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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分类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23-525669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5 16:29: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标准分类

基础分类

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作标准——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

标准的分级

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

(1)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指定(编制计划、组织起草、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别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2)行业标准

HG)、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代号为SH)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制定,建材行业标准(代号为JC)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制定。行业标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适用。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标准化法》规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如DB/T XXX(顺年号)——XX(年号)或DB XXX(顺年号)——XX(年号)。

(4)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在该企业内部适用。

围绕当前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标委目前还正在酝酿开展联盟标准试点工作。将通过试点的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试点联盟,探索开展联盟标准化与当前标准体系并存互相补充的标准管理方式。标准分类

技术标准的种类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等四类。

(1)基础标准

基础 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包括:标准化工作导则,如GB-T 20001.4-2001《标准编写规则》;通用技术语言标准;量和单位标准;数值与数据标准,如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等。

(2)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指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

(3)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是指产品性能、质量方面的检测、试验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其内容包括检测或试验的类别、检测规则、抽样、取样测定、操作、精度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还包括所用仪器、设

检测和试验条件、方法,步骤、数据分析、结果计算、评定、合格标准、复验规则等。

(4)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

这类标准是以保护人和物的安全、保护人类的健康、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这类标准一般都要强制贯彻执行的。标准的层次

国家标准代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推荐性国家标准 GB/T 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 国军标代号:GJB 例如:GJB/Z 9001-2001(国防科工委发布)GJB 9001-2001(总装备部发布)标准名称的构成

标准名称由几个尽可能短的独立要素,即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等三个要素构成。

引导要素(肩标题):表示标准隶属的专业技术领域或类别,即标准化对象所属的技术领域范围。

主体要素(主标题):表示在特定的专业技术领域内所讨论的主题,即标准化的对象。

(副标题):表示标准化对象具体的技术特征。构成标准名称的三要素,是按从一般到具体(或者说是从宏观到微观)排列的。各要素间既相互独立和补充,而内容又不重复和交叉。例如:

GB/T 17451-1998 技术制图 图样画法 视图

其中“GB/T 17451”为标准代号,“技术制图”为引导要素(肩标题),“图样画法”为主体要素(主标题),“视图”为补充要素(副标题)。

每个标准必须有主体要素,即标准的主标题不能省略。如果主标题和副标题一起使用便可清楚、明确地表达标准的主题时,可省略肩标题。例如:

GB/T 2900.18-1992 电工名词术语 低压电气

在系列标准中,每个分标准的名称中均包括副标题。例如: GB/T 4459.6-1996 机械制图 动密封圈表示法 GB/T 4459.7-1998 机械制图 滚动轴承表示法

如果主标题包括了主题的全部技术特征,则副标题也可省略。如:

GB/T 3374-1992 齿轮基本术语 基本概念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制定标准――是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它是标准化工作任务之一,也是标准化活动的起点。

标准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在其发布后,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或单位,将该项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案以备查考的活动。

标准复审――是指对使用一定时期后的标准,由其制定部门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所进行的重新审核,以确认标准有效性的活动。

标准的实施――是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是标准制定部门、使用部门或企业将标准规定的内容贯彻到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中去的过程。它是标准化工作的任务之一,也是标准化工作的目的。

标准实施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的活动。它是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标准化工作任务之一,其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监督标准贯彻执行的效果,考核标准的先进性和合理性,通过标准实施的监督,随时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修订标准提供依据。

――是与实现某一特定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根据一些要求所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它是有关标准分级和标准属性的总体,反映了标准之间相互连接、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内在联系。

标准化法律――从严格意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标准化法律是指调整涉及有关标准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标准化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规和规章;狭义的标准化法律,即是指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它是我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根本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是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

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得与国家标准和标业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这样的标准称之为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已列入《国际标准题内

27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公认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影响的区域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制定的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某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标准,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先进的企业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的各级标准中,并贯彻实施以取得最佳效果的活动。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标准完全相同,编写上不作或稍作编辑性修改,可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idt或IDT。

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基本与国际标准相同,仅有小的差异,在编写上则不完全相同于国际标准的方法,可以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eqv或EQV。

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的规定上,与国际标准有重大差异。可以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neq或NEQ。

图形标志――是指用于表达特定信息的一种标志。它由标志用图形符号、颜色、几何形状(或边框)等元素的固定组合所形

成的标志。它与其他标志的主要区别是组成标志的主要元素是标志用图形符号。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动作的图形标志。标准的性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标准,其代号为“GB”(“国标”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另一类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代号为“GB/T”(“T”为“推”的汉语拼音tui的第一个字母)。对于强制性标准,国家要求“必须执行;”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

2010-12-13 来源:物流学会 作者:

标签: 物流园区分类 物流标准 国家标准

摘要: 本标准给出了我国物流园区的分类类型与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政府主管部门对物流园区的界定,也可以作为对物流园区进行规划、设计、建设与规范管理的依据。

前言

本标准给出了我国物流园区的分类类型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都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同济大学、上海西北物流园区、浙江传化物流基地、华中理工大学、上海市物流学会、宝鼎威物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GB/TXXX—200x

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我国物流园区的分类类型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主管部门对物流园区的界定,也可以作为对物流园区进行规划、设计、建设与规范管理的依据。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8354 物流术语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8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31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CJJ 1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 34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JTJ 231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术语和定义

GB/T 18354确立的以及以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物流园区 logistics park

为了实现物流设施集约化和物流运作共同化,或者出于城市物流设施空间布局合理化的目的而在城市周边等区域,集中建设的物流设施群与众多物流业者在地域上的物理集结地。

物流信息平台 logistics information platform

为入驻的物流企业或关联企业所涉及的物流需求及服务相关信息进行沟通而提供的基础信息化平台。以最优的资源配置来满足企业一体化物流的需求。

物流服务 logistics service

为满足客户需求所实施的一系列物流活动过程及其产生的结果。

物流企业 logistics enterprise

从事物流基本功能范围内的物流业务设计及系统运作,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提供专业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物流设施 logistics facilities

具备物流相关功能和提供物流服务的场所。

一体化物流服务 Integrated logistics service

根据客户需求所提供的多功能、全过程的物流服务。分类方法

4.1 分类原则

分类原则如下:

a)符合3.1的园区;

b)按依托对象的主导性原则;

c)以某一服务对象为主要特征,将延伸服务合并为同一类型。物流园区类型

根据物流园区的依托对象来划分物流园区类型,以物流园区规划指标为推荐性要求。

5.1货运服务型

货运枢纽型物流园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依托空运或海运或陆运枢纽而规划,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运输形式或两条不同的运输干线衔接;

b)提供大批量货物转换的配套设施,实现不同运输形式的有效衔接;

c)主要服务于国际性或区域性物流运输及转换。

注1:空港物流园区依托机场,以空运、快运为主,衔接航空与公路转运;

注2:海港物流园区依托港口,衔接海运与内河、铁路、公路转运;

注3:陆港物流园区依托陆港,以公路干线运输为主,衔接公铁转运。

5.2生产服务型

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依托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产业园区而规划;

b)提供制造型企业一体化物流服务;

c)主要服务于生产制造业物料供应与产品销售。

5.3商贸服务型

商贸服务型物流园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依托各类大型商品贸易现货市场、专业市场而规划,为商贸市场服务;

b)提供商品的集散、运输、配送、仓储、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物流服务;

c)主要服务于商贸流通业商品集散。5.4 综合服务型

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依托城市配送、生产制造业、商贸流通业等多元对象而规划;

b)位于城市交通运输主要节点,提供综合物流功能服务;

c)主要服务于城市与区域运输和配送体系的组织。

物流园区建设基本要求

6.1规划与评审

6.1.1 物流园区的规划应结合国家物流产业规划要求、所属地的物流产业导向,根据所属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划和交通设施规划等进行选址,编制符合所属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物流园区详细规划,并通过规划评审。

6.1.2 物流园区建设应做好各功能区的规划,建设适合物流企业集聚的基础及配套设施,吸引区域内物流企业逐步集中,引导物流企业向物流园区聚集。

6.1.3 物流园区建设应加强土地集约使用,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和贸易服务型物流园区所配套的行政办公、商业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小于园区总用地面积的15%,综合服务型应小于20%。

6.2交通影响评价与规划

6.2.1应开展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对区域内各类交通设施的供应与需求的影响分析,评价其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包括建设项目产生的交通对各相关交通系统设施的影响,分析交通需求与路网容纳能力是否匹配,并对交通规划方案进行评价和检验。

6.2.2 按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减小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对周围道路交通影响的改进方案和措施,处理好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外部交通的衔接,提出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

6.2.3 物流园区应建有能满足入驻企业活动所需的由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辅助道路构成的道路系统,其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应纳入城市道路系统统一规划建设。

6.3 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

6.3.1 物流园区规划与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环境。

6.3.2 物流园区应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监管系统,并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活动。

6.3.3 物流园区的环境空气应达到GB 3095中的二级标准。

6.3.4 物流园区装卸作业区环境噪音应达到JTJ231中装卸作业库场标准,非装卸作业区环境噪音应符合GB12348中规定的Ⅳ类标准。

6.3.5 物流园区应规划环卫设施,组织收集入驻企业产生的废弃物,并委托有资质的经营单位来收购和处理这些废弃物。

6.3.6 鼓励物流园区的入驻企业通过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6.4 基础设施建设

6.4.1 物流园区应配套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电力、供排水、通讯、道路、消防和防汛等基础设施。

6.4.2 物流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应遵循“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资源优化、合理配置”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以降低基础设施的配套成本。

6.4.3 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相衔接,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

6.4.4 物流园区各种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敷设,应符合GB 50289要求。

6.4.5 物流园区应提供满足入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电力设施,应根据所属地电网规划的要求,建设符合GB 50293和GB 50052要求的电力设施和内部应急供电系统。6.4.6 物流园区应遵守节约用水的原则,提供满足入驻企业的供水设施,并编制符合GB 50282规定要求的用水规划;应建设完善的排水设施,应编制符合GB 50318规定要求的排水规划,并与所属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宜。

6.4.7 物流园区如需进行供热设施建设,应符合CJJ 34的规定要求;如需进行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GB 50028的规定要求。

6.4.8 物流园区应统一建设消防设施和防汛除涝设施,其消防设施工程应由具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建设,各类建筑的建设应符合GBJ 16的要求;物流园区内各种防汛除涝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属地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6.4.9物流园区应为工商、税务、运管、检验检疫等政府服务机构的进驻提供条件,并逐步完善“政府一站式服务”的功能;应为银行、保险、中介、餐饮、住宿、汽配汽修等各项支持服务机构的进入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并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商业服务功能。

6.5 信息化设施建设

6.5.1 物流园区应建设具有基础通信平台、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服务平台以及信息安全等功能的信息化设施。

6.5.2 物流园区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具有数据通信、固定电话、移动通讯和有线电视等方面基础功能的基础通讯设施。

6.5.3 物流园区应逐步建设具有对外宣传、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园区信息管理等功能一体化的门户网站,并能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物流公共信息;设有保税物流中心的物流园区,应建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附录A 物流园区规划的推荐性指标

(资料性附录)

货运服务型

指标 指标单位 指标值 备注

空港型 海港型 陆港型

投资强度

(基础设施)万元/亩 ≥100 ≥120 ≥80 推荐性要求

园区规模 Km2 0.5~ 2 2~ 8 1~ 5

园区物流强度 万吨/Km2.年 ≥100 ≥2000 ≥500

物流信息平台 能为入驻物流企业提供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生产服务型

指标 指标单位 指标值 备注

投资强度

(基础设施)万元/亩 ≥100 推荐性要求

园区规模 Km2 0.3~1

园区物流强度 万吨/Km2.年 ≥100

物流信息平台 能为入驻物流企业和工业园区提供公共信息平台和实时信息交换系统

贸易服务型

指标 指标单位 指标值 备注

投资强度

(基础设施)万元/亩 ≥100 推荐性要求

园区规模 Km2 1~5

园区物流强度 万吨/Km2.年 ≥50

物流信息平台 能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物流公共信息和在线交易服务

综合服务型

指标 指标单位 指标值 备注

投资强度

(基础设施)万元/亩 ≥100 推荐性要求

园区规模 Km2 0.3~ 5

园区物流强度 万吨/Km2.年 ≥200

物流信息平台 能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物流公共信息和在线交易服务

附录B 物流园区推荐性指标的计算方法

(资料性附录)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商业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商业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商业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

用地面积×100%

3.园区物流强度:单位时间、单位面积的物流处理能力。

园区物流强度=园区物流总量÷园区总用地面积。

第三篇:国家标准

关于高压输电线安全距离国家标准

四、《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7年9月国务院颁布,是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条例中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

各级电压导线的边 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 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在架空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 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 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颁布。细则中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 5米 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 10米 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国家标准比国际上的标准低的多。

国家的标准发布时间是十几年以前的,没有与时俱进。

国家标准中所谓安全距离,是人在短期时间内的安全距离,比如说路过的情况。长期居住的情况下,标准是没有的。

第四篇:国家标准GB_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国家标准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注:①卫生行业经济类型仅采用GB/T12402前两位代码;②卫生行业暂不使用代码15、23、24、29、33、34、39。

第五篇:安全帽国家标准

安全帽国家标准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上使用的安全帽的物理性能要求、技术性能要求及其检验规则、管理、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上通常使用的安全帽,而所补充的其他特殊性能,则仅适用于相应的特殊场所。引用标准

GB 1410 固体电工绝缘材料、绝缘电阻、体积电阻系数和表面电阻系数试验方法

GB 2812 安全帽试验方法术语

3.1 安全帽

对人体头部受外力伤害起防护作用的帽。由帽壳、帽衬、下颏带、后箍等组成。

3.1.1 帽壳

安全帽的帽壳包括帽舌、帽沿、顶筋、透气孔、插座、栓衬带孔及下颏带挂座等。

a.帽舌:帽壳前部伸出的部分;

b.帽沿:帽壳除帽舌外周围伸出的部分;

c.顶筋:用来增强帽壳顶部强度的部分;

d.透气孔:帽壳上开的气孔;

e.插座:帽壳与帽衬及附件连接的插入结构;

f.连接孔:连接帽衬和帽壳的开孔。

3.1.2 帽衬:帽壳内部部件的总称。包括帽箍顶带、护带、托带、吸汗带、衬垫及栓绳等。

a.帽箍:绕头围部分起固定作用的带圈;

b.托带:与头顶部直接接触的带子;

c.护带:托带上面另加的一层不接触头顶的带子,起缓冲作用;

d.栓绳(带):连接托带和护带、帽衬和帽壳的绳(带);

e.吸汗带:包裹在帽箍外面的带状吸汗材料;

f.衬垫:帽箍和帽壳之间起缓冲作用的垫;

g.后箍:在帽箍后部加有可调节的箍;

h.帽衬接头:连接帽衬和帽壳的接头。

3.1.3 下颏带:系在颏上的带子。

3.1.4 锁紧卡:调节下颏带长短的卡具。

3.1.5 插接:帽壳和帽衬采用插合联接的方式。

3.1.6 栓接:帽壳和帽衬采用栓绳联接的方式。

3.1.7 铆接:帽壳和帽衬采用铆钉铆合的方式。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2-01批准1990-08-01实施GB 2811-89 3.2 水平间距:安全帽在佩戴时,帽箍与帽壳周围空间任何水平点间的距离。

3.3 垂直距离:安全帽在佩戴时,头顶与帽壳内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包括顶筋空间)。

3.4 佩戴高度:安全帽佩戴时,帽箍底边至头顶部的垂直距离。

3.5 头模:试验安全帽时,使用的人头模型(见附录A)。

结构形式要求

4.1 帽壳顶部应加强。可以制成光顶或有筋结构。帽壳制成无沿,有沿或卷边。

4.2 塑料帽衬应制成有后箍的结构,能自由调节帽箍大小。

4.3 无后箍帽衬的下颏带制成“Y”型,有后箍的,允许制成单根。

4.4 接触头前额部的帽箍,要透气、吸汗。

4.5 帽箍周围的衬垫,可以制成条形,或块状,并留有空间使空气流通。尺寸要求

5.1 帽壳内部

a.长:195--250mm;

b.宽:170--220mm;

c.高:120--150mm。

5.2 帽舌:10--70mm。

5.3 帽沿:0--70mm,向下倾斜度0°--60°。

5.4 透气孔隙:帽壳上的打孔,总面积不少于400mm2。特殊用途不受此限。

5.5 帽箍:

分下列三个号

1号:610--660mm;

2号:570--600mm;

3号:510--560mm。

帽箍,可以分开单做,也可以通用。

5.6 垂直间距

a.塑料衬:25--50mm;

b.棉织或化纤带:30--50mm。

5.7 佩戴高度:80--90mm。

5.8 水平间距:5--20mm。

5.9 帽壳内周围突出物高度不超过6mm,突出物周围应有软垫。颜色

一般以浅色或醒目的颜色为宜。如白色、浅黄色等。重量

a.小沿、卷边安全帽不超过430g(不包括附件);

b.大沿安全帽不超过460g(不包括附件);

c.防寒帽不超过690g(不包括附件)。分类

各种安全帽按不同材料、外形、作业场所进行分类。

8.1 材料分类:

8.1.1 工程塑料:工程塑料主要分热塑性材料和热固性材料两大类。主要用来制作安全帽帽壳、帽衬等,制作帽箍所用材料,当加入其他增塑、着色剂等材料时,要注意这些成分有无毒性,不要引起皮肤过敏或发炎。

应用在煤矿瓦斯矿井使用的塑料帽,应加防静电剂。

热固性材料可以和玻璃丝、维纶丝混合压制而成。

8.1.2 橡胶料:像胶料有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不能用废胶和再生胶。

8.1.3 纸胶料:纸胶料用木浆等原料调制。

8.1.4 植物料:植物料有藤子、柳枝、竹子。

8.1.5 防寒帽用料:防寒帽帽壳可用工程塑料、植物料制成,面料可用棉织品、化纤制品、羊剪绒、长毛绒、皮革、人造革、毛料等。帽衬里可用色织布、绒布、毛料等。

8.1.6 帽衬带用料:棉、化纤。

8.1.7 帽衬和顶带栓绳用料:棉绳、化纤绳或棉、化纤混合绳。

8.1.8 下颏带用料:棉织带或化纤带。

8.2 外形分类:无沿、小沿、卷边、中沿、大沿等。

8.3 作业场所分类:一般作业和特殊作业。

8.3.1 测试要求:见表1。

注:① Y表示一般作业类别的安全帽。

② T表示特殊作业类别的安全帽。

③ 试验要求及方法详见GB 2812。安全帽技术性能要求

9.1 基本技术性能要求

9.1.1 冲击吸收性能

以GB 2812第3章和第4章中规定的方法,经低温、高温、淋水预处理后做冲击试验。传递到头模上的力不超过4900N(500kgf)。

9.1.2 耐穿刺性能

以GB 2812第3章和第5章中的规定进行试验。电接触显示装置不显示,即钢锥不接触头模表面。

9.2 特殊技术性能要求

9.2.1 电绝缘性能

以GB 2812第6章中的规定进行试验,泄漏电流不超过1.2mA。

9.2.2 阻燃性能

以GB 2812第7章中的规定进行试验,续燃时间不超过5s。

9.2.3 侧向刚性

以GB 2812第8章中的规定进行试验,最大变形不超过40mm,残余变形不超过15mm。

9.2.4 抗静电性能

以GB 2812第9章中的规定进行试验,实际测得的表面电阻率不大于1×109Ω。检验规则

10.1 生产安全帽的工厂须经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10.2 安全帽出厂按批量2000--20000顶抽验,一批不足2000顶仍以一批计算。

10.3 工厂按分类号进行抽验时,有一顶不合格,加倍抽验,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10.4 工厂申请测试时,只按实际达到的性能出分类号测试证明。

10.5 国家检验部门抽验工厂产品时,应有省、市检验部门或工厂代表参加。产品质量降低时,国家检验部门应指导工厂提高产品质量,对不按标准生产、产品质量下降的工厂有权提出批评、警告、通报。严重的可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采购、监督和管理

11.1 安全帽的采购:企业必须购买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购入的产品经验收后,方准使用。

11.2 安全帽不应贮存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处所,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

11.3 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计算。

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

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

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11.4 企业安技部门根据第11.3条规定对到期的安全帽,要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验一次,抽验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即报废。

11.5 省、市劳动局主管部门对到期的安全帽要监督并督促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标志和包装

12.1 每顶安全帽应有以下四顶永久性标志:

a.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

b.制造年、月;

c.生产合格证和验证;

d.生产许可证编号。

12.2 安全帽出厂装箱,应将每顶帽用纸或塑料薄膜做衬垫包好再放入纸箱内。装入箱中的安全帽必须是成品。

12.3 箱上应注有产品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和其他注意事项等标记。

12.4 每箱安全帽均要附说明书。

国家标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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