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2号文库
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1-1046737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3 16:13: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

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

202_-06-27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_〕178号)。

(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工作由同级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级抽查的准备。

第八条 验收组的成立

检查验收时应成立检查验收组,检查验收组应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第二章 检查验收程序

第九条 检查验收步骤

检查验收一般按照验收准备、内外业检查、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总结的步骤开展工作。

第十条 验收准备

(一)验收组达到验收地点后,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1)推荐确定验收组长。

2)确定外业小组和内业小组的专家。

3)确定外业巡查、抽样检测的区域、内容、线路、方法和所需的仪器设备。

4)确定内业资料检查的重点和方法。

5)告知被验收单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二)验收组开展工作之前,应召开验收工作布置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1)介绍参加会议的领导、代表等情况,宣布验收组成员。

2)被验收单位做工作汇报(内容包括工作、技术、检查及整改情况等)。

3)验收组质询。

4)被验收单位答疑。

第二篇: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0705

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为全面完成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标准,确保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市、县(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条 检查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六)《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2_)

(八)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九)《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2_)

(十)《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2_)

(十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部202_年)

(十二)《土地登记表格》(试行)(国土资发[202_]153号)

(十三)《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十四)《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59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2_]237号)

(十六)《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60号)

(十七)《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_‟178号)

(十八)《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2_]57号)

(十九)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检查验收主体

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由省、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土地发证办”)负责。省土地发证办负责省级示范县(市、区)示范区域成果的检查验收;设区市土地发证办负责省级示范县(市、区)非示范区域及其他县(市、区)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下一级土地发证办向上一级土地发证办申请检查验收。

第四条 检查验收条件

1、依规范程序开展,法律手续完备,工作程序正确,技术资料完整。

2、规定的各类成果资料齐全。

3、省级示范县示范区域成果经设区市土地发证办检查合格,其他县(市、区)自检合格。

第五条 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

(一)、文字成果

1、工作方案

2、技术方案

3、工作总结

4、技术总结

5、数据库建设报告

6、自检报告

(二)、权属来源资料

1、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

3、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表

4、宗地界址点坐标表

5、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6、承诺书或具结书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表册成果

1、宗地情况汇总表

2、宗地统一编码新旧宗地号对照表

3、土地登记簿

(四)、图件成果

1、调查工作底图

2、宗地图

3、地籍图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五)、数据库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 第六条 检查验收内容

检查验收的登记类型应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

(一)成果完整性检查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检查提交的成果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是否进行整理、归档,装订是否规范、易于检索。重点检查宗地装订档案的完整性。

(二)文字成果检查

(1)文字报告结构是否合理、内容完整,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前后一致。

(2)是否准确反映了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工作、技术、自检等方面的情况。

(3)是否突出当地工作特点,对工作中有关问题如何处理进行具体阐述。

(三)表册成果检查

1、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表(1)土地所有者名称、图幅号、宗地号填写是否正确。(2)新登记宗地权属调查表中,是否履行指界手续,指界人是否签字盖章,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是否进行说明,土地权利主体情况、国有地和飞地情况、争议地、202_年宗地各一级地类面积等是否在“其他说明”栏中注明。

(3)对已登记宗地开展的补充调查,土地权属补充调查表是否 注明本次调查的权属、界址、面积等;与原登记成果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注明变化原因;涉及界址和飞地变化的,是否附图并说明;宗地内国有土地和飞地原登记及本次调查情况是否注明;202_年宗地各一级地类面积是否注明;土地所有者主体情况、飞出地的数量和面积是否填写;调查人、审核员有否签名,负责人一栏中是否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签字等。

2、宗地情况汇总表

宗地情况汇总表填写是否准确,依照规定要求。

3、宗地统一编码新旧宗地号对照表

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与转换,是否按照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要求,对新登记宗地编制宗地代码,并对已登记的宗地,编制旧码转换新码对照表,保留原编码。

4、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中,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登记申请书是否按《土地登记表格》(试行)规范填写。

(四)图件检查

1、调查工作底图

随机抽取图幅数量的5%,最少不少于5幅,检查内容包括:(1)是否选取现势性好、比例尺大、精度高、分辨率高的图件作为基础图件。

(2)是否将202_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展绘到基础图件上,制作工作底图。

2、宗地图

随机抽取图幅数量的10%,最少不少于20幅,检查内容包括:(1)是否采用地形图或正射影像图为基础数据。(2)图内要素是否齐全,包括宗地号、面积、界址线、界址点、界址点编号、宗地权利人名称等。

(3)图外要素是否齐全,包括图幅号、比例尺、指北针、绘图者、绘图时间、其他说明注记等。

3、地籍图

随机抽取不少于3幅,检查内容包括:

(1)图内要素是否齐全,包括各级行政界线及行政区域名称、各集体土地权利人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和地籍编号、线状地物等。

(2)图外要素是否齐全,包括图廓线、图名、比例尺、坐标系及高程系说明、指北针、图例等。

(3)图面整饰是否清晰完善,接边是否合理。

4、各图件的图式、图例、色标,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规定的标准及省发证办有关规定执行。

(五)、数据库检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是否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2_)、《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及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的规范要求建立。数据库是否具有严格的拓扑结构,不存在拓扑错误,相关图层的空间关系是否正确。

数据库中有关登记资料是否录入,录入是否完整,录入的内容与表册成果中记载的内容是否保持一致。

(六)权属来源资料检查

1、权属协议书、权属争议原由书(1)是否依规定填写权属协议书。

(2)如有争议的界线,难以调处的,是否划定工作界线,是否填 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

(3)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是否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2、承诺书或具结书

承诺书或具结书是否签字盖章。

3、证书

证书是否依规范填写,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当地依法公告。

(七)外业检查

按总宗地数量随机抽取5%宗地样本,进行外业实地检查。外业实地检查根据调查成果沿宗地界址线实地踏勘,核实界址点设置是否合理,位置是否准确,界址线走向描述是否清晰,并对界址线与行政界线、村界、特征地物地貌进行对照检查,判断界址线是否正确。

第七条 成果评价

(一)评价方法

1、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为基本评价原则。

2、对成果的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二)评价标准

1、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或确权资料不完整的,为不合格成果。

2、法律手续完备,工作程序正确,技术资料完整,内外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小于检查总量5%时,为合格成果。

(三)检查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内容与要求为:

1、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时间、验收对象

2、验收依据

3、提交验收的成果资料

4、验收数量

5、总体评价(1)工作评价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组织领导、经费落实、工作计划安排、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等方面的情况。

(2)成果评价

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提交的成果资料是否齐全,登记发证的覆盖率及登记发证的质量是否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6、整改要求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7、验收结论 确定是否通过验收。第八条 检查验收结果

经评定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应尽快完善成果、做好成果归档工作。

经评定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应按照验收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篇: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_]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任务

1、通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进一步完善原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

2、对未登记宗地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开展确权登记。

3、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只发到行政村一级农民集体,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发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民小组。

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5、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

6、202_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 作。

二、补充调查的内容和目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的内容:一是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即登记发证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还是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以“两个核实”(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是否准确、核实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入地面积是否剔出)为重点,同时对土地权属其他属性及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核。通过补充调查,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符合土地登记规范化要求,能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权利人。

三、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几种情况

1、因农村体制变化,如区划调整、并村或分割等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的;

2、近年来发生土地征收,未及时开展土地变更登记的;

3、原登记成果不完善,如:村界涉及国有河流、公路、荒山等,并以此作为土地权属界的;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地面积未剔出的;土地权属界线未经双方指界的;经相邻双方认可,原界线有误的等。

4、其他认定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开展补充调查:一是原使用大比例尺图件开展地籍调查,调查精度较高,符合相关规程要求,且及时开展了变更登记,登记档案现势性较好的;二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两个核实”和变更登记工作落实到位,土地证书发放后不会产生后遗症的。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1、收集资料。一是原登记成果,包括原登记档案中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土地权属协议书、土地争议原由书等;二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两个核实”成果,包括核实表、指界表等;三是相关图件,如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四是有关资料,如林权证、土地承包证,以及原登记后因土地征收等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2、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查清所登记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级农民集体所有、还是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所有但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

3、编制技术方案。明确调查范围、对象、方法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制定补充调查表,明确具体填写内容和方法;提出技术要求和实施步骤、完成时限、有关保障措施等。

4、发布通告。通告以县、市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土地登记区的划分、登记期限、登记收件地点、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应合并一次性予以通告。

5、接受申请。对未登记及需开展补充调查宗地,土地权利人均可提出确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对已登记但未颁证,现需开展补充调查的宗地,以及土地证书发放后发现存在一定问题,土地权利人因各种原因不来申请变更的宗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 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202_年第40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更正登记。

6、开展调查

(1)、确定工作底图;

(2)、复印原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作为实地调查依据;(3)、将原登记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展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内业先行找出疑问点。因图件比例尺和精度影响造成界址点或界址线位置发生偏移,原登记有具体文字描述的,可直接按文字描述上图;文字描述不祥、图上难以判定的,必须逐宗进行实地核实。

(4)、外业核实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地标绘界址点位置和界线走向,并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需要重新指界的应同时组织开展。实测界址点坐标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文字注记法,即:用界址点四周的明显地物、地貌,描述界址点的准确位置及权属界线走向,不求算界址点坐标。

(4)、根据实地核实情况填写土地权属补充调查表。要明确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及土地权属其他属性有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应在补充调查表上注明变化原因,涉及界址和飞地变化的,还应附图说明。原土地权属调查表未对重要界址点和权属界线走向进行文字说明,或文字描述不清楚的,应在补充调查表上加以注记。

(5)、编绘宗地图和地籍图。宗地图应绘制两份,一份存入土地登记档案,一份作为土地证书附图(宗地过大时可调整比例尺)。地籍图以乡镇为单位,采用1:5000或1:10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进 行绘制。

7、审核公告。新登记宗地和补充调查后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宗地,应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8、颁发证书。

9、完善农村土地登记数据库。权属调查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衔接。要以调查底图为基础,在数字正射影像图上采集最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飞地、争议地界线,并认真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的要求,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权属界线数据层)。在开展当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飞地、争议地界线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权属界线相比发生变化的,各地要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替代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的权属界线层数据,并按照新的权属界线重新确定地类图斑,该分割新图斑的进行相应分割,该予以合并的进行合并处理。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作为今后用地审批、耕地整理复耕开发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确定地类、权属的基础和依据。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调查图件比例尺选择。应采用现势性好、比例尺大的图件开展调查并建库,该数据库供日常管理和变更登记使用,上报省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统一按二次土地调查所采用比例尺。

2、精度要求。采用解析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为±10cm ,界址点 间距允许误差±20cm;采用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图上不得大于±0.8mm。

3、宗地划分。被国有线状地物分割的宗地,原登记时未分宗的,本次补充调查仍按一宗地进行调查;对未登记的宗地,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4、飞地处理。飞入地和飞出地都必须进行登记,但原则上不单独发证。一些面积较大的飞地,以及地籍调查精度较高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初始地籍调查要求对飞地单独确权发证。

飞地应区分飞入地和飞出地,在宗地图上一一予以标绘,并以“飞地汇总表”形式在宗地图空白处(一般选择图幅右下角)加以说明。“汇总表”应有以下内容:飞地编号,如F1、F2……(不单独发证飞地不编宗地号);权利人、四至、面积、小计等;飞出地还应注明落入乡(镇)、村和具体坐落。因面积小无法上图的飞地,以飞地编号加文字注记在宗地图上表示。飞出地在宗地图图幅之外的,以文字在“汇总表”中加以注记。

飞入地、飞出地数量、面积,要在调查表、宗地图、审批表、土地证书记事栏中说明。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5、土地权属界线核实。以国有河流、道路中线,或国有荒山山脊等作为村界,同时又作为土地权属界的,一律要开展补充调查,并将土地权属线按土地权利人实际所有位置重新进行标绘。属没有 具体使用人的国有河流、荒山,可在国土资源部门部门组织下,采用单方指界。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公路,直接采用登记成果来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6、宗地内国有地表示方法。国有地要逐宗在宗地图上进行标绘,同时编制“国有土地汇总表”,参照飞地方式在宗地图上进行标注。国有地已登记发证的,按宗地号进行区分,也可和未发证宗地一起,采用“G1、G2…..”编号来表示。

7、宗地总面积确定方法。确定宗地总面积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净面积法,即已扣除国有地、飞入地面积,宗地总面积是土地权利人的实际所有面积;二是毛面积法,即宗地总面积未扣除国有地和飞入地,此时应注明“宗地总面积包含国有地x宗、面积x亩;飞入地x宗、面积x亩”。飞出地不计入宗地总面积,但必须登记在土地权利人名下。

8、地类问题。地类按照202_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土地证书上进行登记。202_年后地类发生变化的,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作相应更新。

9、林地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范围必须包含集体所有林地,林权证上只有林木所有权或林木经营权的则不在登记之列。

林权证记载的林地权属界线是确定土地权属界线的重要依据,确权时可直接采用。他人提出异议并有文件资料证明林权证有误的,国土部门可将异议情况在审批表或补充调查表上进行备注,同时告 知异议人应提请林业部门进行复核,明确林地权利后报当地政府重新颁发林权证,再凭林权证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0、调查表的使用。补充调查宗地,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表”(参考样式见附件一)。

新登记宗地地籍调查表原则上使用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59号)文所附的“----县(市、区)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样式见附件二),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栏目作适当调整。其中“重要界址点位说明”、“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等栏目必须认真填写。有关土地权利主体情况、国有地和飞地情况、地类情况等,填写在“其他说明”栏中。

11、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经调解仍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制作《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存入宗地档案,同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并经县和设区市汇总统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完成与否,不与权属调处比例挂钩,各地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确保争议地块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12、宗地编码。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要求,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双码运行”的方式开展调查。即:新登记宗地编制新码;已发证的宗地,编制代码转换对照表,保留原编码。

13、土地证书填写及管理。土地证书上的“土地所有权人”(包 括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xx村(乡、组)农民集体”填写。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面积误差较大的宗地,原则上要重新制作宗地图,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对已登记发证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和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六、组织实施

1、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家组。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立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家组,负责对确权发证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各设区市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专家组。

2、确定先行单位。经研究,aa、三明各确定一个县(市、区),还有aa、aa、bb、cc、dd、ee、yy共jj个县(市、区)作为全省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先行单位,在省和设区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家组协助下,先行开展确权发证工作,摸索经验以指导全省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的全面开展。

3、举办培训班。省厅拟在3月中旬举办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培训班,培训对象为有关业务骨干和作业队伍。培训时间、地点及培训方式,省厅将另行通知。

4、建立进度汇总统计和上报制度。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度汇总统计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2_]338号)要求,及时填写《县、市(区)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度表》,并于每个月5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二年

第四篇: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检查验收办法(试行)20120903033927

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检查验收方法,统一验收内容和标准,确保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市、县(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条 检查验收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福建省 1996年);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7.《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8.《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福建省 1997年);

— 1 — 9.《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2_]1号);

10.《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2_]1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59号);

1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2_]237号);

1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60号);

14.《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_‟178号);

15.《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2_]57号);

16.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

(二)技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2_); 3.《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2_);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2_); 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2_);

— 2 — 6.《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2_); 7.《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2_);

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部 202_年); 9.《土地登记表格》(试行)(国土资发[202_]153号); 10.《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源部202_年);

1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的意见》(闽国土资综[202_]209号);

12.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组织实施

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设区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土地发证办”)负责。省土地发证办负责省级示范县(市、区)示范区域成果的检查验收;设区市土地发证办负责省级示范县(市、区)非示范区域及其他县(市、区)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下一级土地发证办向上一级土地发证办申请验收。

第四条 检查验收条件

1.依规范程序开展,法律手续完备,工作程序正确,技术资料完整。2.规定的各类成果资料规范、齐全、合法。

3.省级示范县示范区域成果经设区市土地发证办检查合格,其他县(市、区)自检合格。

第五条 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

(一)文字成果 1.工作方案; 2.技术方案; 3.工作总结;

4.技术总结(含数据库建设总结); 5.自检报告。

(二)权属来源资料

1.“四固定”清册、原土地登记成果等资料; 2.土地征收、供地文件;

3.林权证等其他有关涉及土地权属的文件、资料。

(三)表册成果 1.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 2.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表; 3.宗地情况汇总表; 4.宗地界址点坐标表;

5.宗地统一编码新旧宗地号对照表;

6.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7.承诺书或具结书,土地权利主体证明; 8.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9.土地登记簿,含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地登记卡目录;

10.土地归户卡等。

(四)图件成果 1.调查工作底图; 2.宗地图; 3.地籍图。

(五)数据库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

(六)其他成果 集体土地所有证。

第六条 检查验收内容

检查验收的内容涵盖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等各种登记类型成果。

(一)成果完整性检查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检查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是否进行整理、归档,装订是否规范、易于检索。重点检查宗地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二)文字成果检查

1.文字报告结构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原登记与补充调查的表述是否准确衔接。

2.是否准确反映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工作、技术、自检等方面的情况。

3.是否突出当地工作特点,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进行具体阐述。

(三)权属来源资料检查

— 5 — 收集的权属来源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合法,调查确认的信息与权属来源材料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四)表册成果检查

1.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表(1)初始登记。

①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是否履行指界手续,指界人是否签字盖章,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是否作了说明;

②土地权利主体、国有地和飞地、争议地、202_宗地一级地类等情况是否在相应栏目中注明。

(2)变更登记。

①开展补充调查的宗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表是否注明了补充调查的权属、界址、面积等;

②经补充调查,原登记成果发生变化的,是否注明变化原因; ③涉及界址和飞地变化的,是否附图并说明;

④原土地权属调查表未对重要界址点和权属界线走向进行文字说明,或文字描述不清楚的,是否根据补充调查外业核实结果在补充调查表上加以注记;

⑤对已查清的宗地内国有土地和飞入地是否作了注明并剔除,飞出地的数量和面积是否填写;

⑥土地权利主体情况、202_年宗地一级地类面积是否在相关栏目中注明。

(3)土地权利主体、图幅号、宗地号、面积、地类等填写是否正确,— 6 — 表格内容与附图注记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错漏。

(4)调查人、审核员是否签名,负责人一栏中是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人签字。

2.宗地情况汇总表、宗地界址点坐标表

宗地情况汇总表、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填写是否准确,有无错漏。3.宗地统一编码新旧宗地号对照表

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与转换,是否按照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和省厅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新登记宗地编制宗地统一代码,并对已登记的宗地,以地籍区为单位,编制宗地代码转换对照表。

4.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界址点描述与界线走向说明是否准确;对争议土地,是否划定争议界线,明确争议地面积,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附图说明并争议各方签字盖章,或争议各方单方指界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单方指界界址线重叠部分为争议地的意见并附图说明。

5.承诺书或具结书

承诺书或具结书表述是否准确并签字盖章。6.其他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归户卡是否按《土地登记表格(试行)》规范填写。

(五)图件检查 1.调查工作底图

— 7 — 随机抽取全部图幅数量的5%,最少不少于5幅,检查内容包括:(1)基础图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选取现势性好、比例尺大、精度高、分辨率高的图件作为基础图件。

(2)是否将202_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展绘到基础图件上,制作工作底图,并对原登记发证土地权属界线进行核实,应进行外业核实的,是否补充调查并调绘上图。

2.宗地图

随机抽取全部图幅数量的10%,最少不少于10幅,检查内容包括:(1)是否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形图或正射影像图为基础数据。(2)图内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包括宗地号、土地权利主体名称、面积、界址线、界址点、界址点编号等。

(3)图外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包括图幅号、比例尺、指北针、绘图者、绘图时间、其他说明注记等。

3.地籍图

随机抽取不少于3幅,检查内容包括:

(1)图内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包括各级行政界线及行政区划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各土地权利主体名称、地籍区号、地籍子区号、线状地物等。

(2)图外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包括图廓线、图名、坐标系统、比例尺、指北针、图例、绘图者、绘图时间、其他说明注记等。

(3)图面整饰是否清晰完善,图幅接边是否合理。

— 8 — 4.各图件的图式、图例、色标,是否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2_)及省土地发证办有关规定执行。

(六)数据库检查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是否按照国家、省土地发证办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建设的规范要求建立,相关数据层是否完整。

2.是否按要求正确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

3.是否具有严格的拓扑结构,不存在拓扑错误,相关图层的空间关系是否正确。

4.有关登记资料是否录入,录入是否完整,录入的内容与表册成果中记载的内容是否保持一致。

5.能否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结果与相关表格填写结果是否一致。5.相关权属档案资料是否已进行规范命名,并正确关联。

(七)、其他成果检查

1.土地证书是否依规范填写,权利人面积记载是否准确,土地权利主体、国有地和飞地等情况是否准确记载。

2.更换土地证书时,原土地证书是否收回,并加盖“注销”印章。3.对初始登记的宗地,是否履行公告程序,公告形式、地点、起止时间及公告结果等是否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注明;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是否对更正登记的结果进行公告等。

(八)外业检查

按总宗地数量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宗地样本,进行外业实地检查。外业实地检查根据调查成果沿宗地界址线实地踏勘,检查界址点设置

— 9 — 是否合理,位置是否准确,界址线走向描述是否清晰,并对界址线与行政界线、村界、特征地物地貌进行对照检查,判断界址线是否正确。

第七条 成果评价

(一)评价方法

1.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为基本评价原则。2.对成果的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二)评价标准

1.符合下列情形的,为合格成果:

(1)法律手续完备,工作程序正确,权源资料有效、合法,提交成果规范、齐全,宗地档案完整;

(2)界址点和界址线正确、无遗漏,宗地面积计算准确;(3)表册成果填写内容齐全、规范、准确,与图件内容一致;(4)地籍图、宗地图图面要素基本齐全、准确,注记清晰合理;(5)数据库符合规范,属性录入完整;(6)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正确;(7)宗地代码编制与转换符合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未按规定履行确权登记相关程序,主要确权资料不完整,相关表格填写不清楚,提交成果不齐全,为不合格成果。

(三)检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报告的内容与要求为: 1.检查验收的组织形式、时间、对象; 2.检查验收依据;

— 10 — 3.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资料; 4.检查验收数量; 5.总体评价。(1)工作评价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组织领导、经费落实、工作计划安排、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等方面的情况。

(2)成果评价

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提交的成果资料是否齐全,登记发证的覆盖率及登记发证的质量符合要求。

6.检查验收结论 确定是否通过验收。7.整改要求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第八条 检查验收结果

经评定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应尽快完善成果、做好成果归档工作。经评定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应按照验收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国土资发[202_]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_]7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我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202_]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就国土资源管理的讲话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行动;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措施;是严格耕地保护,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求;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规范集体土地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好202_年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的必备条件。要求大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范围及目标

1、工作范围。我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我乡行政辖区内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辖区内的全部集体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家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

2、工作目标。根据国土资发[202_]178号文件精神,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成果资料,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所有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数量,在202_年全面完成全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实施步骤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工如下:

1、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负责对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培训,时间(10月21号早上9:00,地点:*******)全乡干部职工必须全部参会。

2、考虑到我乡共18个行政村,每个村至少派出2到3名同志(要求:各行政村法人代表及1到2名包村干部)参加本次工作,负责在国土资源所的指导下填写确权登记表及现场指界。

3、由于本次确权登记是为了明确各行政村之间的界线,栽桩定界,牵涉范围较广,工作量大,请大家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细节工作分两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当工作组到达一个行政村时,由其村包村干部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填定登记表。

填表要求:

1、切记不能出现涂改现象

2、两行政村界址点需要两村法人代表签字及盖章(村民委员会)

3、国有土地盖乡政府公章

4、村与其它地区行政区域接壤,需加盖双方的公章

二、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安排3到4名人员塑具体行政村交叉点界桩及负责埋界桩,由工作小组指导刻下村名及界址点号。

5、具体起止工作时间:10月22号起至31号结束。

四、工作要求

1、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工作小组。

2、由于时间短、工作要求细,所以要求大家细中求精,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本项工作要求对县委、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边推动边汇报,落实三天一报的原则。

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名单》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