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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中国法学去向何处(本站推荐)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23-612184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2 04:00: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邓正来-中国法学去向何处(本站推荐)

演讲人:邓正来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西方法哲学研究所所长

“中国文化书院”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

主持人: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副院长

特邀嘉宾: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评议人: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间:2006年03月17日(周五)晚18:30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学院201教室

韩大元教授:各位老师、同学们,今天我们法学院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一位大家都熟悉的教授,就是邓正来老师。能够邀请到邓老师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一般以单位、教授的名义邀请邓老师的,邓老师都是拒绝的;但我们人民大学法学院发挥了自己的智慧,让学生和他联系,所以邓老师就不好拒绝。

我简略的介绍一下邓老师,邓老师1956年2月生于上海,1982年毕业于四川外国语学院,同年就读于北京外国语学院。邓老师现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西方法哲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文化书院”的导师,《中国社会科学评论》的主编,等等这样的职务。更重要的是他即将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掌声)

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致辞,并向邓正来教授颁发证书!

王利明教授:各位同学,今天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著名的法学家邓正来教授来人民大学法学院给我们做精彩的报告,也非常荣幸聘请邓正来教授做我们的客座教授,我首先代表人民大学法学院全体师生对邓正来教授接受我们的聘任,并且做精彩的演讲表示衷心的感谢!(掌声)

我想大家对邓正来教授在学术方面的成就都是非常了解的,我只想强调一点,对邓正来教授治学的精神我是非常钦佩的。我和邓正来教授也是老朋友了,因此经常听到邓正来教授提到“我要‘闭关’了”,这个“闭关”的意思就是说,要关起门来潜心的读书了,而这一“闭关”一般都要一年半载,甚至更长,而现在市场经济大潮汹涌,能够潜心治学,并且真正做到了“板凳坐得十年冷”,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邓正来教授为学界树立了榜样,希望大家能够学习邓教授的这种严谨治学的精神,只有这样我们的学术才能健康的发展。

邓正来教授不仅仅在法理学领域有很多的建树,还研究国际法等其它方面,知识面非常广泛,而且翻译了大量的作品,并且担任了《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这个杂志不仅仅在国内具有很高的学术影响,在国外也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非常感谢邓正来教授能够在百忙之中来到我们人民大学法学院,也希望邓正来教授多多到人民大学法学院来,一如既往的支持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术建设,让我们再一次用掌声欢迎邓正来教授的到来!(掌声)

韩大元:下面请王利明院长向邓正来教授颁发聘书!(略)下面请邓正来教授开始精彩的演讲!

邓正来:同学们,晚上好,非常感谢大家,能让我有机会利用周末的时间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些问题,希望我今天晚上的讲座能够引起大家的兴趣。我今天非常荣幸成为你们当中的一员,我争取在今后的三年中好好表现,以后能够接着受聘,(笑)能够更多的和同学们交流。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是我五六年前进行的研究。当时我在做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在做研究的时候我考虑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当时中国法律哲学研究的具体情况如何,达到了怎样的水平,于是我就写了一个东西出来。当时我在“闭关”,我这次“闭关”的时间比较长,大概有五年的时间。当时陈家露先生、周国平先生去我家里,我们就聊了这个话题,他们问我最近有什么感想,我说最近有一点对中国法律哲学的看法,他们一听很激动,比我自己还激动,他们说这个非常好你应该发表,我说:“不发!为什么呢?因为现在没有时间去处理这样的问题,我相信五年以后也没有学者谈论这个问题,没有人会关心这个问题”,果真等我“出关”以后,真的是没有人关心这个问题,即使有人关心,我认为讨论的也不深刻。后来《政法论坛》的主编拜见我,让我一定给他们一篇稿子,然后我就给了他这篇稿子,从《政法论坛》05年的第一期开始连续连载,每期四万多字。接着《商务印书馆》看到第一期的时候就和我联系,用三个月把这本书印出来,大概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就出版了。

这篇文章发表了以后在哲学界和政治哲学界引起了非常大的影响,讨论非常深刻,也非常深入,让我高兴的是法学界年轻的学者对此也进行了大量的讨论,《政法论坛》上刊登了八篇评论的文章,紧接着我对他们的文章也进行了回应,然后《浙江社会科学》上也有四篇评论的文章,我也作了回应,然后《社会科学论坛》也发表了三篇,我没有作出回应。另外,北大出版社马上要出版一本由国内外三十多位博士针对我的文章写的分析和批判的文章,其次,我们还在天则所进行了讨论。这篇文章能够引起大家这么大的兴趣,使得我非常高兴,今天我也非常愿意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这个问题,看看大家能不能提出更新或者更好的批判性意见。

我今天晚上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讲一下我研究的基本理论;第二个方面,讲一下我的这种思想或者研究的背景,我为什么谈这个问题,这个知识怎么被生产出来的,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什么地方;第三个方面,这个研究如果进一步推进的话,可以会遇到的一些问题。

第一个方面,基本理论

(一)我的研究从文本的角度上来讲,是经过1978年到2006年这么一个时间的跨度,我把它称之为一个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时代。我之所以把它称之为一个时代,是对这一代人或者说对这一时代作出贡献的无数的法律人所作出努力的最高褒奖。我们知道,自然法学时代、历史法学时代、法律实证主义时代,它们也是各领风骚二三十年,同样的,1978年到2006年基本上我认为它是一个时代,因为他们作出了杰出的贡献,这在中国法学的发展史上是抹不掉的,我们一定要认识到这是一个前提。但是,无论这个时代有多么伟大、多么辉煌,都不构成我们停止思考和停止思想的理由。

(二)我的研究是对四个基本理论模式的分析、反思和批判。这四个基本理论模式我把它叫做什么呢?一个是以张文显代表的权利本位论;第二个主要是以部门法的骨干为代表的,也就是法条主义的理论模式;第三个是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第四个模式是朱苏力的本土资源论。我需要强调的是,从1978年到2006年很多人作出了贡献,但是在我的研究当中我不可能去罗列这么多人,比如谈到自然法学派,我们知道托马斯·莫尔、霍普斯,但是进行自然法学研究的不只是这几个学者;再比如历史法学派中,你知道萨维尼、梅尼等等,但他们背后还有很多无数的历史法学派学者在进行着这项研究工作;再比如在我们中国法理学方面,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孙国华教授、吕世伦教授、郭道晖教授等都作出过贡献,贡献者无数,但是这不重要,这不是论资排辈,这里要干什么?我们要进行分析,比如季卫东先生,他的法律程序主义,这很好也很重要,但这不构成一个理论模式,因为对中国法学的整体分析来讲,它的意义和影响不是很大。分析这一个时代需要根据一些标准去筛选一些有影响力的基本理论模式,所以我选择了这四个基本理论模式进行分析、批判。

(三)我所做的研究方式采取的是反思和批判的方式,不是描述,也不是简单的、一般性的研究,完全是在反思、批判意义上进行展开的。

这里面就遇到反思和批判的可能性的问题,这里第一点就涉及到知识和真理的问题。如果我们研究的是真理,那就不要进行研究了,去信仰就可以了。我们做的是什么?我们做的是知识!知识最大的特性是什么?知识最大的特性或者它最内在的特性就是它的限度,它是有限度的,它不会和真理一样,变成普适的、永恒的。什么叫有限度?限度最根本的要害就在于批判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如果我们所从事的知识研究是不能被批判的,是不能被反思的,这就意味着它不是被意识形态化了,就是被真理化了。所以,正因为它是一种知识,是可以反思和批判的,才有我的研究。因此,我认为,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都存在,所以我展开的是这样一种方式。

第二个要害是什么呢?从1978年到2005年,中国实际上是没有学术界的。为什么说没有学术界?学术界最根本的标志是什么,是要有一种学术传统,那学术传统是什么意思呢?不是说从前有了张三后来有了李四再有了王五,这就是学术传统,不是的!学术传统意味着什么?马克思·韦伯就讲,每一个知识分子都应该清楚的意识到,我们无论是谁做的研究,他的有效时间是十年、二十年或者五十年,而这十年、二十年或者五十年不是他自己终结的,而是由他的同道人或者他的后辈采用批判和反思的方式帮他终结的。也就是说,一个知识分子的知识使命并不能通过他本身来完成,他需要他的同道或者他的后辈来帮助他实现,背后更深的道理就是,一个学术界的存在首先是以同代的人对前代人的知识的批判,更重要的是我们同代人和同代人自己的批判,有这样的学术批判的存在,才有可能出现我们所讲的学术界,或者叫学术共同体。学术共同体不是拿来吹捧的,学术界的真正意义在于,知识能够在批判和反思当中铮亮。

第三点,我所采取的反思和批判的方式是什么呢?我把它叫做外在的批判方式,不是那种内在的批判方式,内在的批判方式根据哈雷姆他们的说法是要根据某一种理论模式所提出的要达到的目标来检讨这个目标究竟达到了没有,也就是说我们进入知识内部去看它所承诺要兑现的目的在研究当作兑现了没有。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批判的方式。但是我没有采取这样的方式,而是与它相反的一种外在批判的方式。内在的批判方式其缺陷是他没有办法对他承诺的前设进行反思和批判,他只能根据他要达到的目的来检讨他整个论证的过程以及他论证是否有效性,看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但是不能去检讨理论模式本身的前设,而检讨理论模式的前设必须与外在理论模式本身一致,所以,这样的方式才具有革命性和颠覆性。法兰克福学派所讲的就是,没有一样东西是可以被我们简单接受的,任何一种前设或者任何一种被我们视为公理的东西,我们都要加以批判,我们把人从这些理论当中解放出来。因此对中国法学这一时代的检讨和反思,如果仅仅采取内在的分析方式,其意义不大,做的还不够好,根据其所承诺的目的所做的研究还不精彩。所以,我采取的是一种外在的批判方式。

那么,我这种批判方式的根据是什么呢?我有两项假设,在这里讲出来供大家讨论和批判,第一个就是法律以及研究法律的法学是具有建构性的,不是像人们所说的只具有适应性或者被动的被某种其它的力量所决定。第二个假设是我认为所有的法学包括研究它的法律都具有一种非常严格的、特定的时空性。18世纪以后的美国,个人主义盛行,法律制度发展的整个途径当中,完全以个人为主导,但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他们把人作为更重要的东西提出了社会利益的理论,这个理论的基础是什么?当然它的背景很复杂我们且不管它。但是,我们发现在时间自然的流程过程当中,这种知识对法律的认识是可以变化的,是受时间约定而发生转换的,同样受到某种空间的限制。比如庞德完全适用的是普通法律的法律,他先在哈佛大学任二十年法学院的院长,然后当了美国的司法部部长,然后他到印度去帮助他们立法,他说先要搞制定法,为什么?空间不一样,你没有美国对于判例传统对知识的积累,甚至是文化积累,这一点你是做不到的。所以你干脆先制订法,你可以发现不同的空间是不一样的。因此,法学包括研究的法律都是有一个特定时空性的,我主要是根据基本的这两个假设来展开讨论的。

根据这样两个基本的假设,对这一时代的中国法学进行了比较深的批判。这个批判最后得出了这么几个结论:

第一个结论,在这二十年当中,中国法学的发展严格的受到了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什么叫现代化范式?简单的说就是两个唯一,一个是时间的唯一性,时间的唯一性就是进步,就是从落实,这个时间限度是唯一的,不可能有一个多元的时间段,只有单轨的,只有从落后慢慢的到不太落后,再到进步,再到发展,它是慢慢递进的。最要命的不是时间的唯一性,更要命的是由于是在人文社会科学里面,我们赋予了它某种道德遗憾,过去的都是落后的,过去的都是不正当的、愚昧的、腐朽的、错误的,一切都是以当下为标准和判断的,例如你们的明德法学楼,这么好的硬件设施,如果你认为就一定比过去好?错了!未必!凭什么你就说比过去好啊,你以为有了好房子你的水平就高了吗!法学院是培养人才的,不是培养房子的,它的意义就在于时间性,它把一个过去、今天和未来这么一个简单的时间性变成一个道德上的判断,一切都是说当下的都是正当的,过去都是存在问题,凭什么说过去的都是存在问题的?凭什么说过去的人活着都是不正当的?我们有多少人感受今天的生活是比过去的人是更幸福的?我想这是它的第一个唯一性。第二个唯一性是,这种现代化实现的方式也是唯一的,要法律制度先现代化,然后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现代化,然后才有可能是人的现代化,另外一套是美国人是这样做的,我们就这样做;德国人是这样做的,我们就这么做,只有这一条路子走,不是这条路子走下来的,你是做不到的,它认为你是不正宗、不正统,就是不仅在时间性上是唯一的,同时在兑现这个时间上也是唯一性的。

现代化范式支配以后导致了基本的结果,这两个结果是什么呢?这二十五六年当中,中国法学界提供的法律理想图景全部是西方的,或者说在很大的程度上提供的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即使是对中国法制史的解释也是根据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来解释的。例如,去年我在湖南湘潭开了一个会议,会议的题目叫做法制、人权与宪政,然后他们让我做大会的总结,我说行,我一答应我就后悔了,为什么呢?我就必须老老实实坐在那听他们讲,最后就让我来总结,我说你们考虑过没有,谁让你们讨论法治、宪政、人权,你们把这三个东西往这一放就来讨论,凭什么啊?为什么把这三个东西放在这?没有人告诉我!其次,你们讨论了三天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讨论这三个问题,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我只听到了一种声音,没有一个人是对宪政、法制、人权提出质疑、反思和批判的,我说我很奇怪,西学我这么了解,西方的学术大师很多和我都是朋友,怎么我在他们的著作当中或者讨论当中,看到的或者是听到的他们都是在否定这些东西,讨论质疑当中的问题,你们怎么都是一片赞歌呢?什么意思呢?西方在制度层面上,在实践的东西,在不断受到质疑的东西,在不断矫正或者纠正的东西,到我们这不知道经过什么东西变成了我们不可质疑的一种理想图景,比如开会的时候,你敢说人权有问题吗?你根本不敢说,说了以后别人肯定认为你这个人有毛病,这个人的水平太差,从来没有觉得这个东西是可以质疑的,这是一个可以讨论的。

第二个结论,在他们的学术研究当中,提供不出来有关于中国的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直接的结果就是忽略中国。大家看看《法学研究》发表的文章,你们看不到中国实际上是在世界结构下的中国,是看不到的,除了一些国际法的学者,实际上国际法的学者也不是这样谈的,他们讲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它是几千年不变的。世界结构是不存在的,从那个时候中国不进入西方,到今天进入西方,进入世界,它是不变的。但是可以看到世界结果对中国的影响,电视如此的普及,山村的通电,依旧是怎么穷,但是他们可以看到电视,看到电视意味着什么?他们可以看到可口可乐、阿迪达斯、奔驰、NBA,也意味着他们知道自己有多么的贫穷。二元的分析框架,中国的二元的结构在我们的研究当中是看不到的,中国现在将近有一亿七千万到一亿八千万的农民工在都市里行走,支撑着中国劳动力型的经济,他们从中国农村的抽离意味着什么?不是简单的他们的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的问题,不是我们规定一部法律把他们的钱能够讨回来,把工资能够发到手里,就完事了,不是的!注意他们的年龄结构是什么?都是从十五六岁到三十五岁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年龄再大就干不动了,更年轻的更便宜,但正是这批人是中国农村的主体,他把整个中国农村给抽空了,中国农村抽空了意味着什么?中国真正文化的传统被都市化的要求给割裂了,在我们的研究是看不到这些东西的,我们只要保护他们的权利就“OK”了,制订一部法律,到年底的时候把他们的工资发给他们,发给他们意味着什么?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更多可能到都市来挣钱的人仰望都市,但这种东西是唯一的方向吗?是不是唯一的出路呢?我们的研究当中是没有这些内容的。更重要的是,看不到我们的贫富结构,从中国推进市场经济以后,还有哪位教授在课堂上给你们讲什么阶级意志的体现啊,现在已经很多学校已经不讲了,现在讲的都是国家与社会,然后讲个人与国家,但是中国的改革和变化带来的是什么你呢?我们确实要承认阶级出现了,恰恰是在经济本身凸现的情况下,我们经济分析的范式和模式却被弃子不用,说是没有效的,好像谁用了阶级分析模式谁就是道德低下者,不是这样的!正因为你分析不了了,我们看看国际上的文献,比如研究后殖民地国家的,印度、拉美、非洲地区,看看他们政治哲学的研究在研究什么?现在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根本解释不了这些问题。确实解决不了和解释不了存在着这种阶级的现象,这不是意识形态的论证,我们是做学问,所以你要看到什么是中国,中国在这里是不被中国法学所关心的。他们关心的是另一套理论,讲权利本位就不能义务本位,国家与社会就不能讲阶级,西方对马克思如此之尊重,要害在哪里?马克思提出了阶级的概念使我们看到了个人、群体这种东西所不能解释的现象。

但阶级分析也存在着问题,它的问题在哪呢?它使我们看不到阶级内部的矛盾有时会大于阶级和阶级之间的矛盾,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会大过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阶级分析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于是乎我们要发现新的概念,用新的概念来作为我们分析的手段,来分析解释社会,这对我们研究才是重要的。这两个方面我给讲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我做过的实证研究,看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我们中国的法学94年开始有核心期刊,94年正好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是我就让我的学生到网上检索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方面的文章,从94年检索到2004年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大概有两千三百多篇文章,其中关于消费者权益法的只有三十余篇,这就三十多篇文章当中还有十几篇是不相干的,是关于欧盟的消费权益等问题的,还有几篇是如何拉动农村的消费趋向,就是有关系的他们谈的是IT行业,我都不知道IT什么意思,如果我不知道中国九亿农民肯定也不知道,然后是王海打假,讨论的是到底属于经济法还是属于民法。但是,没有人去分析一下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九亿农民有关系没有?大家可以看一看,大量的假冒伪劣全部是流向农村的,就是因为他们知道了可口可乐好喝,小孩子下课以后纷纷跑向学校门口的小摊,家里穷的孩子还好一点,家庭不是很穷的小孩就更倒霉,买那种全部都是色素勾兑的饮料,我们写的文章说什么?要严格管理不让假冒伪劣产品随便进行超市,农村有超市嘛?农村是小摊!酒不喝到人死亡是没有人管的,癌症村不出来是没有理他的,艾滋病县不被发现是没有人管他的!我觉得我们农民甚至和消费者权益法没有关系,为什么?机构设到县一级,打假是打不到县以下去的,中国的九亿农民和这个法是没有关系的。我从这个研究中就发现,我们的研究尽管写的是所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论文,但没有一篇论文是讨论这样的问题的。第二个例子,如何把西方的理想图景拿进来?我就到农村调查过,除了×××,污染的一塌糊涂,我说这么污染,你们做这个东西行嘛?行!做这个东西赚钱快!我说:“你们做其它的不行吗?他们说:“慢,没钱赚!如果他们赚的钱以后全部都去治理污染了,还不如不干呢!环保的问题不是简单说空气好就行了,这是一种正义观,在环保现象背后有一种正义观,我们没有一篇论文分析这个问题,这种正义观在我的眼中叫做多代人的正义,什么叫多代人的正义呢?我们这一代人生活的好,空气新鲜、衣服穿的漂亮,然后有锻炼身体,不算数的,你的生活是否正义,你的生活是否善?不是你说了算,而是由下代的人来评价的。当下人的生活的正义与否,你决定不了,这种正义观哪里来的?西方来的!

另外,关于人权。中国人民讲人权讲什么?讲生存权!什么叫生存权?生存权背后的正义观是什么?是一代人的正义观。我都活不下来了,我都没有办法生存了,你给我讲什么人权啊?我的命都没有了,饭都吃不饱,你给我讲什么人权啊!我们中国研究人权理论的学者也不去研究它,也不去看这种正义观,这种正义理论背后大量的文献西方多的不得了,这两种这么紧张、矛盾的正义观是没有学者讨论的,就事论事的拿来用,这种环境让中国农民怎么生活,你和他们讲环保,他们就讲生存权,为了生存就要开污染的工厂,除非拿枪逼着他,让警察把他抓起来,你给他们讲道理是没有办法说服他们的。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们在这些问题上是从来不考虑的,拿来就用,我们从来不经过我们自己的认真的分析去处理,我们到底要给自己提供什么样的生活图景,我们是不关心的。

第二个问题,我的这种思想或者研究的背景以及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什么地方?

实际上我所做的这个研究不是中国法学的背景,我是把中国法学作为一个案例来分析的,实际上我做的是对中国学术的攻击和批判。不谦虚的讲,是从西学东进以来对整个中国学术的批判,有两个基本的背景:一个是结构性的背景,一个是思想的背景。

第一,结构性的背景意味着什么呢?从中国遭遇西方以后,中国实际上是没有进入世界游戏的,这个游戏不带你玩的,游戏的规则不按照你的想法制订的,你在外面玩。如果我们中国想玩这个游戏,不带你玩意味着什么呢?你对游戏本身发表的评论,你对游戏表达出来的各种感情,你对游戏规则提出的意见,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你是局外人,尽管你后来变成了一个主权的国家,二战以后,你进入了世界的游戏,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我们开始进入这个游戏了。但进入游戏以后我们发现一个问题,这是我们所有的中国人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主权的中国解决不了两岸问题,第一,世界游戏的规则你是解决不了的,为什么呢?你不能说你是主权国家,你提出什么意见别人就会接受,不是这样的!我们提不了,为什么我们提不了?因为我们自己从来没有考虑过,我们除了接受就是弃权。第二,我们突然发现,主权国家不是平等的嘛,怎么在游戏当中还有一个中心国家,然后还有次中心国家,然后还有一块边缘国家,我们完全在边缘上,就算你是主权国家,你不能变成平等,这个结构不是由你是不是主权国家来决定的,于是乎我们就要提一个问题了,主权国家本身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那么我们要做什么事情才能解决?我们知道西方大概现在有这么三套理论,新保守主义理论,典型的就是美国政府,这种理论完全就是独白式理论,这种理论意味着什么呢?第一,完全是根据我的视角,我说什么是价值什么就是价值,我认为什么是善什么就是善,如果你要不服气我们就打你,实践中他们就是这样做的。但是另外一种更重要的是什么?他说我自己认为的价值可以当作商品一样,满世界都是,可以和商品一样到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去。另外两个理论就是,准备化理论和平等对话沟通理论,这两种理论尽管不同,但是这两种理论有一个根本的东西,他们说什么呢?我们都是平等者,关于游戏规则的问题我们大家都要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即使你有了这种资格,请问,中国用什么东西去做?这就是我说的主权国家如何向主体性国家迈进,所谓主体性国家就是,我们要提供一个根本性的思考,法律哲学也好,政治哲学也好,都要提供这样的思考,什么思考?就是什么是中国?什么是中国人应当过什么样的生活?什么是我们所认为的这个世界?今后应当过什么样的生活?简单的说就是,什么是中国人?不知道诸位同学有没有考虑过,我绝对不会认为因为是我父亲和母亲偶然的相识恋爱,某一次偶然的交配生下了我,生下来我以后就教我说中国话的语言,而且正好在这一块政治的边界当中,于是我就成为中国人;如果一只是公猪和一只母猪偶然的交配,生下一窝小猪仔,也在中国的土地上,你能说它是中国猪吗?不会的!为什么?这个背后有两样东西是我们必须要回答的,就是政治的认同和文化的身份,这两种东西搞不清楚你是没有办法谈中国人和中国的。所以,我认为,这点是我们必须意识到的,世界结构使得我们必须要回答这样的问题。

第二,从思想层面上看,从西学东进以来,中国人在忙着干什么事情呢?中国人就忙着开始思考,中国如何才能够赶上其它的国家,打得过别人;第二,如何在才能和他们平起平坐或者超出他们。他们把什么东西都引进过来,什么马克思主义、法西斯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统统弄进来,开始思想。他们思想的过程是一个什么样的过程呢?用我的话来讲,他们有两个这样的特点:第一,他们什么都思想,但是唯一不思想的就是思想根据的本质,他们的思想如何完善他是根据不了的,什么是中国,什么是中国人。什么是特定时空的中国,他们是不关心的。我们可以思想中国如何如何,今天还在思想,但是注意像小康、和谐这些都不是思想的根据,这些是什么东西啊?小康社会翻两番,请问非洲哪一个贫困的国家不要翻两番啊!即使翻两番了以后又怎么样,翻了以后你也不一样幸福啊,并不能说明你的生活就是善的生活。这是国策、政纲,这确实是非常英明的决断,而且是非常重要。但是大家注意了,这不是我们读书人关心的哲学,十三亿中国人是要有自己的哲学的,我们不能变成十三亿不思考的一大堆,西方人怎么思想然后我们怎么思想,这样的话,我们不要思想了,西方只要思想好了,我们跟着追随就行了!不是这样的,我们是人,我们有我们自己的历史,我们有自己文明,我们有自己对生活不同的态度。第二,在思想的过程当中我们在干什么呢?包括我们的先辈们,他们是拿着西方的东西和中国的祖先打仗,还有人是拿着祖先的东西和西方的东西打仗,例如前一段中国学术界的自由主义派和新左派干仗,他们就说我应该站出来讲话,我就说我不参加你们讨论,为什么?我现在告诉他们,因为他们在帮着别人打架,他们自己丢失,他们把中国的当下丢没了,这种吵架是没有意义的。当年一战以后,像马科斯·韦伯、康斯力他们在思考什么问题呢?他们在思考什么是德国人,德国人该如何生活的问题,我们好像没有这个问题。这是第二部分,是关于我的研究思想出场的背景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我们这样的研究方向可能会存在的问题

(一)在研究或者讨论的过程当中,他们就问我,你能不能提供一下你自己关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你的答案是什么?我在我的文章结尾写了一句话,“当我把你从狼口拯救出来的时候,请别逼着我把你重新送回到虎口里去。”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这可能是我们这项研究今后要遇到的一个大的问题,因为这个趋向我已经预测到了。这种思维方式是什么呢?他说我自己不思想,我就问你,他不知道这个东西实际上不是一个问别人的问题,是每个人自己需要去考虑的问题,你是中国人啊,你自己是一个独立的学者啊,你怎么能问我呢,我自己会去考虑,但问题是你考虑了没有,如果你不告诉他的时候他还觉得自己胜利了,你看他说出来了,这有什么可得意的呢!这是你本人应该去做的。这个方式是一个求索答案的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用我的话来说,属于准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它假设有某种你给出答案的东西才是正确的,他不去考虑这个东西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它不一定有一个标准的、唯一的答案的。当然在我的研究当中会不断的把这个东西抛出来,实际上这是我做的第一部分工作,我做的第二部分工作是把西方法律哲学现代的休谟法律哲学批判,然后上帝给我时间,然后鄙人再来建构一个我个人认为的一个理想图景。

(二)中国法学的普遍研究水平太低。虽说我们二十多年的研究做了大量的贡献,但是大家一定要知道,这个贡献是一种什么样的贡献,它是在一个白纸上作出的贡献。我们要去清理一些概念,我们要去建立一些领域,比如说宪法、行政法,过去我们是不研究的,现在我们开始研究了,宪法、行政法当中过去有哪些问题我们没有研究。然后民法、法理当中什么问题过去我们没有好好研究,我们要好好研究了。这些基本的能够讨论问题的基础性的工作,如果这项工作做好了就是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是我们必须要意识到,这样的贡献并不意味着研究的推进和纵深以及反思。大家知道,78年恢复高考以后,中国学术界的精英一部分进入了高校,但是有一部分下海了,同时由于中国改革开放、政治社会以及其它结构的需要,又有一批精英流入到了政府体制、机关、军队。而这个问题主要是在高校里面进行研究的,如何能够把这样的研究推升,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又回答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或者中国人应该善的生活,如果你推进研究是不可能做到的。这是第二个问题,如何可能加强中国学术研究的水平。

(三)高校留下的这批精英现在都已经成为了知识生产机器的支配者,但是要注意一个问题,知识者本身变成了支配这台机器的支配者的时候,原来是知识生产者,现在变成知识支配者了,这个身份的转变是很要命的,要命在什么地方呢?因为利益形成了!当有人说你这台知识生产机器生产出来的东西是有问题的时候,他就不干了!因为和他形成了利益关系,凭什么?这就考验我们这代人真正的对知识有多大的诚意,真正的考验我们是不是承认知识是有限度的,考验我们是不是具有真正的反思和批判能力。

这三个问题是这个研究进一步推进的可能会遇到的障碍,这是我今天给大家做报告的一个基本的想法。最后,我自己认为比较乐观的是,我看到了像我这个年龄段的学者他们都具有这种反思和批判的能力,比如说张文显先生,我第一个批判的就是他,否则的话就不要做学问了。去年的国庆期间,在吉林大学召开了《全国关于中国法学反思和前瞻》的研讨会,实际上就是围绕我的这篇文章展开的,就是来讨论这个问题的,当然讨论当中还有一些遗憾了,更让我高兴的是,和你们一样年轻的学者都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了,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他们已经开始思考这个问题了。坦率的讲,不管是哪个部门法,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不去思考,中国法学依旧成为每天技术性操作的东西。

最后,我希望能够听到批判的声音,希望今天晚上没有浪费大家的时间,再次感谢大家!(掌声)

韩大元教授:下面就请朱景文开始评议!

朱景文教授评议:听了老邓精彩的演讲,谈谈想法,很难说是评论,也许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邓老师谈到关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这确实是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我基本同意他这样一个观点,我们回顾78年以来,我们中国法律发展尤其中国法学发展所走过的历程,起码在刚开始的时候相当大的程度上,按照西方的现代化的模式把它作为一个或明或暗的这样一种图景,邓老师这样的学术追求和提出的这些理论,你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基本的观点我是同意的。但是,可能有这么一个问题,追求现代化不管是西方还是我们今天所走的道路也好,说白了,中国这么多年尤其是近代以来中国人穷怕了,我们又没有找到一条适合中国的那条道路,又把自己的非常好的这样一种传统保存下来,同时又让老百姓比较好的生活。无论刚开始追求西方列强的东西,所谓富国强兵、戊戌变法等等所追求,还是后来“五四运动”以后追求马克思主义的那些东西,包括从孙中山到毛泽东一直到邓小平,这条路我想大家都是很清楚的,我们国家害怕落后、害怕挨打,这样自然就想了一个怎么急于求成的这条路。邓老师的分析主要是改革开放以后,实际你在往前推远一些,可能问题都是怎么样摆脱这样一种困境,现在反思回来,这么一种追求线路到了现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可能都会问,这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吗?这是我们真正要达到的目的吗?很多人对此提出了困惑,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还是在逐渐的摸索当中。

另外,关于中国的理想图景的问题,尤其谈到法律方面,这几年我也是不断的在国外和国内跑来跑去,也经常听到这么一些意见,比如说前年的时候在香港召开《亚洲法哲学》大学,在会议中日本的学者提出了这么一个观点,他说中国要制订民法典,他提出建立一个独立与西方的所谓东亚法系这样一个问题,然后他说起点就是日本民法典,然后经过满州国的民法典,再到韩国民法典,他预计到2010年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为结束,最后东亚法系正式形成。这是对中国民法的一种很高的期待,但是回过头来说,在会议中我就给他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如果我们用民法典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成熟的话,但是如果单靠法典是否能够作为一个充足的标志?换句话说,像日本民法典无非又是德国民法典或者西方法律它是亚洲的一个复制品,最多不过大陆法系的一个分支而已。

面对邓老师刚才所说的西学东进这么一种非常强势的西方法律文化,中国人还有什么东西能够给现代世界留下来?我们中国的法律文化当中,特别是民法典,因为它是一个最基础的东西,还有什么东西能够在世界引以为豪?我也经常在国外讲课,但是在西方讲中国的时候,他们老师问我这么一个问题,从现代意义上讲,中国的法律文化当中究竟有哪些东西值得你骄傲、自豪?我觉得这确实是非常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所以我想我们是否应该思考一下,为什么西方那样的思考就是正确的,而我们这种全局性的思考就不是正确的?再比如中医讲的是望闻问切这种本体性的东西,而西医就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在现代科学面前,我们找不到中医的这套东西,我想我们保持下来的能对世界法学有所贡献的也就是那么一种 totally 的东西,我在想我们现在在讲要建中国的东西,但是中国能和西方对抗的到底是什么东西?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我这只不过是发一个感触而已,我不是说中国法学不应该吸收现代的西方的哪些好的东西,决非如此,我只不过说,中国法学它要有所贡献,要拿出自己东西的话,我想可能恰恰需要这样一种整体的发展,而不是孤立的,局部某个问题上可能都是正义的,但是整体上讲未必能够达到一个整体的突破。当然反过来说,也可能是正确了,就是说整体是公正的,但局部可能是不公正的,这两种情况都存在。我想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尤其政治智慧是一个很高的国家,例如老子提出“治大国如烹小镬”,这样一种气魄现在已经很少人讲这样的话了,也许是我们落后了,也许是我们的思维已经背离了中国古代人所掌握全局的那种气魄了。

另外,还有对朱苏力和梁治平等人的评价,我倒是有这么一个想法,苏力和梁治平我觉得是有另一种反思,并不能用西方的现代化理论来讲那个东西,有些东西是后现代的东西,有些东西是多元文化的东西,也就是说对西方法制现代化本身他们有了自己的一些思考,梁志平讲的习惯的问题,除了国家法以外,民间的各种习俗确实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民间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如何,中国的传统文化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的分寸很难把握,就说这些,不当之处,请多指正。(掌声)

范愉教授评议:有机会能够和邓大师坐在一起并且能够给他做一个评论,对我来说也是一个难得的机会,一般的情况下是没有这种机会的。其实邓老师的这些文章在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挺振聋发馈的,看完了以后感觉到非常痛快,另外,他提出的这些问题确实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同时,也偷偷的看他的文章中有没有影射自己,后来别人就提醒我说,你还没有资格被邓老师批判,(笑声)而且邓老师可能是没有看过我的东西,确实没有把我放进去的可能性,所以,我就比较安然了。(笑声)但是,他提到一些伪实证主义的研究,我也多多少少检讨了一下自己,属于不属于哪个类别的,我后来确信他没有影射我,主要原因可能是他没有看过我的东西。(笑声)不管怎么说,今天有机会能够谈这个问题对我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机会,也是一个荣幸。

关于这篇文章的意义和价值我想这么多人都看到了,我也没有必要更多的再去增加一些溢美之词,我非常赞同他的很多总体的评价,包括对我们整个学术界的判断,而且这些判断是非常中肯的,我觉得确实早就需要这样的一种判断。其实我自己在日本留学的时候,当时张文显教授刚对权利进行完研究,我曾经在日本发表了一篇关于对权利问题的评价,当时在日本学术界评价还是不错的。另外,对邓老师这篇文章的细节问题或者一些大的方面我也一些我的看法。

首先,就是邓老师的假设说法学有建构性,我对这个假设本身提一点点质疑,法学的建构性究竟有多大?我们都知道,他也提到伯尔曼的著作,伯尔曼曾经对西方的法学总结了十个特点,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就剩下四个,其中这四个就有法的自治性、法学的批判性和法律职业以及法律教育,但是我觉得近些年对西方法与社会的研究,他们从近现代以来建构的整个理想都开始用一种新的批判主义或者从事实出发的观点对它进行检讨。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法本身是不是还有自治性这个问题就受到了质疑,我觉得法学究竟还有多大的自治性、批判性,或者在整个法律的过程中还有多大的建构性,我觉得在那个时代可能是毋庸置疑,至少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们是承认这一点的,但是今天依靠法学的建构性来推动中国整个法治的建设和未来的发展,它究竟有多大意义?究竟是利还是弊?我个人坦率的说,我认为中国近些年来的法学在他们提出的各种各样的图景中,给中国带来的并不仅仅是好的地方,虽然我也承认它的贡献,但是很多非常激进的、偏激的或者西方模式实际上对中国的社会乃至于法治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我觉得这点也不能否认。那么,今后法学究竟靠它的建构性能把中国人民指引到哪去,我觉得这是不是对我们法学界期待过高了。特别是近些年来,我是批判法律信仰这个问题的,法学家和法律团体极力的把法律信仰提高到一个迷信的程度的时候,实际上是企图扮演上帝或者扮演上帝的教职人员,我觉得这个可能是过高的估计了自己的能力,这也给我们灌输了不少虚幻的东西,这个假设能不能成立我觉得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其次,邓老师在检讨中国法学的时候和朱苏力老师的方式一样,就是以核心期刊来检索,然后对我们中国法学进行研究,我觉得这个依据在中国目前情况下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我们知道,只有在一个高度规范化的学术氛围中,这种以核心期刊或者引用率才可以作为一个科学的客观标准,在西方的学术中这个传统已经形成很长时间了,但是在中国,所谓的核心期刊也好,引用率也好,其实不足以说明问题。理由就是,首先,对于现在我们现在包括我们的学术们大量引用作为一种权威性的引用,过去引用马克思,现在引用贺卫方,然后毫不加批判就认为这是一个当然的前提了,我个人认为,这种引用是有害的。其次,所谓的这些期刊网它收录的非常不全,比如邓老师讲座中提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例子,其实我知道的很多东西在期刊网上都是检索不出来的,其实很多人也在研究这些问题,而且研究的还是很深入。但是,因为这些观点在一定时间内是非主流观点的时候,是不被核心期刊所认同的,也很难收录进去。第三,剽窃的和照搬的情况大量存在,这些人是不可能注明出处的,剽窃最多的人可能他的引用率也不见得就高,这可能正好成反比,我个人深受其害,我的论文大段的被别人复制。我觉得在中国目前以核心期刊来作为判断学术影响力的标准,我认为,这是一个不太科学的或者不太准确的标准。

第三,邓老师演讲中提到关于环保的问题,说多代人的正义观是一个西方的说法,我记得我在国外学习的时候,他们很多人都认为多代人的正义观是一个中国古代的命题,在管子的时代就开始讲到,我们的权利仅考虑当代人,而且我们中国一些古老的习惯,比如一些少数民族或者一些大家族他们会特别关注未来人的权利,包括对管子的早期哲学思想中就有一些对环保的思想,我在日本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大家认为,中国是最早关注多代人正义的,西法的近现代是标准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他们整个面对的就是一个单个人分散的群体,对于多代人的正义观是不是就是西方人的产物,我觉得还是可以讨论的。

第四,关于法学的建构性,中国确实可能缺乏一些哲学,但是仅仅有学者能够完成中国目前社会转型期,包括我们整个社会的建构的作用吗?我觉得哲学的功能可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它没有这么大。其实在西方真正建构社会基础的除了我们说的一般性的道德性的标准之外,可能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内容就是信仰,还有道德和信仰之间的关系,还有一些人研究市民社会这样的问题,我特别认同邓老师刚才提到的政治认同和文化身份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光靠哲学来完成是非常困难的,包括我们的学者们是否能够完成这样的使命,我个人也还不是有特别高的自信。所以,如果“五四时代”我们疏漏了很多的哲学,其实我觉得哪个时候失落了很多的是信仰,我特别赞成刚才两位老师所讲的,我们把中国的很多东西在西方近现代的框架中一股脑的给它抛弃了,我们现在仅仅捡回来一个口号,有的也没有捡回来真谛。比如关于纠纷解决,现在我们的政府已经开始重视调解了,实际上到基层法院调研的时候发现,哪有什么以和为贵啊,这个时候只是一个口号而已,究竟这种以和为贵是一种口号还是一种行为?其实我的落脚点就是说,我们现在可能关注的是要真正的从事实出发,我们没有一个特别准确的理念或者哲学,关键是我们现在是否了解中国的事实,我个人觉得存在这样的问题。与这个问题相适应的问题就是,邓老师说的这些问题对我们学术界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基本上是完全认同的,但是他毕竟有这么一个前提,我们这些精英怎么解决我们能够完成的事情,中国的问题紧靠精英或者特别的依赖精英是不是可以解决,我觉得这是一个特别大的问题。怎么能够让这些精英和老百姓、社会生活真正的事实之间发生一个对接联系,我个人觉得哲学还是无法完成这样的使命,我不反对哲学的作用,可能更多的还是需要关注现实,用经验的方法和实事求是的方式,可以说不用特别理想化的去建构什么东西,更多的是看我们老百姓社会需求什么?我们能够做到什么?做到这些需要哪些成本?可能达到哪些效果?也许这些效果不是特别理想的,但是它可能能够理想的中间阶段。

另外,我们回到对邓老师的基本判断非常认同的情况下,是不是就可以说我们不需要西方的东西了,这也存在一些问题。我觉得,西方的发展恰好也是在一种反思的过程中来反思他自己的,我们检讨西方的一些最新的东西可以看到,实际上对前一阶段塑造的那些理想主义的、意识形态的就是无法验证的那些东西也在持批判态度,这样的东西实际上对我们是有益的,我们并不一定说他们批判的东西我们可以照搬过来,但是至少我们觉得这种批判的力量对我们反思我们自己的今天和我们对西方的态度也是有益的。其实我有一个经验,有的时候在中国讲一个事实问题非常困难,有的时候我们为了说服对方就得自欺欺人的说西方怎么着了,实际上这也是正当性的方式,比如调解,开始的时候用西方的论断说调解如何不好,过一段时间以后又想恢复调解了,其实它有很多的目的、背景以及现实主义的因素在里面,于是就得说西方现在开始重视调解了,然后我们的相关部门就开始纷纷的讨论重视调解,最后西方人再告诉他们说我们这是从中国学来的,于是皆大欢喜的说这是东方化、中国经验,西方人都肯定了我们就得适用。但实际上有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采用这样虚伪的方式,如果我仅仅说这个东西是范愉说的,你们肯定不相信,然后我说这个东西是邓正来说的,大家可能就会相信!(笑)某种意义上,这种范围是我们自己造成的,我觉得反思这个确实是非常重要的。有的时候我们又不得不做一些妥协,这是我们很无奈的一个问题。

最后的结论就是,我不问邓老师本人提出什么图景,我只是想问他,你有必要提出这样的理想图景吗?(笑、掌声)

邓正来老师回应:首先非常感谢两位评议人的评论,我尤其对其中的批评感兴趣。作为读书人我总是和我的学生讲、朋友讲,能够被批评你一定要真诚的感谢别人,为什么呢?人家是免费的、认真的、去读你的东西,思考你的问题,然后提出一些你可能没有想到的问题,别人免费为你服务,你还不应该感谢别人吗?但是我们学术界有很多这样的人是不能被批评的,一批评就跳脚。

景文兄刚才讲到一点是非常有意思的,我觉得可以真正值得追究的,我对朱苏力、梁治平某一个观点或对某一个问题的看法作出的一个评价,我之所以把他们选入进去是根据他们整个的理论体系作出的一个整体的分析,他们两个人的理论我每个人都写了四五万字去研究和批判。景文兄最重要讲的是关于中医和西医的问题,这个里面还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因为我前一段时间生病,突然和医有一点关系,同学们能够看出来我是一位癌症患者吗?所以我对中医和西医有一点认识,刚才景文兄说中医是把人当作整体来看待的,西医是把人体里面的各个器官当作独立的部分来看待的,某个身体器官发生病变就对针对哪个器官进行治疗,中医治疗是按照整体进行调理的。但是这个问题麻烦在什么地方呢?由此不能得出结论说中国的事情是整体的事情,西方人的事情是一个部分的事情,恰恰不是的,我根据对中医的认识,中医是个人个体的问题上是把你作为整体的,但是同一类患者都是发烧烧到三十八度五,他全部都是一个个来号脉的,因为这一类患者都是不同的原因导致的,他尽管是把你当作一个整体,但他是把你一个个人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的,实际上是在承认你是一个整体的时候把你当作一个完全的个体来对待的,西方人不是!西方人认为你个人当中是部分,实际上他是把你归类的,发烧三十八度五全部吃退烧药,发烧三十九度五全部住院打点滴。所以,西方人的研究也很怪,他对人和对待世界的方式也很怪的,中国人对个人的东西是非常整体性的来看待个体,西方人是非常部分的去看待一类人如何。我对此也专门写过一篇文章,中国这样一种思想对待人和世界的方式怎么会产生自由主义,而西方人产生了,其实他是产生不了的,是非常紧张的,当然背后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关于范愉老师提到的批评,第一个关于假设的问题,她说法学的建构性是有问题的,我对理性自负和有限理性做了长达八年的研究,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反对理性自负,我翻译了他的著作达到二百二十二多万字,对这个问题我是非常谨慎的,我所讲的建构性是一个什么样的建构性呢?大家一定要注意,建构性有两种,一种建构性微粒主义的建构性,这种微粒主义的建构性是可以涉及整个社会的发展,说我们可以创造一个新世界,人定胜天,这种是微粒主义的建构性。另一种建构性是渐进的,它不像卢梭说的,你要向往一个新世界,你就去把现在的法律烧掉,重新制订一部新的法律就可以了。我的建构性不是这样的建构性,可能是我的词义没有搞准确。第二,关于核心期刊的问题不是主流,因为我对实证研究非常感兴趣,刚才范老师说我没有读过她的东西,其实坦率的说,我读过!我当时做苏力研究的时候,因为我知道范愉老师是对苏力的研究是比较欣赏的。在中国的情况下,核心期刊不能被作为有效的科学评价的准确性是对的,但是恰恰是在这一点上,范愉老师讲的,真正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没有被主流纳入,那么,什么叫主流?我恰恰要说的就是主流,我分析的就是主流,分析的不是潜在的,比如我知道有很多人在做这样的研究,包括范愉,为什么没有点范愉?是因为范愉的东西放到我的研究当中去,我可能没有办法解释了,这是我框架的限定性所制。第三,关于环保的多代人正义的问题,我们知道,多代人的正义是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先哲身上去,但是真正多代人正义理论的产生实际上还是西方的哲学家做出来的。另外,范愉老师说哲学到底有多大能量,哲学或者法律哲学能不能担当中国社会的转型?实际上是不能的,我从来没有说过要去替代那些东西,我想说的是什么?在一个本分人的世界里,你作为一个哲学家,作为一个法律哲学家,你作为一个法学家,你要本分,你要去思考你的问题,你不能把你的工作让其他不思考的人去做,你让政府官员去思考这可能吗?现在是我们读书人不像读书人,教授不像教授,学者不去思考他应该所思考的问题,不是说学者们考虑的东西能够替代这些东西。最后,大家不要害怕去研究西方,鄙人就是研究西学的,而且我最近正在做一个三位一体的工程,三位一体做什么事情呢?做三件事情,(1)翻译西方法律哲学经典著作,翻译西方法律哲学当中最经典的著作;(2)翻译西方法律哲学经典文选译从;(3)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这三位一体工程不是研究西方,也不是研究法治,也不是研究人权,研究某一个大师是如何研究这些问题的,这就是要推动中国整个法学研究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当中不是要排斥西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也不是不要西方,我有一个非常弱的普遍性的讨论,西方法律哲学只是我们所用的思想资源,无论是中国古代的,还是西方的,都是我们的思想资源,但是作为我们思想资源去干什么用呢?是要去思想我们的当下,这个当下不能丢掉。

我的回应就到这里,谢谢大家!(掌声)

韩大元教授:感谢两位评议人,感谢邓老师的回应,我想提出几个问题但不用邓老师回应了。第一,去年在北大开会的时候,我就与邓老师谈过一次,他谈的西方法律哲学反思的问题今天晚上讲的深刻多了。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邓老师提出的四大理论模式,有张文显的、朱苏力的、梁治平的还有法条主义,我很关注我们人大法学院的学术传统和法学家们是否出现,出现的频率有多大?在去年交流的时候也没有听他说,人大法学院有什么学派和有什么人物,我刚才听了两个小时,也是没有提到人大法学院怎么样,(笑声)人大法学院的法学传统以及各个专业教授的学术贡献也不一定放在你所讲的四大块,(笑声)你刚才谈到,张文显的权利本位,梁治平的法律文化,把名字放在前面,后面就是他们的贡献吗?人大法学院没有作出贡献吗?(掌声、笑声)我们人大法学院想受到批判,好像这里面也没有体现啊?(掌声)第二,我是一位宪法教授,中国法学整体的反思与各个部门法之间都是作出贡献的,但贡献是不一样,但现在提出的四大块,首位就是法理学,好像是法理学在引导中国法学,但我们的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等等学科,法理学能够带领我们这么庞大的家族吗?我觉得部门法的贡献和理论在我们中国法学的海洋中应该体现的,(掌声)而且邓老师只是把我们这些人放到第四块的最后,就是法条主义,(笑声)我看了一下他还批判法条主义,他还讲到过于一种文本式的法律基础性的,对中国宪法学来说,宪法文本是非常重要的,现在很多人是不看宪法文本就批判宪法啊,(笑声)包括一些法理学的教授们也有啊!(掌声)学习法学的人如果不看文本,这怎么能行呢,我觉得这是最基本的。我们人大是非常强调文本的,当然这也不是说对法理学不满,我们两位教授都是法理学的,法理学很重要,但是法理学也要关怀、关注部门法所做的贡献。

第二篇:法学考研:人大毕业生去向统计

法学考研:人大毕业生去向统计

内容来源:凯程考研集训营

现在社会法学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每一天接触到的人和事几乎都要用到法学知识,因此法学在职研究生也受到人们的热捧,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就业前景。

人大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老师介绍到,人民大学法学院是一所著名的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是中国人民大学的主要学院之一,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和“《人大法学考研资料》的摇篮”。

人民大学法学院开设的专业课程包括:经济法专业、民商法专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刑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法专业。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前景

1、法院、检察院

据悉,北京法院的收入情况是按着诉讼案件数量决定的,一般比较突出的是朝阳区与海淀区的法院,月薪最低为5000/月。检察院的待遇没有法院好,大致与北京市机关一样。

2、律师事务所

法学在职研究生毕业后去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几率比较大,但是不是一开始就做律师,刚开始薪资是低些,但随着逐步的提升,还是有很大的空间的。现在企业众多,维权的意识比较强。

3、公司法务

法学在职研究生去公司做法务的机会不是很多。因为只有大型的公司才有自己的法务部。能够进去是很难得的一件事,所以就业的需求不是大,但是一旦应聘成功还是比较轻松的。

4、公务员

在北京,法学硕士研究生考公务员的情况比较普遍,相对待遇要优于很多城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授课教师均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骨干教师和国内知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既有一批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资深《人大法学考研资料》继续发挥着重要影响,更有一大批学术功底扎实,已在全国法律界和相关学科有影响的中青年《人大法学考研资料》成为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第三篇:人大法学考研毕业就业去向纵观

人大法学考研毕业就业去向纵观

内容来源:凯程考研集训营

综合近年来人大、北大、清华、北京师范大学四校法律硕士就业,可以看出,名校法律硕士毕业生在近几年来毕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名校毕业生的就业远好于一般学校。主要原因在与一是学生水平确实高于一般学校。这些学校国内的一些大牌的《人大法学考研资料》、法学名师汇聚,水平自然高于一般学校,能得到社会认可,考试成绩也比一般学生要好。二是推荐工作更容易。这些名宿们,有诸多的弟子同门,都在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有一定的地位,随便打个招呼,人员比较好安排。三是同门师兄师姐们在一定位置,信息来源广,他们更愿意帮师弟师妹到同单位工作。四是人脉关系广泛。地方一些单位,愿意要这些学校毕业生的主要原因是他们有广泛的人脉可以利用,在未来发展中,更能和大学、国家部委拉上关系。

以人大、北大、清华法律硕士毕业生为例,毕业生就业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事业单位等。约占六分之一

如清华2012年毕业生到外交部、国家安全部、证监会;北京大学毕业生近年来到中央国家机关更多,如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纪委、财政部、商务部、外交部、民政部、审计署、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海洋局、信息产业部、解放军总装备部等;人民大学毕业生到公安部、商务部、国家旅游局、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部等。

北京市属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也占有相当比例。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毕业生几乎在北京市每个法院、检察院都要毕业生,从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到一分院二分院一分检二分检,到各个区县法院,都有北大法律硕士毕业生;北京师范大学2012年有22个硕士毕业生到北京市检察院、法院系统。

另外,上海、天津、重庆、广东等地的省级检察院、高级法院,也有一些就业,占比例不大。

三、北京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有一些就业,比例比较小。

如北京师范大学2012年有15人到北京市公安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朝阳区地税局、海淀区房管局、丰台区工商局等单位,还有6人到村里做村官。

法律硕士毕业生到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占很大比例,几乎达到四分之一。

如清华大学2012年到中国银行总行等金融机构就达到30多人,北京大学在 几乎所有的总部在北京的银行都有毕业生;北京师范大学2012年毕业生到银行27人;人民大学毕业生到银行29人。这些银行收入高、工作稳定,福利好,已经成为法律硕士毕业生就业的重要考虑。

五、一部分到大型国有企业工作

如人民大学2011年毕业生有十多人到中国烟草、华润置地总部、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钢铁研究总院、中国移动、神州数码、中房集团、中粮集团、中材集团、中建等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待遇好,相比国家机关更加灵活,深受法律硕士毕业生青睐。

少数进入外企、私企

大型跨国公司、著名非公企业,也称为一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就业去处。

如北京师范大学2012年有22人到外企、私企工作。

包括毕马威、联想、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新浪、百度、搜狐等国内著名私企或者外企。

少部分进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相对于其他学校,这几所学校毕业生进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比例并不大,尤其是清华、人大,毕业后进入律师事务所并非首选,大多数毕业生即使有做律师的打算,也是先到中央国家机关、检察院法院工作一段时间,再出来做律师。

如果选择毕业到律师所,这些大学毕业生一般都选择国内最有名的律师事务所。如金杜、国浩、柳沈律、德恒、君泽君、君合、大成律师事务所等,或者是外国、香港律师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安永华明、德勒华永、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成为会计师事务所首选。

其他

有少数选择出国留学或者读博士。

第四篇:《中国法学》的格式

《中国法学》的格式

正标题:黑体,小二,加粗,两端对齐。

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宋体,五号,加粗

里面具体内容:仿宋,五号,不加粗(整体左右各缩进两个字符)——用上下双横杠(格式边框与底纹里面)。内容提要为文章主要观点之提炼,字数一般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为3至6个。)

一级标题:黑体,四号,居中,不加粗

二级标题:黑体,小四,两端对齐,不加粗

三级标题:宋体,小四,不加粗

正文:宋体,小四

脚注与页眉:宋体,小五

【注释体例】

(一)本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应精确到月;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

(二)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

(三)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四)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前引①,哈耶克书,第48页。

(五)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67页以下。

(六)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七)具体注释体例:

1、著作类

①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0页。

2、论文类

①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3、文集类

①[美]J.萨利斯:《想象的真理》,载[英]安东尼·弗卢等著:《西方哲学演讲录》,李超杰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6月版,第112页。

4、译作类

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版,第55页。

5、报纸类

① 刘均庸:《论反腐倡廉的二元机制》,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3日。

6、古籍类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7、辞书类

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4页。

8、外文类

依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第五篇:《中国法学》的格式

《中国法学》的格式(来源培培同学和金池同学提供在群里的资料)

正标题:黑体,小二,加粗,两端对齐。(副标题:暂不知道,求解)

作者:楷体,四号,加粗,右对齐(去掉姓名二字、作者简介在文章后面英语部分写上)

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宋体,五号,加粗

里面具体内容:仿宋,五号,不加粗(整体左右各缩进两个字符)——用上下双横杠(格式边框与底纹里面)(来稿请在正文前加列“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内容提要为文章主要观点之提炼,字数一般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为3至6个。)

一级标题:黑体,四号,居中,不加粗

二级标题:黑体,小四,两端对齐,不加粗

三级标题:宋体,小四,不加粗

正文:宋体,小四

脚注与页眉:宋体,小五

英文部分:Times New Roman 小四(摘要加粗、关键词不翻译)

【注释体例】

(一)本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应精确到月;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

(二)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

(三)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四)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前引①,哈耶克书,第48页。

(五)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67页以下。

(六)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七)具体注释体例:

1、著作类

①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0页。

2、论文类

①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3、文集类

①[美]J.萨利斯:《想象的真理》,载[英]安东尼·弗卢等著:《西方哲学演讲录》,李超杰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6月版,第112页。

4、译作类

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版,第55页。

5、报纸类

① 刘均庸:《论反腐倡廉的二元机制》,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3日。

6、古籍类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7、辞书类

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4页。

8、外文类

依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鉴于有些同学格式有点小问题,小编整理如上,一起分享。有哪位同学有更精准的格式,望指正!)20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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