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律师论辩角度及律师辩论技巧2010
律师论辩角度及律师辩论技巧
一、律师论辩的角度
律师论辩,一般可以从事实上、性质上、情节上和程序上四方面展开。
1、从案件事实上论辩。
虽说“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需要雄辩。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律师论辩应针对案件事实,辩析其真与假、实与虚,通过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的真相。
2、从案件性质上论辩。
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结果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但在认定性质上有错误:有的把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的把此罪认定为彼罪,特别是把轻罪认定为重罪,律师辩论时都要提出。
3、从案件情节上论辩。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则从情节上进行辩论,以求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委托人的经济民事责任。情节包括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外部环境等。
4、从案件程序上论辩。
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是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这些程序,就可能造成限
由表达清楚。这就要求律师做到抓住要害,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明。
运用对策,目的在于提高辩论结果,不是为了制服对方。在实践中常用的对策有:
首先,失实以真实对辩。如果对方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律师在辩论中必须具体地引用证据,证明事实真相,驳其不实之词。
其次,片面以全面对辩。如果对方观点片面,对某一事实只强调有利的方面,不看不利的一面,律师应以两点论方法把事实讲全面,以克服其片面性。
再次,谬误以真理辩。如果对方语出缪误、强词夺理,则律师据理依法加以反驳。
最后,一般以具体辩。如果对方脱离案件事实空泛地讲大道理,律师一般说不要与之相辩,避免“空对空”,应侧重个性的研究,结合案件事实把事物的特殊性讲清楚。
(3)语言清晰、快慢适宜。
有了好的论辩内容,还要有一个好的论辩口才。
(4)柔中带刚、举止大方。
所谓柔,就是要律师辩论时,语言柔和,切忌趾高气扬,态度生硬。所谓刚,就是在实质性问题上要坚持原则,要据理力辩。柔与刚是对立的统一。在法庭辩论中柔是方法,刚是实质,柔为刚服务,刚则通过柔而取得胜利。
审判人员之口对方当事人之口等,作为辩护或代理的开头。二是要善于提出一个涉及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然后作为开头。三是善于针对对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如针对辩论者所发表的基本见解、主张或观点,单刀直入,有理有利有节地反驳,做到先发制人。
(3)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所谓善于运用第一手材料,就是辩论双方善于将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收集到、核实到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说得具体。由自己深入实际所获得的确凿材料,给人以坚信不移的信任感。
(4)善于引用法律规定。
善于引用法律规定,不仅对每一条法条序码说得出,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款了要背得出,而且需要明了其中的具体内涵及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唯如此,才会胸有成竹,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5)善于利用对方言词信息。
善于利用对方言词信息,一是从对方讲话中捕捉到主旨是什么,意图是什么;二是判断对方的话是否合理合法,漏洞或不当在哪里;三是对方的话有无要反驳的信息,该如何反驳;四是对方的话与其他人员的话如审判人员、证人、被害人的话等有无矛盾,若能善于抓住对方的这些言词信息,针锋相对地以其之矛攻其之盾,其辩论效果也是较为理想
(9)善于放松情绪。
律师论辩应尽量使自己的情绪放松。一是除特殊情况外,坚持适中的语调;二是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动;三是善于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楚。
(10)善于利用语速快慢及声调高低。
所谓善于利用语速,主要是用一个接一个的反诘、一个比一个更快的反诘,来让对方回答,而且是对方跟着自己的快速的语速作出回答。
律师论辩要铿锵在力,必须注意声调高低。一是事先不使咽喉发干;二是估计论辩时间的长短决定带或不带茶杯;三是发言简短、明了;四是发言时不高声喊叫;五是善于运用标点符号,注意停顿,注意节奏。
3、常规技法
律师论辩的常规技法丰富多采,不仅在律师实务中上百成在教科书或律师业务书籍也有多种多样的概述。这里择要略说一二。
(1)察言观色法
即根据不同对象,运用不同的语言方式,运用察言观色法的关键是认识对方。如何认识对方,一是在论辩开始前,与对方进行闲聊,以此了解他的心理状态与性格;二是运用对方有兴趣的事物,诱导他开口,观察其神情变化;三是在论辩中适当运用一连串刺激性的问题,激起对方兴奋,进而
深入,一直走向荒谬的极端。顺水推舟,当言辞由顺从对方的逻辑而突然逆驶的瞬间,对方经历了从暗自窃喜到大惑不解,跌入欲辩不能的境地。在“顺”与“推”之间,可以采用反问的技巧。
(7)舌战偷渡法
对方采取强攻,如果你选择逆势抗辩,不如运用宛灵、轻捷、隐密的偷渡之法,暗暗化解对方的攻势,引渡进你的论辩的对策中,从而战胜对方。
(8)示假隐真法
舌战论辩时可以运用掩盖真相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使其无法看清已方的意图。运用示假隐真法,常用声东击西或运用模糊语言的对策,使对方自我否定。
(9)化害为利法
任何事物都有利于与害两个方面。在有害的情况下要想到有利的一面,趋利避害,变害为利;在有利的情况下要想到有害的一面,提防言辞疏漏之处,被对方乘虚而入。
(10)反守为攻法
“反守为攻”包含有变劣势为优势、变被动为主动、争取制高点、变他控为控他的谋略思想。
4、反驳技法
只有立论,没有反驳,则无所谓辩论。因此,反驳是律师辩论中的一个重要技法。反驳,就是律师根据确凿的事实
第二篇:律师辩论技巧浅说
律师辩论技巧浅说 2010-4-14 16:08:13(2006年9月12日,赵小鲁)
辩论技巧浅说,不是给大家分析辩论的具体事例,也不是具体分析逻辑方法,例如,演绎,归纳,归谬,二难推理等,而是告诉大家一些思维方法。
第一个问题 法庭辩论的目的和说服对象
1、法庭辩论方案和法庭辩论目的。正如我以前多次讲过的(现在早已为很多律师所采纳),每一次法庭辩论之前都应当基于案件的分析,制定一个辩论方案。而辩论方案的制定要服从于辩论的目的。
辩论的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一般目的主要是:第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委托人的法律责任,避免或减少委托人的各种损失。第二,影响和说服合议庭、审判机关,注意和接受律师的观点和意见。以上说得是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一般目的也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要和各案辩论的特殊目的结合起来才有司法实践的意义。
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法庭辩论的特殊目的,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将辩论的一般目的具体化,并制定具体的辩论方案,正确有效的辩论方案,对律师的法庭辩论有重要指导作用。我做律师已经二十三年,而且基本上是以经济诉讼为自己的业务专业方向,可以说在法庭辩论技巧方面有相当的经验和心得。但是,每次出庭之前,我都会认真地制定法庭辩论方案,确定案件的重点、难点、预测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可能提出的主张和采用的辩论技巧,以及我们应当采取的辩论应对措施。当我坐在法庭上的时候,几乎可以说,已经对法庭辩论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了然于胸、胸有成竹。由此,我认为不论资深律师还是资浅律师,不论对法庭辩论经验丰富者还是经验缺乏者,都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准备辩论方案,辩论方案是保证辩论工作得以有效进行地一个前提措施。
2、辩论是形式,说服是目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辩论是说理、是说服。辩论的目的是说服,辩论的形式是说理。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说服的目的。我们年轻律师开始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得把说理当作辩论的目的而忘记了说服这更深层次的目的。忘记了说理只是我们进行说服工作的一种形式。
3、说服的对象是法官。那么说服的对象是谁呢?第一、除非有调解和解的可能,否则对方当事人不可能被你说服。第二,自己的委托人通常情况下也不需要通过法庭辩论的这种说理方式来加以说服。那么,我们说服的对象其实就是法官,律师出庭参加代理或辩护工作通过辩论的说理主要是说服法官引起法官的注意,引发法官的思考,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近而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达到保护、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关于律师辩论要说服的对象,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是完全不同的。第一,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度,律师辩论的说服对象首先是陪审团,然后才是法官。此点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由此决定,律师辩论的方式也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区别。第二,一般说,在实行纠问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辩论说服的对象是法律专家,是法官;而在实行抗辩制和陪审团制的英美法系国家,律师辩论说服的对象是陪审团的成员,是基本或完全不懂法律的,受感情因素和道德因素影响的老百姓。第三,中国长期实行纠问制,最近几年开始实行抗辩制的审判制度改革。但在中国目前改革的抗辩制度中,大体上,充分吸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国情的相关因素,和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度的抗辩制,已经有很大不同。本文所涉及的问题,均以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的审判制度为前提。
5、以法官作为说服对象,决定了律师的法庭辩论方法和风格。我的体会是:第一,语言朴实,避免华而不实的词藻;第二,使用法言法语;第三,言简意赅;第四,避免课堂式的教学语言;第五,坚决避免夸张地,表演性的,将说服对象的因素置之度外,极力展示个人风采的辩论风格;总之,在法庭辩论中,充分意识到你的说服对象是法律专家,这是对法官的尊重,也是最睿智的辩论思路。
第二个问题 抓住关健问题
一个案件在法庭辩论中可能会涉及很多问题,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主张,但律师应当抓住关健问题。关健问题是指和实现辩论目的有重要影响的问题,通常包括:第一,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认定。第二,关于案件的主要证据。第三,关于案件的法律关系。第四,关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问题。第五,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混合过错问题。第六,关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第七,关于双方当事人诉争主张的法理分析。案件不同,涉及的主要问题也不同。通常法庭辩论都要注意上述几个问题,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有时上述几个问题都会成为关健问题。但更多的情况下,还会有一两个问题是决定本案胜败最重要的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就是我们说的关健问题。
第三个问题 逆向思维和换位思考
第一,所谓逆向思维,顾名思义,是按照我们通常的思维方向进行反方向思维。例如,当一般人的判断推理为:“因甲而出现乙”时,律师会经常想,“如果乙不因甲而出现,怎麽办”。但在律师辩论实务中,逆向思维首先指的是“换位思考”,简单说,就是将自己放在对方代理人的立场,来思考一个案件。应该说,换位思考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全面了解案件案情,把握案件全局和把握案件发展不同阶段各个部分的相系联系与变化的要求,是对律师的更高要求。
第二,作为一个优秀律师,“换位思考”实际上已经成为他的一个本能的思考方式。即首先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然后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思考案件,最后回到委托人的角度思考案件。这种经历一个“之”字型的否定之否定的思考过程,将会有助于律师从案件全面发展和变化的角度,考虑案件对方当事人可能采取的各种策略的角度,去准确的把握案情。往往能否使用换位思考,是衡量一个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是否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的重要标准。
第三,换位思考是在本位思考基础上进行的,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委托人提供的案情、证据、要求和依据这些案情、证据、要求做出的判断;然后就同样的案情和证据,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完全从对方当事人角度来考虑这个案情,“如果我是对方律师,我会出那些主意,提那些要求”。这种换位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换位,不是追求一种形式过程,而是真正彻底的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当把对方代理人可能采取的思路,思考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和主张,做了全面综合判断之后,再回过头来重新考虑自的委托人的诉讼要求以及我们应当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所以,只有换位思考才可能全面的了解案情,做到最大限度的“知己知彼”,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来。
第四个问题 辩证思维
第一,所谓辩证思维,是指用辩证的观点对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以及基本事实之间,基本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全面的辩证的分析。逆向思维和辩证思维都是一名诉讼律师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思维方式。
第二,在一个案件中,律师要以辩证的方式,考虑以下基本问题。其一,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事实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联系。其二,案件的主要证据和主要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其三,案件的主要主张,观点和相互之间的联系;其四,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对自己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五,案件发展的不同阶段,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自己提出的主要主张和观点,会有哪些变化和相互影响;因为在一个案件发展过程中,事实和证据本身是不会变化的,但其要证明的对象和证明目的却可能发生变化;同一主张和观点,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也会有利弊转换的可能;其六,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包括局部的事实、证据,主张,观点和全局的事实,证据,主张,观点的关系。有些事实,证据,主张,观点,在局部看是可行的,但在全局看则不可行,或者弊大于利,反之亦然。
所以,在一个复杂的诉讼案件中,包括刑事和经济诉讼案件中,经常会随着诉讼过程的发展,出现主次事实的变化,主次证据的变化,各种因果关系的变化,经常出现一波三折,“柳暗花明”,“有心栽花花不活,无心插柳柳成荫”的情况。所以,逐渐掌握以辩证的观点分析案情,把握案件各种因素的局部和全局的关系,预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案件各种因素的发展变化,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个问题 以我为主
法庭辩论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双方都希望自己提出的主张能成为法官注意的中心,因此争取以我为主,即以自己这一方提出的辩论观点和辩论问题为主,就成为争取法庭辩论主动权的重要技巧。第一,以我为主的目的,首先表现为争取法庭辩论的中心问题,始终是自己这一方所关心的问题。第二,突出自己的重点问题,引起法庭的充分注意。第三,要充分认识以我为主,主动权就在我的手中,以对方为主,主动权就在对方手中。所以,力争以我为主,牵着对方的鼻子走,而不能相反。第四,在法庭辩论的实践中,争取以我为主,是双方代理人都可能会争取的目的。如何达到以我为主,必须注意以下技巧和方法:其一,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少讲或不讲,对自己有利的问题多讲。其二,自己关心的问题要多讲反复讲,从多个不同角度讲,整个法庭辩论过程,仅仅扣住自己关心的问题为主题和核心。其三,对自己关心的问题或对自己有利的问题,引发辩论,对自己不关心的或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则避免辩论。
第六个问题 理论分析和法律条文
第一,理论分析在法庭辩论中的重要意义。我曾讲过,律师职业是实践性和理论性高度结合的职业;我又讲过,法理水平的高度往往是律师水平高下的一个分界线。为什么在同样一个案件中,依据相同的事实,甚至相同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会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对同一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不同的解释?这完全依靠律师在辩论中所作出的法理分析。我还说过,从律师执业经历来看,年轻律师往往注重法条的规定;而执业八年到十年的律师,则更注重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随着你执业经验的丰富,资深的大律师往往更注重挖掘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里所说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直至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实际上,反映了律师随着实践经验的增加,而对法学理论水平领悟的程度在不断提高。
第二,法理和条文的关系。法理和条文的关系,实际上是指导和适用的关系;是抽象和具象的关系。应当说,随着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提高,立法技巧和立法经验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都会经历一个重视法律条文本身,重视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原则,重视法律条文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样一个不断深化和升华的过程。就第一个层次而言,往往会注重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甚至包括一个字一个词的含义的不同理解;第二个层面,则在法律条文的基本上,去理解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原则,由立法原则来指导某一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而在法治的更高层次,则在法律条文、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基础上,领悟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第三,再往深层次讲,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是法制社会追求的最高价值理念。我们知道,一个社会在发展过程中,要经过以道德规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主要手段的阶段;以法律规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主要手段的阶段;但是就法治的更成熟的阶段,则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首先依靠道德约束来调整社会关系。即以法律为后盾的道德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的阶段。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其本身既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为基础,又源于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高于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成为协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各种社会价值平衡点的最高标准。公平正义不再是一个道德规范的概念,也不再是一个法律规范的概念,而是融合了道德价值理念和法律价值理念的双重内容,成为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理念。
第四,所以,我们对法律条文的法理分析,应该理解为法理是法律条文产生的基础,法理是法律条文适用的指导,而法律条文又是法理对具体法律关系调整的具体化和外在表现形式。但是,仅仅看到法理和条文之间的这种关系似乎还不够,当我们进行法理分析的时候,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而是用法理去指导法律条文的适用,领悟法律条文的含义,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的适用。
第五,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的特点是以成文法为执法依据;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是判例法,是法官制定法律,由此决定,判例法国家的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英国的衡平法,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良心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普通法中的缺陷进行补救,进行救济。但是,这种救济,也要尊重普通法的规定。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救济,也是对普通法的追随。由此,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不能超出成文法规定的幅度和范围。
第六,“法律眼”,法庭辩论的华彩乐章。新闻有新闻眼,法庭辩论也有“法律眼”。法律眼就是双方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对争议焦点作出的最出色的理论分析,具有独到性和突破性,使人振聋发聩,耳目一新。法律眼,是法庭辩论的“画龙点睛”之笔,是交响乐的华彩乐章。律师的精彩观点,就是通过法律眼放射出夺目的异彩。法庭辩论,如果没有这种亮点,就会变得平淡无奇。当然,并非每一次法庭辩论都会有“华彩乐章”,所以,“法律眼”经常不是刻意追求的结果,往往是法庭辩论的思想碰撞产生的智慧火花。
第七个问题 法庭辩论的语言要求
我们前面说过,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说服的目的。而语言作为说理的载体和外在形式,对于能否达到说服目的,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用语简洁。我曾经讲过,一个好的诉讼律师,他的法庭语言应该做到口语书面化,文字口语化,尽量去掉不必要的词句和语气词。通过准确的遣词造句和有效的词语连接,达到用简洁的语言准确完整表达自己的观点,达到出口成章的目的。
第二,语言流畅。流畅不仅是语言表达能力的一个方面,语言流畅还体现了这个律师对自己观点的自信,对自己观点理解的透彻,以及律师本人有清晰的思路。所以流畅不能单纯理解为自己表达的语言干净利落,实际上他是一个律师对自己所要论证的问题的信心,对问题理解的透彻以及思路清晰和语言驾驭能力的综合表现。语言流畅仅仅是对自己所阐述的问题而言,但切忌“口若悬河,离题万里”。
第三,节奏适度。语言的应运在于说服。但是,没有节奏感的,没有抑扬起伏的语言表达,往往不容易提起听者的兴趣,不容易使听者随着语言的节奏而掌握你所要表达的意思重点。所以,我们在发表代理意见的时候,要有张有弛,有紧凑有停顿。有时如长江大河,一泻千里;有时如潺潺流水,安详舒缓。
第四,语气。语气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辞锋利,语调铿锵,咄咄逼人。一种是言辞内敛,语调舒缓,娓娓道来。一般说,咄咄逼人的语气,可以增加辩论者的声势,但有时缺少亲和力。娓娓道来的语气,似乎减弱了辩论者的声势,但往往具有亲和力。我一般不认为单纯的咄咄逼人和单纯的娓娓道来,是绝对正确或错误的语气,应该说这两种语气都有其可取之处。关健是要根据情况灵活应用。例如,如果对手一味胡搅蛮缠,那么,适当的“咄咄逼人”一下,也许比一味的“娓娓道来”效果更好。但是,如果你意识到说理只是形式,说服才是目的,那么语言的亲和力可能会使听者更容易倾听和接受你的观点。特别是考虑到有些案件的开庭氛围,直接影响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前景,娓娓道来的语气,就更有可取之处。
第五,法言法语。法言法语的使用,是律师法庭辩论的一个独特的语言特色。法言法语是法律专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鲜明的职业语言特点。法律的语言所表达的概念,已经有了严格的法律含义。因此,应该注意在专业场合使用法言法语。其一,可以使你表达的意思在法律上有严格准确的意义。其二,应用法言法语,可以使听者能感受到你的专业素养和专家的风格,而增加接受你意见的可能性和信服力。即使你口灿莲花,滔滔不绝,但如果你不能够使用法言法语,就会给人一种“徒逞口舌”的门外汉感觉。
第六,遣词造句。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其实体现的不仅是口齿的清楚。口齿清楚只不过是一个诉讼律师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正确的遣词造句,表达你驾驭语言和文字的能力,表现你的文采。有时候,当你恰当地使用了一个成语,使用了一个典故,使用了一个排比句,或者恰当地使用了一个古训名句的时候,听者往往会有一种拍案叫绝的感觉,就像潺潺小溪中涌起的一朵浪花,像交响乐章中的华彩乐章的旋律,让人对你刮目相看。而一个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所体现出来的这种文采,恰恰是增加说服力的一个非常重要手段。
第七,平和大度。我觉得自己可以接受的语言风格,从整体感受讲,应表现为“平和大度”。具体说,其一,尊重对手;尊重对手,就是尊重自己。尊重对手,经常是从细节表现出来。包括语言,表情,甚至肢体动作,肢体语言。其二,用语文明;尽量避免使用激烈的、极端的语言,特别是不用可能带有人身侮辱的语言。即便对手有不得体的表现,也决不用同样的语言回应,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甚至可以说,当对手使用不得体的语言时,实际是给了自己一个表现“风度”的机会。这种风度,在辩论中是会得分的。其三,宽容平和。当对手表现失当时,只要指出其失当之处,点到即止,留有情面,不使对手过分难堪,也不要表现出瞧不起的神情。一定要记住,辩论不是逞一时口舌之利,追求个人表现,辩论是通过说理的形式和过程,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而法官是专家,所以只要你的道理讲清楚,就可以了。其四,张弛有度。张弛,指的是语气有咄咄逼人,也有娓娓而谈,语言有言词犀利,也有平稳缓和。有度,指的是有节制,恰到好处。如何理解张弛有度,一切视不同的人,不同的风格,不同的案件,以及法庭辩论中的不同情况而定,绝无千篇一律的模式。
第八个问题 判断推理的逻辑力量
我在向年轻律师谈起自己对法庭辩论的感悟时,经常讲到,要注意将自己在学校学到的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基本知识,应用到法庭辩论中去,有的时候这种逻辑的力量比华丽的词藻更能够说服人。但是严格说,到底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发挥逻辑力量,特别是关于逻辑学和法律的关系,关于法学逻辑的问题,我目前的认识还很肤浅,还需要不断学习,并进行这方面的经验梳理和总结。但是有一点儿体会,可以告诉大家,供大家参考。
其一,理论上说,我们现在的逻辑学包括四种分类或者叫做三种分类,其中常用的思维方式,关于思维的理论和学说,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此外还有数理逻辑,数理逻辑应该不在我们研究的范围之内)。
其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有很多联系,也有很多不同。如果从逻辑学的角度,我们可以做很认真的深奥复杂的学理研究,但是从一个律师的角度看,其实很简单,我认为可以直截了当的说,形式逻辑是从静态的角度来研究抽象思维的内存规律和外在规则的思维方式;辩证逻辑是从动态的角度来研究抽象思维的内存规律和外在规则的思维方式。所以,所谓逻辑的力量,是指的一种思维方式的力量,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是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来研究思维的内在规律和外在规则,研究思维方式的一种学说。通常,我们只要掌握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一些基本观点,基本原则就可以了,不必将其复杂化,关健是将这些基本的思维方式,思维规则,应用到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去。
其三,我认为逻辑的核心,逻辑的力量,或者说逻辑学之所以能够存在的生命源泉,在于逻辑学可以根据思维规则产生判断和推理。比如说,形式逻辑就有演泽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等;再比如说,辩证逻辑有演绎和归纳相统一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统一的方法,抽象和具体相统一的方法,等等;我认为这种推理才对法律的应用具有直接的实际价值。目前我注意到,理论界对逻辑学的研究有了更新的拓展。比如说主流逻辑和非主流逻辑,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非形式逻辑和法学逻辑,以及逻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等。我相信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将会对我们的法学逻辑的丰富,有重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但是,作为律师来讲,我们对理论的使用,更侧重于它的应用性,我们讲理论,首先讲的是应用理论,所以我们更应当关心形式逻辑,辩证逻辑的基本思维规则和它的推理价值,推理功能在法庭辩论中的应用。
第九个问题 提出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
我们在法庭辩论中,不是为了逞口舌之利,而是为了通过说理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说服法官的目的,不是赢得法官的同情,而是要说服法官考虑和接受自己提出的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所以在法庭辩论中时时不要忘记,在激烈的对抗性的说理过程中,以合适的语言、时机和角度,通过明示和暗示的方式,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恰恰是律师所有工作的出发点。例如,我们大地所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律师,有一次承接了一个标的比较巨大,案情比较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他拿着写好的法律意见书征求我的意见。我看了以后,认为写得相当不错,就其法律意见所涉及的问题而言,几乎已经到了面面俱到,完美无瑕的程度。但是我毫不客气地告诉他,以律师的标准而言,这份法律意见不符合要求。他当时大惑不解。我说,你的法律意见非常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的情况,对双方责任作出了客观准确的判断,指出了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但是严格说,这是法官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律师应该做的事情。律师应当做的是,根据案情,根据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目的,对委托人遇到的难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不论你是以何种方式指出了委托人的“对和错”,你都应当提出解决“对和错”的可行的办法。这个律师按照我的要求从新的角度重新撰写了法律意见书,获得了比较好的结果。所以,从当事人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就是法官和律师职责的本质不同,这也是一个优秀律师应当“是解决难题的能手”这一基本特征的本质表现。
第十个问题 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公平正义”是法律和情理的统一
在多年的诉讼律师生涯中,我有一个基本判断,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要求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大体上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或者大体都存在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感受和判断呢?这就涉及到法律和道德或者说法律和情理的关系。
我认为,我们在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层面,存在一个偏颇,存在一个模糊认识,就是认为道德和法律调整的是不同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范围,包括调整手段和后果,都是不一样的。我们经常说,“法律不讲情理”。应该说,这一观点在大学学习法律的时候,老师都讲授过。但是,随着我们对民主法治社会的日益加深的认识,随着我们对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随着我们对法治社会最高境界和价值理念的深入认识,我们逐渐领悟到,法律和道德有其调整范畴不一致的地方,但也有相互重叠融通的地方,而且在法治发展水平越高,社会形态越成熟的阶段,法律和道德之间的重叠融通就越明显,法律和道德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越统一。
比如说,我们现在所讲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实际上,首先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思想家在法学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而提出来的一个价值理念。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从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首先体现于英国的衡平法。但我国目前公开提出要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则已经不是照搬西方,而是将西方思想家和法学家的优秀思想成果和中国的法律文化,和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的结果。所以,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情理,越来越变得密不可分。当我们讲公平正义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具体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当我们讲利益平衡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辩证关系;当我们讲法律责任的后果时,我们不能忽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当我们讲公平正义的时候,我们要强调“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这些基本原则,强调“禁止歧视处于劣势地位的诉争主体”这样的原则。这些内容恰恰是将法律、道德、情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而构成了法制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的较高的价值理念追求和法制境界。实际上,法律的最高境界是和社会公德的最高境界是相统一的。“公平正义”,即包涵了法律的价值追求,也包含了社会公德的价值追求,正是法律和道德这两个范畴形成的共同价值理念,在一个民主社会最高境界的融汇贯通。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在法庭辩论中,既要依据法律,又要张扬情理。实际上法庭辩论是通过说理的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达到说服的目的。这个“理”既包括了法律上的法理,也包括了道德上的情理,即“法和情的统一”。所以,我们在法庭辩论时,既要引用法律条文,又要考虑到人文因素,考虑到人性的需求,考虑到社会情理和社会公德的价值追求,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其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十一个问题 针锋相对和各说各话
针锋相对是指唇枪舌剑,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个说个话则是你说你的,你说东我说西,你指南我答北。通常,在法庭辩论中针锋相对能够碰撞出火花能够形成高潮,能够引起法官的关注,同时,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定要针锋相对,通过针锋相对的辩论分清是非曲折而不能回避有的时候对于一些次要的问题也要针锋相对予以反驳,明确观点和立场以避免对方提出的一个问题因没有我方的反驳而产生一种是事而非的负面效应或减弱了已方的气势。个说个话在通常意义上是不被接受的因为法庭辩论只有论而没有辩则失去了辩论的意义。个说个话不但不能形成高潮不能形成撞击使人感到厌倦而且也往往是理屈词穷的一种表现。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个说个话也有其存在的意义,即对方提出的问题我认为我们已经给了明确的答复或者明确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不值一搏,不再赘述转而谈及自己所重视的更主要的问题这不但给对方一种不值一搏的感觉而且有舍有得利用已方发言的机会去宣传自己的主张阐述更重要的问题,或者由此契机改变法庭的辩论方向和辩论主题。所以,针锋相对和个说个话通常意义上有通常意义的理解但是在各案中使用得当也会相得益彰各得其所。
第十二个问题 扬长避短,避实就虚
在我二十三年的诉讼律师生涯中我有一个感受作为经济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责任往往是混合责任,一方绝对的对和另一方绝对的错都比较罕见,实际上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当争议产生的时候,纠纷产生的时候以及损失造成的时候往往会有很多因素双方都会有过大过小的过失。而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可能自己的当事人有理或理比较多,也可能自己的当事人无理或理比较少这个时候就要特别注意扬长避短,避实就虚。所谓扬长避短,就是经过详细地分析案情,找到对自己最有利的长处充分张扬而意识到自己的短处加以回避。张扬长处和回避短处其实是一个技巧要做得不漏痕迹,不显山漏水一个优秀律师对一个自己占理不多的案件有的时候反而在法庭辩论中处处占上风处处得理不让人好像浑身都是理,好像理都在自己的当事人这一方而对方当事人满身是理有口却说不出。这种局面的造成和一个律师采用扬长避短的策略是非常关健的。避实就虚就是对于案件实质性问题对自己不利的尽可能回避对枝节的非本质问题尽可能纠缠,这种方式也是为了吸引法庭的注意力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使其忽视对本案中对已方委托人不利的问题。当然这一招往往对水平高的法官是作用不大的但是律师他的职责所在就是采取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手段和技巧在法庭辩论中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避实就虚依然是一招非常高明的策略。
第十三个问题 攻其一点,不计其余
这一点和前面的所讲的扬长避短,其实有异曲同功之妙,但是也略有不同。“攻其一点,不计其余”有几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攻其一点,这一点是对自己有利的一点,不计其余,这个余是对自己不利的余,也就是对于自己有利的方面我要全力加以张扬而不顾及其余对自己不利的方面。这和扬长避短似乎殊途同归。但是,还有另外一层意思。第二层含义,就是在一个枝节延蔓复杂的案件中,如果事事计较,事事争论,就不能突出重点,所以为了拨开层层雾团,剪除繁杂的枝蔓,索性抓住一个本质问题,集中进攻,直捣黄龙,直接触及问题的本质,而对于其余问题,则略加点拨,不花费很大的力量。往往攻其一点成功了,其余的问题不辩自明;攻其一点成功了,整个案件胜败立分,基本态势就明朗了。如果事事要求一清二白,可能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过程,还没有达到问题的本质,在这中间也很可能会一波三折。所以攻其一点,不计其余,也是一个出色的诉讼律师所应当掌握的辩论技巧。
第十四个问题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在我代理案件时,常有一个体会,我们经常会利用,甚至必须利用对手提供的证据,为自己所用。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更是如此。所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就是律师辩论的常用手法和技巧。其一,很多证据的作用都可能是双刃剑。在对自己产生有利作用的同时,也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的,或潜在不利的影响。对自己不利的一面,就是对对方有利的一面;反之亦然。其二,在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案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原来从前一阶段或局部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后一阶段和全局看,可能会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影响。证据的作用发生了转换。由于证据作用的上述特点,使双方律师都有把握和利用证据作用转换的机会,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第十五个问题 法庭辩论的心理素质
第一、激情。一个优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必须有激情。“激情”,是律师本人对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所要提出的论据和观点,充满信心,并为驳倒对方的论据而全力以赴,倾注的全部感情。“激情”是为每一个案件的观点、事实所激动,所激发,并准备为维护自己提出的观点而全力以赴,进行论战的决心;“激情”,是将每一个神经和细胞都调动起来,随时准备驳倒对方每一个观点的亢奋心情。“激情”,是一种基于职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感所产生的,渴望辩论,赢得辩论的感情。我有一个体会,在充满激情时,特别是和对手有思想碰撞的时候,神经就会兴奋起来,自己的思路会变得特别清晰,口齿会变得特别流利,语言会变得特别精彩,平时对案件的反复思考和知识经验的积累,也会在这一瞬间,化作朵朵莲花,自舌尖喷涌而出。反之,则会心生厌倦,思维迟钝,语言乏味,词不达意,整个人也会无精打采。所以,精彩的法庭辩论只有在激情之中才能产生。没有激情的律师,就不可能有出色的法庭辩论。
第二、冷静。一个优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必须保持思维的冷静。律师在辩论时的思维应当向手术刀那样犀利,冰冷,准确的,毫不犹豫地抓住对手任何一点辩论的疏忽和思维的缝隙,及时迅速将思维的手术刀插进对手思维的缝隙,将对手的思维肢解,搅乱,甚至崩溃。“激情”和“冷静”,会十分和谐的同时体现在一个优秀律师的身上。
第三、勇于迎接挑战。诉讼,是对抗性极强的律师工作。诉讼律师的基本素质,首先体现在是否喜欢挑战,渴望挑战,是否能够因面临挑战而兴奋。诉讼的对抗性和压力表现在:其一,诉讼律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从了解案情开始,就进入了挑战状态。诉讼律师必须在与对手斗智的心态中进入角色。第二,法庭辩论是直接的思想语言激烈碰撞的,对抗性的工作。第三,双方代理律师都在全力争取胜诉的结果,避免败诉的结局。但是,除了调解、和解结案的以外,总有一方胜诉,另外一方败诉。每一方律师都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承受败诉的苦涩后果。所以,诉讼为那些勇于接受挑战的律师提供了展示自己风采的舞台,也为不喜欢竞争和对抗的律师打开了地狱之门。
第四、不屈不挠,屡败屡战。法庭辩论,就像拳击手在拳击台上,以极快的速度出拳,每一记出拳,无论是直拳、上钩拳、右钩拳、组合拳,都是为了打倒对手,防御自己。但我们不可能像计算机一样,预先知道哪一记出拳是正确的,哪一记出拳是错误的。法庭辩论也是如此。法庭辩论的形势,经常是变幻莫测,一波三折,此消彼长,柳暗花明。一时的失误,在所难免。接二连三的失误,也是有发生。但优秀律师的思维和注意力,永远集中于正在辩论的问题,而不被一时发生的错误所影响,不受一时的失利所影响,并随时等待,或积极制造反攻的时机,和弥补失误的机会。
第五、无人无我的境界。一个优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除了和案件有关的事实,决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一个优秀律师,只要一坐在法庭自己的位置上,就能在第一时间进入角色。对手,不论是否相识,甚至是同学、朋友,都仅仅物化为一个法律程序中的因素或者符号,甚至连自己也是如此,直至进入心中只有案情,心无旁骛,无人无我的境界。如此,则一心二用,慌张忐忑,患得患失,凡此种种心态,都将离你而去,都和一名优秀的诉讼律师无缘。
第六、处变不惊。法庭辩论,情况千变万化,跌宕起伏。律师必须培养“处变不惊”的心理素质。“变”,是突变,巨变,不利的变化,事前没有预料的不利的巨大变化。“不惊”,是指冷静和反应敏捷的应对心态,是一种心理素质和思维活动方式。
影响法庭变化的主要因素主要有人的因素和法律因素。其一,对法庭审理工作产生影响的人员主要有,出席法庭审理活动的诉讼参加人和诉讼参与人,例如,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主持法庭审理工作,居于法庭审理工作核心地位的合议庭成员。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对法庭工作有时可能会产生某种影响的旁听人员。上述人员由于职能不同,享有的职责或者权利义务不同,在法庭审理工作中的位置和地位不同,对法庭审理工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二,对法庭审理工作产生影响的法律因素主要有,涉及诉争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观点,律师的辩论活动(包括辩论的观点,依据,语言和风格等);
所以,不论律师在事前做了多么充分的准备,还是会有自己想不到,控制不了的因素,会导致法庭审理时出现巨大变化。当法庭审理发生对自己不利的突然变化时,要能够以冷静的心态,敏捷的思维,迅速分析事态发展,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最接近正确的应对策略。
结束语 法律功底和技巧的关系
技巧和法律功底,是毛和皮的关系。没有皮,则毛不存焉。所以,技巧的理解和运用,以深厚的法律功底为基础和前提。法律功底的基础不扎实,再好的技巧,也是沙上建塔,顷刻流散崩塌,毫无用处。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这个“心”,就是法律功底。
第三篇:论律师辩论的技巧
论律师辩论的技巧
作为一个法学学子,我深知司法口才的重要性。看到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地为当事人辩护,看到法官用洪亮而有气势的语言审案,我很崇敬他们,我很羡慕他们。当然,我也会向他们看齐。司法口才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必备的素质,在他们光鲜亮丽的背后,他们也是通过一点一滴地积累众多的技巧。依法治国是现今社会的主流,法律专业的前景一片大好,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更高,一些必备的法律技巧法律人必须拥有。于是我查看了相关资料,希望自己也能有所收获。下面我们从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技巧方面作简单的论述。
律师在法庭的演讲,就是辩护或起诉。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的演讲,律师都必须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意见很好地表达出来,以便法庭采纳正确意见,作出正确判决,起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律师的辩论必须做到:
①高度熟悉案情,才能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我们所有的人都一样,对于自己熟悉的东西可以熟练而流畅地表达出来,就如你和某人关于某某事而发生争论,这时的你不但不用担心自己没话讲,可能最后还会为自己的滔滔不绝而惊奇,这就是因为你对事情的来龙去脉相当清楚。所以,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如公诉案件,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②语言精练,方法得当,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如我们平时与人交流,你想让人帮你做一件事,你含蓄过当,东绕西绕,不想直接讲出,想让对方明白你的意图,主动提出帮你,对方就算领会,也不会如你所愿。因为没有人愿意与 这样狡猾又爱面子的人交友,处处要别人给台阶下。所以,讲话做事要直奔主题干脆,不要拖泥带水。因而,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直截了当地将自己的见解表达出来,法庭辩论不需要华丽的辞藻包装,而是需要实实在在的东西。
③抓住主要矛盾,避免拣轻失重。任何争议都会有一个争议的焦点,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关键点。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
第一,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如果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根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
第二,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
第三,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实,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如果法庭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根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
第四,从取证程序方面辩护。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在调查取证上有程序上的违法,在审问嫌疑人是存在刑讯逼供等时,律师就可以在这些方面下功夫,着重讲争论的点引向这里。
④讲究分寸,明白自己的角色。法庭是一个庄严圣神的地方,一切都应实事求是,不能夸大其词。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⑤灵活变通,思想高度集中。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 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⑥注意辞令,增加气势,控制场面。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啰嗦。
以上是我对律师法庭辩论的简单了解和认识,我很喜欢港剧里的法庭辩论,律师的辩护铿锵有力。有一针见血式,有步步紧逼式,有晓之以理式,有以情感人式等等。虽然里面有的东西有些虚构,但我们不能否认它的魅力所在,那种法庭的庄严气势,看着就给人一种身临其境之感,同时也学到一些东西。
第四篇: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规则
广西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
片区赛、决赛竞赛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广西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片区赛、决赛(总决赛)。
一、竞赛方式
1.竞赛采取团体对抗赛总分制的方式进行。检察官代表队作为控方,律师代表队作为辩方。竞赛采取模拟法庭辩论形式,根据一轮竞赛成绩分别决定检察官代表队和律师代表队竞赛名次。片区赛、决赛通过抽签决定竞赛场次、对手和论辩案例。
2.竞赛采取案例(刑事)论辩形式,竞赛案例由竞赛组委会统一确定。各赛区竞赛组委会在7月底前提供2个刑事论辩案例给其片区牵头承办的赛区竞赛组委会,由该片区论辩赛组委会通过后报广西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在片区赛抽签前,由广西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组委会办公室下发竞赛案例。各赛区提供的案例要注重辩点对论辩各方的公平,注重辩题及论辩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3.案例竞赛程序模拟法庭辩论程序并加以简化,增加问题质询阶段,虚拟地名、人名,省略法庭调查阶段和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角色,直接进入辩论阶段,重点考察控辩双方的论辩能力。
二、组队原则
1.参加片区赛、决赛的论辩队员,检察官代表队必须是该辖区检察机关在编的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法警。律师代表队必须是该辖区的律师、律师助理。
2.每支参赛队最多不超过6人,包括队员、教练及领队,其中上场队员3人,候补队员1人;教练、领队各1人。检察官代表队领队由市检察院(分院)领导担任,律师代表队领队由市司法局领导担任(区直律师代表队领队由广西律协指定)。
三、抽签时间及方式
1.片区赛由片区赛组委会具体通知。决赛抽签拟定于2015年9月底前。
2.由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在召开预备会时主持片区赛抽签仪式,确定竞赛场次、对手和论辩案例。
四、赛前准备
1.报到当天,各参赛队须将论辩提纲、对方观点预测等相关材料(打印件,一式9份)提交评审委员会召集人,由召集人转交各评委。2.进入总决赛的2支参赛队,须在决赛结束当天分别交总决赛案例的论辩提纲、对方观点预测等相关材料(打印件,一式9份)提交评审委员会召集人,由召集人转交各评委。
3.2015年7月31日前,各赛区代表队须向广西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组委会办公室报送参赛队领队、教练及队员名单。除有重大事项,正式参赛的4名队员不能更换。竞赛报到当天18时前,各参赛队须将最终确定上场队员名单和角色编号上报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最终上场队员名单上报后,除队员身体状况原因等特别重大事项外,一律不得更换上场队员(包括调整角色编号)。
五、竞赛程序
竞赛前由主持人宣布应邀观赛的领导和特邀嘉宾名单,介绍评委。每场竞赛均按以下竞赛程序并由主持人主持进行: 1.宣布本场竞赛开始,请双方参赛队员上场 2.介绍双方参赛代表队及参赛队员 3.简介规则 4.简介案例 5.论辩竞赛
6.宣布本场竞赛结束,请双方代表队退席 7.评委填写评分表 8.隔场公布竞赛结果
9.片区赛、决赛(总决赛)各阶段结束后,由评委代表点评。
六、论辩程序及时间分配 1.发表意见阶段。
由双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时间各为3分钟。由控方先行发言。2.问题质询阶段。
每方二辩各自指定对方二辩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并在对方选手回答的基础上可以随时进行追问,对方选手必须回答。具体可表述为“请问对方二辩,(问题内容)”。
先由控方二辩对辩方二辩进行问题质询,再由辩方二辩对控方二辩进行问题质询,时间各为1分30秒。
提出问题应围绕案例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3.质询小结阶段。
由双方一辩小结问题质询结果,阐明和巩固己方意见,时间各为1分钟。由控方先行发言。4.自由辩论阶段。
每方每名选手发言次数不得少于2次,每方累计不超过4分钟。由控方先行发言。5.总结发言阶段。
由双方三辩总结陈词,时间各为3分钟。由控方先行发言。
七、问题质询阶段规则
1.质询者控制质询时间,可以提出与辩题有关的合理而清晰的问题,并可以随时停止被质询者之回答进行追问。
2.质询时间内,质询者应询问问题,不得自行申论或就质询所获之结果进行引申,否则视为违规。质询者自行申论或引申发言时,答辩者有权要求其停止。
3.答辩者应回答质询者所提之任何与辩题有关的合理问题,当问题明显不合理时,答辩者应说明理由,拒绝回答。
4.答辩者可以要求质询者重述其质询,但不得恶意为之,否则视为违规。5.答辩者不得对质询者提出询问,否则视为违规。
6.答辩者提出反质询时,质询者有权要求其停止,并拒绝回答。
八、论辩时间规则
1.除问题质询、自由辩论外,在每方发言用时余30秒时,计时员以一次短促铃声提醒;用时满时,计时员以两次短促铃声终止发言。
2.终止铃声响,发言人必须停止发言,否则由主持人予以制止。3.发言计时从主持人宣布“计时开始”后开始。
4.问题质询阶段,每方提问和对方回答时间累计计算,用时满时,计时员直接以两次短促铃声终止发言。
5.自由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自动轮流发言,一方发言选手落座为对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若有间断,累计计时照常进行。
6.自由辩论时,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持人示意放弃发言。继续发言时应进一步论述己方观点,不得借此奚落、攻击对方。
九、论辩综合规则
1.参赛队员须讲普通话。队员发言应起立。提倡队员脱稿发言。2.控方队员必须着检察制服出场,辩方队员统一着西装或衬衣出场。
3.竞赛程序由主持人依本规则进行,论辩双方队员应在主持人指挥下严格按照本规则要求的发言顺序发言;队员之间不得替代发言;放弃发言应向主持人示意。
4.控辩双方不得就案件管辖、省略程序、辩方人数等由于本规则规定和刑诉法不相符而引起的程序问题提出异议。
5.因案例的人名、地名是虚拟的,因此,与此相关的公章、名称等不能成为论辩的理由。6.控方指控意见只能将案例规定的“被告人”列为本案被告人,不能将案例涉及的其他人(包括另案处理的其他人)列为本案被告人。
7.队员在台上不得佩戴戒指、手镯、过长耳环等饰物。
8.场上论辩应使用文明语言,不能使用诋毁司法机关的语言。辩方不能将诱供、刑讯逼供等作为辩论理由,也不能用冤案、假案、错案等作为辩论结论,要维护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形象。
9.场上论辩不得使用讽刺、挖苦对方的语言、动作。
十、评判
1.片区赛评委为5人,决赛评委(总决赛)为7人。评委由区内法学专家、资深法官、演讲专家等若干人与检察官1人、律师1人组成。片区赛评委由牵头承办单位与片区其他参赛单位协商确定,决赛(总决赛)评委由广西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组委会办公室邀请。评委设召集人1名。
2.片区赛、决赛(总决赛)各阶段结束后,由全体评委推举一位评委进行点评。
十一、其它
1.各参赛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弃竞赛。
2.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比资格,并通报批评。3.双方场上称谓为“控方”、“辩方”。
4.赛场上不使用“审判长”等法庭用语,使用“主持人”、“各位评委”称谓。
5.竞赛过程中发现对方违规,队员不得在场上指出,可在赛后(评审委员会评判结果形成之前)立即向竞赛组委会提出意见,由竞赛组委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6.出现并列情形时(并列第三名的除外),通过加赛决定胜负。具体方式是在比赛案例中通过抽签决定其中一个案例,由两个并列参赛队加赛一场,按总成绩决定名次。本规则由竞赛组委会负责解释。附件2
广西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 片区赛、决赛竞赛评分奖励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广西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片区赛、决赛(总决赛)。
一、评分原则
(一)评分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评委评分应根据竞赛组委会规定的评分标准,重点围绕诉讼主张和论点的论证是否正确有力及团队精神风貌、队员现场表现进行。
(三)评委应根据参赛队员的现场表现评分,不能因评委个人的印象及观点而影响评分。
(四)评委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完成对场上每名辩手及团队配合评分,不受他人的影响。
二、评分标准
(一)辩手评分标准(总分25分)1.辩论能力(15分)
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阶段。要求根据基本案情,说理论法,观点明确,论证有力。问题质询阶段。要求结合对方立论观点和理由,所提问题有深度、有针对性,有利于发现对方理由矛盾之处或漏洞,有利于归谬对方观点或支持己方观点。提出、回答均应简明扼要。
自由辩论阶段。要求主动进攻,攻防转换有序,能掌握主动权;观点鲜明,言之有据,有针对性,逻辑性强,即兴反驳有力,提问紧扣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对提问能正面地合理回答;反应灵活、机敏,应对冷静,善于应变。
总结发言阶段。要求全面归纳对方观点和论据的矛盾与差错,并作系统地反驳,同时全面总结本方观点,系统地论证本方观点的正确性。总结应当有新意,能起画龙点睛的作用。
2.综合印象(5分)
要求着装整齐,精神饱满,庄重大方,举止得体;用语规范,语言流畅,普通话标准,无方言土语。团队分工明确,配合默契,能够体现出团体论辩的技巧。
3.执行规则情况(5分)(1)有关辩论的规则:
自由辩论阶段每位选手必须分别发言3次以上(含3次),并应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不得回避,对对方已明确回答的问题不得纠缠不放。
(2)有关程序的规则:
选手发言必须起立;听从主持人指挥,严格按《竞赛规则》限定的发言顺序和时间发言,无超时现象。
(3)其他规则:
不得使用不文明、具攻击性的语言或动作。
(二)团队配合评分标准(25分)
要求队内三名选手观点一致,相互配合,互为补充,论点、论据与论证过程不出现相互矛盾之处。
三、评分方法
(一)每场竞赛开始前,由工作人员发给每位评委一张评分草表和一张正式评分表。评委可以使用草表在竞赛中初步评分,每组队员论辩完毕,独立给出正式评分,填入正式评分表后交给计分员。
(二)评委只需给出分数,不必计算总分。每场竞赛结束后,由主持人公布上一场竞赛的评分结果。当天最后一场竞赛的评分结果,待统计之后予以公布。
(三)若出现同名次情况(除并列第三名外),则通过加赛的方式决定胜负。
四、计分方法
(一)由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指定二名固定的计分员(一人统计,一人复核),负责评分表的收取和计分工作。
(二)计分员对每张评分表有关栏目的分数进行累加,计算总得分后由另一位计分员复核。
(三)团体总分100分,其中每名辩手总分25分,团队配合总分25分。1.个人计分:
在评委对每名辩手的给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最后得出一个平均分为该名辩手的最后得分。
2.团队配合计分:
在评委所给团队配合得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最后得出一个平均分为该队团队配合最后得分。3.辩论队得分:
三名辩手最后得分与团队配合最后得分相加为辩论队得分,辩论队总分100分。辩论队得分计算公式:辩论队得分=1号辩手最后得分+2号辩手最后得分+3号辩手最后得分+团队配合最后得分。
4.基础分与扣分:
(1)每个评分项目均设定基础分,在此基础上加分或扣分。(2)扣分规则:
凡在控点或辩点、论证、辩驳、总结发言、团队配合、执行规则等项目中,不符合评判要求和违反规则的,酌情扣分;由于参赛队自身原因造成的突发事件影响竞赛的,从该队本场次最后得分中扣除10分。
五、奖励规则
(一)团体奖及单项奖: 片区赛:
由评委根据竞赛组委会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判,检察官代表队、律师代表队团体总分前2名者分获一、二、三等奖(并列);个人成绩前2名者获最佳辩手奖,个人成绩第三、四名者获最佳风采奖。优秀奖若干名,由片区赛组织单位确定。
决赛:
由评委根据竞赛组委会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判,进入总决赛的2支代表队分获一、二等奖,决赛团体总分第三、四名者获三等奖;总决赛个人成绩前2名者获最佳辩手奖,决赛个人成绩前2名者获最佳风采奖。(获最佳辩手奖的队员不能再获最佳风采奖)
(二)最佳组织奖4名,评选标准是:
1.认真贯彻执行竞赛组委会竞赛通知和有关规则,从思想上重视此次竞赛,从推进和发展我区检察事业或律师事业的高度组织部署、实施竞赛活动。
2.积极深入发动并通过组织本地论辩赛选拔参赛队员,克服困难,在竞赛中获得较好成绩。3.为竞赛活动做出特殊贡献。
六、设竞赛公正监督机构
(一)竞赛组委会主任崔智友检察长、赵波厅长任决赛(总决赛)现场总裁判长,竞赛组委会副主任蒙永山副检察长、王荣华副厅长任决赛(总决赛)副总裁判长。
(二)由竞赛组委会副主任武林东主任、辛卫红主任及组委会委员组成竞赛监督组,行使评判监督。
七、评委纪律
(一)严格遵守竞赛组委会制定的评判标准和规则,评判客观、公正。在评判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配合,遵守竞赛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二)在参加评委工作期间,不徇私徇情,不受贿收礼,不以任何借口参加参赛队及参赛队员的宴请,不参加一切非由竞赛组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的与赛事评判有关的活动。
本规则由竞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律师论辩赛 党日活动
强化政治担当、树立标准意识、提升业务能力--庄浪县司法局党支部开展“激辩青春、守护正义”主题党日活动
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迎接建党97周年,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牢固树立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党支部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今年以来,庄浪县司法局以党组织标准化建设为契机,不断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以抓党建来促所建,以党务强业务,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6月15日上午,庄浪县司法局党支部开展“激辩青春、守护正义”主题党日活动,本次活动以律师辩论赛形式,围绕有争议的刑事案例进行辩论,共组建两支队伍参赛。参加此次辩论赛的代表队分别来自甘肃方家律师事务所,庄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共2支代表队,6名律师辩手参与对抗。精心选取“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应该合法化”等3个典型案例辩题。
比赛过程中,双方辩手引经据典,挥洒豪情,充满了机智和幽默。整场辩论赛精彩纷呈。评委和观众都对比赛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一场高规格、高品质的辩论赛。通过整场辩论赛充分展现了我局律师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法治的良好作风。司法局党组书记表示,今后还将更多地组织此类活动,他希望更多的律师能参与进来,充分展示年轻人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的精神风貌,为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切实推动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