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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退休、死亡、转正等工作办理须知202_范文合集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11-861733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5 22:47: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教职工退休、死亡、转正等工作办理须知202_

教职工退休、死亡抚恤、转正等工作办理须知

一、退休

1、单位在教职工到龄前一月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报批表》一式四份,单位、督导办签章后报教科局政工人事科,独生子女者同时提供独生子女证书复印件并由单位验证签章。

2、单位凭退休文件、退休报批表、养老保险登记卡、养老基金缴费证、身份证复印件、3张照片、银行开户存折复印件,于发文当月到市养保处办理相关手续,最后将个人明细表返回到教科局政工人事科。

二、死亡抚恤

教职工死亡10日内必须告知教科局政工人事科和市养保处,15日内将死亡抚恤材料送教科局政工人事科。办理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教职工死亡抚恤调查审批表(一式四份,单位、督导办签章);

2、火化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未火化将不发放安葬费及抚恤金);

3、供养遗属困难补助申请;

4、供养遗属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5、供养遗属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

6、因公死亡者还需报单位教职工座谈记录(学校、督导办、乡镇政府加具意见并盖章)。

7、抚恤文件下发后,凭抚恤文件、火化发票复印件、银行工资卡、单位证明等到养保处领取抚恤金。

三、转正定级

1、本人工作总结;

5、聘用合同(二份);

2、教职工座谈记录(单位盖章);

6、聘用审批表(三份);

3、最后学历证书复印件及职称聘任文件;

7、招聘登记表(三份);

4、转正定级审批表(一式一份);

8、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遗属农转非后提高供养标准

1、本人申请(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

2、户口证明。

阆中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二篇: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一、办理退休前的预备工作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病退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前6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及时提醒到龄职工办理退休申请手续。

2、用人单位在收到职工本人的申请后(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提出),应在10日内对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简历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3、公示无疑义的,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每月3日—29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按退休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二、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前,须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1、缴费标准202_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每人1500元(202_年10月至202_年12月期间批准退休的中小企业退休人员按1000元/人缴纳;202_年1月至202_年12月期间批准退休的大型企业按1000元/人缴纳),由退休人员所在参保企业承担;202_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每人1000元,由退休人员所在参保企业承担;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由个人承担。

2、缴费时间 每月3日至29日期内的法定工作日。

3、缴费方式 现金或支票。

4、缴费地点 市企保中心财务窗口。

三、退休申报

1、申报时间 每月3日至29日期内的法定工作日。

2、申报地点 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

3、申报材料 按规定装订成册的退休人员档案及《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申请病退人员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四、待遇核定

1、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在退休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要20个工作日)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已审核的《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

2、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持《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到市企保中心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待遇核定表》,及《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

3、经审核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档案及申报资料一并退还参保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有关原因在《档案受理一次性告知书》中予以说明。已缴纳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可以保留缴费额度,也可以退费处理。

第三篇: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一、办理退休的范围:

1、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保部(以下简称社保部)档案关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的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报批手续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2、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社保机构的存档人员,由本人及缴费单位向该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

二、办理退休的条件:

1、存档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连续缴纳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2、存档人员以存档前身份确定其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 60 周岁,女 50 周岁;

3、存档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须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为男 50 周岁,女 45 周岁;

4、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达到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退休年龄为男 55 周岁,女 45 周岁。

三、办理退休的手续:

1、申请办理退休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委托代理单位介绍信;

(2)存档凭证及存档合同;

(3)本人户口及户主页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5)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6)2 寸照片一张。

2、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确认的提前退休工种批件的复印件一份;

(2)本人《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份及一寸照片三张。

3、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鉴定书面申请;

(2)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包括:住院、门诊病历、X 光片或 CT 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3)一寸照片三张,劳动鉴定费及服务费 200 元(代收)。

4、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到社保部清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开出清算单,档案管理中心依据清算单计算退休金。

四、其他有关规定:

1、根据京劳社发(202_)150 号文件规定,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属地管理,退休费的领取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人事档案同时转入街道。退休人员与我中心签订的档案管理合同自档案转入街道之日起自行终止;

2、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发给退休人员全市统一印制的退休证;

3、本人凭退休证、户口本及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办理退休费领取手续;

4、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可凭退休证到原公积金交存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5、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社会保障所;

第四篇:申报办理正常退休须知

申报办理正常退休须知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养老退休

2、累积缴费工龄(满15年)= 养老视同缴费工龄 +实际缴费工龄

备注:

1、养老视同缴费工龄:96年之前,档案记载符合国家要求的工作年限

2、实际缴费工龄:96年1月之后缴纳了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医疗退休

2、累积缴费工龄(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备注:

1、职工在职时医保实际缴费必须满十年,不足则一次性补缴

2、职工医保工龄必须达到法定年限(满25年),不足则产生一次性不足费用补缴

3、两项费用的具体数额以申报时电脑系统产生的金额为准

单位申报 :两项费用从单位账户中扣缴

4、申报类型

个人申报:单位先为其停保,个人必须于当月27日前将两项费

用存入原社保缴费存折

办理正常退休所需资料:1、2、3、4、5、6、7、8、退休申请(两份,本人签字)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档案(铅封好)退休条件审批表(两份,个人申报不需要单位盖章)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两份,社区填写编号、盖章)退休证(个人申报)一寸红底照片4张 单位申报退休须付异动报表及劳动合同(原价及复印件)

注意 :1、2、3、4、社保缴费至退休当月 请于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当月(生日当月)1——15号申报,退休时间精确到月。如:8月1日或8月31日生日,均应8月1——15日申报退休。请于退休审批当月24日至办事窗口领回退休相关资料(节假日顺延)职工退休后须缴纳一次性医疗费用并且每月缴纳大额医疗费7元(灵活就业退休的应将

费用存入原社保缴费存折)

职工须在退休的次年开始,每年至居住地区办理退休年审业务

5、

第五篇: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办理退休工作程序及须知

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办理退休工作程序及须知

一、办理范围

凡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人才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的单位及存档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二、办理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1、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

1、在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

2、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注:“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认定的年限。

三、办理退休

(一)达到规定年龄及缴费年限的退休

1、提交材料

(1)须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月(1-20日),到“中心”领取并提交《西城人才集体立户单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变化情况表》三份、《退休申请表》一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五份和《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五份。(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计算退休金)

(2)申请人提交《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休清算单》三份。

(3)申请人单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介绍信。

2、办理程序

(1)“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及本人档案。

(2)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待补齐材料后由申请人重新申报。

(3)审批合格后,将已审批的材料返还申请人。

(4)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社保中心相关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二)从事过“特殊工种”的退休

1、提交材料

(1)须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月(1-20日),到“中心”领取并提交《西城人才集体立户单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变化情况表》三份、《退休申请表》一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五份和《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五份。(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计算退休金)

(2)申请人提交《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休清算单》三份。

(3)申请人提交《提前退休申请书》和《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需贴照片)五份,并在办理退休登记时交社保中心二份。

(4)申请人单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介绍信。

2、办理程序

(1)“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及本人档案。

(2)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待补齐材料后由申请人重新申报。

(3)审批合格后,将已审批的材料返还申请人。

(4)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社保中心相关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三)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

1、提交材料

(1)须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月(1-20日),到“中心”领取并提交《西城人才集体立户单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变化情况表》三份、《退休申请表》一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五份和《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五份。(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计算退休金)

(2)申请人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二份。(没有的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由“中心”向劳动鉴定委员会代为申报)

(2)申请人提交《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休清算单》三份。

(3)申请人单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介绍信。

2、办理程序

(1)“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及本人档案。

(2)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待补齐材料后由申请人重新申报。

(3)审批合格后,将已审批的材料返还申请人。

(4)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社保中心相关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四、办理须知1、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3、申请人档案中须具有原单位出具从事“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工种岗位

登记表》和原单位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种备案表》。

4、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原因和伤病情况。

(2)提供和病情有关的详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原件)、住院或门诊病历(或病历摘要)、X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3)医疗期满的职工需提供职工医疗期协议书。

(4)工伤与职业病职工需提供《企业职工工伤人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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