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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土场专项总结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11-970509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1 22:47: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排土场专项总结

XX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XX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X安监非煤[202_]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制止未经设计私自回采矿山现象,提高排土场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县安监局开展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制定方案,明确任务

为保障工作有效落实推进,制定了《XX县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重点解决非煤矿山排土场、废石场不按设计进行排土作业,排土场总堆置高度、阶段高度、安全平台宽度以及边坡角等与设计不符现象。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了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推进。

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

成立2个专项小组,在全县范围内对排土场进行全面排查,并对排查的情况进行了汇总梳理,重新了确定排土场危险等级。对县域内的排土场建立了排土场基本信息台帐和数据库,共排查出超过10万m³的在用的排土场3个,均要求企业补充完善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排土作业,排土场总堆置高度、阶段高度、安全平台宽度及边坡角等与设计相符;排查出超过10万m³的废弃排土场7座,已经由属地乡镇政府组织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了恢复治理;排查出正在生产生产但未超过10万m³的排土场3座,排土场的堆放参数均在设计中进行了详细说明,要求企业严格按设计要求堆放。

三、强化措施,严格监管

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大排土场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检查,要求设有排土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排土场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投入,治理安全隐患。

二是严格排土场审查准入关。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建矿山项目排土场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一并审查,对排土场设计参数不明确的,审查不予通过;加强验收矿山排土场现场核实,排土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申报办理或者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切实做好防范应急工作。督促排土场企业制定排土场应急预案,明确事故、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做好汛期防汛工作,防止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

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第二篇:排土场设计有关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

Waste dump safety regulations for metal & nonmetal mines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规则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的设计、生产运行、关闭等的安全要求及安全防护、评价与管理、监督与检查要求,以防止排土场事故。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排土场或废石场。引用标准

GB16423-202_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18599-202_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4161-93 《矿山安全标志》 GB50070-94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TJ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定义

本规则所述排土场(dump,waste dump,waste pile)又称废石场,是指矿山采矿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采矿是指露天采矿和地下采矿,包含矿山基建期间的露天剥离和井巷掘进开拓;排弃物一般包括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以及混合岩土,有时也包括可能回收的表外矿、贫矿等。排土场安全管理

4.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排土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应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则有关排土场安全规定的各项要求,配备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4.2 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排土场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包括:排土场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排土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排土场安全操作以及有关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安全评价制度。

4.3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排土场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4.4 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设计推荐的有关参数。

4.5 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6 严禁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捡矿石和其他石材。

4.7 排土场最终境界应排弃大块岩石以确保排土场结束后的安全稳定,防止发生泥石流灾害。排土场的设计

5.1 矿山排土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设计。5.2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遵守以下原则: 5.2.1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及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洞等设施的安全;

5.2.2 排土场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5.2.3 排土场选址时应避免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无法避开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泥石流灾害的发生。

5.2.4 排土场址不应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建筑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生活水源的上游,废石中的污染物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堆放、处置。

5.3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专门的工程、水文地质勘探,进行地形测绘,并分析确定排土参数。

5.4 内部排土场不得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矿体开采点和其他构筑物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应建设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

5.5 在矿山建设过程中,修建公路和工业场地的废石应选择地点集中排放,不能就近排弃在公路边和工业场地边,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5.6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等参数,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在设计中明确规定。排土场的运行

6.1 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6.1.1 汽车排土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6.1.2 排土场平台必须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6.1.3 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2/5,车挡顶部和底部宽度应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3和1.3倍;设置移动车挡设施的,要按移动车挡要求作业。6.1.4 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1.5 卸土时,汽车应垂直于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车档。6.1.6 推土时,在排土场边缘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6.1.7 排土安全车挡或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米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或不均匀下沉时,禁止汽车进入该危险区,排土场作业人员需对排土场作出及时处理。

6.1.8 排土场作业区内因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米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土作业。

6.1.9 汽车进入排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土工作面50~200米限速16公里/小时,小于50米限速8公里/小时;排土作业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6.1.10 排土作业区照明必须完好,灯塔与排土挡墙距离15~25米,照明角度必须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土。

6.1.11 排土作业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质量合格、适应汽车突发事故应急的钢丝绳(不少于四根)、大卸扣(不少于四个)、灭火器等应急工具。6.2 铁路移动线路卸车地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6.2.1 路基面应向排土场内侧形成反坡。

6.2.2 线路一般应为直线,困难条件下,其平曲线半径不小于表1的规定,并根据翻卸作业的安全要求设置外轨超高。表1平曲线半径(m)卸车方向

准轨铁路 窄 轨 铁 路

机车车辆固定轴距≤2.0m 机车车辆固定轴距2.0~3.0m,轨 距762mm,900mm 轨距600mm 轨距762mm,900mm 向曲线外侧 150 30 60 80 向曲线内侧 200 50 80 100 6.2.3 线路尽头的一个列车长度内应有2.5‰~5‰的上升坡度。

6.2.4 卸车线钢轨轨顶外侧至台阶坡顶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的规定。表2 轨顶外侧至台阶坡顶线的距离(m)准 轨 窄 轨

路基稳固 路基不稳 轨距900mm,采用24kg/m钢轨时 轨距762mm,采用18kg/m钢轨时 轨距600mm,采用15kg/m钢轨时 0.62 0.92 0.45 0.43 0.37 6.2.5 移动牵引网路始端,应设电源开关。

6.2.6 在独头卸载线端部,必须设置车挡。车挡应有完好的挡栏指示和灯光示警。独头线的起点和终点,应设置铁路障碍指示器。

6.3 列车在卸车线上运行和卸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3.1 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准轨不得超过10~15km/h;窄轨不得超过8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6.3.2 严禁运行中卸土(曲轨侧卸式和底卸式除外)。

6.3.3 卸车顺序应从尾部向机车方向依次进行,必要时,机车应以推送方式进入。6.3.4 列车推送时,应有调车员在前引导。6.3.5 新移设线路后,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

6.3.6 翻车时必须2人操作,操作人员应位于车箱内侧。

6.3.7 清扫自翻车应采用机械化作业,人工清扫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6.3.8 卸车完毕,必须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6.4 排土犁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4.1 推排作业线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机构上,严禁有人。6.4.2 排土犁推排岩土的行走速度,不得超过5km/h。6.5 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5.1 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60°,严禁超挖。

6.5.2 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台阶高度10m以下不小于6m; b、台阶高度11~15m不小于8m; c、台阶高度16~20m不小于11m;

d、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6.6 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6.1 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6.2 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6.6.3 排土机长距离走行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走行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车在前靠近回转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销子固定;严禁上坡转弯。7 排土场排洪与防震

7.1 山坡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

7.2 排土场内平台应实施2%~3%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山坡汇水。

7.3 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必须采取措施将水疏出。排土场底层应排弃大块岩石,并形成渗流通道。

7.4 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a、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紧急预案;

b、疏浚排土场内外截洪沟;详细检查排洪系统的安全情况;

c、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d、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7.5 汛期应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泥石流和垮坝事故;

7.6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7.7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排土场,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a、抢险组织与职责;

b、排土场防震和抗震措施;

c、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

d、排土场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

e、震前值班、巡查制度等。

7.8 排土场泥石流拦挡坝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7.9 地震后,必须对排土场、排土场下游的堆石坝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排土场及其设施的运行安全。排土场关闭与复垦 8.1 排土场关闭

8.1.1 矿山企业在排土场结束时,必须整理排土场资料、编制排土场关闭报告。

8.1.2 排土场资料应包括:排土场设计资料、排土场最终平面图、排土场工程水文地质资料、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资料、排土场复垦规划资料等。8.1.3 排土场关闭报告应包括:结束时的排土场平面图、结束时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报告、结束时的排土场周围状况、排土场复垦规划等。

8.1.4 排土场最终境界安全稳定性评价要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评价单位要提出治理措施;企业要按措施要求进行治理;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1.3 关闭后的排土场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破产企业关闭后的排土场,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关闭后的排土场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8.2 排土场复垦

8.2.1 矿山企业在排土场生产运行过程中,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规划,达到最终境界的台阶先行复垦。

8.2.2 排土场复垦规划要包括场地的整备、表土的采集与铺垫、覆土厚度、适宜生长植物的选择等。8.2.3 关闭后的排土场未复垦或未完全复垦,应留有足够的复垦资金。排土场安全检查 9.1 排土场安全检查

9.1.1 排土场稳定性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排土参数、变形、裂缝、底鼓、滑坡等。9.1.2 检查排土参数。

a、测量各类型排土场段高、排土线长度,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实测的排土参数应不超过设计的参数,特殊地段应检查是否有相应的措施。

b、测量各类型排土场的反坡坡度,每100m不少于2条剖面,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实测的反坡坡度应在各类型排土场范围内。

c、汽车排土场测量安全挡墙的底宽、顶宽和高度,实测的安全挡墙的参数应符合不同型号汽车的安全挡墙要求。

d、铁路排土场测量线路坡度和曲率半径,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挖掘机排土测量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距离,测量误差不大于10mm;各参数应满足本规则5.2的要求。e、排土机排土测量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的距离,测量误差不大于10mm;安全距离应大于设计要求。

f、检查排土场变形、裂缝情况。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时,应查明沉降量,裂缝的长度、宽度、走向等,判断危害程度。

G 检查排土场地基是否隆起。排土场地面出现隆起、裂缝时,应查明范围和隆起高度等,判断危害程度。

9.1.3 检查排土场滑坡。排土场滑坡时应检查滑坡位置、范围、形态和滑坡的动态趋势以及成因。

9.1.4 检查排土场坡脚外围滚石安全距离范围内是否有建构筑物,是否有耕种地,不得在该范围内从事任何活动。

9.2 排土场排水构筑物与防洪安全检查

9.2.1 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9.2.2 截洪沟断面检查内容: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物淤堵等。

9.2.3 排土场下游设有泥石流拦挡设施的,检查拦挡坝是否完好,拦挡坝的断面尺寸及淤积库容。排土场安全评价

10.1 排土场安全度分类,主要根据排土场的高度、排土场地形、排土场地基软弱层厚度和排土场稳定性确定。安全度分为危险、病级和正常。

10.2 排土场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为危险: a、在坡度大于2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在软弱层厚度大于10cm的地基上排土时,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确保排土安全的;

b、排土场出现大面积非均匀沉降、开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动迹象的; c、排土场排土平台为顺坡的;

d、汽车排土场未建安全车挡,铁路排土场铁路线顺坡和曲率半径大于规程最小值,排土机排土安全平台宽度、挖掘机排土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距离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的; e、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的; f、经验算,余推力法安全系数小于1.0的。10.3 排土场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为病级:

a、排土场地基条件不好,但平时对排土场的安全影响不大的;

b、由于排土场段高高而在台阶上出现较大沉降的; c、排土场排土平台未反坡的;

d、经验算,余推力法安全系数大于1.00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的;

e、汽车排土场安全路堤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的。

10.4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正常:

a、排土场基础较好或不良地基经过有效处理的;

b、排土场各项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余推力法安全系数大于1.15,生产正常的; c、排水沟及泥石流拦挡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10.5企业必须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在企业申领和换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排土场进行安全评价。

10.6 对于危险级排土场,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并采取以下措施: a、处理不良地基;

b、处理滑坡,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设计范围内; c、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沟;

10.7 对于病级排土场,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a、采取措施控制排土沉降;

b、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设计范围内。

10.8 企业对非正常级排土场的检查周期:

a、对“危险”级排土场每周不少于1次;

b、对“病级”排土场每月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排土场增加检查次数。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篇:95 边坡及排土场安全管理制度(露天矿)

边坡及排土场安全管理制度(露天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露天矿边坡及排土场的安全管理,根据《金属非金属矿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_)中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管理方式、内容、检查周期以及安全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要求等,均按照汉中矿业公司安全检查规定进行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露天采矿单位及相关部室。

第二章 边坡安全管理

第四条 露天矿开采必须选择合理的边坡参数,选择适当的开采技术和制定严格的边坡安全检查制度。

第五条 确定合理的台阶高度和平台宽度,台阶高度要考虑到矿岩埋藏条件和力学性质、穿爆作业的要求、采掘工作的要求,一般不超过15米。工作平台的宽度要满足所采用的采掘运输设备的要求和爆堆的宽度。

第六条 正确选择台阶坡面角和最终边坡角。松软矿岩工作平台坡面角不大于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定的矿岩工作平台坡面角不大

于55°;坚硬稳固的矿岩工作平台坡面角不大于75°。

第七条 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和推进方向。在生产过程中要坚持从上到下的开采顺序,坚持打下向孔或斜炮孔,杜绝在平台底部进行掏底开采,避免边坡形成伞檐状和空洞。要选用从上盘到下盘的采剥推进方向。

第八条 合理进行爆破作业,减少爆破作业对边坡影响。在接近边坡地段要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如微差爆破、预裂爆破、减震爆破,并严格控制同时爆破的炸药量。采场禁止采用抛掷爆破,减少对边坡的破坏。

第九条 严格边坡检查,发现边坡上有裂陷可能滑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悬在上部时,采取可靠措施及时处理。发现边坡有塌滑征兆时有权制止采剥作业,并向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条 露天采矿单位要安排专门负责边坡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设立专门观测点,定期观测记录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机械铲装时,最终边坡并段的阶段个数一般应不超过两个。并段后,必须加宽预留平台。

第十二条 临近最终边坡的采剥作业,必须按设计的宽度,预留安全、运输平台保证阶段坡面角,坡底不得超挖。

第十三条 每个阶段结束时,均须及时清理平台上疏松的岩上和坡面上的浮石。

第十四条 对运输和人行道上部的非工作帮,必须定期检查,发现有坍塌和滑落征兆时,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防止地表水冲刷边坡。有含水层时,要采取疏水措施。第十六条 对采场工作帮应随时检查。

第十七条 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必须保证边坡稳固,防止滚石、塌落。

第十八条 必须建立边坡管理办法,并设置专职的边坡队伍负责边帮安全管理。

第三章 排土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

第二十条 排土场最终境界20m,应排弃大块岩石。

第二十一条 高台阶排土场,应有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发现隐患征兆,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排土作业时,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排土场作业区,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三条 排土场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呈直形或弧形,排土场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有2%—5%的反坡。

第二十四条 排土卸载平台边缘,应有固定的挡车设施,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2,车档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1/4和3/4。

第二十五条 排土场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 3

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 卸土时,汽车垂直于排土工作线,汽车倒车速度小于5km/h,不应高速倒车,以免冲撞安全车档。

第二十七条 在排土场边缘,推土机不应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第二十八条 在排土场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汽车不应进入该危险区作业,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方可恢复排土作业。

第二十九条 汽车进入排土场应限速行驶,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时速度低于16km/h,50m范围内低于8km/h;排土作业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第三十条 排土场坡面角度应≦52°,达到边坡稳定的要求;控制排土场排渣顺序,避免形成软弱夹层。

第三十一 在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略天气时,停止排土作业。

第三十二条 对排土场上方山坡实施汇水截流,将水排至排土场外围低洼处;对重点地段要修建防护挡墙,控制雨水流向排土场。

第三十三条 对排土场周围软土和细岩进行清除,并挖掘排水沟,以便将雨水顺利排出。

第三十四条 每周对排土场排渣情况检查一次,并设观测点进行观测一次;雨季加强检查和检测频率(每周不少于两次),如发现异常必须作好记录并及时处理,有重大隐患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 4

告。

第三十五条 排土场使用结束后,按照设计要求及时种草、植树恢复植被,达到环保要求标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采矿车间。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取弃土场专项环水保措施

取、弃土场专项环保、水保措施

一、工程概况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LBAMSG-3项目总承包管理部第八项目部(以下简称“本分部”),京新高速公路临河至白疙瘩(蒙甘界)公路(阿拉善盟境)是北京至乌鲁木齐国家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首都连接内蒙古西北部、甘肃北部和新疆最为便捷的公路通道。路线起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经青山、额济纳旗,止于蒙甘界白疙瘩,路线全长约930km,本合同段长267.454 公里,本分部桩号范围为K784+000-K824+000,全长40KM。

路线呈东南西北走向,沿线戈壁平原平坦、开阔,地面轻微起伏,戈壁微丘区地面高差在 30m 以内,沿线残丘呈馒头状。在木伦河两岸分布有胡杨林和农作物,其余路段植被稀疏,植物类型主要为梭梭、白刺、琵琶草和红柳等灌木。地面表层大多为第四系上更系统洪积砂砾层覆盖,是区内砾质地带。

一、管理目标

1.取、弃土场地选址审批率达到100%;

2.取、弃土场地使用及恢复方案设计、实施率达到100%; 3.取、弃土场便道使用扬尘及噪声污染达标率达到90%以上; 4.取、弃土场及便道边坡水土流失控制比在1.5以下。

二、管理措施

1.项目全线需要变更的取、弃土场地选址必须经过同当地政府及土地所在地牧民协商同意后,报国土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审批不得擅自选定取、弃土场,进行弃渣作业。

2.加强取、弃土场便道管理,减少扬尘及噪声污染;并进行边坡防护,减少水土流失影响。

4.加强对取、弃土场的排水设计,确保取、弃土场安全使用。5.严格按照弃渣作业程序进行弃渣,分级整平、压实,保证渣体稳定。

三、取、弃土场设置原则及考虑因素

1、取、弃土场设置原则

取弃土场设置的总体原则为“取弃土场应考虑尽量减少对坡面植物、河水流向的影响,有条件的地方,应及时绿化和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恢复植被或覆土造地,防止水土流失。取弃土场尽可能布设在公路视线以外”。

2、取、弃土场设置考虑因素

(1)取、弃土场设置既要便于采取工程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又要满足工程路基和桥涵等弃渣的需求,同时也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便于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2)取、弃土场时设置除要考虑工程需要和地形地质条件外,还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取、弃土场要多选在距离施工区域较近的山间汇水面积相对比较小的小沟谷,不能对行洪汇水没有影响;

(3)取、弃土场设置要尽可能的合理利用荒地,并尽量少占耕地、林地,取、弃土场尽量设置在拟建项目附近,尽量缩短施工便道,减小对生态环境、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四、取、弃土场环境影响分析

1、取、弃土场占用耕地,将对土地所有者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2、取、弃土场沟口附近,或者沟口下方有居民房屋,存在安全因患;

3、若取、弃土场靠近居民点,施工机械噪声和扬尘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4、取、弃土场施工便道附近如有居民点,施工车辆噪声和扬尘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5、临近河流的取、弃土场,或者利用河道高滩地,如果防护不善易导致弃渣进入河道,产生水土流失;

6、取、弃土场场地内干沟,在暴雨后水量增大,可能会冲刷弃渣进入河道,产生水土流失;

7、取、弃土场新修便道施工,将影响和破坏山脚植被;

五、环境控制措施

1、取、弃土场的临时性防护

由于工程中的弃渣土体结构被严重破坏,且排放时大都是进行松散堆置,因此抗冲性极差,如不对其采取一些临时性防护措施,一旦降雨或上游径流下泄,将会导致强烈的土壤侵蚀,甚至可能导致泥石流等严重的水土流失危害发生。因此,在弃土、取、弃土场使用前必须采取一系列的临时性措施对其进行防护。弃渣之前,应首先在取、弃土场上游沿等高线设置截水沟(存在一定的纵坡),两侧设排水沟,截水沟将上游来水引入取、弃土场两侧的排水沟,并由排水沟将其排入下游河道,从而避免上游来水对弃土和弃渣的直接冲蚀。必要时在排水沟汇入下游河道之前应设置沉砂池,以阻留径流中携带的泥砂。

2、靠近河道的取、弃土场,弃渣前应先在靠近河道一侧修建挡墙,然后再弃渣,弃渣由下至上,粒径由大到小,分层压实;

3、取、弃土场内小有干沟的取、弃土场,弃渣前应在先设管涵或盲沟连通,防止暴雨后洪水冲刷弃渣;

4、对于周边有居民点的取、弃土场应严禁夜间施工,定时对取、弃土场洒水降尘;

5、对于旁边有居民点的取、弃土场便道应禁止夜间运输渣土,定时对便道洒水降尘;

6、满足工程需要的基础上严格控制便道规模;

7、弃渣前后严格实施环评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临时防护、工程防护和绿化恢复措施:

(1)取土前,先将场内质地较细的表层砂土(含地表结皮)剥离后集中堆放。在取土过程中,适宜采取分块分层开挖,开挖坡面坡比为1:4。取土、采石完毕后,在K784+000-K824+000范围内,回填混合灌草籽的表层土进行植被恢复绿化,最后进行碎石压覆;对其余地段表土回填后采用碎石压覆的措施自然恢复。

(2)植物措施

取土、采石完毕后,在K784+000-K824+000范围内,选用当地适生的灌草籽混合表土、少量水覆填表面,灌木种选用梭梭、骆驼刺,草种选用马蔺,灌草混播比为1:3,播种量为30kg/hm²。

(3)临时措施

剥离的表层土集中堆放于场地内不影响施工的一角,堆高控制在2.5m以下,边坡坡比为1:2,堆土周边设袋装土临时拦挡,堆土表面进行苫盖。

六、监督检查

根据工程施工工作计划,项目部将组织人员会同环境监理对项目全线各取、弃土场的选址、使用及恢复情况、取、弃土场便道的使用及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确保施工完成时取、弃土场回复工作能够同步完成,并及时上报地方国土局验收。

第五篇:卸土场协议

卸土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承包吉林市城南街北段道路工程土方外运拟征用乙方

自有场地作为卸土场,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补偿费用标准:每车残土元

二、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每天按卸土车数现金结算

三、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A.甲方在卸土时应在指定卸土区内卸土,若卸土场地不足时扩大的范围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B.甲方在卸土时应避免对卸土场以外地区的干扰。

C.甲方应按协议及时将补偿费用支付给乙方。

2.乙方职责:

A.甲方在卸土时乙方不许无理由干扰甲方在其指定区域内卸土。

B.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任意增加补偿费用。

C.因甲方卸在乙方指定卸土区域内的土方所引起的各种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乙方:

代理人:

202_年月日

排土场专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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