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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11-950693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7 10:49: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标准条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时代特征和岗位要求;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在工人、农民、优秀人才中发展党员,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发展计划要向农村、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领域倾斜,向生产、工作一线倾斜,向中高级人才、青年和妇女倾斜。

第二章 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条 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年满十八周岁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即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时,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被开除党籍、退党、劝退、除名的对象,五年内不得提出入党申请。应聘、应招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合同工应向就业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国有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可向就业单位党组织或户籍地党组织提出申请,向就业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的,在本单位工龄应在两年以上。

非公企业就业人员向就业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的,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若有固定工作单位或地点的,应向现工作单位或相关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不得向非户籍地村级党组织提出申请)。

短期(两年以内)借(聘)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外出时间连续两年以上且工作地点相对比较固定的可向现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

临时聘用的兼职业务员和推销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村委会成员等,原则上不能在非公企业和新社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和发展入党。

在非公企业担任中层以上干部,未生活在户籍地且未担任村委会(居委会)领导职务的,以上两类非公企业员工原则上要在非公企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和发展入党。

工作、生活在户籍所在地,但与外地单位、机构存在松散型经营、经销或雇佣等关系的人员,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入党。

第五条 递交入党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地或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态度,在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今后的决心和努力方向等。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需提交个人自传。

入党申请书应由本人书写。因文化水平低、病重、残疾等原因,写申请书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其他同志帮助代写,最后由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一般情况下,向同一党组织只需递交一份入党申请书,不需要重复递交。

第六条 与申请人谈话。党组织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要及时安排专人对其进行谈话。谈话人要肯定其行动,鼓励其自觉地向党组织靠拢,严肃认真地教育申请人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接受和争取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一般安排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工作或户籍关系调动后,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到新单位或户籍地党组织。若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转达的,入党申请人应重新向新单位递交入党申请书及自传。

临时党支部(党委)可以接收党外群众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并对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有责任及时将要求申请人的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认真负责地向有关单位党组织介绍和传递,或向上级党委(党工委)反映。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和管理

第八条 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候选对象。在党小组讨论推荐的基础上,由党支部全体党员和全体党外代表(机关为全体党外干部职工,农村为村委会班子成员、全体村民代表、群团组织负责人,社区为居委班子成员、居民代表、群团组织负责人,经济合作社为管委会成员、全体社员代表,非公企业为本部门、本车间群众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投票结果按照党内外票数合计数从高到低依次排列,按照入党积极分子计划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候选对象。党内推荐票数未过半数的,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候选对象。上级党委(党工委)派员(一般为联系领导或驻村联企干部)列席民主推荐会,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 支委会研究。党支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下同),根据推荐情况和本人现实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1、介绍入党申请人的入党愿望及有关情况;

2、介绍民主推荐情况;

3、支部委员会讨论形成意见。

由团组织评选的已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机关好青干、农村好青农和企业好青工,经团组织推荐后,可直接提交支委会(未设支委会的为党员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总数,应根据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确定,按照新发展党员数量的三倍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保有数。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公示。经支部委员会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民主推荐情况和支委会研究情况。农村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党委(党工委)和党支部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未经调查核实的或核实确有问题的,不得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支部大会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支持、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发展二十八岁以下共青团员应由团组织推荐,由被推荐团员所在团支部向同级党支部推荐。由团组织评选的已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机关好青干、农村好青农和企业好青工经团组织推荐后,可直接提交支委会(未设支委会的为党员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吸收妇女入党,要注意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

第十二条 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般从本支部中党性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的党员中确定。

培养联系人的职责主要是:

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经常找其谈心,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

2、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3、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写实性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及社会表现等。考察可采取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

4、每次考察后,及时将考察结果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5、培养联系人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及时向党支部建议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形成汇报材料,每半年不少于一篇。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实行跟踪考察、动态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学习培训等有关材料。党支部及时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填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册》,并报上级党委(党工委)备案。

党委(党工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对于外单位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责成专人同其谈话,了解其情况,指定培养联系人,同本单位其他的入党积极分子一样,进行培养和教育,并及时做好登记工作。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支委会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研究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可采取个别走访、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一般要求征求十名以上党内外群众意见。听取党内外意见要形成记录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 团组织推优。由团组织评选的已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机关好青干、农村好青农和企业好青工,经团县委推荐、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同意,条件成熟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集中培训。党委(党工委)根据《玉环县党员发展对象培训考核细则》规定,及时组织支部上报的党员发展对象接受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发展。

第十八条 政治审查。发展对象被吸收入党前,党组织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审人员由两名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应具备党性强、作风正派、是非观念明确、与被审查人员无亲缘关系等条件。

政审的主要内容:一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二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三是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前两项主要由党支部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后,对发展对象作出一个客观的评价。第三项主要是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函调或外调,主要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养父母、成年养子女及长期与本人生活在一起、关系密切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一般情况下,函调能解决的,就不采用外调的方式。

玉环籍发展对象的政审工作,对其本人的调查,必须由政审人员亲自前往其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政审对象不在同一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可通过函调形式进行。村(居、社区)的发展对象,政审时需征求就业单位意见,并盖单位公章,有党组织的,要盖党组织公章。

非玉环籍发展对象的政审工作,可以通过函调形式进行。政审时,除户籍地村(居、社区)党支部要签署意见盖章外,还要征求上一级党委(党工委)和计生、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并加盖上一级党委(党工委)公章。函调政审应采用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不得让发展对象本人或其亲友带交。

党总支和党支部作出的政审,要加盖上一级党委(党工委)公章,行政公章无效。

发展地来人或来函政审的,原籍所在地村(居、社区)党组织要围绕审查对象对党的认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等内容据实出具书面意见,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征求计生、公安等部门意见后审核签署发展党员的意见建议,并在政审表格上加盖党委(党工委)公章。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立体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审查结果。审查合格才能发展。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公示。对经支委会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在提交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前按照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网络公示制度规定进行书面张榜公示和网络公示。书面张榜公示应在发展对象工作单位和户籍地同时进行。

公示期间,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未经调查核实或核实确有问题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工委)预审。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考察培养、“推优”材料、政审等相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党工委)预审。

第二十二条 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党委(党工委)预审后,应将非公有制企业主、年龄六十岁以上、村(非公企业)党组织成员近姻亲或其他曾经受过处分的发展对象材料上报县委组织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展。第五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三条 经上级党委(党工委)预审通过后,党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介绍人的主要职责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民主评议中不合格党员和限期改正党员或尚在暂缓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的家庭成员或亲属一般不宜担任本人的入党介绍人。一名党员不宜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调离工作岗位而无法继续履行责任时,党组织应重新指定联系人。

第二十四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专人指导下填写。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研究。

第二十五条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发展对象入党。会前党支部应提前通知全体党员和发展对象本人按时到会,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会议,缺席党员较多的,一般应改期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

会议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部书记因故短期内不能主持召开会议的,应推迟开会时间;支部书记离岗时间较长,影响发展党员工作正常进行时,经党委(党工委)同意,可由副书记或其他支委成员主持召开。

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和要求,报告应到会党员人数和实际出席会议党员人数。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

3、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政治审查、立体审查、公示及上级党委(党工委)预审情况。

5、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7、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应当场投票、计票、公布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

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参加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书面报告的,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上级党委(党工委)派员(一般为联系领导或驻村联企干部)列席下属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

1、支部大会讨论的时间;

2、支部大会对申请人的基本看法和评价;

3、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性意见;

4、支部大会出席情况、表决的方式和表决的结果。

5、支部大会对被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提出希望和要求(此项内容也可以不写)。

《入党志愿书》填好后,连同其他入党材料,报上级党委(党工委)审批。如果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表决,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填写决议后,将其《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交上级党委(党工委)封存,并做好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第二十七条 上级党委(党工委)派员谈话。党委(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党委(党工委)组织员(或分管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委员)要与发展对象逐个进行谈话,了解其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对党的认识,进一步考察其入党动机。谈话时,可以请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或组织委员一起参加。

谈话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向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已参加谈话的除外)说明谈话的情况,并与其交换意见。

2、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的意见整理后填入《入党志愿书》。

3、向党委(党工委)汇报谈话的情况和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

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意见必须明确填入《入党志愿书》。第二十八条 党委(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党委(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县委组织部备案),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无故超过规定时限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党工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召开审批预备党员的党委(党工委)会,应由党委(党工委)书记主持,与会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进行表决时,全体委员一半以上认为发展对象具备党员条件且入党手续完备的,方可批准。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讨论和表决。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党工委)会集中讨论决定,不得以碰头会、党政联席会、党委(党工委)成员传阅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更不能由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同志代表党委(党工委)审批党员。

党委(党工委)会集中讨论一般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党委(党工委)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应写清党委(党工委)成员总数、与会委员人数及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起止时间。党委(党工委)审批后要及时填发《接收中共预备党员通知书》,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并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党工委)审批没有通过的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不必装入本人人事档案,应连同其他入党材料一并由党委(党工委)封存。如再讨论其入党问题时,需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

会后,如实做好党委(党工委)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二十九条 超期审批的,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1、超过三个月少于六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对申请人入党问题进行复议,并提出复议意见,附在“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后,然后再报上级党委(党工委)审批。在预备期确定上,若因本人有关问题未查清等原因所致,预备期应从支部大会复议之日起算;若因组织上的原因所致,且本人一直表现好,其预备期仍应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算。

2、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在预备期确定上,其预备期应从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算。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宣布批复并编入党组织。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党委(党工委)的批复,支部书记向上级党委(党工委)批准的预备党员介绍支部情况,提出要求,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组织新党员宣誓。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必要程序。宣誓会场要庄严,主席台悬挂党旗,有条件的还可悬挂会标。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党工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入党宣誓仪式时,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派人参加。党小组不能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具体程序是:

1、奏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主持词,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及入党时间。

3、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应列队面向党旗,持立正姿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

4、领誓人(一般由党组织或组织部门负责人担任)站在宣誓的预备党员一侧,与宣誓人一样姿势,面向党旗。

5、宣誓开始后,由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的预备党员齐声跟读,声音要洪亮、激昂。

6、读完誓词后,领誓人说“宣誓人”,这时宣誓的预备党员依次各报自己的姓名。

7、新党员代表发言,向党组织表决心。

8、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入党宣誓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教育的很好形式,党组织可以适当吸收一些入党积分子参加。

第三十二条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讨论一次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以书面形式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时间左右,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本人未及时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及时提醒。如经党组织教育后,仍不提交申请的,经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讨论审查并提出转正意见。党支部责成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组织党员对其在预备期的表现认真进行讨论,并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党支部根据本人的申请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应按照发展对象审查标准,将预备党员材料上报党委(党工委)进行立体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按照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网络公示制度(试行)》(玉组〔202_〕38号)规定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书面张榜公示和网络公示。书面张榜公示应该同时在发展对象工作单位和户籍地同时进行。公示期间,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未经调查核实的或核实确有问题的,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依照以下规定:

1、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

2、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

4、经过延长期的教育考察,到延长期满时,具备党员条件的,转为正式党员。

5、已确定的延长预备期不能随意更改,即使预备党员在延长预备期间表现突出,也不能改变原来决定。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抵制和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利用职权谋求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的;

3、隐瞒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严重政治历史问题,而不能划清界线的;

4、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违法乱纪、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

5、破坏或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6、入党动机不端正,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

7、不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违反党的纪律,在党内挑拨是非,闹不团结的;

8、入党后犯有严重错误,拒绝检查和改正的;

9、入党前犯有严重错误,一直对党组织隐瞒的;

10、在入党手续上弄虚作假,经党组织查实的;

11、经延长预备期、期满后仍没有转变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

12、反映出的问题严重,情况比较复杂,党组织长期审查不清,不能作出“给予信任”结论的;

13、本人自愿申请不转正的;

14、经有关部门审查不合格的党员;

15、其他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支部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党工委)审批。上级党委(党工委)派员(一般为联系领导或驻村联企干部)列席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并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党委(党工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党委(党工委)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填入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入党志愿书》内。填写时,应当写清批准或未批准的理由,写清党委(党工委)会表决的情况。对超过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因党委(党工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应按期转正。

2、超过三个月的,经支部大会复议,如果具备党员条件,党委(党工委)批准后,其预备期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视为按期转正。

3、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审批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一般问题的,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大会复议后再报党委(党工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大会复议后形成决议的时间计算。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批复。党委(党工委)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委(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填写批复意见,并注明党龄起始时间或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应及时向党支部下达《中共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或《中共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通知书》。党支部对党委(党工委)审批的结果要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条 与转正党员谈话。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党工委)的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告知党委(党工委)审批结果和党龄起算时间,勉励其继续努力。

第四十一条 入党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或被取消预备党员后,应将其相关材料交党委(党工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不符合入档规定的材料,由所在党委(党工委)保存。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党工委)保存。第七章 特殊情况下发展党员程序

第四十二条 追认党员程序。追认党员,是接收党员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给那些为革命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生前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要求,一贯表现好,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人办理入党手续。追认共产党员须由所在单位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审查,经省一级党委批准。追认党员不需要预备期。

第四十三条 民主党派成员入党程序。民主党派一般成员入党手续和一般党外群众入党手续一样。

担任民主党派各级领导职务的,应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鼓励他们留在党外工作。如需要吸收个别民主党派领导入党时,应由同级党委(党工委)审议后,先征求上级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的意见,然后按照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上级党委(党工委)审批。

民主党派成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不要求他们退出原来的党派,他们可以继续参加原党派的活动和工作,但必须编入党的支部过组织生活。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各党委(党工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广泛参与、民主公开、票推票决、全程纪实、责任明确的发展党员工作体系,促进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自查和检查。自查和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级通报。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预警机制,重视解决少数村、企业、下属单位长期不发展党员、党组织后继乏人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严格按照条件推荐先进分子入党。对以家族、宗族势力干扰党员发展工作和故意阻挠先进分子入党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发展党员工作将与评选评优工作挂钩,长期未发展党员的行政村将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基本报酬。

第四十六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贯彻落实《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肃纪律,落实责任。

县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考核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和有关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篇: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为了全面贯彻和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努力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1.申请人向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附《自传》)。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入党的态度;

(2)本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今后努力方向。《自传》附在入党申请书后面,内容包括:

(1)本人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本人成分、文化程度、工作时间、入团时间、现任职务、职称、家庭住址等:

(2)本人主要经历,从上小学读书起,写清楚起止年月、地点、单位、职务、证明人;

(3)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如姓名、称谓、年龄、单位、职业、政治面貌、政历情况等。家庭成员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曾受其抚养或由本人供养的其他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指同本人有密切来往和影响较深的亲戚朋友,如岳父母、兄弟姐妹、伯叔姑舅等;

(4)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情况和问题,如政治历史、奖励、处分等,对本人政治历史的重要情节应提供证明人。

2.党支部找申请人谈话。

党支部在接到申请书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入党申请人花名册》,并在一月内派人找申请人谈话,进行教育和鼓励。申请人每季度应向党支部作一次思想汇报。每年6月、12月上旬,党总支各上报一次《入党申请人花名册》给组织部。

3.党支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对申请人要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分子必须经党小组(支部)提名,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审查通过。对己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党支部要向全体党员公布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对未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党支部也要从政治上关心他们的进步。

4.党支部指定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由1-2名正式党员担任,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帮助教育。

5.党支部定期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支部每半年作一次研究调整。把不适宜作为入党积极

分子的人调整出去并做好记录;党总支每年6月、12月上旬各上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花

名册》给组织部。

二、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

1.教育的内容与目标

教育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建党学说基本理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共产主义理想和革命人生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共产主义品德;怎样做一个合格党员,等等。通过讲授、示范、启发、集中短训等形式,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任务、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增强时代责任感和使命感,初步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世界观。

2.培养的方法

(1)经常教育帮助。培养联系人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听取其思想、工作、学习汇报,了解表现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

(2)加强实践锻炼。党组织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分配一定的任务,提出不同要求。如让他们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增加同群众接触的机会;分配一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及社会工作仟务,要求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3)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对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他们参加党的一些组织活动,如听党课、参加发展新党员支部大会、优秀党员表彰会、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等等

(4)党校培训。通过系、院党校的培训,分层次对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集中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培训内容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中组部组织局或省委教育工委统一编写的入党教材,等等。确定发展对象要经过院级党校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培训考核情况要登记归入入党材料,没有察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三、提出发展意见

1.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1)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应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指定专门同志(支委会成员,或党小组长、培养联系人)主持;

(2)征求意见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3)征求意见时,记录的同志要认真、如实、全面地作好记录,对反映的主要优缺点和一些事例要详细记录。记录完毕,参加谈话人、征求意见人和记录人都要签名。

2.确定发展对象。具体要求是:

(1)发展对象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条件基本成熟的入党

积极分子;

(2)发展对象必须在听取党小组(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集体讨论确定:

(3)发展对象是团员的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

(4)发展学生党员,学习成绩要求达到良好以上,综合测评优良。对个别表现较好,实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如个别科目成绩未能达到要求的,作为建党对象时必须经组织部审核。

(5)发展对象必须列入发展计划,党总支每年12月上报下发展计划给组织部。

3.党支部进行政治审查

(1)政审要形成政审综合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政审综合报告的标题是:“关于发展对象×××同志的政治审查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概况;发展对象简历;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调查结论意见。落款时,要写上调查人姓名、党支部名称和调查时间。

(2)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外调一般应有两名正式党员进行)。政审旁证材料要有证明人单位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签字盖章方有效。

(3)政审人员应由党性较强、作风正派的正式党员担任,在工作中要注意: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保守机密;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4)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4.入党材料上报预审

(1)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记录、政审综合报告、培训考核材料等,整理汇总后,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党总支。

(2)党总支对上报的教职工发展对象初审通过后,形成意见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提交党委预审,通过后,下发《入党志愿书》。

(3)党总支对上报的学生发展对象进行预审,通过后由总支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后下发《入党志愿书》。

(4)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5)没有经过公示或公示不合格的学生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四、接收审批新党员

1.党支部确定入党介绍人

(1)申请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2)入党介绍人应向被介绍人讲解党的有关知识,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指导被

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在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2.填写《入党志愿书》

(1)党支部负责人(或组织委员、党小组长、入党介绍人)应对申请人进行忠诚老实的教育,将《入党志愿书》的项目、内容及其填写要求向其解释清楚。

(2)申请人要严肃认真地按照《入党志愿书》的项目填写,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入党志愿书》,要用毛笔或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

(3)《入党志愿书》填写后,支部要严格审查,经支委会审阅,认定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3.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

(1)做好准备工作:

支委会认真研究,草拟大会决议,准备提供大会讨论:

支委会成员指导申请人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

通知全体党员和有关人员按时参加支部大会,如果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举行。

(2)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其一般程序是:

①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

②介绍人介绍培养教育过程和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表明对其能否入党的意见;

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审议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本职工作和学习表 现、政审结论等);

③到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④申请人谈自己听取党员发言后的感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⑤大会进行表决(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的二分之一时,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应统计在内)。决议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优缺点)和支部大会对他的基本评价;二是记载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如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的票数各是多少、有无不同意见,通过决议日期等。决议由党支部书记填入《入党志愿书》,并签名盖章。

4.党支部上报审批

(1)支部大会结束后,支部书记应将预审时准备的材料和《入党志愿书》报党总支。

(2)发展教职工党员党总支讨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院党委。

5.党委审批(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审批方法亦同)

(1)指派专人谈话。党委指派的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在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阅、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党内外群众意见后,同申请人谈话,着重考察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针对其主要缺点和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在《入党志愿书》上认真负责地填写谈话情况和谈话人意见。

(2)召开党委会审批。审批党员时必须集体讨论,逐个表决,并在接到基层党组织报告后三个月内审批完毕。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3)及时反馈审批结果。组织部门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应注明预备期起止的具体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交党委书记签名,加盖党委印章;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支部。同时下发《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接到通知后,要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及时派人找预备党员谈话,并在适当时候向全体党员宣布。

6.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1)入党宣誓仪式一般以总支为单位组织进行,必要时也可由组织部组织进行,还可 有选择地吸收一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2)入党宣誓

党组织负责人宣布宣誓人的姓名及入党时间;宣誓人列队面对党旗,举右手,握拳 宣誓;上级党组织负责人领誓。

五、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要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征求意见、集中培训、布置任务、实践锻炼等方式,着重了解他们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自觉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是否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否认真克服和改正入党时尚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之处。入党介绍人要继续担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

2.党支部每季度要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指定专人按季度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并严肃处理预备党员预备期中发生的问题。

3.预备党员要进一步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提高思想觉悟,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敢于发表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注意在实际工作和政治斗争中锻炼自己的党性,克服缺点和弱点,增长才干,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在学院各项工作和各项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六、预备党员转正

1.预备党员提交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一般在预备期满时交党组织。转正申请报告可分三段写:第一段重点写简况,说明一下自己入党时间和预备期满时间;第二段重点小结自己预备期的表现情况,要按照党员标准和必须履行的义务进行对照,看看自己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哪些方面经过努力基本做到了,还有哪些方面自己做得不够,还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要回顾一下党组织和党员在讨论自己入党时所指出的缺点,改正了没有,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原因;第三段写今后努力方向。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听取群众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表现情况的反映。

3.党小组(党支部)讨论。通过讨论,提出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意见,供党支部研究时参考。

4.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在接到转正申请、听取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然后提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5.党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大会应该在预备期满后及时召开,大会程序和做法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大会的程序和做法基本一致。支部书记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党总支。党总支初审后形成意见报院党委。上报材料主要有:《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思想汇报和其他有关预备期中的考察材料。

6.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院党委审批。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也不应超过一年。如果延长一年预备期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他的预备党员资格,不得再次延长其预备期。

7.党总支、党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和有关材料,党总支(院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由组织部门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及时书面通知党支部,以便支部在适当时候向全体党员宣布。

8.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综合材料、转正申请书等归本人档案。

第三篇: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各基层党支部主要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基层党(工)委主要负责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的审批。行政村、社区和非公有制企业党委发展党员,由其上一级党(工)委负责审批。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1、递交入党申请。由申请人向工作地、居住地、学习地、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或党员服务中心(站)递交入党申请书。全日制在读生原则上向学校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政治信念、成长经历;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群团组织要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对象。团员拟发展入党的,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2、谈话了解情况。党组织接受入党申请后,应于三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家庭等情况,端正其入党动机,鼓励成绩,指出不足及努力方向。同时,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了解申请人各方面表现。

3、进行民主测评。各基层党支部委员会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前,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党员、群众代表会议,对条件基本成熟的入党申请人进行测评。

行政村党组织必须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对入党申请人能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入党申请人测评票》见附1),测评会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测评时,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方可进行测评;测评后,由支委会填写《入党申请人测评情况汇总表》(见附2)。测评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的申请人,方可提交支委会讨论其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具体程序为:支部委员介绍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及思想、工作、学习、家庭情况;支委会根据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党(工)委备案后,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登记表由支部填写,培养考察期间由支部保存。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接受其入党申请的党组织或党员服务中心(站)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党组织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培养联系人书面汇报思想(无书写能力的,可采用口头汇报形式)。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培养考察情况须及时向全体党员通报。

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地、居住地、学习地或户籍所在地变动等原因,需变更培养考察党组织的,原培养考察党组织应及时迁转《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接收培养考察材料的基层党组织,要主动与其原培养考察党组织联系沟通,保证培养教育工作的延续性。

三、发展对象初步人选的确定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初步人选。设党总支的,还应报总支委员会审议。

四、党(工)委预审

发展对象初步人选确定后,党支部(党总支)应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党(工)委(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优秀青年做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入党申请人测评情况汇总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书面思想汇报材料、党总支审议情况等)。党(工)委在审查上报材料后,派人与党员、群众代表(村民代表)进行个别座谈,深入了解发展对象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谈话人数一般在10名左右。谈话情况要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党(工)委根据考察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最终确定是否列为发展对象。

五、发展对象考察培养

1、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2、征求意见。入党发展所在地和工作地(居住地、学习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通过函调等形式征求工作地(居住地、学习地、户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行政村村民被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外的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时,负责发展的党(工)委还应同步向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征求意见。其他社会阶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发展党员,由基层党(工)委负责政审工作。通过向单位员工,单位周边群众,工商、税务、公安、劳动、质监等部门,行业协会党组织,居住地党组织,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等相关方面征求意见(《其他社会阶层发展党员征求意见函》见附3),掌握了解发展对象的财产来源、支配使用及其所作贡献情况,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情况。

3、集中培训。基层党(工)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文件。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六、发展对象公示

发展对象在支部大会讨论吸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前,须进行公示。党(工)委应派人将公示稿在发展对象的工作地和居住地进行张贴(公示样张见附4)。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有反映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核查。公示后,由党(工)委填写《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见附5),并存档备查。

行政村村民拟在区内其他党组织发展入党的,须在其户籍所在的行政村同时进行公示。

其他社会阶层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须事先报区委组织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公示。

七、《入党志愿书》填写 公示没有问题的发展对象,才能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各党(工)委应建立《入党志愿书》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志愿书发放时间、发放支部、发展对象和领取人等信息,掌握志愿书的去向情况,并及时做好志愿书的审核、查询、梳理及催交工作。

八、预备党员的接收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召开支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入党申请人和介绍人必须到会。进行表决时,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党员发展表决票》见附6),方能接收为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具体程序为: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发表意见;支委会汇报对入党申请人的审查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情况;党员发表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由支委会统计票数,在支部大会上进行公布,并归档备查。支部大会一次讨论两个及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但可一并投票表决。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党(工)委审批(设党总支的,须经党总支审议后再报党(工)委)。决议内容包括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数、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数,同意票数、不同意票数和弃权票数,支部大会关于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结论,通过决议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九、发展对象谈话 党(工)委要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要在认真审查《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的基础上确定谈话内容,有针对性地了解其入党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并对发展对象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工)委汇报。

十、发展对象的入党审批

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两个及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工)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其他社会阶层中接收预备党员,一般仍由基层党(工)委审批,但对那些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跨国经营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由党(工)委审核后,最终报区委审批。

党(工)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十一、预备党员考察教育

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要及时组织新党员进行宣誓。同时,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对有较长时间在外工作学习的预备党员,党组织要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做好教育考察工作。预备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时,转出党组织应将预备期的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以书面形式介绍给转入党组织。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转入党组织要继续做好教育考察,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教育考察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因组织关系转接原因而延长教育考察时间的,仍作为按期转正处理。

十二、预备党员的转正

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组织也应适时予以提醒。转正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入党时间和预备期满时间;预备期的表现,特别是入党时党员、群众提出缺点的整改情况;今后的努力方向;转正的申请。

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召开支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同意其按期转正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见附7),方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同意其按期转正票数不足半数(含),但同意其按期转正票数和认为其应延长预备期票数之和超过半数的,须延长预备期(具体延长时间由支委会提出意见,报党员大会决定)。未达到上述票数要求的,须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于延长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其转正时,同意其转正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预备期延长的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见附8),方可转为正式党员;否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具体程序为:预备党员汇报转正申请;党小组发表意见;支委会提出是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建议;党员讨论酝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由支委会统计票数,在支部大会上进行公布,并归档备查。支部大会一次讨论两个及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但可一并投票表决。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党(工)委审批(设党总支的,须经党总支审议后再报党(工)委)。决议内容包括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数、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数,同意其按期转正票数、认为应延长预备期票数和认为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票数,支部大会结论性意见,通过决议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预备期延长的,决议还应包括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十三、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一致。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否则,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十四、入党资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入党申请书、《优秀青年做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入党申请人测评情况汇总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书面思想汇报材料、政审和集中培训情况、《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等有关入党材料,交党(工)委审核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工)委保存。

第四篇: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

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编制)

第一阶段

申请入党

一、递交和接收入党申请书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由党支部书记和支部组织委员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审看递交程序。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一般人员申请入党,主要向这两个地方的党组织提出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审看入党申请书。主要审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申请书基本格式是否规范(参考模板1—1);入党申请书是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为什么入党,即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入党申请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4)入党申请人是否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以及签署日期是否与递交申请书日期基本一致。

第五篇:中国传媒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基本规程

中国传媒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基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培养教育和推优

第五条.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向党组织郑重提出入党申请的即为申请入党人。申请入党人经过一段时间(半年以上)考察、培养,然后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的,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支部对其进行定期考察。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是共青团员的要经过团支部“推优”,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党总支、党支部要积极指导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

1、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2、团支部委员会在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

3、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和团支部书记的“推优”,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党支部要指定

一、两名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受党组织的委托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㈠ 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关心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情况,发现他们有什么具体困难,要向组织汇报,并尽量设法予以解决,注意保护其政治热情,指出努力 1

方向。

㈡ 督促和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并注意了解对党的认识的情况。

㈢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引导他们逐步确立和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㈣ 结合自己的体会,引导入党积极分子把对党的信仰和入党要求转化为实际行动。

㈤ 负责向积极分子周围的相关人员了解其思想、品质和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

㈥ 按要求,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可参加各党总支组织的初级培训。经初级培训后,可选拔参加校级党校(分校)培训。只有经过党校(分校)培训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发展党员计划须经党总支委员会研究确定后,上报党委组织部,并认真抓好计划的实施和落实。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原则上当年不予发展。

第十二条.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经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的内容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十三条.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分析研究,根据他们的表现,及时调整发展党员计划。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因毕业或工作变动时,所在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保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发展预备党员的具体程序

第十四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预审;

2.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3.填写《入党志愿书》;4.党支部召开发展预备党员大会;5.填写党支部决议,上报上级党组织;6.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7.按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接收预备党员时,每人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㈠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个人经历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㈡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㈢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对准备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

括: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学生为所在院、系、班级)、奖惩情况;被确定为积极分子和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及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公示的起止日期;党总支和党支部负责接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来信来访地址。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公示对象,可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

第十八条.开好发展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在有关各项准备工作就绪之后,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实际参加党员人数必须在应到会党员的半数以上。其会议议程如下:

㈠ 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与会者可以向发展对象提出问题,发展对象应如实回答大家的提问;

㈡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㈢ 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㈣ 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吸收入党进行讨论,如果有党外群众参加会,也应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㈤ 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㈥ 宣读支部党员大会决议(草案),听取与会党员意见,经过修改后正式通过;

㈦ 被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表明自己的态度;

㈧ 领导讲话,大会结束。

第十九条.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其他有关材料,报上级组织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中应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表现和主要优缺点,公示的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及表决结果。

审批新党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材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4份以上,含个人自传1份);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习鉴定表;政审综合材料;团组织推荐意见(限团员)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对发展对象现实表现的审查材料和意见(发展对象是教职工的,应有所在单位的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发展对象是学生的,要写明学生的学习成绩(近两学期的)、奖励和处分情况,以及学生导师、班主任、辅导员意见,在职、委培或定向培养的学生还应有原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按有关规定,学校党委授权各学院党总支审批接收学生(包括研究生)新党员。各学院党总支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发展工作,加强对党支部组织发展工作的检查监督,以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新发展的学生党员,在党总支审批后,要将《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上报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并在基层党委审批意见一栏中,加盖校党委组织部印章,在教职工中和没有建立党总支的院系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审批。

第二十一条.党委或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谈话的主要内容应根据不同对象来确定,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其进行考察和教育:

㈠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

㈡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无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

㈢思想觉悟和政治上成熟的程度;

㈣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情况;

㈤对自己缺点和不足的认识及今后的打算等。

第二十二条.党委或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时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应及时将经上级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党支部应找其谈话,说明党内生活的有关规定,指导其根据入党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预备期间学习、锻炼和考察的计划。通过党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受为预备党员后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入党宣誓仪式一般有以下程序:㈠唱《国际歌》;㈡党组织负责人致开会词,并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㈢预备党员面对党旗宣誓;㈣预备党员代表讲话;㈤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第二十五条.在预备期内,原入党介绍人要继续负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向支部口头汇报一次思想,每学期至少写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学期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找本人谈话指出。

当预备党员变动学习、工作单位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本人应提前向党支部提交转正申请报告,总结个人在预备期中的表现和认识的提高情况。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问题。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党支部委员会事先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对预备党员的情况进行审查分析,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表决。表决的结果分为三种,即:具备转正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转正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最短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转正后,由各党总支负责,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报告、自传、政审材料及教育考察材料交有关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保管。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发展党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在分析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发展计划,每学期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执行的情况。

第三十条.各学院党总支,特别是规模较大、学生数量较多的学院,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发展党员的工作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严禁徇私情、哥们义气和互相拉拢等不正之风。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要定期检查,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吸收的党员,不予承认。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中国传媒大学党委组织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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