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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中心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11-1091581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5 01:34: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伤保险中心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工伤保险中心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在市人社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工伤经办中心的精心指导下,我工伤保险开发区办事处认真贯彻落实市工伤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以“巩固成果,稳步扩面,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强化管理、狠抓落实、与时俱进、努力工作,使我区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得到了健康有序发展。

一、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我办积极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基金安全培训教育,完善了基金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了《统筹基金管理制度》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源头上做到了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办理各项业务的要求,使我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在工作中认真执行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暂行办法》切实做好了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控制等项工作。

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上,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设置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岗、申报核定岗、待遇核定岗、待遇支付岗等四个岗位,挑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经办人员放到工伤保险登记岗和待遇核定岗位,把住了工伤保险的进口和出口,无混岗现象发生,对现金、票据、印章固定专人管理。待遇审核支付程序,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形成了费用拨付业务股室具体经办人初审,分管领导复审,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拨付的

四级控制机制,严防一人审核业务和费用拨付业务,使各项业务工作有序、安全、高效开展,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安全支付。

二、工伤保险基金规范运行

工伤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职工合理就诊就医的财力保障,为管好用好这项基金,我们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管理和支配使用基金,真正达到为参保职工提供方便的目的。同时将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各项基金以收定支的原则分别建立健全了统筹基金支出、收入账户,基金帐户,实行各项收支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对各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严把收支关,并建立完善了《基金管理制度》,做到了基金规范运作,专款专用,做到帐与帐、帐与证、帐与表相符。确保了财务资料和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杜绝了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暂存、暂收

科目无大额账目,开户银行未直接从基金中扣除手续费、工本费、购买支票费等;财政专户基金也未购买国债。按时编制基金年度预、决算及基金会计报表,确保了基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营。

截止202_年5月底我区工伤保险累计参保人数6265人,征缴基金10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0万元,收缴基金全部如期上解。

三、工伤保险稽核情况

一是积极参加工伤认定调查。每次工伤认定调查我们都坚持提前介入,及时掌握情况,发挥监督作用;二是加强稽核工作。为加大工伤保险的依法征收力度,规范企业征缴行为,确保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办成立了工伤保险稽核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工伤保险专项稽核检查工作。我办积极配备业务骨干,按照平时掌握的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河南颖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龙山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河南华峰制药有限公司等3家单

位481人的工伤保险开展实地稽核。通过实地查看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劳资报表、会计账簿等原始资料,重点检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没有发现少缴、瞒报等违法行为。

四、业务信息化建设情况及档案管理情况

今年我办多方筹集资金加强业务信息化建设,有效保证工伤保险业务开展。我办将工伤保险参保资料全部进行微机化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分别建立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电子台帐》、《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电子台帐》、确保了业务工作健康、有效开展。

在档案管理上我们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资料档案按照行业分类进行归档编号,对发生工伤保险档案资料按照工伤鉴定级别分类归档。达到了操作便捷,服务高效的目的。

总之,我区工伤保险工作运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参保人员的充分肯定,但距上级的

要求还相差甚远,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今后,我们将认真总结、分析原因,找出差距,制定措施,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以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扩大范围为重点,一是继续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参保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认识,充分调动各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二是研究新特点,采取灵活方式扩面。下一步我们在农民工参保办法上提高政策吸引力,让雇用农民工的企业自觉为农民工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项目参保、造价提取、一次缴纳、全员覆盖”的办法。为工伤扩面工作打好基础。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进参保。对内加强与劳动监察的配合,对那些拒不参保的企业,运用行政手段,责令限期整改,形成合力,推进扩面工作。

第二篇: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认定申请

(1)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快报社保处(电话:8800071),并于30日内向社会保障行政科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30日申请的,在工伤认定受理前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职工亲属及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①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会保障行政科室领取);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关系裁定书);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初诊证明;住院治疗的,提交住院病历材料;

④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⑤事故单位安全监察科室出具的事故报告;

⑥两人或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证词(证词需要按手印)、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交通事故的提交职工驾驶证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⑧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⑨因工外出或借调的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⑩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⒀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⒁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的受理

1、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经办机构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完整,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时间和科室。

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1)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申请人有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不再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应2人以上,并出具执法证件;

(4)重点调查在场人员和有关知情人,并为提供材料的人员保密;

(5)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202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申请人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据。否则,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工伤认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用人单位全称;②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③ 受伤部位、事故时间、伤害经过、核实情况、治疗基本情况及诊断结论;④认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为不是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⑤认定结论;⑥不服从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科室和期限;⑦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送达

(1)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2)送达工伤认定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并有日期、签名或盖章;

(3)送达文书应直接交被送达人;

(4)被送达文书被拒绝的,送达人应请有关组织到场,说明情况,在回执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文书留在交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5)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人和申请时间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后双月份15日前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资料

①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应资料:

(A)对有疑难个案需有关急诊、门诊就医原始记录病历及复印件。

(B)各项必要检查报告及复印件,其中影像检查还需提供相应的图片资料。例如:A.伤者骨折内固定术后必须提交内固定X光片及报告。B.伤者骨折需提交X光片及报告。C.伤者腰椎间盘突出的需提交CT片及报告。

(C)凡开颅、开胸、开腹、剖腰等手术需提交手术记录

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D)凡是在市外就医需提交住院病历(包括手术记录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E)同一器官不同时间受伤的,伤者需书面说明最近一次申报受伤时间及部位,并且单位要注明情况属实并盖公章。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申请给付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如下材料

(1)《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4)工伤医疗的专用票据凭证、费用结算清单、用药清单、工伤治疗的病例类化验、检查报告等;

(5)供养亲属的户口本、身份证、生存证明及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

(6)工亡职工的火化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篇:工伤保险

因公死亡职工抚恤金: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人员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保险条例

(202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2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篇: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

一、实施范围

市区统筹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列入参保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

2.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0.6‰确定。其中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中含安装设备款的,将总造价扣除设备款后,作为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三、保险期限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四、待遇标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除按规定结付工伤治疗费用外,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支付期限最短为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3.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经审核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批准时确定的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结付后,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待遇计算中涉及本人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适用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登记缴费

1.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苏州市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承包企业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凭证》,到财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3.缴纳金额到账后,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给承包企业。

六、待遇结付

1.建筑企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建筑企业持《农民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与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结付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凭证》。社保经办机构将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

险待遇拨付至建筑企业开户银行账号,由建筑企业发放给工伤农民工或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

七、注意事项

1.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施工工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

2.建设单位凭《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同时追加预算的,还应当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充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手续。

苏州市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

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2_〕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上下班交通事故类工伤认定原则

职工上下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交《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进行补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可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原则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职工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生效的裁判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

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职工需提交生效的民事判

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三、工伤待遇支付口径

(一)从202_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是指工伤职工经苏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苏州大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门诊治疗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费及途中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交通费按实支付,食宿费用为

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

(三)202_年1月的1日之后被认定为工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按职工死亡时的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标准

执行。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时间早于202_年1月1日的,用人单位应该从202_年1月1日起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时间在202_年1月1日之后的,用人单位应该从登记注册之日起全员足

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五)由于统计行政部门不再公布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省厅《关于发布202_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_]197号)文件精神,苏州市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按全市

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四、过去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以后国家

和省、市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

题的处理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五篇: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定义: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原因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物质补尝。

二、工伤认定的主体:(1)用人单位(事故发生一个月内提出);(2)职工本人或遗属(1年内);(3)工会组织。

三、工伤保险行政主体:劳动保障部门。

四、工伤认定的原则:

(1)工伤保险应以承担起社会责任作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只要没有证据否定其是工伤,在排除其他非工伤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伤(排除自杀、他杀)。

(2)准确把握条例。规定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工伤的核心。

(3)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主要考虑是否因工作原因,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严格掌握法律规定,在做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时,应有充分证据。

五、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目的:是要在工伤保险基金的分担上对不同工伤事故发生率的企业和行业实行差别负担,以保证该行业及企业工伤保险收支的平衡,;并适当促使其改进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促进职业安全,降低工伤赔付成本。

六、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意义:实行差别费率机制,可以把工伤保险的互助互济原则和雇主责任制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结合起来,既保证了职工合法权益,又分散了企业风险。

七、目的和意义:利用经济手段,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强化工伤预防工作,降低企业伤亡事故率。

工伤保险中心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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