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读书笔记-教师法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教师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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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读书笔记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1 双击此处修改或者 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teniu.cc/a feiz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teniu.cc/afeiz []删除页眉页脚信息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 双击此处修改或者 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teniu.cc/a feiz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teniu.cc/afeiz []删除页眉页脚信息 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度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双击此处修改或者 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teniu.cc/a feiz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teniu.cc/afeiz []删除页眉页脚信息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 双击此处修改或者 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teniu.cc/a feiz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teniu.cc/afeiz []删除页眉页脚信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法读书笔记
第二篇:教师法读书笔记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度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篇:教师法读书笔记
《教师法》读书笔记
我是一名教育工作者,在讲台上战斗了十八年,在下店小学工作了 17 年。在这样长的时间里,我经历了教师惭惭“吃香”的过程。也 经历教师逐惭走向规范化的过程,而这些转化都是《教师法》起的作 用,这几天我再次细读了它,便将重`点内容记录于下:
一、《教师法》对教师的定义规定是怎样的? 《教师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 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根据这一定义,我认为我们每个教师都应但认识到自己辛勤劳动 的价值和伟大的社会意义,努力做到自尊、自爱、自强,增强对自己 职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二、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享有六项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 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 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我对这六项权利的体会是,共产党和祖国要我们,抬举我们,给 我们光荣的事业,神圣的地位。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努力工作呢?
三、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要履行的六项业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 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 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仍,促进学生在品德、智 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 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这就是给我们光荣的义务,我们吃的共产党的饭,就要挑好这个 担。
四、《教师法》对教师的资格制度有何规定?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且还规定 了活动教师资格的条件是:“中国公民凡遵守刑法和法律,热爱教育 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法规定的心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 考试合格,由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五、《教师法》对教师的待遇有哪些重要规定? 教师待遇是大家最敏感、最关心的问题,提高教师待遇是《教师 法》的重要内容。为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真正提高教师的社会 地位,使之成为社会所尊重的职业,除了精神上鼓励之外,还必须从 提高教师的物质待遇做起,这是推动全社会真正形成尊师重教的需 要,也是使广大教师安心于教书育人的需要。《教师法》还在第二十 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 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从而解决了教师工资偏低的问题。《教师法》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 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 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于是又解决了教 师住房困难问题。《教师法》对教师的医疗制度进行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 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 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各 级政府要下大力解决中小学教师就医难、报销难的问题,建立定期对 教师检查身体的制度,对教师看病、住院、转诊等提供方便。
六、侵害教师合法权益,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 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教师违反《教师法》,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教师要自觉遵守教师法,如有违反《教师法》规定下列行为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如果情节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责,已成了教师的败
类,承担法 律责任是必然的。《教师法》的内容很丰富,这只是简单的记录和体会,今后我还 要认真学习,履行自己的应尽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 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作为五十七岁的我,应站好最后一 班岗,为了这一光荣事业,我把自已的一切都贡献出来。
第四篇:学习《教师法》读书笔记
学习《教师法》读书笔记
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我感受到教师职业的神圣和教师职业的荣耀。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知识的认识,而且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教师法>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但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为提高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教师学习了《教师法》。通过学习《教师法》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为人师表,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个性魅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
在今后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要以《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通过学习《教师法》,进一步提高了认识 , 用《教师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第五篇:读书笔记
《雷锋日记》读后感
雷锋同志是我国伟大的无产阶级战士,他生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部队工程兵某部运输连四班班长,在部队四年零八个月中,雷锋同志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事迹,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团、营嘉奖多次,被评为“节约标兵”和“模范共青团员”,被誉为“毛主席的好战士”,并被选为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这就是雷锋精神的实质。这种伟大精神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教育和激励人们前进的宝贵的精神财富。虽然时代已发生很大变化,但雷锋始终活在人民的心里,雷锋精神始终放射着夺目的光辉。
这本书收集整理了雷锋同志1958—1962年的日记、书信、诗歌、文章等,供广大青少年朋友阅读和学习。“引导广大青少年坚持不懈地学习,踏踏实实地做,使他们锻炼成长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读了这本书,我有很多的感受,但是感受最深的还是雷锋同志语言的朴实无华,所以我决定把我最喜欢的几句话摘抄下来时刻提醒我学习要为人民服务。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
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里才能永远不会干涸,一个人只有当他把自己和集体事业融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最有力量。
一朵鲜花打扮不出美丽的春天,一个人先进总是单枪匹马,众人先进才能移山填海。
我们是国家的主人,应该处处为国家着想。
但愿每次回忆,对生活都不感到负疚。
谁要是游戏人生,他就一事无成;谁不能主宰自己,永远是一个奴隶。
我愿永远做一个螺丝钉。
吃饭是为了活着,但活着不是为了吃饭。
我相信不论是谁,看到这样的文字都会激发起我们对他的尊敬,我希望能像雷锋同志一样把自己的一辈子都奉献给人民,奉献给伟大的中国的共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