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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报告[本站推荐]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1-1111867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1 17:44: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八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报告[本站推荐]

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的自查情况

一、“八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报告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颁布以来,我认真学习了有关内容。通过学习,深深地认识到新形势下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并结合自身实际,对照“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要求进行了自查,现将个人自查情况自查如下:

党员领导干部要践行《廉政准则》,必须坚持从我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从小事做起,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我作为副院长,严格要求自己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时刻做到“慎言、慎行、慎独,要以《廉政准则》中的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为镜子,认真对照、检点自己的工作行为,稳得住心神,管得住手脚,抗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考验,以平和之心对“名”,以淡泊之心对“位”,以知足之心对“利”,以敬畏之心对“权”,努力成为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人,一个同事下属信服的人。

(一)作为党员干部,我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是要学得真。“8个禁止”和“52个不准”是我们党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们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规 1 范。因此,我一直认真学习,做到入脑入心。把它当作悬在我头上的一把利剑,时时接受这把利剑的监督和制约。

在工作中,始终坚持用“8个禁止”和“52个不准”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增强党员意识,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做到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统一,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

二是要管得住。就是要管得住自己。严格落实好“8个禁止”和“52个不准”,要管好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腿、管好自己的手,要从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加强自身的修炼,干干净净干事,清清白白为官,实实在在为法院发展做工作。

工作中,我时时处处以身作则,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增强廉洁意识,做到秉公用权、廉洁司法,作风正派,情趣健康,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为律师介绍案件,不为当事人介绍律师,不私自会见当事人,不插手职权以外的案件,不利用案件捞好处。

三是要敢于言。腐败是我们党和人民的公敌。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都要敢与腐败现象作斗争,对腐败行为要敢于言,敢于怒。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重事务,轻学习。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往往出现因为工作繁忙难以集中时间学习、学习缺少系统性等问题。

二是重安排,轻要求。在工作安排上,强调每项工作都要有新的提高、新的发展。但在具体落实上,没有用一流的标准去要求、去衡量自己的工作。

(三)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的思想政治基础,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时刻不忘党赋予自已的使命,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把重民生、排民忧、解民难作为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的依据,真正使人民法院工作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

二是要进一步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司法廉洁。按照“《廉政准则》中“8个禁止”、“52条不准”的要求,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做到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坚持严以律己,不搞以权谋私。要求别人做 3 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虚心听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是要珍惜法官荣誉,忠诚司法事业。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后,我对照自己的所作所为,有没有与“52个不准”不相符合的地方,有没有偏离“52个不准”的苗头;在自己的履职过程中,在自己的生活中,是不是把“52个不准”当成自己的人生信条。作为一名干部,要珍惜党和人民的培养、信任,珍惜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机会,不论在八小时之内,还是八小时之外,不论在工作圈,还是生活圈、社交圈,都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二、两项法规执行情况报告

202_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项法规。202_年1月,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就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作出部署。两项法规是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两项法规的颁布是新 4 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现将我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发<中共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纪发[202_]1号)的情况自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发<中共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纪发[202_]1号)文件下发以后,我认真学习了有关内容。通过学习,深深地认识到新形势下学习贯彻两项法规的重要性,两项法规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反腐倡廉建设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认真贯彻实施两项法规,使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到实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促进《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5 观的要求,从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报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全面地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严格按照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填报的内容如实进行报告,不瞒报,不漏报,不迟报。严肃认真,不走过场,扎扎实实地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发<中共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在工作过程中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意识上时刻警醒,工作上廉洁司法,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相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执行情况报告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新党办发[202_]25号)文件下发以来,我认真学习了有关内容。通过学习,深深地认识到新形势下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重要性,现将我执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新党办发[202_]25号)的情况自查如下:

(一)带头遵守自治区的规定和要求,增强廉洁自律意 6 识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既严重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又极易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打开缺口。事实一再证明,一些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往往是从看似小节的不廉洁问题开始的,一旦思想道德防线被突破,必然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因此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看待这个问题,决不能认为是纯粹的礼尚往来和人之常情,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切实加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自己,从严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作廉洁从政的表率;要带头移风易俗陋习,倡导文明新风,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在工作中严于律己,率先垂范,模范遵守和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从严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己不大操大办,也不参与别人的大操大办,自觉作 7 廉洁从政的表率;结合“创先争优”、“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厉行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办家事的新风尚,杜绝各种大操大办、公款送礼、公车私用等歪风,真正树立起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针对自身的不足,进一步改进,勤于学习,勇于实践,为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更好地开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篇:八个严禁和十二个不准

八个严禁和十二个不准

一、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

二、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三、严禁参加非法组织。

四、严禁组织、策划、怂恿、支持、参加非法活动。

五、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六、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七、严禁违反程序、不讲规矩,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

八、严禁对组织不忠诚老实、说假话。

一、不准赌博或在公共场所从事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等活动。

二、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三、不准传播“黄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四、不准不讲诚信、不守承诺,引发纠纷。

五、不准发生酗酒滋事等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的言行。

六、不准不尽抚养、赡养、扶养责任,实施家庭暴力,违背家庭道德。

七、不准与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或保持不正当关系。

八、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的活动。

九、不准索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不准持有会员卡。

十一、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送节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

十二、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等活动。

第三篇:八个严禁,52个不准

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党纪政纪,南通市纪委、监察局下发《关于重申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等有关规定的通知》,重申公务人员“八个严禁”规定:

一、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招商活动除外);

二、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或酒后驾车;

三、严禁以开会、检查、评比、考察、学习、培训、庆典、联谊等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相互宴请;

四、严禁在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五、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六、严禁到基层大吃大喝,使用高档烟酒,因公务活动需要用餐的,严格按规定用工作餐,有食堂的单位一律在食堂用餐;

七、严禁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

八、严禁报销招待同学、同乡、战友及其他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第四篇:阿迪力个人八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报告

个人“八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

(民丰县国土资源局 阿迪力〃阿卜杜艾尼)

202_年8月23日

近年来本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县委、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八个严禁”“52个不准”的规定,带头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持做到廉洁从政,较好地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的任务,为促进民丰县国土资源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一、主要工作成绩

(一)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七届自治区纪委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和田地区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202_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把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到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上下联动机制,落实了“谁主管、谁负责”的“一岗双责”,增强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二)执行《廉政准则》,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我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觉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淡泊名利,甘于清贫,恪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都严格要求自己,筑牢了拒腐防变防线。

1、认真加强学习。深入学习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七届自治区纪委七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我深刻认识到中央颁布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心存敬畏,熟记于心,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

2、牢记党员标准。不断强化自身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和危机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科学发展观,严于律己,公正严明,按照党员标准和廉政制度规定,严格对照检查自己的执政行为,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勤政务实,辛勤耕耘,在科技管理岗位上留下了一串串坚实的足迹。做到尽职守责,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把握好关键环节,强化权责意识。

3、自觉接受监督。坚持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范自己的言行。我时时处处尽力做到自律、自警、自省、自励,未尝有丝毫懈怠。随时接受领导、同事、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三)牢记党的宗旨,树立廉洁从政良好形象 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是坚持发扬民主,摆正位置。在班子中,始终注意摆正自己的位置,顾全大局,维护团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高决策水平,重点是防止决策个人化和感情化。始终做到自觉维护集体决策的权威性。二是坚持党性原则,弘扬正气。始终如一地坚持以党性原则为标尺,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坚持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坚持原则和党性,做到不论亲疏,不分贵贱,不徇私情,杜绝了以亲疏贵贱处理解决问题;以对党、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主动关心干部职工的个人成长及工作和生活,从不计个人得失和回报。三是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作机制,争取县委、政府对我局工作的领导与协调,保证中央大政方针和县委、政府决策的落实。四是坚持令行禁止,洁身自好。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8个禁止”和“52个不准,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没有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没有干涉土地招牌挂;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没有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没有收受他人钱财和有价证券等,做到不该拿的不拿,不该要的不要,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吃的不吃,不该说的不说。五是坚持务实重干,不弄虚作假。随时注重调查研究,做到每项工作有调查有研究,一切注重实际,了解实际,从实际出发,制定可行方案,从不做表面文章,不搞花架子,不搞应付差事,不贪图虚名。六是坚持一视同仁,不搞特殊。在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对单位干部职工也从严要求,约法三章,不准他们从事与《廉政准则》规定相违背的事,不准他们以领导名义谋取私利,教育他们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真正做到了自身正,身边清。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对照“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我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1.学习有所欠缺。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往往出现因为认识不足疏于学习、事物繁忙难以集中时间学习、学习缺少系统性等问题。

2.对党性修养的锻炼缺乏应有的意识和自觉性。在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方面要求不严,标准不高。

3.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有些基层反映的问题,没能在自身职权、职责范围及时加以解决。

4.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够。

上述在思想、工作、作风上暴露的一些问题,有其客观因素,但也存在主观认识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重事务,轻学习。习惯从客观上强调工作忙、任务重,没有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

2.重指导,轻实践。自身存在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够深入等问题,认为每一项工作都有专职人员去做,不必每项工作都亲历亲为,缺乏深入实践考察研究。

3.重安排,轻要求。在工作安排上,强调每项工作都要有新的提高、新的发展。但在具体落实上,没有用一流的标准去要求、去衡量自己的工作。

三、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

一是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思想政治基础,加强自身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时刻不忘党赋予自已的使命,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是进一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按照“《廉政准则》中“八个禁止”、“52条不准”的要求,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做到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坚持严以律己,不搞以权谋私。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虚心听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全局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要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以《廉政准则》为镜子,时刻对照、检点自己的工作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稳得住心神,管得住手脚,抗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考验,时刻记住法律与纪律的“高压线”,把握公与私的“警戒线”,以平和之心对“名”,以淡泊之心对“位”,以知足之心对“利”,以敬畏之心对“权”,自觉做到条件变了艰苦奋斗的作风不丢,环境变了吃苦耐劳的精神不减,时代变了甘于奉献的传统不变,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继续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强化廉政自律,努力克服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廉政准则》要求为准绳,更加廉洁从政、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更加坚定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力量。

第五篇:八个严禁五十二个不准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个严禁和五十二个不准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于202_年1月18日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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