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3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5-29 【生效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 第六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 第八条 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运送遗体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第十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据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殡仪馆可直接火化。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骨灰可以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提倡植树、深埋不留标志和抛撒的方式处理骨灰。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无名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土葬区域内居住的城镇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域内农村村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或公益性墓地或在划定的区域内薄棺深埋。禁止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城区办理丧事,应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指定的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第三章 殡葬设备和用品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棺)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生产、销售场所以外从事殡葬用品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阴币、冥币、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四章 殡葬设施的管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土葬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为完善殡葬设施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火葬。
土葬区域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殡葬管理,重视殡葬设施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应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基地;边远高山地区的农村不具备条件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可划定荒山瘠地埋葬遗体,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馆、社会公共墓地、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公益性骨灰堂,经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和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骨灰堂、墓地不得对村民或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
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基地。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以外,其他均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墓穴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十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殡葬服务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殡葬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接埋地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沿途抛洒纸花、纸钱,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就地销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农业、林业、规划、土地、建设、卫生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应当退赔。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按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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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殡葬管理
殡葬管理讲义
第一章 殡葬管理概述
第一节 殡葬与殡葬管理
一、殡葬及其特征
殡葬亦称“丧葬”,其含义是指人们对死者遗体的处理方法和对死者的哀悼形式。殡葬原是土葬的文言用语,是由“殡”和“葬”两 个概念构成的,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殡”是指从遗体入殓(即把死者装入棺材)到埋葬之前的停柩阶段,由此引申为人们对死者的哀悼和举丧的形式。
殡葬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特征:一是共同性。即围绕着死、丧、葬的各种活动,各地各民族大体相似;二是民族性。这是说每个民族对死者遗体的处理方式和礼仪往往受民族所处的自然环境、物质文化生活、宗教信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旦形成模式便具有某种规范作用。三是地方性。即在不同地域,往往有不同的丧葬礼俗,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就是如此。四是传承性。这是说丧葬习俗一旦形成,代代相传,往往沿袭很长时间。五是变异性。这是说由于祔进步、文化交流、地域变迁等因素的影响,殡葬活动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
二、殡葬管理的概念
殡葬管理有两种含义。其一是国家对殡葬工作的宏观管理。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诸多事务中的一项。这种管理 是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对人们的殡葬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人民政府对殡葬事宜进行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殡葬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群众通过对殡葬活动进行管理,取得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双重效果。殡葬管理的另一含义是殡葬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其基本含义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经营管理大体一致。我们通常所说的殡葬管理,在多数情况下是指政府行为的宏观管理。
三、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
方针是指引导某项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各国根据其不同的国情和民族风俗,都有着各自的殡葬管理方针。我国的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经过十几年的时间才逐步完善起来的。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方针是《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的:“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现行的殡葬管理方针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它的中心是针对传统的丧葬制度的改革。这项改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改变对死者遗体的葬法。这就是说,从长远来看,我国要全面实行火葬,但由于各地区间还存在着差别,因而在改革的进程上还应因地制宜。有些地方要强化管理,尽快实现火葬;有些地方在还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暂缓实行,但要对传统的土葬进行改革。其二是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丧事中存在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对丧事的大操大办是套在广大人民群众身上的精神枷锁和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果不对丧葬陋习进行改革,不仅污染社会风气,成为社会的公 害,也会恶化干群关系,殃及子孙后代。所以,这一方针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
第二节 殡葬管理的任务和作用
一、殡葬管理的任务
(一)推行火葬
火葬是一种既古老又现代的处理遗体的方法。所谓古老,是指火葬的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几千年以前。所谓现代,是指火葬是目前最科学、最经济、最卫生的殡葬方法,在西方工业发达的国家中已普遍实行。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火化率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较,差距还很大,因此推行火葬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二)改革土葬
虽然我国把火葬作为殡葬改革的方向,但并不意味现在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火葬。而是要把那些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定为土葬区,并在这些地区进行土葬的改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要实行五个一,即每个县要有一个殡葬管理所,一个土葬殡仪馆,每个乡镇或村民委员会要有一个红白理事会,一个公益性公墓,逐步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克服乱埋乱葬现象,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对于自愿实行火葬的,则给予支持和鼓励。我国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将火葬、土葬并存,因此必须做好土葬的改革工作。
(三)革除丧葬陋俗
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科学的殡葬方式,是殡葬管理的重 要任务之一。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这都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四)发展殡葬事业
我们这里所说的殡葬事业,是指殡仪馆、公墓、骨灰存放处等为人民群众提供丧事服务的场所。
(五)加快殡葬设备与殡葬用品的科研和生产
殡葬设备与殡葬用品是做好殡仪服务工作的物质基础,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殡仪服务质量的高低。对于殡葬设备,要妥善处理好引进与创新的关系,制造出适合我国火葬特点的火化量大、时间快、耗能低的火化炉及其附属设备。对于丧葬用品,要生产适合于文明办丧事的用品,同时要防止不正当竞争,强化管理,并实行生产合格证和销售许可证制度。
二、殡葬活动与经济发展
人类的殡葬活动对其当时的社会经济有着一定的影响。传统的土葬形式往往造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会给丧主造成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
(一)推进殡葬改革能够节约社会资源。
节俭、文明、科学的丧葬方式,同时也是最经济的丧葬方式。仅就火化区来说,全国每年至少节约6万亩土地,400多万立方米木材。就丧葬费用来说,实行火葬比土葬节省2∕3的费用。全国每年死亡人口约800万人,若全部实行火葬,每年可节约160亿元,这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小康目标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殡葬事业单位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殡葬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型转为经营服务型之后,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转制之前的1984年全国1205家殡仪馆中有925家,占77℅,累计亏损额达1730万元;1995年全国的1792家殡仪馆,已有1220家,累积盈余额达49606万元。这是体制改革后带来的经济效益,这样一来,一方面可节约了国家对殡葬事业单位的投入,另一方面,那些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殡葬事业单位还可以向国家上缴复,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殡葬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殡葬习俗是社会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所倡导的节俭、文明、科学的丧葬方式,就是要建立一种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适应的丧葬礼俗。
殡葬改革就是要通过移风易俗,革除殡葬陋习,树立起节俭、文明、科学的殡葬习俗,因此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节 殡葬管理机构
一、殡葬管理机构及其种类
殡葬管理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由民政部门和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与兴建的各种殡葬管理与殡葬服务机构和殡葬科研、宣传、教育等单位。
殡葬管理机构依据其性质可分为四类:
(一)行政管理组织,即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殡葬管理机构。如民政部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司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及乡镇的殡葬服务机构。
(二)殡仪服务组织,主要指民政部门批准兴建与管理的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安放处、殡仪服务站等殡葬事业单位,此外还包括殡仪设备及丧葬用品的生产与销售单位等。
(三)殡葬科研、教育、宣传等组织,目前主要有民政部101研究所等。
(四)殡葬的社团组织和基层群众组织,主要指兼有行业协会职能的中国殡葬协会和地方各级殡葬协会以及城乡基层群众创办的红白理事会。
二、殡葬管理机构的职能
(一)中央殡葬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民政部是国务院管理全国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作为我国殡葬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处于战略决策层位置。它的职能是负责确定全国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的总目标及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并监督与指导地方贯彻落实,保证殡葬和殡葬事业发展总目标的实现。
(二)地方殡葬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地方殡葬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1、贯彻执行国家殡葬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殡葬法规和规定;
2、检查、监督殡葬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丧葬违法案件;
3、管理本地区的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性公墓、骨灰安放处、殡葬服务站;
4、管理、监督本地区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
5、规划和指导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 处的建设;
6、指导群众组织,搞好丧葬活动;
7、做好殡葬的宣传工作。
(三)基层殡葬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在殡葬管理中,乡镇处于基层管理层,乡镇管理机构在绝大多数的乡镇是民政所或民政助理员,也有的地方设置殡葬管理站或者殡葬管理员管理,此层次目前正处于建设和有待发展的阶段。
三、我国殡葬事业单位发展概况
殡葬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发展殡葬事业,由民政部门兴建和管理的从事殡葬工作、殡葬服务以及殡葬宣传教育科研的特殊性社会服务组织。在我国,殡葬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存放处和公墓等。但随着殡葬改革事业的推进,殡葬事业单位也应包括殡葬管理所(处或站)等事业性质的组织以及一些科研性质的事业单位,诸如民政部101研究所、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湖北四二七研究所等,还应包括那些从事殡葬教育的事业单位,如民政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民政部济南民政学校、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以及河南、湖北等省的民政学校等等。
我国的殡葬事业是一个特殊的社会服务行业。之所以说它特殊,是因为它有三个基本的特性:一是对殡葬改革的依赖性。因为新中国的殡葬事业单位是随着殡葬改革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殡葬事业单位数量的多寡、业务量的大小、效益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进程。二是经营服务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殡 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和管理对象具有数量上的绝对增长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统一。在三是经营服务的特殊性。相对其他服务行业而言,殡葬事业单位是为死者服务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殡葬事业的发展历史,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公墓公葬阶段(1949-1956年),各地民政部门接收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公墓,但仍采取传统的作法;二是兴办火葬场阶段(1956-1966年),1956年,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积极倡导实行火葬以后,在全国的大中城市、小城市甚至县城先后建起了火葬场,到1966年底,全国有87家火葬场;三是超常发展时期(1966-1976年)“文革时期”火葬场、殡仪馆超常发展,数量倍增,现有的1300多个殡仪馆中绝大多数都是在这个时期建立起来的;四是新的发展时期(1978年以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倡导改革开放以后,殡葬事业也走上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内容涉及殡葬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使殡葬事业单位实行了从行政管理型向经营服务型、由单项服务向系列化服务、由封闭式向开放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现在,殡葬事业单位已成为我国社会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政经济、第三产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中国殡葬协会
中国殡葬协会(CHINA FUNERA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FA.中文简称为“中国殡协”)成立于1989年,是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殡葬行业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由殡葬服务、殡葬设备、用品、科研与生产经营单位和殡葬工作者自愿参加,联合组 成的。
五、红白理事会
红白理事会(有些地方称作移风易俗协会、礼宾协会等)是人民群众在办理婚丧事务中创建起来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一般是由乡、村或街道、社区居委会中具有较高群众威信、有一定办事能力,具有为人民服务思想、有一定文化素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愿意为群众办事服务的人员,经过群众民主推选而组成的组织。
第二章 殡葬宏观管理
第一节 殡葬管理的体制
一、殡葬管理的主体
依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殡葬管理机构(包括殡葬管理处、所等)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土地、卫生、物价、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上述各种部门和机构,组成了殡葬管理的主体。
二、火葬区和非火葬区的划定
一般说来,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都应当划定为火葬区,就我省来说,凡建有殡仪馆的县(市),均为火葬区;暂时不具备实行火葬的条件(如交通不便利等)的地区,允许土葬,就 我省来说,目前称为暂缓火葬区(即非火葬区)
火葬区和暂缓火葬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葬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殡葬管理人员须经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证书之后,方能从事殡葬管理工作,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持证上岗”。
殡葬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节 殡葬设施的管理
一、殡葬设施的概念
所谓殡葬设施,是指为满足殡葬活动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一般说来,包括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
二、建立殡葬设施的审批程序 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立殡仪馆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经营性公墓须经市(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 省民政部门审批;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须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五)在相距殡仪馆较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建立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六)在土葬区(暂缓火葬区)建立公益性公墓,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依法申办殡葬设施的部门,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还要到计划、建设、土地、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殡葬活动(行为)的管理
一、火葬区殡葬活动的管理
(一)丧葬方式
在火葬区内,除那些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墓地进行土葬以外,所有死亡者的遗体都必须实行火葬,严禁土葬。
(二)火化凭证
1、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的火化,应当持县级以上公 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外国人的遗体火化,除凭上述证明外,还要出具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书面申请。
(三)遗体的运输和火化
一般情况下,死者遗体的运送业务应当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如偏远地区,可以由丧主将尸体自行运往火葬场。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禁止播放哀乐。
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坚持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火化;特殊情况下需要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火化的,应当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经死亡地县(市)级民政部门批准,由殡仪专用车运送。
二、暂缓火葬区殡葬活动的管理
在暂缓火葬区,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深埋。禁止乱埋滥葬。
第三节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的管理
一、殡葬设备的管理
(一)殡葬设备的概念含义
殡葬设备,是指殡仪服务单位为实现殡仪服务功能而使用的机械的总称。设备是机械的统称,是由许多零件、部件或多种机器组合而成的,如火葬设备就是由主燃烧室、再次燃烧室、排气筒、供风系统、供燃料系统、电控系统、进尸车和冷却系统组成。在现代殡仪服务过程中,殡葬设备主要包括:殡仪车(运尸车)、尸体冷藏柜(棺)、尸体告别棺(车)、炉前运尸车、火化炉(机)骨灰处理机等。
(二)殡葬设备的生产和使用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生产殡葬设备的厂家必须获得相应的资质,即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如火化设备,必须经民政部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所有数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擅自生产火化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对于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凡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批准而生产、销售的殡葬设备,殡仪馆等事业单位不准购买或使用。
二、殡葬用品的管理
殡葬用品是指在处理死者遗体(火葬或土葬)时所用的各种服饰和器具。主要有骨灰盒、遗体包装物(如塑料火化棺、纸制卫生棺等)、寿衣(包括服装、被褥、鞋帽布单及盖头布等)、花圈、棺材以及随葬品等。
生产或经营殡葬用品,须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并获得全省统一的殡葬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对于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查处,民政部 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要对迷信用品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殡葬改革
第一节 殡葬改革及其性质、原则、特点
一、殡葬改革及其特点
殡葬改革是指对旧的丧葬制度的改革,即对落后的遗体处理方式和对死者哀悼形式中的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旧丧葬习俗加以革除,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制度和两个文明建设需要的科学葬法和殡葬礼俗。殡葬改革包括“破”(破除遗体处理的落后方式和对死者哀悼过程中的旧习俗)和“立”(建立起全新的科学葬法和文明、节俭的丧葬礼俗)两个方面。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人民政府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组成部分。
二、殡葬改革的原则
(一)火葬的原则
火葬较之传统的土葬有许多无法比拟的优势,因其简便、经济、卫生、不占土地、不污染环境等,不但成为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而且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葬法,同时也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人们常用火化数量和火化率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殡葬改革工作的成效。
(二)节俭的原则 历史上针对丧葬问题就存在着“厚葬”和“节葬”之争。在现阶段,我们提倡“厚养薄葬”,反对生前不孝、死后大办丧事的讲排场、摆阔气和铺张浪费的做法。
(三)文明的原则
丧葬习俗作为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有一些诸如搭灵棚、做道场、看风水、择吉日以及请僧道、扬幡招魂、披麻带孝、烧纸钱、配“阴亲”、娶“鬼妻”等封建迷信活动,这是与殡葬改革的要求大相径庭的不文明行为,有悖于时代精神,必须进行改革。
(四)继承的原则
我们所推行和倡导的殡葬改革,并不是一概地排斥中国传统的优秀殡葬文化,在对其中讲排场、铺张浪费及封建迷信活动进行改革的同时,对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良风美俗等优秀成份,赋予具有现代特色的崭新内容,借以增加人际之间的联系和团结,进而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五)因地制宜的原则
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部分地区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土葬,火葬与土葬并存用乃是当前一定时期殡葬改革的一个特点。因此推行殡葬改革要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况,包括民风民俗,切不可鲁莽行事,同时也不能借口情况复杂而放松或放弃殡葬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先行试点,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逐步实行火化,或者是整体推动,全面普及,这要视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六)保护耕地和环境的原则 传统的土葬浪费耕地、林地,消耗木材,污染空气和水源,因此,必须予以改革。殡葬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耕地和环境,保护国家和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殡葬改革的特点
(一)积极倡导,宣传教育
我们知道,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思想观念上的一次革命,而要同上的传统观念的决裂必须解决好思想上的问题。因此在殡葬改革方面必须坚持宣传、引导、示范和教育的原则,这是我国工作的一大特点。
(二)从实际出发,逐步推进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欠发达的国家,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因此在推行殡葬改革方面,往往采用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逐步推行的方法。根据人口、地理、交通和耕地情况将全国划分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三)行政干预,依法管理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由倡导阶段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特别是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更强化了国家对殡葬行为和习俗的行政干预。各地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地、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把殡葬改革的内容列入了乡(村)规民约,推动了殡葬改革的深入 发展。
(四)兴建殡葬服务设施,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
殡葬改革工作不仅需要积极倡导、宣传教育和行政管理,还必须依靠有效的服务手段。从50年代末期开始,国家在财力困难的情况拨出专款,兴建了一批殡葬服务设施,为火葬推行创造了条件,这是我国殡葬改革的又一特点。
(五)对少数民族、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实行特殊政策 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各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自然地理条件的不同,在殡葬改革中始终坚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的原则,既坚持改革和火化的原则,又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为满足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落叶归根”、安居故里的愿望,增进民族向心力和凝聚力,政府对其殡葬问题也作出了一系列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 殡葬改革的任务、目标和发展概况
一、殡葬改革的任务
(一)实行火葬
火葬作为一种经济、卫生、方便和科学的殡葬方式,现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并成为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在我国,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不仅能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而且又可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和根本任务。
火葬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推行火葬,努力巩固和提高火化率,大 力推进骨灰处理多样化、规范化。对于推行火葬较为先进的地区,主要任务是保持稳定的火化率,防止滑坡;落后的地区,尤其是火化率较低,长期徘徊不前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把火化率达到国家平均水平;对于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火化率,力争早日实现火化的基本普及。
(二)改革土葬
根据我国国情和殡葬管理法规的规定,对于人口稀少、耕地较多、交通不便、暂时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或不宜推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在土葬改革区进行土葬改革,是指在目前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方,为改变占用耕地和乱埋滥葬现象而对土葬方法进行的改革。土葬改革区的基本任务是基本解决乱埋滥葬问题,推行遗体埋葬公墓化。要加快建设为土葬服务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设施,大力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因地制宜地推行其它少占土地的土葬方式。对于已经占用耕地乱埋滥葬的坟墓,要动员群众将坟墓迁移到公墓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逐步实现耕地无坟化。
(三)改革旧的丧葬习俗
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土葬改革区,都要高度重视丧俗改革工作。丧俗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制止丧事活动中的封建迷信和大操大办,树立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
二、殡葬改革的目标
殡葬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殡葬制度和丧葬习俗。具体内容有:在全社会树立唯物主义的死亡观和丧葬观;使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真正成为新的社会风尚;在火葬区提高火化率,城市要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75%以上;土葬改革区实现遗体公墓化、耕地无坟化,改变乱埋滥葬现象;在城市,以殡仪馆为依托,在农村以红白理事会为依托,完善和扩大殡葬服务体系,逐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形成尸体贮存、整容化妆、悼念、火化、骨灰寄存及骨灰盒、悼念品生产的一条龙服务。
三、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情况
(一)取得的成绩
中国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民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广大殡葬工作者恪尽职守,敬业奉献,为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殡葬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殡葬工作基本上实现了规范化 《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更使得全国殡葬管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各地通过加强殡葬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殡葬热执法力度,也从组织上保障了殡葬工作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殡葬工作的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2、火化工作更受重视,火化量和火化率逐年提高
各地以推行火葬为殡葬改革的主攻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了火葬的普遍开展,促进了火化率的提高。历年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资料显示,全国火化遗体的总量和火化率都在逐年提高,已有许多省市在全国率先实现普及火葬。
3、土葬改革得以重视,公墓管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针对全国尚有约60%的国土面积和40%的人口仍在实行土葬的现实,土葬改革一直是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推行火葬的同时,土葬改革也不断受到重视和加强。
4、丧俗改革不断深化,管理得以加强
殡葬改革本来就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文明祭祀的管理工作,民政部从1995年开始,连续多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清明节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也充分利用清明节的有利时机,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破除陈规陋俗,倡导殡改新风。文明祭祀已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社会风尚。
5、殡仪服务体系日益形成,管理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殡葬事业单位作为为殡葬改革服务的特殊性社会服务行业,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近十多年来,得以长足发展。特别是1999年建设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使殡仪馆建设有了一个国家标准。国家等级殡仪馆已在全国殡仪馆中占了很大的比例。
6、殡葬教育形成立体化层次,殡葬宣传和殡葬科技广泛开展 殡葬教育已形成了立体化的办学层次:一是殡葬高等教育。民政管理干部学院设有殡仪技术与管理系;民政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殡葬系设立殡葬管理专业。二是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民政部济南、长沙两所普通中专学校设有殡葬管理专业;湖北、河南等省属民政学校也相继增设了殡仪服务管理专业;三是专门机构的培训教育。如中国殡葬协会和各省市的民政培训机构等。在殡葬宣传方面,《殡改导报》作为全国唯一的一份宣传殡葬改革工作的专业报纸,在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和推动殡改方面发挥了桥梁、纽带和喉舌作用;各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也有针对性地确定宣传的重点和内容,尤其是殡葬系统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殡葬工作会议、实施新的殡葬管理法规,开拓发展殡葬事业等方面,宣传得力,措施得当,效果良好。
在殡葬科技领域,通过技术攻关,一些成本低、耗资少、污染小、自动化程度高的火化设备和实用新型的殡葬用品正被不断开发出来。中国殡协曾在京多次举办全国殡仪设备、用品展览会,展示了殡葬科技的发展水平。事实表明,在殡葬科技领域,一个研究高科技、重用新产品的书面正在形成。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总结殡葬改革经验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殡葬改革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
1、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火化区的火化率长期徘徊不前,甚至出现回潮下滑,个别土葬改革区管理松散,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状态。
2、个别地方的领导和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个别殡仪馆、公墓条件相当简陋。
3、乱建公墓、乱埋滥葬、殡葬设备与用品市场混乱等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严重。
4、由于思想政治工作削弱导致的放松管理,使得一些旧的丧葬习俗在部分地区有所抬头,甚至有蔓延的之势。
5、滥占土地、大造坟墓之风尚未等到有效遏制。
6、殡葬服务水平有限,服务领域和服务效果尚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丧葬服务需求。
7、有的地方殡葬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比较薄弱,无法适应日益繁杂的殡葬事务管理。
8、殡仪职工的服务质量和培训提高还尚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社会对殡仪职工的歧视和偏见依然存在,殡仪职工的社会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三节殡葬改革的经验和措施
一、殡葬改革的基本经验
(一)只有自觉地服从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殡葬工作才能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和配合,进而产生强大的发展动力。
(二)只有领导重视、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殡葬改革工作才能开创新局面。
(三)只有深入宣传和发动群众,用典型教育和引导群众,才能逐步消除或减少人民群众的思想压力。
(四)只有依法强化管理,加强殡葬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才能使殡葬改革沿着健康的道路顺利前进。
(五)只有加强殡仪服务组织建设,不断满足人们的殡仪消费需 求,才能使殡仪服务之路越走越宽。
二、殡葬改革的措施
殡葬改革工作是向几千年来形成的封建传统习俗进行挑战,因此它是一项艰巨的事业;同时因为要涉及经济、卫生、环境、土地、公安等社会的各个方面,故而又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要想使殡葬改革卓有成效,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有的放矢。
(一)正视根深蒂固的陈规陋习,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观念的转化工作
必须把宣传教育作为殡葬改革的出发点,第一,要利用现代通讯传媒,综合运用报刊、广播、影视等多种途径,形成一种舆论氛围;第二,要发挥民政部门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优势,利用各种工作机会,秘对象个体面对面沟通,宣传殡改的意义;第三,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以便于群众的接受。
(二)注重殡葬改革的实际效果,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推动当地人民政府对殡葬改革的关注,使其列入政府处理事务的议事日程。为把殡葬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应把此项内容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一项内容,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即实行县(市)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的有效机制。
(三)坚持殡葬改革走可持续性、规范化的道路,加强殡葬法制化建设 依法行政的前提在于有法可依。各地要以国家有关法律和《殡葬管理条例》为依据,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以形成殡葬方面的完整法律体系。在执法过程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真正使国家的政策法规家喻户晓。必要时,可借鉴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加大对违法土葬的查处力度,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维护殡葬法规的权威性。
(四)最大限度地利用群众的力量,把对人民有利的事情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要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一类的群众组织的作用,这种作用往往会远远超过单纯行政命令的作用。要指导村民委员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方案,将丧俗改革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工作制度。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必然导致思想观念的差异,因此殡葬改革应实事求是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逐步扩大火葬区,及时巩固改革成果,避免发生社会问题和改革的大起大落。
(六)以殡葬服务为示范窗口,推动殡葬改革的快速发展 如果殡仪服务单位能给丧主提供文明、科学、优质的服务,那么丧主在得到安慰、满意的同时就会产生对殡葬改革的认可和赞同。由此必然产生对其他丧主的吸引力,使得殡仪服务在满足群众需要的同时,走上与殡葬改革相适应的设备现代化、环境园林化、管理科学化、服务优质化、标准多元化的良性发展的轨道。第四章 殡仪馆建设与管理
第一节殡仪馆的发展和建设
一、我国殡仪馆的发展
殡仪馆是提供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和骨灰寄存等部分或全部殡仪服务的场所。在我国,殡仪馆是国家为推行殡葬改革,由国家投资兴办,民政部门经营管理的专门丧主办理丧事提供服务的重要殡葬事业单位。其服务内容主要是接待丧主、尸体接运、尸体防腐、尸体整容与化妆、尸体火化、追悼瞻仰服务及骨灰寄存服务等。
作为专门为丧主提供丧事服务的机构,殡仪馆在我国的出现仅有近百年的历史,而中国人自己创办的殡仪馆仅仅有七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直到建国前夕,全国也只有少数大城市建有殡仪馆,发展非常缓慢。我国现有的1300多个殡仪馆绝大多数都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因陋就简地建立起来的,多数殡仪馆经过十多年的正规化达标建设,服务设施、服务环境、服务项目、服务队伍和服务水平都有了根本性转变,出现了一大批国家等级殡仪馆,但仍有不少的殡仪馆场地狭小,丧葬活动用房不配套,追悼厅、休息室小而简陋,有的殡仪馆火化设备陈旧落后,耗能高、污染大的现象还存在。因此,从整体而言,现有殡仪馆的数量、布局、和业务量与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仍有相当大的距离。如果按每县(市)建立一个殡仪馆的话,我国还应发展1000个殡仪馆。
二、殡仪馆的正规化建设
(一)殡仪馆正规化建设的意义
殡仪馆是为全社会服务的一个部门,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殡仪馆又是殡葬改革的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阵地。它的功能应该是通过人们在殡仪馆举行的一系列活动,使人们的悲伤得以慰藉,哀思有所寄托,管理者得以安慰,逝者得以安息,起到移风易俗、升华人们的思想的作用,使整个丧葬活动过程成为文明、健康、进步的活动。要达到这样的功能,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因此,它的正规化建设是充分发挥其功能的需要。
我们不能不承认,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对殡葬职工歧视的现象。要改变殡葬职工在人们心目中的社会形象,加强殡仪馆的正规化建设,正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所以,又是提高殡仪职工社会地位的需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殡葬事业是独家经营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局面必然会被平等竞争、共同拥有的市场环境所打破。要想占领并巩固这个市场,就必须向人们提供满意的殡葬服务,而搞好殡仪馆的建设正是做好服务的前提。因此,加快殡仪馆的更新改造和正规化建设,也是殡葬改革深入发展的需要,又是殡仪馆生存、发展和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
(二)殡仪馆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和内容
殡仪馆正规化建设要做到达标与争创相结合。所谓达标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殡仪馆要达到一级殡仪馆 的标准;地(市)政府所在地的殡仪馆要达到二级殡仪馆的标准;县(市)政府所在地的殡仪馆要达到三级殡仪馆的标准。
二、三级殡仪馆达标后,可继续努力争创一、二级殡仪馆,但是必须注意争创工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丧葬消费的水平要同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相适应。
民政部颁发的《殡仪馆等级标准》,就是对殡仪馆正规化建设提出的要求。《标准》共分五大项22条,把殡仪馆的规划、选址、建筑、环境、绿化、美化、设备设施、职工队伍、领导班子、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社会和经济效益都列入检查和评定的项目之中。五项总计600分。其中第一项是建筑设施含10条内容,共200分;第二项设备设施含4项内容,共100分;第三项队伍建设含6项内容,共60分;第四项服务质量含两项内容,共120分;第一项管理水平含4项内容,共120分。在检查评定时,总得分在360分以上者,即达到三级馆标准;480分以上者即达到二级馆标准;550分以上方达到一级馆标准。由于《标准》规定得比较详细,不宜掌握重点,民政部又发了《关于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殡仪馆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对一、二、三级殡仪馆提出六条基本的条件,如:一级馆必须是省级精神文明和绿化先进单位,火化率必须在90%以上;二级馆必须是地(市)以上的精神文明和绿化先进单位,火化率必须在80%以上等等。
(三)殡仪馆正规化建设的措施和应注意的问题 A、开展殡仪馆达标工作采取的措施可分为五个环节:
1、深刻理解,认真贯彻。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标准》,加深对《标准》战略意义的理解。此环节要克服两种倾向:一是畏难倾向,认为《标准》太高,很难达到要求,故而持观望态度;二是急于求成的倾向,认为等级馆达标没什么了不起的,只要对现在的馆略加改造就能一蹴而就。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
2、硬件先行,攻克难关。殡仪馆达标是要彻底改变脏、乱、差的旧面貌,要达到环境面貌像花园,建筑装饰像宾馆,设备设施现代化。这些硬件建设是和资金的投入紧密相连的,要求资金投入多,强度大。因而,资金的筹措和合理使用是关键的一环。
3、科学管理,改善软件。殡仪馆达标过程是一个提高职工素质、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的过程。因此,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也要改善软件,加强现代化管理。首先要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在优化队伍方面下功夫。其次是依照《标准》的要求,对职工进行规范化培训,使之能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工作。三是制定便民、利民措施,增加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开展一条龙服务。四是把社会效益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逐级落实。五是提高在职职工文化水平,鼓励职工参加取得学历的学习。
4、认真检评,树好样板。在评定等级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依照《殡仪馆等级评分表》逐项逐条认真查看,严格打分。做到被检评的单位心服口服,对树立的样板心服口服。
5、循序渐进,不断发展。殡仪依照《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这是全国殡仪馆正规化建设的基础。尽管各地情况不同,起步早晚、前进快慢有差别,但都要按照《标准》要求做,能达到哪级标准就向 哪级努力。已达标的馆还要向更高级的馆努力。
B、等级殡仪馆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做到科学规划,精心实施。科学规划是整个殡仪馆达标工作的第一步,而且是关键的一步。每个殡仪馆都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根据服务的流程和服务的要求,按照生死分开、人车分开、业务区与非业务区分开的原则进行总体规划。资金到位可以全面实施,资金不足可以分步实施。
二是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仪馆上等级工作的正确指导。搞好殡仪馆的建设既涉及自然科学的许多领域,也需要社会科学(特别是人文科学)的许多知识,所以,建好一个殡仪馆是不容易的,决不能掉以轻心。
第二节 殡仪馆的管理
一、殡仪馆的人事、劳动管理
(一)殡仪馆的机构编制
目前我国的殡仪馆大多设在火化区,而且是以市、县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立的。由于殡葬改革的发展状况不同,火化业务量多少不一,殡仪馆的规模大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既有年火化量两、三万具的殡仪馆,也有年火化量几十具的殡仪馆。大的殡仪馆,干部、职工数百人,小的仅有几名工作人员。规模大小如此悬殊,在机构设置上订立一个统一的模式是不可能的,必须从实际出发,因馆制宜。尽管如此,但作为一个殡仪馆,不论大小,都有相同的职能。
殡仪馆作为一个组织,设置合理的机构是经营服务活动正常运转 的组织保证。在设置机构时,根据自身的特点,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分工明确、精简、高效能。殡仪馆的组织形式,视殡仪馆的规模大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线式,即由馆长从上到下垂直领导,指挥和管理职能由行政领导人执行,不设中间职能机构。二是职能式,即在馆长之下设置职能机构,这些职能机构的领导者有权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向下级单位或人员下达指示;下级单位或人员除接受馆长的命令外,还必须服从职能机构的指挥。
(二)殡仪馆干部、职工的配备
1、馆长的人选
一个殡仪馆能否办好,起决定作用的是馆长及其一班人。大量事实证明,凡是办得好的殡仪馆,都有一个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馆长。因此,馆长的人选,对于一个殡仪馆是至关重要的。
馆长应该是一个馆的表率,一个精通业务的行家里手,也应是一个赏罚分明的领导者。,凡是要求职工做到的事情,他首先能够做到;职工能恪尽职守,任务完成得好,就能得到应有的奖励;玩忽职守、自行其是的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殡葬职工的培养
对于殡葬职工的培养,可采用多种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专业进修。现在,全国已有多家民政院校设有殡葬专业。如民政部民政管理干部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济南民政学校等。各殡仪馆
要充分利用这块阵地,为殡葬培养专业人才。短期培训。对于在岗的干部职工,可送他们参加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或中国殡葬协会举办的培训班进行短期培训,有条件的省、区也应举办这种类型的培训班。
观摩学习。我国的殡仪馆是以行政区域设置的,一个地方一般只有一个或两个单位,难以进行业务、技术交流。因此,市、县的殡仪馆可组织职工走出去,到一些业务、技术比较先进的殡仪馆去观摩学习,以提高职工的工作本领。
岗位练兵。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殡葬行业已有六个工种列入国家的正式工种系列,并对每个工种提出了业务技术达到的标准要求。同时,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对每个工种也提供了相应的培训教材。因此,每个殡仪馆应该督促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按照上述要求去做,尽快使每个职工都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殡葬职工的工资待遇
殡仪馆是事业性单位,但又有其特殊性。殡仪馆的干部、职工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进行评定等级,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由于殡仪馆是一个特殊的服务单位,干部、职工在取得规定的待遇外,国家允许他们享有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在奖金和津贴的发放上,应注意掌握两点:一是向第一线倾斜,即向接触尸体多的整容化妆工和火化工倾斜;二是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职工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为标准发放奖金和津贴,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样既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又有利于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殡仪馆的物资、财务管理
(一)殡仪馆的物资管理
殡仪馆的物资管理是指殡仪馆对殡仪服务所需物资的采购、储运、使用等一系列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物资的消耗定额、储备定额及管理,物资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仓库管理工作等。
1、殡仪馆物资管理的任务
总的来说,殡仪馆物资管理的任务是根据殡仪服务的需要,按时、按量、按质地组织物资供应,并对物资进行科学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以保证优质服务,使服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果再简略一点来说,就是保证殡仪服务的需要。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
降低物资的消耗。服务过程中的物资消耗费用在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降低消耗是成本、提高效益的重要途径。应对物资消耗进行严格控制,通过对物资消耗定额的制定、贯彻和检查、督促来降低物资的单位消耗。
合理储备。合理储备物资可以减少资金的占用。主要办法是加快物资周转的速度,变样可以压缩不必要的库存,降低物资的保管费用和消耗,减少不合理的物资储备费用。
促进技术进步。技术问题是殡仪馆普遍存在的重要问题。促进殡仪馆的技术进步是殡仪馆物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严格管理制度。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物资管理制度和手续。做好物资的科学保管、收发和验收工作,是促进各种物资的合理利用、保证殡仪服务的需要。做到既能防止因盲目采购而造成的积压浪费,又能保证有正常的物资储备。
2、殡仪馆物资管理的内容
根据目前殡仪馆的情况,物资管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物资的定额管理工作,即制定各类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物资的计划管理工作,即编制各类物资采购供应计划。物资采购供应的组织管理工作。这一任务包括五个环节:一是采购。二是验收。三是保管。四是供应。五是核销。
(二)殡仪馆的财务管理
殡仪馆的财务管理是指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对殡仪馆的财务活动进行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等工作的总称。所谓财务活动就是有关资金的来源和占用,资金的消耗和回收,资金的循环和周转等。这些都体现了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即财务关系。
1、殡仪馆的资金类型及其运动
殡仪馆的财产物资用货币形式来表现,再加上拥有的货币,就是殡仪馆的资金。按照资金在经营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殡仪馆的资金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三大类。固定资金是用于建设建筑物、场地和购置设备等方面的资金;流动资金是用于购买燃料、原料和支付工资、各项费用方面的资金;专用基金是殡仪馆各种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一新改造基金、大修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殡仪馆资金的运动,包括三个方面:
资金的筹集。殡仪馆要进行殡仪服务的经营活动就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金。
资金的使用量。作为财产和物资的货币表现的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也经历着相应的变化和周转。拿流动资金来说,它在使用过程中就不断改变着自己的形态:首先,殡仪馆用货币购买经营服务活动所需的物资,以保证供应;其次,一方面将物资投入到经营服务活动中,另一方面以货币资金支付工资和各项生产费用;第三,殡仪馆通过对丧主的殡仪服务活动取得货币收入,流动资金又回复为货币资金形态,再开始新的周转。
资金的分配。殡仪馆通过殡仪服务活动取得的货币收入(即营业收入),从中扣除服务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后,形成单位的盈余。对这些盈余的分配,一部分按承包时签订的合同,上交给发包单位,余下的部分留在殡仪馆作为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予以分配。
2、殡仪馆财务管理的任务
殡仪馆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是由其资金运动的过程所决定的。它包括: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营业收入和盈余管理、专用资金管理等五个方面。其主要具体任务是:
合理组织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果。殡仪馆的经营服务活动必须以正常的资金周转为前提。因此,要根据经营服务任务的要求,本着节约使用资金的原则,确定本单位进行经营服务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资金需要量。同时,要积极筹集和供应资金,并采取正确分配收入,促进殡仪馆的发展。有效措施,减少资金的耗费和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降低成本,增加盈余。殡仪服务活动的成本是殡仪馆在进行经营服务活动时所支出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它反映着殡仪馆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利用程度。因此,在财务管理中应有计划地安排服务活动过程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分析对比本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制定控制费用、节约支出的各项制度,降低成本,增加盈余。
正确分配收入,促进殡仪馆的发展。在殡仪馆的收入分配上,应把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殡仪馆的改造和建设上。要从收入中以折旧形式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基金,并提取一部分作为物资消耗,用来继续参加经营服务活动的周转。这样,通过积累,增强实力,用于殡仪馆的建设,促进殡仪馆的发展。
实行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财务监督是利用货币形式对殡仪馆的经营服务活动进行控制和调节,它是国家的一项经济监督工作。这样做的目的是发挥财务管理对经营服务活动的能动作用,维护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经法令制度的贯彻执行。实行财务监督,要健全管理监督制度,从制度上保证财务监督的顺利进行。
三、殡仪馆的经营管理
(一)殡仪馆经营管理的特殊性
1、殡仪馆经营对象上的绝对增长性与相对稳定性的统一。殡仪馆的经营对象是死亡人口,随着人口的增长和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死亡人口呈绝对增长的趋势。但就总体来说,人口的死亡率总是相对稳定的,除了大规模的战争和疫病流行的影响之外,其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
2、殡仪馆管理体制上的宏观的行政性和微观的经营性的统一。殡仪馆是殡葬管理的组成部分,而殡葬管理的基本属性是社会行政管理,殡仪馆的经营目的主要是服务于殡葬改革。从编制序列上来说,殡仪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但它又不同于那些完全靠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它可以通过有偿服务获得一定的经营收入,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因此又体现出经营性的特征。
3、殡仪馆在经营目的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拿一般经营单位来说,总是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但殡仪馆的经营管理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而尽可能地做到二者的统一。
(二)殡仪馆的经营管理机制
1、经济责任制的概念和意义
经济责任制是我国现代企业管理的一种基本制度。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的殡仪馆均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因此,经济责任制也是殡仪馆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
经济责任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制度。从总体上说,它是由两个层次组成:一是经济单位与国家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是为了正确处理国家和经济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二是经营单位内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是为了正确处理经营单位内部的责、权、利关系。
在殡葬事业单位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是经营管理的重大改革,也是管理体制从行政管理型走上经营服务型的标志。这对于殡葬单位实现的改革和未来的发展,均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经营管理,提
高效益。(2)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殡葬事业单位的活力。(3)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2、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1)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责、权、利相结合是指根据各岗位和每个人所承担的服务工作责任赋予相应的权力,并按贡献大小享有应得的经济利益。在责、权、利三者的关系中,落实经济责任是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核心。只有做到责任明确,权力相应,利益适当,才能真正提高广大职工的责任心,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2)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在实行经济责任制时,必须正确划分和处理三者的利益关系。在利益分配上,一方面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照顾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利益。
(3)职工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相联系的原则。殡葬事业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后,内部的按劳分配是在按集体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前提下,再按职工个人的服务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职工个人劳动所得首先要取决于本单位经营服务的效果,然后才取决于职工个人的服务劳动贡献的大小和服务态度的差别。这样,职工既要关心整个单位的经营管理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又要关心自己劳动成果的多少。只有本单位的经营效益上去,职工个人的利益才能保证。
(三)殡仪馆的经营战略和经营决策
1、殡仪馆的经营战略
殡仪馆的经营战略是指殡仪馆在竞争环境中确定长期目标及选择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和采取的经营方针、策略所进行的谋划。
殡仪馆经营战略有四个特点:一是它的目的性。目的性有总目的和具体目的之分。总目的是指殡仪馆的经营管理在服务于殡葬改革,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壮大殡仪馆的经营实力,发展殡葬事业。具体目的则是指引导殡仪馆在竞争环境中抓住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二是它的长期性。这是指殡仪馆在研究与制定发展战略时,不仅着眼于眼前的具体问题,更应该着眼于迎接未来的挑战。三是它的对策性。这包括两种含义:挑战性对策和对抗性对策。前者是指面对环境变化的挑战而采取的对策,后者则是指在与同行业竞争中保持优势的对策。殡仪馆在研究与制定经营战略时,着重考虑的是挑战性对策,因为殡仪馆正处于转轨变型这一深化改革与发展的环境之中,更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科学的态度审视这一变化,设计好走向未来的对策。四是它的系统性。战略的系统性是指在内容上包括战略目标和实现战略目标的战略方针和战略规划;在层次上分为高层的决策性战略、中层的事业性战略和运行层的职能性战略。
殡仪馆经营战略的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战略目标,这是殡仪馆发展的方向,是一切经营与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经营战略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从殡仪馆的实际出发,其战略目标主要是为适应转轨变型、外部环境变化而制定的发展战略,而在经营战略体系中又主要是指为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冲击和挑战而制定的市场战略。二是战略方针,即为了实现战略目标所制定的行为规范和政策性对策。战略方针在经营战略体系中处于关键或核心的地位,对战略目标的实现起着保证作用。战略方针主要有进攻战略、防守战略和撤退战略。进攻
战略是指殡仪馆主动占领市场和掌握发展机遇和主动权的战略;防守战略是以守为攻,后发制人的经营战略;撤退战略是一种战略性撤退。目前,殡仪馆同其他行业的企事业相比,在经营上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防守战略和撤退战略不处于重要地位。三是战略规划,这是把战略方针措施化,并制定出分阶段实现战略目标的具体步骤。经营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的贯彻实施,依赖于战略规划的科学性。因此,我们在重视战略目标和战略方针的同时,也要重视对战略规划的制定。
2、殡仪馆的经营决策
经营决策是为了达到殡仪馆的预期目标,根据对殡仪馆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分析,在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为合理的方案并加以实施的过程。
经营决策的内容有:
(1)战略决策。这是指事关殡仪馆未来发展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决策。这种决策一般由殡仪馆的领导层做出。
(2)管理决策。这是指为实现战略决策,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出的战术性决策。一般由中层管理层次做出,经殡仪馆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3)业务决策。这是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决策。多由基层管理者做出。
第五章 殡仪服务与规范
第一节 殡仪服务概述
一、殡仪服务的产生与发展
殡仪服务是伴随着人类的死亡而开展的,有了殡仪活动也就有了相应的服务活动。但是由于人类经历了漫长的自然经济状态,在这种经济形态下,殡仪也是由家族成员和亲戚朋友来承办的,当然不能走向社会成为一个独立的服务领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工业革命的兴起,包括殡仪服务在内的社会服务业有了长足的发展,西方各国相继出现了专门从事遗体埋葬、主持殡葬仪式、遗体整容、防腐以及墓地看护等专职人员;而在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了专门经营丧葬用品的棺材铺和依托于棺材铺的“杠房”这可说是早期殡仪服务的雏形。
当今我国的殡仪服务工作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产物,具有现代意义的殡仪服务在中国诞生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鸦片战争后,在帝国主义国家开设的通商口岸,如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出现了殡仪馆、公墓等专为办丧事服务的专门机构。这些服务单位在为在华人员服务的同时也为中国人办理丧事提供服务。但就全国而言,殡葬服务的主流仍以家族承办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殡葬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一些服务机构相继出现并日臻完善。现在,殡仪服务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服务业的组成部分。
二、殡仪服务的概念和性质
殡仪服务是殡葬事业单位在丧葬活动中从事的特殊服务,是殡葬事业单位运用殡葬设备、设施和丧葬用品为丧主提供劳务服务活动中
所有项目和内容的总称。
殡仪服务是在特定的环境下用特定的方式和礼仪,为特定人群或对象而提供的服务。
殡仪服务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殡仪服务同其他社会服务业的不同在于它是以死者及其亲属为服务对象。二是服务环境的特殊性。殡仪服务的全过程是在丧主极其悲痛、哀伤、忧郁、激动的特殊心情下进行的。三是服务礼仪的特殊性。在为特殊对象提供特殊服务的环境中,服务礼仪的格调注重庄重、肃穆,服务人员必须克制自己的情感,节制自己的言行,为丧主提供满意的服务。
殡仪服务的性质是通过殡仪职工的劳务服务和殡葬设施、设备、用品的物化劳动相结合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丧主以丧葬消费的需求。
三、殡仪服务的宗旨和原则
殡仪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它能满足人们的丧葬消费需求,其目的是使死者得到安息,生者得以慰藉。因此必须坚持“丧主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搞好文明、优质服务、要实现优质化服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服务环境园林化;
2、服务设备现代化;
3、服务项目系列化;4服务质量规范化;服务程序公开化。
四、殡仪服务的内容及服务体系
就目前来看,殡仪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出售丧葬用
品,如寿衣、鲜花、花圈、骨灰盒等;二是出租场地,如悼念厅、休息室、骨灰存放处等;三是提供劳务服务,如搬运死者遗体、为死者整容化妆、防腐处理、火化遗体、为举行悼念活动服务等。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了完整的殡仪服务体系。目前,这一体系在火葬区包括: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存放处(包括骨灰堂、室、廊、塔、墙、楼、亭等)及红白理事会和殡葬信息员等;在土葬改革区,主要有为土葬服务的殡仪馆、服务站和遗体公墓、红白理事会等。长期以来,我国的殡仪服务主要是依托于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存放处以及红白理事会等殡仪服务机构来实现的。
殡仪馆。主要有接运尸体、遗体防腐、整容整形、悼念服务、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项目。
殡仪服务站。主要负责遗体存放、悼念活动和运送遗体火化等,殡仪服务站承担殡仪馆的部分工作,是殡仪服务向基层社区的延伸。
公墓。主要服务项目是出售墓穴、安葬骨灰和遗体、为群众提供祭扫等系列化的服务。
红白理事会。主要服务项目是帮助群众料理丧事,提供全过程系列化服务。
殡葬信息员。作为殡葬管理部门在部分农村地区设立的专职人员,除宣传殡改政策、报告殡葬信息以外,还为丧主提供信息服务和帮助办丧事。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殡仪服务的项目将向多功能、全方位、42 系列化方向发展,服务项目将由目前的十几项增加到几十项,除传统项目外,诸如代发唁电唁函,书写祭文及死者生平,主持奠仪,代客追祭,安放骨灰等。总之,凡是与丧葬有关的一切事宜,都可由殡仪服务机构来承担,使殡仪服务项目真正做到系列化。
五、殡仪服务的承诺内容和收费管理
(一)殡仪服务承诺内容
公开各种规章制度和服务准则,公开收费标准和工作人员服务证号。对丧主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无条件满足。各项服务均采取自愿的原则,不向丧主强加任何服务项目,不擅自提高档次标准。所有丧葬用品、服务祭典、停车寄存等收费,严格按照物价审批标准收取。所有人员上班必须着装挂牌,坚守工作岗位,使用文明用语在任何情况下不与丧主发生争执。实行全年无公休日,四季正常营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借工作之便刁难丧主或接受丧主礼品。
(二)殡仪服务的收费管理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服务项目价格与丧葬用品加价规定收费,不允许有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一般情况下全部丧葬礼仪费用必须在办理火化申请手续时一并付清。有单位出具负责结算证明的,可以事后承付,但限期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对特殊、意外死亡的遗体,殡仪馆认为有必要进行遗体接运时,事主需按殡仪馆要求交付一定的预付费用。
对于五保户的遗体处理,仅免收火化费、接运费遗体费和三天的遗体停放费,超期或使用其他服务项目的由事主负责交费。遇有特殊
情况需给予减免的,在权限范围内可以给予一定的照顾。
六、殡仪馆承办的殡仪服务
丧葬用品多样化。由于每个丧主的消费要求不同,殡葬单位应备有多种多样的丧葬用品,供丧主选购。
服务项目系列化。要根据群众办理丧事的操作过程来确定服务项目。如接运尸体、冷藏、整容化妆、悼念活动、火化遗体、骨灰安放等,形成一个办理丧事的流水作业线,以方便群众,使群众得到心理上的安慰,达到服务的目的。
文明服务。对死者及其亲属要讲礼貌,在服务活动中要文明操作,注意语言仪表,做到亲切、周到,体现出服务人员的精神风貌,以此来影响人,教育人。
提供先进的设施和优美的环境。先进设备是做好服务工作的基础,而优美的环境则能使丧主的悲伤情绪得以一定程度的缓解。
七、红白理事会承办的殡仪服务
红白理事会的殡仪服务可以从四个方面做起:
走访关怀。在料理丧事前,要做到情况明、信息准。得到可行消息后,可选择适当时机到丧主家进行走访,一则向家属表示亲切慰问,对其家庭成员做些安慰工作;二则了解一下各项事宜的准备情况、具体帮办。一是宣传党和国家的丧葬习俗改革的政策和规定;二是用有关政策指导操办丧事;三是制止丧事中封建愚昧的做法;四是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做法;五是适度控制丧事开支;六是派人参与操办;七是提供丧事必要的用具和场所。
严格制度。要依照国家的殡葬法规制定和完善红白理事会的章程及其他规定,并照章办事;健全群众的监督机制,发动群众共同管理移风易俗工作;建立定期检查的制度,以便及时表扬先进,纠正错误。
完善服务设施。根据现有条件,逐渐配置一些丧事必需的设备和用具。
第二节 殡仪职工岗位标准和服务规范
一、服务岗位及基本规范
(一)殡仪服务岗位名称
根据《民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民政部民人字[1993]18号文件发布),殡仪服务领域的岗位主要有以下六种:尸体整容工;尸体防腐工;尸体火化工;殡仪服务员;墓地管理员;尸体接运工。
(二)殡仪服务基本规范
殡仪服务规范是殡仪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硬性规定,是正面引导殡仪服务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十项:
1、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学政治,学文化,提高社会主义觉悟;
3、讲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严守职业道德,对死者讲文明,对丧主讲礼貌;
5、服务周到,待人热情,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6、热爱本职,工作不怕脏,不怕累,不刁难群众;
7、遵纪守法,不吃请,不收礼,不索取馈赠;、讲求质量,力求节约,保证工作无差错;
9、衣帽整齐,讲求卫生,保持整洁、肃穆的工作环境;
10、服从领导,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
评。
二、殡仪职工服务规范
为了做好殡仪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民政部在反复调查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殡仪职工服务规范》和《殡仪管理人员规范》,作为服务标准。其中殡仪职工服务规范主要包括岗位职责、上岗要求、工作程序和服务质量四个方面;管理人员职责规范主要包括岗位职责、上岗要求和工作标准三个方面。
岗位职责:接待丧家,洽谈丧葬业务;了解丧家要求,介绍服务项目;引导办理丧事,宣传殡葬改革。
上岗要求:统一着装,挂牌服务;仪表整洁,仪态端庄;语言文明,服务周到;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熟悉各项业务及程序。
工作程序:做好班前准备;上门慰问;洽谈业务;协助运送遗体;帮助挑选丧葬用品;协助付款;安排休息室。
服务质量标准:着装整洁;主要了解丧主要求,有问必答;安排好业务车、告别室;安全运送;严守职业道德,当好参谋;核实收费标准(;为丧主提供方便,礼貌待人。
殡仪馆火化工服务规范
岗位职责:从事火化遗体和收装骨灰。
上岗要求:
1、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着工作服,经检查合格后上岗。)
2、仪表整洁,仪态端庄。(男士不留长发、胡须,女士化淡妆。)
3、语言文明,服务周到。(做到“三声”、“四心”,即A:来有应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接待热心,服务细心,解答问题耐心,46 接受意见虚心。)
4、遵纪守法,执行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收馈赠,不刁难丧家。
5、坚守岗位,工作认真,保质保量。发现死者钱物及时归还丧主。
工作程序:
1、班前准备。(检查仪容、仪表、着装,佩带工号;整理环境;准备用品。)
2、验证,核准遗体姓名。
3、入炉火化。
4、出灰。
5、装灰、6、送灰。
7、填写《遗体火化登记表》。
8、交班。
服务质量标准:
1、环境整洁,设备良好。
2、查验卡片,核对尸体,及时登记。
3、善待死者,规范操作,入炉平稳,不附尸,认真司炉清炉。
4、骨灰洁白,一炉一尸,按时出炉。
5、核准骨灰,准确无误。装灰时发现贵重物品及时上交处理。
6、及时送灰,准确无误。
7、准确统计火化数量。本地区和外地区的分别统计。
8、清理环境,按规定消毒,保证用电、用油、用气安全,清除隐患。
第三篇:殡葬管理自查报告
富源县人民医院殡葬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卫计局的指导下,按照《富源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富办字﹝202_﹞47号),按照文件内关于富源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把抓好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工作日程,现将殡葬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推动《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意见》目标任务落到实处。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行为,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和殡葬改革顺利推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目标考核,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二、宣传部署
在医院会议上向职工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普遍提高干部、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的认识。使殡葬改革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三、全面自查
对医院太平间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太平间属于医院自行运营,殡葬服务项目(遗体运输、遗体暂存等)均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证件齐全;遗体接运、冷藏等基本服务执行政府定价,不存在提高收费标准或捆绑收费等行为;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均明码标价,不存在只收费不服务行为;不存在经营、欺行霸市行为;未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未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太平间未从事营利性殡仪服务。
通过本次自检自查,我院太平间情况良好,未发现明显违规情况。我院将持续保持良好的运行氛围,为富源县殡葬改革贡献出一份力量。
富源县人民医院 202_年8月14日
第四篇:殡葬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
一年来,我镇殡葬管理工作在上级民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加大殡葬改革力度,紧紧围绕《龙川县殡葬管理“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严格执行省、市、县殡葬改革的有关政策,在殡葬管理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领导重视,切实加强殡改队伍的建设
镇委、镇府把殡葬管理工作已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面对我镇殡葬管理工作的严峻形势,骆书记非常重视,要求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部署工作,镇村干部、街道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加强管理,按照省政府提出的“火化率不能掉下来,新坟不能冒出来”的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要求狠抓落实,坚决打击违规土葬和新建坟墓现象,同时切实加强我镇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镇府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国土、林业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强有力的领导小组,成立殡葬管理执法队,为全镇殡葬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利用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利用集圩日不定期到各村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利用宣传车游行广播、出版宣传专栏,悬挂宣传标语和制作永久性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对殡葬改革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提倡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殡改工作深入民心,家喻户晓,使干部群众从传统陋习走向现代文明,自觉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积极支持配合殡葬管理工作。
三、落实领导干部包干责任制
镇府年初与各村签订殡葬管理责任书,制定年终殡葬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镇领导包村,镇干部包片、村干部包户、包山头的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发现有违规土葬建新坟苗头现象的立即采取措施,用政策层层施加压力,及时做好教育工作。使丧主或坟主不敢违反政策,怕丧事再变麻烦事。同时,落实镇村干部包户责任制,做到事先掌握情况,事中引导教育,事后跟踪检查的方法,实行举报制度,镇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清理丧葬用品市场
丧葬用品市场是破除传统陋习的主要渠道,是引导群众从陋习走向文明的一个主要窗口。为了清理丧葬用品市场,我们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街日殡改小组人员会同工商在大街小巷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销售丧葬用品除没收销毁丧葬用品外,并处罚款300-500元,特别对制作棺木行为,一旦发现处没收其一切材料外,并处罚款1000-3000元。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丧葬用品市场得到了有效的净化。
五、充分发挥村级信息联络员作用
建立和健全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全镇17个行政村和1个居委会都配备了由民政干部负责的信息联络工作,每月3日前向镇民政办上报本村(居)上月的死亡火化情况,对本辖区发现有违规土葬或建新坟的,一是立即上门做好思想工作;
二是及时向镇殡改小组报告,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一年来,村级信息联络员为本镇殡葬改革小组工作发挥了较好作用。
六、抓好公墓山、公益性骨灰楼(堂)规划建设
按照县政府殡葬管理“十三五”规划要求,公墓山、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是时代的要求,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是势在必行。各村都做好规划,但由于资金原因,村级经济困难,为此我们将认真组织,积极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分步抓落实,确保村级公益性公墓山建设任务扎实推进。
七、各级各部门通力协作,确保殡改工作顺利推进
民政、国土、林业、司法、公安等职能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能够做到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政策,不徇私情,敢于承担责任,做到不推诿,不扯皮,发现一宗查处一宗,确保全镇殡葬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殡葬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一年来,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应该做的工作,但按省、市、县殡葬管理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面临的任务仍然相当繁重,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决心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动力,以殡葬管理工作要求为目标,努力工作,创新思路,严格执法,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作出好成绩。
(篇二)
**年我州殡葬改革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厅的精心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工作任务,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移风易俗为导向,继续深化殡葬改革,强化殡葬管理,推进我州殡葬管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全年殡葬改革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科学规划建设,努力改善殡葬基础设施。为全面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我州把殡葬基础设施作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来抓,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预测**年年底,州县两级财政共投入资金将达7亿元左右。兴义市、安龙县、兴仁县、贞丰县、义龙新区、册亨县、普**将实现城区范围集中火化,全州火化遗体2569具左右,全州火化率为20%。
(二)制订配套政策,殡葬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结合州情、县(市)情和民情等实际,上报州政府出台《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逐步完善了殡葬管理和推进殡葬改革的政策措施。
(三)规范收费管理,丧属基本消费公开透明。各县(市)殡仪馆所有的殡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均上墙公示,对社会实行“六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接受监督公开。一是县(市)殡仪馆在开展遗体接运、馆内搬运、消毒、存放及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中,各收费项目均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明确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其中:遗体接运、遗体火化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费用。二是下发了深化“殡葬改革服务提升年”活动的通知,组织对兴义市殡葬服务管理单位开展了重点抽查,要求实行了丧家餐饮市场化运作,确实减轻群众治丧餐饮负担。
(四)加强宣传带动,殡葬改革氛围逐渐浓厚。深入贯彻国家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指导意见》积极开展节地安葬及文明祭扫宣传工作,下发了《黔西南州关于做好春节、元宵节文明祭扫工作的通知》、协调州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对宣传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及文明低碳祭扫工作和做好清明节安全保障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开展了清明节前殡葬服务单位、公墓巡查工作,对殡葬管理服务部门做好清明节祭扫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安排,拟写了殡葬系统先进人物事迹宣传材料,及时进行了报送,通过网站进行了系列报导。通过打造民政文化创新,启动了殡葬改革微电影开机拍摄,中国殡葬报、中国殡协、省厅均进行了报导,通过文明祭扫广泛宣传,兴义市实现了禁放爆竹、无烟清明,协调民政部《公益时报。中国殡葬》周刊中国殡葬业专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5月26日在兴义市成功召开,在会议上对我州殡葬改革微电影进行了首映,并在网站进行了挂网直播,会议上组织殡葬干部职工对中国殡葬业之歌进行了首唱,并对我州殡葬改革工作进行了大篇幅系列报道,掀起了我州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新高潮,取得了良好成效。
(五)开展专项治理,殡葬秩序逐步规范。
全州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不断加大殡葬改革工作执法力度,殡葬改革工作有序推进,按照州局深化“殡葬服务提升年”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大了对殡葬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了“青山白化”治理工作,大力进行“活人墓”整治,清理规范丧葬用品市场,规范殡葬管理,对违规葬坟、建活人空墓和土葬用品市场进行了系统整治。专项治理为全州规范殡葬管理秩序探索了有效的治理途径,积累了较好的工作经验。目前,共清理墓碑经营户52户、墓碑200多块,清理制售土葬用品摊点110个,清理在建活人墓500冢,乱埋滥葬和非法经营丧葬用品现象得到治理。推广实行民政部殡仪服务标准工作、建立健全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预警机制工作,提高殡仪服务水平、扩大殡葬改革群众知晓率。
(六)落实惠民政策,减轻困难群众的丧葬负担。
按照省州加大实行惠民殡葬相关要求,全州各市县已全面制定修改完善本级殡葬惠民政策,兴义市实现了基本殡葬费用全减免、殡葬惠民政策全覆盖,涉及每户减免金额为5000多元。各县分别对扩大了对城市困难群体范围及殡葬项目费用减免政策。预计全年将减免460多万元左右,涉及减免对象近1000户,扩大殡葬惠民政策正在深入人心、惠及民众。
二、取得的成效及靓点
一是殡葬法制建设取得新成效;
《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将经过州政府审定通过正式出台,进一步加强了我州殡葬法制体系建设,殡葬法制体系建设日趋完善。
二是殡葬宣传工作成效明显;
民政部《中国殡葬》周刊在国家级刊物先后对我州殡葬改革工作进行了9篇宣传报道,5月26日,民政部《公益时报。中国殡葬》周刊中国殡葬业专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兴义市成功召开,在会议上对我州殡葬改革微电影进行了首映,并在网站进行了挂网直播,州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做好“节地生态安葬”暨**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黔西南州殡葬改革宣传年集中宣传活动方案》,大力开展殡葬改革工作及生态节地安葬工作宣传,宣传工作成效明显。
三是全面推行“集中火化”工作取得新成效;
州委、州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全面推行“集中火化”工作,按照州领导工作安排,《黔西南州关于进一步在全州范围实行“集中火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州政府68次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出台,并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了州级目标绩效管理,按照时间要求,全州将在**-**年两年内全面实现全区域火化。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州的殡葬管理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受到社会整体环境、经济、地域等因素影响,仍有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宣传工作力度不够,思想认识仍有差距。一是殡葬改革宣传知晓面不广,厚养薄葬、丧事简办、文明殡葬的新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封建迷信思想和丧葬陋习根深蒂固,丧葬活动中的攀比风、大操大办、火化后装棺土葬等现象依然存在。二是部分干部认为殡葬风俗是农村传统,引导群众转变丧葬习俗难度大,特别是在开展违规墓地整治工作中畏难情绪较重,怕激起民愤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一种不愿得罪人的“老好人”思想。
(二)殡葬基础设施还比较滞后,虽然州级层面推行全域火化政策措施已出台,但提高火化率的载体仍然不足。由于国家层面对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少,保障措施较弱,基本完全要靠地方财政投入,农村殡仪服务站、农村公益性公墓等基础殡葬设施仍然滞后,目前完成城区集中火化任务的仅有兴义市、安龙县、兴仁县、贞丰县。其余县区未完成城区范围实现集中火化的目标任务。全州平均火化率仅为20%,与全国平均火化率48%、全省平均火化率42%相比差距很大。
(三)殡葬服务业市场化竞争机制没有形成,殡葬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多数县仍然是政府主导经营,未按照民政部指导意见实现殡葬管理服务单位管办分离政企分开的要求,造成执法服务主体相混淆,导致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水平偏低。
(四)殡葬管理执法和监管措施滞后,导致乱埋滥葬和土葬制品泛滥现象难以长效整治。殡葬行政执法是一项常规性、动态性、综合性的工作,目前,我州除兴义市、普**成立了殡葬管理局外,其余县、试验区成立的殡葬执法队、殡葬管理中心等人员配置多数不齐全,殡葬执法没有形成常态化殡葬执法合力,执法难度大,执法难到位,无法适应任务繁重、情况复杂、难度极大的殡葬行政执法任务的需要。
(五)殡葬法规地方配套政策还不完善,执法力量的刚性措施与实际工作需要不相适应。从**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门执法强制手段被取消,违规土葬、乱建坟墓民政部门不能再强行平毁,导致殡葬执法工作难度更大。对应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各县(市)地方配套法规和新的执法程序及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部分县没有依据省级的惠民殡葬政策细化为地方配套减免实施办法,惠民范围偏少,地方配套投入严重不足。
三、**年工作打算
一、坚持推行火葬。逐年提高火化率,以县(市、新区)城区殡仪馆为中心,按照先城市、后乡镇、先国道、后省道、先交通发达地区再到交通不便地区逐步推行,全面推进全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村集中火化,**年年底全州范围实现全域火化。
二、规范骨灰安置管理。移风易俗,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不鼓励以墓葬方式安放骨灰。主要以建设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安置骨灰,降低骨灰占地安葬比例。积极推广树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逐步改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年生态节地安葬率达20%。
三、加强公墓管理。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购买)行为,严禁炒买炒卖或私自转让。严格限定墓地(穴)最大面积,加大对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墓地(穴)使用期间的有关规定,提高经营性公墓节地葬法比例,**年实现全州各县市、新区经营性公墓内节地生态安葬区域达20%。
四、优化殡葬服务。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殡葬基本服务应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开展等级殡仪馆创建工作,对殡仪馆环境设施进行改造,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争创省级标准。**年创建省级以上示范单位1个。
五、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在实现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基础上,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逐步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年全州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覆盖率达20%。
六、完善殡葬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益性骨灰(遗体)存放(安葬)设施建设。优先建设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年全州各乡镇(街道)公益性骨灰安放(安葬)设施覆盖率达70%,满足群众存放骨灰(安葬遗体)及拜祭需求。
(篇三)
推行生态葬法及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作为我县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县委县府已列入各镇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根据县委办[**]3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镇一年来殡葬管理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生态环境、大土地资源保护和精神文明建设,运用宣传、教育及法律、法规、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和深化殡葬改革,在遗体火化达到百分之百以后,骨灰集中存放、深埋、树葬也必须达到百分之百。实行骨灰跟踪管理,倡导节俭、文明办丧事的社会风尚,积极推行生态葬法及规范公益性生态基地管理工作,促进稽东镇两个文明建设。
二、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对稽东镇殡葬改革深化工作的领导,确保骨灰跟踪管理的顺利实施,成立了稽东镇深化殡葬改革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城建、国土、民政等为成员。在镇级成立深化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各村(居)都建立了相应的领导班子,由村(居)支部书记亲自挂帅,会同村(居)两委会全体成员抓好此项工作,真正做到领导者到位、组织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确保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成功实施。
2、制订方案。为深化殡葬改革,稽东镇分片召开座谈会,倾听各方面意见,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召开了深化殡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以片为单位落实墓基点,在水将湖、荷花芯、大塘岗、四至堂、朝公岙、黄大坞、樟坞、金家坪、花岩坝等九处建造公益性墓地。
3、建立制度。建立分级负责制,民政办作为镇政府负责殡改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作用,并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各片片长负责片内的骨灰存放工作,驻村指导员包村负责,各村村干部负责具体实施,并签订责任状。建立值班制度,实行死亡报告制度,各村一经发现人员死亡,立即报镇殡改办,并及时做好丧户工作,做到骨灰跟踪管理,集中存放,矛盾不上交。
三、积极宣传
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生态葬法,由于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稽东镇通过依法管理,求得实效。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同时做到人员落实、责任到人。
建立公墓管理制度,按公墓现有用地范围,作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努力达到环境园林化、墓型多样化、管理规范化,严格收费标准;
建立健全墓穴档案,按区域顺序登记造册;
搞好墓区环境卫生,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建立公墓管理员岗位职责,要求公墓管理员负责接待需要存放骨灰的丧户,主要介绍公墓情况、服务项目,做好生态公墓工作及公墓日常管理,镇殡改办与各公墓管理蜗订立岗位责任制。朝公岙生态公墓今年已安放骨灰48具,绿化率达85%以上,全镇公墓绿化率已达50%以上。
报表资料齐全。为有效管理,建立了死亡人员花名册、公益性墓地的现状图,对死亡人员骨灰存放发票存根进行专职管理,并规定存放在稽东镇以外的要求必须有死亡人员骨灰存放发票复印件,如果存放地为公墓(公益性草地)的还必须有墓地照片,照片背面注明死者姓名、存放地名称、存放时间。骨灰深埋的必须有死亡人员骨灰存放发票存根。
从**年11月30日起至**年11月30日止,全镇共死亡244人,全部实行遗体火化,火化率达100%,骨灰集中存放除市安息堂1人,王坛公墓6人外,其余237具骨灰全部在稽东镇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墓存放,骨灰集中存放率100%。
根据县委县府号召,今年我镇新开发了四处生态公墓,尉村花岩坝、陈村荷花芯、高阳大塘岗、稽江水将湖等公墓都已实行生态化墓葬,同时,全部种上了绿化。
(篇四)
**年,**区殡葬管理工作,始终遵循殡葬改革工作“在发展中开拓,在开拓中发展”的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来统领殡葬工作,用创新意识指导工作,用创新举措推动工作,使殡葬管理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1、摸清情况。为加强我区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农村群众安置骨灰设施条件,进一步解决乱埋乱葬问题,推动殡葬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健康发展,区民政局组织辖区11个乡镇开展了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现状普查工作,摸清了我区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现状及骨灰安置情况。据统计,目前我区共有261处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其中:公益性墓地5处;
公益性骨灰堂15处;
村级骨灰埋葬点241处。
2、抓好试点。为了改进和推动农村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建设,年初在漷县镇黄厂埔村、永乐店镇半截河村、张家湾镇牛堡屯中街等村就农村公益性墓地进行试点。我们组织试点单位人到兄弟单位参观学习,还举办了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街政科长试点单位人员参加的培训班,并组织到外省市具有很大规模的墓地进行参观学习,使他们提高了对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建设的认识、增强了信心。到目前为止五个试点村的公益性墓地建设初步形成规模。
3、全面推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了更好的推动我区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广公益性墓地试点经验,我们于**年10月12日在漷县镇黄厂埔村、永乐店镇半截河村召开了现场会。
为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发展进程,满足农村群众骨灰安置需求,区民政局重点研究了我区农村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的建设发展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区领导同意,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城规划》要求以及我区实际情况,出台了《**区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民政文[**]80号文件),下发到各乡镇、办事处贯彻执行。意见明确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推动各乡镇首先要抓1-2个试点,做到以点带面;
同时对“三沿六区”(“三沿”指公路、铁路、河流主干道两侧;
“六区”指风景区、文物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及农田保护区)内乱埋乱葬的坟墓进行整治。将占用耕地、林地的乱埋乱葬坟墓搬迁至公墓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二是形成满足群众需求的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布局体系。比较有经验的乡镇如:漷县、永乐店、张家湾等镇逐步向外延伸,全面展开;
已有经营性墓地的乡镇如:马驹桥、西集等镇逐步向公益性方面转变。同时搞好绿色生态型骨灰安置设施的建设。形成满足群众需求的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布局体系。三是逐步完善公益性骨灰堂设施建设。优化调整现有与新城发展不协调的骨灰堂。对功能设施比较完备的骨灰堂要予以保留,对于设施简陋的骨灰堂要进行翻建和改造,存放量较小的骨灰堂,要合并到就近的骨灰堂。四是各乡镇逐步规范村级骨灰埋葬点建设。做到统一尺寸,统一高度;
做到整齐划一,错落有致;
墓区突出绿色,体现环保。要按照墓穴规格和绿化标准,完成现有村级骨灰埋葬点绿化、美化工程。
按要求各乡镇都制定了本镇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建设发展规划》。
二、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推动乡镇、办事处殡葬管理工作的开展
1、建立考核责任制度,推动殡葬管理工作开展。为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区民政局广泛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意见,拟定出台了《关于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殡葬管理工作考核的意见(试行)》,将殡葬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了乡镇、街道办事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考核的结果直接影响街道和乡镇全面工作的评比,由此强化了基层对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增强了工作的主动性。
2、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殡葬管理工作开展。区民政局还通过采取相应措施有力推动了乡镇、街道办事处殡葬管理工作的开展:一是定期召开乡镇、街道办事处季度殡葬管理工作会,通报各乡镇季度考核情况,部署开展平坟工作、加强殡葬用品市场检查、死亡情况的报送等工作;
二是要求各乡镇要健全殡葬服务场所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殡葬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是积极调动各方力量,组织各乡镇开展了大规模的违法坟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对于占用耕地乱埋乱葬的坟墓,特别是公路铁路两侧、风景区、运河、经济开发区附近的2200余个坟头,采取坚决措施,进行了迁移或平地深埋。
三、加强对骨灰安置设施监督检查的力度,消除殡葬服务场所安全隐患
结合市、区领导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实地检查了辖区内公墓(陵园)、骨灰堂、公益性集体埋葬点等殡葬服务场所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消防器具配备、易燃物品存放、电器安全事宜、安全疏散通道设置和人员值班等情况,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殡葬服务场所提出要求,限期责令整改,并向各乡镇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清明节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通民政发【**】10号)。清明节时期,区民政局对涉及全区6个乡镇的15处骨灰堂进行了实地检查,进一步摸清了全区骨灰堂的底数。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乡镇进行了通报,督促各乡镇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有关乡镇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配备了消防器具;
配备专人24小时管理;
同时与存放骨灰的家属签订存放协议;
动员家属将存放的骨灰盒取走埋葬;
出资对破旧房屋进行了修缮。消除殡葬服务场所安全隐患。
四、圆满完成清明节群众扫墓接待工作
**年清明节期间群众扫墓接待工作,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据统计,自3月24日至4月8日清明节扫墓期间,我区**殡仪馆、通惠陵园、惠灵山陵园、京运陵园、永安公墓5个扫墓接待重点地区,共接待扫墓群众154305人,车辆32647辆,其中机动车28222辆,非机动车4425辆,各成员单位及重点接待地区累计派出工作人员3703人次。圆满完成清明节群众扫墓接待工作。主要体会是:
1、领导重视是关键。为确保清明节期间群众扫墓接待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区领导对清明节期间的部署接待工作高度重视,成立由区政府办负责、民政、公安、交通、消防、工商、城管、卫生等22个部门共同组成的**区群众扫墓接待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副区长赵玉影担任,副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公安局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民政、交通、公安、城管派驻专人组成,昼夜值守,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针对通惠陵园负责人反应有人在通往陵园的道路上撒不倒钉等情况,宋庄镇政府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措施,和党支部、村委会一起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加强该地区警力的部署,并制定应急预案,有效确保了群众扫墓活动有序进行。
2、明确责任是基础。为做好今年清明节群众扫墓接待工作,区清明节群众扫墓接待工作临时指挥部认真落实市、区领导有关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防火、交通疏导、环境整治及文明祭扫宣传等工作重点,以区政府办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清明节期间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10号)。各乡镇、办事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下发了有关通知和工作意见。
3月13日,区民政局召开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民(街)政科科长参加的清明节期间加强殡葬管理工作会。会上传达了《关于清明节期间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对公墓的规范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有关乡镇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措施;
进一步建立完善各殡葬服务场所工作报表和日常、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各殡葬服务场所采取增加安保人员数量和夜间巡视次数等措施,确保了全区清明节群众扫墓活动安全、平稳、有序。
3、检查监督是保障。3月20-23日,民政局主管殡葬工作的副局长张长利组织局执法科及有关人员到宋庄、西集、漷县、马桥等镇实地检查了辖区内公墓(陵园)、骨灰堂、公益性集体埋葬点等殡葬服务场所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消防器具配备、易燃物品存放、电器安全事宜、安全疏散通道设置和人员值班等情况,并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殡葬服务场所提出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同时针对春季火灾特点,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对殡葬服务场所及周边地区防火安全进行了重点部署,加强巡查工作,消除殡葬服务场所安全隐患。
有关乡镇对骨灰堂和集中埋葬点分别进行了检查并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如:漷县镇对去年北堤寺的骨灰堂发生火灾事件后,为了安慰家属做了大量的善后工作,立墓碑、建围墙等,受到清明节前来祭奠扫群众的好评。
3月31日,临时指挥部副总指挥、民政局局长郭辉同志组织指挥部部分成员顶着大风逐一检查骨灰堂和陵园,并警告负责人“风大千万要注意防火”。
4月1日是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接待工作的重点日,副区长兼临时指挥部总指挥赵玉影同志组织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对重点区域进行拉练检查,检查中发现交通堵塞等问题,及时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重申了各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要求各部门认真落实《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接待工作方案》,确保万无一失,有效地、保证群众祭扫接待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4、倡导文明祭扫是动力。区清明节指挥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新闻报道和文明祭扫的正面引导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祭扫群众对接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利用清明节时机,采取树立明显的防火牌,张贴六局通告、和广播电视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说服劝阻群众在祭扫活动中,不烧纸、不烧香,防止个别群众因祭扫引发火灾;
广泛开展破除丧葬陋俗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殡葬改革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形成人人都关心支持殡葬改革的大环境。同时,大力提倡网上祭扫、鲜花祭扫、家庭追思会等多种文明祭扫方式,让绿色殡葬取代传统陋习,为全区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扫创造了良好氛围。
同时,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指挥部办公室在5个重点日的上午9:30、下午1:30,普通日的下午1:30,及时准确地汇总全区群众扫墓接待相关数字,问询重点扫墓地区接待工作相关情况,以报表、简报、信息等形式,通过传真、电话,及时报送市、区有关领导和部门,上传下达,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自3月24日至4月8日,共编发《清明节群众扫墓接待工作简报》11期,统计《**年清明节期间群众扫墓接待工作情况统计表》9期,关于清明节期间加强殡葬管理,做好群众扫墓接待工作方面的信息分别被区委、区政府市民政局信息刊物采用6篇、报刊刊登3篇、电视台播放2次。为领导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
5、加强综合治理手段。3月29日区民政会同工商、公安、城管、发改委5个部门,执法人员18人,对辖区内13家丧葬用品销售网点进行了检查。共查抄没收冥纸、冥币等封建迷信用品12000张,外地墓地传销广告牌2个。坚决打击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行为。对于无照经营、室外乱白乱放、不明码标价等现象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非法物品予以没收。各乡镇对本管辖内的丧葬用品销售网点进行了检查。有效规范了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秩序。
五、加强移风易俗宣传,巩固殡葬改革成果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也是一项广泛性、社会性、群众性极强的工作,其中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是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关键。为此,区民政局始终把殡葬宣传工作摆到首位,在**电视台新闻时段滚动播出“移风易俗文明祭扫”宣传标语;
在<<**在宣传内容上,既宣传殡葬改革法律法规,又宣传殡葬改革对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
既宣传殡葬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又宣传封建丧葬活动和大操大办的危害性。在宣传的形式上,利用广播宣传41篇、墙报5处13期、宣传栏8个17期殡葬管理专刊14期,被区委、区政府市民政局信息刊物采用6篇、报刊刊登3篇、电视台播放2次、制做宣传展板4块向各街道、乡镇发放<<殡葬管理文件汇编>>300余册等多种阵地宣传外,清明节前开展一次殡葬改革宣传周活动,时讯>>设立专版,刊登全区清明节祭扫情况、行车指南和《关于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的通告》,倡导鲜花、种树、网络等文明、环保的祭奠方式。通过多形式、全方位地开展殡葬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明确殡葬改革对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让全社会理解、支持殡葬改革,使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变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六、**年殡葬管理工作计划
**年,**区民政局殡葬管理工作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将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紧紧围绕殡葬管理条例,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殡葬工作者的素质;
继续坚持宣传教育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民政法定职责,维护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殡葬改革和谐发展。
1、强化安全稳定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认真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扫墓接待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岗位职责,进一步完善《清明节期间群众扫墓接待工作方案》,加强与工商、公安、交通等22个临时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确保群众祭祀活动安全、文明、有序进行,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二是在继续完善《清明节期间群众扫墓接待工作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按照预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搞好对各乡镇、街道基层殡葬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加大殡葬行政执法力度,净化殡葬市场环境
一是对未经审批建立的非法公墓,坚决予以取缔,妥善解决有关问题。二是加强对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一经发现存在非法对外经营问题,严格依法查处。三是加强与工商、城管、物价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加大对辖区内134个丧葬网点的事后监管力度,努力形成“互通信息、联合执法、共同检查、综合治理”的全区殡葬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殡葬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3、加强骨灰安置设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殡葬管理水平
一是抓好五处即:漷县镇黄厂埔村、张家湾镇牛堡屯中街村、永乐店镇半截河村等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指导工作。二是经常对辖区内261处公益性骨灰堂及公益性集体埋葬点进行安全、卫生、防火检查,及时发现题,坚决进行整改。三是探索农村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管理的有效途径,调查、研究出台《**区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管理办法》,指导5处公益性墓地和15处骨灰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各项服务规范和办事程序,完善安葬手续、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水平。防止发生骨灰存放错乱、丢失等现象。四是优化调整现有与新城发展不协调的9处骨灰堂,加快设施改造步伐,积极创造和谐、美观舒适的殡葬服务环境。五是继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平坟专项治理工作常抓不懈。并进一步创新平坟工作方式,疏导结合,积极推进骨灰安置多样化,推进丧葬习俗改革。
4、加强对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
加强新闻报道和移风易俗的正面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要围绕“北京新城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利用广播、电视、信息网、墙报、宣传栏、自己办专刊、制做宣传展板、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在宣传内容上,既宣传殡葬改革法律法规,又宣传殡葬改革对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
既宣传殡葬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又宣传封建丧葬活动和大操大办的危害性。强化宣传效果,营造文明祭扫的良好氛围。
(篇五)
1、圆满完成**年春节和清明节祭扫工作。共接待祭扫人员3万余人次,车辆5千余辆,发放殡葬改革宣传单4千份。
2、小坪山公墓管理所上半年销售墓穴27座,入墓24座,入墓人数28人。剩余墓穴83座。
3、**年小坪山公墓管理所墓体采购及安装项目前期准备就绪,项目将于**年07月4日完成竞争性谈判确定中选企业。项目预计9月竣工。工程包括采购安装6种墓型120套墓材。
4、**年6月完成公墓所有绿化的修枝整形工作。
5、上半年殡葬执法检查16次、约90人次。并在法律“七进”活动中,积极到各乡镇中宣传殡葬政策,发放殡葬执法宣传资料202_余份,落实殡葬救助3人,共计3150元。
第五篇:金坛市殡葬管理
金坛市殡葬管理
1982年6月成立金坛县殡葬管理所,负责全县殡仪馆、公墓建设和规划县境内殡葬设施建设等。1996年全面开展平坟还田工作,推行公墓地下葬、壁葬、骨灰存放等方式。1999年金坛市被省政府授予无坟头市(县)称号。至202_年,全市共建有29个公益性公墓。
第一节 殡葬改革
1988~202_年,金坛死亡71144人,除国家法定的10个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口外,全市(县)遗体火化率一直保持在100%。1996年10月,市政府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殡葬用地管理制止乱埋乱葬的通告》,在全市开展清理墓葬用地,制止乱埋乱葬现象,平坟还田由此在全市全面推开。至1999年,全市累计平坟286841穴,还耕土地38公顷。202_年,市政府发布10号通告,禁止骨灰装棺土葬。202_年,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发文禁止在医疗机构太平间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同时禁止在市区街道、公路两侧和社区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地进行丧事活动,由市殡仪馆接管市人民医院太平间。202_年,为满足城区丧户治丧,殡仪馆内将原来的1个灵堂增至5个。
第二节 殡葬设施
一、金坛市殡仪馆
1988年1月,位于顾龙山的金坛火葬场迁移至三里桥,更名为金坛县殡仪馆。全馆占地面积16650平方米,1993年经过改造,被评定为三级殡仪馆。1995年,金坛市殡仪馆创建成国家二级殡仪馆。1998年,殡仪馆又逐步投入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通馆内所有灯火,对骨灰寄存室、办公室进行加顶,建设第一个供城区居民存放遗体和吊唁用的灵堂,修缮塌倒的围墙,扩大停车场。202_年7月,市殡仪馆向社会公开招标,批准8辆灵车上路运输。202_年又增加灵车4辆。202_年,新建开票室、遗体解剖室和5处供市民治丧的灵堂,配套建设供治丧用的餐厅。202_年,市殡仪馆灵车增至14辆。
二、金坛市公墓
又称花山公墓,是金坛惟一的经营性公墓,位于薛埠镇常溧公路和扬溧高速公路交汇西北方向处。经3次扩建由原来的占地11988平方米扩大到28638平方米,共分16个墓区。202_年,市公墓新建办公室,为两层5间。至202_年,市公墓共安葬骨灰盒8120只。
1996年,全市开展平坟还田活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迅速发展,以乡镇为单位建设,呈网状分布。至202_年,全市共有29个公益性公墓,另有2个村级骨灰堂,共占地面积194793.07平方米,安葬壁墓11867格,地墓34873穴。
三、金坛塔陵茅山安乐园
位于薛埠镇夏宵村花山上,始建于1996年,占地21105.54平方米,主塔高9层56米,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1996年3月由薛埠镇政府申请立项,与常州市电子电讯厂联合新建。1997年4月,薛埠镇政府在未经省、市、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在全国引发一系列问题,民政部、省民政厅及常州市民政局进行整治。安乐园法定代表人张俊良潜逃莫桑比克,经公安部追捕归国,于202_年6月8日被金坛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3年。市民政局一边接待全国各地的上访群众,一边着手研究解决方案。202_年,金坛市成立妥善处理塔陵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金坛市公墓办事处成立金坛市茅山福承陵园有限公司,于202_年10月对茅山安乐园预售格位进行回购,回购格位18954只,支付金额1835.98万元,收回佣金69.4万元,接待塔民4401人,对不愿回购者仍保留其格位使用权。
市委书记方国强慰问贫困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