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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辩论[最终定稿]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3-603753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8 15:59: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律与道德辩论

法律与道德辩论

摘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这是一个极具浓厚思辩色彩和深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论题。一直以来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们围绕这个问题争论不休。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行为的规范有人认为法律就是道德本文综述了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各种研究:有人认为它们有着严格的区别与界限也有人认为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实际上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且有着必然的联系。它们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控制工具,是社会秩序的两根支柱,二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道德和法律更呈现融合的趋势。当前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以德治国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治国安邦既需要法治,也需要德治。

关键词:法律 道德 统一 法治

目录 引言.......................................................1 1.1 研究背景..............................................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 1.2.1 国外研究现状.....................................1 1.2.2 国内研究现状.....................................2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2 2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2 2.1 法律与道德的内涵......................................3 2.2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3 2.3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点....................................4 2.4 法律与道德互为补充....................................4 3 法律与道德在新时期的关系...................................5 3.1 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5 3.2法律与道德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5 3.3法律越来越富有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6 4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6 4.1 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同步进行............................6 4.2 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6 4.3 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接轨................................7 4.4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7 后记.........................................................8 参考文献.....................................................9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作为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与道德始终存在着重叠、冲突与对立。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不仅仅是二者本身规范意义上的分离与重合,不同的社会科学与政治生活可以产生不同的价值精神与实体判断,法治与德治进而成为自古以来国家社会调控机制的不同选择。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人们认识的提高我们认为时代赋予法律与道德关系及其规律以新的内涵法律与道德关系及其规律产生了以下的变化。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又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那么,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如何? 本文通过综述以往有关法律与道德的研究分析提出法律与道德在新时期的关系希望能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些许参考。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在西方法学传统中,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论述早已企及。简单的说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法即道德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是理性的体现法即道德它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违背道德的法律是“恶法”它不具备法的属性这是一种“恶法非法”的理论。持此学说者为古今具有价值法学倾向的学者最典型的就是西方各个历史阶段的自然法学派。

二是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与界限。这种观点的有以以康德为代表的“法的外在性与道德的内在性。”康德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法律是外在的,调整的是人的外部行为,依靠外在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是内在的支配人的内心与动机,依靠人的自觉遵守。法律以限制、禁止的方式使人自由,道德则相反。这种观点以法律和道德制约的对象为根据来区别二者,这只具有相对的意义,稍加绝对化便会让人难以接受。另外最典型的是奥斯丁的“恶法亦法”思想。他坚决地批判了以往的思想家把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只承认二者之间的区别。

三是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任何法律均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影响也会受到少数人超过流行道德水平的影响。他同时认为不能因此而说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正义或道德可见他同时坚持法就是法。

百年来,各种法学派都紧紧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开交锋。而到最后,争论双方都无法克服其理论局限和解决实践难题而双双陷入困境。1.2.2 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古代法的内涵与西方法的内涵有着巨大的差异。古代中国法主要指刑(罚),它规定了禁止的行为规范与违法的制裁后果,而不是对社会人际关系的关怀与调适。法律只是实现刑罚与镇压职能的御用工具。在中国古代的大部分时间里,关于“法”是什么的问题,从来没有被认为是一个问题,“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无由提出了。所谓的法也只是权力的表达和运用方式,而并不是具有正义价值的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

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是由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发展而成的。礼或传统道德是立法的基础,执法的前提,甚至道德规约就是法律条文。中国古代伦理法的核心是以“三纲五常”为灵魂的封建伦理道德,它不但是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体系的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更借用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直接把封建伦理道德引入强制机制,成为法律。

中国古代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联性”、“道德的法律强制”、“对法律的道德评判”。不仅是儒家学派即便是与之对立的法家学派也认为,法与道德有关联人际关系中存在着一些必须维护的基本准则,肯定法律规范背后的道德基础。它们主张任用明确统一,避私又“不阿贵”的法治只是基于自私自利的性恶论而排斥用儒家伦理道德治理社会。这与西方自然法学派的某些观点是不谋而合。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长期以来人们在认识法律与道德关系时形成了其他一些固定的、片面的看法。有的以往的研究过于强调两者的区别并将其绝对化所谓“法不容情”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有的认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而道德调整人们的思想动机并将其简单化。有的将道德分为统治阶级的道德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并将其机械化。

对这一问题的简单化、机械化、绝对化的认识不利于我们正确地研究法律与道德关系更不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科学地进行运用。改革开放20年来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这就需要我们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扫清思想上的障碍。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2.1 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一般来说法律有两种涵义一种是广义的法律一种是狭义的法律。所谓狭义的法律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叫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叫法律。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有四个特征。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的国家保障的。最后一个特征法律是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一般有四个特性。第一是规范性。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第二是渗透性。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第三是稳定性。道德规范的稳定性比法律还要强。一种道德观念形成的道德规范上百年、上千年不会变的。最后它与法律的最大区别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道德按它调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与家庭道德。道德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深刻的反映。它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现象最能反映人的本质的就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人类诞生、进化和成长过程中完善自己的一种尺度或一个标志。

2.2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可归结为:

一是产生的时间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二是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他的调整范围只限于对一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予以有效保障的必要。因此,法在社会生活中有触脚边际,法所不及的领域,由道德来调整。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 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

三是发挥作用的机制和方式不同。法律是制度化的规范,法律依托的主要力量是国家机器,是一种强制性、他律性的力量;道德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它依托的主要力量是人们的内心信念,是一种自觉性、自律性的力量。法律发挥作用,主要是在人们的行为产生结果之后,重在惩罚和警示;道德发挥作用,主要是在人们行为发生之前,重在感化、引导和激励。

四是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2.3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两者之间有内在的统一性。

一是法律与道德有相同的起源。无论是伦理学界还是法律史学界最终都找到了一个共同根源———禁忌。伦理学界根据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关于禁止通婚的规则。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禁忌的形式出现。同样是原始社会的禁忌,作为禁止性规范(勿为性规范)在法学家那里则被认为是“法律的源头”。如:食物禁忌被看作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止性规范。

二是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的调整领域。不论法律还是道德其调整的范围既包括行为也包括行为的内在活动。法律与道德的适用范围如果用图形表示就表现为两个相交的圆在相交部分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些道德原则本身就是法律原则比如公平、诚实信用不仅仅是道德原则同样也是我国法律确立的法律原则。

三是产生的背景和目的相同。在正常的社会里法律与道德维护的价值基本相同。法律和道德有相同指导思想、产生的建立的经济基础是共同、支撑和保障的国家政权是同一个、目的和任务都是一样的。法律与道德的实现离不开民众的认同与社会的认可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顺应社会流行的道德观念的要求否则它就难以发挥作用。

2.4 法律与道德互为补充

法律与道德都是作为社会规范而存在的生活秩序的构成部分。法在预定伦理的前提下才成其为法,伦理也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才成其为伦理,法和伦理互相有机地把另一方作为其协同者而 构成统一的秩序。

首先,道德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赖以建立的基础。法的制定,离不开道德的指导。在价值层面上,“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必须和社会认同的伦理价值相吻合或基本一致,才能获得有效的承认和服从,进而化为社会生活中的“活的规则”。失去道德支撑的法律不具有合理性与正义性,也就丧失了社会主体的信仰基础。同时道德对法律具有促进作用道德是法律正常运转的社会和心理基础立法、执法、守法都离不开道德。

其次,法律是道德有效用的基础和保障。道德只有对讲道德的人有作用,对没有良心、不讲道德的人则软弱无力。当行为主体不能选择正确的价值取向,尤其是不能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道德所允许的范围时,法律的规范和强制作用是绝对必要的。为社会所广泛认同的社会道德要求通过国家权威的确认逐渐转变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普遍性的社会规范。通过法律“禁止不道德的行为,强制实施道德”(德富林),使法律秩序最终成为社会道德的外在表达。法律是底线道德,法律保障了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得以实现。另外法律也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它用立法手段推进一定的道德的普及以及通过刑罚惩治非道德行为以弘扬社会所倡导的道德。

因此,法律与道德实质上是一个同生共长,一体两面的社会规范。任何社会道德对法律秩序的构造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法律秩序的构造反过来对社会道德状况的改进亦常能发挥推进和拉动作用,实际上二者从未截然分开过。它们都是社会规范体系当中的结构组成,而且作为母系统中的子系统它们又是各个独立、互相支撑的,最终统一存在于人类现实生活之中。法律与道德在新时期的关系

3.1 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法律与道德都是上层建筑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一个国家发生变化、时代发生变迁法律与道德以及其相互关系就会随之改变。因此法律和道德变化和发展着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使得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变得复杂尤其是两个单个“变量”发生组合时这一关系将变得更加复杂。这也是这个问题在全世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个社会曾经是合乎道德的行为在另一个历史条件下就是不道德的同样曾经是合乎法律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就成为不符合法律的。比如清朝时男人留辫子在当时是合乎道德的而到了革命时代就成了要“革”掉的封建残余。

3.2法律与道德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的自觉意识和道德意识随之增强道德的理性色彩和法律的情感色彩 也有所扩大。法律与道德呈现了有更多的共同点。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的新情况日趋明显。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法律与道德两者也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例如基本道德原则可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

一方面在相关司法制度建设方面道德在我国法制生活中的渗透。“有困难找警察”正是司法道德化的反映。司法援助是司法的道德化的进一步展现。法律援助制度使得法律溶入了“人性”的情况。另一方面“法也容情”司法道德化在法律中的体现所谓“法不容情”是指情不能突破法的底限但绝不是说法与情水火不相容。法律是一种社会关系法律不能取消人的情感趋向只能引导情感向保护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法也容情”这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是国际上的一般通行的做法。

3.3法律越来越富有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从反酷刑、铸良法到走进权利时代经过多少代人长期不懈的努力人权观念已深人人心。权利时代已经展现对人权的追求与实现已经成了人们清醒的意识这也是我们这个时代最鲜明的特点之一。法律将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与我们这个时代相呼应的人权、正义、效益与秩序等司法也将越来越富有人情与人性整个法制将具有宽广的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这将使得我们的法律能够代表文化前进的方向代表我们国家应有的先进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出现过一段时间法律与道德的脱节因此在新的时期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以及在司法上的运用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

4.1 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同步进行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的法制建设要与道德教育双管齐下同步进行。在法律适用中防止单纯惩罚主义注重发掘法律中内含的道德情感因素以情感人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实现综合治理。在道德教育中结合法制内容将法律精神化为人们的内在的行为准则使人们更加理智地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具有更多的自觉性。同时这一过程将会有效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4.2 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现实法制已经告诉我们“徒法不以自行”没有一批优秀的司法队伍法的实现就会障碍重重。制定法律只是法制的一个环节只能是“纸上的法律”真正要使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实现还需要政治、经济、文化和各种组织的支撑以人的作用特别是司法人员的作用具有特别的意义。

我们理论中所说的“道德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与体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于我们的法律相对还不完善司法监督能力还比较薄弱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尚有待提高这对审判人员的道德要求必然更高。道德平庸的人是对一国法律的嘲笑而道德败坏的人就是对国家法治的公开的践踏。审判人员的良知包括正义、公平因为审判不仅仅依靠事实与法律还有审判人员的良知。当代西方国家要求公务员、法宫是模范公民法官是公正的化身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加强司法道德制度建设对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3 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接轨

法律与道德关系融合趋势给我们许多新的课题我们有必要更新观念对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做更深一步的研究以改变目前法律与道德的脱节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将国内的法律与国际法律接轨一方面借鉴国际体现先进精神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求引进的法律接受新时期的社会主义道德的检测使得我国的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相协调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真正代表我国法律文化的最先进的方向。

4.4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是德治的基础,德治是法治的辅助手段。现代法治本身内涵着德治的要求。德治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之下,脱离法治的德治,必然导致人治。我们在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时,必须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的范围内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后记: 200字左右,对整个毕业论文工作进行简单的回顾总结,对给予毕业论文工作提供帮助的组织或个人表示感谢。

(请自己写)

参考文献 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法学教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l974291 2 孙国华法理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69 3 万斌.法理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88 4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 葛洪义.法理学.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仁Ml.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 7 余涌.道德权利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58 8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6 9 严存生.近现代西方法与道德关系之争[J].比较法研究,2002,(2): 32 10高兆明.制度公正论———变革时期道德失范研究[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193 11 马长山.法理学问题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101 12陈秀萍.试论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限制.南京社会科学.2008(7)

13石文龙.论法律与道德关系新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7(5)

14刘国利,吴镝飞.论法律与道德的相对分离[J].河北法学,2005,(12)15庞德,邓正来.法律与道德——历史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03)16杨长泉.法治与德治互动结合发展研究——以对欧美法学家论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评析为视角[J].法学杂志,2008,(02)17黄丽娟.论法律与道德的并立互补.北方论丛2003(4)

第二篇:法律辩论

江苏电大开放本科法学专业法律辩论赛辩题

1、王老师的请求

退休教师王敬轩患癌症住院达一年之久,花去医药费近十多万元,但病情日益恶化,病人痛苦万分。医生诊断存活期超不过一星期。在此情形下,病人再三要求医生给自己实施安乐死,家属也希望让亲人早日解脱痛苦。医生经痛苦抉择同意病人及家属的要求,王敬轩被停止一切治疗,当日病逝。

辩题:医生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控方:医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辩方:医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桑塔纳的纠纷

华银公司于1995年7月18日出资21万元购买了一辆桑塔纳汽车,当时,华银公司没有控办购车指标,公司经理张扬对本公司职员王强说:“车就以你个人的名字买,归公司所有。”之后,车一直由王强驾驶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1996年张扬出国定居,此后王强亦离开公司,并将汽车开走,一直使用该车,该车的养路费、保险等均由王强自己承担,华银也一直未要求王强返还汽车。1998年6月,华银公司职工向公安机关举报王强侵占公司财产,要求追究王强的刑事责任。

辩题: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控方:王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方:王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劳累致死纠纷

尚有材是一位47岁的下岗工人,2000年2月份经街道办事处推荐搭桥,到一家副食品公司工作,主要任务是为用户送豆制品兼收帐。他内向、不善言语但工作踏实肯干,副食品公司领导对他的工作表现很满意,也很信任他。3月的一天,领导指派他在公司值夜班,并对他讲,公司领导十分信任他,派他值夜班,一是考虑他家中经济困难,值夜班每月可有300元接济家中,二则公司的财产由他看管放心。尚有财十分感谢领导的关心,就同意从3月份开始晚上由他一人在公司值夜班。他天天吃住在公司,白天五点起床接货,然后挨家挨户送货,晚上在公司值班还干些勤杂工作,直至十一点才能休息。七个月中他从未请过一天假,也未看过病。11月初一天,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打开值班室门,突然发现他已死亡,经过公安局现场勘察,室内无财物翻动现象,也无搏斗迹象,排除他杀和自杀。经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发现尚有财在患过肺结核的肺壁上有严重破损,便断定尚有财是由于过度劳累引起肺结核病变,导致肺壁破裂而死亡。但尚有财的妻子魏兰贞认为丈夫所患肺结核病是五年前的事,五年来一直未复发,丈夫的死是由于七个月来,每天工作13个小时以上,过度劳累致死,而如此劳累是副食品公司安排工作造成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死亡和精神损害费36万元。

辩题: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魏兰贞):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副食品公司):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遗忘物**

姜宏乘坐一出租车,将一黑色手提包遗忘在车内,手提包内有笔记本电脑和一套重要的技术软件及文字资料。他心急如焚,在广播电台上发布公告,并声明,如有返还,必有重谢。3天过去没有音信,无奈,姜宏又去广播广告,声明对拾得者给予8888元酬谢。当天下午,出租司机刘海与姜宏取得联系,将失物送还,并收取了8888酬金。失主姜宏心中不平,向出租汽车公司举报,指责司机在重赏之下才返还拾得物,主管部门按行业运营管理规定,对司机刘海予以处罚,令其交回酬金,并将其交还失主。司机心中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

主管部门返还酬金。

辩题:出租主管部门是否应返还酬金。原告(司机刘海):出租主管部门应该返还酬金被告(出租主管部门):出租主管部门不应返还酬金

5、五万损失谁来赔

南山建筑工程公司通过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承建滨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处商品楼,滨江公司依规划要求对该项目委托勘探设计单位进行勘探设计。南山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均依设计报告和图纸进行。施工工地50米处是红星印刷厂的车间。施工半年后,红星印刷厂发现车间的印刷设备发生位移,不能正常生产,遂找南山公司协商,经当地有关部门鉴定系由于工地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而致使车间所在的地基发生变化,加之印刷设备安装时未严格按安装要求浇筑地基。印刷厂由于设备位移而导致的停机、修理等费用损失达5万余元。现红星印刷厂以滨江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辩题:滨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红星印刷厂):滨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滨江公司):滨江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被搅的喜事

一对准备结婚的青年王为和赵丽在A市新买了一套住房,入住前与一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装修公司负责新房装修。为便于装修公司工作,王为将新房的钥匙交给了公司负责人,后在装修完后,王为的赵丽去新房时,突然发现该装修公司雇佣的一名工人因失恋,有思想包袱,在该房内上吊自杀。为此,王为和赵丽认为在他们的新房内发生这种事情极不吉利,要求装修公司退还所购房屋的价款及装修费用,而装修公司认为发生这种事情与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

辩题:装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为夫妇):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装修公司):装修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明星演唱会

歌星张林晚上将在体育馆举行一场个人演唱会,其傍晚出门购物时,遇某进出口公司的车辆,驾驶员开车不慎,将张林撞伤,造成当晚的演唱会被取消。演唱会的举办单位中泰公司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进出口公司赔偿因演唱会取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辩题:该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中泰公司的损失?

原告(中泰公司):进出口公司应该赔偿

被告(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公司不应赔偿

8、职工家属楼权属相争案

红星拖拉机厂是一千人大厂。1997年,该厂向滨江市工商银行借款200万元,滨江市工商银行要求提供抵押,红星拖拉机厂以12号职工家属楼进行抵押,为此双方签定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同年到滨江市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12号楼共有102位职工住户。1998年因贯彻房改政策,该厂按当地政府房改价将所有职工家属楼卖给了本厂职工。这102位职工向厂里交了购房款,并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规定从交款之日起,102位职工对各自住房享有产权,但他们一直未办理房产证。1998年至1999年,该厂因拖拉机市场无销路,负债率高达300%。滨江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虽经多方努力,经营状况未见好转。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红星拖拉机厂于1999年底向滨江市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法宣告红星拖拉机厂破产,并于2000年5月进行了红星拖拉机厂注销登记。由于滨江市工商银行的借款200万元已办理了抵押,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因滨江市银行欲对12号职工家属楼行使抵押权,便与12号职工家属楼102位住户发生纠纷。工商银行认为自己对该楼享有抵押权,102位职工住户认为他们对12号职工宿舍楼享有房屋产权。

辩题:依法应当保护银行的抵押权还是职工的房屋产权

原告(银行):应当保护银行的抵押权被告(职工):应当保护职工的房屋产权

9、父子争房案首先来到这起案件的原告--父亲家里。父亲拿出房产证对记者说,房产证上清清楚楚地写的是我的名字,现在我儿子住在里面,不让我住,我当然要告他了。

记者又去了老人的儿子家,儿子拿着他爷爷的遗像对记者说,这房子本来是我爷爷的,后来他老了、病了,没人照顾他,全家就开了一个家庭会议,最后大家推选我来照顾爷爷。爷爷说:谁给我养老送终,这个房子将来就给谁。全家都同意,所以爷爷走后,我就一直住在这儿。我和媳妇在这个房子里照顾爷爷已经五年了。

儿子还说:这您不信,可以问我姑姑。

记者打电话给姑姑。

姑姑说:这房子是我爸爸的,家庭会议确实开过,我们赞成我侄儿住,我记得当时主持会议的是我爸的朋友--老邻居赵大爷,你们可是去问问他。

赵大爷:没错,我和老李是几十年的老朋友,为了开这个会,他专门来找我,目的就是希望有个小辈儿的好好照顾他。会上他说,谁照顾他养老,这房子就归谁,当时他儿子、闺女都在,也都同意。

记者又找父亲。父亲说:不管怎么说,这房子房改的时候是我买下来的,虽说钱不多,可房产证是我的(名字)。

儿子说:房改的时候,我爷爷单位没通知我,当我知道消息去交钱的时候,发现爸爸已办好了房产证。我想都是一家人,也不能跟我爸争,何况这房子的归属是早就说好了的。按说我起码有优先购买权。

辩题:本案父子争议的房产依法应该归谁所有?

原告(父亲代理人):依法应该归父亲所有

被告(儿子代理人):依法应该归儿子所有

10、储蓄所劫案

某市郊区一个储蓄所,营业员戴晓丽和齐虹正在紧张地进行结算工作,突然一个头戴黑面罩的歹徒冲进来,拿着手枪,威胁她们立即交出现金,否则就开枪打死她们。戴晓丽急中生智,忙把装有12万元现金的保险盒藏在衣服内,并用身体压住,将散落在外面的二万元现金交给歹徒,并声称全天就收了二万元。歹徒信以为真,抢过二万元仓遑逃去。事后,戴晓丽、齐虹二人没有向上级领导汇报,各自从家中拿了一万元,悄悄把被歹徒抢走的二万元补上。几天后,银行领导知道此事,对戴、齐两人进行严肃批评,认为她们的行为是严重的岗位失职,准备按金融业和内部职工岗位管理条例规定,对她们做出予以罚款和除名的处理。此消息传出后,银行内部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戴、齐两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是合法的,不应当罚款、除名;另一种意见认为,戴、齐两人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应当罚款、除名。

辩题:戴、齐二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正方:戴、齐二人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行为

反方:戴、齐二人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

11、游客起诉旅行社案

2001年2月20日,某旅行团组织15名游客赴某风景区进行七日游。途中有人发现随团游客王某某脸色蜡黄,有气无力,似乎患有重病。同行的游客便有意躲着他,生怕被传染上疾病。旅行团抵达风景区后,王某某的病情加重,已无力游玩。22日在导游高某陪同下去医院检查,回团后,大家得知他患有传染性极强的黄疸性肝炎,于是,全团像炸了锅,人

人自危,个个紧张,毫无心思再游览观光。2月7日,七日游的最后一天,王某某病情恶化,当晚病逝。

大家返回家中心有余悸,精神恐慌,认为这趟旅行是花钱买罪受,原来期待的愉快旅游变成了伴随死亡的恐惧过程,不仅没有得到精神享受,而且物质和精神上都受到很大损害。于是大家协商后,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全部退还所收的旅游费用,并赔偿每名游客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辩题:旅行社是否应该向游客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原告(游客):旅行社应该退还并赔偿。

被告(旅行社):旅行社不应该退还和赔偿。

12、张萍补偿案

深夜,女工张萍下班回家,途中被两位歹徒截持,她大喊“救命”,这时男青年刘军恰巧骑车路过,快步跑上救助,他奋力与歹徒搏斗,并让张萍快跑去报案,张萍在刘军的救助下挣脱,踉跄跑走,而刘军却让歹徒打昏摔在路边上,两名歹徒仓皇逃走。后刘军被救起送到医院抢救,诊断为颅脑严重损伤破裂,几天后,张萍从报纸上看到刘军的报道,便到医院看望,并送给刘军一部分钱表示感谢。刘军妻代收下。事后,刘军妻王丽认为其夫伤势很重,不仅已花了近万元的医疗费,而且无法工作,使生活陷入困境,便去找张萍索要5万元做为其夫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张萍没有同意,认为造成刘军重伤的是歹徒,她本人也是受害者。另外她本人工资也不高,无法接济这么多钱,她没有责任担负刘军的全部生活费和医疗费。为此二人发生争执。于是几天后王丽便把张萍告上法庭。

辩题:张萍是否有责任承担刘军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原告(王丽):张萍有责任承担刘军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被告(张萍):张萍没有责任承担刘军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13、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在某市打工的吴来福与杨桂花谈恋爱二年多,因性格不合而分手,但仍保持一般来往。后来杨桂花认识了做生意的张有财,经过一段交往,彼此产生了感情,张有财出资为杨桂花租了住房,有时晚上与杨桂花同居在一起。在此期间,杨从未向张有财讲过其与吴来福谈过恋爱的情况。

某日晚10时许,吴来福来找杨桂花。此时,杨桂花与张有财住在里面,张有财听到敲门声起身想去开门,杨桂花不让。吴来福觉得屋里有人,但又没人开门,迟疑了一会儿回家去了。第二天早上7时许,吴来福因担心杨桂花发生意外又去杨桂花家。敲了几下门没人应,就从门缝往里看,发现地上有杨桂花的鞋子,就又敲门,仍然没人开。于是吴来福就从窗户上往里爬,刚进屋落地,张有财穿着内衣从里屋出来厉声问道:“你是谁,要干什么?”吴来福见是一个陌生男人,不由分说,上前推张有财往里屋闯,张有财不让,两人厮打在一起。吴来福将张有财打倒在地,拔腿往里屋冲去,倒在地上的张有财从地上挣扎起来,随手拿起一把菜刀,紧随其后,看见吴来福正要掀杨桂花的被子,张有财举起菜刀向吴来福砍去,造成吴来福头部重伤。后吴来福以故意伤害罪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张有财的刑事责任。

辩题:张有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控方:张有财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辩方:张有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假想防卫)。

14、爱情的苦果

黄艳艳(女)与王辉(男)同在一个单位,已恋爱多年。眼看正要登记结婚,却因为王辉的一次出差,使事情发生逆转。在这次出差中,经人介绍王辉认识了另一女青年张,并一见钟情。以后,王辉多次提出与黄艳艳终止恋爱关系,黄艳艳不同意。一日黄持一小瓶剧毒

农药来到王辉宿舍,要求王辉答应结婚,并断绝与张往来。王辉则要求黄艳艳不要再纠缠他,黄拿出装有农药的小瓶,说:如果不答应,就将农药喝下去。王辉说:你喝就喝,与我无关。黄艳艳一气之下,将农药全部喝下。王辉见状也未加以阻拦。黄艳艳喝下去后,顿感疼痛难忍。王辉不仅不救,反将黄拖出门外,锁门离去。后有邻居拨打110求救,在警察赶到现场时,黄艳艳已死亡。

辩题:王辉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罪)?

控方:王辉的行为构成杀人罪

辩方:王辉的行为不构成杀人罪

15、妇科手术室的**

一、手术室门。

张丽被推进手术室

二、走廊。

助理:“今天这个病历很特别,通常女性子宫肌瘤与这位女同志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由于部位和肌瘤的性质不同,所以采用不同的手术方法。今天教授特意把你们叫来,你们要仔细观察。”(男生们不断地点着头)

三、手术室。日。内。

门开了,教授走了进来:“都准备好了吗?”

护士:“都准备好了。”

教授:“哎,我今天叫的那几位同学还没到?”

护士:“是的。”

门又开了,助理和几位男大学生出现在面前。

助理:“教授,人都到齐了,可以开始了。”

教授:“好,开始吧。”无影灯亮起。女病人张丽紧张的脸。教授对几位学生说:“来,大家靠近一点儿。”(大家围了过来)

张丽:“大夫,今天谁为我做手术?”

教授:(不明白地)“我呀。”

张丽:“那他们来干什么?”(指男生们)

教授:“噢,忘了告诉你,我是他们的导师,这些都是我的学生。”

张丽:“我……我提一个请求,请他们回避。”

教授:(不解地)“这,这为什么,这些都是未来的医生,再说我这样做也并未违反医院的规定呀。”

张丽:“请问,我有没有个人隐私权,如果他们现在还不离开,我就要推迟我的手术。”教授:“这……”(尴尬地望着张丽,又望着自己的学生们。)(画面定格)

辩题:医院是否侵犯了张丽的隐私权?

原告(张丽):医院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被告(医院):医院没有侵犯病人的隐私权

16、股市操盘纠纷

大牛在股市中因操盘准确果断而小有名气,1998年1月,股民冬子将自已的股票帐号和30万元资金全权委托给大牛,双方并签订协议约定:由大牛代冬子炒股,炒股收益归冬子所有,大牛则从该收益中按比例提取30%作为报酬,炒股风险全部由大牛承担,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履行过程中,大牛果然不凡,屡战屡胜,双方合作愉快。至1998年12月,由于大牛所选股票连续下跌,冬子拥有的股票市值仅有原入市价的40%,为此冬子要求大牛立即抛出所有股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辩题:大牛是否应按照冬子的要求抛出股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冬子):大牛应当承担经济损失被告(大牛):大牛不应当承担经济损失

17、幼儿丢失纠纷孙某夫妇因自己2岁的幼儿突发高烧十分着急,连夜住进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让幼儿住在301病房。孙某夫妇不放心,都留在医院照料。由于过度劳累,孙某夫妇都睡着了。后半夜,孙某醒来一看,发现幼儿不知什么时候不见了。孙某夫妇赶紧在住院部寻找,发现住院部的门没有上锁,值班的护士也睡着了,都说没有发现有人抱走幼儿。孙某夫妇在遍寻无果,心力憔悴的情况下,遂要求市人民医院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市人民医院认为,孙某夫妇也一直守在床前,幼儿丢失是因为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不同意孙某的说法。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医院住院部在晚间应该锁门,并有护士值班。)辩题: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还是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原告(孙某夫妇):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

被告(市人民医院):幼儿丢失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孙某夫妇因自己2岁的幼儿突发高烧十分着急,连夜住进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让幼儿住在301病房。孙某夫妇不放心,都留在医院照料。由于过度劳累,孙某夫妇都睡找了。后半夜,孙某醒来一看,发现幼儿不知什么时候不见了。孙某夫妇赶紧在住院部寻找,发现住院部的门没有上锁,值班的护士也睡着了,都说没有发现有人抱走幼儿。孙某夫妇在遍寻无果,心力憔悴的情况下,遂要求市人民医院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市人民医院认为,孙某夫妇也一直守在床前,幼儿丢失是因为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不同意孙某的说法。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医院住院部在晚间应该锁门,并有护士值班。)辩题: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还是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原告(孙某夫妇):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

被告(市人民医院):幼儿丢失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第三篇: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

很多观众对于结局是很满意的。虽然有不少感情丰富的人会为王薄煽情的死法而流泪,这并不代表他们不认同导演的观念。冯小刚很聪明,这种聪明可以用票房计算出来。原著作者赵本夫也 承认,冯小刚很聪明,把一个原本皆大欢喜的结局(王薄只受轻伤,夫妻俩双双把家还)改成有点灰色的光明尾巴,用黎叔狼狈的下场、王薄的死亡、王丽的身怀六甲和警察的法网柔情赚足了观众的感情。法律和道德在最后的冲突中以后者“道高一尺”体面地收场了,观众们在感情得到宣泄的同时,灵魂也得到了升华,的确是一场很划算的电影。

冯导的聪明也仅限于此。在大部分时间里,他小心翼翼地避开两者的冲突,不惜让警察渎职做一个全知全能的看客,只在最后关头出来收拾残局。因为他知道,法律和道德的内在紧张会消耗观众不少的精力,促使他们思考。而一部成功的商业片痛恨会思考的观众,最好人人都能像傻根那样,跟着感觉走,服服帖帖被电影摆布,时哭时笑,乖乖把钱包交出来。《天下无贼》在刻画人性方面本来可以做得更好,可惜一个商业化甚至庸俗化的结局使它无法获得更深刻的意义。

法律和道德是一个宏大的命题,不能面面俱到。在此只能拣一两个方面来分析。很明显,在价值体系中,道德高于法律。法律只要求人们不要做坏人,而道德要求人民要做好人。在大部分时候,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违反法律就意味着背叛道德。然而,正因为好人和坏人的界限不是那么清楚,法律和道德才常常纠缠不清。《水浒传》就是很好的例子,里面多少无法无天的强盗、小偷、杀人魔王在人民心中却享有崇高的道德威望和人格魅力,而遵纪守法的贪官污吏却被恨之入骨。这种离奇的效果常被归咎于法律缺少“人性”,法律不公平,因此,人民在必要的时候享有“法律豁免权”,可以根据道德制定另外一种法律规则,比如“劫富济贫、替天行道”,比如“法外施恩”,以此来调和两者的矛盾。

法律有没有人性?需不需要人性?法律和道德如何协调?从汉谟拉比法典开始,这个问题困扰了人类两千多年。如果把《圣经》当成历史,那还要上溯到亚伯拉罕和上帝的约定和“摩西十诫”。柏拉图最早做出系统的回答。在《理想国》之中,道德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黄金一代的人类不需要法律。晚年碰了不少钉子,开始重视法律,可依旧认为法律所能达到的,只是“二等好的理想国”(《法律篇》)。亚里士多德比他的老师务实,强调法律至上,用法律来规范人性,因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的时候,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页)。西塞罗大体上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思路,认为法律就是道德、正义的具体化,又超越道德本身。自然法是“统治全宇宙的理性秩序在人类社会中的投影”,根植于人的本性,“法律是最高的理性”。

可是到了马基雅弗利那里,道德成了无用的累赘,无情的法律才是成熟的政治权术。(《君主论》)。霍布斯则完全抛弃了“人之初,性本善”的假设,把“性恶说”发展到登峰造极。在他看来,只有法律才是最可信赖的朋友,把人类从“人对人是狼”的可怕的自然状态中拯救出来。英美的哲学家大体上走在“性恶说”这条路上,如洛克,休谟,直至现代的波普尔,哈耶克,只是不把人性说得如此不堪。卢梭,这个从道德理想国走出的平民思想家,以其激进的革命激情重新把道德置于理性之上,建立起以道德、情感为核心和归宿的自然法论。他把理性出现之前的自然情感归纳为“自爱”和“怜悯”两个基本原理,由此演绎出一个道德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法律是“公意的宣告”和“正式表达”,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最高的道德。

鉴于法律和道德在哲学史上千丝万缕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连冯导这么聪明的人都唯恐避之不及,最后还是屈就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法律礼貌地给道德让路,让“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似乎完满平息了法律和道德的纠纷。然而,法律是无处不在的,正如道德的影子同样是没法摆脱的。整个故事,就是在法律和道德的冲突中一步步达到高潮的。耐人寻味的是,这时候,法律以道德的面目出现,它有另外一个名字,叫职业道德。

于是,我们可以循着法律和道德的恩怨情仇,去寻找更为重要的事实和价值。

第四篇:法律与道德论文

法律与道德论文 在当今社会中,约束人们行为的有两种准则,一种是法律,一种是道德。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历史上,在世界上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当然也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角度讲:在主观方面,法律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律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律的物质制约性。法律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再来讲道德。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道德是一种观念,由人的思想设定,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来维持。强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证其实施的力量相差异。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像其它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

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

法律与道德长久以来相互依存,如黑夜之于白昼,看来截然两端却又无论如何难以分隔,他们息息相关且相互影响。在普遍道德观念约束下的人类行为,并非完美无缺,更非意味着行为总沿着道德原则设计的方向实施。因为利益分层是永远存在的,所以在偶然地极不稳定的情况下,会发生这样一个事实:人的自我约束是如此薄弱,以至于会破坏道德原则。这时就需要法律来规范人们。因此,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下限,也就是说,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就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

由此可推测出,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性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人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自己将承担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对自身不利的,对自身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得到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了必需。

而且,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认和抛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反而是成为了传播道德重要手段之一。

法律以肯定和否定的形式来宣扬道德。道德上要求人们要尊老爱

幼、恋爱关系、诚实信用、见义勇为等社会关系中,我们虽然不能为这些社会关系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则,但是我们可以为它们规定具体的行为后果。例如,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这种行为,直接或间接地肯定这种道德现象的正确性。而法律以法来对一些行为作出相应的制裁,避免了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复杂性。对一个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对其对立面的肯定。法律的制裁让人们知道,哪些行为是道德的,哪些行为是非道德的,从而,深刻领会真正的道德,并以其为准则。

法律与道德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证是法律规范的突出特征也是其与生俱来的固有特征。而道德所能依靠的仅仅是个人的良心谴责与社会的舆论压力。

二、法律是外化的,道德是内化的。法律仅仅规定外部行为,对于行为的内在动机所在则并不涉及;而道德其关注点在于内心的动机。然而,法律上要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区分这种行为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进行推断而得出的。并且,即使是道德评价也不可避免要有通过行为而推断内心状态的时候。如尊老爱幼、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美德并非仅停留在内心体验的层面。

三、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即法律是社会的道德低线。

由于存在着法律与道德的不同,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说是不可避免的冲突,是因为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随

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都在不同程度的增长,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增加。脱胎于原始道德观念的初始法律,并没有与道德划清分明的界限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相反法律继承了道德固有的优越性,并且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它是对道德本身的扬弃。而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才使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的暴露出不和谐的一面——冲突。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产生了分歧,于是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于是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

然而,这种冲突本身有利于两者作用的发挥。就整个价值体系而言,这种斗争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发展过程。强烈地体现着“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同时也是“适者生存”原则支配下的自我净化。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我们在法律与道德的规范下维护社会的秩序,推动社会的发展,创建我们的美好家园。

第五篇:论道德与法律

韩国文化研究 期末论文

班级:会计学系10级财务管理二班

姓名:程士利

学号:100313202

한국은 아름답고 매력적인 동양 국가 깊이 나를 끌어 독특한 지리적 위치와 문화 감정이며, 그것 관광 드라마 세상의 주목을 받고, 한국 환대, 내가 한국 사람들과 감동 나는 아름다움을 즐길하는 의미의 수명을 방문하는 기회를 가질 수 있도록 최선을 다하겠습니다.一道弧形从眼前滑过,幸福的新娘花束落到了小报恩的怀里,自此,一段欢喜姻缘就此开始。

虽然宝恩还只是一名高中生,而尚民也大她许多,但为了未完成爷爷的遗愿,宝恩也只能顺从。婚后的两人分居而睡,在宝恩心里,结婚就是为了完成爷爷的愿望,自己对尚民根本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学校里,宝恩与刚转校来的新生情投意合,谈起了恋爱。

这时,尚民才明白,从数年前起,当她还是个小女孩时自己其实就已经爱上了她。为了夺回小妻子的心,尚民辗转来到宝恩就读的学校做起实习美术教师。

自认为视尚民为哥哥的宝恩,在看到尚民献给自己的满满一墙的美丽风景时,突然警觉自己爱的人原来是尚民,最后,两人在全校师生的祝福声中深情相拥。

自此宝恩终于真正成为了上明的小小新娘。原本轻松的爱情剧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它教会我——什么叫承担,什么叫责任,什么叫理解。

该片上映后在韩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金莱元和文根英凭借此片一举拿下了今年大钟奖的新人奖,可谓实至名归。通过《屋塔房小猫》在韩国赚足了人气的金莱元在该片中的表现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肯定;而小小年纪的文根英,继在《蓝色生死恋》中出演了幼年恩熙之后,其演艺星途便一发不可收拾,在电视剧《明成皇后》和影片《蔷花,红莲》中都可以看到文根英不俗的演技。

每一个小女孩的心里,大概都渴望能和一个大哥哥共度童年。也许,最开始这都无关爱情。又有多少对青梅竹马,真正的走到最后? 这个甜美的小女孩,也许因为这个哥哥的存在太过于平实,自然到连她都无法察觉。但这位已然成熟的大帅哥,却一心一意的,从很早就开

她的长

大。

有一个男人,他在默默地等你长大。这是一个多么美好的状态,这是一份多么值得沉浸的幸福,这是一个多么值得依赖的男人。

《我的小小新娘》这样的题材很吸引人,小小新娘本身就是大多数男人类似童话般的梦想,甚至有些一相情愿,因为我们还是有很强的保护她人的欲望的,说是男子主义也算可以,谁能够拒绝一个娇小可爱的女生呢?我看了电影,感觉没有回过味儿来就临近尾声了,毕竟这样一种隐藏在内心的念想被他人表现出来,多少也相当于自己感受了一回,所以时间竟也过得很快了。但是我更觉得,这部电影的情节有些匆忙,很多需要展开的地方都是一笔带过,比如他们俩未结婚之前相处的关系,结婚后在学校面对的困难,以及最后两人回忆起过去并在晚会上表白,多少有些唐突,没有水到渠成的感觉。作为一部电影,似乎也不能要求太多了。这样的题材展开来会更吸引人,类似的电视剧如《新娘十八岁》,有充分的时间慢慢给两人的感情升温。但韩智慧不能给人十八岁的感觉,相对于文根英来说略逊一筹。文根英是看上去就让人喜欢的类型,打扮起来就是个高中生,主演这样的角色恰到好处。漂亮的女生就是会引起大家的关注,这初次认识并记住文根英这个名字是在这部电影里。后来看到她的介绍才知道她曾经出演风靡东南亚的“蓝色生死恋”。但是很难将这个娇俏可爱的小新娘根那个苦大仇深的小恩熙联系在一起。只能感慨:女大十八变,越变越好

呀。

看了电影之后,我有点怀疑生活中的文根英是否就是和宝恩一样的纯真活泼地生活在15岁的花季。正像电影中尚民在学校艺术节晚会上被学生质问和宝恩的婚姻关系时说的那样:她除了已经结婚外,没有什么不同,仍然是一名十五岁的高中女生;仍然会为了精致的食物发狂;喜欢帅气的明星;放弃睡懒觉为自己心爱的棒球运动员做寿司,助威加油;每天为了考试而紧张,梦想着进入大学...。但是也有些怀疑,因为一再的面部特写让我看到了一双天使的眼睛:没有勾魂的魅惑,没有难测得深沉,更没有世故和精明,只有清澈的纯真和激扬的热情,----以及超出年龄的丰富细腻。看着它们,似乎自己的身心都被净化到史前。这个小精灵。怎能不叫人喜欢?个谁也不要来反驳,一个商业片,给观众一些新奇的享受,这样就够了。

法律与道德辩论[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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