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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11-777489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31 16:37: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是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市创新型科技人才计划的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发展战略,对郑州市重点学科、优势产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进行遴选和重点培养,加快形成一支创新能力强、领军作用突出、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以及前沿技术问题,提升我市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科技领军人才将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郑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理、工、农、医、工程技术等专业中进行选拔。主要对象是在我市优势产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具有中国国籍的优秀高级专家。第四条 本计划重点支持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制药、新材料、汽车制造、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现代农业等领域和各类前沿技术。

第五条 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日常业务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局,人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六条 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新性科技成果,并对学术领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郑州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岁以下。

(四)申请者应在郑州市有固定工作单位或与驻郑州市的聘用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该项计划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郑州市从事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五)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或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内或国际前沿的人才。

(2)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权,且其技术成果国内或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的人才。

(3)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省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

(4)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5)省优秀专家、郑州市拔尖人才;

(6)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

(7)获得博士学位5年以上并同时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8)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主要技术负责人。

(六)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申请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七条 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申请书》和《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在郑州市境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只能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十一条 科技领军人才评审机构是科技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分别负责评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审计划资助的人选;

2、参与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3、研究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并实行评审组组长负责制。评审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

评审组的职责是:

1、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资助候选人;

2、参与对获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所取得的研究成绩的评议。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专业组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经费预算不符合规定;

6、拟开展的研究项目已获得市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持;

7、已获得过本计划资助者。

第十五条 专业组评审实行会议评审方式。每位被评审者须由两位以上评审组成员阅审,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时对条件相近者应适当考虑学科的合理布局。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必须获评审组成员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专业组评审结果汇总后,由阅审人填写评审意见,组长签名。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专业评审组推荐资助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提交评审委员会的建议资助候选人与规定指标之比不超过1.5∶1。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评审时,资助候选人须到会答辩。评审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为公示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获资助者名单。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每年评选10人进行重点培养。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第二十条 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开始,每年12月1日前应认真填写《进展报告》,一式两份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在资助期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所在单位通报,并作为今后拨款的依据。不参加中期评估或中期评估不合格者,中止拨款。

第二十二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以及获科技奖励、专利申请、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授予“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专利申请等,均应标注“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字样,英文为“Innovation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 Troop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Zhengzhou City”。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本科研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核准中止资助,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或触犯刑律,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核准撤销其资助,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六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和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申报书填写注意事项

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申报书

填写注意事项

1、申报书(含附件材料)均用中文填报,姓名和有海外留学或大公司工作经历的,请将海外大学或公司名称翻译成中文后填写。

2、出生日期的填写请精确到日,格式如2012.02.10。

3、来吴时间可以营业执照或到该企业的时间为准。

4、学习和工作简历,应从远到近的时间顺序填写,每段经历要有起止时间,具体到月份。要写到目前所在吴江企业的时间和职务为止。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中,专利权属是指该专利的所有人是谁,填具体的人或企业名称,与项目关联性就是指和此次申报的这个项目有无关联,有就填有,没有就填无。

6、以往所从事工作的经历和业绩,主要写以往有成功创业经历或有较大工作成果的经历,重点反映创业经历与以往工作业绩。来吴实施创业项目、成果水平等这一项,首句应直截了当写出实施项目的名称,如高效低成本太阳能电池的研发与产业化,;高速率保偏光收发模组组件研发及产业化等。然后描述技术先进性水平如何?接着围绕实施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以及近五年中的创业设想与目标,如项目的进展、成果的产出、专利的申报、产品的市场前景、人员招聘、融资意向、预期实现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发展等情况简要描述。

7、在填写所创(领)办企业基本情况的时候,“公司股本结构”这一栏请如实填写,此处填写的金额,一定要有验资报告、章程等附件材料内容相一致。如果有些企业有融资意向,但是尚未按照新的融资情况更新注册登记的,则还是要按照原来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填写,但是可以进行说明,并附融资意向书等附件。

8、在填写项目实施情况时,要注意企业特有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特点、水平和优势,最好要有数据的定量说明和比较说明,不要只简单地用文字重复,要有创新性。

9、关于附件材料的说明。

按照申报通知中的要求,附件材料一共分为四大类,一是人才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是必需提供的,同时如果有职称、资质证明、担任过重要岗位的职务证明等最好也一并附上。二是人才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申请书、授权书等,同时也可以增加以往承担过的重大项目、获得过的重要奖励等等能证明人才能力和业绩的材料。三是关于已创业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以上三项缺一不可)。其中验资报告要全,不要只附首页验资说明,主要看个人出资情况,如验资报告看不出个人出资,一定要附有个人出资的佐证材料。四是能证明实施项目先进性的材料,包括目前企业已申请的专利的证明材料、查新报告、检测报告、销售合同(或意向合同)等等。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实施的项目专利是属于母公司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必须要有专利授权或转让书。

第三篇:2012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推荐)

2012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

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行、园区先试”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发布2012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简称“321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一、申报对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南京行政区划范围之内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主持过重要的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且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技术等),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所创办企业相关产业领域,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在)宁创业;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进入综合评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4、全国“985”、“211”高校和在南京高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

二、申报要求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南京首次创(领)办创新型企业的均可申报。

(二)拟注册创新型企业的申报人,须与所选区(县)的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创新街区)及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入园协议。未确定区(县)和创业载体的,可由“321引进计划”专项办协助推介。

(三)申报人所创(领)办企业的行业领域主要为电子信息、风电与光伏装备、智能电网与电力自动化、通信、节能环保、生物和医药、新材料、轨道交通、航空航天、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南京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

(四)申报人到南京创业后,每年在南京实际工作时间须在半年以上。

(五)初创式申报人须在所创(领)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在入选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申报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包括技术入股)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六)嫁接式申报人应具备2个必要条件,一是与本土企业在南京合作创(领)办新企业,同时担任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二是须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新注册企业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七)已入选南京相关人才计划的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或与申报人同属一个创业团队的其他成员,不再申报本计划。

(八)同一申报人最多可申报本计划两次,且不可连续申报。

(九)同一申报人每次仅限在一个区县(园区)申报,且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扶持政策及兑现

按照《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执行。

四、申报办法和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2012“321引进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受理申报,分两次评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12年6月10日和2012年12月10日。

(二)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登录“南京321计划”网,通过“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系统”在线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应按照在线申报系统的提示,逐项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创业(拟创)企业信息等,并在系统指定位置上传《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创业计划书》,以及各类证书、证明、协议、报表等附件材料原件的数码照片,以备查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的附件材料包括:

(1)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

(2)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属证明。反映人才能力、业绩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计划书;

(4)已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相关财务报表、拟创(领)办企业须提交与载体签订的入园协议;

(5)嫁接式人才还需提供与新企业签订的引进协议、股权(或期权)证明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四)申报网站与咨询电话

1、“南京321计划”网:www.teniu.cc

2、各区县(园区)的咨询电话,可在申报注册页中查询;

(五)工作程序:在线申报——区县(园区)专项办初审--—资格认定——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审定公布。

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第四篇:广东省领军人才

广东省领军人才:

(一)领军人才和团队人才基本要求:

申报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入选后3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系已签订正式合同,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间在2010年1月1日之后。

团队成员和领军人才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引进后需在粤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海外引进的每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从国内引进的人事关系需调入我省的用人单位全职在粤工作。

(二)在上述条件符合情况下,领军人才的申报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

2、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3、担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

4、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

5、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6、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7、自主创业取得较大效益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首次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个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开始产业化)。(私人绝对控股,申报人是最大的股东)

第五篇:广州开发区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实施办法范文

广州开发区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产业人才环境,集聚科技领军人才,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根据广州开发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领军人才,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认定,在我区创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拥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人员;

(二)具有多年海外科技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某一科技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列的人员;

(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项目,是指在广州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由科技领军人才创办并控股的项目,或科技领军人才拥有不低于30%股份并在该项目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科技项目。

所创办的项目必须与该科技领军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第四条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研究决定科技领军人才的资格核准授予,研究决定科技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及其他有关审定事项。

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办公室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的人员组成,负责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日常工作,其中,区人事局负责受理科技领军人才的申请,组织协调相关职能单位落实吸引科技领军人才的相关政策和工作;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对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科技领军人才有关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科技领军人才认定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科技领军人才认定,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创业计划书》、《项目申报书》各一式三份;

(二)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项目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

(四)其他辅助材料:

1.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以及被授予专利后各年所缴纳的年费发票复印件1份。

2.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3.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明村料。

(五)上述复印件的原件在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

第七条 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提交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面试论证,专家组把审核论证的情况和结果报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第八条 经审定的科技领军人才人选在省级以上媒体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发文公布,确定为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颁发科技领军人才证书并由广州开发区与其签订创业扶持协议书,扶持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专家组对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进展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在有关媒体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

连续二年或五年内三次经考核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作为我区领军人才的资格,并停止享受本区科技领军人才鼓励扶持政策。

第十条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对签订扶持协议书的科技领军人才,实行以下优惠扶持政策,扶持奖励所需的资金从区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创业资金资助。

1.项目启动资金扶持。对其创办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首次给予20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发展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五年内分期拨付。

2.项目配套资金扶持。协助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项目争取国家、省、市各类项目资助,并按照《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获得各级各类资助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3.创业投资扶持。根据科技领军人才项目投资需求,按照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参股投资。对获得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项目,按照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可以提供该项目获得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等额的跟进投资。区参股投资、跟进投资及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70%。

4.项目贷款贴息扶持。参照《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大对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的贷款贴息扶持,对其所获金融机构贷款给予二年期的贷款贴息,年贴息率按3%计,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创业就业补贴扶持。科技领军人才在我区创业期间,区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其中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部分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创新创业载体支持。

对选择入驻区管委会财政投资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的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根据需要向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其中入驻孵化器的项目提供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入驻加速器的项目提供最大不超过2000平方米工作场所,并在3年内免除场地租金。

(三)居住环境服务。

对本人单身的科技领军人才,可免租安排入住8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对携同家属入广州开发区发展并已入户本区的科技领军人才,可免租安排入住15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

对已入户广州开发区,其项目在3年内实现了产业化且3年内其所创办项目累计营业收入达5000万以上的科技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税后)的购房补贴。

(四)本人及家属入户补贴。对落户广州开发区的科技领军人才,开通绿色通道办理入户手续。对科技领军人才本人入户本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20000元;对科技领军人才家属入户我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补贴。

(五)家属就业推荐。对随科技领军人才入户广州开发区的符合就业条件的配偶、子女,由广州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推荐就业。

(六)子女入学服务。根据科技领军人才的意愿,其子女可在我区任何一所区属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入学考试符合归国华侨子女照顾条件的给予加分。

(七)交通补贴。区科技领军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2000元交通补贴。

(八)医疗保健服务。为科技领军人才办理医疗卫生服务卡,可以在广州开发区定点医院享受优先医疗服务,其医疗待遇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政策执行,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在区医院设立科技领军人才医疗服务机构,为科技领军人才提供跟踪医疗服务,半年一次上门为科技领军人才提供免费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建立领军人才健康服务档案,对健康状况进行跟踪记录。

(九)文化体育服务。为科技领军人才办理运动健身卡,可在广州开发区内定点运动健身场所免费消费。

(十)学术交流平台服务。成立科技领军人才俱乐部,举办创新创业沙龙、科技领军人才论坛等主题活动,促进科技领军人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贡献突出或工作需要的科技领军人才,每年可资助一至二次赴国外进行学习考察或学术交流,资助费用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一)创业培训服务。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培训服务,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定期举办现代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专题的创业讲座,聘请创业导师对科技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进行全过程创业辅导服务,着力提高科技领军人才现代企业管理能力,促进科技领军人才创业成功。

(十二)创新创业社会氛围建设。建立科技领军人才荣誉制度,授予科技领军人才荣誉称号,颁发区科技领军人才荣誉证书,区领导直接挂钩联系科技领军人才,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科技领军人才先进事迹、重大贡献,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十三)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确定为本区的科技领军人才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申请政策鼓励、资助与扶持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自购住房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自购住房扶持申请报告,附上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核准;申请免租金住房扶持的,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核准。

(二)申请创业场所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创业工作场所扶持的申请报告,附上《创业计划书》、《创业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核准。

(三)申请项目启动资金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扶持的申请报告,附上《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核准。

(四)申请创业投资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创业投资扶持的申请报告,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审核。

(五)申请跟进投资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跟进投资扶持的申请报告,附上该项目业已获得的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审核。

(六)申请创业项目贷款贴息扶持的,科技领军人才递交创业项目贷款贴息的申请报告,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请,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七)申请其他方面的政策鼓励、资助与扶持的,由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协调办理。

第十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的创业项目同时可以享受广州开发区其他优惠政策,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对科技领军人才所率领的核心团队成员给予相应的扶持与资助,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鼓励人才中介机构和社会人士积极参与科技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对于成功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广州市萝岗区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及科技领军人才申请扶持资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东侨网)

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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