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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1-1055033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9 22:53: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高安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高安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高安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 潘劲松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巫晓怡 市委常委

丰 勇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陈 刚 市委办主任

杨锦江 市政府办主任

胡平如 市林业局局长

卢 斌 市财政局局长

梁宏波 市发改委主任

贾爱华 市国土局局长

黄少华 市建设局局长 刘爱国 市环保局局长

简金生 市森林公安局政委

肖叶林 华林山镇镇长

熊 晨 伍桥镇镇长 张国正 荷岭镇镇长 秦传光 村前镇镇长 刘光荣 汪家乡乡长 龚满生 田南镇镇长 聂李逵 余 强 肖 辉 黄 建 谌 哲 徐江汇 席联庆 邹海亮 况凤娟 钟 磊 何宝金 金平汤志平何向东 施志翔 熊会青 毛梅英 建山镇镇长 相城镇镇长 杨圩镇镇长 龙潭镇镇长 石脑镇镇长 祥符镇镇长 大城镇镇长 蓝坊镇镇长 黄沙岗镇镇长灰埠镇镇长 太阳镇镇长 新街镇镇长 八景镇镇长 独城镇镇长 筠阳街办主任瑞州街办主任上湖乡乡长

邹亮庆 上游水库管理局局长 黄国盛 相城垦殖场场长 张文辉 荷岭林场场长 罗东庚 林科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由胡平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规划、管理、指导、考核工作。

202_年7月26日

第二篇:铜仁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铜仁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发展好我市森林资源,按照《贵州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建立执行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_】170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坚持依法治林,加大执法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建立高效完备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全面提升森林资源保护水平,实现森林资源持续稳步增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体制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坚持突出生态效益和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坚持属地管理和惩防并重。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林业分类经营,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结构稳定,功能齐备,管理高效的森林生态体系和规范有序、集约经营、结构合理,富有合力的林业产业体系,实现山川秀美、生态环境明显提高,使我市林业跨入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

(二)阶段目标

到202_年,全市净增森林面积4.7万亩,森林覆盖率从现在的49.71%增到51.92%,森林蓄积量达到208万立方米;森林保有量万110万亩,林地保有量135万亩;树种、龄组结构得到明显改善,森林质量明显提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要全面、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把林业工作作为建设生态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领导小组。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及乡镇(办事处)签定责任书,并对本辖区的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二)深化林业改革,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一是要深化以林业分类经营为龙头的各项林业改革,建立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又能体现林业特点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多渠道融资的林业投入机制,建立公益林以政府投入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商品林以市场融资为主,政府适当扶持的投入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加快林权证核发步伐和完善林权档案,稳定林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延长林地承包或租赁年限,使经营者吃上“定心丸”。三是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等形式参与流转,鼓励大户经营以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三)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加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适时开展“严打”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林地、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林业执法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利用新闻媒体、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森林资源保护在新时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战略地位的认识,使全社会了解新时期赋予林业的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考核对象、内容及办法

(一)目标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办事处。

(二)目标任务及分值

详见《铜仁市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三)考核指标计算方法

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率=办证采伐量+总森林采伐量。(总森林采伐量包括无证采伐量)×100%。

2、征占用林地审核率=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实际征占用林地总面积×100%。

3、迹地更新率=上积存迹地的更新完成面积÷上积存迹地总面积×100%。(上积存迹地的更新完成面积包括人工更新、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当形成迹地的更新情况不列入计算)

4.森林火灾查处率=查处森林火灾数÷发生森林火灾数×100%。

5、森林火灾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有林地面积×1000‰。

(四)考核检查方法

1、先由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对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送市林业局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办事处)进行检查考核,按照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

2、市人民政府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汇总,通报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五)考核时间

各乡镇(办事处)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目标责任制的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于每年1月20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办事处)进行检查考核。

(六)奖惩办法

市人民政府通报考核结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分设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优秀”等级的给予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对连续二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将进行行政问责,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篇: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x〕3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各级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自治区林业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等9个方面。

第七条考核指标及分值按《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执行,标准分为100分。在实施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可针对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加分为10分。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一是没有制定考核办法并下达目标任务的;

二是没有组织实施责任制考核的;

三是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由自治区林业厅研究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目标任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到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两种方法相结合。

指标考核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检查考核组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实地检查考核。自治区层面已进行专项考核的指标,直接采用专项考核结果,不再重复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形式体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察访核验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各级林业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和暗访等形式,重点察访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收集扣分情形材料。

第十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汇总形成本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材料报送自治区林业厅。

第十一条自治区林业厅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对各设区市自查情况和相关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复核申请。自治区林业厅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自治区林业厅完成复核工作后,将最终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评分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厅制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区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调减该市次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区域限批措施。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政绩、政府领导班子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约谈该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进行整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对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考核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并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201x年9月修订)

为深入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快建成森林生态体系完善、林业产业发达、林业生态文化繁荣、人与自然和谐的全国绿色生态第一省,现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机构和对象

(一)考核机构。省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省林业厅负责牵头组织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制订考核检查实施方案,并指导各地开展考核。

(二)考核对象。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差异和指标权重分为三个类型:粤北地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云浮市)、粤东西地区(包括汕头、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和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

二、考核方法

按照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两种方法进行。

(一)指标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形式体现考评结果。根据《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逐项打分,得出最终分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下、70分以上为“中等”,70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二)察访核验。察访核验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省绿化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具体实施。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和暗访等形式,重点察访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当年11月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填报本办法所列的考核指标数据,并将自查报告上报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当年12月底前组织有关单位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分,并将本地区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包括所辖县(市、区)自查报告和全市各项考核指标数据,专题报送省林业厅审查核实。

(三)省林业厅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自评情况和相关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进行检查,将考核总体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奖惩。考核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省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5个地级以上市(珠三角地区总分前2名、粤北和粤东西地区总分前3名)和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任务重、完成好、质量高、成绩突出的1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不得评为林业生态市、县(市、区)称号。对已获得林业生态市、县(市、区)称号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一律取消称号并收回牌匾。对于个别地方综合考核得分较高,但是单项工作问题突出,尤其是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重大群体性乱砍滥伐林木或乱征滥占林地案件,存在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以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恶劣被网络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等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考核问责。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估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结果得分60分以下、50分以上的给予“提醒注意”,并由省政府领导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对得分50分以下的给予“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方案;

经整改后,第二年考核得分仍为50分以下的,给予“红牌”警告。对被“黄牌”、“红牌”警告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狠抓落实。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要形成各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林业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自觉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组织实施。要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考核指标体系为准绳,以考核结果为导向,认真抓好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按照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要求,逐项逐条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遵守工作纪律。考核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地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全面、客观、合理、公正评价各地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情况。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篇:1865+ 202_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1865+

202_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为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一、目标责任

(一)确保森林覆盖率不少于上年数量,全年森林覆盖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当年或次年春季完成采伐和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和异地营造的森林植被面积不少于原征占用林地面积。

(二)森林保有量控制在xxxxxx公顷,林地保有量控制在xxxxxx公顷之内。不得将长期用地项目作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必须依法收回。杜绝少批多占林地、未批先占和不经审批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征占用林地审核率达xxx%。

(三)森林总蓄积量保持在xxx万立方米以上,森林蓄积量年净增xx万立方米,净增长率达到x.x

%,森林采伐总消耗量不突破年森林消耗限额。

(四)严格落实依法治林措施,加大涉林案件查处力度,辖区内盗伐、滥伐林木、乱捕滥猎、毁林开垦、无证经营、违法收购木材案件的查处率不低于xx%,重大涉林案件查处率不低于xxx%。

(五)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负责制,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防治力度,强化野外火源和扑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损失,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不发生烧毁林场、村屯现象,森林受害率控制在x.x‰以下。

(六)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不断完善防治设施,定期及时做好预测预报工作。主要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x.x‰以下,无公害防治率提高到xx%以上,灾害测报准确率提高到xx%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提高到xxx%。

(七)完成任期内的绿化目标和植树造林任务,年造林成活率达到xx%以上。

(八)林业生态建设扎实推进,实施单位与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层层落实管护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和义务,管护补偿基金足额、及时发放率达到xxx%。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工作。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根据《x县“十三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重点从考核组织形式、考核指标、考核资料、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等方面,对各乡镇政府、各国有林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目标、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乡镇及县林业局要相应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和目标。各乡镇要落实到村,县林业局要落实到各国有林场,各责任单位要将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及目标落实情况上报县政府备案。

二、保护措施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继续强化采伐源头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加强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健全采伐与更新的监督机制,不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立林木采伐和迹地更新台帐,实行追踪管理,确保采伐迹地按质按量完成更新。

(二)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报批审核制度。对林地的管理坚持少占用或不占用的原则,对确需征占用林地的,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x号令)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严格审核把关。

(三)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以保护森林资源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和饭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生,有效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四)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和队伍,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积极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不断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爱鸟周”“野生动物宣传月”等活动,全县开展专项野生动物保护检查不少于xx次。

(五)健全各级防火指挥机构,层级签订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扑火预案和方案。部署、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到位,防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森林消防队伍

x支xx人,落实经费,配备装备,并进行培训演练,完善通讯网络、防火物资储备库。

(六)积极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认真抓好花卉、苗木等森林植物检疫,加强对林业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普查与防治,减少森林病虫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加强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七)建立健全严格的造林绿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造林绿化目标责任书,重点工程实行各级领导分工负责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确保造林绿化任务顺利完成。

(八)建立长效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补偿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严格考核制度,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明确管护责任人,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按照“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原则,完善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和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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