13.附件。附件内容包括:

1.科研机构固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拟任职务等主要信息)。

2.拟聘任学术委员会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单位、研究方向等主要信息)。

3.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4.近三年来承担科研项目及经费清单。5.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获奖清单。

6.近三年来学术著作、论文、发明专利、产品研发等科研成果清单。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我校正式在职人员担任,特殊情况下可聘请校外同领域知名专家担任科研机构负责人或名誉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由所在单位(机构)提出相关申报文件,通过科技处、社科处并报学校审核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具体程序是:

1.科研机构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所在院(系)意见,报送科技处、社科处。

2.科技处、社科处根据工作计划,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论证专家组,适时组织科研机构论证活动。

3.科技处、社科处将专家论证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发布文件批准成立。

第三章 运行与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由科技处、社科处统一进行管理,具体负责科研机构的审核、规划、建设、评估检查等业务性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除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外,科研机构一般应挂靠于相应的学院,以利于科研工作开展。挂靠于学院的科研机构,行政、人事管理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业务工作由依托学院、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一般不与行政级别挂钩。科研机构设所长(主任)1人,副所长(副主任)1~2人。

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由主管校长与所在院(系)、科技处、社科处共同协商提名,由科技处、社科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情况时,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撤销负责人职务,并追究相关责任。

科研机构负责人因退休、调离学校不再履行负责人职责等,科研机构和依托学院应按照遴选程序重新遴选上报负责人。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研究人员采取聘用制,所长(主任)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对本所(中心、室)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为:

1.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本机构工作计划,全面落实相关研究开发任务。

2.制定本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3.提出业务秘书、研究室主任人选,报所在院(系)批准;聘用研究室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4.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5.负责向学校或院(系)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第十九条 校级以上科研机构均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其职责是论证本科研机构建设发展规划,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评议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指导和开展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7~13人,其中本单位任职的学术委员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校外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知名专家担任,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发展较好的省级以上重点科研机构设

置一名专职秘书岗位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岗位,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编制单列。专职秘书负责协助科研机构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专职科研岗位用于引进和聘任本领域的高水平优秀人才,加强科研机构研究力量。专职科研岗位上岗人员重点从事本机构研究方向的科研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编制须由科研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征求依托学院同意后共同申请,以科研机构和依托学院共同申请上岗的专职科研人员由双方共同管理。

科研机构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编制申请须经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论证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科研机构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的引进和聘任由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进行。

兼职人员可根据科研机构研究工作需要,由科研机构负责人在校内外聘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一经批准,应及时制定本机构章程,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发展规划。科研机构要切实加强运行管理,每年年初要制订任务目标和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及时报科技处、社科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成立后,若有人员变动(尤其是机构负责人)、科研计划等方面的调整,应及时向科技处、社科处通报,遇有重大变动,应按有关程序向批准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校级以上科研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刻制公章,— 8 —

按照学校公章管理规定办理刻章有关手续,加强公章管理。我校各级科研机构公章的使用,仅限于学校内部的工作往来,不得单独对外使用。对外开展科技合作等业务往来,须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科研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科研机构的所有资产均归学校所有,依据学校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和外单位资助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文件管理无形资产。科研机构获得的科研成果须署名科研机构名称,同时可署名所在学院名称。科研成果署名是今后科研机构考核评估成果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获得的科研经费按《河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2_‟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科研机构对外开展技术合作、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时,必须通过科技处、社科处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科研机构无权单独对外签订各类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参照本办法定期制定考核细则并参照考核细则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估验收。考核的依据是科研机构制订并备案的建设目标与发展规划,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科研机构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科研绩效增长情况和学术水平提升情况等。

第三十条 学校在评估与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择优支持。对于成绩显著者,学校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9 —

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研机构;对方向不明、力量薄弱、业绩平淡、管理混乱、限期不能改善的科研机构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四章 建设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新立项建设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机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科研成果等与在建机构不重复)设立专项建设经费。专项建设经费由学校根据建设计划统筹支持,主要用于新立项科研机构大型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改善等。

国家级科研机构专项建设经费依据建设规划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支持。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每个支持50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河南省科技厅立项的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个支持100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立项建设的省部共建科研机构参照河南省重点实验室资助标准进行。

河南省委宣传部立项的河南省重点社科研究基地和河南省科技厅立项的河南省软科学研究基地每个支持10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每个支持20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如确有特殊建设需要增加建设经费,可依据建设规划和专家论证意见适当增加支持。

专项建设经费分两年拨付,对安排专项建设经费的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学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实际建设进度,开展建设计划论证、建设中期评估和验收考核。

学校对在建的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厅级文科科研机构和校特色与应用研究基地设立运行经费。国家级科研机构每个每年支持50万元,省部级理科类科研机构每个每年支持30万元,所在学院没有省部级科研机构的理科类厅级科研机构每个每年支持10万元;省部级文科类科研机构每个每年支持20万元,厅级文科科研机构每个每年支持10万元、校特色与应用研究基地每个每年支持8万元。运行经费将按照身份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支持。获得专项建设经费支持的省级以上科研机构,正式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或建设期满两年经学校组织的验收后安排运行经费。

第三十二条 科研机构专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必需的软件购置和基地建设改造;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小型仪器及办公设备购置、重要学术活动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图书资料、高水平论著出版费以及日常办公等。

第三十三条 科研机构经费使用报销,须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科研机构建设项目包括基地建设改造、实验设备及大型仪器、软件购置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五条 科研机构须制定建设期总体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依托学院的科研机构,总体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需征得依托学院同意。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科研机构

建设期总体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审核和论证。科研机构建设项目每年论证1~2次。

第三十七条 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的实施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科研机构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2.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听取科研机构汇报并审议建设项目,对建议立项建设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

3.有关部门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包括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项目审计等。

4.建设项目完成后,科研机构应提交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工程(购置)合同、审计报告、验收报告等完整的资料档案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科研机构的调整

第三十八条 科研机构经过建设培育或整合申报,晋升为高一级科研机构的,原机构名称可继续保留,建设经费(含运行经费)按照高一级科研机构支持和管理。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经过建设培育,某些研究方向形成了新的特色和优势,可以申报省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机构应予以撤销: 1.人才流失严重,研究队伍力量薄弱,不能完成机构的基本 — 12 —

任务。

2.研究方向失去优势且未有新的研究方向产生,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研究成果严重不足。

3.管理长期混乱,对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科建设基本不产生作用。

4.在科研机构的评估和考核中,多数重要指标未达到要求。第四十条 经审批撤销的科研机构,原依托单位要妥善安排好该科研机构相关人员的工作,并进行清产核资,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使用权的转移,原有科研课题仍按学校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东南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保障学生的结社自由及其合法权益,促进我校学生团体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应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校的学生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学生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三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保护学生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学生结社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为宗旨。

第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团体开展下列活动:

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校园科技、文化的发展;关心学生的生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以及其他显著有益性的活动。第六条

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第七条

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学生团体,如同学会、同乡会等。第八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校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受校团委委托负责具体事物的办理。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应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1.发起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学生团体的章程;

3.学生团体的地址或联络地址及联络方法;4.发起人姓名、年龄、住址及简历;第十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有章程,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1.团体的名称、宗旨;

2.团体的组织机构;

3.团体的经费来源;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5.章程的修改程序;

6.其他须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校团委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起15天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的决定。第十二条

经核准登记的学生团体,发给学生团体注册证书。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注册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第十四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设置管理机构,必须有负责人必须对学生团体的组成人员和学生团体活动负责,第十五条

各学生团体实行民主管理,负责人经协商,选举产生。第十六条

收取会费必须经校团委审批,可以接受有关单位的捐赠,必要的办公经费可向校团委申请,校团委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支持,各学生团体必须配有专门的财务负责人。第十七条

各学生团体在每学年的十月必须重新登记。由学生团体负责人携带学生团体登记证书和学年活动到校团委认证。过认证的学生团体不得重新登记,予以撤消。过期不进行认证的学生团体自动取消。第十八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依法活动。其活动违法或管理混乱,校团委可令其停止活动,发出限期整顿通知。经整顿无效者,则予以撤消。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 7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备的决定;从批准筹备之日

1-2名负责人,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

没有通

7天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

校团委及时在网上公布通过认证的学生团体名单。登记;修改章程的,应当在7天内报校团委核准。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自行解散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校团委核准后,收缴学生团体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终止后,应由团委和学生团体负责人共同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学生团体原有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依据《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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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正正做到,你在为社团服务!!心到,诚意到!

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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