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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年终工作总结-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11-1145172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9 16:56: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年终工作总结-

202_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年终工作总结-范文汇编

XX年是全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的重要一年,×乡女职工工作在县女工委及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女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学习,不断提高女职工素质

我乡共有女职工人,在一年的工作中,女职工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用十六大精神统一思想,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围绕经济发展这一主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组织女职工学技术、学管理、学科学、学文化,不断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一年来,结合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在乡党校学习=次,女职工参与学习XX=人次,另外,各单位组织女职工学习《工会法》、《婚姻法》、新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女职工法律意识,使女职工权益法律得到深入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不断加强组织建设

女职工必须加强组织建设,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是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是进一步保护好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的机构。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岐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我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妇联主席担任,委员由来自中学、小学、农牧站、林业站、卫生院、供销社几个部门的人员组成,在中学、小学、供销社三个女职工数超过XX人的单位,分别设立了=个女职工委员会;做到了女职工工作事事有人管,充分调动了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围绕工会工作重点,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女职工权益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在我乡的企业中,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把女职工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福利待遇方面的特殊利益写入了集体合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协助政府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好女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目前已有xx名困难女职工领到了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名在职女职工纳入了困难职工档案,并帮助xx名下岗女职工实现了再就业。

四、开展“女职工双文明建功立业”活动

“女职工双文明建功立业”活动,是抓素质、抓发展两手结合的载体活动,通过开展一些创建活动,让广大妇女们认识到提高自身素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让她们积极参与到各种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中来,从而进一步提高业务本领和竞争能力,帮助女职工树立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展示创新才能。总体来说其目的一是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二是要提高女职工在发展中的作用。今年,为了激励广大女职工在“双文明建功立业”活动中的热情,在“三八”节期间,评选出先进女职工XX名,并给予了表彰奖励,同时,积极向上级培养推荐女干部,今年共有=名女职工被有关部门提拔使用。

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为了丰富广大职工的业余文体生活,乡工委在节日期间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女工委组织广大女职工积极参加。在五一节期间,举办运动会,全乡(本文来自,转载请注明!)广大女职工勇跃参加;为庆祝县二十年大庆,女工委发动机关部分女职工参与节目的编演;通过参与这些活动,使广大女职工愉悦了心情,促进了健康,充实了生活;增进了女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了我乡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另外,乡女工委在年底组织机关家庭献爱心,向山区村捐献衣物。这一活动的开展,即帮助了一些贫困的家庭,又充分体现了女职工的爱心,使全乡女职工团结一致,促进了女职工工作的发展。

第二篇:关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模版

关于×××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选举结果的报告

XXX总工会:

我单位于×年×月×日召开全体女职工(女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选举成立×××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三同志担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其中×××同志担任女工委主任。

妥否,请批示。

×××公司工会筹备领导小组202_年×月×日

第三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总工发[1994]4号1994年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不断加强与国际妇女组织的交往活动,积极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会中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应当有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组成,也强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或常委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或相应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并设专兼职副主任若干人。已建女职工委员会的产业工会应配备女副主席。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荐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省、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女职工部,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女职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当委员的工作变支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时,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替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常委会或委员会。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给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四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_年2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 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 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八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 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主题词:工会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 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_年3月18日印发

第五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本任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二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四条 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五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六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组织制度

第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四条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六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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