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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大[2016]66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3-802460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9 00:31: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大[2016]66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大〔2016〕66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16年4月12日

深圳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网上竞价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竞价采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的网上报价,达到网上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的全过程活动。高校仪器设备竞价网(以下简称高校竞价网,网址:www.teniu.cc)为我校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采购方式依据《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四章相关条款确定。

第五条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三、四、五章相关条款,适用于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维修类项目;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价格在2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

(三)标准统一、市场供应充足和竞争充分;

(四)采用最低价法。

第六条 定制与需要现场勘查才能明确需求的采购项目不

第十一条 网上竞价时间截止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该次网上竞价采购项目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

(二)该次网上竞价供应商所投产品均存在技术参数偏离;

(三)该次网上竞价因采购项目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正常采购。

第十二条 出现废标情况,招投标管理部门需网上填写废标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重新竞价或者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如果已通过中标审批,需将废标原因通知采购人和所有参与该次网上竞价的供应商。

第三章 采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采购人是指学校各党政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研究、直属机构等。

采购人经注册并通过系统验证后,成为网上竞价系统的合法用户,具有网上申购、查询、初选、打印下载资料、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等权限。采购人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员,负责处理本单位网上竞价采购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严格管理自己的账户和密码,用其在竞价网上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被视为采购人的行为。采购人应对采购管理员建立授权管理,若采购管理员工作调动或更换人员,采购人应及时更改密码,授权新采购管理员,并核查落实已申报项目的情况。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准确具体地填报申购单,申购单内容包括申购项目的名称、品牌(厂家)、型号、参数(规格)和要求

(五)向采购人或其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提请高校竞价网管理部门视供应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员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终身取消会员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职责及操作原则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是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注册管理、申购单的审核与发布、竞价结果的审核与发布、竞价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做到:

(一)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购项目是否适合网上竞价采购。对不适合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并协商改用其它合适的方式。若不能与采购人达成一致意见,可启用专家库,由五人或五人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将专家组评审意见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审核申购单中采购项目名称、品牌(厂家)、型号、参数(规格)和要求等方面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使发布的需求信息具有唯一性和可确定性,避免产生歧义。

(三)审核使用经费的合理性,包括经费来源、使用范围及其落实情况。

(四)审定采购人提交申购单的截止时间,确保供应商完成竞价活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大〔2014〕152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 校领导、综合档案室。深圳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印发

第二篇:深大[2016]65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大〔2016〕65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16年4月12日

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工作,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计划内采购项目,需经本单位采购决策领导小组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临时追加的采购项目,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查并报学校批准,由财务管理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前款所指各单位,是指学校各党政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研究、直属机构等。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

(二)接受学校集中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相关单位讨论学校集中采购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四)组织学校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负责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学校集中采购的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学校集中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采购;

(八)发出学校集中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组织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备案、评标定标工作,进口产品和国际招标的申请及非公开招标采购、变更采购方式的申报;

(十)负责组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一)负责组建和管理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第十一条 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信息中心、实验与设备部、后勤部、基建部等职能部门以及其他采购申请人,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审定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以下,且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学校集中采购由学校集中组织实施。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如下:

(一)货物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通讯及网络设备、医用医疗器械、消防与监控等设备;劳保用品、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学生军训用品等物资。

(二)工程包括:主体工程所需配套设备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等的安装,房屋建筑物的装修、装饰、修缮、维护保养,道路、路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改造等所需主材及辅材的安装,设备安装所必需的土建施工,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

(三)服务包括:服务承包、印刷、卫生保洁、设备维护、设备租赁服务和会计、审计、法律中介服务、保险、咨询等。

(四)特殊采购包括:图书、教材、药品等归属难以明确的项目或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预算金额为1万元至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二)预算金额为2万元至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申请人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经费负责人同意采购的申请材料; 2.相关业务部门同意采购的申请材料; 3.财务管理部门下达或核实经费来源的文件; 4.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5.学校立项批示。

(二)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校园网或指定的其他媒介上发布采购信息,并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名。

(三)组织资格预审与实地考察。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申请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四)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

(五)开标或谈判。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七)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产生后,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统一发布中标公告。

(八)合同洽谈。由采购申请人组织。

(九)审查与会签合同。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参与学校采购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属于本校的评标专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属于校外的评标专家,建议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在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两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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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校领导、综合档案室。深圳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印发

第三篇:深大[2016]71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大〔2016〕71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16年4月12日

深圳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大学校内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监督、健全评审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校内集中采购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招标投标条例》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核聘任为深圳大学采购专家库成员,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论证、评估、谈判等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评审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招标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库。

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应当视为评审专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建库、动态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受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及专家的监督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统一建设和管理深圳大学评审专家库;

(二)制定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一)物资服务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各种物资及服务项目的评审工作。包括仪器设备、家具以及物业等服务项目。

(二)工程维修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工程及维修项目的评审工作。包括建筑物的改造、装饰、修缮、维护保养以及道路、路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改造等。

(三)特殊采购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图书、教材、药品等特殊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专家入选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据评审专家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审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评审项目的独立评审权,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服从招标组织机构的现场管理;

(二)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

第十六条 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抽取相应的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特邀专家。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派一名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一般项目应为5人,重要项目成员可为5人以上单数,单一来源谈判的应为3人,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价评分法的应为3人,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为5人。

第二十条 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技能,并经采购人书面授权。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专家成员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始评审前,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组长除独立参加评审之外,还应做好评审记录、综合各评委的评审意见、撰写评审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阅读所有投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进行评价和比较;

(二)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和细则,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评审专家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掌握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

(三)在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违纪违法的行为;

(五)其他招投标管理中心认为应当考核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评审专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或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再适合参加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纪、违规行为,暂停专家评审资格一年。

(一)承诺担任评审专家,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或者未完成评审工作中途离开,影响招标工作的;

(二)违反规定将通信工具带入评审室,经警示仍拒不中断与外界联系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审专家的;

(四)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不服从管理,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抄送: 校领导、综合档案室。深圳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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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分宜县行政事业单位网上竞价采购

分宜县行政事业单位网上竞价采购

供应商承诺书

分宜县政府采购办:

根据分宜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17办公自动化及空调设备实行网上竞价向社会公开招标供应商的要求,为配合做好办公设备网上竞价的通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在网上竞价供应有效期内我公司郑重承诺:

1.保证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办公设备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中标合格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不在签署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2.保证为采购单位及时安装调试并提供本公司所规定的售后服务。

3.保证依法履行《分宜县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合同》条款,按该合同文本规定内容与采购单位签定合同书。

4、接受分宜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5、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同意接受分宜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视情节轻重做出的不予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通报、暂停或长期停止其政府采购竞价资格等处理。1.乙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经查实后作为一次有效投诉。

2.乙方以暂时缺货为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经查实后作为一次有效投诉。

3.乙方未能提供承诺服务的,经查实后作为一次有效投诉。

4.甲方经核实乙方中标价格高于其他政府采购、其他任何招标机构采购价格,投标人将被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

5.竞价供货期内,因提供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受到采购人一次有效投诉的,给予警告,暂停中标人一个月竞价供货资格;受到两次有效投诉的,在政府采购网通报并扣缴责任人的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暂停中标人三个月竞价供货资格;受到三次有效投诉的,取消当期竞价供货资格,一年内不得进入分宜县政府采购市场,并扣缴全部履约保证金,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在竞价供货期内有效。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年 月 日

第五篇:深大[2014]185号《深圳大学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办法》可编辑

深 圳 大 学 文 件

深大〔2014〕185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文献资源

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大学 2014年7月10日

深圳大学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办法

(2014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文献资源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图书馆、教学科研单位资料室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文献资源及其相关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文献资源包括纸质文献、非书资料、电子资源。相关费用包括电子资源代理费、文献加工辅材的采购费用、图书数字化加工费用、报刊装订及旧书修补费用,以及馆际互借费、文献编目数据费、文献运输费等费用。

纸质文献指各类型的图书(进口图书、国内图书等)、连续性出版物(进口报刊、国内期刊、国内报纸、年鉴等)、特种文献(特殊出版物、内部出版物等)等纸质印刷型文献。其中进口图书指需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在中国境外出版的外文原版图书和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出版的港澳台版图书(港澳台版图书俗称港台图书);国内图书指在中国大陆出版的非进口类图书;进口报刊指需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在中国境外出版的外文原版报纸和期刊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出版的港澳台版报纸和期刊;国内期刊指在中国大陆出版的期刊;国内报纸指在中国大陆出版的报纸。

非书资料含录音制品、录像制品、投影制品、电影制品、缩微制品、全息照片、图片、模型制品以及多载体非书资料等。

电子资源指光盘数据库、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文献管理软件、全文数据库、事实数值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文摘索引数据库及其他各类数据库等。

电子资源代理费指通过进出口公司购买中国境外出版的电子资源时向进出口公司支付的手续费。

文献加工辅材指为保护或标识文献而附着在文献上或作为文献包装的一部分的相关材料,如磁条、书标、条形码、CD盒等。

图书数字化加工费用指将纸质图书数字化加工成电子图书的扫描加工费用。

报刊装订及旧书修补费用指把报刊装订成册和修补破损旧书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文献资源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文件归档。图书馆等采购单位负责提出采购申请、提交采购需求、派代表参加评标活动、签署合同、验收、付款;负责电子资源的调研、文件归档及购买后的技术支持与信息服务;以及负责自行采购范围内的文献资源采购工作等。

第二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范围

第五条 文献资源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相关定义参照《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条款。

第六条 国内图书为政府集中采购品目,按照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文献资源及其相关费用包括:进口图书(外文原版图书和港台图书)、进口报刊(外文原版报刊和港台版中外文报刊)、国内期刊、非书资料、文献加工辅材、图书数字化加工费用、报刊装订及旧书修补费用、电子资源、电子资源代理费等采购项目。标准如下:

1万元(含)以上的进口图书、进口报刊、国内期刊、非书资料、文献加工辅材、图书数字化加工费用、报刊装订及旧书修补费用。

1万元(含)以上,非集团采购的新订电子资源。1万元(含)以上,价格涨幅超过5%(含)的非集团采购的续订电子资源。

代理费在1万元(含)以上且未指定代理商的集团采购的电子资源代理费。

第八条 单位自行采购的文献资源及其相关费用包括:单一来源且统一售价(统一定价且没有折扣)的纸质文献、单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零订纸质文献、不可议价的费用、集团采购的电子资源以及第七条规定的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进口图书、进口报刊、国内期刊、非书资料、文献加工辅材、图书数字化加工费用、报刊装订及旧书修补费用、电子资源、电子资源代理费。

(一)单一来源且统一售价的纸质文献:国内报纸、购权版外文期刊、某些指定独家代理的外文原版期刊、某些自办发行的刊物、按需出版(复制)的图书、某些内部出版物、特殊出版物等。

(二)单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零订纸质文献:读者荐购的文献、年鉴、馆藏补缺图书等。

(三)不可议价的费用:馆际互借费、文献编目数据费、文献运输费等。

(四)集团采购的电子资源:各类型图书馆联盟或机构组织集团采购或联合采购的电子资源。

(五)1万元以下,非集团采购的新订电子资源。

(六)非集团采购,1万元以下或价格涨幅低于5%的续订电子资源。

(七)指定代理商的集团采购的电子资源代理费、代理费在1万元以下且未指定代理商的集团采购的电子资源代理费。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章相关条款。

第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中的进口图书、进口报刊、国内期刊、非书资料、文献加工辅材、图书数字化加工费用、报刊装订及旧书修补费用、电子资源、电子资源代理费等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学校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考虑到上述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当公开招标出现投标人不足3家时,招投标管理机构可组织评审专家商定现场变更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各资料室采购文献资源可参照图书馆成交结果,进行跟标采购。

第十二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制定并遵照相关管理办法和程序自行采购。其中集团采购的电子资源,由图书馆等采购单位按照集团方案自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由深圳市政府管理的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章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参照《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十五条 电子资源现场单一来源谈判应遵循以下程序要求: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人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计划财务部下达或核实经费来源的文件; 2.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

(二)制定谈判方案

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图书馆等采购单位拟定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谈判主要内容,形成单一来源谈判文件。

(三)发出谈判邀请

招投标管理机构向电子资源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谈判文件,并于有效期内将响应文件密封加盖有效印鉴后交到指定地点。

(四)组成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图书馆、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图书馆等采购单位选派或委托至少一名代表参加。

(五)谈判

按约定的时间、地点,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就项目技术、商务和价格展开谈判,达成成交意向,形成谈判记录,由谈判小组和供应商签字确认。

(六)签订合同

根据谈判记录,招投标管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图书馆等采购单位负责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进行结算,需审计项目送审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结算审计后,计划财务部依审计结果支付款项。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对于纸质文献,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招标或谈判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文件资料完整保存,保存期限5年,须保存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第十八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与图书馆等采购单位共同负责电子资源采购档案的原始积累与整理工作,须长期保存的资料如下:

(一)集团采购项目:集团采购方案、订购回执、订购合同(进口电子资源还应包括代理付款合同)、验收报告、论证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非现场单一来源谈判项目:供应商首次报价记录、订购合同(进口电子资源还应包括代理付款合同)、验收报告、论证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现场单一来源谈判项目: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签到表、二次报价表、谈判记录、谈判确认书、订购合同(进口电子资源还应包括代理付款合同)、验收报告、论证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谈判文件、投标文件(正本)、招标/谈判记录表、统分表、评委打分表、签到表、招标/谈判确认书、订购合同(进口电子资源还应包括代理付款合同)、验收报告、论证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参与文献资源采购的全体工作人员,应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依法采购,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在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的同时,不与投标供应商私下接触,不接受供应商的宴请,切实保证采购活动相关秘密信息的安全,并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 对参与文献资源采购的工作人员、供应商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七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需依据深圳市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做出相应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综合档案室。

深圳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印发

深大[2016]66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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