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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师问题解答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1-1078938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6 00:32: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原民师问题解答

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2_〕182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一些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部分原民办教师通过电话咨询、信函、网上信访和来访等方式就认定条件、时间要求、户籍移动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现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原民办教师身份教龄认定工作中参考。

附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河南省教育厅

202_年1月28日

附件

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无论认定时间长短,一经认定,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2_年10月。

3、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

答: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

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不列入适用对象。

5、问:六十年代初下放的教师,后来又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该如何申报?

答:按照《实施意见》,下放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

6、问;曾任原民办教师,后转为城镇户口而没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报吗?

答: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

7、问:原民办教师不满60周岁,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8、问:计划外民办教师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9、问:1989年以前任教,202_年以后的教龄如何计算?

答: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2_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2_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2_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

10、问: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时间不到一年,有资格申报吗?

答:没有资格申报。《实施意见》规定“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才有资格申报,连续工作不满一年者,不符合申报条件。

11、问: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无物证证明其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认可?对证明人有哪些要求?

答:应进一步补充物证,确实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可。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证明人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

12、问:学前教育的教师有资格申报吗?

答:原则上设在小学的学前教育班级的教师可以申报。

13、问: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

答:由组织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

14、问: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由学校派出进修的,进修时间是否计入教龄?

答:若由学校派出进修,进修时间可计入教龄。

15、问:原民办教师因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或签字的,家属是否可以代办代签?

答:可以由亲属代办,签字可由家属代签,但要本人手印。

16、问:原户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现户籍转至我省的原民办教师如何认定?

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2_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

17、问: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如何认定?

答: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18、问:各地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是否有时间要求?

答:认定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2_年6月30日前完成。

19、问:在身份和教龄认定过程中,如果弄虚作假,对本人和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在进行资格认定审核时,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程序进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审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每个公民都是监督员,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都有权利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河南省教育厅

202_年1月23日

第二篇:织小原民师维稳工作报告

阳西县织篢镇中心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维稳工作汇报

我校认真落实上级综治维稳文件精神和工作布置,加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维稳工作的治理,收到了显著效果。我镇中心小学辖下有2所完小,14所教学点,有在校教师300人,学生3700人,有原民师493人,原代课教师67人,共560人(其中含户籍在我镇而在外地的原民师134人,原代课教师41人)。我校所有原民办代课教师560人,思想、情绪稳定,大局意识强,相信政府,相信党,没有过激言论和过激行为,到目前为止,更没有人到上级机关上访。现将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中心小学校长、党总支部书记邱辉同志为组长,副校长林潘同志为副组长,组员有:陈治明、王文妥、蓝方振、廖理权,刘元桥、邓其朴、吴汝忠、邵少帅、杨水平、林显劲、蔡秀枫、何业表、骆应有、徐兆所、钟贯、廖学文、徐加秩、申本星、陈江海、江基浪、吴志光。并结合实际情况成立了综治维稳办公室,由廖学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学校坚持召开党员大会或教师大会都讲原民办代课教师维稳工作,随时听取学校和教学点原民办代课教师维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维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具体困难,不定期召开原民办代课教师维稳工作形势分析会,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际性。

二、落实维稳制度,加强管理

一是我校制定《维稳工作应急预案》从制度上确保维稳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思想教育,增强大局意识。三是加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法律法规教育,要求人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公共财产和维护好个人公众形象。四是制定了值班制度,规定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值班,做好一切记录,遇事慎重稳妥处理,重要事情要及时汇报,发现原民办代课教师有过激言论或过激行为要及时疏导,及时教育,消灭在萌芽状态。五是加强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信息的收集和汇报工作,我镇的2所完小和14所教学点每天都向中心小学汇报相关原民办代课教师维稳相关工作,镇中心小学也及时向县教育局相关股室汇报。

阳西县织篢镇中心小学

202_年8月3日

第三篇:保健食品原料及相关问题解答

保健食品原料及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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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01月25日 9:43:23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以新资源食品或食品新资源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日渐增多,申请人对保健食品新原料的应用、申报要求和审评原则等存在疑问,为方便申请注册申请,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局发布新规定之前,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2_]51号)文件执行。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2_]51号)文件规定,按以下原则审评:

(一)普通食品可作为生产保健食品的原辅料。

(二)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即所用品种为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三)真菌类保健食品是指利用可食大型真菌和小型丝状真菌的子实体或菌丝体生产的产品。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物品的,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种名单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中的菌种,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四)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是指能够促进肠道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产品。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益生菌物品的,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的菌种,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五)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仅限于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生产批件中载明的申报单位使用)。

(六)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涉及动植物物品的,该物品应为卫生部发布的《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内规定的物品。

(七)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称之为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申请注册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的,应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该物品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

1、根据卫法监发[202_]51号文件规定,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数不得超过14个,允许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附件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及《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2_)》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原则上应进行第一、二、三个阶段毒性试验,及必要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应进行第四阶段试验。具体规定如下:

(1)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2)仅在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原则上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第一、二、三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毒性试验。

(3)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或毒性甚微不至构成对健康损害的物质,以及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动植物及微生物等,可以先对该物质进行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

(4)凡以已知的化学物质为原料,国际组织已对其进行过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同时申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对该化学物质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5)在国外多个国家广泛食用的原料,在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下一阶段毒性试验。

2、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的规定,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之外真菌菌种的,除按要求提供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培养条件、保藏方法、菌种鉴定报告及菌种的安全性评价(包括毒力试验)等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或文献资料);

(2)菌种在国内外长期食用的安全性资料;

(3)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的规定,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之外益生菌菌种的,除按要求提供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培养条件、保藏方法、菌种鉴定报告及菌种的安全性评价(包括毒力试验)等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或文献资料);

(2)菌种在国内外长期食用的安全性资料;

(3)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

4、提供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具有广泛食用历史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中应包括食用地区、涉及人口数量及食用时间等内容。

5、提供省级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的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用安全、食用历史、不良反应等情况的检索报告。检索报告应为食用的相关内容,有关药用的内容不予认可。

6、其它有助于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的文献资料。

三、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包括菌种毒力试验)应由确定的检验机构完成。

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涉及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虽在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过,但以下情况仍应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性毒学评价:

(一)未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或卫生部公布可食用的名单内;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布或批准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名单内;

(三)卫生部已批准为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与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生产批件中载明的申报单位不一致。

五、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在审评保健食品的同时对涉及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进行审评,并从严掌握,基本原则如下:

(一)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未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不予批准。

(二)已按要求提了供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按以下原则审评:

1、经专家审评后认为,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保健功能确切,符合食品的基本要求,可以食用且安全,申报资料完整规范,可用于保健食品。

2、经专家审评后认为,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试验不完整、不规范,或主要为药用,不符合食品的基本要求,不能食用的,食用安全性判定依据不足,则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不予批准。

3、经专家审评后认为,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保健功能确切,安全性评价试验规范、完整,符合食品的基本要求,可以初步判定其安全性,但仍需提供广泛食用证明、检索报告等其它证明资料或文献资料,以进一步证实其食用安全的,允许补充相关资料后再审。

第四篇:宜阳县原民师发放养老补贴实施方案

宜阳县原民师发放养老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2_〕182号),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豫教人〔202_〕1196号)和《关于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通知(豫教人〔202_〕89号),遵照《洛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洛教信访〔202_〕3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乡(镇)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

补贴金额执行。

六、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七、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仝宇鹏任组长,副县长魏淼、县公安局局长李松宇为副组长,有关委局局长和乡(镇)长为成员的宜阳县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县实施工作,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其中:教育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并列入财政预算;计生部门负责出具原民办教师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出具原民办教师有无刑事犯罪的证明;信访部门负责信访稳定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八、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

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二)政策宣传

利用村级政务公开栏和广播、召开村干部会等多种途径,采用通

认定工作小组分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人信息进行外调查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最后由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确认。(3)初审公示:初审结果要在所在乡、村、校公示一周,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逐人写出公示结果。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被举报的人员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对查证核实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如还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证核实。

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乡镇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

3、上报材料(3月31日-4月10日)

公示无异议后,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填写《宜阳县原计划内(外)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时将所有申请认定材料整理建档。

截止202_年9月30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和截止202_年9月30日符合政策规定但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的资格初审核实材料分组分别上报。

(四)复审上报(4月10日-5月30日)

1、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的上报材料本着“遵照事实,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逐人复审,对证明材料存在问题的还要进一步核实取证,确定复审结果,并在县、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分别公示。

2、最终认定结果由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复审认定后,报送人社、6-

第五篇:孙楼小学走访慰问原民师工作总结

孙楼小学走访慰问原民师工作总结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走访慰问稳定民师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校一直把走访慰问稳定民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内容,通过学习,使我们充分认识到走访慰问稳定民师工作,对于发扬我党关心爱护老干部的光荣传统,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2_年春节前,学校对原民师名单研究决定对民师走访慰问,学校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参加走访慰问工作,真正把困难民师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解决好,让民师感受到党和教育组织的温暖,把领导的温暖关怀送到每个离退休教师家中。

二、登门拜访,送去温暖

校长任善军带队对原民师进行慰问。向原民师传递了上级领导和校领导的温暖关怀,对他们以前所作的贡献是肯定的,对他们的付出表示真诚的谢意,真诚的希望他们对孙楼的教育发展提出宝贵的意见。并送上微薄的礼品和温暖的关怀,了解民师的实际困难,能当时给予解决的当场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带回经校委会讨论寻求方法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给予情况说明,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民师的心坎里。

三、相互了解,增进感情。

通过原民师进行走访慰问,倾听了民师的意见和建议。以走访慰问为契机,加强民师的思想沟通,准确掌握民师的思想动态,对民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都认真听取,对民师提出的好建议、好办法,校领导带回讨论予以实施,不能采纳的建议,都及时给予解释说明,鼓励民师发挥自优势,以实际行动在构建和谐社会,为商丘教育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勉励民师积极养老,科学养老,鼓励家庭子女尽心尽孝,使民师健康长寿,欢度晚年。通过慰问交谈,原民师对我校的教育发展和建设充满了信心,学校和民师之间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相互之间增进了感情。

四、解决困难,务求实效。

坚持把走访慰问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帮助民师解决燃眉之急。对重点民师慰问时,不仅对他们进行精神上的关心,并给予物质上和经济上的帮助。

本次慰问校领导高度重视,领导亲自组织慰问工作,坚持把走访慰问稳定民师和解决民师的实际问题相结合,让民师感受到他们虽离开工作岗位,但我们领导还记住他们的,他们的贡献永远装在人民的心中。

孙楼小学

202_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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