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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科工作情况汇报(本站推荐)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11-1091564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5 01:25: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民行科工作情况汇报(本站推荐)

202_年民行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我科在院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省纪委六次会议精神和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抓手,以规范廉政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为重点,通过健全管理体系、加强教育和监督等手段,使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有了飞速发展。

一、加强学习,强化领导

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有关反腐败和党风廉政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不断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自身廉政建设和抓好科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力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通过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年度考核细则,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其它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个科员的头上,落实到人,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提高了各位干警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团结协作,推动我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是抓作风建设。严格要求自己,保持真挚朴实的做人风格和过硬踏实的工作作风,做到用真诚来感染人,用实干来影响人;把工作放在第一位,踏实做事,清爽做人,与人为善、讲求团结;廉洁从政,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注重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对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必须经全体干警集体研究决定,不搞“一言堂”。

二是抓廉政风险防控。按照《贵州省检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率先查找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推动全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现从源头上防控风险。

一年来,民行科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仍存在很多的不足。一是由于今年科室人员频繁调动,把自己过多的精力投入到中心工作和具体事务上,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过多的依赖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科室干警学习得不够,深入得不够;二是在干部队伍的管理和作风建设上存在不够过硬的情况,对一些干部存在的问题口头强调的多,实际批评的不够,处理的不够。这些都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今后,我科将进一步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要求,从实际出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自身和民行科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检察院民行科

民行科全称是民事行政检察科,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的方式包括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让法院再次审理案件。近年来,也包括发出检察建议、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提起国家附带民事诉讼或公益诉讼,也通过办案活动监督法官是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甚至司法不公、腐败、犯罪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依法开展初查工作;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法院的庭审活动、执行活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河南省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科

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查办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案件。

第三篇:民行科经验材料

玉门市院构建多元化民行监督工作格局汇报材料

202_年以来,玉门市院根据市院的指导和本院的部署在工作中探索并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改变以往单纯以抗诉为中心的民行检察工作模式向行政执法监督、督促起诉、检察和解、诉讼违法案件调查等多元化方向发展。创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打开了新民诉法和民事诉讼办案规则施行以来玉门民行部门开展民行工作的新局面。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在优化司法职权配臵一项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监督纠正。这就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在十八大精神鼓舞下,我院民行部门坚持监督有依据,建议有根据,工作有力度的工作原则,充分运用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察建议、督促履责检察建议、加强社会管理类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法、于今年5至6月,在食品药品监管、农资农药安全、社会保障、工商市场管理、城市建筑市场规范以及林业、烟草、国土资源等涉及民生民利的部门和行业集中开展了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活动,重点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取证是否客观、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进行严格的检查。民行部门干警通过调阅执法卷宗和相关资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监督:对个别轻微的程序性问题,及时当面沟通,以口头方式纠正;对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合理的,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责令撤销处罚决定重新处理;对于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及时将案件线索材料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口头纠正意见32条,发出检察建议13份,责令市农农牧局撤销原显属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处罚2件,被采纳并收到办理回复函13份,经督促履行职责、协助玉门市国土资源局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共计809.38万元,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工作的开展,切实发挥了检察机关民行监督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顺应形势需要,积极开展检察和解 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开展和解工作符合我国立法精神,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法律诉讼活动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因此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由检察机关搭建平台,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做法,符合司法实践理性发展的趋势,也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实践中,我们坚持合法、自愿和公正三项基本原则,主要对以下四种情形的民事申诉案件进行和解。

一是原审裁判正确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又可分为两类情形,其一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案件。因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引发的申诉案时有发生,该类案件虽不符合抗诉条件,但却是与公众追求的事实真相不符,若检察机关消极办案,简单的释法工作很难让当事人息诉服判,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其二是原审裁判正确,但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案件按原判执行存在困难。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若从办案规则出发,作出不立案决定即可,但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则简单的不立案是远远不够的。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释法工作,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让和解设定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真相,既达到了监督的目的,也有效解决了纷争。而对于当事人存在特殊关系或存在执行困难的申诉案件,开展和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二是原审裁判虽有错误或瑕疵,但不符合抗诉条件或无抗诉必要的案件。这类案件争议不大或标的较小,从诉讼经济等因素考虑,对此类案件一宜抗诉,但不抗诉并不意味着错误或瑕疵不存在,当事人因不服裁判,往往会反复申诉或上访。由于已取得差异,个案的差别,同样的标的额对不同的当事人而言也许具有完全不同的价值,而以此为标准不作抗诉,同样不能平息当事人的纠纷。群众利益无小事是司法机关的办案要求,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通过搭建平台,引导,促成当事人和解,既满足了当时人的诉求,又较好地履行了监督职能,同时化解了社会不和谐因素,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朱秀芳与牛红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法院在当事人没有完全领会法律术语的情况下,法院就做出了撤诉裁定,导致当事人不满进而对裁判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三是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这类案件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案件虽符合抗诉条件,但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当事人愿意在抗诉前以和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终结诉讼程序。其二是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在法院裁定再审前或再审过程中,引导当事人和解结案。这类案件的被申诉方,在发现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抗诉理由充分,原审裁判有可能被改判的情况下,会发生从坚持执行原审裁判到主动要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及早解决纠纷的转变。四是已经申请执行,但久久不能执行完毕。因为对法院执行不满才来申诉的案件,单纯地以怠于执行发出检察建议,可能于事无补。而若介入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会同法院研究破解执行难的办法,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调解)书义务,往往会收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今年我院受理的王景军与玉门市下西号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就是主管检察长专门与乡政府负责人协商,才使这一拖延五年之久的民告官案件得以一次性执行完毕的。

三、以“查”促“抗”,切实开展违法调查。

民行检察部门行使违法行为调查、有助于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效力。通过违法行为调查,发现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是完善和强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方法之一。

今年以来,我院主要针对下列二类案件开展诉讼调查:

一是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正的,具体有:

1.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立案、审判组织、回避、期间、送达、诉讼费用、审理期限的规定,处理案件的。

2.在诉讼中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使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3.违法收集证据、主持证据交换、质证、审核认定证据,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立案标准的。

5.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书内容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是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中渎职、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有:

1.在执行活动中不采取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采取执行措施违法,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滥用职权案立案标准的。

2.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范围、时限规定的。

3.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执行活动中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达到犯罪数额的。

5.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执行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调查的结案处理方式:

1.调查的事项属于抗诉事实的,作出提请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或者不提请抗诉的决定。

2.发现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行为但不涉嫌犯罪的,以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反馈纠正处理结果。

3.移送犯罪线索立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过违法行为调查后,案件承办人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与《案件线索移送函》,经处长审核,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将犯罪线索移送本院自侦部门处理。

第四篇:202_检察院民行科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202_检察院民行科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上级院和本院的正确领导下,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民行检察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学习情况

为了提高民行科干警整体素质,增强学习自觉性,除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学习,还制定了民行科的学习

规划。在政治学习上全科干警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把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始终。在业务学习上着重学习了《刑法》、《民法》、《民诉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等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做到了“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大家以学习促工作,以工作检查学习,人均记业务学习笔记2万字左右。结合工作实际和分院下发的调研活动参考题目,写出调研文章二篇交院政工科,内网的案例分析做到及时更新。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每个阶段都认真学,仔细记,段段有学习笔记、学习心得,人均记政治学习笔记2万余字,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文章2篇。

二、办案情况

全年共受案3件。周宝先离婚纠纷案,不服(202_)苇民初字第54号判决,申诉至我院,民行科受案后通过认真审查,向法院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改变过去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并对申诉人提出的合法要求尽快予以解决。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将执行情况反馈检察院,申诉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在办理此案中,民行科灵活运用检察建议,启动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达到了监督的目的。民行科通过办理此案撰写简报一期“一份检察建议,收到良好效果”在外网上发布。

季清影因居间合同纠纷不服(202_)苇民初字第204号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通过审查认为此案的判决符合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正确,通过对当事人耐心工作,做息诉处理。

分院交办大海林赵福宇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我科受案后,通过认真审查卷宗,建议分院提请抗诉。

三、其他工作

全科干警参加了林业局政法委主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试,取得了好成绩;参加了林业局“歌唱新林区、携手创和谐”文艺演出。对院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都能认真完成。

四、下步工作打算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肩负着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两大任务,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工作整体平衡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作为民行科的干警,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学习民行法律知识,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依法履行监督程序,做到办案制度化,管理规范化,提高民行科干警整体素质,使民行工作有新的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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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民行科工作总结(一一年上半年)

民行科工作总结

上半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检察院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强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和谐安达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将上半年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概况

上半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市院关心支持指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上半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件,息诉一件,其余两件正在审查中。具体做法是:

1、加强领导,充实力量。我院始终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根据市检察院:下发的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制定年初工作计划,把民行工作部署好、督促好、落实好。同时调整充实了民行工作队伍,现民行检察科两名干警,均为中共党员、检察员,从事检察工作已有二十余年,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2、加强学习教育,不断提高民行队伍整体素质。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提高民行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同时加强对民行检察业务的学习培训,由于民行检察工作涉及的法律较多,要求民行检察干警加强对法律的学习,特别是对两高关于加强法律诉讼活动监督的决议。

3、加大执法力度,把办理民行抗诉案件摆在民行检察工作首位。依法办理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的最主要、最基本方式,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为重点,狠抓办案质量,严格审查案件证据,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如我院在办理佳园物业公司申诉一案时,经审查,认为法院在认定物业公司对当事人郑某全部赔偿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遂提请抗诉,经市检察院支持并提出抗诉。

4、做好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来访申诉的群众,做到热情接待,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对受理的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我们给申诉人分析讲解其原审败诉、申诉请求得不到检察机关支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让申诉人理解法院的判决正确。一方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减少诉讼成本,避免人力、财力的浪费;另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5、加大宣传力度,推进民行工作创新发展。我们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受案范围、工作程序有了更多的了解。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大力开展民行法律宣传,扩大民行工作的影响力。

6、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中,我们一方面积极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材料,及时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事项;另一方面加强与法院 的配合,创新监督方式,受邀参与监督法院的执行活动2次,确保民事判决执行环节的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此外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县委信访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进行座谈,探讨如何做好民行工作。

二、下半年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思路

202_年下半年,我们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我县 “三步走”战略和全省生态经济强县目标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是加大民行检察业务宣传力度。积极深入各社区、农村,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橱窗、开展法律咨询等方式大力宣传民行检察工作范围、受理案件类型、条件,特别是对抗诉成功的案例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公民了解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程序,拓宽民行案件来源渠道。

二是切实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维护法律的尊严;建立与信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部门信息互通制度,通报、交流案件信息,建立完善的案件移送制度。

三是努力创新民行监督工作的新途径。创建和完善有效的监督形式,同时,我们要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在国有资产管理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不行使诉权或无实体原告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为民行检察监督开辟新途径。

四是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把握民行工作的切入点,提高提请抗诉案件的质量;同时转变办案思路,切实掌握办案规律,完善、健全有关办案制度,促进办案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加快各个环节的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

五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始终坚持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提请抗诉的案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争取人大常委会的支持,把人大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民行诉讼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诉讼监督合力,推动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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