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_年铁路车站客运年终工作总结
202_年以来,客运部门在车站党政正职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运输生产工作目标,狠抓日常基础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活动,以落实现场作业有效控制为切入点,突出关键,把握重点工作,实现了全年安全和效益双丰收。同时,以“树标塑形”活动为载体,全面提高全站客运干部职工服务质量和业务素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全年旅客发送人完成102万人,客票收入完成6618亿元。
一、全年工作成绩回顾:
1、完善管理制度,从整章建制入手。五月份,对客运台账、规章、预案和管理制度重新进行了制定,编制了客运工作管理细则,客运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流程,非正常情况的应急处理预案等。另外,集中向各种日常工作中劳动纪律和作业标准方面的惯性违章“开火”。车站狠抓全员性“对规达标”。通过加大职工贯标和执行标准化的力度,采取有效的方式推进“三标”工作。部门组织开展全员参与的对规达标竞赛活动,通过实操演练、技术比武产生一批模范和业务能手。在今年车务段客运技术大比武中我们一举夺冠,包揽下客运团体及所有客运工种的第一名。从管理和考核上抓“三标” 建设,通过严格的管理考核,使干部加大抓标准化作业执行力度,使职工增强标准化作业自觉性。
4、明确4.18重点,确保新图实施顺利平稳。根据根据上级提速调图文件要求及总体部署,站领导高度重视,把执行新图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亲自抓。全员培训,确保职工切实掌握提速调图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安排,于3月22日开始对全站客运系统干部职工进行第六次提速调图及新《技规》、新《行规》培训,使职工熟悉列车车次、列车编组及在本站的到开时间、作业内容等,防止错办。为确保组织有序。一是车站要求在调图期间客运、运转部门针对新图的变化情况切实做好行车组织、旅客乘降、售票等工作。遇到突发事件(如因列车时刻调整导致旅客漏乘、秩序混乱等情况的发生)要做到快速反映,果断处理,确保提速调图顺利实施。二是规定计划室接收调度命令后要以书面形式传达给相关部门并书面签认。三是为搞好计划运输,确保售票有序,车站明确规定了专人接受命令、专人复核编组、票额、站顺,专人复核命令并输入计划、主管干部复验作业组织原则和方式,达到源头操作准确无误。
5、以“树标塑形”活动为载体,促进客运服务质量整体上台阶。为使“树标塑形”活动收到实效,我站以落实“首问首诉”负责制为主线,认真贯彻执行。“首问首诉”即是指第一个接受旅客询问、第一个受理旅客投诉的责任人,应负责详细耐心解答,或介绍到相关部门或指点到相关地点,及时给予旅客答复,提供人性化服务。其宗旨是有求必应、有应必办、有办必果。为使此项给大多数旅客带来便利的服务确实贯彻落实,车站高度重视,结合本站实际制定出《车站“首问首诉”制管理办法》,车站对如售票房、进出站口、值班站长台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就如何接待旅客问询、投诉的业务技能进行研讨和培训,严格制度考核,及时为旅客排忧解难,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同时要求值班站长在受理旅客投诉时注意工作方法,做到有耐心、有爱心、有诚心,真正做到把旅客当亲人。两个黄金周期间,我站因问讯服务不满意造成的旅客投诉共计3件,较去年同期下降60%,投诉旅客的满意率达到了100%,并实现了旅客高层零投诉。
6、服务“八艺”盛会,展示铁路良好形象。10月份以来,为了做好“八艺节”分会场的接待工作,根据车务段的统一安排,提前筹备,负责其乘坐火车返乘贵宾的票务工作及来宾的接待服务工作,做到了接待热心、安排细心、服务贴心,保证了所有乘车贵宾来的高兴,走的满意,圆满完成了“八艺节”的各项组织工作。为确保八艺节期间贵宾返程票额需求,仅靠车站的少量票额是远远不够的,车站未雨绸缪,主动向八艺节主委会汇报情况后,与市有关领导亲自到铁路局走访,向路局领导汇报情况并请求支援。
第二篇:铁路车站客运工作总结
一年来,客运部门在车站党政正职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运输生产工作目标,狠抓日常基础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活动,以落实现场作业有效控制为切入点,突出关键,把握重点工作,实现了全年安全和效益双丰收。同时,以“树标塑形”活动为载体,全面提高全站客运干部职工服务质量和业务素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全年旅客发送人完成102万人,客票收入完成6618亿元。
一、全年工作成绩回顾:
1、完善管理制度,从整章建制入手。五月份,对客运台账、规章、预案和管理制度重新进行了制定,编制了客运工作管理细则,客运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流程,非正常情况的应急处理预案等。另外,集中向各种日常工作中劳动纪律和作业标准方面的惯性违章“开火”。例如针对着装不规范,离岗、窜岗、接送车出务不及时、候车室巡视次数不足和质量不高等问题修订了“一般违章”的范围,要求当班的候车室工作人员加强巡视,巡视人员要及时发现并劝导吸烟旅客进吸烟室,发现重点旅客进行重点照顾,并对照规定抓落实,每月对值班员量化违章指标,严格考核。针对换班、连班频繁,部分职工疲劳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现象,部门制定了“职工换班连班登记簿”,要求换班连班每月最多一次,并提前报班组长或客运主任批准。通过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在筑牢安全防线,规范日常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夯实安全基础管理,确保专项整治收到实效。今年以来,部门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了“八查八整四加强活动”、“安全大检查大反思”、“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专项整治”等各项活动,为夯实安全基础,与各项活动有机结合,部门通过黑板报、交接班、部门会议等形式使安全教育常学常新,使安全条例深入人心,收到实效。另外,针对不同活动,我站结合本站实际,侧重点也不同。在此次“八查八整四加强”活动中,我们重点加强“口子”的管理,平过道的管理,关键时段关键岗位的管理,并制定出了《车站封闭式管理办法》和《车站平过道管理办法》。针对“八查”,吸取以往经验,采取边查边整改边落实的方式,认真对待查出的每一个问题,做到所有问题都有整改措施,都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都有整改期限和消号时间。对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纳入“安全隐患问题库”,进行重点攻关,制定过渡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此次“八查八整四加强”活动中客运部门共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18个,其中车站自行努力解决的问题16个,车站权限范围之外需上报车务段解决的问题2个。通过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确保了日常工作的持续可控。
3、注重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客运工作是车站的窗口和形象,必须注重职工整体素质的提升。车站狠抓全员性“对规达标”。通过加大职工贯标和执行标准化的力度,采取有效的方式推进“三标”工作。部门组织开展全员参与的对规达标竞赛活动,通过实操演练、技术比武产生一批模范和业务能手。在今年车务段客运技术大比武中我们一举夺冠,包揽下客运团体及所有客运工种的第一名。从管理和考核上抓“三标”建设,通过严格的管理考核,使干部加大抓标准化作业执行力度,使职工增强标准化作业自觉性。
4、明确4.18重点,确保新图实施顺利平稳。根据根据上级提速调图文件要求及总体部署,站领导高度重视,把执行新图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亲自抓。全员培训,确保职工切实掌握提速调图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安排,于3月22日开始对全站客运系统干部职工进行第六次提速调图及新《技规》、新《行规》培训,使职工熟悉列车车次、列车编组及在本站的到开时间、作业内容等,防止错办。为确保组织有序。一是车站要求在调图期间客运、运转部门针对新图的变化情况切实做好行车组织、旅客乘降、售票等工作。遇到突发事件(如因列车时刻调整导致旅客漏乘、秩序混乱等情况的发生)要做到快速反映,果断处理,确保提速调图顺利实施。二是规定计划室接收调度命令后要以书面形式传达给相关部门并书面签认。三是为搞好计划运输,确保售票有序,车站明确规定了专人接受命令、专人复核编组、票额、站顺,专人复核命令并输入计划、主管干部复验作业组织原则和方式,达到源头操作准确无误。
5、以“树标塑形”活动为载体,促进客运服务质量整体上台阶。为使“树标塑形”活动收到实效,我站以落实“首问首诉”负责制为主线,认真贯彻执行。“首问首诉”即是指第一个接受旅客询问、第一个受理旅客投诉的责任人,应负责详细耐心解答,或介绍到相关部门或指点到相关地点,及时给予旅客答复,提供人性化服务。其宗旨是有求必应、有应必办、有办必果。
第三篇:铁路车站客运应急预案
第1条 列车火灾处理过程
(1)立即停车;(2)疏散旅客;(3)迅速扑救;(4)切断火源;(5)设置防护;(6)报告救援;(7)抢救伤员;(8)保护现场;(9)协助查访;(10)认真取证。
第2条 列车初起火灾的应急处理
1.准确确认
列车运行中出现火情或初起火灾时,列车乘务人员应立即判明火情的类别、部位、程度,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必要时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并立即通知列车长、公安、车辆乘务员、运转车长。
2.疏散旅客
列车长及列车乘务人员应迅速宣传、稳定和组织旅客疏散到邻近的车厢或其它安全处所,同时要加强宣传,严禁旅客跳车,防止发生混乱等意外问题发生。
3.正确扑救
⑴ 如衣物、棉絮、地板上的杂物等发生火情时,应首先选择用水或就地取材的方式扑救,并关闭车窗。如需使用灭火器时,应果断使用,以免延误扑救时机。
⑵ 如电源支线处冒烟时,首先将电源开关或保险断开,使用灭火器向冒烟或烧坏处扑救,并关闭车窗。
⑶ 如餐车烟筒因油垢清理不彻底而冒烟或出现少量火苗时,应立即关闭炉门,用湿煤将炉火压住,同时使用灭火器迅速扑救,注意将油类物品搬至较远处。火情处理完毕,指派专人监护,防止复燃。
4.协助查访
列车长应会同乘警和有关人员认真查访车辆烧损、旅客财物损失、火情原因、责任者等情况,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认真取证
主要包括:⑴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材料不少于二份。材料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车次、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票号以及火情的原因、经过等,材料应用笔录形式。⑵本车厢列车乘务人员的材料。
第3条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的应急处理
(1)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须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大型桥梁、长大隧道等)。尽快报告列车长,通知乘警、车辆乘务员。切断电源,立即组织扑救,及时输送灭火器和救火物品进行扑救。列车长通知运转车长或机车司机,利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立即将情况通知就近车站,向列车调度员汇报。
(2)疏散起火车辆内全部旅客到其它车厢或车下安全地带。组织旅客下车时,应选择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避免旅客侵入邻线而造成伤害。
(3)出现明火确认在短时间内不能扑灭并有蔓延可能或其它情况需要分部运行时,配合车辆、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迅速将起火车厢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火势蔓延。
(4)列车分离后如遇长大下坡道时,停留车列所有车厢列车员应听从运转车长的指挥,拧紧手制动机。恢复运行时按照机车缓解信号(鸣笛二短声)或运转车长缓解信号(口笛二短声)松开手制动机。
(5)列车长尽快通过运转车长或机车司机向调度部门报告事故概况,包括车次、时间、地点、火势、人身伤亡等简要情况,并决定是否向当地政府、驻军请求救援。
(6)列车长组织对受伤旅客进行抢救,并指定专人负责,掌握伤情、人员数量等情况。
(7)在扑救火灾时,列车乘务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并采取措施做好宣传工作,稳定旅客情绪,维持秩序,以免发生被盗、哄抢、混乱等情况。
(8)积极协助公安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提供线索。
(9)索取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材料不少于二份和本车厢列车乘务员的书面材料。
(10)迅速掌握火灾起火点的处所、初步原因、火灾发生日期、时分、列车车次、地点、区间、编组辆数、火灾车辆位数、车号、车辆定检日期、机车型号、车号、司机姓名、运转车长姓名以及初步损失情况,立即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拍发电报。
第4条 列车在长大隧道内运行时发生火情或火灾的应急处理
长大隧道内发生火情或火灾,不能停车(发生火灾后,隧道内的氧气会随大火燃烧迅速减少,烟雾不易排除,极易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在长大隧道内或长大下坡道发生火灾时要做到:
1.迅速判明列车所处位置,立即请求运转车长协助,由运转车长及时通知机车司机,使列车迅速停于安全地带。如来不及通知时,在安全地带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
2.迅速集中和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向两端车厢疏散旅客,关闭起火车辆两端端门。
3.列车到达安全地带停车后按照“四十字”火灾处理过程组织扑救。
第5条 在电气化区段列车扑救灭火的应急处理
1.电气化区段列车发生火灾时应立即通知就近车站向电力调度员要求停电。在区间可通知运转车长或机车司机,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要求车站停电。
2.在扑救离接触网不足4米燃着物时,用水和一般灭火器灭火必须停电,如使用沙土灭火时,距接触网在2米以上者,可在不停电情况下进行。
3.车厢上部着火距导线不足4米时,不得用水救火。救火者所站位置要距离导线2米以外。
第6条 餐车发生火灾的应急处理
餐车发生火情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
炉灶初期火情,立即使用灭火毯,封盖起火点;电器、冰箱短路起火,立即关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餐厅内发生初起火情,立即疏散旅客,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如烟囱、烟罩棚、排烟道发生火情,应立即使用灭火器扑救。
第7条 行李车、邮政车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理
行李、邮政车发生火情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
线路、配电箱短路起火,立即关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货仓内起火,要果断使用灭火器扑救。并拍发电报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和沿途有关行包、邮政装卸车站。
第8条 发现旅客携带、夹带危险物品的应急处理
乘务员发现旅客携带、夹带危险物品的,应首先查清危险品的品名、种类、数量,进行妥善放置,并及时汇报列车长、乘警,按规定处理。对无人认领的疑似危险物品,在处理时要高度警惕,切不可麻痹大意,随意进行开包检查。对不能判明性质的可疑危险品,要立即疏散旅客,并做好安全防范准备,必要时向前方站公安机关汇报,请求支援。
第9条 按规定使用列车紧急制动阀停车后的应急处理
凡属于《技规》第253条第四款情况之一者,应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
客运乘务人员使用紧急制动阀后,应做到:
⑴ 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⑵ 报告列车长、运转车长,通知车辆乘务员;
⑶ 尽快组织开车;
⑷ 现场取证;
⑸ 返程后向本段派班室汇报。
第10条 遇有滥用列车紧急制动阀停车的应急处理
《事规》规定: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即构成行车一般事故。
遇有滥用紧急制动阀停车的情况时,应做到:
⑴ 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⑵ 立即组织开车;
⑶ 报告列车长、运转车长,通知车辆乘务员;
⑷ 取得责任人的姓名、年龄、身份、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和书面材料及旁证材料,必要时会同乘警共同取证;
⑸ 立即向本段汇报。
第11条 行包偏载及超载造成钩差超限时的处理
列车长接到行包超载偏载造成钩差超限报告时,应及时要求站方进行处理,直至钩差恢复到规定限度内,由检车员确认后方可开车。超载时要向前方停车站拍发电报,停止前方有关站行包装车。
第12条 列车超员压死弹簧或钩差超限时的应急处理
列车长接到因严重超员或其它原因造成弹簧压死或钩差超限的报告时,要立即通知车站及检车人员,与车站密切配合组织疏散旅客,经检车人员检查确认弹簧及钩差状态恢复后方可开车。
第13条 对精神病旅客的应急处理
在车站发现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严禁乘车。列车上发现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或多名精神病人同乘一车等情况时,列车长应将精神病旅客安置在适当位置,指派专人看护,锁闭相关的车窗。精神病旅客去厕所时,要防止其把厕所门锁死而发生意外。要检查精神病旅客随身携带物品中有无凶器,清理周围物品,防止发生意外。编制客运记录移交到站或换乘站处理,不得转交中途站。如不能判明其到站时,可交前方三等及以上车站处理。
有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乘车时,列车员应对护送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通知列车长,作为重点经常巡视,了解掌握动态,防止发生意外。
第14条 挤、烫、砸、摔、碰等伤情的应急处理
旅客在列车上发生挤伤、烫伤、砸伤、摔伤、碰伤后,列车长应迅速到达现场了解伤情、积极救治、查明原因、收集旁证材料,需要交站处理时,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三等以上车站处理。
第15条 石击列车造成旅客伤害的应急处理
列车长应会同乘警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旅客伤情、积极治疗、收集包括受伤旅客本人在内的证明材料,编写客运记录交前方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并及时拍发事故电报。
第16条 发生旅客跳、坠车时的应急处理
发现有人在列车上坠车时,应按规定立即停车(特快列车不危及本次列车运行安全时除外)。列车长会同乘警必须亲临现场调查了解坠车原因、时间、地点、车票、车次、姓名、性别、年龄、伤情等。如坠车者死亡时必须清查死者的遗物,并通知就近车站对遗体进行处理,同时列车长应编写记录、收集证明、派人与乘警下车进行事故处理,并拍发电报。如坠车旅客受伤,应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立即抬上列车给予积极治疗,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三等以上的车站处理,同时拍发事故速报。如旅客跳车后失踪,应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通知当地车站,搜集跳车旅客物品,妥善保管。
列车接到车站通知有人坠车时,列车长会同乘警在就近车站下车,返回发生地(或车站)。了解掌握受伤旅客情况。在列车上的列车长、乘警立即了解情况,收集不少于二份以上的旁证材料,并确认坠车位置。如有目击者应以乘警询问笔录的形式形成材料(如有同行人必须取得同行人的材料)。
第17条 旅客在列车上发生疾病或病危的应急处理
旅客在列车上发生疾病,本车厢乘务员应及时汇报列车长。列车长会同乘警应立即赶到现场了解病情,通过列车广播寻找大夫救治。需要交站时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发病旅客及车票一并交站处理,要取得救治人、同行人及旁证旅客的证明材料。列车上发生旅客病危时,列车长、乘警立即赶到现场了解病情,调查原因,迅速通过列车广播寻找大夫救治。检查保管旅客物品,收集救治人、旁证旅客等二份以上的证明材料,有同行人时必须取得同行人的证明材料。列车长须采取措施提前通知前方接车站作好接车准备,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三等以上停车站救治。
第18条 对第三者责任旅客伤害的应急处理
列车上发生烫伤、挤伤、砸伤等第三者责任旅客伤害时,(打架、斗殴所造成的伤害应交乘警处理)应按规定编写客运记录,连同双方人员一并交站处理。对于旅客要求协商解决不下车处理的,应由旅客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列车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意见。达成协议后,列车长必须要求双方旅客在已编好的客运记录下方注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不下车处理,今后出现问题与铁路无关。并签字盖章(注意妥善保管,保存期三年)。
第19条 直达特快列车临时停车下交伤病旅客的应急处理
直达特快列车上发生旅客伤病危及生命安全需要立即下车抢救时,列车长应与车辆乘务员联系,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向机车乘务员报告有关情况,由机车乘务员报告调度员,请求前方站临时停车,并做好相关移交准备。其他事项按铁道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办理。
第20条 遇少数民族乘车在列车上发生疾病死亡的应急处理
遇有少数民族乘车发生疾病死亡时,首先要按规定移交车站处理。因少数民族习惯出现抵触不能按规定移交车站时,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激化矛盾,对死者遗体要提前通知前方站采取冰冻、消毒等防疫措施。同时尽可能安排该车厢其他旅客回避到其它车厢,对该车厢进行隔离,动员其他旅客不要对少数民族习惯进行指责或评论,以免扩大事态。要及时向上级请示,听候指示。
第21条 发生旅客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
1.及时报告。列车发生3名以上旅客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应向有关部门及时拍发电报,主送处理站及处理站所属铁路疾病控制中心,抄送路局客运处。
2.安置病人。列车长做好记录移交车站,及时将病人送当地有救治能力的医院进行抢救。
3.保护现场。稳定旅客情绪,封存可疑食物、呕吐物样品,停止销售可疑食物,追回售出可疑食物,等待卫生监督人员到现场查验。
4.调查取证。调查发病原因及其餐饮食物,取得被取证人包括发病人证明材料,多人发病时取证发病人材料2份以上、同行人或周围旅客材料二份、有关工作人员材料一份。
5.在行运途中列车长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听取指示要求;返乘后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有关取证材料一并上交。
第22条 列车上发生旅客分娩的应急处理
旅客在列车上分娩时,列车员应及时汇报列车长,列车长会同乘警应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通过广播找大夫救治,并尽可能提供场所,为旅客创造好的条件。同时通过运转车长或其他方式告知前方停车站(三等以上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列车长要做好相关材料及物品的移交准备,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下车站。
第23条 客伤处理过程中收集旅客证明材料的注意事项
1.核实当事人、受害人的身份、查看其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记录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职业、职务等情况,确定联系方式。
2.向当事人、受害人询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涉及人员和其他有关情况,做好记录。请被询问人签字、注明日期。也可由当事人、受害人自己书写有关材料。
3.搜集证人证言时,应尽量选择表达能力较强的证人。证明材料注明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方式等情况。
4.证明材料应能表明铁路已尽到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如:列车广播的安全警示、列车张贴的安全警示、列车广播寻找大夫以及采取的其它救治措施。
5.收集证明材料和证据时,要直接提取看到或经历事故过程的受害人、直接责任人、旁证人的证明。(发生诉讼时,证人一般很难出庭作证。证人未出庭作证的证言材料法庭一般不予认可,比较有说服力的是受害人、直接责任人签字的证明材料)要注意掌握证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的真实性以及证据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证明材料和证据要能够说明事故的过程,能证明导致事故后果的直接原因。
6.编制客运记录时,记录内所表述的事故原因、后果必须与旅客的证明材料内容相符。客运记录禁止使用模糊语言,必须客观准确表明事故经过。如能判明责任时,要明确责任人。
第24条 列车途中甩车的应急处理
遇有车辆故障途中需甩车时,应做到:
1.故障车的茶炉、独暖炉熄火、电器断电(采暖期内独暖及水箱排水);
2.收取故障车的备品、卧具(并视具体情况指派专人看车);
3.向有关车站及相关路局拍发电报,停止出售故障车的车票;
4.妥善安排故障车的旅客继续旅行。对软卧变硬卧、硬卧变硬席、软卧变硬座等降低票价的要编写客运记录,作为旅客到站退还差价的凭据;
5.立即向本段汇报。
第25条 25K型客车塞拉门故障时的应急处理
1.遇断风、断电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解锁后必须立即复位。
2.库内及途中严禁用水冲刷塞拉门翻蹬轴及下道轨,避免造成列车绝缘不良。
3.运行中塞拉门出现故障,应立即通知车辆乘务员及时处理。在故障未完全处理好前,本车厢乘务员必须严守车门,防止旅客意外伤害。
第26条 列车夜间运行中突然停电的应急处理
1.立即通知检车人员检查处理;
2.严禁明火照明;
3.稳定车内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4.乘务员坚守工作岗位,锁闭两端直门,加强车内巡视,防止发生意外;
5.如不能及时修复,应通过运转车长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立即通知就近车站报告客调,听候命令。
第27条 运行中车辆发生异常时的应急处理
1.异音应急处理办法
听到车辆走行部有拖、拉、击打声、上下振动声、连续磨擦声等异音时,本车厢乘务员应立即汇报列车长,通知车辆乘务员。
列车长、车辆乘务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迅速判断,不需要立即停车时可以通过运转车长、机车司机、沿途车站给予监控,需要停车处理时立即通知运转车长与司机。
2.异状应急处理办法
遇有车辆突发剧烈上、下跳动,车体剧烈摆动,连接处明显下垂,走行部有剧烈连续的磨擦震动声,立即通知列车长及车辆乘务员。列车长、车辆乘务员迅速赶到现场检查确认,需要停车时,立即通知运转车长与司机停车检查。严重威胁列车运行安全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对一时不能修复但不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由检车人员临时处理并监护运行,预报前方客列检处理。
3.异味应急处理办法
遇有车辆发出烧焦,橡胶、塑胶熔化产生的异味时应立即通知列车长和车辆乘务员。列车长和车辆乘务员要迅速赶到现场查明产生异常气味的位置,根据异常气味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
第28条 遇有群体无票人员强行乘车时的应急处理
根据铁道部运营监督电[202_]1436号电报《关于站车做好查验票工作的通知》,无论旅客民族、身份,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规章,凭票进站乘车。遇有群体无票人员蓄意强行乘车时,列车乘务员要坚持验票上车制度,列车长立即通知车站,由车站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坚决将无票人员阻止在车下;对凭短途车票强行越站乘车拒不补票的,列车要及时拍发电报通知前方站及公安所采取措施,由前方站组织足够的警力将无票人员尽快带下车;要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现无票人员闹事时,要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在问题未得到解决前,要以保证其他旅客安全为前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已造成严重后果时,要立即通知前方站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置。
第29条 发生旅客斗殴时的应急处理
立即报告列车长和乘警及时赶赴现场,做好调解工作,制止打架斗殴,防止事态扩大,协助公安调查了解事件原因及经过,收集旁证材料。对受伤者进行救治,按规定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站处理。
第30条 发生抢劫案件时的应急处理
迅速报告列车长、通知乘警长。了解失主被抢物品的种类、数量,提供抢劫罪犯的体貌特征,作案手段和逃离方向,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
列车长应向所在铁路局、铁路公安局、铁路派出所拍发电报,抄送本局有关部门。
第31条 发生盗窃案件时的应急处理
迅速报告列车长,通知乘警,向报案人(失主)了解失物品名、数量、物品特征、丢失经过。观察了解现场人员变动情况,走访知情人,提供案犯特征,协助公安追堵查找。
重大案件应及时向所在铁路局、铁路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铁路派出所拍发电报,并抄送本局有关部门。
第32条 发生凶杀案件时的应急处理
犯罪分子在车内行凶,乘务员要机智勇敢制止犯罪行为,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迅速向乘警报案。对受伤者及时抢救,做好稳定旅客情绪工作,视旅客受伤情况,编制记录交前方站进行救治。
及时向所在铁路局、铁路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铁路派出所拍发电报,并抄送本局有关部门。
第33条 发生政治案件时的应急处理
立即报告列车长、乘警,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公安人员保护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高警惕,维持车厢秩序,注意车内动态。协助公安人员作详细调查,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34条 发生聚众拦截列车事件时的应急处理
遇有聚众拦截列车情况的,应做到:宣传、组织、稳定旅客(在区间被拦截停车时应锁闭车门、关闭车窗、严守岗位、防止不法分子上车);列车长、乘警长加强车厢巡视,保证列车治安;立即向当地所属路局调度报告,不得扩大事态;立即向本段汇报,听候指示。
及时向所在铁路局、铁路公安局、主管业务部门、铁路派出所拍发电报,并抄送本局有关部门。
第35条 遇有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乘车时的应急处理
在车门口发现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上车,应立即通知车站,由车站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将其阻止在车下。在列车上发现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乘车,应迅速报告列车长及通知乘警,列车长及乘警要及时赶赴现场,将其安排在适当位置,指派专人协助乘警进行监控、看管。同时向前方站及本段值班室报告情况,按上级指示办理。
第36条 遇有群体Shang.Fang.人员的应急处理
在列车上发现群体Shang.Fang.人员,应立即报告列车长。列车长要会同乘警稳定Shang.Fang.人员情绪,做好正面引导,设法掌握Shang.Fang.人员数量、Shang.Fang.地点、原因等情况,及时汇报段值班室听候指示。如Shang.Fang.人员滋事,要配合乘警依法处理。
第37条 列车发生“非典”疫情时的应急处理
1.报告疫情。发现旅客有干咳、呼吸急促等症状时,应立即报告列车长、添乘干部和卫生人员,列车长组织应急处理小组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后,对旅客进行测量体温。当体温超过38℃ 时,可判断为疑似病人。列车长应立即在第一时间里用电话向路局“非典”值班室汇报疫情并拍发电报向前方站报告,拍发电报时,同时抄送部运输局、劳卫司,路局客运处、劳卫处,客运段。客运段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向路局“非典”值班室报告,路局向铁道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日期、时间、车次、担当局、运行区间、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主要症状、旅行目的站、疑似病人所在车厢号和密切接触人数等。
2.初步处理。列车长发现疑似病人后,应立即利用所在车厢乘务室或软席间,将疑似病人隔离,由所在车厢乘务员负责监护,其他人不得靠近。列车长、乘警长要对发现疑似病人车厢进行锁闭,列车长要逐人登记,不准下车,做好宣传稳定工作。对执意下车的旅客必须办理站车交接,并向上级拍发电报进行汇报。
3.指导处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防疫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委派专业人员添乘列车或通过电话指导处理疫情。
(1)立即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2)对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前后三个档内的旅客,软卧同包厢的旅客、同行人员以及有关乘务人员等应确定为密切接触者。
(3)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要联系其到达站的卫生防疫部门,由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4)对列车通风情况进行检查。
(5)按规定对病人污染的车厢、隔离场所及可能污染的范围进行消毒。
(6)通知最近设有留验站所在地的车站,做好接收疑似病人的准备。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将疑似病人下交时,要交给地市所在地有条件的车站(严禁在无条件的小站下交疑似病人), 可以让疑似病人提前或错后下车,办理站车交接,同时应将旅客登记资料交留验站工作人员,并转交卫生防疫部门。对于密切接触者,编记录交旅客票面到站的车站或根据部、局协调处理组通知办理。
(7)终到消毒。列车到达目的地后,配合所在地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对全列车进行消毒。
(8)医学观察。对密切接触病人的乘务人员,由卫生防疫部门安排进行医学观察。
第38条 汛期行车注意事项
旅客列车在汛期应随时注意防洪地区的行车安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乘前要备足防洪用品,餐车要备足防洪粮等食品,列车要备足防洪应急药品等。区间停车被困,必要时联系和取得当地政府或驻军的支援,主要是粮、煤、水、交通工具、蔬菜、药品等;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用水。注意保证重点旅客的用水需要。
第39条 发生水害断道、沙尘暴等自然灾害时的应急处理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短时间内不能恢复运行时,列车长要立即同就近车站取得联系,向客调汇报停车位置、列车编组、旅客人数等情况,听候命令;
加强车厢巡视,保证治安秩序;
加强宣传组织,稳定旅客,安置重点旅客;
乘务员要严守岗位,锁闭车门,停止乘降;
必要时,联系和取得当地政府或驻军的支援,主要是粮、煤、水、交通工具、蔬菜、药品等;
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用水。注意保证重点旅客的用水需要;
自然灾害危及到旅客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将旅客疏散至安全地带,妥善组织,防止人员走失。
第40条 发生线路中断后对行李包裹的应急处理
已装运在途被阻的行李、包裹,列车折返时由折返局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卸在折返站或临近较大车站(列车不折返、待命继续运行的不卸)。如折返区段均为中间小站时,可与邻局协商,返回邻局较大的车站卸下保管。
第41条 旅客列车在中间站变更到发线停车和无站台停车乘降的应急处理
列车进站前或已知列车在中间站变更到发线停车时,乘务员应认真进行车门了望,确认站台位置后方可组织旅客下车。
遇有施工等原因无站台停车或列车尾部未靠站台停车时,乘务员要先确认邻线是否有无列车通过、是否有无危及人身安全障碍物后,在有车站工作人员接车的一侧组织旅客下车,严禁背面车门下车。乘务员打开车门后,要先行下车立岗,组织旅客乘降,做好扶老携幼,保证旅客安全。
第42条 列车发生车票重号的应急处理
列车上发现旅客车票重号,列车长应树立大局观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予以解决。卧铺重号时,按照《客规》第三十二条处理,如确因列车剩余能力不足无法解决时,应做好旅客的解释工作,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43条 列车运行中遇有缺水情况时的应急处理
列车在运行中遇到缺水情况时,要利用列车广播,迅速向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节约用水。保障重点旅客的用水需要。在到达下一个补水站前,联系车站补满水。
第44条 专运列车因故在运行途中出现临时停车或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
遇警卫对象乘坐列车因故在途中出现临时停车时,客运段添乘干部应协助添乘警卫干部,迅速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了解停车原因,查看周边及车辆情况,了解突发事件是否对警卫对象造成影响,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遇有火灾爆炸、暴力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时,要采取坚决措施保卫警卫对象防止受到侵害,保护警卫对象迅速脱离险区。若警卫对象出现负伤时,要立即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加强对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严格盘查和控制出入人员,尽快疏散旅客,避免秩序混乱发生其它意外。
第四篇:铁路客运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时光飞逝,不知不觉间我已经参加工作近一个半月了,作为一名进入一个全新工作环境的新员工来说,虽然在前期的面试准备中,已经对铁路有了一定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但还是对全新的环境充满新鲜感,然而一切的紧张情绪都在车站领导、同事的贴心关怀下烟消云散了。不仅如此,依托着集团公司“师傅”带“学徒”的合理科学且人性化的学徒制度,我在这过去的一个半月里不断学习,不断成长,下面对这一个月的工作进行初步总结:
一、初入车站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一切事情都应该要有个好开头,工作也是如此,在来车站前我就做好了思想准备,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工作我都要细心完成,戒骄戒躁,任务重,要不气不馁,工作轻,要沉稳细心,不将知识和眼界局限于小处,要勤学多干,尽自己所能尽快掌握工作中所必需的工作技能。
刚到车站我被安排跟着师傅先熟悉环境,都说在学校学习做人,在社会学习做事,生活中处处有学习,工作中更是如此,在此期间,我越来越懂得谦逊,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世界之大有许多是我从未接触过、从未感受过得,在这个期间我的心态渐渐的有了很大的转变,曾经因为成功考取工作的自满情绪早已经烟消云散,取而代之的是对一切工作内容、知识、技能的敬畏和求知。曾经的“只要跟紧师傅就行”的念头也早已离我远去,经过对工作的重新认识,我深刻体会到了“三人行,必有我师焉”这句话所蕴含的深刻含义!在车站工作的所有领导同事都是我学习的榜样,向曾冰副站长学习对待情绪急躁的旅客时的耐心与尊重,向罗雅杰副站长学习在工作时的细心与精致,还有太多太多,车站的每个同事都像一座宝库一样蕴含着超丰富的知识与经验等待我的发现与挖掘。
二、售票厅的“生活”
熟悉了环境之后,副站长安排我先去售票厅学习售票,售票厅作为车站接触旅客的第一道阵线,十分关键。在保证自身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不仅要急旅客所急,更要细致耐心地保证不能忙中出错。这就需要我们要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刚进入票房的我免不了会有紧张的情绪,但是在陈东和张晓勇两位前辈的帮助下我稳住了阵脚,两位同事为我详细的讲解了整个售票流程并且手把手的教我买票和退票改签等流程,当我在前辈的“保护”下独立的完成了第一次售票后,看着旅客们拿着票满意地转身离去的背景,我心中泛起了那种可以被称之为“成就感”的幸福滋味!曾经我以为这就只是一份职业,一份只要我努力做好就可以了的职业。。但是,真的是这样吗?每当我看到旅客焦急的脸上露出了轻松的笑容;每当我看到束手无策的游客感激的说出了那一句谢谢;每当我看到那些舒心的在我的帮助下办完了一系列手续;我便会不自觉的感到自豪,感到愉快。这一切都是因为在工作中我找到了自己的价值体现!
爱因斯坦说过:对一个人来说,所期望的不是别的,而仅仅是他能全力以赴和献身于一种美好事业。而一个人要对一件事全力以赴,那他必须要有责任心,心中有责,做事才能负责,才能竭尽全力。而只要做事者竭尽全力,再难的事情也有解决的办法,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嘛。在我看来车站是整体铁路的门面,是大部分旅客认识铁路最直观的的印象,这其中售票厅更要做好,售票员更要有责任感,才能更好的为铁路为自己创造利益。
这一个多月以来,我收获了许多多,我学会了怎样去与旅客交流,我学会了怎样与同事相处,我也学会了怎样在工作中实现自我的价值。因为我明白了,我工作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这一个多月以来,我也有很多的不足,我仍然不能让所有的旅客满意,我仍然没有能够真正做好了每一件事,我仍然有很多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可是我觉得,人生中还有那么长那么长的路,我们需要的,是不断地发现自己的缺点与不足,然后不断地去完善自己,使自己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得更好。
安泽宇
202_年11月20日
第五篇:合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合肥市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市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以下简称车站地区)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车站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站地区包括合肥南站地区、合肥站地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新增铁路客运站纳入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合肥南站地区的范围是指庐州大道以西,徽州大道以东,繁华大道以北,龙川路以南(含道路)的区域;合肥站地区的范围是指铜陵北路以西,新蚌埠路铁路桥到凤台路转向站西路南沿至临泉路以东,合肥火车站铁路沿线以南(包含火车站北广场范围及胜利北路至北二环止),中都路穿胜利路至敬亭山路,从敬亭山路向北转到站前路以北区域。在车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前款区域不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铁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辖区。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车站地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领导,保障车站地区建设、运营、管理、养护和执法等经费投入。
第四条
车站地区规划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车站地区的,应当征求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意见,与车站地区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市属区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合肥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合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在管委会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各自区域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车站地区长效综合管理方案;
(二)协调和决定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重要事项;
(三)建立并组织实施车站地区考核评价制度和目标责任制;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车站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对车站地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实施表彰或者奖励;
(六)研究实施火车站地区重大改造投资方案;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车站地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所辖车站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配合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车站地区重大事项保障方案和一般性应急预案;
(三)督促区相关管理部门履行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职责;
(四)对辖区车站地区从事综合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综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车站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二)依法行使相关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查处车站地区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四)建立健全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联席联动机制;
(五)负责车站地区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物业管理、机电设备和已接管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
(六)制定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督察考核办法,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七)督促检查涉及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委会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八)按照车站地区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车站地区市容环境、广告布置、指引标识、市政、交通设施的设置规范,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日常管理;
(九)完成管委会和所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相关职责:
(一)建设部门负责车站地区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车站地区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消防安全、反恐防暴、信访维稳等管理工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
(三)城管部门负责火车站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做好车站地区相关机构经费保障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车站地区道路交通客运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六)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车站地区城市绿化工作;
(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车站地区文化经营网点的管理工作;
(八)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车站地区站外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及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车站地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环保部门负责车站地区环境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十一)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车站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物价部门负责车站地区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工商部门负责车站地区各类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质监部门负责车站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车站地区属地管理职责,协助综管办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车站地区综管办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
第十二条
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涉及车站地区的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食品药品安全、文化出版经营、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秩序等管理事项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或者授权给综管办行使。已经办理委托或者授权手续的,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管理权限。
依法不能实施委托或者授权的,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可以在车站地区派驻执法人员。
对委托、授权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综管办有权予以制止或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并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派驻的执法机构、管理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接受综管办的统一领导、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及细则由市政府统一制定,考核结果作为管委会考核派出部门工作的评价依据。综管办可以根据考核情况向派出部门提出调换派驻人员等意见。派驻执法机构管辖区域应当与车站地区管理范围保持一致,不得变动;派驻人员相对固定,人员变动前应征求综管办意见。
第十四条
车站地区各执法单位对车站地区管辖区域内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实施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执法机构查处,需要移送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第十五条
车站地区各执法单位辅助人员统一由综管办招聘和管理,办理综合类辅助执法证,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第十六条
车站地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多警种联动机制,加强巡逻防控,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分工做好车站地区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车站地区的管理用房、社会停车场等城市配套设施和市政、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综管办移交,并由综管办统一进行养护、管理、运营。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车站地区已移交的市政、道路交通等管理设施,由综管办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后续设置和组织实施,并接受相关业务部门指导。
客运交通、铁路和地铁附属公共设施的养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车站地区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并接受综管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涉及车站地区的商业经营、工程建设、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等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批准前征求综管办意见。
第十九条
综管办应当向社会公布车站地区统一的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相关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综管办应当及时移送并负责督促办理。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不按照通行标志通行或者在明令禁止通行的路段内通行;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三)擅自毁坏护栏、施划停车位;
(四)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综管办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时段和步行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需要进入步行区的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维修抢修车等特许车辆除外。在规定时间内,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出步行区。
第二十二条
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以及其他无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营运;
(二)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收费、强行拉客、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秩序排队候客、无正当理由拒绝运送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
(三)客运车辆不按照站点停靠、候客或者不按照规定线路营运;
(四)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以及其他无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营运;
(五)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六)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损毁、破坏地下管线、管道、管廊及道路设施;
(二)损毁、破坏消火栓、窨井盖、路牌、指示牌、警示牌等设施;
(三)擅自设置隔离栏、隔离锥、地锁;
(四)向路面及雨水管道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五)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
(六)其他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车站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车站地区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供电、供气、供热、给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建设和维护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车站地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车站地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车站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车站地区广场和道路区域设置各类摊亭、摊点。需要在车站其他地区设置摊亭、摊点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车站地区举办临时活动的,应当经综管办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禁止在车站地区公共区域随地躺卧或者从事踢球、滑板、轮滑、放风筝、跳广场舞、打牌、下棋等妨碍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卖艺、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及悬挂横幅标语;
(五)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和店招店牌、霓虹灯;
(六)擅自扩建构筑物、建筑物及改变房屋结构(破墙开门)
(七)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晾晒衣物;
(八)无证设摊经营、变相占道经营;
(九)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
(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十一)运输建筑垃圾密闭不严,造成泄漏、散落或飞扬;
(十二)在禁烟场所或有禁烟标识的区域吸烟;
(十三)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荒草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利用雨水管道倾倒污水、污物;
(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车站地区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
(二)在树干上钉钉、缠绕铁丝;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偷取花木;
(四)擅自移植、截锯、砍伐树木;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车站地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一)以叫喊、推拉、举牌、拦截、跟随等方式为旅客介绍餐饮、住宿、交通等行为;
(二)伪造、变造、倒卖火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三)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四)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五)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
(六)进行遥控航空模型飞行、未经批准进行的无人机航拍摄影;
(七)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
(八)燃放烟花爆竹;
(九)以封门堵路、乱拉横幅、组织传销等方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十)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三十条 车站地区禁止下列妨害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出售、出租非法出版物;
(二)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三)非法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提供餐饮服务活动;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六)非法从事职业中介;
(七)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等公共场所,无卫生许可证,其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从事相关服务活动;
(八)录像(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九)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证,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十)其他妨害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车站地区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劝告其向救助机构求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车站地区公安机关应当引导、护送至救助机构。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涉及铁路、地铁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铁路、地铁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落实施工安全方案,执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地铁运营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第(四)、(五)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第(六)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车站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车站地区城市道路范围外区域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车站地区举办临时活动的,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和范围开展临时性活动的;
(三)卖艺、兜售物品的;
(四)散发广告品或者其他宣传制品的;
(五)公共区域随地躺卧或者从事踢球、滑板、放风筝、跳广场舞、打牌、下棋等活动的;
(六)在禁烟场所或有禁烟标识的区域吸烟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叫喊、推拉、举牌、拦截、跟随等方式揽客的,由车站地区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个人处罚超过三次以上的,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车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的范围需要调整或者需要在其范围外划定一定控制区域的,由综管办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
车站地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配套实施方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合肥市高铁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合政办〔202_〕36号)、《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合政办秘〔202_〕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