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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新天寿两全保险(分红型)行销手册new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23-964412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17 09:25: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泰康新天寿两全保险(分红型)行销手册new

泰康人寿新产品推广小组编制

202_年2月

泰康新天寿两全保(分险 红型)

一、背景介绍

二、市场分析及卖点

三、商品简介

 商品特色  投保条件  保险责任  投保规则  基本利益保障表

四、商品分析  目标市场及购买点  案例分析  产品组合建议  同业比较

五、推销话术

第二篇:《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汇总

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

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4.1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释义 10.1 保单 10.2 周岁

10.3 有效身份证件 10.4 身故时的保单数 10.5 毒品 10.6 酒后驾驶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8 无有效行驶证 10.9 机动车 10.10 现金价值

10.11 复利

10.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2_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见10.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合同于生效后第15日的24时自动终止。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2计算。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 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

日的24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 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数(见10.4;(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 较大者:(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仍然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110%×交费期间(年数;(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0%。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0。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 时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 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 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本合同;(2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本合同;(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

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 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

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 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保险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

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在每一保单,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4.2 保单红利的领

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 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 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见10.11 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5.5.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次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12)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 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6.1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本合同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7.7.1 7.2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 金价值。8.8.1 合同解除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 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1)本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9.9.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 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 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 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 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 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 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 理方式:(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9.3 年龄性别错误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法院起诉。9.8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 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10.10.1 释义 保单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为一个保单。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2_ 年 9 月 1 日,202_ 年 9 月 1 日至 202_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2_ 年 9 月 1 日至 202_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经历的保单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10.2 周岁 10.3 有效身份证件 10.4 身故时的保单 数 毒品 10.5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 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0.6 酒后驾驶 10.7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10.8 无有效行驶

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0.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本合同使用年复利,即每年的利息计入下年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年的利 10.10 现金价值 10.11 复利

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 A=P(1+r1)*(1+r2)*…*(1+rn):式中 A 代表 本金与利息之和,P 代表本金,ri 代表第 i 年利率,n 代表年数。10.12 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三篇: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2_]190号核准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每三周年交付一次,直至被保险人七十周岁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九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4.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会计: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注释: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第四篇: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说明书(精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声明: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付、年交、半年交、月交。

交费期间 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篇:生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生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202_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条 款 目 录】

【条 款 内 容】

2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

每期保险费经过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每期保险费经过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至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贺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两倍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可经投保人申请,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 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 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43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责任。

3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8.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生存保险金、贺寿金、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贺寿金、提前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提前满期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5.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贺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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