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行政执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只有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行政执法队伍,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高标准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项工作也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一环,只有全面的实施依法行政,才能发挥规范市场经济的作用,从而构建和谐社会。加强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把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为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指明了方向,符合当前所倡导的创新改革之本,符合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的要求。为了解梧州市行政执法经费管理状况,梧州市法制办公室课题组向市级行政机关、部分中直机关、部分县、市、城区行政执法机构发出了调查提纲及问卷调查表,并深入到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岑溪市计生局等部门进行了实践调研。本文在此基础上,对梧州市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行政执法经费无法落实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行政执法经费无法落实的原因、解决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的对策与建议等进行分析探讨,为广西构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提供参考。
一、梧州市行政机关系统目前执法经费保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行政执法经费困难,是我市各行政机关所反映的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现行体制,据不完全统计,梧州市行政机关执法经费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同级财政预算内拨款;二是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三是上级行政机关补助收入。对大多数行政机关而言,同级财政预算内拨款基本上仅能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经费及少量的公务费,所拨付的人头经费中并没有单列执法经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地方,个别事业单位性质的执法机构所取得的预算内拨款则连执法人员经费都不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收入过低的情况相当严重;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行政执法经费有时也不能按月足额发给。对于预算外资金,2001年前拨款是按照行政机关收入数额由各级政府按调控比例核发,有的县市调控比例很高。2002年1月初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国办法(2001)93号文规定,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但有的行政机关的预算外收入至今没有从预算内给予安排;有的虽然纳入了预算,但没有单列行政执法经费。对于有罚没收收入的行政部门,其罚没收入的返还要减去统筹部分后再予以考虑,至于统筹的比例,依各行政部门的性质而各有不同,最高的统筹比例是100%,最低的统筹比例是20%,多数介于20%-50%之间。2007年开始取消按比例返还的做法,改为在当年初对各行政部门做好考查计划,并按完成计划进度安排相应工作经费,对完成计划的则对超额部分进行分成。实际上,这种超额分成与返还罚没收入的做法毫无二致,其性质是一样的。对于追加经费,要求有执法项目,有项目才能追加,对中央、自治区级的项目,都作适当安排或追加。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来源之一,上级行政机关补助收入更是微乎其微,并且具有不确定性,其表现形式是执法车辆或者专项经费,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运行经费。从总体来说,多数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从统计的情况看,有的行政机关的执法经费得到比较好的保障,有的行政机关欠缺则十分严重。市财政部门认为,市级财政对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很重视,经费很充裕,对于公安机关,其经费按最低保障水平予以保证,预算内年人均经费达18000元,连同罚没收入的返还,2008年年人均经费达21000元,2009年年人均经费达30000元以上,其经费已得到较好保障。但公安机关则认为,一些执法经费仍没有得到保障,如嫌疑人体检费、鉴定费、住院费等费用即没有予以保障,一旦发生此类费用,则只能从人头经费中予以支付。而对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性质不同、工作量不均,财政部门对其所需行政执法经费则是适当安排,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对于社保系统的执法,2009年度安排了专项经费180000元;对于卫生监督系统,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执法权已转移给自治区级的部门,市级的卫生监督机构已无收费权,业务减少了,因此,执法经费也相应减少了。在环保执法系统,梧州市无城区一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执法经费属全额拨付,年人均执法经费约为1998元,加上几个专项经费,全年环保执法经费约300000元,一些新增加的执法项目如生态监察、幅射源监察等则没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监控中心无机构、无人员、无维护经费的保证,一些联合执法项目若凭预算经费则很难正常开展,执法队伍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自治区环保部门所举行的培训主要是针对有关企业,而不是针对环保部门的执法队伍。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工商系统的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由自治区级财政全额支付,其行政收入、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与办公经费、专项经费的拨付完全脱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年人均办公经费25000元,其中执法经费年人均9000元,具体项目的经费安排比较细,超支则自负,因此,在经费使用上也远远达不到实际要求,例如食品安全检测项目,检测所用样品需要自行购买,由于经费所限,且地方政府没有负担任何经费,要真正检测到位与现实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县市区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保障与梧州市一级相比有较大差距,只有公安系统的经费保障与梧州市一级拉平。乡镇一级的行政执法则没有多少经费。
伴随行政执法经费的短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各种执法违法的共生并存现象:
1、以罚代法现象尤为严重。个别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以罚代法现象比较严重。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于违章建筑、乱占乱建,往往采取以罚代批;对多占超占的,也是采取以罚代批。这些做法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及执法的公正性,同时也使原本短缺的土地资源大量流失,在新项目需要用地时,大大提高了土地成本。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于随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单位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随便裁量、乱裁量、滥裁量尤为严重,特别是在基层的执法单位表现得比较突出,例如,一些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应处罚30000元,但在实际执行中只收回一半甚至只收十分之一,甚至更少,伸缩性太大。
3、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出现大量违法行为。据调查,全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程序违法问题,例如,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的处罚当作简易程序处理,从而导致了行政诉讼的败诉。
4、一些执法单位相互推诿,导致行政不作为。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原因,出现执法主体的职权交叉的现象比较严重。据调查,全市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或多或少存在职权交叉情况,主要是城市土地管理与城市规划,道路管理等方面,再加上行政执法经费的短缺,因此,当面对一些违法行为时,一些执法单位往往相互推诿责任,导致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出现执法缺位的现象。而当面对另一些违法行为时,由于现实存在的行政执法的趋利化倾向,又产生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
二、行政执法经费无法落实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
行政执法经费严重短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对行政执法机构的影响。一些县、市、区的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不完善,人员不到位,或者执法人员少,执法力量普遍不足,监管工作疲于奔命。
2、对行政执法人员利益及执法工作的直接影响。执法人员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是否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而不会成为市场经济规则的“黑哨”。行政执法经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有的财政长期拖欠国家规定发放的政策性补贴和津贴,有的长期拖欠行政执法人员的差旅费,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以及良好的敬业精神,不利于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和建设。
行政执法经费除涉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工资待遇外,还涉及法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配备执法工作必需的设备、器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案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特岗补贴,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保险,行政赔偿和补偿,行政执法专用车日常经费、执法巡查经费及维护保养等费用。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不足,也使得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提高成为空话。在我国当前情况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主要靠充分利用现有行政资源,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来保障执法公正。但培训经费不足、低工资低待遇的实际状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受到影响,有的执法人员失去了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不可排除有的执法人员甚至经不起严竣考验失去抵御外界金钱诱惑的能力,置党风廉政建设于不顾,以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走上犯罪道路。这不仅损害执法的形象,而且最终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执法制度也就无从谈起。
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执法装备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近年来一些行政机关的职能在不断拓张,对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承担的责任在不断加大,难以得到经费的支持制约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如因交通车辆紧缺不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错过调查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使整个办案过程处于被动。由于没有专门的行政执法经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因为费用得不到保障,无法继续下去,只好草草处理了事。要开展各项工作不得不进行执法成本的核算,有时工作做得越多,执法单位的经费负担就越沉重。
3、对政府权威的影响。当前,违章占地、违章建筑、地质灾害等频发,由此引发纠纷增多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级党委、政府对行政执法管理越来越重视,一再强调依法行政,加强管理。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其中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行政执法,这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行政机关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行政机关处理和化解。行政机关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愈发展,法制化的进程愈加快,依法行政愈要加强。把依法行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更新的要求,而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一个首当其冲的事情就是解决行政执法经费保障问题。行政执法人员经费、办公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不安心于工作,办公场所简陋,办案装备落后,不能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廉洁和高效,影响到政府执政为民的工作主题落到实处,影响政府权威。
4、对社会的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重点工程纷纷上马或加紧施工建设,行政执法的作用就进一步凸现出来。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加强效能建设,如在技术论证与行政许可方面可以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行政机关不能顾此失彼,不能因为加快建设而加剧违法现象,而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案件预防和查处力度,科学合理保护和开发资源和生态环境,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护航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管理,不但难以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难以有效地协调社会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关系,也难以根治违法行为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行资源的统一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就无法落实。作为行使这一职权的行政执法队伍,它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然而,由于行政执法办案经费短缺,行政执法缺乏最基本的工作经费,执法宣传、执法巡查、办案、清障拆违等各项工作都缺乏专项的行政执法工作经费,没有必要的经费来源渠道,缺乏必要的执法办案装备、工具。一些行政执法机构甚至暂时靠占用其他管理费解决大部分支出的,经费来源没有保障,更有很多执法机构因经费没有出处而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这不但与行政执法队伍所担负的责任不相适应,也违背了行政执法部门收取预算外费用的初衷。
行政执法经费无法保障让行政执法部门的正常运转受到严峻的考验,一些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交不起邮费、话费曾出现停电话等严重影响正常办公、办案的现象。由于经费有限,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当事人上门催办案件,一些当事人到处越级上访,甚至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连自身的生存和正常的执法经费保障都无法落实,那么,还谈何执法?这既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又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5、对行政合理性的影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不符合法律目的,没有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管理背后的利益推手或者说是利益驱使。不可否认,在一些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仍存在着行政执法人员工资福利与行政执法罚没收入相挂钩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导致一些行政机关逐利而争事、无利而推诿。要么越位、错位乱作为,要么缺位、空位不作为;直接导致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问题的屡禁不止;直接导致法律、法规普遍规定的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制度的真正落实。行政机关“热衷”(或者说不得已)与民争利,不仅丧失了公共属性,影响政府形象,有损政府信誉,而且势必会增加社会风险。而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
6、对行政公平公正的影响。按照现行体制,当前实行的行政执法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的体制,不利于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执法权。可以说,现行体制增加了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对同级财政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的力度。如有的地方政府通过控制行政执法的经费来控制相应行政机关的业务工作,行政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不得不看当地政府的脸色行事。有些地方政府因行政机关秉公办案影响了地方的利益,就以经费紧张等为名拖欠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对行政机关实行的有关改善行政执法工作条件和执法人员生活待遇的措施不予支持。
7、对廉政建设的影响。由于现行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体制存在先天性缺陷,使得中央三令五申的「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缺乏保障机制,多年来难以真正落实,收支挂钩、以收定支现象在许多地方屡禁不止,难免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为钱办案、越权办案,滋生腐败,损害公正执法。
三、行政执法经费无法落实的原因
1、对过去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的缺陷没有正确认识。过去,由于政府对行政执法财政供给差额体制存在的弊端还没有足够的认识,甚至少数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也认为全额有全额的难处,差额也有其好处,例如随着行政事业收费金额日益增多,在财政供给差额体制下,经费来源渠道多,资金使用宽松、灵活。没有把思想统一到有利于行政执法的可持续发展上来,没有把认识提高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上来。没有树立抛弃“鸡肋”,放眼长远的思想。结果给行政执法带来体制上的硬伤。还有些领导认为既然是上几届政府的事情就没有必要去纠正,提倡“无为而治”。其实从财力上分析,在财政收入没有跨过吃饭财政门槛的情况下,当时对大多数部门执法队伍都采取差额和自收自支的财政供给模式,还是情有可原的。而今各地财政总收入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如果说是财力不允许解决行政执法经费的财政供给问题,是难以自圆其说的。究其原因,要么是有关决策部门对行政执法根本不重视,要么是对中央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缺乏实在的了解。需要各级领导从思想根源上引起足够重视,拿出解决问题的决心。
2、对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的意义认识不够,导致保障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经费经费保障问题,在一些党政领导的心目中等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认为行政执法也就是办办案,到纠纷发生地调查调查,指导指挥工作,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好象没有更多的工作可干。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要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执法的绝大部分工作是办理大量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通过处理相关案件,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执法工作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直接影响执法部门的执法公正与效率。尽管一些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收了费用,但均全额上缴国库。财政不保障行政执法经费,就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3、领导重视不够,行政执法经费得不到保障。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重视问题,当然不能讲只有行政执法部门重要,其他部门不重要,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一些县市的财政仍是吃饭财政,首先是保障吃饭问题。因此,行政执法部门收取的费用进财政后,有的政府首先优先考虑吃饭问题,其次再考虑部分执法经费问题。但是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因为没有钱而不执法,否则,即违反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我们的党政领导把行政执法机关等同于其他一般行政机关,经费不倾斜,把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当作是财政的收入,缴进国库,不管执法经费的落实,势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特别是对上缴罚没收入的行政执法部门极不公平。
4、管理制度不严,监督机制不力。在过去行政执法经费的管理制度上曾出现个别行政执法机关挪用执法经费搞经营,动用执法经费借贷给他人搞创收等违法行为,造成执法经费紧张的情况。在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截留所收取的费用,不按规定上缴财政。这些都是我们在管理制度上把关不严,抓得不实造成的。在监督机制上也没有及时跟上,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工作,是自己监督自己为主,监督人员是本单位的,在行使监督权时,存在着放不开、怕得罪人的现象。另外,在经费管理上,行政执法部门是作为党政机关中的一个部门,没有被看成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经费保障只有个别单位在预算时偏高一点,有的地方则等同于一般其他部门。在经费具体管理上,绝大多数行政执法部门也受制于所隶属的行政机关,本身想用好管好经费很难。
四、解决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的对策
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对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进行改革。
1、提高管理认识,改革管理制度。
保证行政执法部门必要而充分的经费保障,是任何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的有效前提。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国家在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能的部门,要消除行政执法的趋利化倾向,确保执法公正、廉洁就必须由国家财政来承担其经费保障。唯有如此,才能割断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行为同利益之间的“纽带”,才能堵住因利益驱使而衍生出的制度、机制、体制上的漏洞;才能消除行政执法部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解决生存问题,而不遗余力地扩张自身的权力的现象;才能避免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职权,追求部门利益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才能杜绝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自找皇粮、自种皇粮”的问题。如果国家财政不承担行政执法经费保障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天平必将倾斜,不可避免地导致发生种种带有趋利动机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权虽然由许多行政机关各自行使,但是其特有职能是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不能代替的。因此,在经费管理体制上要进行大胆改革,要从现在的块块管理为主改革为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经费,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的专户管理,进行单独立项。这样才能确保经费管理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拨付的协调一致,促进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体现出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法律的尊严。
2、加快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步伐。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可从制度上、源头上治理腐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树立行政执法的权威。只有加快进行行政执法经费改革的步伐,才能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在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问题上,应创新理念、创新机制和工作方式,跨越体制障碍,应设立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经费,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的专户管理,进行单独立项。建立这种财政体制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好处:行政执法经费单独立项,能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工资、补贴和办案经费得到保障,解决各地之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差别,行政机关的领导不会因为无钱办案而到处找钱办案。同时,能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消除各个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对各地之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攀比情绪。二是行政执法经费单独立项,能确保行政执法部门物质装备和执法人员培训经费的正常开支,解决行政执法部门物质装备落后,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等问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这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后盾,如不实行行政执法经费单独立项,不可能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达到的各项目标。如实行行政执法经费单独立项,则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物质装备的需要的队伍建设的规划,根据财力情况按轻重缓急进行统一计划安排投资,执法部门的执法条件就能分期分批得到改善,也可以制止执法部门乱拉赞助,超负荷建设的情况,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行政执法经费单独立项,才能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才能改变以往行政执法经费由行政执法部门所属的行政机关供给,受制于行政机关财政状况的不利局面。
3、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加强细化预算管理,以确保行政执法经费供给。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并顺利地完成各项执法任务,必须十分重视预算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行政执法经费预算计划:一是人员经费;二是办公经费;三是装备经费,拟定每年更新和添置执法装备、设施计划;四是专项执法经费,如拆除违章建筑、整治城市“牛皮癣”等,由财政部门对专项经费进行核审,报市政府审批。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专项经费分清轻重缓急,做到量力而行,确保重点。
4、健全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监督机制,保障行政执法经费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管理机制上的问题。财政部门必须直接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如定期地或不定期地进行跟踪检查,这样才能解决以往监督不力的问题。行政执法的经费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对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对行政执法部门重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如对各项大额采购的招投标实行监督。通过监督,促使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公正执法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第二篇:经费保障制度
小学经费保障制度
为提高教学质量,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实现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我校在领会上级精神的前提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导精神,合理的安排每一项经费的使用。为保证教学经费及时、足额投入到教学工作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教学经费是指在管理重心下移后,学校集中掌握和管理使用的日常教学经费和教学设备购置经费,具体包括:教学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第二条教学经费预算管理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指标控制的原则。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各项教学经费,同时划分财权。
2、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每年在安排经费预算时,除人员经费外,应优先安排教学经费,使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在经费预算中得以体现。
3、保证总量、逐年增长的原则。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学校每年投入足额的经费用于教学。
第三条教学经费的执行
1、在经费的使用上做到公开、公示。
2、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教师的外出培训。
3、办公用品的采购要由教代会全体成员商议表决。
4、加大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全体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5、加大教学仪器设备的投入,保证用于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的经费每年不低于1000元;增加图书资料的购置经费,保证生均每年新增图书不少于1册;
第四条教学经费预算的核定依据
学校的教学经费,根据上级的精神,按照上级规定的下拨经费的依据和比例编制。
教学机动费的核定: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经费在总量上能满足学校各项教学活动的需要,且实现逐年增长,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学机动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教学经费使用监督
为确保教学经费足额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学校将加大教学经费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证教学经费能够足额、充分、高效地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具体做法是:
(一)学校监督。学校管教学经费的负责人应于每年底学院汇报本学校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应提高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对每笔支出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不合理,不合规的支出。
(三)教代会监督。学校将制定教学经费投入检查制度。校教代会每年应定期对学校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的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篇:经费保障制度
磨盘乡环境整治经费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磨盘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和谐文明、充满生机的人居环境,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昌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磨盘乡在环境整治活动中,必须由乡、村、组及学校和各单位出经费保障治理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具体的日常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经费开支,保障环境治理工作能够正常有序的进行。
第四条节假日和特殊的大型的环境治理活动的经费支出由乡财政统一支付。
第五条 特殊地段如街道等的治理经费由乡政府支出。特别是街道卫
生一定要聘请专门的清洁工进行卫生清理工作,工资由乡政
府发放。
第六条 各村组在日常工作的经费开支上有困难时,要提前报告乡政
府,作好准备工作,不能因为经费的原因而使环境治理工作
中断,否则将给予严惩。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磨盘乡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第四篇:林业行政执法与思考
林业行政执法与思考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
近年来,旬阳县林业局始终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陕西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治林兴林取得了显著成绩。旬阳林业进入了以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的全新时期,进而实现了林业建设的新跨越。结合实际,笔者对旬阳林业执法工作现状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意见。
一、现状。依法行政、成效明显。
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由于领导重视,队伍稳定,措施得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
第一,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稳定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旬阳县林业局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执法队伍建设摆在工作首位,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在已有森林公安分局、资源林政股、两个森林派出所、两个木材检查站的基础上,在28个乡镇设天然林资源管护工作站,聘用350余人的专兼职天保护林员,初步形成了纵横交错,较为完善的执法队伍体系,为加强领导和监督,县局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林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分别确定了主管股室,日常工作承办人和集体会议制度,做到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使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得到稳定和增强。同时,理顺长期多头执法乱局,确立了以森林公安为主的林业案件查处管理体制。
第二,狠抓宣传,增强护林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是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首要环节,县局十分重视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每年出动宣传车辆,由局领导带队,深入28个乡镇开展保护森林资源等宣传活动。二是刷写宣传标语,竖立护林宣传牌碑100余个。三是连续数年以挂历为阵地,在每页上都印有林业法规和政策,使之深入到千家万户。四是印发护林公告,政府封山禁牧令,防火戒严令,下发各林业广泛张贴宣传。五是与广播、电视台、报刊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明确任务,落实执法责任。为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治林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经过认真清理,属于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70余部(件),协管执行的8部(件),为明确执法主体,落实了执法责任。把林业行政执法的目标责任落实到职能单位,并由局长与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执法责任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而规范了林业执法管理和林业行政处罚权限,在执法实践中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案,责任明确。
第四,加强培训,提高执法素质。抓好培训更新知识,是不断提高执法者素质的主要途径。近几年来,县局派送森林公安干警及其他林业行政执法人员20余人次,参加了南京森林警校、宝鸡分校及省市等举办的更新知识和政治业务培训。使林业执法队伍素质得以不断提高,根据近几年来我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县局先后举办了森林管护、林业行政执法、业务技术等各类培训20余次,基本做到了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无错案、无复议被撤销,诉讼败诉案件,无违法乱纪行为,进而展示出林业行政执法,依法治林的良好形象。
第五,适时开展严打整治,维护护林区平安。森林公安始终发挥维护林区稳定主力军作用,以促进发展,保驾护航为已任,建立“打、防、控”一体化机制。以木材检查站、天保护林站、专兼职护林员、森林消防员、国有林场护林工作站为主体覆盖全县林区的治安联动防范体系初步确定。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天保行动”、“猎鹰行动”、“春雷行动”、“破案攻艰战”等专项斗争。两年来,共立案查处各类森林和野生动物违法案件150余起。清查出非法木材50余立方米,查获野生动物及产品500余条。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00余人次,在办案中,坚持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显示出保护森林资源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为促进我县林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问题。有法难依、执法更难。
由于林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短期利益和影响,法律法规的不尽配套等诸多原因,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商品材零指标,执法较难。从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商品材采伐已连续多年零指标,而矿产开采,重点工程建设,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工程就必须使用木材,大多数自身没有木材,因而非法收购木材的现象时有发生。再比如各类工程建设施工未把采伐林木纳入计划,实际施工需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有的进入流通销售,支持重点工程和严格林业行政执法矛盾突出,在林业行政执法上的难度和阻力较大。
(二)林地管理不力,难施处罚。在山区农村以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由。乱采乱挖侵占林地的现象比较突出。因牵涉面广,关系复杂,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近年来,重点工程及附属项目,临时便道、材料场、工棚搭建、采石取土等随意侵占林地,其次,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实践中未停耕、复耕等案件、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都很困难,因而查办不力,无震慑效果。
(三)法律观念淡薄,违法行政。有的部门、单位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在林地征占用审批过程中,不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随意审批林地占用批复文件等,甚至有乱表态行为,阻碍、干与依法查处工作等。由于受部门或个人利益的驱使,有的无视法律、积极插手,直接扰乱林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正常秩序。加之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不尽完善,掌握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又是实施行政处罚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同时又是实施行政处罚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同时又是实施行政处罚人员,“放鬼是自己,捉鬼也是自己”,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不同程度地产生执法重权轻责,权责脱节,职能交叉以及执法不到位,滥用职权,以罚代刑等问题,以致在查处案件上有利争着上,无利互相推诿现象。
(四)不遵守执法程序,随意施罚。本来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否则处罚无效。但在实践中,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当事人,图省事而把本应严肃的行政执法活动当成“交易”来做。执行处罚不以法定程序,随意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是以法定程序进行的,不是谈交易。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林业执法形象。
(五)调查取证简单化,“以嘴代卷”。有的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有的连基本材料都不具备,无违法现场勘验检查材料,不绘制现场基本情况图,违法证据不提取,不拍照,不作办案笔录,“以嘴代卷”现象时有发生,即使收集材料,证据也不齐、不力、不充分,取证材料书写也不规范。
(六)案件管理混乱,延时办案现象普遍存在。案件受理立案不按规范运作,受而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结。交办、转办甚至督办案件久拖不查或者查无结果。不销案、不移交、不报告。办案法定时限观念模糊,严重影响案件立案率,查结率。
三、建议。提高素质、准确执法。
(一)加强学习,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要求林业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森林法》及相关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采取自学和参加业务培训等形式,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结合当前执法实践中的客观情况,每年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采取选送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有所侧重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夯实自身素质,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分析并落实到本职工作中,创新思维,开拓进取,力求做到能干事,不出事。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牢牢掌握业务知识,正确规范公正执法,才能更好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树立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制理论,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准确执法。
(二)搞好宣传,提高群众守法意识。
广泛开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及向群众散发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明白纸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结合“五五”普法,到村到户讲解法律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林护林意识,搞好宣传的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健全监督体制,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建设的首要环节。《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专题讲座、墙报专栏、标语口号、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真正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做到自觉管山护林,增强法律意识,努力形成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
(三)严格执法,切实保护林业资源。
严格依据《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突出重点,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占用林地及毁林占地等犯罪行为。立足保护林业资源,严把采伐审批关。强化木材加工经营企业监管,保障木材流通市场秩序,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依法保护管理林地资源。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薄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稳定和加强林政、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保护管理和执法队伍,支持林业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侦查破案,查处毁林案件,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安宁的首要任务,也是林业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为此,必须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武器,始终把积极查处林业案件放在首位,坚决制止和打击乱砍滥伐、乱捕乱猎、乱收乱购、乱挖乱占、非法运输等林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建立林业行政案件执法会议制度、审查制度,落实案件“四级把关”,克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证执法工作的严肃、公正。案件统一由森林公安分局审查把关,查处过程中可以及时准确定性,决定处罚方式,对构成犯罪的,及时将行政案件转立为刑事案件,避免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现象。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及专门法制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
(四)规范执法,落实责任。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违反程序则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必须抓好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依法实施处罚,尤其注重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采取明查、暗访,结合案卷评查、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摆、指导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优缺点,使林业行政执法活动日趋合理。完善执法体系,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方式。林业行政执法的手段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奖励、林业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执法手段之一,要改变目前林业行政执法等同于林业行政处罚的现象,应对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进行规范。
(五)加强领导,建全制度。
成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和林业案件审查、案卷评查领导小组,由林业局局长任组长,森林公安分局、资源林政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并在森林公安分局确定1名专职法制员,建立林政执法会议制度和案件审查制度,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领导主管,有责任人分管,有承办机构和日常工作人员。明确简易行政处罚可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一般案件由森林公安分局审查,重大案件报局案审会研究。加强执法制度建设,要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
知制、服务承诺制和过错追究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使行政执法不受利益驱动。要提高林业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形式,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执法权限、范围、种类、程序等;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经考核后持证上岗;对执法人员进行制度化的考核考评,监督其执法行为。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以返还和奖励等方式变通补充经费,彻底改变“以收抵支”和“以罚养队”的做法。
第五篇:对我县行政执法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健全机制 优化队伍 开创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对我县行政执法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我国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更为严格的要求。当前我县行政执法现状如何?还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就当前我县行政执法工作现状作了专题调研,就如何有效加强和完善我县的行政执法工作作了探索,现整理于下:
一、现状初探
近年来,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科学领导下,通过全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努力,取得了初步成效。制度性建设不断加强。为保证和配合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施行。我县一系列贯彻性文件和保障性制度相继出台,增强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操作性,使依法行政具有了更为实际而又丰富的内容。执法队伍不断充实。近年来,我县一大批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干部充实到了行政执法队伍中来,行政执法队伍正在不断壮大发展。现我县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除公安、国税、地税、工商)共41个,共有行政执法人员和委托行政执法人员共700余名。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基本解决了行政执法的办公设施和执法人员工作条件等问题,有效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项行政执法效果显著。有力打击了各种违法行为,保障了我县的经济建设秩序,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大力支持,进一步改善了各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高了政府的威信。
然而,我县的行政执法工作成效初显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定程度地存在以下几种现象。
1、执法“重实体轻程序”。在执法中程序违法现象仍然存在。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特别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结果正确,而不管程序的合法性。对于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往往不告知就直接进行处罚,对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执法程序,往往不严格遵守,剥夺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有的权力。
2、执法手段单一,以罚代处。目前行政执法中滥用罚款手段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理时不论情节轻重,统统一罚了之,较少运用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理。这样,深层问题并未解决,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和惩治,一定程序地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3、“重复执法”与“无人执法”矛盾交织。一些执法部门过多考虑部门经济利益,往往在执法中对部门利益有利的事争着管、抢着管,而对部门利益不大或没有利益的事情、对查处有难度的问题则是“踢皮球”,谁都不愿管。这样,某些违法行为要受到不同执法部门的几次处理,而对有的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则是相互推诿,不管不问,形成执法“真空”。
4、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一定程序地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的责任意识不强,在执法中遇到问题不愿多调查、多了解,对执法案件欠拖不办;有的人情思想重,执法中遇到亲戚、朋友、熟人说情就“睁只眼闭只眼”,不愿逗硬;有的明哲保身,怕得罪人,对违法行为,不作处理,不敢逗硬。
二、追根溯源
1、行政法规不够健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职能的转变,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在某些领域凸显出来。首先,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还不完善。有些行政法规、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修订工作还未跟上,以致某些行政执法领域有法难依。其次,行政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不够协调的现象。在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机关有中国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部委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由于各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时间不同,所掌握的情况不同,所处的角度不同,造成不同时期、不同层面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不衔接,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然后,我国现行的部分行政法规、规章过于原则,不具体、不明确,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2、执法部门职能交叉。由于各种行政法律规范衔接性不强,赋予执法部门的行政职能相互交叉,造成执法部门权限不明、职责不清,对同一违法行为,几个执法部门都有相同的检查权和处罚权。这样,在执法过程中,有的违法行为几个部门争着管,各作各的处理,有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执法部门则互相推诿,大家都不管。
3、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要保证执法高质高效,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尤为重要,但据调查我县执法人员总体素质还不高。首先,政治素质不强。少数执法人员思想素质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其次,文化素质不高。据统计,在我县的行政执法人员中,具有本科学历的仅占15%,专科占32%,高中或中专占48%,初中及以下的占5%,文化素质总体偏低,也成为影响执法效果的重要因素。第三,业务素质不精。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专业知识欠缺。作为执法人员,自己都不懂法律,如何能做到依法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呢?
4、执法环境较差。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不强。有的群众缺乏权利意识,不重视也不会维护自己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借助法律武器加以保护,动辄找领导,有的群众缺乏义务观念,没有自觉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的意识,对执法活动有抵触情绪,不配合行政执法主体的依法行政,甚至无理取闹、百般阻挠。二是少数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以言代法、有的以权代法,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下指示,干预行政执法,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形象。
三、对策建议
1、从健全机制入手,抓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制定和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权力和义务熔为一体,明确执法的职责和要求,使权力与责任相一致,依法追究造成行政执法行为或不当违法的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保证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执法评议考核制。要将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用评议、考核、奖励的办法激励各执法主体单位依法行政,鞭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要建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审批制度,对于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实行更为严格的把关,保证办案质量。要实行错案追究责任制。在执法活动中,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秉公执法。实行谁办案谁负责,办案中出现错案,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2、从培训队伍入手,抓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一要坚持不懈地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使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要帮助执法人员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严格行政执法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坚持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二要建立和完善各项业务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并将培训工作日常化、制度化,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三要完善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制度。录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打破“平均主义”、“铁饭碗”等弊端,形成“强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四要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通过民主评议、社会监督、考试考核等方式,把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工作人员和那些不称职、不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
3、从普法教育入手,抓行政执法社会环境。首先要在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加强普法教育。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中层以上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以杜绝或减少执法中的权力干预,培育普法宣传的主力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全面掌握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支持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次要在基层群众中继续深入持久地、卓有成效地开展普法教育。要利用电视等媒体加强法律知识宣传;要鼓励各乡镇、各部门创新法律知识宣传的形式;要将法律宣传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充分发挥好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能手的宣传带动作用。在我县形成人人学法、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风尚,从而为行政执法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4、从执法监督入手,抓依法行政保障。一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强化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的监督及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使现有的各种内部监督有效运作起来。二是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党委的监督。三是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四是加强党和群众的监督,党委(或党组)针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提出正确、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同时,要教育广大群众自觉监督行政执法行为,通过多种方式提出问题、反映问题。五是加强媒体监督,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对那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负责任和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敦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行政执法是一项关系我县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实施的重要工作,涉及全县68万群众的切身利益,任重而道远。我们务必高度重视,创新机制,优化队伍,加强宣传和监督,切实把行政执法工作引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依法行政在我县全面推进,开创我县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