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华侨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华侨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
(2013.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研究水平,规范学术研究,促进学科建设,适应学校岗位聘任、教师职称评聘和绩效奖励等的需要,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是指经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登记备案或认可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著作、成果奖励、专利、作品和其他学术成果。
第三条 各类科学技术科研成果的发表和颁布,主办或组织机构是由不同单位联合的,按低级别单位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认定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应为华侨大学,申报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件、证书或论著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本办法所认定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涉及级别和等级的,国家级仅按大类划分,具体分级详见相关考核和奖励细则。
第二章 科研项目认定
第六条 项目类别与级别认定
纵向项目:纵向项目指由具有科研规划常设职能的有关政府部门(科研主管部门和行业科研部门)立项批准,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经费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纵向项目以项目下达通知或者项目合同书为认定依据。
一、纵向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三类。
1.国家级: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技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数学天元基金、理论物理专款“合作研修项目”与“博士研究人员启动项目”,但不含主任基金、单纯会议类项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高等学校博士点专项科研基金(优先发展领域课题)。
2.省部级:
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列入省部级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技项目。
主要包括:
重大项目: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福建省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重大项目,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博导类);
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含委主任基金、科学部主任基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高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福建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福建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福建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项目、创意产业项目,福建省经贸委企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
一般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
3.市厅级:
主要包括: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教育部或中科院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福建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厦门市、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其他市厅级的纵向科研项目。
二、横向项目:本校教职工以学校的名义,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或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或技术服务,双方依照合同法签订的技术服务类合同项目。或由外单位承担(我校为非合作单位或非协作单位)的各级各类计划项目,由承担单位委托我校教师研究或开发的项目,视为横向科研项目。
理工科横向项目一次性到款10万以上的可视为市厅级,一次性到款50万以上可视为省部级一般项目,一次性到款80万以上的可视为省部级重点项目,一次性到款100万以上可视为省部级重大项目,一次性到款150万元以上可视为国家基金面上项目;
建筑学院教学科研人员以华侨大学建筑设计院承接的设计项目到账情况参照以上标准认定,但应出具相关设计合同、财务处到款证明以及华侨大学建筑设计院依据合同分解的设计任务分工证明方可认定。
横向项目等级认定均以一次性到账经费为依据,分批到款累加计算无效。
第七条 认定原则
1.纵向项目除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我校可以项目参与单位作为课题承担单位以外,其他项目必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本校职工为第一承担人。我校作为参与单位承担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一级课题指我校参与联合申报(申报书中应加盖我校公章),项目组织单位(或首席科学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同我校及课题负责 3
人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或立项文件中列明我校为课题承担单位,资助经费由项目立项单位直接拨付至我校的课题;二级课题指我校参与联合申报(申报书中应加盖我校公章),一级课题承担单位根据课题计划任务书的任务分解,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并报项目组织单位批准,我校参加承担的课题,资助经费由一级课题承担单位直接拨付至我校的课题。
2.所有项目均应有科研经费实际到账,对于我校作为合(协)作单位参加,或我校老师为项目组成员,无经费拨入我校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不予认定。指导性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不认定级别。
3.国家一级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学术、群团组织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规范评审的科研项目可按市厅级认定级别。
4.项目执行中如需变更主持人或参与人的,必须经过原批准机构书面核准,并在科学技术研究处备案。项目成员的排名以立项书(或任务书)为准。
第三章 学术论文认定
第八条 华侨大学教职工发表的科技学术论文,按《华侨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进行类别认定。
第九条 SCIE、EI、CPCI-S、ISSHP、SSCI、A&HCI收录论文以中国科技情报信息研究所提供的年度检索报告光盘版为依据。
第十条 论文的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单位必须第一署名为华侨大学,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导师可按第一作者计,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只能计算1人次。
第四章 学术著作认定
第十一条 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编著和工具书等。在每次上报成果的同时,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著作类别,并将认定材料交由科学技术研究处存档。
1.专著
专著是指对特定学术领域或特定问题的专门研究形成的,并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专著应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解决理论、实际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形成的著作。(2)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著作。(3)获得过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著作。
(4)有5篇发表在二类刊物以上或2篇发表在一类刊物与此专著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
2.译著
译著是指把中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外文文献,或者把有学术价值的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中文文献,或者把一种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另一种外文文献,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
3.编著
编著是指作者对已有的素材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加工,具有一定的独到见解,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
4.工具书
工具书是为了特定的学术目的,在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编排方法进行编纂,能够为读者提供知识和资料线索的作品,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成果。
第十二条 对在国(境)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由校学术委员组织组织专家对出版社、专著内容、字数等进行认定。
第五章 奖项认定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项指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
国家级: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部级:中国专利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专利奖。
市厅级:市级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等;社会力量设立,并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审定公布的科学技术奖。
国际学会设奖等非上述奖项的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必须署名为“华侨大学”。
第六章 专利和其他学术成果认定
第十五条 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设计)人为我校教职工,专利权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侨大学,并取得授权的有效专利方可认定为华侨大学专利成果。
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软件开发者为我校教职工,软件著作权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侨大学,并取得有效版权的计算机软件方可认定为华侨大学软件作品。
第十六条 其他学术成果
其他学术成果是指除上述科研成果外的技术标准制定(含国家、省部、行业标准,不含企业和产品标准)和政府采纳的咨询报告、公益类科研成果。成果的署名单位必须为华侨大学。
1.主编制定1部国家技术标准,按主持1项国家基金面上项目认定。主编制定1部省部或行业技术标准,按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认定。
2.参编制定1部国家技术标准(前三名),按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认定。参编制定1部省部或行业技术标准(前二名),按主持1项厅级科研项目认定。
3.咨询报告、公益类科研成果获得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以上、全国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主任以上领导批示;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以上机构并获得批示的研究报告(有国徽章或有权威采用证明),按国家级成果认定。
4.咨询报告、公益类科研成果被国家各部委采纳,有部委主要领导批示,或在国家部委级《要报》上发表的研究报告,按省部级成果认定。
5.咨询报告、公益类科研成果由省市委、省市政府、省市人大、省市政协主要领导批示采纳、在省级《要报》上发表的研究报告,按厅级成果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自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实行,由科学技术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 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项目采取分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 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设备等)。
5.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
1.教育部在每年4 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2.申请者须填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1)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学校公章统一报出,不受理个人申报。
3.项目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分若干领域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4.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
5.教育部发文通知相关学校项目入选情况,研究经费与当年的科学事业费一起拨到项目承担学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科技司签署意见后返回给学校(一份存学校科研处,另一份存课题组),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
6.教育部根据国家需求及科技发展趋势制定重大项目申请指南,于每年8 月份对外发布,9 月20 日前受理重大项目申请。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已经结题验收并被评为优秀的项目。重大项目立项,还需填写重大项目合同书(格式见附4)。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教育部将根据财政部对经费的拨付要求,年底前将经费拨付到位。项目进行时间为1-3年。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教育部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的日常管理,对于研究期限为2年以上(含2 年)的项目,每年年底应提交工作报告(格式见附2),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统一报送教育部科技司。逾期不报者,将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该校下一年申报项目的限额。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经费为国家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科学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的开支范围,如: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教育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组织、业务能力应
与原负责人相当),并由所在学校在三个月内报教育部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教育部可视情况同意或中止项目,必要时可停止或追回拨款。因故需延期的项目,需报教育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终止、撤销,经教育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教育部每年对资助的重大项目进行定期检查。资助额度在8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第一年拨付40%资助经费作为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开展一年后进行中期评估,剩余项目经费将结合中期评估意见按分期拨付,资助额度可视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出必要的调整。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或验收程序:
1.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 个月内填写结题或验收报告(格式见附3)。
2.资助额度在10 万元以下(含10 万元)并不参加评优的项目,可直接填写结题报告报学校主管领导后代替验收。
3.资助额度在10 万元以下(含10 万元)拟参加评优以及资助额度在11 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验收。要求在项目验收前,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以公函的形式向教育部科技司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基本信息、单位意见、建议验收时间地点、提议的验收专家名单等),经教育部同意后,由教育部或委托学校主持验收。重大项目由教育部主持验收。
4.验收专家组要求至少由5 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
之一。
5.所有项目结题或验收以后,相关材料均需经学校报教育部存档。第十七条 根据结题情况,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评出优秀项目。优秀项目总数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的10%。教育部将视评优项目的实际情况追加相应科研经费,特别突出的优秀项目可参加下一年重大项目的申请。
第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第十九条 凡是项目完成后没有结题或验收的,或未经教育部同意而没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重点项目,并相应减少所在学校申请重点项目的名额。
第二十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Key(Keygrant)Project of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NO „„)]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5 月1 日起执行。教育部1999 年9 月20 日发布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以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高校的科技竞争力,加强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设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高校在理工农医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分为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两类。
第四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项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重点项目由申请者自主选题申报,重大项目须由申请者根据教育部发布的申请指南申报。
第六条申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需要,重点支持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探索研究。其中,重大项目应具有与国家相关重大科技计划衔接的明确前景。
(二)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三)重点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学风端正。重点支持35岁以下的青年研究人员主持项目研究。
(四)重大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有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的学术团队。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能保证足够时间用于项目研究工作。
(五)项目申请者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六)项目申请者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
(七)项目申请者不得同时承担一项以上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七条在同等条件下,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程序:
(一)重点项目于每年9月份申报;重大项目于每年4月份发布申请指南,5月份申报。
(二)教育部直属高校由各高校统一组织申报,地方及部门所属高校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项目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
(四)项目申请接受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监督,申报截止后,申请者的基本信息将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项目申请者的申
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审立项程序:
(一)教育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评审后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单将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重点项目即批准立项;重大项目须签订《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任务合同书》(简称《重大项目合同书》)后,方批准立项。
(三)教育部印发项目立项通知到相关高校(地方及部门),并以立项通知书形式通知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者。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教育部科学技术司负责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发布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相关信息。
(二)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信息及拟资助项目信息进行公示。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择优遴选资助项目。
(四)对资助项目正式批复立项,下达项目研究经费。
(五)对在研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阶段评估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六)其他需教育部决定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请材料,协助项目申请者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对重大项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重大项目合同书》报送教育部审查。
(三)与教育部签订《重大项目合同书》。
(四)每年年底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执行项目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展报告》(简称《年报》)和经费决算。
(五)根据承诺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教育部直属高校受教育部委托负责组织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十二条地方及国务院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所属高校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审核申请材料,并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统一提交申请材料。
(二)每年年底向教育部报送所属高校执行项目的《年报》和经费决算。
(三)根据项目要求拨付配套经费。
(四)受教育部委托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结题和验收,并将相关材料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报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编写项目申请书。
(二)按《重大项目合同书》或《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开展项目研究。
(三)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研究经费。
(四)按要求报送执行项目的《年报》和经费决算。
(五)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需要验收的项目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接受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为2年到3年。项目研究正式启动后,应于次年的1月20日前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执行项目的《年报》。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重大项目合同书》及《重点项目申请书》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的。
第十六条所有变更申请须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电子版材料,同时报送书面公函。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应予中止或撤销:
(一)配套条件不落实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的。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项目申报渠道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向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由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
(一)教育部委托地方及部门学校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项目结题工作,直属高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项目结题工作。
(二)重点项目资助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只需按要求填写结题报告;重大项目和资助经费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必须验收。验收需由承担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向教育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基本信息,承担高校意见,建议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教育部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承担的重点项目以《重点项目申请书》为依据、重大项目以《重大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为验收会议提供《重点项目申请书》或《重大项目合同书》原件、项目验收报告等完整资料。
(四)项目的验收由教育部或教育部委托相关单位学校主持,并由教育部聘请验收专家。重大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7名相关专家组成,其中项目承担学校专家不超过2名。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组成,其中项目承担学校专家不超过1名。
(五)项目验收通过后1周内,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参加验收会专家名单和专家验收意见,方认定项目的结题工作基本完成,项目执行情况将记录到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的信誉档案。
第十九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重大项目合同书》或《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任务的;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擅自修改《重大项目合同书》或《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条凡是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完成后未结题验收的,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格,并将视情况核减所在学校(地方及部门)申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数量,同时记录信誉档案。
第二十一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按项目申报渠道正式上报教育部。教育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中止。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Key(Keygrant)Project of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No……)]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第五章项目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来源于科学事业经费。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按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学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财经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六条凡使用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七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八条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国家财经及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科研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同时我部将停拨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项目,并取消相关单位今后一年申请我部科研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中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学校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决算并按项目申报渠道上报教育部,同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教育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2003年4月7日发布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军工文化教育基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保健协会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2007年09月06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协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根据协会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根据会员企业自愿申报和健康产业发展需求的原则建立基地。凡具备建立基
地条件的会员单位均可申报,协会根据健康产业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科研基地。
第三条协会负责对基地的审批、监督和宏观指导工作。
第四条基地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章申报基地条件
第五条凡申报基地的单位必须是协会理事以上级别(含理事)的会员单位;
第六条申报单位根据不同的会员级别交纳基地管理费用:副理事长单位免交;常务
理事单位首年交纳管理费五万元,第二年以后免交;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五万元。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在相关的技术领域具有代表性和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能够推动
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有建立基地的清晰思路,规划切实可行,且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有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发展环境优良,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
系健全,发展前景良好。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有一定的科研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在组建基地时能够投入相应的匹配资金。
第三章 申报基地程序1
第十一条提交材料。
(一)申报单位提交建立基地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基地申请表》(见附件);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审查与推荐。协会秘书处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报理事长办公会; 第十三条批准与协议。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发出同意组建基地的复函并与申
报基地的单位签定协议;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基地由协会颁发基地证书及基地牌匾。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为保证基地规范有序发展,组建基地的单位应建立基地领导小组,负责日
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向协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协会对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并对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
第十七条基地是非法人单位,仅限于科研项目,基地名称不得用于商业行为。
第十八条对不能发挥基地作用,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法规和协会章程的,协会将根
据有关规定,限期要求基地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协会将取消基地资
格,收回证书、牌匾。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保健协会。
第五篇: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确保其顺利完成并取得预期成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总体规划,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着力提升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科技服务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科技项目的立项范围为黑龙江省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指导项目。
第五条 科技项目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 科技项目采取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每年受理一次,一般6月份开始申报。
第七条 项目要求:研究思路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形式具有可考核性。
1.基础研究应立足于研究领域或交叉学科的前沿进行探索性研究,以产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理论性成果为目标。
2.应用基础研究应结合本领域发展需要,为解决实际需求而进行应用理论基础及技术基础研究,以解决应用中的基本问题为目标。
3.应用研究应以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为主要研究任务,以创新技术、工艺、方法、标准或研制新设备来促进本领域的发展。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点项目主要面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围绕自身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力争取得本方向的标志性成果;面上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本科高校,围绕学校学科特点和区域特色开展科学研究,力争为促进本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指导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非省属本科高校,研究经费由学校或课题组自筹解决。
2.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在编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项目组成员必须是高等学校或合作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项目申请人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凝聚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的专职人员。
3.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前两名不能有在研项目,且不能再作为项目的申请人或项目组成员前两名参与其他项目申报。
4.项目具有研究基础,具备完成条件。
5.当省教育厅申报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申报、立项程序
1.项目申请人填报《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系(部)、院审查,报送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学校审核、网上申报后,统一将书面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2.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人员的素质与水平以及保障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经形式审查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或委托有关评审(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聘请,依据评审结果和当年我省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需要,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
4.省教育厅下达《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审批通知书》作为批准立项的依据,同时将《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作为项目管理和验收的依据。
5.项目立项后,经费当年拨付或分拨付,研究周期为一般为3年。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项目立项后,由依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学校应为项目完成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计划任务开展研究,研究期间于每年年末向学校提交进展报告,学校应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上报到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擅自变更与项目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时,应通过学校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组成员。
3.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4.申请延期。
5.改变研究成果形式。
6.撤销项目。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教育厅撤销该项目: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项目组其他成员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
2.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研究成果的。
3.受研究条件限制,前期论证不充分,不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的。
4.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5.申报材料不真实的。
6.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依托高校应对撤销项目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至多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经费
第十五条立项项目的资助经费属省财政拨款,资助的项目经费应按《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黑教财﹝2007﹞238号)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项目预算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的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公章后,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作为项目验收鉴定的材料之一。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改装、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试制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试剂、药品、标本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以及为此发生的采集加工、运输包装费用等。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所需带料外加工或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计算、查询等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的购置、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因项目研究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旅差、会议费:指因项目研究进行调研等公务所发生的交通、住宿、学术会议等费用。
7.出版、鉴定、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出版、发表、鉴定等费用。
8.管理费: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为了向项目承担机构和个人提供良好服务与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申报、前期论证、执行、结题等所发生的费用。
9.通讯、劳务和其他费用:指与研究直接有关的用于信息沟通的通讯费用和必须雇用或聘请课题组以外人员的劳务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未完成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组下一个科技项目前期预研支出。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取得预期成果后须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提交的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专利(新品种登记、软件著作权等)、应用证明等形式,研究成果应注明“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
1.学术论文:必须发表一篇以上(含一篇)且唯一标注省教育厅资助的学术论文,期刊源包括我省本科高校学报、国家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目录为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SCI和EI索引的期刊、ISTP索引的国际学术会议。
2.学术专著:不包括编著和教材。
3.专利(新品种登记、软件著作权等):必须是已授权且与研究内容一致。
4.应用证明:必须提供本行业具有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和采用单位的应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包括验收审批表、审批通知书、项目申请书、经费决算表、研究成果和其他相关材料,所有验收材料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2.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省教育厅,不受理
个人申请。
3.省教育厅对有关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以下情况省教育厅将不予结题:
1.未提供本办法第二十规定的研究成果。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完整、数据不真实。
3.研究成果未标注“黑龙江省教育厅科技研究项目资助”。
4.项目负责人没有以第一作者身份的研究成果。
5.项目组成员前两名无研究成果。
6.研究项目拖期两年以上。
不予结题的项目,项目组全体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省教育厅科技项目。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统一进行结题验收,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最后10个工作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其他专项类科技项目按照此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教育厅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