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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11-1108600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8 17:20: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

日期:202_-7-11 10:13:49 来源:ygb 查阅数:1261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中南大研字„202_‟1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原则

第四条 “三助”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但定向在职、委托培养、单独入学考试研究生除外。

第五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不得应聘“三助”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及以上岗位。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津贴应据实、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

第三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研究生“三助”方案,审定“三助”岗位设置,检查、监督、评估“三助”工作实施情况。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三助”管理办法,拟定“三助”岗位设置建议方案,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实施,统筹“三助”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各设岗单位负责本单位“三助”管理,组织本单位及导师开展“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工作,各设岗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三助”的管理。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第十二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或在课题研究中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研究生导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临时助管两种,固定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年,工作量为每周8小时;临时助管岗位聘期和工作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和实验室(中心)提供,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和相关课题组提供。对不设“助研”岗位的博士生导师,学校将调减该导师下一年度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校内各部门提供,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经费和实际需要核定。

第十七条 “三助”岗位设置工作于每年11月进行。各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需求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定后以网络方式公布。

第五章 岗位取得与人员聘用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需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助研岗位,由导师选聘;助教、助管岗位由设岗单位选聘。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三助”岗位的申请和聘用一般应在12月完成。第二十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其“三助”工作。

(一)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中止,由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三助”津贴。

第六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参加“三助”的研究生应于聘期结束前一周向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提交书面总结;各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应于聘期结束时对其工作予以考核。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考核结果,由设岗单位报研究

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津贴标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经费由国家下拨部分学费、学校自筹部分经费、设岗导师部分科研经费组成,每年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单列,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三助”岗位津贴,根据岗位与工作任务确定,一般为每岗每月300元。鼓励导师从科研课题经费中适当增发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 “三助”岗位津贴由各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逐月填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财务部统一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山西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山西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 “三助”是指面向全校设置的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和科研助理(简称“助研”),简称“三助”。

第三条

“三助”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任期考核”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

应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为政治思想优良、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不得申请。

第六条

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应征得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在“助教”“助管”两种岗位中,每位申请者每学期只能应聘其中一个岗位。

第八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或助管工作,不得影响正常课程学习。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岗位设置

第九条 “助教”:承担本科生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作业批改、讲评、辅导、答疑等工作;试卷的批改和讲评工作;实验准备、指导等教辅工作以及实习课程的指导等教学任务。

第十条 “助管”:承担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事务管理或思想教育管理的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 “助研”: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及相关的辅助性任务。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

全校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指标按照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4%左右确定,“助管”岗位设置指标按照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6%左右确定。“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任务及课题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助教”岗位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各学院(中心、所)需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将下学期所需“助教”岗位设置计划(包括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时间、任职条件)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四条 “助管”岗位由人力资源处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各培养单位、管理部门需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将下学期所需“助管”岗位设置计划(包括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时间、任职条件)报人力资源处审核。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任务及课题需要设置,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均上“助研”岗位,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教务处、人力资源处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将设岗计划送交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七条 “助教”“助管”岗位的申请和聘用程序

(一)研究生工作部(处)在每学期初向全校研究生公布“助教”“助管” 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时间、任职条件、待遇。

(二)研究生根据岗位要求及其个人情况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申请表》(附件1)。

(三)各聘用单位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并将聘任结果公示。岗位在择优聘用的同时,应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四)受聘研究生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并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备案,聘期一般为1学期。

第十八条 “助研”岗位申请和聘用程序

“助研”岗位由导师自行聘用,聘用情况报培养单位备案,聘期一般为1学年。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资助标准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助教”“助管”岗位经费由学校出资。“助研”岗位经费由导师出资。

第二十条 资助标准

参加“三助”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三助”薪酬。“三助”薪酬的发放标准为:

硕士:助教岗位按课时计酬,每课时25元人民币,每周承担助教工作一般不少于6课时,不高于10课时。助教封顶薪酬为1000元 /月。

助管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2.5元人民币,每周承担助管工作一般不少于12小时,不高于20小时。助管封顶薪酬为1000元 /月。

助研薪酬为不低于500元/生/月(人文社科)和600元/生/月(理工类)

博士: 助研薪酬为不低于1000元/生/月(人文社科)和1500元/生/月(理工类)

第六章 岗位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二十一条 岗位考核

“助教”“助管”工作一般按学期考核。由研究生在每学期结束前第三周向聘用单位递交《山西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任期考核表》(附件2),聘用单位在每学期结 束前两周内完成对聘用研究生的考核。“助研”工作由导师自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凡在受聘期间违反校规校纪、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将不得参与以后的“助教”“助管”岗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薪酬发放

助教助管薪酬一般为每四周发放一次,经研工部(部)审核由计财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银行卡中。“助研”薪酬由导师自行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起开始实施。本办法于202_年5月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山西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岗位申请表

2、山西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任期考核表

第三篇: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修订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提高我校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增强自强、自立意识,培养其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面向研究生设置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岗位(简称“三助”)。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三助”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三助”岗位面向全校研究生公布,原则上每名研究生每学期应聘一个岗位。

二、岗位设置及工作内容

1.助教岗位

各学院按照教学任务需求设置助教岗位,助教可承担本科生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参加考试阅卷工作等教学任务。工作量按助课学时数计算,助课学时数按照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2.助研岗位

根据我校目前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及科研工作管理相对独立的特殊性,助研岗位由导师和课题组设定。

助研承担与导师研究课题相关的工作、承担经导师推荐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或学科实验室设备功能开发工作。3.助管岗位

学校各职能部、处和学院按需设置助管岗位,助管岗位承担学校各职能部、处和学院机关的辅助管理工作以及研究生、本科生辅导员助理等工作。助管学时数的核算:由用人单位按助管实际工作量计算。

三、岗位聘用条件及范围

1.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

(1)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能带头示范,责任心强;(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3)身体健康。

2.“三助”岗位面向全校全脱产硕士研究生设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经济困难研究生。

四、岗位酬金标准及发放时间

1.助教、助管岗位基本津贴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任务量确定并自行发

放。

3.各单位每年按学期分1月、6月份上报考核合格的助教、助研和助管人员名单及“三助”折合学时数,据此作出酬金发放表报计财处,计财处负责发放“三助”岗位酬金。

五、组织管理 1.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工处、计财处的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方案的审议、修订,以及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2.岗位申请

校机关和各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根据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需求计划,填写申请表,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此项工作在研究生“三助”系统中操作)。3.岗位审核

研究生处负责拟订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统一协调工作。教务处负责助教岗位的审核、认定;人事处负责助管岗位的审核、认定;科技处负责助研岗位的审核、认定;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助教岗位的审核、认定;学生处负责本科生辅导员助理岗位的审核认定;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辅导员助理岗位的审核认定工作。4.岗位聘任

研究生处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公示该学期全校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及应聘条件,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征得导师同意后到设岗单位应聘,各设岗单位应在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完成选聘工作并将选聘结果报研究生工作部。5.岗位聘用时间

“三助”岗位聘期为一学期,聘期包含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不合格者,聘任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6.签订“三助”岗位协议书

受聘“三助”的研究生上岗前要与设岗单位签订聘用协议书(一式两份研究生处和学生各执一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明确岗位职责、工作量及工作目标。聘用协议书与聘用结果一并报研究生处备案。7.岗位培训

各设岗单位应在受聘“三助”研究生上岗前组织对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使研究生了解教师职责,了解教学规律与管理要求,保证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8.岗位考核

各设岗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对研究生“三助”进行管理与考核,并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完成受聘研究生的考核工作。对于“三

助”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扣除其部分岗位酬金并取消其下一学期“三助”岗位申请资格。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江苏理工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三助”工作由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总体要求和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岗位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设岗单位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须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设置“三助”岗位的单位和导师,应对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严格要求,按照岗位职责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四条 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品德优良,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应避免出现研究生因从事“三助”工作而影响正常学习、研究甚至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况。

第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类型的研究生,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酬金的“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由学校提供酬金的“三助”岗位。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研究生承担本科、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指导实习、试验环节等基础教学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研究生承担项目组或导师分配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各学院相关教学管理辅助工作、校机关部处管理辅助工作等。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

第十一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等特殊岗位不能设立“三助”岗位。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数量,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学校财政预算情况总体掌握。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设置的“三助”岗位数量,组织本单位“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选拔、日常考核和平时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三助”工作总岗位数,结合各教学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调配。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助教”岗位。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项目组或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自主设置,具体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三助”工作总岗位数,结合各教学单位、校机关各部处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配。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助管”岗位。“助管”岗位以硕士研究生为主。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全体研究生导师应尽积极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

第五章 岗位酬金

第十七条 岗位酬金标准:

“助教”:不超过350元/月,每周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助研”:博士研究生不低于400元/月;硕士研究生不低于300元/月。工作量和酬金以及发放方式,由导师和研究生协商确定,但需报研究生院备案。

“助管”:不超过300元/月,每月工作量为30-50小时。第十八条 “助教”岗位酬金:由学校支付。“助研”岗位酬金:由项目组或导师支付。

“助管”岗位酬金:由学校支付。

第十九条 “助教”、“助管”岗位酬金按每学期5个月发放。“助研”酬金可以按每学期6个月发放。酬金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研究生的“三助”经费。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公布后,由各学院受理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申请。“助教”岗位按学期选用。

第二十一条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导师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助研”岗位根据科研项目需要选用。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公布后,由各设岗单位受理研究生“助管”岗位的申请。“助管”岗位按学期选用。

第二十三条 助教、助管选用结果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助”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特殊情况需经研究生院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三助”岗位人员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三助”岗位严格按照设岗要求进行考核。一个选用周期考核一次。

第二十六条 “助教”岗位考核,主要听取设岗单位、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助研”岗位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和课题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等给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选用,停止发放岗位酬金,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对选用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学校取消该研究生的“三助”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研究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与本科课程相关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试验和实践环节等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工作分为理论教学辅导和实践、试验课程辅导两类。理论教学辅导以承担一个教学班一学期的教学辅导工作(每周至少批改一次作业、参加一次答疑)为一个基本工作岗位任务;实践、试验课程辅导以每学期指导40个学时为一个基本工作岗任务。

第三条 研究生助教工作实行“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不能设置“三助”岗位。

二、选用条件

第五条 岗位申请人仅限于本校在读的非定向、非委培、未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转入我校者)。

第六条 申请人应是思想品德优良、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者,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规校纪者不得申请。

第七条 每位申请人每学期只能申请一个由学校提供酬金“三助”岗位。

三、岗位选拔

第八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按学期设立,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前将拟设立研究生助教岗位向研究生院申报,由研究生院根据全校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将最终确定的助教岗位信息在网上公开发布。

第九条 研究生根据研究生院发布的岗位信息自愿申请。申请人统一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并送交设岗学院。

第十条 学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选拔考核(包括面试),择优确定助教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及未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选拔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查并备案。

第十一条 助教研究生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助教工作中与设岗学院发生纠纷,由研究生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解决。

四、岗位考核

第十三条 学院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助教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从事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应由学院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由学院负责对研究生助教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听取学生和主讲教师的评价意见。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申请研究生助教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再选用。

第十七条 对无法履行助教工作职责或因助教工作影响正常学习的研究生,可由课程主讲教师或导师提出终止其助教工作的建议,经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从事助教工作中发生事故,由学院负责处理。

五、岗位酬金

第十九条 每位研究生助教基本工作任务的岗位酬金为250元/月,各设岗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增加岗位酬金,每个助教岗位酬金最高不超过350元/月。如承担工作量不满基本工作任务时,可根据主讲教师建议按照实际承担的助教工作任务发放。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酬金由设岗学院按月造表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报计财处发放至研究生个人帐户。

六、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_年开始执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我校科研工作,提高研究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项目组或导师分配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周工作量不低于12学时。

第三条 研究生助研工作实行“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的原则。助研岗位的设置须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的项目作为支撑。

第四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不能设置助研岗位。

二、选用条件

第五条 岗位申请人仅限于本校在读的未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人应是思想品德优良、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者,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规校纪者不得申请。

第七条 每位研究生不得同时参与两个及以上助研工作。

三、岗位选拔

第八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情况设立,助研人员选用与考核由项目组或导师负责。具体选用条件及原则由培养单位结合学科特点统一制定或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

第九条 项目组或导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选拔考核(包括面试),择优确定助研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及未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选拔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查并备案。

第十条 助研研究生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助研工作中与项目组或导师发生纠纷,由研究生院和学 生所在学院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根据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由项目组或导师提出申请,培养单位进行审批,研究生处备案后,可以终止选用和变更助研研究生。

四、岗位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组或导师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助研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从事助研工作的研究生应由项目组或导师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每个选用周期末,由项目组或导师负责对研究生助研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申请研究生助研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再选用。

第十七条 对无法履行助研工作职责或因助研工作影响正常学习的研究生,可由项目组或导师提出终止其助研工作的建议,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参加助研工作中发生事故,由项目组或导师负责处理。

五、岗位酬金

第十九条 助研岗位酬金从项目组或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其支付应符合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助研岗位酬金的支付具体额度由项目组或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确定,原则上博士研究生每月不低于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不低于300元。如承担工作量不满基本工作任务时,可根据项目组或导师建议按照实际承担的助研工作任务发放。

六、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_年开始执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发挥研究生在我校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辅助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本科班主任、辅导员、各学院相关教学管理辅助工作、机关各部门管理辅助工作等。

第二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以每月承担工作30至50小时为一个基本岗。第三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实行“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不能设置“三助”岗位。

二、选用条件

第五条 岗位申请人仅限于本校在读的非定向、非委培、未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转入我校者)。

第六条 申请人应是思想品德优良、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者,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规校纪者不得申请。

第七条 每位申请人每学期只能获得一个由学校提供酬金的“三助”岗位。

三、岗位选拔

第八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按学期设立,各学院和机关各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将拟设立研究生助管岗位向研究生院申报,由研究生院根据全校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将最终确定的助管岗位信息在网上公开发布。

第九条 研究生根据研究生院发布的岗位信息自愿申请。申请人统一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送交设岗单位。

第十条 设岗单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选拔考核(包括面试),择优确定助管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及未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选拔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查和备案。

第十一条 助管研究生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助管工作中与设岗单位发生纠纷,由研究生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解决。

四、岗位考核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助管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从事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应由设岗单位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由设岗单位负责对研究生助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申请研究生助管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再选用。

第十七条 对无法履行助管工作职责或因助管工作影响正常学习的研究生,可由设岗单位或导师提出终止其助管工作的建议,经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从事助管工作中发生事故,由设岗单位负责处理。

五、岗位酬金

第十九条 每位研究生助管基本岗位酬金不低于200元/月,各设岗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增加每月岗位酬金,每个助管岗位酬金最高不得超过300元/月。如承担工作量不满基本工作任务时,可根据实际承担的助管工作任务发放。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酬金由设岗单位每月造表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报计财处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

六、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_年开始执行。

第五篇:阜阳师范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上传

XX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三助”工作由研究生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总体要求和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岗位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设岗单位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须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设置“三助”岗位的单位和导师,应对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严格要求,按照岗位职责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四条 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品德优良,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应避免出现研究生因从事“三助”工作而影响正常学习、研究甚至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况。

第五条 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酬金的“三助”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研究生承担本科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指导实习、试验环节等基础教学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研究生承担项目组或导师分配的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各学院相关教学管理辅助工作、校机关部处管理辅助工作等。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

第十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等特殊岗位不能设立“三助”岗位。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数量,由研究生处根据当年学校财政预算情况总体掌握。在我校研究生招生达到一定规模之前,“三助”岗位原则上全覆盖所有在校研究生。

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设置的“三助”岗位数量,组织本单位“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选拔、日常考核和平时指导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全体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

第五章 岗位酬金

第十三条 岗位酬金标准:

“助教”:不超过xx元/月,每周实际辅助教学的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助研”:不低于xx元/月。工作量和酬金以及发放方式,由各学科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确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助管”:不超过xx元/月,每月工作量不低于30个小时。

第十四条 “助教”岗位酬金由学校支付;“助研”岗位酬金由项目组或导师支付;“助管”岗位酬金由学校支付。

第十五条 “助教”、“助管”岗位酬金按每学期5个月发放。“助研”酬金可以按每学期6个月发放。酬金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研究生的“三助”经费。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公布后,由各学院受理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申请。“助教”岗位按学期选用。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导师申请,经各学科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助研”岗位根据科研项目需要选用。

“助管”岗位公布后,由各设岗单位受理研究生“助管”岗位的申请。“助管”岗位按学期选用。

第十七条 助教、助管选用结果由研究生处统一公示。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助”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特殊情况需经研究生处同意。

第十八条 “三助”岗位人员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十九条 “三助”岗位严格按照设岗要求进行考核。一个选用周期考核一次。

“助教”岗位考核,主要听取设岗单位、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助研”岗位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和各学科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考核。“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选用,停止发放岗位酬金,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对选用期间受到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研究生,学校取消该研究生的“三助”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xx年x月起施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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