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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教育局2016-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11-638227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6 02:03: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隆回县教育局2016-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隆回县教育局2016-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一、基本情况

2016年我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共三个,计划总建筑面积6597m2,总投资119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950万元,地方配套240万元。具体项目情况如下:1.横板桥镇罗子团完全小学教学楼,计划建设面积2000m2,总造价36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90万元,地方配套70万元;2.罗洪镇罗洪中学教学楼,计划建设面积2297m2,总造价42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330万元,地方配套90万元;3.六都寨镇六都寨中学教学楼,计划建设面积2300m2,总造价41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330万元,地方配套80万元。

2017年我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共8个,总建设规模11700m2,总投资158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268万元,地方配套317万元。具体项目情况如下:1.桃洪镇东方红小学运动场改造3000 m2,总造价16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28万元,地方32万元;2.岩口镇岩口中学学生宿舍1800 m2,总投资28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24万元,地方56万元;3.金石桥镇金石桥中学教学楼1800 m2,总投资24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24万元;地方56万元;4.横板桥镇横板桥中心小学教学1600 m2,总投资24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92

万元,地方48万元;5.麻塘山乡青山学校教师周转宿舍700 m2,,总投资12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00万元,地方配套25万元;6.西洋江镇碧山中学教师周转宿舍1050 m2,,总投资188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50万元,地方38万元;7.三阁司镇长铺中学教师周转宿舍1050 m2,,总投资187万,中央预算内投资187万元,地方配套37万元;8.小沙江镇文明小学教师周转宿舍700 m2,总投资12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00万元,地方25万元。

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2016年三个项目主体均已完工,装修已接近尾声,形象进度已达95%,力争2月底竣工验收,确保2018年春季开学交付使用。

2017年八个项目,其中东方红小学运动场改造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青山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文明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已动工,现正在做基础、岩口镇学生宿舍楼已与2018年1月8日招标,碧山中学教师周转宿舍,长铺中学教师周转宿舍已与2018年1月9日招标。其它2个项目均在元月12日前可招完标。确保所有项目在元月18日前动工建设。

三、存在的困难与建议

1.新建项目征地难,征地贵,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更难,审批费用更高,学校与当地政府无法承受此项费用,建议上级适当预算征地费用。

2.当地政府配套资金比例过高,我县2016年、2017年共需县财政配套557万元。我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本级财政十分困难,配套资金到位难,请求上级安排资金向国贫县倾斜,减少地方配套比例。

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所需时间太长,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四、后阶段主要工作措施

1.督促2016年项目抓紧工程扫尾,力争2月底前竣工验收。2.督促2017年项目工程进度,每个项目都要订好切实可行的工期进度表,实行倒排工期,教育局要将2017年未完工的7个项目分解到局班子成员,并安排专人负责工程进度,局班子成员每10天去工地督促一次,并将工程进度与存在困难及时向局长汇报,确保2017年项目8月底全部完工,2018年秋季开学交付使用。

第二篇: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自查报告

龙街乡中心学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自查报 告

根据《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2011-2012年中央预算内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进行自检自查的通知》(楚发改社会„2013‟86号)精神,我中心学校高度重视,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龙街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大姚县龙街初级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是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社会事业性建设项目,是我县2012年重点工程。

该项目选址在龙街中学现教学楼后面上坡上,计划建设教师周转房32套,带卫生间,总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总投资160万元。

二、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情况

《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三岔河中学教师周转房宿舍等建设项目几件计划的通知》(大发改投资„2011‟113号)下达龙街中学教师周转宿舍,砖混结构,四层,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计划投资160万元。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三、项目审批情况

该工程经过前期的选址、岩土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审图、施工招标、监理招标、消防安全审核备案等。该工程我们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及财务专帐管理的要求。从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等,按要求均由有资质的咨询公司或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招投标手续、“两证一书”,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地质勘查合同、廉政合同等较为完备,规划、环保、土地、消防等部门严格履行了各自的职能,所有手续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

四、投资完成及工程完成情况

工程如期开工建设,到现在已经竣工验收。

五、项目建设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该工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拨付资金,现在全部工程款已经拨付到施工方。维修保证金待期限足之后再进行拨付。

六、项目实施效益

该项目工程的建成,共32套单元房,可以解决了40多名教师住房困难的问题。住房条件改善了,优质师资留住了,教师安居乐业了,教师进城热和学生择校热悄然降温,学校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七、存在的问题

水电未能及时整改,致使工程虽然已经验收,但教职工还未能入住。

八、整改措施及相关工作建议

及时督促施工方完成后续工作。

龙街乡中心学校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3

第三篇: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内涵】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或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表现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适用外延】对以下经营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体现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股份。

(一)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工程;

(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四)其他适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决策】资本金注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还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议。

(一)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既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决议。

(二)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承诺。

(三)在合理确定出资人代表出资比例、保证资本金及时足额用于相关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其他方式。第六条【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委托评估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并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七条【出资人代表】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当确定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可以由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地方管理企业等国有独资公司担任,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公司法》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实现国家出资意图。

第八条【其他条件】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信息公开】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条【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阐述申请使用国家资本金的依据和理由,提出选择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初步建议。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照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中央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申报时,应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的项目,如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已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已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审批项目建议书】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组建方案)以及资本金注入方式,并根据需要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第十三条【建议书批复的效力】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编制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特殊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除相关规定内容外,还应阐述以下内容:

(一)既有公司项目法人情况或拟建公司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二)项目法人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数额和出资比例;

(四)选择出资人代表的具体方案;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招标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做出说明。第十八条【附送文件】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规定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除外);

(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及项目法人各出资方签订的出资协议;

(七)项目法人自筹资金证明文件,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文件;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审批可研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以及资本金注入方式,并根据需要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条【出资比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国家资本金数额及所占股比。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情况,确定国家资本金所占股比。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的,按国家资本金在项目法人资本金总额中所占份额确定国家资本金所占股比;不是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情况,确定国家资本金所占股比。国家资本金折算股权或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同时期项目法人其他股东出资的折算价格。

第二十一条【可研批复的效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尽快组建项目法人,办理有关法人注册登记手续。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初步设计。第二十二条【编制初步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三条【重大变更】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法人、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申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法律法规对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在核定投资概算后委托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有关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或核定投资概算时,应委托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其他机构进行评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出资比例调整】审批初步设计时,投资概算发生变化的,或国家资本金到位时资产评估情况发生变化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原则,重新明确国家资本金数额及所占股比。

第二十六条【出资协议】项目法人的各方股东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及时与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签订出资协议。国家资本金按要求到位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出资协议应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国家资本金时,项目法人的其他股东应当收购出资人代表的相应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退还国家资本金本金及约定回报。收回的国家资本金本金及约定回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项目法人股东中含有外国投资者或者台港澳投资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的资本金注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建设单位。第二十九条【项目开工】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资金下达及会计处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可一次或分次向出资人代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出资人代表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家资本金拨付给项目法人,形成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不得截留、挪用或无故拖延,不得改变国家资本金的使用方式,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要求项目法人返还。国家资本金的会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出资人代表义务】出资人代表应当委派有关人员担任项目法人的董事和监事,监督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招标采购】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办理。从事资本金注入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十三条【报告制度】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出资人代表应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概算调整】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概算调整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风险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项目后评价】资本金注入项目建成运行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第三十九条【股权转让】已经建成的资本金注入项目,需要转让国有股权或股份的,出资人代表应在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所得价款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投诉和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资本金注入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或使用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出资人代表的法律责任】出资人代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出资人代表资格并另行确定出资人代表,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国家资本金的;

(二)无故拖延拨付国家资本金,影响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改变国家资本金使用方式的;

(四)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的法律责任】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付、核减或收回国家资本金,有关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国家资本金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调整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挪用国家资本金,或擅自改变国家资本金使用方式和内容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拒绝为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阻碍或拒绝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的;

(七)其他各项建设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的;

(八)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开展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职务责任】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质量责任】资本金注入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本地方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原国家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分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均应当公开。

第七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

第十四条 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确定给予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者贴息金额,并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

第十六条 对于补助地方的项目,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少的和下达投资计划时无法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打捆或切块下达投资计划。

打捆下达的投资计划仅下达同意安排的项目数量、投资补助和贴息总额,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分解。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具体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在线平台报备相关项目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报备。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整。

第二十一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受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地(市)、县(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打捆和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 项,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5 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清理自查情况报告

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清理自查情况报告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对20*年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清理和检查的通知》(湘发改稽查2015]320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全面细致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清查工作从5月25日起,对2010年以来上级发改部门下达的中央投资支持项目进行了全部清理自查,每个项目均要求由项目单位写出自查报告及情况说明,同时派出专项检查组,按上级要求对工业、基础设施、环资、服务业和高技产业引导等四类项目进行了重点清查。重点清查的四类40个项目,其中:工业类项目12个,中央投资3116万元;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13个,中央投资17486万元;环资类项目8个,中央投资5390万元;服务业和高技产业引导类项目7个,中央投资1180万元。

二、资金到位拨付情况

经与财政部门对接,2010-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央资金截止2014年12月底已全部到位,竣工项目中央资金已全部拨付,在建与未开工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批拨付给项目单位。

三、项目建设情况

重点清查的四类40个项目中,截止5月底,已建成完工项目26个,在建项目11个,未开工项目3个。

(一)建成完工项目情况。

1、工业类项目9个,分别是:XX市福利渔业用品有限公司年增产聚乙烯网700吨扩技改项目、XX市芝凤工程机械涂装有限公司中联重科配套工程机械涂装建设项目、湖南省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膨化食品深加工生产规模扩建、湖南科至博机械有限公司大马力现代农业装备产品生产基地建设、XX市腾达棉麻纺织有限公司3万锭棉纺生产线产业升级技改项目、湖南首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8万吨/年硫基氮磷钾复合肥改扩建项目、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符合材料船艇扩能建设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50吨超高强度高性能节能网具技术改造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高密度聚乙烯经编无结网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其中首玉生物2014年3月破产转让给湖南正辉生态科技,原企业资料已遗失。

2、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7个,分别是:XX市司法局业务用房、XX市看守所、XX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XX市公安局泗湖山派出所、XX市三眼塘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XX市草尾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XX市档案馆新建项目。

3、环资类项目5个,分别是:XX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综合节能改造项目、XX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电机及输变电系统节能改造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处理8000吨废旧渔网综合利用项目、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稻米副产物深加工循环综合利用建设工程、城区300吨/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4、服务业及高技产业引导类项目5个:湖南泰源农业科技研发信息服务平台、沅江天隆米业“佳天隆”系列优质精米生产技术推广中心、卢青年米业草尾散粮中转库物流设施改扩建、沅江河东百业榨南湖特种水产品研发推广中心、湖南帝豪船舶沅江洞庭湖船舶产业集群配套研发服务中心。其中天隆米业2014年破产转让给天下洞庭。

(二)在建项目情况。

1、工业类在建项目3个:(1)南洞庭湖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渔用浮球浮板、绳索、无结网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12年12月开工,实施过程中因土地问题未能按照计划如期办理,公司于2013年研究决定,项目分两期建设,首期投资580余万元,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2013年中央资金100万元到公司专账户,用于新购织网机、模具、锅炉、捻线机、压机等设备。二期工程建设于2014年8月启动,至目前为止项目累计完成总投资760万元,完成投资率58%,预计2016年8月建成达产。(2)沅江浣溪沙酶技术有限公司年生产4.1万吨造纸制浆系列酶制剂生产线项目于2013年12月开工,目前已完成第一阶段小型生产线建设,建成以来已生产粗酶2450吨,配制精制商品酶制剂300吨。完成投资1250.57万元。(3)湖南XX市润泽科技有限公司针刺法土工无纺布环保材料项目原计划于2011年3月开工,并已完成部分土地平整与设备订购。但因开发区征地困难,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司收购的沅江虹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上建设。现有厂房6500平方米、土地面积34亩、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完好,实际投资达8000万元。由于技术人员短缺,生产线调试生产进度缓慢,加上银行资金不能到位,公司面临破产,项目没有按预期完工。

2、基础设施类在建项目5个:(1)XX市城北供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至目前为止已完成大堤路、界河路、塞南路等道路所属工程,完成总投资1200万元,余下的6条供水管道建设正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逐步分批实施。(2)XX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跑马岭路、环湖路等道路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截止5月底已完成投资额3460万元,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的65%。(3)XX市茶盘洲镇政府幸福路、幸鹅路、幸民路、经一路道路及供、排水管网工程,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目前一期工程已完成雨水排水管道2.2千米,污水排水管道4.0千米,铺设给水管道1.8千米;道路路基平整1.8千米,完成计划投资1050万元。已完成项目建设50%,预计今年8月全面竣工。二期工程正在设计,预计7月底进行招投标,8月动工,年底完工。(4)湖南沅江桔城工业项目开发有限公司青年路,枫杨路,文明路建设项目,至5月底,青年路、枫杨路已竣工,投入使用,文明路已完成招投标,正在组织施工,共计完成投资1296.73万元。(5)XX市自来水公司跑马岭路、环湖路等23条道路配套供水管网工程。至目前已完成金融路、狮山路、书院路等11条道路共计管网7.6km,其他洞庭庙巷、枫杨路等5条道路3.8km管网正在建设中。已完成投资600万元,占工程量的60%。

3、环资类在建项目2个:(1)XX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至2014年底已完成管网铺设59.48千米,厂区于2014年10月动工,其中氧化沟、二沉池、消毒池等已完成工程量60%。预计9月份竣工验收。(2)安华贸易年产3万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项目,现征地6.7亩,预征地18亩,完成23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新建,目前正在进行场地硬化,并定购颗粒成型燃料生产线设备2条。至5月份止完成投资18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56.2%。

4、服务业及高技产业引导类在建项目1个:湖南湘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沅江蔬菜产业集群配套服务中心改扩建设项目,已完成新建研发中心服务楼、物流配送和脱水蔬菜晒坪建设,以及生产培训示范实习基地提质改造,新增生猪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正在筹建中。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对20*年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清理和检查的通知》(湘发改稽查2015]320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全面细致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清查工作从5月25日起,对2010年以来上级发改部门下达的中央投资支持项目进行了全部清理自查,每个项目均要求由项目单位写出自查报告及情况说明,同时派出专项检查组,按上级要求对工业、基础设施、环资、服务业和高技产业引导等四类项目进行了重点清查。重点清查的四类40个项目,其中:工业类项目12个,中央投资3116万元;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13个,中央投资17486万元;环资类项目8个,中央投资5390万元;服务业和高技产业引导类项目7个,中央投资1180万元。

二、资金到位拨付情况

经与财政部门对接,2010-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央资金截止2014年12月底已全部到位,竣工项目中央资金已全部拨付,在建与未开工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批拨付给项目单位。

三、项目建设情况

重点清查的四类40个项目中,截止5月底,已建成完工项目26个,在建项目11个,未开工项目3个。

(一)建成完工项目情况。

1、工业类项目9个,分别是:XX市福利渔业用品有限公司年增产聚乙烯网700吨扩技改项目、XX市芝凤工程机械涂装有限公司中联重科配套工程机械涂装建设项目、湖南省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膨化食品深加工生产规模扩建、湖南科至博机械有限公司大马力现代农业装备产品生产基地建设、XX市腾达棉麻纺织有限公司3万锭棉纺生产线产业升级技改项目、湖南首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8万吨/年硫基氮磷钾复合肥改扩建项目、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符合材料船艇扩能建设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50吨超高强度高性能节能网具技术改造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高密度聚乙烯经编无结网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其中首玉生物2014年3月破产转让给湖南正辉生态科技,原企业资料已遗失。

2、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7个,分别是:XX市司法局业务用房、XX市看守所、XX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XX市公安局泗湖山派出所、XX市三眼塘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XX市草尾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XX市档案馆新建项目。

3、环资类项目5个,分别是:XX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综合节能改造项目、XX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电机及输变电系统节能改造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处理8000吨废旧渔网综合利用项目、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稻米副产物深加工循环综合利用建设工程、城区300吨/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4、服务业及高技产业引导类项目5个:湖南泰源农业科技研发信息服务平台、沅江天隆米业“佳天隆”系列优质精米生产技术推广中心、卢青年米业草尾散粮中转库物流设施改扩建、沅江河东百业榨南湖特种水产品研发推广中心、湖南帝豪船舶沅江洞庭湖船舶产业集群配套研发服务中心。其中天隆米业2014年破产转让给天下洞庭。

(二)在建项目情况。

1、工业类在建项目3个:(1)南洞庭湖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渔用浮球浮板、绳索、无结网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12年12月开工,实施过程中因土地问题未能按照计划如期办理,公司于2013年研究决定,项目分两期建设,首期投资580余万元,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2013年中央资金100万元到公司专账户,用于新购织网机、模具、锅炉、捻线机、压机等设备。二期工程建设于2014年8月启动,至目前为止项目累计完成总投资760万元,完成投资率58%,预计2016年8月建成达产。(2)沅江浣溪沙酶技术有限公司年生产4.1万吨造纸制浆系列酶制剂生产线项目于2013年12月开工,目前已完成第一阶段小型生产线建设,建成以来已生产粗酶2450吨,配制精制商品酶制剂300吨。完成投资1250.57万元。(3)湖南XX市润泽科技有限公司针刺法土工无纺布环保材料项目原计划于2011年3月开工,并已完成部分土地平整与设备订购。但因开发区征地困难,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司收购的沅江虹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上建设。现有厂房6500平方米、土地面积34亩、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完好,实际投资达8000万元。由于技术人员短缺,生产线调试生产进度缓慢,加上银行资金不能到位,公司面临破产,项目没有按预期完工。

2、基础设施类在建项目5个:(1)XX市城北供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至目前为止已完成大堤路、界河路、塞南路等道路所属工程,完成总投资1200万元,余下的6条供水管道建设正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逐步分批实施。(2)XX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跑马岭路、环湖路等道路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截止5月底已完成投资额3460万元,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的65%。(3)XX市茶盘洲镇政府幸福路、幸鹅路、幸民路、经一路道路及供、排水管网工程,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目前一期工程已完成雨水排水管道2.2千米,污水排水管道4.0千米,铺设给水管道1.8千米;道路路基平整1.8千米,完成计划投资1050万元。已完成项目建设50%,预计今年8月全面竣工。二期工程正在设计,预计7月底进行招投标,8月动工,年底完工。(4)湖南沅江桔城工业项目开发有限公司青年路,枫杨路,文明路建设项目,至5月底,青年路、枫杨路已竣工,投入使用,文明路已完成招投标,正在组织施工,共计完成投资1296.73万元。(5)XX市自来水公司跑马岭路、环湖路等23条道路配套供水管网工程。至目前已完成金融路、狮山路、书院路等11条道路共计管网7.6km,其他洞庭庙巷、枫杨路等5条道路3.8km管网正在建设中。已完成投资600万元,占工程量的60%。

3、环资类在建项目2个:(1)XX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至2014年底已完成管网铺设59.48千米,厂区于2014年10月动工,其中氧化沟、二沉池、消毒池等已完成工程量60%。预计9月份竣工验收。(2)安华贸易年产3万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项目,现征地6.7亩,预征地18亩,完成23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新建,目前正在进行场地硬化,并定购颗粒成型燃料生产线设备2条。至5月份止完成投资18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56.2%。

4、服务业及高技产业引导类在建项目1个:湖南湘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沅江蔬菜产业集群配套服务中心改扩建设项目,已完成新建研发中心服务楼、物流配送和脱水蔬菜晒坪建设,以及生产培训示范实习基地提质改造,新增生猪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正在筹建中。

(三)未开工项目情况

1、基础设施类1个:XX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因与民俗文化街建设项目选址有冲突,市委政府经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及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征求意见后,建议重新选址,进行整体搬迁。现市政府拟将原洞庭珍珠有限公司的用地划拨归公安局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用地。目前,该宗地正经市国土部门进入挂牌程序,预计9月份开工建设。

2、环资类1个:XX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该项目除赤塘泵站场地平整外,正处于招标准备阶段。未开工主要原因是项目建设模式由原来的bot改为ppp,目前项目投资主体招标工作已完成投资主体资格预审。预计开工时间2015年9月。

3、服务业及高技产业引导类项目1个:湖南三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数控生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因土地重购延期,于2014年8月重获省批地,2015年4月中旬完成规划设计,5月完成招标,中标单位为中彩建工集团。预计7月份开工,2016年6月完工。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清查,对于规范项目管理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也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项目建设进度不平衡。有的项目由于资金计划下达较晚,加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评审以及招投标等前期工作所必需的程序和时间,以致未能如期当年开工建设。

二是有的项目单位与部门之间、项目所在地乡镇之间协调不够,前期准备不充分,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动工。如公安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因规划、土地问题,三屹数码项目因重新选址征地等问题,开工延期。三是个别项目投资出现超概算问题。受市场价格上涨因素以及多雨等自然条件的影响,个别项目出现了建设规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投资超预算的问题。如污水厂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因地下水位高、地质条件差,加上环湖截流工程量大,导致投资有所突破,工程也相应延期。四是地方配套资金筹措难度大。由于县级财力有限,配套资金落实困难,这是内陆地区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

五、下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1、加强调度,推进项目进度。对重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一步加大调度力度,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建议对所有未开工和在建项目,均明确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倒排工期,未开工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尽快落实开工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在建项目要进一步强化要素保障措施,确保按投资计划全力推进,顺利完工。竣工未验收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完善项目工程资料和财务资料,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为顺利通过省市验收打好基础。

2、明确责任,规范实施项目。中央投资项目应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好“五制”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发改部门要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做好项目招标投标核准工作,搞好项目调度;财政部门要负责按计划拨付项目资金,落实配套资金,敦促各项目单位建立健全专项工程资金帐户,落实资金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负责对中央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审计、专项审计和全面审计,促进项目规范实施。

3、加强监管,联合督办督查。除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职能部门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加大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力度外,建议联合监察局、督查局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联合督查;同时加大审计介入力度,将中央投资项目列入各审计计划,并对重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发现问题必须切实整改到位。通过采取有力措施,促进项目按时如质如量完成建设任务,为我市今后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隆回县教育局2016-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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