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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判决书简介及其结构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3-875997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7 12:46: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英美判决书简介及其结构

判决书的种类:

将法院判决结果,以文字记载成为书面司法文书,这种书面司法文书称为“判决书(Reports)”,判决后的案件一般通称为“案例(Case)”。判决书的种类有两种,一为官方判决书(Official Report):法院将判决结果印成书面判决。一为非官方判决书(Unofficial Report):由民间出版商将判决整理后出版成册,内容除了判决内容外,书商请专家整理并加上与本案有关的注解、法律条文、相关法院判决等,参考价值大于官方判决书。

官方判决书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United States Reports”(简称U.S.);各州最高法院也会出版判决集,如密西根州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Michigan Reports”(简称“Mich.”);有些州第二审法院也出版判决集,如密西根州二审法院判决集,称为“Michigan Appeals Reports”(简称“Mich.App.”)。

美国现有3个比较大的法律图书出版商出版非官方判决书,第一家为“西方图书公司”(West Publishing Company),第二家为“律师出版公司”(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第三家为“学徒殿堂图书公司”(Prentice Hall Inc.)。例如西方图书公司整理出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Supreme Court Report”,(简称S.Ct.);律师出版公司出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集》,称为“United States Reports Lawyers Edition”,(简称L.Ed);这两套书是将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累积一段时间后,才出版成册。有些判决集出版速度较快,一个星期整理出版一次;也有当天下午出版还未登录案号的当天判决,如“United States Law Weeks(U.S.L.W.)”,“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Bulletin(S.Ct.Bull.C.C.H.)”等。对于联邦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判决,西方图书公司出版有《联邦高等法院判决集》第1版与第2版【Federal Report(F)&(F.2d.)】及《联邦地方法院判决集》【Federal Supplement(F.Supp.)】。西方图书公司为方便读者查询资料,将美国分为7个区域,将每一区域内的各州最高法院判决各集为一套书,其分别为(1)《太平洋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Pacific Reporter(P.)&(P.2d)】;(2)《西北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North Western Reporter(N.W.)&(N.W.2d)】;(3)《西南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South Western Reporter(S.W.)&(S.W.2d)】;(4)《东北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North Eastern Reporter(N.E.)&(N.E.2d)】;(5)《大西洋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Atlantic Reporter(A.)&(A.2d)】;(6)《东南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South Eastern Reporter(S.E.)&(S.E.2d)】;(7)《南方地区判决集》第1版及第2版【South Reporter(So.)&(So.2d)】。西方图书公司也有针对某些特定案件判决,集为一套出版,例如有关亲属法的判决选集(The Family Law Reporter)、有关新闻法的判决集(The Media Law Reporter)或有关联邦程序法之判决集【Federal Rules Decision(F.R.D)】等。

判决书的结构

一般正式的判决书中会列出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及审判法官的姓名。从出现法官姓名以下的文字为本案的判决内容。不过有时候,判决书中出现“Per Curiam”,指全体法官一致的判决结果,以法院的意见代替某个法官的姓名,其目的为避免政治上或社会上的不良作用,由法官全体对审判负责。有时也用“Memorandum Opinion;Memorandum by Court”表示。这些名称以下出现的内容就是判决的内容。

我们藉由西方图书公司出版的判决书结构来说明判决书包括的内容。开头(Caption of Opinion)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原告是Plaintiff;被告是Defendant;上诉人是Appellant;被上诉人是Respondent)。Eloyce Deshotel v.The Atchison,Topeka & Santa Fe Railway Company, and William Floyd表示案件当事人的姓名,亦称为案名;审判的法院(用“In Banc”表示法院全体法官出席作成的判决)、审级(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及案件作成判决的日期(July 31,1958.)。接着是出版公司刊登出对于本案全案事实与审理摘要与判决结果(录入确定原判决为affirmed),称为“主旨查询索引”(Key Topic)(例如以Damages 115K37表示)。记载双方当事人律师姓名后,以下就是法院正式的判决书(Opinion of the Court)。

每一判决皆有案号(Citation),案号可显示出本判决可由哪一本书的第几页可以找到。本案判决之案号说明如下:案件名称+官方判决案号+非官方判决书案号+判决日期

Eloyce Deshotel v.The Atchison,Topeka & Santa Fe Railway Company, and William Floyd + 50(页数)Cal(加州).2d(最高法院判决第2版)644(页数)+ 328 P.2d 449 +1958

判决书内容的格式

1.事实(Facts):指民事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产生争执的原因;刑事案件中,检察官起诉被告的理由。

2.问题争点(Issues):指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或法律的看法有何不同的意见。一个案件中发生的争点通常不只一个,争点之间常存有逻辑推理的关系。例如一个侵权行为案件,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为被告有故意或过失之侵权行为,原告遭受损害,而且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讨论案件争点时,如果确定原告受到损害,即应考虑被告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判断标准为何;以确定被告行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再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为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

3.原告的主张:指对原告有利的论点,原告自行向法院提出。

4.被告的主张:指对被告有利的论点,被告自行向法院提出。

5.诉讼过程:本案法院以前经历的审理过程及其诉讼程序。

6.可适用的法律:一个案件的争点分为对于事实的争点及法律争点两部分。所谓可使用的法律是指有可能规范案件中争点的所有法律,以及这些法律如何解释,应给予如何评价等。原则上陪审团解决事实的真伪是什么,法院解决法律主张不同的问题。法院院决定本案中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文,或是引用具有判决拘束力的判决,也可以引用不具有判决拘束力的判决内容,成为适用的法律依据;法院也可以引用学术论著、统计数字、社会现象、社会需要与价值判断等因素,配合社会脉动解决争议。

7.理由:法律只是一种抽象的标准,实际将法律带入事实中的适用,以判断何者胜诉,其实是非常困难的工作。在理由中必须说明,为何适用某种法律,或是为何适用某种案例,法院决定的标准是什么等。

8.结论:对于双方当时人争议问题应该适用何种法律解决,法律如何解释,适用法律时,争点的答案就是法院的结论。

9.判决:统一案件经上诉后,对前一审判决结果,作出指示。例如,前一审法院原告胜诉,而本案法院认为被告胜诉,本审法官就可以作出推翻前判决自为重新判决的指示(Reverse and Remand);或是撤销前判决发回重审的指示(Reverse and for a New Trial);或是命令必须依照本审法院指示标准发回重审(It is so ordered)。

上述几个部分只是大略说明,一个英美判决书可能具有的内容,一般不超出这9个部分,但不是每一个案例都包括全部9个内容,顺序也不是全然如此。

读者阅读英美判决书时,可以尝试着将上面列出的9个要点,带入判决书内检验,看着哪一部分是本案事实、哪一段落是原告主张,其实有时同一段落可能包含许多要点,不一定能清楚地划分,所以在阅读时,特别注意判决书文句中的转折字词,如however,but,whatsoever等用语,比较容易掌握法院判断本案的主旨,帮助阅读英美法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_)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_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2_]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2_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_年11月20日作出(202_)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_年1月9日作出(202_)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_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该院当庭宣读、出示了受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某、卢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流水清单、监控录像光碟,郭安山和许霆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

一、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把款项全部取出,准备交给单位领导。

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银行也有责任。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由如下:

1、被告人许霆只记得其银行卡内有170多元,具体数额记不清楚,证实其帐户余额为176.97元的证据只有银行出具的帐户流水清单,无其他证据印证。

2、帐户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次序有误。

3、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为何出现错误、出现何种错误不明确。因此,本案无法得出许霆帐户口只有176.97元及其每取款1000元帐户仅扣1元的必然结论。

二、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重审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现由如下;

1、许霆以实名工资卡到有监控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其行为对银行而言是公开而非秘密。许霆取款是经柜员机同意后支付的,其行为是正当、合法和被授权的交易行为。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不构成盗窃罪。

2、许霆通过柜员机正常操作取款,在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上都没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属于盗窃金融构。

3、许霆的占有故意是在自动柜员机错误程序的引诱下产生,有偶然性;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概率极低,因而许霆的行为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本案受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赔偿,许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现有刑法未对本案这种新形式下出现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4、许霆的行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该不当得利行为所取得财产的返还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经审理查明:202_年4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帐。许霆于是在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间段内,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000元。许霆告知郭安山该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郭安山亦采用同样手段取款19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

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被告人许霆帐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要求退还款项未果,于202_年4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202_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许霆及其亲属曾多次与银行及公安机关联系,表示愿意退赔银行损失,但同时要求不追究许霆的刑事责任。许霆至今未退还赃款。

另查明,202_年4月21日17时许,运营商广州某公司对涉案的自动柜员机进行系统升级。4月22日、23日是双休日。4月24日(星期一)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机出现异常,即通知运营商一起到现场开机查验。经核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每取款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1000元,但持卡人帐实际扣款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广州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报案陈述,证实:202_年4月24日(星期一)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ATM管理中心在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交易情况进行电脑监控时,发现安装在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在4月21日晚出现取款交易异常,经通知运营商一并到现场开机清点查验和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自动柜员机短款196004元。经查看日志,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但对超过1000元的取款交易,自动柜员机则按1元的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运营商于202_年4月21日17时对该机进行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经核查,发现4月21日21时56分至4月22日12时34分,有人持卡号为6224673***3和6224673***7的广州市商业银行借记卡以及卡号为***9513的农业银行卡,连续恶意操作,取款186次,共涉及多占金额193806元,其中卡号为6224673***3的银行卡户名为许霆。另有卡号为6224673***3和***4718的两名客户取款2笔,涉及多占金额2198元。该行监察保卫部接报后,即根本开户资料查找许霆,找到其工作单位,该单位保安部负责人反映许霆已于4月24日下午突然请假回山西老家,拨其手机无人接听,随取联系许霆的求职担保人要求协助通知许霆退款,亦未果,因而报案。

2、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侦办广州市商业银行柜员机内现金被盗窃案件情况说明,证实:广州市商业银行于202_年4月30日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同年5月26日此案转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办理,该局于同月30日立案后,于次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许霆办理上网追逃。同年11月12日,该局侦查员到山西临汾市找到许霆的父亲许某某,许某某称许霆未回家,只与家中通过一次电话,但未说自己在哪里,该局侦查员向许某某说明了许霆盗取银行柜员机内款项的情况,并让其劝许霆早日投案并退还款项,其当时提出能否在退还款项后不再追究许霆的法律责任,侦查员说明帮助退清赃款及投案自首后可以减轻处罚,但拒绝其提出的退款后不再抓捕、不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许霆被抓获后,许霆的父亲曾致电该局侦查员表示愿意帮许霆退款,但要求公安机关不追究许霆的法律责任,释放许霆,侦查员拒绝了许霆父亲的要求。许霆被带回广州市后,许霆的母亲也曾联系侦查员表示愿意为许霆退赃,但几天后又称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拒绝退还赃款。此后许霆的亲属未再联系为许霆退还赃款之事。

3、西安铁路公安处宝鸡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许霆于202_年5月22日在陕西省宝鸡市火车站进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带回审查。

4、证人黄某某(广州市商业银行监察保卫部副经理)的证言,证实:202_年4月24日,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ATM管理中心在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交易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安装在平云路163号的自动柜员机在4月21日晚上的取款交易出现帐户扣帐为1元的情况。因为该行自动柜员机取款金额为100元或者100元的整数倍,不可能出现100元以下的数额,所以恒福支行马上将情况通报了自动柜员机的运营商。随后运营商与商业银行个人银行部一起派人到平云路163号的自动柜员机现场开机查验,发现柜员机的现金已经全部被取光。随即查看自动柜员机流水日志,发现自动柜员机在不超过1000元的取款交易时正常(不含1000元),而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则出现异常,对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自动柜员机按1元的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持卡人指令取款1000元,自动柜员机亦出钞1000元,但持卡片人实际扣帐为1元。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运营商于202_年4月21日17时对平云路163号的自动柜员机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4月21时17时许,该行放入该自动柜员机20万元人民币,在案发前几个客户取款属于正常取款。经查帐,自动柜员机总共短款达196004元。经核查,发现4月21日21时56分至4月22日12时34分,有客户拿着卡号为6224673***和6224673***7的商业银行借记卡、卡号为***9513的农行卡在该柜员机恶意取款。经查询开户资料,卡号为6224673***的银行卡户名是许霆,开户日期是202_年2月6日。根据许霆的开户资料,其和时任个人银行部经理的卢某找到许霆的工作单位,该单位的赵部长反映许霆在202_年4月23日晚曾跟他说过要回家考公务员,并收拾衣服之类的东西走了,连手续都没办。于是他们请求赵部长联系许霆,但赵部长打了电话之后说许霆已关机,并说之前曾和许霆有短信联系,大概内容是赵部长让许霆回来把手续办了,另外还有一些钱要结算给他,但许霆说不要了,他们就请求赵部长联系到许霆的入职担任人刘先生,对方在电话里答应见面谈,但后来拒绝见面,并说不想插手此事。他们联系许霆的担任人时已告知许霆恶意提款的事。其从未接到过许霆本人或其家属表示退赃的电话,也没有人和其联系过此事。4月30日,其代表银行向广州市公安经济侦查支队报案。

5、证人卢某(广州市商业银行营业管理部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2_年4月24日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有人在202_年4月21日晚利用该行位于平云路163号的离行式柜员机的故障,进行多次恶意提款,通过核查该机流水帐的持卡人资料,发现其中一名持卡人为许霆。柜员机出现的异常情况是超过1000元的取款交易,柜员机只按1元的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其主机报送。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柜员机也出钞1000元,但是持卡人帐户实际扣帐1元。出现上述异常是运营商于202_年4月21日17时许对该柜员机系统进行升级造成。202_年4月24日下午其和本行保卫部的黄某某根据开卡资料找到许霆的工作单位,该单位的保安部赵部长反映许霆已回家考公务员,期间赵部长拨了许霆的电话,许霆未接,但给赵部长发短信表示已回家。案发后约一个月,一自称是许霆的人打电话给其商量如何处理此事,并说因为钱被人偷了,没有这么多钱还,只还一半左右行不行,其当时说希望全部还清,对方说肯定还不清了,最多只有一半左右,其就跟对方说希望他早日到公安机关自首,把事情处理好,之后对方就将电话挂了。在202_年2月或3月份,有自称是保安部长的人打电话说要商量许霆的事,其当时就向对方说明自己已调离原工作岗位,让对方与银行保卫部联系。

6、证人赵某某(广州市某物业公司保安部部长)的证言,证实:许霆是其单位的保安员。202_年4月24日上午许霆向其提出辞职,理由是回山西老家考公务员。4月24日下午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向其了解许霆的情况,其记得当时好像拨了许霆的电话没人接,随即用手机发了短信给许霆,要他回来结算工资或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将工资寄给他,当时许霆复了短们称工资不要了。约一个月后,许霆来电话说生活全乱套了,弄得家不能回,表示还是想退钱给银行,但又说钱被偷了五万,又花掉了一万多元,如果银行愿意,他愿意退回这些钱。其就把银行卢经理的电话给了许霆,但过了约二十分钟,许霆又打来电话,内容大概是说银行方面说了已经报案,钱就算退回也要坐牢,跟着就说那就算了,等抓到再说吧,后挂了电话。此后许霆未再与其联系。202_年上半年,许霆的担保人刘某某找到自己表示许霆家人想退钱,希望能给一次机会,自己当时说此事要和银行联系,刘某某当即和银行的卢某取得联系,卢某讲已调离原部门,要刘某某到商业银行总部找人,刘某某问了怎么去就离开了,后来有无找银行不清楚。此外,许霆在202_年4月24日已经用了一个新手机号码发信息给其,后来两次来电话,也是用该号码。

经辨认照片,赵某某指认出被告人许霆就是其所在单位的保安员。

7、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被告人许霆的开户资料,证实:许霆的帐户于202_年2月6日开立,帐号为***,预留了身份证复印件。

8、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和涉案帐户取款交易明细,证实:卡号为6224673***3的银行卡于202_年4月21日21时56分03秒插卡,21时56分16秒查询,21时56分41秒取款1000元,21时57分09秒再次查询;21时57分21秒至22时20分21秒共指令取款55次,每次1000元,其中最后一次交易失败,共计取款54000元;23时12分57秒插卡,23时13分23秒至23时19分59秒共取款16次,每次取款1000元,共计取款16000元;23时23分05秒插卡,23时23分33秒指令取款1000元,交易失败,未取出款项;次日凌晨0时26分04秒插卡,0时26分22秒至1时06分22秒共取款100次,前96次每次取款1000元,后4次每次取款202_元,共计取款104000元。

9、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帐户流水清单,证实:202_年4月21日,卡号为6224673***3的银行卡(户名为许霆,帐号为***)原有存款余额176.97元,于202_年4月21日至4月22日期间,在涉案自动柜员机上先后取款171次,其中167次每次扣帐1元,4次扣帐2元帐户最后余额为1.97元。

10、广州市商业银行科技研发部出具的关于该行综合业务系统交易日期切换机制说明,证实:该行综合业务系统在每日晚23时左右开始进行日终处理,同时切换系统会计日期,在进行系统会计日期切换后,把新的会计日期作为交易日期进行记帐。

11、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的照片,经被告人许霆指认,确认是其取款地点。

12、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银行监控录像光碟及经被告人许霆签认的银行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许霆及郭安山于202_年4月21日、22日在涉案自动柜员机上取款。

1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2_年5月21日作出的(202_)天法刑初字第560号刑判决书,证实:郭安山与许霆于202_年4月21日至22日期间,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系统出错之机,连续多次分别提取银行款项19000元和17万余元,事后郭安山向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出赃款18000元,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安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14、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北城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调查回复表,证实:被告人许霆的身份情况。

15、郭安山的供述及对被告人许霆的辨认笔录,证实:202_年4月21日晚21时许,许霆到广州市平云路的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其在马路对面等候,但隔了很久也没见许霆回来,很纳闷就过去找许霆,见到许霆后喊他的名字,许霆吓了一跳,很惊恐的样子,还满脸是汗,问他怎么那么久,许霆也没说什么,其和许霆就一起回到宿舍。在宿舍见到许霆钱包里塞满钱,衣服兜里也都是钱,很奇怪,因为之前许霆说他卡中只有100多元,只能取出100元,就问他,开始许霆不肯说,后来才讲他只想取100元,但多按了一个“0”,那取款机就真的吐出1000元来,可能是那台柜员机出错才会这样。其看许霆取出的钱大约有四、五万元,也很心动,就和许霆回到那台柜员机取钱。去到后,许霆先取钱,因为自己很少用自动柜员机,就让许霆教如何用,许霆又取出一、二万后,其就用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插进柜员机取钱,许霆在一旁教其取款,果真取出了3000元,但自己卡中只有860多元,第四次要取1000元却无法取出。之后两人又回去拿了塑料袋再次回到现场,其先用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取出5000元,之后又无法取出了,许霆就接着取,取了好多钱,差不多一个小时才停下来,之后其试了几次,但都取不出钱,就回去休息。第二天,其用假名刘阳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以该身份证开了一张商业银行卡。当天中午12时许,其去到上述柜员机用商业银行卡取款,取出10000元左右,之后无法再取出钱就走了。后来见到许霆,许说要辞职不干,留下来太危险,自己后来也辞职回湖北老家。其和许霆原来都做保安,许霆取了大约十七、十八万,没有分给其赃款。

经辨认照片,郭安山指认了被告人许霆就是202_年4月21日晚与其在平云路163号的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人。

16、被告人许霆的供述及对郭安山的辨认笔录,证实:202_年4月21日晚21时许,其和郭安山结伴外出,自己去广州市平云路附近的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郭安山在附近等候。其广州市商业银行卡是工资卡,卡中只有100多元。其插入自己的商业银行卡,想取出100元出来,但不知怎么多按了一个“0”,那柜员机竟真的吐出1000元,其当时觉得不可思议,就立即查询自己卡中的余额,但钱还是那么多,于是就又连续以每次1000元取了许多次,总共取出55000元。由于取钱花了很长时间,郭安山等不及就过来找,见到其取了那么多钱,就很奇怪,问怎么回事,自己就把事情的原委告诉他,之后两人回到单位宿舍,其把钱拿出来,郭安山见了很心动,就让其帮他取钱。于是当晚23时许,其和郭安山回到那台自动柜员机,用自己的商业银行卡又取出一万多元,之后郭安山用他的农业银行卡取出3000元,后因交易限制取不出钱,两人就又回到宿舍。次日零时许,其拿了一个塑料袋和郭安山又回到那台柜员机处,郭安山用他的卡取出几千元无法再取出钱,其接着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一直取了很长时间,取出10万元左右,之后郭安山又用他的卡试着取钱,还是取不出钱,于是两人就回到宿舍。其一共取了17.4万元。其从未试过有这么多钱,头都蒙了,知道这样做不对,但又心存侥幸,做完这件事就一直很后悔。其在取款的第二天还正常上班,到了4月24日下午3时许坐车回山西,没和公司领导打招呼就不辞而别了,回到山西省临汾后,发现原来用报纸包着塞在被子里的5万元不见了,就没有回家,到一家酒店住下。后来也一直不敢回家,在临汾呆了一个月,然后去太原,和朋友合伙开了一间网吧,其投资10万元,后来这网吧亏本了。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许霆指认了郭安山就是202_年4月21日与其在广州市平云路的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人。

对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第一,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和涉案帐户取款交易明细以及帐户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许霆的银行卡帐户在案发前余额为176.97元,案发期间共成功取款171次,其中167次每次取款1000元,帐户实际每次扣款1元,4次每次取款202_元,帐户实际每次扣款2元。许霆共取款175000元,帐户实际共扣款175元。银行监控录像证实许霆及郭安山在涉案自动柜员机取款,记录的时间与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及帐户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相对应。此外,许霆及郭安山的供述,亦证实许霆取款前帐户余额只有170多元,但在涉案自动柜员机共取款17万余元。第二,广州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单位每天23时以后切换会计日期记帐,导致帐户流水清单将23时以后的取款日期记录为次日,因而记录的部分时间和次序有误。第三,广州市商业银行的书面报案陈述及其工作人员黄某某、卢某的证言,证实涉案自动柜员机的异常是由于系统升级造成,出现的异常情况是持卡人指令取款1000元,自动柜员机也出秒1000元,但持卡人帐户实际扣帐为1元。上述证据在帐户余额、取扣款金额、取扣款次数以及柜员机出现的异常情况等方面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因涉案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许霆持本人仅有176.97元的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上171次取款175000元,帐户实际仅扣175元的事实。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以及许霆提出其是保护银行财产而取款的意见,经查,许霆是在正常取款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之后,在三个时间段内170次指令取款,时间前后长达3个小时,直至其账户余额仅剩1.97元为止,然后携款逃匿,其取款的方式、次数、持续的时间以及许霆关于其明知取款时“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的当庭供述,均表明许霆系利用自动柜员机系统异常之机,自以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及时发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与储户正常、合法的取款行为有本质区别,且至今未退还赃款,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构成盗窃罪。许霆关于是为保护银行财产而取款,并准备把款项交给单位领导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对许霆作出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3、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意见,本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劵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的规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辩护人关于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案发当晚21时56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取款,其银行账户被扣账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许霆盗窃金额共计173826元。公诉机关指控许霆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_年5月22日起至202_年5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审判长 郑允展 审判员 钟育周 代理审判员 聂河军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曹治华 廖燕洁 王泽楷

第二篇:判决书结构

一、概念及作用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值得注意的是: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如:“[]×刑初字第×号”。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

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对于自诉案件,先列自诉人。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

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从重、加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应写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

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辩护人一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是其他人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

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其代理人的写法与辩护人的写法大致相同。

4.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即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来(要写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以便计算审判期限);审判组织,即写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公开进行的,还是依法不公开进行的(写这一内容关系到是否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情况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不同的写法,分别是:

(1)公诉案件。写:“×××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自诉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自诉、反诉并案审理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案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经审查能够成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被反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一些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案由部分的“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正文 1.事实

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成立要以事实为基础。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其次,重点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一事实,是有罪、无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据,所以要遵循“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来写法院查明的事实。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叙写犯罪事实的内容,要写明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犯罪事实要写全面,反映案件行为人犯罪行为事实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必须周全。有的时候还要写上被告人的事后态度、表现。关于时间,要求精确,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体写出年、月、日、时;关于地点,要写得确切,不要把相似的地点名称搞混淆,特别是作案地点的详细地址一定要写得精确;关于动机,应当把犯罪的真实动机即真正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写清楚;关于目的,这一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必须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关于手段,通过写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可以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关于情节,要写明犯罪行为的过程,通过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反映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关于结果,要使人了解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反映出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

(2)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即犯罪事实要确凿。事实是否真实可靠,要让证据来说话,因此,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叙写犯罪事实时,要列举经法院查证核实的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七种类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是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

证据的写法多种多样。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举证分析论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边叙事,一边举证;一人多罪或者集团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举证,分析论定。如:“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笔录,有证人×××、×××的证词,有××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有查获的作案工具铁锟、三角刮刀,有查获的赃款现金××元及法医鉴定书为证,经当庭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证据必须具体引述,而过去有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不重视引述具体证据,用一些公式化的写法,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或者“被告人上述罪行,有人证、物证、书证在卷,足以认定”等套话,显得空洞无物。不过证据的写法也不能过于繁琐,要求做到明白、清楚、扼要.(3)叙述犯罪事实要重点突出,要把能证明被告人罪行、罪责实质性的事实,重点表述,而对定罪量刑意义不大或没有意义的情节应略写或不写。被告人数次犯一种罪,或者是数次犯数罪的案件,必须突出主罪,通过突出叙述主罪、根据需要叙述次罪来反映被告人罪行的本质特点。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力求使用确切的词语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地来写犯罪事实,才能把犯罪事实叙述清楚,通常采用模糊语言、过分概括的语言的写法是不允许的。

(1)按照刑法的规定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过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目的罪行表现、危害后果,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恶性程度和造成的严重影响,以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为依据,以被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基础,确定其罪名。例如,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只有符合这样的性质,才能成立本罪。另外,还应注意不要把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着自身的特点,所以阐述理由一定要突出本案的特点,坚持从案件性质本身出发的原则来写理由。对于犯数罪的应当先定重罪,后定轻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依法确定主犯、从犯、协从犯的罪名。法院认定的罪名与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对此作出分析、说明。

(2)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说明。控、辩双方的意见,在一审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或自诉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书写理由部分时,必须对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确的,表明予以采纳;错误的,予以据理批驳。

(3)正确处理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的关系。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必须上与已经认定的事实、情节相适应,下与判决结果相一致。这样,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才能相互照应,无懈可击。

理由和事实相一致,即阐述理由时要遵守“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从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出发来分析评定被告人的罪行实质。行为的恶劣与轻微,是什么程度就论述到什么程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责、表现和认罪态度,分析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的条件。对共同犯罪或者集团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分别论证其罪行轻重。

理由和判决相一致,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断之后,得出应该判处某种刑罚的结论。已经过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有争议的法学理论,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 不相适应的旧道德规范,都不能作为主论或驳论的论据。具体写作时,一方面要求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只写简单的结论,生硬地确定罪名。理由和判决结果之间的任何矛盾之处都应杜绝,比如不能对有罪的判决作无罪的论述;不能对无罪的判决作有罪的论述;不能在理由部分把犯罪性质说得非常恶劣严重,而判决结果却很轻,只是判处短期徒刑、拘役等刑罚;不能在理由部分论证被告人构成了甲罪,而判决结果却以乙罪论处,如在理由部分论证的是被告人犯的是抢劫罪,而最后的判决结果却以盗窃罪来论处等。(4)正确援引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援引法律条款是为判决主文提供法律依据,能否准确、全面地引用法律条文涉及到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直接关系到刑事判决的质量。引用法律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具体引用与之相适宜的条款。引用法律条款,首先要求准确,要恰如其分地适合判决结果;其次要求具体,应引用到刑法分则条文的外延最小的规定,有条、款、项的,一定要引用到项;三是要求全面,该引用的条款都要引用,不能遗漏;四是要求完整,既要引用定罪的条款,又要引用量刑的条款,做到定罪有法可依,量刑有法可循;五是要求有条理,有次序,即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条文。先引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法律条文。一般的共同犯罪可集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必要时应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集团犯罪案件,应结合分项判处,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还要注意的是,引用法律条文的名称要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3.判决结果

一些诸如“杀害干部罪”等不规范的罪名表述也是应当避免的。一案多人的,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重轻顺序,逐人分项引述法律依据,定罪判处;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刑法总则第4章第4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应分清情况,判决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对于财物多、种类杂的,只在判决书上写明其种类和总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经济处罚的,首先应写明被告人(单位)犯什么罪,其次写明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表述如: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包括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三)尾部

尾部是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应依次写明以下内容:

1.交待上诉权和上诉审法院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是自诉案件,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写明。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依次署名,如系独任审判则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署名。对于经院长或者庭长指定担任审判长的,不论本原来是审判员还是助理审判员的,应一律以“审判长”名义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署名应为“代理审判员”。

3.判决的决定日期

在署名的右下方写明判决的年月日,如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书记员署名

在年月日下方署书记员名,并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间的左下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戳,以示核对。

第三篇:英美文学后面几个人物简介

丹尼尔·笛福Daniel Defoe 英国作家,英国启蒙时期现实主义小说的奠基人,被誉为“小说之父”。其代表作《鲁滨逊漂流记》Robinson Crusoe闻名于世,鲁滨逊也成为与困难抗争的典型模范,因此他被视作英国小说的开创者之一。继《鲁滨孙漂流记》后,又写了许多小说,比较有名的有:《辛格顿船长》、Captain Singleton 《摩尔 弗兰德斯》、Moll Flanders 《罗克查娜》Colonel Jack and Roxana.、《伦敦大疫记》、《一个骑士的回忆录》等。但他终生没有混入当时有名的文人圈子里。这些文人出身的社会地位比他高。他一生穷困,临死前为了避债不得不离家藏起来。

奥利弗·哥德史密斯Oliver Goldsmith 十八世纪著名的英国剧作家。不论是诗歌、小说、文章还是剧本,哥德史密的写作格风格均是以嘻笑怒骂的形式,藉以讽刺时弊。他最著名的两出喜剧是《善性之人》(The Good-Natuser Man, 1768)及 《屈身求爱》(She Stoops to Conquer, 1773),他的戏剧以莎士比亚闹剧式的传统结构,企图重建他所谓的「畅笑」喜剧(“laughing” comedy),致力打破当时英国舞台盛行的感伤主义,以提高公众的品味。哥德史密斯於1774年在伦敦去世,后人均会把他跟另一位著名英国喜剧家谢雷登(Richard Brinsley Sheridan)相提并论。其他作品有(The Vicar of Wakefield)(The Deserted Village)(The Traveller)(The Good-Naturd Man and She Stoops to Conquer)(The History of Little Two-Shoes)(The Citizen of the world)

简·奥斯汀Jane Austen 19世纪英国小说家,世界文学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女性文学家之一,其最著名的作品是《傲慢与偏见》和《理智与情感》,以细致入微的观察和活泼风趣的文字著称。奥斯汀的小说出现在19世纪初叶,一扫风行一时的假浪漫主义潮流,继承和发展了英国18世纪优秀的现实主义传统,为19世纪现实主义小说的高潮做了准备,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此被誉为“地位可与莎士比亚平起平坐的文豪”,“女性中最完美的艺术家”。她的六部小说《理智与感伤》(Sense and Sensibility)、《傲慢与偏见》(Pride and Prejudice)、《曼斯斐尔德花园》(Mansfield Park)、《爱玛》(Emma)及作者逝世以后出版的《诺桑觉修道院》(Northanger Abbey)和《劝导》(Persuasion)

瓦尔特·司各特Walter Scott 残疾少年.生于爱丁堡的苏格兰古老家族.桂冠诗人1799年被任命为塞尔扣克郡副郡长。1802至1803年,他搜集整理的 3卷《苏格兰边区歌谣集》出版.1808年,长诗《玛密恩》出版。其他诗集作品有《湖上夫人》《特里亚明的婚礼》、《岛屿的领主》《无畏的哈罗尔德》。小说巨匠,优秀的除《威弗利》外,还有《清教徒》(1816)、《罗布·罗伊》(1817)和《米德洛西恩的监狱》(1818)《罗布·罗伊》等。最为著名的是《艾凡赫》(1819)和《昆丁·达沃德》(1823)。司各特的创作对欧洲历史小说起了开创作用,被尊为历史小说的创始人(如俄国评论家别林斯基把司各特看作“历史小说之父”)。英国的狄更斯、斯蒂文森,法国的雨果、巴尔扎克、大仲马,俄国的普希金,意大利的曼佐尼,美国的库柏等著名作家都曾受到司各特的深刻影响。其中美国的库柏有“美国司各特”之称。

查尔斯·约翰·赫芬姆·狄更斯Charles John Huffam Dickens 十九世纪英国最伟大的作家,也是一位以反映现实生活见长的作家,他在自己的作品中,以高超的艺术手法,描绘了包罗万象的社会图景,作品一贯表现出揭露和批判的锋芒,贯彻惩恶扬善的人道主义精神,塑造出众多令人难忘的人物形象。主要作品有《匹克威克外传》、(Pickwick Papers)《雾都孤儿》(Oliver Twist)、《老古玩店》(The Old Curiosity Shop)、《艰难时世》(hard times)、《我们共同的朋友》(our mutual friend)等。一百多年来他的代表作《双城记》(A Tale of Two Cities)在全世界盛行不衰,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1870年6月9日狄更斯因脑溢血与世长辞。

夏洛蒂·勃朗特charlotte bronte 夏洛蒂·勃朗特(Charlotte Bronte,1816-1855),英国小说家,生于贫苦的牧师家庭,曾在寄宿学校学习,后任教师和家庭教师。1847年,夏洛蒂·勃朗特出版著名的长篇小说《简·爱》,轰动文坛。1848年秋到1849年她的弟弟和两个妹妹相继去世。在死亡的阴影和困惑下,她坚持完成了《谢利》一书,寄托了她对妹妹艾米莉的哀思,并描写了英国早期自发的工人运动。她另有作品《维莱特》(1853)和《教师》(1857),这两部作品均根据其本人生活经历写成。夏洛蒂·勃朗特善于以抒情的笔法描写自然景物,作品具有浓厚的感情色彩。注:《教师》一书在她死后才出版,()内的时间为出版时间。大约在1857年左右.作品小说1847年:代表作《简·爱》(Jane Eyre)1849年:《雪莉》(Shirley)1853年:《维莱特》(Villette)1857年:《教师》(The Professor),创作于《简·爱》之前,不过因为许多出版社拒绝出版,所以直到夏洛蒂死后才出版。诗歌《from Retrospection》:创作于1835年,1846年:《库瑞尔、艾利斯与阿克顿·贝尔的诗集》(Poems by Currer, Ellis and Acton Bell)

Emily Bronte艾米莉·勃朗特

艾米莉·勃朗特,19世纪英国小说家、诗人,英国文学史上著名的“勃朗特三姐妹”之一。这位女作家在世界上仅仅度过了三十年便默默无闻地离开了人间,然而她唯一的一部小说《呼啸山庄》(Wuthering Heights)却奠定了她在英国文学史以及世界文学史上的地位。此外,她还创作了193首诗,被认为是英国一位天才型的女作家。艾米莉曾被誉为19世纪22位杰出诗人之一,代表作品有《老禁欲主义者》,《纪念品》、《囚徒》,《晚风》等。

Thomas Hardy托马斯·哈代

托马斯·哈代,英国诗人、小说家。他是横跨两个世纪的作家,早期和中期的创作以小说为主,继承和发扬了维多利亚时代的文学传统;晚年以其出色的诗歌开拓了英国20世纪的文学。哈代一生共发表了近20部长篇小说,其中最著名的当推《德伯家的苔丝》(Tess of the D'Urbervilles)(1891)是他最优秀的小说,《无名的裘德》(Jude the Obscure)、《还乡》(The Return of the Native),和《卡斯特桥市长》。诗8集,共918首,此外,还有许多以“威塞克斯故事”为总名的中短篇小说,以及长篇史诗剧《列王》。代表作品有 《韦塞克斯诗集》,《早期与晚期抒情诗》,《德伯家的苔丝》。

1867年因健康问题返回故乡。最初写作诗歌,后因无缘发表,改事小说创作。成名作是他的第四部小说《远离尘嚣》(Far from the Madding Crowd)(1874)。从此,他放弃建筑职业,致力于小说创作。1867-1868年完成第一部小说《穷人与贵妇》(The Poor Man and the Lady),但未能出版。首次发表的小说是《计出无奈》(Desperate Remedies)(1871)。接着发表《绿林荫下》(Under the Greenwood Tree)(1872)、《一双湛蓝的眼睛》(A Pair of Blue Eyes)(1873),开始了以威塞克斯(Wessex)为背景的一系列乡土小说的写作.

第四篇:埃菲尔铁塔结构简介

埃菲尔铁塔

简介

【建设地点】:法国巴黎战神广场

【开工时间】:1887年1月27日

【竣工时间】:1889年3月31日

【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

【建筑高度】:324·79米

【建筑总质量】:约为10100吨

【建筑层数】:4层

【结构形式】:钢架镂空结构

【建筑造价】:745万7千法郎

【投资单位】:法国政府

【设计人】:居斯塔夫·埃菲尔

【建设用途】:餐厅,观景

埃菲尔铁塔是一座于1889年建成位于法国巴黎战神广场上的镂空结构铁塔,高300米,天线高24米,总高324米。埃菲尔铁塔得名于设计它的桥梁工程师居斯塔夫•埃菲尔。早年他以旱桥专家而闻名。他一生中杰作累累,遍布世界,但使他名扬四海的还是这座以他名字命名的铁塔。用他自己的话说:埃菲尔铁塔“把我淹没了,好像我一生只是建造了她”。

铁塔设计新颖独特,是世界建筑史上的技术杰作,因而成为法国和巴黎的一个重要景点和突出标志,被法国人爱称为“铁娘子”。它和纽约的帝国大厦、东京的电视塔同被誉为西方三大著名建筑。

如果说,巴黎圣母院是古代巴黎的象征,那么,埃菲尔铁塔(Eiffel Tower)就是现代巴黎的标志。

202_年1月16日,为申办202_年夏季奥运会,法国巴黎市政府特意在埃菲尔铁塔上介绍了其为申奥所做出的准备情况,而埃菲尔铁塔更成为了该国申奥的「天然广告」 1889年适逢法国大革命100周年纪念,法国政府决定隆重庆祝,在巴黎举行一次规模空前的世界博览会,以展示工业技术和文化方面的成就,并建造一座象征法国革命和巴黎的纪念碑。筹委会选中了桥梁工程师居斯塔·埃菲尔的设计:一座象征机器文明、在巴黎任何角落都能望见的巨塔。

铁塔采用交错式结构,由四条与地面成75度角的、粗大的、带有混凝土水泥台基的铁柱支撑着高耸入云的塔身,内设四部水力升降机(现为电梯)。它使用了1500多根巨型预制梁架、150万颗铆钉、12000个钢铁铸件,总重7000吨,由250个工人花了17个月建成,造价为740万金法郎,每隔7年油漆一次,每次用漆52吨。这一庞然大物显示了资本主义初期工业生产的强大威力,与其说是建筑,不如叫做装配更为恰当。在设计、分解、生产零件、组装到修整过程中,总结出一套科学、经济而有效的方法,同时也显示出法国人异想天开式的浪漫情趣、艺术品位、创新魄力和幽默感。

1887年1月,埃菲尔和法国政府、巴黎市政府签订了合约。同年1月28日,埃菲尔铁塔正式开工,而此时距离博览会的开放仅仅有两年的时间,埃菲尔必须以更快的速度进行建设。

为了完成铁塔的建造,埃菲尔设计了许多具有创造性的技术:

· 和当时其他的大型建筑工程不同,埃菲尔预先在自己的车间里面制造好所有的部件 当这些部件被送往工地的时候,能够很快速的安装完毕。

· 铆钉孔预先以十分之一毫米的容差制作完毕,使得20个铆接小组能够每天装配1650个铆钉。

· 建造铁塔的每个部件都不超过3吨重,这使得小型起重机得以普遍应用。在工程开始的阶段,实际上有四个施工地点,每一个都是铁塔的支脚或者成为塔墩。这些塔墩直到180英尺之后才会汇合,而当这些桥墩汇合之后必须能够达到完美的水平,这个完美的水平面将会作为余下800英尺的建造基础。塔墩如果建造的稍有差池,就会让整个铁塔倾斜。他在每个塔墩的底部都装置了一台临时水压泵。这样随着工程的推进,他可以通过微微的升高或降低塔墩来进行微调。当整体调节完毕之后,工人们将会在塔墩里面嵌入铁楔子,让塔墩永远的固定下来。即便到达180英尺的高度,四个塔墩的最大的误差也没有2.5英寸。四个塔墩简单的调整并固定完毕。直到今天,这个铁塔还保持着完美的水平。尾声

1889年3月31日这座钢铁结构的高塔大功告成,有埃菲尔铁塔一半高的华盛顿纪念碑,花费了36年才建设完成。由于铁塔上的每个部件事先都严格编号,所以装配时没出一点差错。施工完全依照设计进行,中途没有进行任何改动,可见设计之合理、计算之精确。据统计,仅铁塔的设计草图就有5300多张,其中包括1700张全图。

建成后埃菲尔铁塔占地一公顷,耸立在巴黎市区赛纳河畔的战神广场上。除了四个脚是用钢筋水泥之外,全身都用钢铁构成,塔身总重量7000吨。塔分三层,第一层高57米,第二层115米,第三层274米。除了第三层平台没有缝隙外,其他部分全是透空的。和其他的公共纪念碑不一样的是,埃菲尔铁塔从一开始就被设计用来赚钱。从塔座到塔顶共有1711级阶梯,现已安装电梯,故十分方便。每一层都设有酒吧和饭馆,供游客在此小憩,领略独具风采的巴黎市区全景:每逢晴空万里,这里可以看到远达70公里之内的景色。

这个为了世界博览会而落成的金属建筑, 曾经保持世界最高建筑45年, 直到纽约帝国大厦的出现。它由150万个铆钉连接固定, 据说它对地面的压强只有一个人坐在椅子上那么大。塔的四个面上, 铭刻了72个科学家的名字, 都是为了保护铁塔不被摧毁而从事研究的人们。

现在的人可能很难相信,当1800年代末期埃菲尔铁塔的构想被提出的时候,很多巴黎人甚至是很多法国人都并不赞成。一个1000英尺高的建筑将会拉低巴黎的天空,并且压制城市的其他地标,例如圣母院,卢浮宫,和凯旋门 当铁塔开始破土动工的时候,超过300位知名的巴黎市民联署一份请愿书,要求停止这一工程。他们声称埃菲尔的“大烛台”会损害巴黎的名誉和形象。不过埃菲尔和市政府并没有理会这一抗议,建造工作丝毫未受影响的继续进行。

埃菲尔铁塔是一个奇迹,不单因为它独特的设计,而且铁塔的建造还比预期的快,费用也比预计的少。博览会计划是5月6日开始,而铁塔3月31日就完工了。这个铁塔,成为了法国至高技术的符号,也成了法国的符号。

第五篇:网站结构简介

帮啦啦农副产品批发信息网简介

一、网站性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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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站基本构架介绍

帮啦啦农副产品批发信息网(以下简称“帮啦啦网”)以“市场”与“产品分类”为主线,包含批发市场、绿色农产、特色农产、农民专栏、食品安全、资讯六大板块,信息全面,调理清晰,致力于打造中国首家全国性区域农副产品批发信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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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民专栏

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变,种植业得到推广与普及,种类的增多,亩产的提高,许多农民可通过自己的辛勤劳作走向脱贫致富的道路,但是对辛勤的农民而言,种植容易销售难,如何将自己种植的产品销售或批发出去成为他们心头所难。另一方面,市民们如何能买到新鲜的、价格实惠的农副产品也成了政府和人民大众关心的问题。帮啦啦网的农民专栏则为农民卖菜难和市民买菜难搭起了信息交流的桥梁,农民们可借由帮啦啦网将自己的农产品信息发布出来,批发商通过帮啦啦网联系农民并最终服务于广大市民,市民们也可大致了解农副产品的批发价格,货比三家,最终买到物美价廉的农副产品。

6、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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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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