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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23-973796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4 15:14: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实施办法(试行)

为不断优化研究生潜心学业、健康成才的环境,完善拔尖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生奖助学

1.设立博士生助学津贴,资助额度为1.5万元/年,一般按四年发放,直接攻博生按五年发放。直接攻博生、硕博连读生和应届毕业硕士生通过公开招考录取为全日制脱产博士生,均自动享受博士生助学津贴;非应届毕业硕士生通过公开招考录取的全日制脱产博士生,需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审核批准才能享受博士生助学津贴。

2.设立助教岗位,鼓励博士生导师设立助研岗位。助教岗位津贴为55~65元/每教学时,由学校提供;助研岗位津贴不低于1.2万元/年,由导师项目经费资助。凡享受助学津贴的博士生,经导师同意,均可申请助教或助研一种岗位。

3.设立博士生校长奖学金,主要资助对象为三年级和四年级博士生,每个年级80名,资助额度为1.5万元/年,并配套提供1万元/年的科研基金(其使用按学校有关科研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特别优秀的一年级和二年级博士生也可申请博士生校长奖学金。

4.对于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生校长奖学金的博士生,不再另行发放博士生助学津贴。

5.在获得国家奖学金的三年级博士生中评选10名博士生,作为学校推荐参评教育部“博士学术新人奖”的候选人。

6.在获得教育部“博士学术新人奖”的四年级博士生中评选4~6名博士生列入学校优秀博士资助计划。

二、硕士生奖助学

1.设立硕士生助学津贴,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全日制脱产硕士生提供3000元/年的资助,按两年发放。

2.为全日制脱产硕士生设立助教岗位,助教岗位津贴为35~45元/每教学时,由学校提供。

3.鼓励导师为全日制脱产硕士生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津贴为3000元/年,由导师项目经费提供。

4.为全日制在读硕士生设立助管岗位,助管岗位津贴为500元/月,由设立助管岗位的有关单位提供。

5.全日制脱产硕士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研究生业务费并入研究生奖助学体系。学校对研究生答辩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硕士生每人300元、博士生每人600元。

四、超过学制的博士研究生,学校不再发放助学津贴,由导师给予资助。

五、本办法从202_年1月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202_至202_年级博士生,202_至202_年级硕士生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湖大校办发[202_]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辅助作用,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启动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管”工作专项基金,用于保障研究生“助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统一部署。各单位要明确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目前暂定在各教学单位和校机关试行,由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设置。重点考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和机关业务部门岗位。直属单位原则上暂不设置助管岗位,确因学校中心工作需要使该单位短期内工作量增大的,可短期聘用助管。

第五条 每学期期末,有助管设岗需求的单位须向人事处提交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明确岗位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量及任职条件),人事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对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后将计划反馈到各申报单位,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协助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建设、信息化建设及其它工作;兼任学生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各助管岗位的具体职责由设岗单位在岗位设置申请表及聘任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七条 研究生兼任助管,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不得因此延长学习年限或降低对学位论文的要求。兼任机关助理与学生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的工作量一般不超过专职人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经学校批准后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对外公布。各设岗单位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凡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能够为人师表、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身体健康且学有余力的统招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在职研究生除外),均可申请兼任助管工作。

第九条 经导师同意,研究生以书面形式直接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设岗单位会同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进行考察、考核并公示,设岗单位与研究生签署聘任协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兼任助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聘期(一个聘期为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期末,设岗单位需对助管人员工作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和工作绩效。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合格,可继续申请研究生助管岗位;考核不合格,不再聘用。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研究生,各设岗单位可随时终止合同。聘期结束后,受聘人员应认真填写《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考核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需加强对研究生助管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案。

第十二条 每学年学校将对本学期的助管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对聘用期间表现优秀的助管人员,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兼任学生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津贴发放标准一般为500元/月,机关助管岗位津贴一般为400元/月,按月发放70%,余下的30%根据聘期期末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四条 学工系列与校机关聘任的助管岗位的岗位津贴从学校单列的“助管”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其他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由各单位从日常运转经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经申请并获准后,由学生工作部统计造册,经人事处盖章后交计划财务处。须在日常运转经费中支付津贴的单位,学校需将岗位津贴从设岗单位如期划拨到专门账户上。岗位津贴原则上按月在计划财务处签名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三篇: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实施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

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实施办法

鲁理工大办发„202_‟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2_‟19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2_‟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等。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拨款、学校自筹、学费收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落实。

第四条 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按学校的规定完成注册手续;

(四)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内。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和具体部署组织申报和评审推荐,经过上级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统筹确定。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1.研究生一年级的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的学科(领域)排序综合评定,一志愿生源和调剂生源分别排序。

接收的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2.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的学业奖学金,根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的年级排序进行评选。综合测评成绩由课程成绩、科研成绩、民主评议和奖罚情况四部分组成。

(二)等级及标准

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一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10%)二等学业奖学金:4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20%)三等学业奖学金:202_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40%)2.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一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10%)二等学业奖学金:5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30%)三等学业奖学金:3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60%)

(三)名额分配基本原则

1.按一级学科招生培养的,以一级学科为单位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

2.按同一学院招生培养的学科(领域),以学院为单位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

3.招生人数较少的学科(领域),在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时,如果名额不足0.5时,可将指标数与下一等级学业奖学金合并使用。或者相同情况的学科合并使用。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流程

(一)研究生处根据上级文件的安排发布评定通知,并核定和发布各学科(领域)、各等级学业奖学金名额。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三)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和评定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组织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研究生处复审,复审后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按学年制表,由研究生处组织核定,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四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助学金适用对象为全国研究生计划内的全日制非定向(档案及工资关系已转入我校)培养的在校研究生。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9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8000元。

第十二条 助学金的发放:

(一)研究生助学金实行按月制表,由研究生处组织核定,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二)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享受34个月的研究生助学金,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享受46个月的研究生助学金。

第五章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和其他津贴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

学校设立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奖励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大型赛事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单项奖学金按照每年30万元的标准列入学校当年预算,由研究生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选。

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学金,按照学校与奖学金设立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津贴

学校积极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

助研津贴主要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导师为研究生提供的助研津贴原则上理工类硕士生每生每学年不少于1200元,社科类硕士生每生每学年不少于1000元,为博士研究生提供的助研津贴原则上每生每学年不少于10000元,特殊情况可报学校审批。

助教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明确教学任务,由用人单位考核评定后发放津贴。

第六章 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本学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及单项奖的评定:

(一)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包括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

(三)课程考试有1门以上(含1门)不及格;

(四)中期筛选不合格;

(五)违反学校学术道德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停发相应的助学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因私出国、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参与同一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九条 其他特殊情形下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四篇:助学奖申请书

助学金申请

尊敬的领导:

我是XX 大学 XX的学生,来自XX省XX市一个普通的三口之家。现家有3人,爸爸,妈妈和我。爸爸妈妈在10年前下岗,因为两人在同一个单位,所以基本上同时失去工作,全家人均收入不足XX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生源地助学贷款,今年把学费交齐家里就更加困难了。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所以我特此申请国家助学金。

“我不能决定生命的长度,但我可以扩展生命的宽度,我不能改变出生的境况,但我可以不断开拓”,“家穷志不穷”,我没有因为家境贫困而失落,没有因为家庭贫困而丧失生活的动力,而生活的贫困却教会了我越是艰苦的环境越要坚强。在学校我非常注重自身思想道德建设,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立足自身特点,参加校院组织的一系列“树文明新风,做文明大学生的活动”。从点滴小事来磨练自己的意志,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事实

政治,学生还遵纪守规,自觉维护学校的秩序。在日常工作学习工作中,注重民族团结举止文明端庄,艰苦朴素,热情大方,坚持原则,注意开展自我批评,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知识改变命运”我深知只要不断完善自己,增长知识才能改变家庭状况,所以在进校之前,我就给自己制定了目标,本着“勤能补拙,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我积极主动明确学习目的,勤奋刻苦,锐意进取不断培养专业兴趣,不断总结学习经验,不断改进学习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摸索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和大学学习特点的学习方法,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为了提高自己的听课效率我总会提前去教室,占前排的位置。在课上积极思考课后注重和老师交流课下和同学讨论,相互取长补短,查阅资料,不断进步。在闲暇时去图书馆开拓眼界,并在十一期间勤工俭学,补贴家用。求知的路途充满艰辛,然而成功的花朵散发着芬芳。当然,学海无涯知识无际,我勤奋刻苦不断在知识的海洋中徜徉。

我性格开朗,热情大方,平易待人。在学习和工作两不误的前提下,我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在寒暑假期,为了减轻母亲和父亲的负担,我利用闲暇假期期间,做兼职来满足学习所需。梅花斗雪,独立寒枝。我终于相信即使只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勇往直前。贫困不算什么,因为太阳每天都是新的。

我自认为自己的条件符合“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望老师给予批准

再次真挚的感谢各位领导。

此致

敬礼

XXX

X年X月X日

第五篇: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籍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持《湖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前,由所在培养单位、校医院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分别对新生进行学术诚信和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合格且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所在培养单位或校医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汇总后,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且短期内不能治愈的患病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 1 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正式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诊断证明材料,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应当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杂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第九条 转学办理

研究生转入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交《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 2 请(确认)表》,在导师同意接收和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后,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研究生转出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交《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研究生所在学院及导师同意后,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跨省转学,需分别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第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或更换导师。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原指导教师工作关系变动的。

(二)确有特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与更换导师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因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 3 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学习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转专业与更换导师办理

由研究生本人提交《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和接收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重新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修读课程学分及完成其它各培养环节。

被批准转专业与更换导师、并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与导师。

第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的申请,应当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的课时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医院建议休学治疗者;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或导师及培养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应由本人提交《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学校保留其学籍,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国防生最长可保留学籍两年,逾期不能按时返回学校就读的,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复学办理

(一)休学期满,须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由本人提交复学申请(填写《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及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还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予复学,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实行以4年为基础的4—6年弹性学制;提前攻博及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实行5—8年的弹性学制(从硕士入学时间算起,且转入博士生阶段后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实行2—4年的弹性学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实行2—5年的弹性学制。保留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开始时间从正式报到入学开始算起。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以上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如有特殊情况需推迟毕业者,应提出延期毕 6 业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如超过正常的弹性学制三个月内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取消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经研究生院批准延期毕业后仍不能按期毕业者,取消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硕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合计在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的;

(二)博士生资格综合考试二次不通过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虽提出复学申请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在规定的正常弹性学制内未毕业且逾期三个月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

(五)经延期,仍未毕业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患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7 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不归,逾期三个月以上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研究生本人,不能直接送达的在研究生院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受到退学处理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处理离校的,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

第二十七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 8 予条件的,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完成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学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受到退学处理的,可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受到退学处理的,可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证明。

第三十一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可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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