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众筹简介
编者语:在资本市场,一样可以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众筹融资模式的日渐兴起,不仅仅吸引了专业投资人,更让普通大众有了参与专融资、投资的机会。分享本文,一起看看众筹平台如何书写快速融资、创造价值的恢弘篇章。
本文由上海双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CEO余刚先生友情推荐。
“众筹”——日渐兴起的新兴融资方式
一、众筹模式的起源、发展
众筹的雏形最早可追溯至18世纪,当时很多文艺作品都是依靠一种叫做“订购(subscription)”的方法完成的。例如,莫扎特、贝多芬采取这种方式来筹集资金,他们去找订购者,这些订购者给他们提供资金。当作品完成时,订购者会获得一本写有他们名字的书,或是协奏曲的乐谱副本,或者可以成为音乐会的首批听众。类似的情况还有教会捐赠、竞选募资等,但上述众筹现象既无完整的体系,也无对投资人的回报,不符合商业模式特征。
众筹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距今已有10余年历史。近几年,该模式在欧美国家迎来了黄金上升期,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在欧美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也迅速传播开来。
2012年,美国研究机构Massolution在全球范围内对众筹领域展开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该年度全球众筹平台筹资金额高达28亿美元,而在2011年只有14.7亿美元。2007年,全球众筹平台的数量不足100个,截至2012年底已超过700个。
2012年12月27日,美国福布斯网站发布一项报告,该报告预测:2013年,全球众筹平台的筹资总额将会达到60亿美元;到2013年第二季度,全球众筹平台将增至1500家。未来,众筹模式将会成为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在欧美国家的诸多众筹平台当中,成立于2009年4 月的Kickstarter最具代表性。截至2012年,该平台共发布项目数27,086个,其中,成功项目为11,836个,项目共融资 99,344,382美元,参与投资支持项目的人数已经超过300万,2012年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美元。对于一个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来讲,上述数据证明了众筹是一个值得肯定和推广的商业模式。
目前,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都是众筹商业平台起步的主要内容。作为美国众筹平台的第一巨头Kickstarter,目前仍是以音乐、电影、漫画等与文艺相关的项目为主。据统计,2012年,Kickstarter近30%筹资成功的项目都属于音乐类。国内情况也是如此。
二、众筹商业模式的构建
众筹从某种意义而言,是一种Web3.0,它使社交网络与“多数人资助少数人”的募资方式交叉相遇,通过P2P或P2B平台的协议机制来使不同个体之间融资筹款成为可能。构建众筹商业模式要有项目发起人(筹资人)、公众(出资人)和中介机构(众筹平台)这三个有机组成部分。
(一)项目发起人(筹资人)
项目是具有明确目标的、可以完成的且具有具体完成时间的非公益活动,如制作专辑、出版图书或生产某种电子产品。项目不以股权、债券、分红、利息等资金形式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国籍、年龄、银行账户、资质和学历等),拥有对项目100%的自主权,不受控制,完全自主。项目发起人要与中介机构(众筹平台)签订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发起人通常是需要解决资金问题的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的创业者,但也有个别企业为了加强用户的交流和体验,在实现筹资目标的同时,强化众筹模式的市场调研、产品预售和宣传推广等延伸功能,以项目发起人的身份号召公众(潜在用户)介入产品的研发、试制和推广,以期获得更好的市场响应。
(二)公众(出资人)
公众(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创意项目进行小额投资,每个出资人都成为了“天使投资人”。公众所投资的项目成功实现后,对于出资人的回报不是资金回报,而可能是一个产品样品,例如一块Pebble手表,也可能是一场演唱会的门票或是一张唱片。
出资人资助创意者的过程就是其消费资金前移的过程,这既提高了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效率,生产出原本依靠传统投融资模式而无法推出的新产品,也满足了出资人作为用户的小众化、细致化和个性化消费需求。
(三)中介机构(众筹平台)
中介机构是众筹平台的搭建者,又是项目发起人的监督者和辅导者,还是出资人的利益维护者。上述多重身份的特征决定了中介机构(众筹平台)的功能复杂、责任重大。
首先,众筹平台要拥有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虚拟运作的方式,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实施这一步骤的前提是在项目上线之前进行细致的实名审核,并且确保项目内容完整、可执行和有价值,确定没有违反项目准则和要求。
其次,在项目筹资成功后要监督、辅导和把控项目的顺利展开。最后,当项目无法执行时,众筹平台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项目发起人退款给出资人。
同其他商业模式一样,众筹商业模式的核心逻辑是创造价值。该逻辑性主要表现在层层递进的三个层面:即价值发现、价值匹配和价值获取。
(一)价值发现
明确价值创造的来源,这是对机会识别的延伸。通过可行性分析,企业所认定的创新产品、技术或服务只是创业的手段,是否最终盈利取决于是否拥有顾客。在对创业机会、创新产品和技术识别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顾客的价值存在,确定价值主题,这是众筹商业模式成功的关键环节。若绕开价值发现的思维过程,就会陷入“供给决定需求”片面思维和错误逻辑。
当前,大众力量推动商业已成为了一种趋势,商业民主化的后果是“草根”公众投资人将更多地介入个人或企业的创业过程,他们渴望成为该过程的参与者甚至主导者,而不再只是旁观者。而富有创造力的创业者们的融资需求迫切,想绕开中间商的盘剥并更多地与大众接触,但又缺乏推广渠道。
即,公众投资者存在投资需求,而创业者存在融资需求和寻找价值观的认同,发现并能满足双方需求的正是像Kickstarter这样运用各种互联网工具(宣传视频的拍摄、微博以及与其他社交网站的对接)在创业者和大众之间搭建桥梁的众筹平台。
(二)价值匹配
明确合作伙伴,实现价值创造。众筹平台不可能拥有满足顾客需求的所有资源和能力,即使亲自打造和构建所需要的所有资源和能力,也常常面临很高的成本和风险。因此,为了在机会窗口内取得先发优势,并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和成本,众筹平台往往要和其他企业形成合作关系,以使其商业模式有效运作。
众筹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项目审核、平台搭建、营销推广、产品包装和销售渠道等。众筹平台应围绕其所掌握的核心能力和关键资源开展业务才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和改善市场进入速度,并最终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
如,众筹平台可以将核实发起人身份、调查完成项目能力、制作推广计划、网站设计和维护等专业性和独特性较高的环节作为自己的核心业务开展,并提供差异化服务,把对构建竞争优势不太重要的其他业务外包给合作伙伴,与合作伙伴实现资源、要素和竞争力的优势互补,从而降低总成本、增加超额利润并提高企业的敏捷性和柔韧性,最终建立以众筹平台为中心的价值网络。
(三)价值获取
制定竞争策略,占有创新价值。这是价值创造的目标,是众筹商业模式的核心逻辑之一,也是众筹平台能够生存并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一些众筹平台是众筹商业模式的开拓者,但并不是创新利益的占有者,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忽视了对创新价值的获取。
价值获取的途径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众筹平台要担当价值链中的核心角色。价值链中的每项价值活动的增值空间都是不同的,众筹平台若能通过利用自己的核心资源,占有增值空间较大的价值活动(具有核心竞争力且难以被模仿和复制的价值活动),也就占有了整个价值链价值创造的较大比例,这直接影响到创新价值的获取。
其二是众筹平台要设计难以复制的商业模式并对商业模式的细节采取最大程度的保密。这要求众筹平台尽可能构建独特的企业文化,设计具有高度适应能力的组织结构,组织高效标准化的团队,实现优秀的成本控制。
三、众筹商业模式的优势
(一)可以降低融资门槛,有效促进微创业
微创业,是指使用微小的成本,以微平台或网络平台为重要载体,在细微的领域进行创意开发的创业活动。其主要特点是可批量复制、投资微小、产生效益快。微创业是缓解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但是,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较高等问题阻碍了微创业的发展,而众筹是一种更大众化的融资方式,它为微创业者提供了获得成本更低的、更快捷的资金的可能,可以很好地解决“融资难”问题。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把大众的微小资金汇集,以获得从事某项创业活动的资金,突破了传统融资模式的束缚,每个投资人也可以参与项目的策划、咨询、管理与运营。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投资人不受地区、职业和年龄等限制,只要具有一定的资金能力、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即可。这种依托众筹平台的微创业活动在实现了“众人集资、集思广益、风险共担”的众筹理念的同时,也积累了经验和人脉。
(二)可以激发“草根”创新,拉近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距离
众筹模式不仅是一种投融资活动,还作为一种创新模式,激发“草根”创新。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商业民主化进程决定了“草根”创新时代的到来,每个人(文艺、科技人才等)都可以发挥自身的创新与研发能力,并借助社会资源把自己的创意变为现实的产品。
众筹模式为每个“草根”创新者(即项目发起人)提供了获取资金、市场和人脉等重要资源的平台,而不同的投资人因为有着不同的专业背景以及不同的价值观,他们可以直接对项目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项目发起人会对此认真评估并进一步完善方案。双方的互动拉近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这种注重用户交流和体验的行为类似于“大规模定制”行为,极大地降低了产品的市场风险。
第二篇:1丶众筹简介
众筹的定义:
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Massolution研究报告指出,2013年全球总募集资金已达51亿美元,其中90%集中在欧美市场。世界银行报告更预测2025年总金额将突破960亿美元,亚洲将占比将大幅成长 定义
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特征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要有可操作性。构成
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
支持者: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
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规则
1、筹资项目必须在发起人预设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筹资项目完成后,支持者将得到发起人预先承诺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支持者。
3、众筹不是捐款,支持者的所有支持一定要设有相应的回报。发展
众筹最初是艰难奋斗的艺术家们为创作筹措资金的一个手段,现已演变成初创企业和个人为自己的项目争取资金的一个渠道。众筹网站使任何有创意的人都能够向几乎完全陌生的人筹集资金,消除了从传统投资者和机构融资的许多障碍。
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以便使他们的梦想有可能实现。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众筹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者不再局限于风投等机构,而可以来源于大众。在欧美逐渐成熟并推广至亚洲、中南美洲、非洲等开发中地区。[1] 国内众筹与国外众筹最大的差别在支持者的保护措施上,国外项目成功了,马上会给项目发钱去执行。国内为了保护支持者,把它分成了两个阶段,会先付50%的资金去启动项目,项目完成后,确定支持者都已经收到回报,才会把剩下的钱交给发起人。截至2014年7月,国内有分属于股权众筹、奖励型众筹、捐赠性众筹等不同形式的平台数十家不等。优点
一般而言,传统的风投项目都来自关系网推荐,或各种网站提交的资料,而众筹平台则为风投公司带来了更多的项目,也拥有更高效的机制对项目进行审核,能更快地与企业家进行沟通,令投资决策过程更加合理。
风投可以利用众筹平台上的资料,决定一个项目是否值得花时间。由于日程安排有限,很多风投资本家都认为众筹平台有其价值,帮助节省了不少时间。风投每天都会收到数十份商业计划,格式不同,有些还缺乏必要的数据。而众筹平台会对公司进行分类整理,并以标准格式进行呈现,这能让投资者省下不少时间。
众筹平台也能让尽职审查过程变得更快。众筹平台会要求公司提供一些必要的数据,供投资者参考,帮助作出决策。标准化的项目呈现和商业计划节省了风投的时间,他们不必亲自搜索特定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会因格式不同,而难以查找。
众筹平台能帮助企业家了解如何准备及呈现自己的项目,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人。
另外,众筹平台还能提升信息分享,谈判及融资的速率,像AngelList,Fundable,Crowdfunder和EquityNet这样的众筹平台,都拥有自己的技术,帮助简化融资过程。众筹平台有成千上万的投资者使用它。投资者形成了一个群体,而众筹平台往往也能让他们相互交流,在尽职调查中提供投资帮助。借助集体的智慧,投资者也往往能做出更理性的决策。
众筹平台还能用来检验产品及服务的优劣。像Kickstarter这样的平台允许任何年满18岁的人参与,因而能让大批早期支持者帮助检验产品和服务,之后投资者可决定是否进一步参与。Oculus Rift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先在众筹中成功获得了240万美元的资金,之后才获得了风投公司Andreeseen Horowitz领投的7500万美元融资。
现阶段,以投资为基础的众筹平台的资本结构还需要进一步调整,才能满足风投社区的标准。宗教
众筹模式的真正鼻祖是佛祖释迦牟尼,而且是在当时没有发达的众筹平台下完成的一次次成功众筹,并最终实现了自我修行和广播信念,创造了东方文明最著名的宗教。这是一种最原始的众筹模式,释迦牟尼在中华大地上的信徒--和尚僧人们也是如此,中国历史上的各地大小庙宇无不是民众齐心协力、捐钱捐物的众人之功,大家不图金钱回报,而遇到天灾或者饥荒,寺庙道观也成为民众避难之所。宗教众筹是“众筹”这种互联网筹资形式在宗教界的应用形式,发起人通过在互联网发布宗教项目(实物、法会、公益、香火等等),让网民通过网络对项目进行支持,众筹结束后,由发起人给予相应的回报。宗教众筹的三种具体表现模式有:实物众筹、公益众筹、活动众筹;
目前国内的宗教众筹平台,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须弥山宗教众筹平台”。社会评价
众筹对风投很有吸引力,因为它要求企业家展现自己公司的实力,以及它们对市场的价值。这意味着,只有强大的团队和创新的理念才能接受市场检验,获得风投公司及其它投资者的青睐。(StartEngine公司的CEO Ron Miller)相关问题
Q1.众筹是不是非法集资?
不是。众筹模式从商业和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其实是一种团购的形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差别,所有的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
Q2.众筹成功的关键
1)筹集天数恰到好处:众筹的筹集天应该长到足以形成声势,又短到给未来的支持者带来信心。在国内外众筹网站上,筹资天数为30天的项目最容易成功。2)目标金额合乎情理:目标金额的设置需要将生产、制造、劳务、包装和物流运输成本考虑在内,然后结合本身的项目设置一个合乎情理的目标。
3)支持者回报设置合理:对支持者的回报要尽可能的价值最大化,并与项目成品或者衍生品相配,而且应该有3-5项不同的回报形式供支持者选择。
4)项目包装:有视频的项目比没有视频的项目多筹得114%的资金。而在国内的项目发起人,大多不具有包装项目能力。
5)定期更新信息:定期进行信息更新,以让支持者进一步参与项目,并鼓励他们向其他潜在支持提及你的项目。6)鸣谢支持者:给支持者发送电子邮件表示感谢或在您的个人页面中公开答谢他们,会让支持者有被重视的感觉,增加参与的乐趣,这点也常常被国内发起人忽视。
第三篇:众筹模式简介及分析
众筹模式简介及分析
一、众筹的概念
(一)众筹的定义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是指用团购加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二)众筹的特征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
(三)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种类繁多,众筹项目方向不仅包括新产品研发、新公司成立等商业项目,还包括科学研究项目、民生工程项目、赈灾项目、艺术设计、政治运动等。因此,逐步兴起的众筹网络平台也各有侧重。比如,国外的Kickstarter,作为最早的、也是目前发展规模最为庞大的网络众筹平台,仅支持创意项目,不支持慈善和法律诉讼项目;而随后建立的Indiegogo和Rockethub众筹平台的融资项目则囊括创意类、小型企业、目标事业三大类。国内知名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Demo Hour)、app众筹网(appzhongchou)、觉(Jue.So)、点梦时刻(Dream Moment)等基本可看作是创意筹资平台;淘梦网(Tmeng)则是一个独立电影(微电影)垂直众筹平台;积木网(2013年10月1日停止运营)是一个集网站、开源软件和其他非盈利项目为一体的网络募捐平台,不接受商业项目;而大家投、天使汇、3W咖啡、大家咖啡等则是创业股权式众筹平台。
(四)众筹的兴起和发展
众筹最初是艰难奋斗的艺术家们为创作筹措资金的一个手段,现已演变成初创企业和个人为自己的项目争取资金的一个渠道。众筹网站使任何有创意的人都能够向几乎完全陌生的人筹集资金,消除了从传统投资者和机构融资的许多障碍。
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以便使他们的梦想有可能实现。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众筹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者不再局限于风投等机构,而可以来源于大众。
国内众筹与国外众筹最大的差别在支持者的保护措施上,国外项目成功了,马上会给项目发钱去执行。国内为了保护支持者,把它分成了两个阶段,会先付50%的资金去启动项目,项目完成后,确定支持者都已经收到回报,才会把剩下的钱交给发起人。截至2014年7月,国内有分属于股权众筹、奖励型众筹、捐赠性众筹等不同形式的平台数十家不等。
二、众筹的现状 2014年上半年,美国国内众筹模式共发生募资案例近5600起,参与众筹投资人数近281万人,拟募资金额共10426.99万美元,实际募资金额21508.61万美元,募资成功率为206.28%。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总金额18791.07万元人民币。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430起,募集金额15563万元人民币;奖励类众筹事件993起,募集金额3228.07万元人民币。
(一)国外众筹模式市场现状 2012年4月美国通过《就业法案》(JOBSAct),允许公司公开宣布融资的消息,敞开了创业企业进行股权众筹的大门。该法案细则
P2P借贷平台,投资人通过对项目投资按比例获得债券,并在未来获得利息收益且收回本金。股权众筹主要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创投业务的补充,不过由于国内法律限制,股权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尚在讨论中。奖励众筹则表现为预售类的众筹项目,广义上的团购也被纳入此范畴,类似影视文学产品筹资往往通过奖励众筹模式。捐赠众筹则可以理解为网络上的微型公益平台,国外也有帮助别人实现旅游或策划婚礼等纯愿望项目的众筹平台。几年来我国众筹模式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门户网站+众筹网站”的模式,利于为双方导入彼此人气,增强用户黏度。
众筹网开拓了新颖的互联网商业模式,此次乐视网的众筹网联合开展的众筹项目,不仅能为广大球迷带来更加耳目一新的创新体验,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双方的首次合作实现了视频门户网站与众筹网站的无缝结合,具有开创意义,为视频门户网站及众筹平台的发展均开启了新的发展思路。
(2)“农业+众筹”的模式仅能针对小部分高端用户,具体合作模式仍需探讨。
农产品具有生产周期较长、客单价较低、保值期短、产品滞后性强等特性,此外,农产品生长过程中种植户还需承受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众多因素综合在一起,农业的“互联网化”模式发展举步维艰。目前火热的众筹模式,对农产品来说,只能走高端小众的路线,用户
一起凑钱买平时市场里难以窥见的产品,或者是一些精品蔬菜水果等,生产基地想通过“以销定产”模式来销售自己的高端产品,通过众筹还是行不通的。
(3)“传统服务业+众筹”的模式将促进产业融合,提高用户便利度。据了解,目前汽车租赁行业整体市场高度分散,前10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2%。从品类细分的角度来看,短租公司由于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车辆、网络的支持,汽车数量最多。众筹模式与汽车租赁行业的结合,有效的环节了该行业的发展困局,促使了互联网与汽车服务的融合。该模式最大的优势是用户租车全过程中享受了足够多的便利,主要有下单即时、车辆随叫随到、高端客户可线上完成付款、通过打分对司机评级以保证服务质量等。
(4)“艺术行为+众筹”模式的出现,加速艺术家梦想实现,使艺术更加平民化。
一方面,目前在我国,90%的艺术梦想因为资金困难而难以实现。作为融资的新途径,众筹模式让艺术梦想有机会落地,众筹平台成为梦想实现的载体。另一方面,长期以来,艺术因其高雅的形象与大众化的概念格格不入,即便是艺术作品逐步大众化,但消费者依然难以接受高水平艺术消费,对艺术投资或支持艺术从业者参与艺术产业实践更是望而却步的。通过众筹,艺术家不仅成功筹资,更是对自身艺术品牌和作品的一种宣传,使艺术更加平民化。
3、众筹模式分析
(1)债券众筹又或“P2P”是指“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 的模式,又称之为“多对多”模式。
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该模式可以看作是左边对接资产,右边对接债权,平衡系数是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但是根据我国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这种模式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因此发展受到阻碍。故在此不进行进一步研究。
(2)股权众筹方面由于股权众筹的融资人均为初创期企业,因此从投资阶段来讲,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占比较高,约为96%。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总金额18791.07万元人民币。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430起,募集金额15563万元人民币;奖励类众筹事件993起,募集金额3228.07万元人民币。
下表为2014年上半年,股权众筹平台供给数据统计(以三个以股权众筹为核心的平台为例):
2014年上半年股权众筹领域中,原始会的募集成功率是遥遥领先的,295个参与投资的投资者中能提供近1.2亿的项目资金,成为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中募集成功率最高的网站。
天使汇项目数量较多,但投资人投资意愿不强,主要由于网站采用了国内外流行的”领投+跟投”的投资模式,也是由于该类投资模式,增加了投资人对项目运营及退出的担忧程度,导致投资意愿不强。大家投的投资供给份额在国内股权众筹领域不足10%,项目数量最少但投资参与人数众多,主要由于大家投的项目投资起点较低,项目方对投资者质量要求较低,此外由于平台对投资人的投资审查严格程度低于天使汇,又高于国内其他股权众筹平台,故投资供给情况出现此类情况。2014年上半年综合来看,股权类众筹占国内众筹领域融资资金规模的98.71%,而股权众筹领域的资金缺口巨大。股权类众筹融资需求近20.36亿,实际募集金额1.56亿元,市场资金供给规模仅占资金需求的7.64%,这一组数据也侧面反映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有限等问题。
(3)奖励式众筹是指投资者在平台上进行投资可以获得相应奖励,投资者持有的是受益权而非股权,奖励型众筹可以为融资方减少消费者需求不足的风险,通过这种模式还可以在不付出企业股权的前提下建立起公司的第一批影响用户群体。奖励型众筹结合了融资及市场调研的双重作用,可以通过预先下单的形式,来确认人们对产品的真实需求。通过奖励型众筹,如果达到了超募的效果,那么意味着融资的公司或产品,符合当下流行的趋势及热潮。对未来融资也可以起到帮助作用,未来再采取股权式众筹或寻求风投时,可以起到很关键的作用。
三、我国对众筹行业的监管及要求
我国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仍然较大。2014年3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正在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调研,适时将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促进股权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投资风险。目前,中央已明确众筹监管部门归属证监会。下表为证监会对众筹行业进行的指导和意见
据以上事件发展时间及监管层动态汇总分析,一方面表明央行、银监会等监管层认可了互联网金融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不足,承认了众筹的合法地位,也表明了监管层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另一方面,2014年作为股权众筹发展的元年,作为众筹模式中对传统经济体系多层次发展补充作用最重要的一个模式,虽然屡次被提及涉及诈骗、非法资金池、吸收公共存款等法律边缘问题,但在我国特有的经济背景下,不同于美国、英、澳洲等多层次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众筹的发展也需要特殊的市场环境及监管环境。监管层在多次调研及各地屡次召开座谈会后,意识到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应该在特殊的市场环境下,由市场决定其最终、最好的发展模式,只要不涉及以上法律问题,监管层将保持监管的义务及观望的态势,将监管细则出台时间推迟至2014年年底。
四、众筹模式的法律背景(一)法律背景
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中心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于此同时非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首先,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是受到法律严格监管的。我国《刑法》就规定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罪名做了明确解释,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对于投资人而言,其通过网络购买的原始股份存在很多的法律瑕疵。首先,投资人显然无法在工商主管部门登记称为创业公司的股东,因为公司法限制了股东的人数。其次,如果投资人成为公司内部股东由代表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这种代持行为在法律的保护上也有欠缺的。
(二)JOBS法案对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启示
提到众筹行业的法律背景,不得不提到美国的JOBS法案
(Jobs.Act), 2012年4月5日,JOBS法案经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正式生效。该法案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将新兴公司(emerging growth company)作为一个单独的发行人类型予以特殊监管,部分消除了私募发行中一般劝诱禁止的限制,提高了触发向SEC报告的股东人数门槛,并对公众小额集资创设了特别豁免,以实现便利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融资的目标。JOBS法案为公众小额集资创设了对于联邦证券法的豁免:通过公众小额集资在12个月内的融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发行人不受到联邦证券法的监管。此外,JOBS法案还对于公众小额集资中投资者数量到达触发注册标准的限制进行了豁免,将公开发行的人数限制由300人界线提高到1200人。
众筹的兴起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众筹融资要求我们应该 作出以下两方面的制度回应。
1、消除制度障碍,构筑众筹融资模式的“安全港”。众筹作为信息化时代的新型融资模式,具有区别于传统融资模式的特殊之处,我们需要将公众小额集资区别对待。首先,需要建立证券发行小额豁免制度,为众筹融资提供制度依据。由于公众小额集资的数额一般不高且筹资者发展并不成熟,比较难以达到公开发行的要求,这种特殊性与既有的制度结构难以相容,这就要求现行证券发行制度为众筹融资开一道口子,允许融资额并不高的初创企业利用集资门户向公众募集资金,并且尽可能减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融资的行政审批以降低初创企业的融资成本。其次,需要明确集资门户的法律地位并打通其获得核准设立的通道。境外已有的立法经验基本上都要求集资门户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以有利于对公众小额集资进行监管。再次,需要妥善处理不同类型的公司通过众筹融资获取资金所出现的不适性。允许筹资者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公开募集资本,并且借鉴JOBS法案的做法适当提高公开发行认定人数标准。
2、完善针对众筹融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不能因为众筹融资数额较小而认为无需保护,相反众筹融资中的投资者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限而更是需要加强对其的保护。首先,要限制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境外立法均将限制投资数额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亦宜吸收这一经验,结合绝对数额和占年收入比重的相对数额来对投资数额进行限制。其次,要对筹资者课以程度合理的信息披露义务,以有利于投资者掌握相关信息,避免出现筹资者的不当行为。从 第14 / 18页 整体上看,众筹融资与一般融资方式有较大区别,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工作也有其特殊性,应当结合众筹融资的特点来对投资者保护事宜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五、众筹模式的风险揭示
众筹平台是一个有巨大发展前景的创新经济模式,但也正是由于其“新”的特质,国内诸多配套的制度无法迅速跟上,因此也导致了众筹平台相较于其他传统成熟平台含有更大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政策出台后,如果对投资人的数量、单笔投资金额做了明确规定,那无论是目前的奖励类众筹产品还是股权类众筹项目,投资者都面临项目已募集资金被返回的风险,这样在从项目成立起到项目资金返回期间的时间成本将成为投资者主要面临的风险。而目前我国众筹领域各主体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是一个监管政策就能全部涵盖的,整个法制体系的完备才能对该领域的发展起到良好的监督、指导、服务的作用。
(二)股权众筹项目真实性风险
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人组成一般由领投人、普通投资人组成,针对筹资金额较高的项目,应积极与其他投资人、平台、筹资人进行沟通,对筹资人背景、资产、项目方案、项目同业竞争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确保项目的真实性。投资金额过大的,对于筹资人的创业经历、创业团队成员情况、提供的项目方案、资产负债等情况需要进行实地调研。
(三)众筹平台所带来的风险
目前,国内的大多数众筹平台对项目方、投资方均是免费的,而用户免费一直是互联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秉持的一条重要原则,随着平台发展加速分化,规模较大发展较早的平台融资轮数及规模受到各方的重视,其估值也逐步提高,此背景下,平台的盈利模式将受更多股东及投资者的关注,是否能永久持续对投资、筹资主体免费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四)风险规避的方法
1、模式选择
目前众筹模式分为股权制、募捐制、借贷制和奖励制,考虑到目前法律风险不明朗,实践中可以先从法律风险最小的奖励模式入手操作,通过不断实践来把控风险。
法学层面上,在法律的框架内可以从三个方面推动众筹的发展:转换募集对象的身份,利用合伙企业的方式,保持契约方式。目前我国对众筹这个模式的监管尚不完善,并且国内外的法律存在较大差异,所以不能简单将外国的商业模式移植到本国,应对法律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地解读,充分利用国内法律政策。
2、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 众筹平台有义务在网站上详细介绍项目的运作流程,特别是在显要位置向支持者(出资者)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及可能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
3、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管理及分期打款
筹款、扣除管理费、向项目发起者划款都涉及到资金,对资金安全、有序地管理既是平台的应有义务,也是防范其自身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众筹平台自身而言,最安全的办法莫过于不直接经手资金,而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独立运作。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在项目发起者和出资者之间建立信用平台,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出资者的资金安全。我国的“大家投”在2013年9月27日推出一个叫“投付宝”的中间产品,对投资款进行托管。对项目感兴趣的出资者把投资款先打到由兴业银行托管的第三方账户,在公司正式注册验资的时候再拨款进公司。
4、积极做好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工作
尽管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与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进行沟通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但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取得相应的指导或进行项目备案,将大大化解在法律模糊地带摸索的法律风险。虽然众筹的某些模式与国内目前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且国内的互联网融资环境在信息真实、出资者保护、中介服务上都与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的国家存在着较大差距,但众筹模式依然可以尝试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入手,允许个案试水。
5、对民众进行金融普及教育
在中国,除专业人士外,普通大众对于金融、对于投资理财都欠缺专业的知识和系统的教育。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廖理指出,“中国民众普遍缺乏金融普及教育,这也是国内金融非法集资和诈骗案频繁出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未来中国不仅缺少普
惠金融体系,也缺少普惠金融教育。因此,在提供产品信息服务的同时,附加金融教育是十分有必要的,并且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第四篇:众筹合同
股权认购协议书
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 年【 】 月【 】 日在【 】 签署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发起人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椿萱乐中医养生中心(以下简称“椿萱乐项目”)是乙方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乙 方对椿萱乐项目的前期创意、融资、运营公司的注册及后期运营管理全权负责。
2、甲方已经详细了解与椿萱乐项目有关的信息和事宜,完全认同椿萱乐项目的 价值理念、运营模式及利润分配机制。甲方愿意在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章程、承诺的约束下,参与椿萱乐项目的投资。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公正、诚实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 参与认购椿萱乐项目股权协议如下,以昭信守: 第一条 认股及投资目的
甲、乙双方同意以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促进项目发展,在长期的合作中以推 广健康生活理念和利益共享为目的。第二条 椿萱乐项目投资额度
椿萱乐项目拟投资490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万元整)。拾万元每股,拾股起投。
第三条 甲方认购金额
甲方以现金方式认购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第四条 甲方入资时间
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认购资金一次性缴存于本协议第五条所列示的账户内。
第五条 入资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六条 到账通知
甲方应在完成缴款后的 3 日之内,向乙方出具电子汇款收据,乙方签字确认后,回传至甲方。
第七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在签订此协议时,已知悉认购股权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和损益。
2、甲方用于认购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正当。
3、遵守乙方关于认购股权的条件和要求,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创意椿萱乐的投 资及运营活动。
4、若甲方原因致使股权认购及设立登记手续无法完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第八条 乙方承诺
1、对于甲方缴付的股权认购资金,除作为注册资本缴存于拟设公司的账户外,不得随意动用。
2、在本次认购股权的资金全部到位后的60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会、制定公司章程、选举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等。
3、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股权认购及设立登记手续无法完成的,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的认购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甲方利息(自甲方付款之日起计算)。
4、公司成立一年后,甲方有权将股权转让他人,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5、第一个经营完成时,如有亏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原价购买期初股权或由乙方补亏。
第九条 协议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可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
1、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乙方项目详细计划书。
第五篇:众筹协议书
股份制公司众筹协议书
在投资人平等、自愿、诚实、信任的基础上,经投资人协商一致,现达成以下投资合作协议:
一、订立协议各方当事人:
公司名称:廉江麦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股东投资人: 编号: 身份证:
二、投资
1、公司投资总额人民币(大写:※ 仟 百 拾 万 元整(¥ 元)
2、股东投资情况:出资人民币(大写:※ 拾 万 元整(¥ 元),持有公司 %股份
三、采用共同协商的经营形式
多人股份制公司以持股够高的前七至十一位大股东分别负责不同的工作内容,共同负责公司的一切经营事物。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检查权。公司的盈亏共同按照持股比例分担责任。真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检查,相互信任,透明办事,共同把公司经营好,把公司业务做大、做强。
五、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股东会出席权。股东会原则上是所有持股人共同参加,如果其本人实在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但会议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一致通过后,由董事会决策下达执行。
2、表决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会议和提出合理建议。
6、查阅权。为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实现共同的经营目标,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状况。
7、红利发取权。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分取经营所产生的红利。
8、优先认缴出资权。公司新增资本或投资新项目,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动作的情况下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状况。
9、股东有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如有要求,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10、股份转让权。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但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时,必须经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其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期转让的股份额,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其转让。
11、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12、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清算完结后,公司财产在按照法定清偿后,如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其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13、其他权利。如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公司法或其他的法律、法规赋予股东的权利规定。
(二)义务
1、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实物,其它产权功能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定价额的,应由该出资的股东交补其差额。
2、壹年内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股东在协议签订后,壹年内不得退股或转让股份,壹年期满后,股东有意要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须得到其他原始股东同意,但股东要向原始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得全体原始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其转让的原始股东应当购买该期转让的出资额,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其转让。如转让或退股原始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新投资人入股,经全体合伙人通过方可加入持股成为股东。在入股的第一年内不得退股及转让;
3、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股东大会半数以上公司股东同意方可退股。
4、遵守公司章程和义务。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共同制定的,既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股东行为的准则,因此,公司章程对每个股东都具有约束力。
5、以其所交纳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责任的义务。
6、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7、保守公司经营相关核心内容的义务。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股东会职责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有权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投资项目,职务任免、薪酬待遇等相关事项。
3、审议公司基本的管理制度。
4、修改公司的章程。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股东会的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多数通过相结合的协商表决方式,有效表决按优先顺序依次为:
在所占股份等同的情况下,以人数占多的股东一方通过为准。在对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才能形成决议:
1、改变公司的名称和经营项目。
2、处分公司的不动产。
3、转让或处分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增加新股东。
九、税后利润的分配
按照下列顺序先后进行分配:
1、按规定所交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上年的亏损。
3、发放员工奖金后按个人投资股份比例进行分红。
十、退股要求
1、声名退股。即自愿退股,要求是投资人在入股一年后如出现退股事由,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股东,在客观上不会给公司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经得全体股东同意后可以退股。
2、当然退股。即法定退股,是指投资人因某种客观情况并非基于投资人自愿而退伙。如投资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能力人;个人丧赔偿能力;被法院强制执行没收在公司的全部个人财产份额。当然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3、除名退股。是指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将某一投资人从公司当中除名,退回(或不退回)
其全部(或部分)股资,使其退伙的法律行为。将投资人除名的事由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执行公司经营事务时不正当行为;以公司经营事务的便利谋取私利;其个人行为给公司经营带来很坏的声誉影响;缺乏诚信并恶意诋毁和损害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造成的损失由其全部负责赔偿,并且视情节轻重经股东会讨论,扣除其股资的50%(或全部股资)。
公司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除名的,必须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书之日起,除名生效,在公司退还(或不退还)其股资后完成被除名人退伙形式。如被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退股(退伙)的结果是退股人脱离由原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参与分红经营事宜,其他股东应当与退股人进行退股结算,根据退股时公司的财产状况退还其财产份额(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如退股人退股时,公司财产少于公司债务的,退股人应当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部分。
十一、其他
本协议书共 份,除留一份在公司备查外,各投资人自持一份,经全体投资人签名(按手印)后生效,至公司破产、解散或个人退股后失效,其他未尽事宜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并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