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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口腔研究生导师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23-689522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2 09:46: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华中科技大学口腔研究生导师

毛,曹,周,陈,马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导师介绍:毛靖

■ 您的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临床科室 > 医疗科室> 口腔科

姓 名:毛靖

性 别:女

院系名称:附属同济医院

担任职务:口腔医学系副主任,口腔医学中心副主任

专业职称:教授、主任医师

导师类别:博士、硕士生导师

导师代码:5408

研究方向:

口腔正畸;口腔儿童预防和矫治的研究;口腔材料的研制

成果名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HA(002)晶面结合肽引导HA定向矿化的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HA轴向特异结合的GEPIS对牙体硬组织再生的研究;863计划,具有控释性能的可注射牙槽骨修复材料的研制

获奖情况:

获全国“三八红旗手”、武汉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称号;获湖北省、武汉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华中科技大学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

姓 名:王燕秋 性 别:女

职 称:教授 主任医师 学会任职:

门诊时间:星期一上午 特需门诊时间:星期四上午

从事口腔医疗专业40多年,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擅长于口腔内科(牙体、牙髓、根尖周、粘膜等)疾病,口腔颌面外科肿瘤、涎腺疾病以及疑难杂症的诊断与治疗。

姓 名:曹颖光 性 别:男

职 称:教授 主任医师 学会任职:

门诊时间:星期一上午,星期二上午,星期四上午 特需门诊时间:星期四下午

1984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学院获学士学位;1990年 获华西医科大学硕士学位;2003获德国杜伊思堡-埃森大学医学院博士学位。现任同济医院口腔医学中心副主任,从事口腔医学专业25年,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主要从事口腔修复学和口腔种植学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擅长牙体、牙列缺损的固定义齿和美学修复、口腔及颌面部缺损的种植义齿修复、口腔疾病的综合诊治。

在国内外重要期刊发表论著50余篇,先后主持国家、教育部及省级科研课题5项。

研究方向是:①固定修复技术重建咬合的基础和临床研究,②口腔颌面部缺损种植修复的基础和临床研究,③口腔颌面部缺损再生修复的基础和临床研究,④等离子体射流在口腔医学中的应用研究。

姓 名:马净植 性 别:女

职 称:副教授 主任医师

学会任职: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黏膜病专业委员会委员 门诊时间:星期一上午,星期四上午 特需门诊时间:

从事口腔医疗、教学、科研十余年,擅长于口腔内科各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特别是牙髓病和根尖周病的保存治疗,复杂的根管治疗,显微根管再治疗,牙体美容修复术等。主持两项省级科研课题,以第一作者发表十余篇科研论文,参编3本专著

姓 名:崔 春 性 别:女

职 称:副主任医师 学会任职: 门诊时间:星期一上午,星期三上午,星期三下午,星期五上午 特需门诊时间:

口腔医学博士。长期从事口腔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擅长口腔内科尤其是牙体牙髓疾病(如龋齿、牙髓炎、根尖周炎等)的诊断及治疗,熟练应用显微根管治疗及镍钛根管治疗等现代根管治疗技术进行根管治疗及根管再治疗。具有解决口腔内科疑难杂症的能力,对有全身疾病的患者口腔内科治疗有一定的相关经验。

姓 名:陈卫民 性 别:男

职 称:教授 主任医师

学会任职:中华口腔医学会理事、湖北省口腔医学会副会长 门诊时间:星期一上午,星期四上午,星期五上午 特需门诊时间:星期一上午

同济医院口腔医学中心主任,《临床口腔医学杂志》编辑部主任。从事口腔颌面外科临床、教学、科研工作数十年,对该学科各种疑难疾病具有丰富的诊断和治疗经验,擅长口腔颌面部肿瘤、损伤及畸形的诊断和治疗。临床上对于颌面部恶性肿瘤手术治疗造诣深厚,包括原发病灶的扩大切除,双侧颈淋巴结清扫术以及术后大面积缺损的修复。针对颌面部多发粉碎性骨折,采用精确设计的手术入路和坚强内固定技术,恢复口腔颌面部正常功能与外形。对于各种涎腺肿瘤特别是腮腺肿瘤,使用精细面神经解剖术,彻底切除肿瘤,降低复发率同时保护面神经功能,术后面部表情活动恢复理想。在口腔颌面外科的基础研究曾获多项科研成果。

室: 武汉同济医院口腔科

写封感谢信

副主任医师 副教授

称:

牙列缺失的种植及修复、前牙美容美学修复;美学区软组织处理、常规固定义齿及活动义齿 擅

长:

修复等临床问题的诊断与治疗牙列缺失的种植及修复、前牙美容美学修复;美学区软组织处理、常规固定义齿及活动义齿修复等临床问题的诊断与治疗

周彬,男,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医学博士,主要从事牙种植及修复的临床工作,擅长牙列 医生简介:

缺失的种植及修复、前牙美容美学修复。美学区软组织处...完整介绍>>

我是周彬本人,我

第二篇: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

题 目:基于linq的构件化电子商务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学 号

姓 名

专 业

指 导 教 师

院(系、所)

一、课题来源、目的和意义。国内外概况和预测

1、课题的来源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在市场上已经出现各企业五花八门的解决方案,虽然电子商务模式比传统的商务模式成本更底、效率更快,但现实的状况使得电子商务发展处于一种瓶颈:组件不兼容、系统改造不灵活和资源标准不统一。从而使得电子商务的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逐一失散。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企业将面临着产业的调整和升级,当企业资源整合的时候,如何将企业原有信息资源进行有效地合并?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组件兼容、系统改造灵活和资源标准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因此本课题/论文题目暂定为:《基于linq的构件化电子商务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2、课题的目的和意义

2.1 研究的目的随着internet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大环境下商家要想取得长足的发展,必须不断保持和发展自己的竞争优势。电子商务与信息系统的整合正是这样一种能大幅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商业模式,整合电子商务与企业信息系统的核心推动力是企业资源的有效组合所带来的企业竞争力的提升。由此,进行构件化整合的指导思想便是企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在构件化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企业原有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设。首先,建设电子化市场。通过电子方式实现在线销售、在线购物、在线服务,从而达到扩大市场、增加销售和降低成本的目的。实施的关键在于将企业内的产品数据库同电子商务服务器进行有限的资源共享,及相应的数据处理程序开发。其次,整合客户关系资源。把有关市场和客户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共享,并进行有效分析,从而为企业内部的销售、营销、客户服务等提供全面的支持。最后,实施电子贸易。

传统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往往是要耗费企业的大量的资源和时间,无论是销售和分销,还是采购都要占用产品成本。互联网为网络购物的信息流提供了很好的平台,网络购物越来越多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同时网络购物带给人们的便捷之处是众所周知的,但却使企业做不到按需服务,随需应变。然而,构件化的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统一标准的信息资源,以组件为基础,以接口为纽带,系统改告或升级更加方便和灵活,打破现有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动态的插入或卸出应用,实现按需服务,随需应变,满足客户或企业通过电子交易的方式实现买卖双方在网上完成绝大多数业务流程,使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真正减少事务性的工作流程,真正意义上降低企业经营、运输、行销等成本,即时产生决策、24小时作业、缩短时差,利用省下来的成本来提升产品质量。

2.2 研究的意义

在企业的调整和升级中,原有的电子商务系统逻辑操作跟不上现有的发展需求,这样就需要开发新的电子商务系统,以往的做法就是避开旧系统重新开发新系统,那这样不仅效率低下,资源浪费,而且体现不了电子商务的优势。然而构建一个构件化的电子商务平台,可使得原有的企业资源有效的利用和数据合理的共享,消除了不少中间环节,减少了时间与空间上的延误与浪费,避免了重新开发新系统,大大提高了经济活动质量,促进了企业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市场上持续稳健的发展。

构件化电子商务平台是以组件为核心而展开,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商业应用。因为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当商家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商务活动时,是没有时间上的间断,同时在线服务是每天24小时开业的。在internet上,企业没有大小之分,只有质量和信用之分,这种虚拟市场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而且正在波及到人们熟悉的实体市场,这个现实是任何人都不可忽视的。很显然,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这样一个虚拟市场,不需要修建商场建筑,没有店面租金成本,也没有商品库存压市,经营规模不受限制,而且,非常便于与顾客保持直接而密切的联系。在这个虚拟市场中,除了商品本身是实体以外,一切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资金和运输单证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这种交易方式,一方面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竞争的强度。展现在人们面前的,将是全球性的、全方位的竞争。

3、国内外概况和预测

电子商务:简单来讲是指利用电子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

3.1 国外概况

emarketer发表的调查报告称,全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仍将持续维持高成长率,到XX年底,全球b to b电子商务收入将达8234亿美元,到XX年时将成长至2.4万亿美元,年均成长率超过70%。

(1)美国电子商务市场扩张势头减弱

forrester公司认为,在XX-XX年,美国电子商务市场平均增长率为25%。而上一个五年的平均增长率是97%。据美国商务部对11000多家零售企业进行调查后发表的报告称,XX年第三季度美国在线零售业的销售收入为110.6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4%,比上个季度增长了7.8%;占美国同期零售业销售收入的1.3%。XX年同期的这一数字为1.1%。

第三篇: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已经2009年第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按评聘分离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院(系、所),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二、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拔录取研究生。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

(三)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夯实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基础,扩大学术视野。

(四)关心学科、专业点的建设,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生活资助。

(五)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

(六)指导和定期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情况,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七)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和学位论文。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八)做好因材施教,注意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九)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导师是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导师应积极选拔、推荐优秀研究生,也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

(一)招收研究生时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二)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获得人员安排、相关设备和经费上的支持。

(三)为促进学科交叉和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根据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导师可组织成立研究生指导小组。在研究生导师主持下,指导小组的成员发挥各自的专长,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四)学校和院(系、所)应尽量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研究生导师出国短期访问、讲学,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五)学校的科研、教学改革、教育发展等基金应较多地投到研究生培养工作上,优先支持研究生导师。

(六)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在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有关并署名“华中科技大学”的学术论文时,导师一般应为通讯作者,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发表。

(七)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其导师也应按政策获得相应的奖励。

三、评聘工作

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

(一)评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的政策法规,遵守《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副教授、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临床医学除外)及以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

3.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其学术和科研条件由各院(系、所)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4.年龄在56岁以下。

(二)评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程序

本人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申报表》,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列入导师库。

(三)聘任硕士生导师上岗的程序 1.各院(系、所)和研究生院根据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师资力量、科研条件及社会需求,制定硕士生招生计划。

2.各院(系、所)根据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培养硕士生导师的岗位及聘任人员,汇总后上报研究生院。

(四)硕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制定招生简章同步进行。

第八条 博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

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评聘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第九条 博士生副导师的评聘工作

博士生副导师的职责是在其挂靠博士生导师的支持下协助指导培养博士研究生。

(一)评选博士生副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的政策法规,遵守《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年龄在56岁以下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学术水平较高,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经验,能承担一门以上的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担负博士生学位论文的部分指导工作。其学术和科研条件由各院(系、所)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评选博士生副导师资格的程序

本人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新增博士生副导师资格申报表》,由其挂靠的博士生导师签署意见后,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列入导师库。

(三)博士生副导师与博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条 跨学科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工作

根据学科交叉的需要,拟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评聘办法依据《华中科技大学评聘跨学科研究生导师及培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附件2)执行。

第十一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工作

(一)评选兼职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应具有与我校研究生导师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应是我校兼职教授,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学术成就。

2.应与我校有在研合作项目,对提高我校办学水平有实质性作用。

(二)评聘办法依据《华中科技大学评聘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有关规定》(附件3)执行。

四、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应减少研究生导师的招生量或暂停招生一至二年。

(一)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一年内因事、因病或因担任其它任务,有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

(三)无在研课题,且培养经费不足的(参照评聘研究生导师的经费标准);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论文抽查中有不合格论文的。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违反《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或其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招一至三年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学术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聘任工作中,凡当年未受聘的研究生导师,应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研究生,具备条件者次年可继续招生。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导师评选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研究生导师评聘中的特殊问题。

第十六条 关于学术民主与创新能力

为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应创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营造一个开放的培养环境。研究生导师所在的学科(专业)点,应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精神,引导研究生参加学术讨论、学术交流、学术报告等各种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并积极 参加学校和院(系、所)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导师工作情况的考核,按学校、院(系、所)的考核计划统一进行。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2.华中科技大学评聘跨学科研究生导师及培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3.华中科技大学评聘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有关规定

附件1: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博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华中科技大学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各单位根据博士生招生计划,在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内评聘博士生导师,按需设岗。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评聘工作实行评聘分离的原则。

二、评选工作

第四条 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学位与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教授职称、有突出业绩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评选。申请年龄不超过56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及发展趋势;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重要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有重要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见《华中科技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学术和科研条件》(附件1)。4.新评选的博士生导师,一般应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二)无博士学位的教授,除满足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

1.新增列博士点某一研究方向的第一学科带头人。

2.新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或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某一研究方向的第一学科带头人。

3.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973”项目,或“863”专题项目,目标导向类项目及“863”重大、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课题等国家重大、重点课题的负责人(指学校与国家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的负责人)。4.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过3项及以上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除满足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论文1篇。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发表IF大于10的SCI论文1篇。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四)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程序 1.个人申请

拟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者,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科研经费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合同或协议、经费本等)提交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2.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评审

(1)学位审议委员会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评审。(2)审议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听取申请者汇报,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形成表决决议,并将评审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按得票数顺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申请者的申报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3)各院(系、所)可以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学科对培养博士生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条件,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相关学科门类组成由9位以上,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内专家,组成学科评议组,对已通过各学位审议委员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逐个审核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学科评议组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内学位办接受申诉。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对学科评议组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进行审核,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

三、聘任工作

第五条 聘任博士生导师上岗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聘任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2.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承担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其它重要研究项目,适合于博士生选题,科研经费能够满足培养博士生的需要。

3.治学严谨、工作负责、团结奋斗、教书育人,已培养的研究生质量较好。4.有协助本人指导、培养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5.院(系、所)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从严聘任超龄博士生导师。超龄受聘者一般应是院士候选人,或特殊研究方向和重大项目的负责人,应有充足的科研课题和经费,用于博士生的选题和培养。延聘期不得超过3年。

6.各院(系、所)可以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聘任博士生导师的条件,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相关规定。

(二)聘任博士生导师上岗的程序

1.每年根据博士生招生计划,学校在已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中确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岗位。

2.各院(系、所)根据已确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在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申请者中聘任博士生导师。

3.申请人向所在院(系、所)提交当年招收博士生的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聘任表》,超龄博士生导师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超龄博士生导师聘任表》,通过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并将聘任结果按要求报研究生院。

4.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列入博士生招生简章。

四、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为推动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应重视在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中评聘博士生导师;重视在学术梯队完整,承担有国家重点、重大教学、科研项目或产业开发项目,经费充足的学科方向的教师中评聘博士生导师;重视在交叉学科方向和新兴学科方向的教师中评聘博士生导师;重视在培养研究生质量好的学科方向的研究生导师中评聘博士生导师。

第七条 评聘博士生导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在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评选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可以不受本细则评聘条件、程序的限制,可直接被聘任为博士生导师。

第九条 已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新进教师,需提交原单位的聘任文件或聘书的复印件,经院(系、所)审核后送交研究生院备案,并认可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及以上专业职务者,在其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时,可适当放宽教学及科研要求。满足博士生导师资格条件者,经特批可于进校当年招收博士生。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新增博士生导师评选工作于每年四月至五月进行;博士生导师上岗聘任工作于每年六月至七月进行。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进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华中科技大学评聘跨学科研究生导师及培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为推动学科渗透,促进学科交叉发展,支持研究生导师在本学科之外学科点上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和受聘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现将跨学科评聘研究生导师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跨学科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条件及程序

1.申请人所在院(系、所)尚无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点;

2.申请人在所跨学科领域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在所跨学科领域已取得了显著的科研成果,发表了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的科研任务,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3.申请人填写《跨学科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表》,获批准后,由跨学科所属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评选。

二、跨学科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工作

1.已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每年应通过相关院(系、所)和研究生院的资格审查,其内容为跨学科招生理由和招生培养能力两个方面。

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理由,是指学科交叉的理由以及有跨学科的科研课题。

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能力,是指研究生导师本人及其团队具有指导和培养跨学科研究生的能力,或有所跨学科的研究生导师协助指导培养研究生。

2.申请人应填写《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聘任表》,并经所在院(系、所)主管负责人、所跨学科的院(系、所)主管负责人及学位审议委员会的同意,于每年5月底前将聘任名单送交研究生院备案。

三、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1.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招生信息列入所跨学科的院(系、所)招生专业目录中。招生复试工作由所跨学科的院(系、所)组织。

2.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指标及经费由导师所在院(系、所)负责。若所跨学科的院(系、所)特别聘请有关院(系、所)研究生导师在该单位学科点上招收培养研究生,可经协商后,由所跨学科的院(系、所)负责。

3.跨学科招收的研究生,其报到、注册、学籍、学生管理工作由所跨院(系、所)负责。

4.导师依据所跨学科院(系、所)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跨学科招收的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按该学科、专业的要求进行培养。

5.跨学科招收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要由所跨学科的专家组成,并由所跨学科的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负责其学位审核。

6.跨学科招收的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所跨院(系、所)负责办理,其学科、专业栏目填写所跨学科、专业。

四、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附件3:

华中科技大学评聘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合作,争取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改善办学环境和条件,提升我校学科建设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可适当选聘校外高水平学者为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作如下规定:

一、评聘兼职研究生导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有明确的合作项目;

2.对提高我校办学水平有实质性作用;

3.依据学校规定的评聘条件和审批程序操作。

二、评聘兼职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应具有与我校研究生导师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应是我校兼职教授,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学术成就,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的选聘条件。

2.应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与我校有密切合作关系,起到了支持和推动作用。3.应对合作指导研究生有较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并得到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三、兼职研究生导师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规定

1.兼职研究生导师一般不独立招收培养研究生,是以第二导师身份协助或合作指导研究生。2.兼职研究生导师如果因工作需要,以第一导师与校内导师合作招收培养研究生,其硕士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博士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1名。计划招生费以校内合作导师的招生人数计算。

四、兼职研究生导师评聘及审批办法

1.评聘兼职研究生导师应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评聘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审批表》,附个人简历和简要学术成就介绍,兼职博士生导师还需附我校兼职教授聘书的复印件。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协助、联合培养指导研究生的兼职导师的材料于每年6月中旬以前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核批准;独立招收研究生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还应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评聘。

2.兼职硕士生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兼职博士生导师聘期一般为五年,需延聘者可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篇: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严格校风校纪,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

第一条 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所)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在有关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四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

(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不得代办)。

(一)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系、所)和导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二)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个人培养计划制定与选课

第七条 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分别由院(系、所)、导师、学生个人保管。

第八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旦制定必须按其执行,不允许随意修改。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确需调整个人培养计划,须填写“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表”,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九条 研究生依据个人培养计划,对照公共课课程表和院(系、所)课表进行选课。

第十条 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三周选定该学年的课程,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可作调整。高年级研究生选课与新生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一旦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办理缓修、缓考而不参加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未选课而参加考核,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三条 学位课程考核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考核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研究环节考核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考试必须执行和遵守《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有作弊行为的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确定为考试的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或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加权组成。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7:3左右。

第十六条 免修条件及申请办法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研究生选课后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或考试者,必须提前办理缓修或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 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学生办理各种成绩单时,只填写重修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任何个人(包括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或查阅试卷。研究生对考核成绩有疑问,须书面申诉理由,经主管院(系、所)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交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复查试卷。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拟转出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其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研究生院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研究生院在接到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函后,研究生应填写《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研究生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拟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在该校拟同意的前提下,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接受导师,院(系,所),学校拟批准后,方可开始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硕士生入学超过一学年,博士生入学超过二学年者;

(三)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可转专业(原则上应在入校后一年内)。

(一)因学科发展或校内专业调整、导师变动;

(二)因本人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导师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原专业和拟转专业导师及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需跨一级学科转换专业的研究生,应于每年11月报名,会同国家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参加拟转专业的专业课考试。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未经原单位同意的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应填写《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在征得原导师和拟转导师及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转学、转专业和转换导师的办理过程中若出现争议,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解和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故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学期,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获批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研究生,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由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如因病休学的,须凭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超过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三)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休学累计达一学年,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达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仍未返校;

(五)经中期考核,学业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六)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述程序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后需要就业的,参照学校有关就业政策执行。

第七章 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最长不超过4年。

(二)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最长不超过8年;硕博连读生的学习年限为4-6年,最长不超过8年。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学位论文,其在校学习时间博士生达

2.5年及以上,硕士生达1.5年及以上,可申请提前毕业。需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于每年的九月,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细则的修改及补充由研究生院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五篇: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暂行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暂行规定

为严肃校规校纪,树立良好的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研究生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应按我校校历规定的日期在每学期开学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并同时报告所在教研室(学科组)和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以旷课(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论处。

二、研究生在节假日外出离校者,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三、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内凭校医院诊断证明;在校外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或管理研究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经单位主管研究生的主任批准;两周以上,经导师和单位主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并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四、在学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三天以内由导师或管理研究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批准,并报单位备案;四天以上至二周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经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批准;两周以上,由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签署意见,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并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如超过一个月者,应予办理停学手续。

五、研究生请假期满时,应按时返校到所在的单位及时销假。如确需续假,应办续假手续。

六、研究生因病或因事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擅自离校论处。对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的好坏,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达一周或累计二周的给予警告处分;达一周以上、二周以内或累计达二周以上、四周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达二周以上或累计达一个月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予以退学,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口腔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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