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5号文库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24-775919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30 12:50: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展 开外,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 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 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在我国,安乐死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相反人们还相当热衷于对安乐死的争论。我国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源于上世纪80年代,在1986年,陕西省就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一个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与医生双双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但后来被无罪释放)。从1994年起,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由此可见,我国民众对安乐死之关注程度。17年后,当身患癌症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给自己实行“安乐死”时,但被医生拒绝。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于是带着王明成的遗憾,人们又展开了对“安乐死”这一敏感问题的争论。

法”是权利之法,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法”理应给予保护,但是,安乐死是是保护生命权还是破坏生命权哪?现在学术界尚无定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

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随着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安乐死在我国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人们的观念逐渐更新,开始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更多的关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安乐死立法具备了一定的群众基础。中国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资料表明,赞成安乐死的比例在逐步上升。据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对313名不同人群的调查显示,有93.6%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赞成者为98.4%,法学界人士赞成者为90%,一般者占90.1 %。上海市黄浦区部分街道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了调查,有89.4%的人赞成安乐死,94.5%的人希望立法。1986年在武汉、北京等地进行的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结果表明,赞成安乐死的人数为62%;在对黑龙江省的199人的调查中,89%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19%的人年龄超过50岁);1988年在北京进行的500例问卷调查(包括工人、军人、大学生、部分来自各地的在京学习的干部及医生),结果表明,91.2%的人赞成安乐死,认为目前在我国可以实行安乐死的人占79.8%。这些民意调查反映了普通民众对安乐

死的基本态度,表明安乐死正逐步为我国的社会大众所接受。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2000年中国65岁以上的人约有1.7亿,而到本世纪中期,据估算老龄人口将达到3亿左右,约占人口的20%。为减轻或解除濒死前的极端痛苦,要求安乐死的患者也将会越来越多。就像优生一样,优死问题同样摆在全社会面前。

目前我国安乐死面临的立法难题

1、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根深蒂固,阻碍安乐死发展进程。

思想是人行动的先导,安乐死非罪化必须首先有观念上的认可与支持。而在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与安乐死之间却存在着冲突。对病人本身而言(尤其是老年人),很多人心目中“好死不如赖活着”的旧观念较为深厚,认为“人命贵于千金”,所以宁可承受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而不愿选择无痛安逸死去;对医生而言,很多医生仍深受传统医学职业道德观的影响,认为“只要还有一口气,死马也要当活马医”,所以不惜一切代价地对濒死绝症患者施以救治,即使有时他们明知这些医疗措施只是延长病人痛苦的死亡过程或只是等待自然死亡时间的到来,他们也不能接受停止医疗措施或主动采取措施以结束病人痛苦的生命;对家属而言,“百善孝为先”的思想使许多子女不能忍受其父母在其未尽完全“孝道”之前,用人为方式结束生命,所以他们宁愿殚精竭虑对病人进行无效救治,他们甚至央求病人忍受痛苦接受救治以使他们能面对他人的评论;而在传统思想观念的作用下,人们也多认为病人选择安乐死是不尊重、轻视生命的行为,医生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有杀人之嫌,而家属同意安乐死的行为更是“大逆不道”。这些思想观念都不利于安乐死的实行。

2、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医疗技术水平还比较低,医务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也有待提高,这是进行安乐死立法的很大滞力。

实施安乐死,首先必须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诊断,而正确的诊断需要有高超的医疗技术和现代化的医疗检测手段。就我国现在的医学发展水平与实际经济发展而言,要判定患者是否身患绝症并且濒临死亡,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客观标准。虽然在目前的医学发展水平下,某些疾病确实是现行医学技术所无法治愈的,但是一个明确可行的判断标准却很难确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经济文化发展极为不平衡,不同地区、城市甚至同城市的各医院间的医疗水平、医疗条件都可能相差很大。在偏僻落后的地区诊断为绝症并濒临死期,在大的城市则可能有救治的希望,因经济医疗水平发展的差异而导致的判断落差影响了人们对自身状况的判断,这对处于偏远地区以及医疗水平较差的地区的病患者是极不公平的,违背了人生命价值的平等性。如果在是否患有绝症并濒临死期的客观标准难以找到的情况下立法确认安乐死,必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难题:当安乐死纠纷引发诉讼时,连医学专家们都无法确定实施安乐死的标准,对不懂医学的法官来说更是无法判断,就可能因法官主观认识程度的不同而出现同种情况做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引起司法混乱。

在安乐死的实施中,医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求医生必须完全从病人利益角度出发,实事求是、客观的判断“绝症”与“濒临死亡”;在资格审查和实施过程中,要求医务人员严格按条件审核按程序行事。而目前,我国尚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受市场经济大潮的负面影响,有相当一部分人的信仰发生了危机,道德沦丧、崇尚拜金,医生的医德也难免受到影响。近年来医生医德出现了滑坡

现象,这使人们对诊断不治之症和濒临死亡的结论的准确性和负责任程度不能不心存疑问。这种情况下进行安乐死立法,不但没有保护公民的自主权,相反授予了医生以合法手段为不正当利益谋取病人生命以可乘之机。所以,在医生职业道德出现滑坡,而法律又无法对医生的诊断进行有效制衡的情况下,授权医生可以采取措施结束病人的生命,是有危险后果的。

另外,我们探讨病人有权根据自身状况自主决定选择安乐死,这是建立在病人获得充分的相关必要信息,有充分的医患交流的基础上的,而我国目前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社会的期望之间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多数医务人员并未真正认识到患者的地位,没有足够的医疗服务意识,漠视患者的许多利益,而患者本身在很多情况下对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也不甚了解,难以形成良好的医患关系,医生和患者之间无法很好的沟通。患者不能真正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和治疗状况,医生也不能很好了解患者的各种情况,双方都很难决定是否实施安乐死,这种情况下,安乐死的实施很难真正体现患者的利益。

3、患者的真实意思难以判断

安乐死是直接针对病人生命的行为,虽然它对病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均是有益的,但最终决定是否要实施安乐死的权利只能掌握在病人自己手中,任何人都不能代替患者作出决定,只有患者本人才有权决定是否用死前的这段时间来换取无痛的死亡。澳大利亚有死亡医生之称的凯奥尔基安医生在实施安乐死时,要求病人必须神智清醒,在实施过程中有几次机会让病人再次进行选择,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安乐死。只有给病人充分的思考和“反悔”的机会,才能真正体现病人的真实意愿。有些患者被病痛折磨到一定程度已经神智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思想意

识,此时他人很难判断患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目前的医疗技术对此也束手无策。有人提出在这种情况下让病人的家属代替病人作出安乐死决定,将家属的决定推定为患者的承诺即承认推定承诺。推定承诺的认可会引发许多问题:病人家属是否有权代替病人作出终结生命的权利决定?如果能,其权利从何而来?病人的哪些家属有权参与讨论并作出决定?如果家属间出现意见分歧如何解决?而且有时很难保证家属是完全出于患者利益而决定是否对其实施安乐死。北京某医院院长列举了他在医院亲眼所见的一些亲属虐待病人、子女虐待老人的事件。一些被久病病人拖累的家属不仅公开流露出不耐烦,甚至透露出让病人早点去世的愿望。如果安乐死立法允许推定承诺,岂不给了这些人以可乘之机?美国等一些国家提出了“生前遗嘱”,“预先指令”(advance of direction)的概念,由患者在神智清醒、能自主表达意志时写下遗嘱,说明在将来某种情况下自愿要求提早结束痛苦,安乐而死。我们无法保证患者在真正濒临死亡时是否能像立遗嘱时那样有坚定的选择安乐死的信念。而患者的自愿要求是实施安乐死的必要的主观要件,如果不能判定患者的真实意思,就无法决定是否实施安乐死。

4、我国对安乐死的探讨相对较晚,理论基点相对薄弱,对安乐死立法的内容缺乏科学的认识与把握,这也是安乐死立法所要克服的一大难点。

我国传统文化思想使人们乐谈生而忌谈死,对死亡抱着恐惧回避态度。所以我国对安乐死的探讨相对较晚,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而很多人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态度。又由于安乐死本身的复杂性,涉及许多相关学科与专业知识,其自身的模糊性与歧义性又使人们难以对其给出准确统一的定义概念,这就使人们的认识往往难以统一,争论往往没有焦点。而在学者的理论研究方面,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一本有份量的专著,也没有专门的安乐死研究刊物,更没有专门的学术团体对安乐死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总之,学术界对安乐死还处于传播阶段而缺乏理论上的加深研究。专家学者对安乐死的认识尚且如此,一般民众的认识程度便更值得担忧。自安乐死问题传入我国以来,人们一直在关注这一问题,讨论也很激烈,有相当的学者专家呼吁为安乐死立法。而从民意调查来看,大多数人赞同安乐死。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多数赞同安乐死的人是身居大中城市、文化层次较高的人,他们是否能代表大多数民众的意愿,令人怀疑。而且,在我国,很多人对安乐死的确切含义并不了解。同济医科大学曾对246名医科硕士生对安乐死的态度进行调查分析,结果表明有35.55%的硕士生对安乐死的内涵很不清楚。这不得不让我们对一般百姓对安乐死的支持率产生质疑:如果不了解一个东西,怎么能作出支持或反对的正确决定呢?

安乐死立法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和慎重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还很不健全,而我们对安乐死的概念、伦理原则及安乐死立法相关的一系列伦理学依据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是很不够的。在不具备充分完全的条件下匆忙立法,该法便没有可靠的基石,就会形同虚设乃至被滥用而有害于社会。所以,我国著名的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先生认为,“安乐死立法,非其时也”。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也具有一定的立法基础和条件,我们倡导逐步实现安乐死的非罪化乃至非罪化。但是,安乐死问题极为复杂,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所以立法活动应当慎重。法律的制订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需要有完备的条件作为保障,否则,匆忙立法,必定会埋下隐患。我国安乐死实施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在其他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大多数国家对此持慎重

态度,尽管有的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但为数很少,并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弊端和隐患。

无论在外国还是我国,无论以情理分析、以法理分析、还是从刑法法角度分析,安乐死非罪化都是可行的。但是,任何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把“安乐死”纳入法制轨道。从目前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建设状况和医疗保障水平等方面看,现在为安乐死全面立法的确有些不现实,但我们不妨报着积极的态度,为安乐死立法创造条件。

第二篇:多元智能理论及研究现状

多元智能理论及研究现状

一、多元智能理论

1983年,美国心理学教授霍华德?加德纳在其专著《智能的结构》中,对智力进行了重新阐述。他认为,智力除传统的语言和数学智能外,还包含节奏、空间、动觉、自省、交流等七种智能,它是基于特定的社会及文化环境价值标准,个体用于解决自身遇到的问题,或创造出有效产品时所必需的能力。每个人都具有不同的智力,智力通常是以复杂的方式进行组合运作的,这是对于传统的“一元理论”的挑战。多元智能理论的提出及发展,为我国传统教育注入了活力,也为我国教育实践改革提供了契机。

二、多元智能理论研究现状

多元智能理论对我国传统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相关研究如下:

1.课程改革

多元智能理论对新一轮课程评价的改革具有积极的影响,这不仅表现在对新课程改革评价体系的理论构建上,还体现为对其评价标准、原则和方法的完善上。

2004年,福格蒂等在《多元智能与课程整合》中阐述了多元智能和跨学科课程整合的基本理论,探讨了实施跨学科课程整合的方法策略与课堂案例,对于发展学生的多元智能,建立有意义的教育和评价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霍力岩在《多元智力理论与多元智力课程研究》中对多元智力理论与多元智力课程做了较深入的研究。谢世谦则在《多元智能理论对新课程改革的启示》中指出,课程评价在注重学生学业成绩的同时,更要关注学生各方面的潜能发展,这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2.教学改革

与传统的一元论智力观不同,多元智能理论认为智力是多元的,它是多种不同智能在不同人身上的特殊组合,受个体所属社会文化的影响具有独特性。这一新的智能观对我国教学观念的变革产生了很大影响。

钟祖荣等主编的《多元智能理论解读》一书在对多元智能理论进行深入细致分析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多元智能理论对教育观念变革的影响。Linda Campbell等在《多元智能教与学的策略》书中,将多元智力理论运用到中小学教学实践中,为教师的教学活动提供了新的视角。而在《多元智能理论在教学中的运用》中,为拓展教师的思维,林宪生详细阐述了多元智能理论在中小学各学科中的应用。托马斯?阿姆斯特则在《课堂中的多元智能――开展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一书中总结了许多教学案例,为中小学教师将多元智能运用到教学实践的各个领域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而柏灵则在《多元智能理论影响下的教学基本观》中,从多方面探讨了多元智能理论教学观对教学的影响。

3.智力评价

2004年,贝兰卡在《多元智能与多元评价――运用评价促进学生发展》一书中,以多元智能理论和真实性评价为依据,就如何为每一种智能设计特定的表现标准以及如何将之应用于课堂教学中进行了深入探讨,提供了教学范例与评价工具,对教育教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戴维?拉齐尔在《多元智能与量规评价》中,比较、分析了量规评价与传统评价的不同。传统的评价,以纸笔为主要形式、侧重于考查语言与数理逻辑智能,而运用多元智能理论的量规评价,则全面反映了学生不同智能、不同程度的表现水平,有助于师生运用智能的各个方面来深化其对于课程的理解。

4.差异教学

多元智能理论提出了全新的智能观:个体身上至少同时存在着九种相对独立的智能。多元智能理论尊重差异的学生观、以个人为中心的学校观、个性化的课程观、多样化的教学观、多元化情境化的评价观等深刻体现了个性化教育的理念,为我国当代的个性化教育提供了重要启示。

汤姆林森在《多元能力课堂中的差异教学》中,阐释了多元能力课堂,论述了针对不同年级、不同学科,教师如何关注并依据学生的个体差异,如不同秉性、不同兴趣爱好、不同能力层次等来开展差异教学,使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以及教学效果符合不同学生的发展需要,以促进学生的成长。书中大量的差异教学策略与案例,对于启发和提高有效教学亦颇有帮助。张敏、刘?f波编著的《多元智能案例研究:学生、教师和学校》,则通过50个教学案例来阐述多元智能理论是如何影响和改变实验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生活的。

此外,多元智能理论提高了教师水平,促进了教师的专业发展,为我国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提供了契机。

三、若干思考

多元智能理论在我国教育改革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不少学者进行了反思与总结。2007年,霍力岩在《重新审视多元智力:理论与实践的再思考》中,对多元智力理论进行了整体性的再思考,分析了该理论对我国基础教育的启示,为多元智力理论的研究者、学习者与实践者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发和反思。他与赵清梅在《多元智力评价的理论与实践》中,分析了多元智能理念具有情境、发展、多元及独特性特点,就“多元智力化评价与我国基础教育评价改革”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总之,多元智能理论之所以在我们的教育实践中受到追捧,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因为它既契合我们重视差异教育与多元发展的后现代精神,又关注到了我国当前教育中较为忽视的一些重要层面。

参考文献:

刘奇慧.基于多元智能理论的研究性学习评价模式[D].扬州大学,2011.编辑薛直艳

第三篇:对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现状分析与展望

对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现状分析与展望

摘 要: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完成投资计划,方便解决各种紧急情况,国家和政府批准在债券的筹资资金方面提出了很多的急救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实施,存在这一些问题,例如经常出现的“破发”、“零成交”的情况。本文通过研究其宏观和微观的各种影响因素,来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债券,必须定制能够符合当下债券市场的措施,信息以及引入专门的评估机构,预测风险。

关键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金融;现状分析;展望策略

一、我国发行地方债券的背景

地方政府债券主要是指国家中的大部分财政收入地方部门,可以发行或者建立一些符合当地财政收入能力范围内的债券,用来缓解国家在建设上的一些资金问题。

从上个世纪开始,我国很多地方机构为了筹资建设国家,曾经推出过一些地方债券,缓解国家在派放资金上的难题,直到上个世纪末期,由于地方政府所发行的债券和地方政府能够兑现的范围严重不符,使国家不得不将这一行为禁止。但是这就造成了很多地方在财政呈现负运营状态。这就使得一些政府在没有能力运行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壁柜措施,借助国家性质的公司的名义发型债券用于市政建设。

二、我国发行地方债券的意义

我国发行地方债券的意义关键在于保持透明和高效的融资方式,缓解国家的压力,保持经济的平稳怎张,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的结构能够保持财政的透明度,从而增加信任度。锻炼政府市场化的融资能力,约束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通过在市场的测试平台预测,提高债券的利率,加快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避免一定的资金风险和危机

三、国外发行地方债券的借鉴意义

在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系统,国家政府支持地方政府进行筹资建设资金和发放债券,就债券发行的主体而言,实行分税制使国家中大部分中央财政集中,在美国分别按照本政府的债务情况,保持相对平衡,能够在各地合理的财政偿还能力的范围内进行发放,同时在日本,发过、英国、德国等经济发达国家都有相对完整的地方债券的系统,中央政府能够在保持各地方政府正常运营的条件下划分财权。因此,完整的地方债券制度是现代发达国家对待金融危机的有利手段之一。

四、我国发行地方债券出现的问题

为了增加集得资金的安全性,国务院特意设置了相关的规定:地方政府要想申请发行地方债券,必须取得中央的批准,而且投资的项目还只能是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另一方面,国务院还限制了地方政府,不得将投资筹得的资金用在日常性的支出上,并且约束地方政府利用市场化的融资方式去进行投资。这些规定确实有利于中央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进行良好的监督,但实际上在具体的实施中,监管不够严谨,会出现经常性的监测问题,滥用、挪用资金的现象。

审计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初,地方政府滥用资金超过5000万元,351亿美元的债务资本被无故抛出,最后进入到资本市场,重工业的房地产等行业的崛起,给各地政府也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债务,总额超过了5%的原因,一方面监督,只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是不足够的,太少的监管机构导致缺乏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在另一方面,或信息不对称问题:地方政府持有资金更多的综合利用,大大限制了监管约束和监督的债务资本。

五、我国发行地方债券的未来展望及策略

(一)合理确定和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

地方债务的发行只能通过立法机构、地方议会或者中央议会等进行核实同意,才能让借款人借资金,而贷款的审批必须要有审批地方政府的上级部门经过一定的核实和调查才能批准。

在上级部门审批的过程中,往往要对诸多因素进行调查,只有通过详细的调查才能够保证地方政府的债券发放顺利。如日本在地方债的发行的方面就非常有经验,通过国内政府对地方政府财政情况的了解和审核后,债券发行则分为证券发行和发行两种方式。所谓证券发行方式,指的是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所谓贷款凭证,指的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它不同于国家发行的债券只是在形式上有些类似,主要是以收贷资金是地方政府举债的方式进行。日本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建设国债,但它必须是通过地方议会批准的水平还受到中央政府的金额和地方债计划和投资限制,其中还有一系列的限制规定和审核流程,财务对国家的发展非常重要,因此,像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在地方政府进行国债发放的体制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和严密性,根据搜集的材料中提到,中央政府财政部和自治省批准。

那么确定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批政策就是地方政府债务发放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在地方政府债务的计划中决定。关键是要确定一年中未经批准的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或者地方政府约束的主要以下几种情况:

(1)为地方政府而不是按时偿还地方债的本金,也就是说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将会被认为是被批准的事实,即申请未获批准的事实;

(2)收取债务比例(债务成本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超过20%的当地政府没有批准部卫生和福利设施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超过30%的地方政府没有批准商业债务一般,因此商业的债务批准率相对较低,而福利和卫生设施的债务问题批准率较高;

(3)地方政府债券,不到九成或以上的赛马收入,相对也受地方税税率限制,这得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加强对地方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控

在西方国家债务通常提供一个明确的目的,从这点来分析,地方债务收入的使用,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来研究:为了弥补短期现金赤字。;为了买一个中年的厂房和设备,为了筹集资金,投资是预期的项目中获益;无限期支付发展所需的资金。就日本地方政府债务来看,日本地方财政法,主要使用地方债,包括地方公路建设、区域的发展、公共设施的建设等等国家主体建设等方面。地方的公共债务使用比较集中,主要用于地区的建设以及地区正常运营的资源、设施建设等等。

在美国,国家和地方政府债券不指定具体使用项目和方向,但必须使用收益债券有一个项目的利益,能够保持债券的归还程度。因此,中央政府的债务收入可以用来有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而且还可以用于建造福利机构和没有财政支出项目的经济效益,能够大大提高地方政府在地区建设和管理上的压力,在不同程度上也能够给国家减少一定的经济负担。在地方政府债务方面,一般只用于有经济利益,但在使用地方债收入时,地方债券的发放只能用在雪中送炭上,并不能够随意的浪费和隐瞒,首先要考虑到的就是社会效益。

(三)强化地方债务偿还过程的管理

在偿还地方债方面,要定制强有力的约束制度和监督机构,建议在地方经常预算中计入利息支出和利息支出,通过税收和其他未付收入来偿还。这可以增加透明度,减少地方债务的负担,有利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以促进合理化的经常性支出的内容,也方便管理地方债务的偿还,非常适合现代经济的发展,也是符合现代化信息时代的主流方式。地方政府债务本金收入可以通过地方债务资本投资项目已清,还考虑设立偿债基金偿还,或举新债还旧债偿还。在地方债还款方式可以在债务,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分为兴趣,债务,或采取一个服务,次级债务,也可以选择一个多种还款方式交替进行,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提高地方政府债务的吸引力。

结语

地方政府的筹资活动已经在我国发展过一段的时间,虽然后来因为各种原因的禁制,但在整个金融危机的环境下来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是我国在经济全国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地大物博,管理起来比较困难,如果集权中央,则不利于我国的发展。因此只有定制相对完整的地方政府的筹资体制和系统,能够进行合理的筹资,才能加快我国进入发达国家的步伐。(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参考文献:

[1] 吴依林.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偿付能力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2.[2] 廖枝灵.我国地方政府债券风险溢价影响因素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3.[3] 贺俊程.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运行机制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4] 陈甘霖.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5] 孙妍.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D].广西大学,2013.

第四篇:我国结核病现状

我国结核病疫情现状

结核病是一种古老的传染病,历史上对人类的危害触目惊心。解放前,民间称结核病为痨病,并且有“十痨九死”的说法。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结核病在全球“死灰复燃”,许多国家包括结核病疫情控制较好的国家,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疫情下降缓慢或严重反弹的局面,发病率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长,结核病再次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主要传染病,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每年新发结核病患者880万例,其中传染性结核病患者390万例,每年因结核病死亡的患者约200万人。面对全球结核病疫情日趋严重的局面,世界卫生组织将结核病列为重点控制的三种传染病之一,并于1993年宣布全球结核病处于紧急状态,强调遏制结核病的流行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

我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患者人数仅次于印度居全球第二位。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召开的第二届全球遏制结核病伙伴论坛大会上,将我国列在需要特别引起警示的国家和地区的首位,具体表现为6“多”:一是感染人数多,全国有多达5.5亿的人口感染过结核菌,约占全国人口的45%,明显高出全球平均感染水平;二是患病人数多,全国活动性肺结核、传染性肺结核患病率分别为367/10万和122/10万,有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约450万,其中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约150万;三是新发患者多,全国每年新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约145万,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65万例;四是死亡人数多,全国每年约有13万人死于结核病;五是农村患者多,全国约80%的结核病患者集中在农村,而且主要在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六是耐药患者多,全国结核病耐药率高达28%。我国部分地区结核病疫情回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流动人口骤增、耐药结核菌的蔓延、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的双重感染等客观原因,更主要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对结核病疫情的严重性和结核病控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落实政府承诺的自觉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严重不足,忽视了结核病防治机构及能力的建设;相当一些地方未能把有效控制结核病流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明、参与不够;未能全面、准确、有效地推行与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患者发现率低,督导化疗留于形式;普遍对结核病健康教育重视不够,结核病防治的相关知识不普及等。

http://www.teniu.cc/n_xxy.asp?n_id=83

第五篇:浅析我国煤矿安全现状

浅析我国煤矿安全现状及对策

摘要:在充分分析我国煤矿安全现状和所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煤矿安全科技的发展方向,并指出了针对我国煤矿现有安全生产形势的对策

关键词:煤矿安全,现状,形势,对策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正在稳定中呈现好转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事故多发的势头并没有得到遏制。2009年,全国GDP达到33.54万亿元,同时也有8.97万人死于安全事故,不到4亿GDP就死亡一个人,全国每年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3000亿元左右,约为全国GDP的近百分之一。

煤矿的安全形势更不容乐观,2009年的百万吨死亡率虽比2002年下降了8成,但仍达到0.892,这个数字是美国的近100倍,是波兰和南非的10倍。

1.1 煤矿自然条件差 灾害多

1.1.1 煤矿瓦斯大,煤与瓦斯突出越来越严重危险性增加

我国所有煤矿均为瓦斯矿井。在100个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的609处矿井中,高瓦斯矿井占26.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17.6%,低瓦斯矿井占55.6%。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15%左右。部分局矿的情况更严重,如中平能化集团公司所属的13对矿井全部为高瓦斯或突出矿井,淮南煤业集团公司所属11对矿井均为突出矿井,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瓦斯涌出量不断加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也不断增加,高瓦斯突出矿井数量也在增加。

1.1.2 自然发火危险性严重,比例大覆盖面广

据统计,原国有重点煤矿中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占51.3%,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几乎在所有矿区都存在,因自然而造成煤炭资源的破坏,每年达数10亿元的经济损失。

1.1.3 冲击地压危险性增大,个别煤矿十分严重

据统计,1999年17处大型煤矿就发生1377次冲击,最大强度达到里氏4级。辽宁省抚顺矿业集团老虎台煤矿每年发生各类冲击地压4000多次,震级达一级以上的1000多次,2002年总次数达到了6127次(其中>三级21次),平均每天发生冲击地压十七次,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和城市的公共安全。

1.1.4 煤尘爆炸危险性普遍存在,危害性严重

我国煤尘具有爆炸性普遍存在。原国有重点煤矿有87.4%的矿井煤尘有爆炸危 1

险,小煤矿中91.35%煤矿的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其中高达57.71%的具有强爆炸性。

1.1.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害制约安全生产

我国大中型煤矿中,水文地质属于复杂或极其复杂的煤矿占25.04%。2006年至2009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水灾事故160余起,死亡近700人,占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数的比例仅次于瓦斯事故。

1.1.6 煤矿热害已成为矿井新的灾害

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围岩温度提高,矿井热害问题越来越突出。据今年的资料统计,70处大中型生产井工煤矿的采掘面最高气温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其中26处超过30摄氏度,最高达到37摄氏度。

1.2 煤矿数量多 大中小并存 差异大

我国煤矿数量多,超过世界上其他主要采煤国家的矿井总数,目前全国共有在建和改建矿井3955处,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占82.9%其中3万吨以下的有562处。西南一些地区现有新建和改建扩建矿井平均单井能力仅为7万吨。

我国煤矿的生产能力分散,全国矿井平均资源回收率为45%左右,其中小煤矿仅为15%左右。目前大中小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与装备水平低下,抗灾能力差,给安全管理带来困难。

1.3 矿井机械化程度低 安全技术装备不足

据统计,原国有重点煤矿的开采机械化程度75.43%,综采机械化程度59.42%,综合机械化程度15.03%。而原有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机械化程度普遍偏低,全国平均采煤机械化水平还不到40%。

现有煤矿多数矿的监控系统装备不全,尚未实现网络化管理,部分设备功能落后。44处自然发火危险地矿井,尚未建立防灭火系统。66处矿井尚未建立防尘供水管路。不少的矿井没有安设防隔爆设施,即使配备了防隔爆设施的矿井,设置的数量少没达到安全规程的要求。相当一部分国有重点煤矿的甲烷断电仪、光学甲烷检测仪、甲烷传感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必备的安全仪器配备不足。有164处矿井50%以上的电气设备超期服役。数量众多的小煤矿安全装备水平更低,有的根本不具备防御灾害的能力,多数小煤矿仍旧沿用落后淘汰的电气设备,电气防爆性能差,失爆率高。

1.4 煤矿从业人员结构复杂 管理落后

我国煤矿用人过多,农民轮换工等从业人员构成的煤炭生产一线主体,整体文化水平低,素质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许多企业又不进行岗前安全培训,违章作业现象严重。许多小煤矿的经营者没有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知识,不懂安全,不管安全,不顾安全。根据调查,30万t以上的大中型煤矿中,初中

以下文化程度占62.67%,大专以上的只占5.44%,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0.3%。30万t以下的小型煤矿中,中专以上职工平均每矿不到3人。另有资料表明,在现代化的大型煤炭企业中,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数仅占职工总数的2.93%。

目前,我国煤矿的安全管理主要由管理人员凭主观意志和经验进行工作,管理技术和手段落后,这种管理模式,由于受管理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责任心的限制,很难适应矿井灾害事故的复杂条件,这也是煤矿灾害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2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

2.1 安全生产越来越突显其重要地位和作用

煤炭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目前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占60%左右,预测2050年将占50%以上,因此,煤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我国的主要能源。2000年全国煤炭总量为9.9亿t,2001年11.01亿t,2002年13.9亿t,2004年19.56亿t,2007年达到了25.23亿t,今年将达到31亿t,年增长12.38%。当前,快速增长的经济对煤炭工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确保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2 煤炭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煤矿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时,指出要“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突出了“信息化”在这一进程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安全生产是煤炭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正确道路上来,通过科技创新,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技术水平,煤矿灾害事故的预警能力和防治水平,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技术水平。针对我国煤矿现有安全生产形势的对策

3.1 切实加强煤炭管理

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落实到位。加强监管人员队伍的建设,完善地方监管法规,建议各地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避免执法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政府监管形象。坚决关闭政府责令整顿关闭的小煤矿,杜绝事故发生的隐患。

3.2 切实加快推进煤炭企业整合国家要通过资金投入、资源转让等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支持大企业和中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大企业和骨干企业的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以煤炭资源整合、安全整治、技术改造等为契机,将部分有潜力的小煤矿改造成大煤矿,建成一批效率高、规模大、装备精良的现代化矿井,带动全行业安全水平的提高。通过多企业组建集团化大企业的思路实现更专,更精的行业龙头性企业,为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更加夯实的基础。鼓励强势企业采取金融手段整合小规模企业,即实施管理强矿战略。

3.3 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用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安全发展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防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等重大研究项目,研发集成先进技术装备,为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建立安全技术示范工程,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研发、集成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发展教育、加强培训,化解安全专业人才危机。继续扩大煤炭院校煤矿主体专业招生规模。同时,还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小规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并对这些企业管理者进行先进的科学系统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3.4 加大安全投入和技术革新投入,引进融合国际先进管理经验

目前,国内多家大型国有煤炭生产企业通过旗下上市公司迈入金融投资市场,而由老牌企业转入现代企业管理化的步伐很慢。大集团应加快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革的步伐,小规模煤矿企业应积极学习并尝试进行自身制度的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的入。通过企业内部建立技术开发部门,鼓励有能力的员工再深造,加强员工的技能培训和建立创新的员工考核管理制度。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营造人人心中有安全的意识氛围。

参考文献

[1]田应奎.认识煤炭的战略地位.瞭望.2005年第6期.[2]刘国云.对我国煤炭管理现状探讨.科技信息.2008年第25期.[3]肖伟.矿难之泪与发展模式之累.经济管理文摘.2005年第2期.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