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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简介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11-1117083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5 22:46: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PPP简介

PPP简介

PPP(公私合作关系:Public(ˈpʌblɪk公众的、政府的)-private Partnership(ˈpraivit ˈpɑ:tnəʃip私人合伙公司))),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指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

PPP是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PPP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而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

PPP模式,也称PPP融资,或者PPP。

随着项目融资的发展,有一个词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伙或合营,又称公私协力)开始出现并越来越流行,特别是在欧洲。该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本文拟对PPP的各种定义作一个综述,并论述它的理论基础。

PPP狭义定义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则。

PPP广义定义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但PPP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们广为使用的术语是Concession、BOT、PFI等。PPP本身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加之意识形态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国对PPP的确切内涵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德国学者NorbertPortz甚至认为"试图去总结PPP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它没有固定的定义,并且也很难去考证这个含义模糊的英文单词的起源,PPP的确切含义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来确定。

PPP三大特征编辑 PPP伙伴关系

PPP具有三大特征,第一是伙伴关系,这是PPP最为首要的问题。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给予授权、征收税费和收取罚款,这些事务的处理并不必然表明合作伙伴关系的真实存在和延续。比如,即使一个政府部门每天都从同一个餐饮企业订购三明治当午餐,也不能构成伙伴关系。PPP中私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的伙伴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独特之处就是项目目标一致。公共部门之所以和民营部门合作并形成伙伴关系,核心问题是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在某个具体项目上,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多最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供给。私营部门是以此目标实现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公共部门则是以此目标实现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形成伙伴关系,首先要落实到项目目标一致之上。但这还不够,为了能够保持这种伙伴关系的长久与发展,还需要伙伴之间相互为对方考虑问题,具备另外两个显著特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PPP利益共享

需明确的是,PPP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并不是简单分享利润,还需要控制私营部门可能的高额利润,即不允许私营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超额利润。其主要原因是,任何PPP项目都是带有公益性的项目,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如果双方想从中分享利润,其实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只要允许提高价格,就可以使利润大幅度提高。不过,这样做必然会带来社会公众的不满,甚至还可能会引起社会混乱。既然形式上不能与私营部门分享利润,那么,如何与私营部门实际地共享利益呢?在此,共享利益除了指共享PPP的社会成果,还包括使作为参与者的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相对平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利益共享显然是伙伴关系的基础之一,如果没有利益共享,也不会有可持续的PPP类型的伙伴关系。

PPP风险共担

伙伴关系作为与市场经济规则兼容的PPP机制,利益与风险也有对应性,风险分担是利益共享之外伙伴关系的另一个基础。如果没有风险分担,也不可能形成健康而可持续的伙伴关系。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没有谁会喜欢风险。即使最具冒险精神的冒险家,其实也不会喜欢风险,而是会为了利益千方百计地避免风险。

在PPP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理分担风险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其他交易形式的显著标志。例如,政府采购过程,之所以还不能称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因为双方在此过程中是让自己尽可能小地承担风险。而在公私伙伴关系(PPP)中,公共部门却是尽可能大地承担自己有优势方面的伴生风险,而让对方承担的风险尽可能小。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隧道、桥梁、干道建设项目的运营中,如果因一般时间内车流量不够而导致私营部门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公共部门可以对其提供现金流量补贴,这种做法可以在“分担”框架下,有效控制私营部门因车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私营部门会按其相对优势承担较多的、甚至全部的具体管理职责,而这个领域,却正是政府管理层“官僚主义低效风险”的易发领域。由此,风险得以规避。

如果每种风险都能由最善于应对该风险的合作方承担,毫无疑问,整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本就能最小化。PPP管理模式中,更多是要突破简单化的“融资模式”理解,上升到从管理模式创新的层面上理解和总结。

PPP模式分类编辑 PPP融资性质

从广义的层面讲,公私合作(PPP)应用范围很广,从简单的,短期(有或没有投资需求)管理合同到长期合同,包括资金、规划、建设、营运、维修和资产剥离。PPP安排对需要高技能工人和大笔资金支出的大项目来说是有益的。它们对要求国家在法律上拥有服务大众的基础设施的国家来说很有用。公私合作关系资金模式是由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对拥有和维持资产负责的合作伙伴所决定。PPP广义范畴内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建造、运营、移交(BOT)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组件(和向用户收费),在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2)民间主动融资(PFI)

PFI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3)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

私营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待期限届满,民营机构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

(4)建设、移交、运营(BTO)民营机构为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其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

(5)重构、运营、移交(ROT)

民营机构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扩建/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期满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6)设计建造(DB)

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7)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融资和构造一个新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运行和维护它。当租约到期时,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将基础设施部件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8)建造、拥有、运营(BO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的经营基础设施部件。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限制,在协议上已声明,并持续的监管。

(9)购买、建造及营运(BBO)

一段时间内,公有资产在法律上转移给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BLOT)

(10)只投资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通常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建立基础设施,并向公共部门收取使用这些资金的利息。

PPP非融资性质(1)作业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2)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3)移交、运营、移交(TOT)

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PPP股权产权转让

政府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的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资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政府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PPP合资合作

政府方以企业的资产与民营机构(通常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负责原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同样,政府将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2] PPP主要优点编辑 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政府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1)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6)风险分配合理。与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7)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主要内涵编辑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项目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的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方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在投资建设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而且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第二篇:许昌市生物医药产业园PPP项目简介-20170905

许昌市生物医药产业园PPP项目

许昌市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外环路以西、阳光大道以南、金龙街以北、丁香路以东区域,一期规划用地面积约为79.15公顷。园区定位为集开发、研制、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生物医药产业园。该产业园5年内计划投入资金约100亿元,计划落地项目20余项,全部投产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200亿元,完成年税收10亿元以上。目前,已签约入驻6个项目,分别是投资4亿元的硫酸新霉素生产项目、投资4亿元的支链氨基酸项目、投资2亿元的剂型及原料药生产项目、投资2亿元的咖啡因项目、投资7000万元的甜蜜素项目和投资5000万元的电子医疗器械项目,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年销售收入预计达到30多亿元,实现税收5亿元。

生物医药产业园是许昌市七次党代会提出的“许昌制造7475”工程中的重要一环,许昌市成立了以胡五岳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由经开区全面负责该园区的建设工作。

目前生物医药产业园的环评规划已经公示,园区及配套用地土地性质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已经初步具备开工条件。

由于资金等原因,许昌市计划通过“PPP产业基金+PPP模式+房地产开发补偿”的方式进行生物医药产业园的开发、建设、运营。

许昌市已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建政研作为该PPP项目的咨询服务及融资服务商。中建政研根据许昌市经开区实际情况和生物医药产业园的进展情况,初步拟定了PPP项目实施的框架方案如下:

、PPP项目发起单位与实施单位

本项目由许昌市政府发起,并授权许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项目的政府方实施机构。

2、项目类型及建设内容

本项目采用PPP模式+PPP产业基金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运营。

项目一期总投资为20.5亿元,建设内容如下:

2.1 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一期(1187.5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投资10.5亿元,包扩:水厂、100MW天然气发电厂(为进驻企业供电、供热)、20000吨/日工业污水厂和配套绿化、亮化、道路、给排水和悬空综合管廊等。目前正在由河南医药院编制可研报告。

2.2 园区配套专家公寓、研发中心及配套房地产开发部分。该部分投资10亿元,主要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及土地一级开发。该部分规划用地1000亩,位于许昌市西环路以内。土地出让费用约每亩120-130万。土地出让费用由经开区政府部分偿给产业基金。

3、项目回报机制

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偿(部分)+房地产开发收益补偿

4、合作期限

初步拟定30年(3年建设期+27年运营期)。已和中建政研建议修改为20年(3年建设期+17年运营期).5、资金筹措

本项目将采用PPP产业基金的方式进行操作,产业基金通过投贷联合的方式投资到PPP项目公司,本基金投资规模拟定为20亿。

基金投资方的组成:

项目地方政府指定出资代表(劣后级)出资比例10%(2亿元)央企施工方(劣后级)出资比例10%(2亿元)社会资本运营方(劣后级、许昌瑞达)出资比例10%(2亿元)中建政研星云基金(基金管理人)出资比例0.1%(200万元)剩余69.9%资金由中建政研星云基金负责解决,央企施工方负责为基金融资增信。,该部分资金作为基金优先级。

5.1 基金投资方向

主要投向许昌市医药产业园PPP项目,解决项目融资问题,推动项目成功落地。

5.2本基金交易结构如下:

5.3预期收益

优先级投资人的收益预期在年化投资收益率7.5%(包括基金管理费及运行成本)以内。

5.4基金存续期

投资期7年,退出期3年。6.央企施工方工作内容

6.1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PPP项目; 6.2认缴基金规模10%份额2亿元; 6.3协助中建政研对接金融机构;

6.4为金融机构资金提供有限偿付保证(增信措施);

6.5所出资部分为金融机构资金提供差额补偿义务(增信措施); 6.6需尽快提前进场施工,后期PPP项目如不中标有补偿机制(需详细洽谈)。

6.7需跟投5000万元(10%份额)和负责运营社会资本方(许昌瑞达(10%份额))、中建政研星云资金成立一只盘子为5亿元的产业基金,该产业基金投资入股入园药企厂房建设。基金预期收益和存续期待洽谈。

7.央企施工方预估回报

7.1 基金投入部分存续期内的预期收益 每年暂定7.5%。

7.2 工程建设总承包部分收益:

1)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一期套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包括水厂、天然气发电厂、污水处理厂、配套道路、给排水和悬空综合管廊等工程总承包,预估合同额7-8亿元。

2)入园药企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预期合同为5-7亿元。3)园区配套专家公寓、研发中心及配套房地产开发部分一级土地开发部分施工总承包,预估合同1-2亿元。

4)配套专家公寓、研发中心、生活中心等建安合同,预估合同额2-3亿元。

以上部分合计预估合同额为15-20亿元。按照平均毛利润18%计算,预估收益为2.7-3.6亿元。

7.3 房地产开发部分收益

该区域目前周边商品房销售价格在5000-7000元。

1000亩土地按照容积率2.5考虑,可开发150万平房地产,扣除专家公寓、研发中心、生活中心部分可销售商品房大概120万平左右。

8.需要进一步落实问题

8.1 公司投资基金作为劣后级,在股份公司是否存在政策障碍? 8.2 公司需要和股份公司内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合作房地产项目。

8.3投入基金部分的退出机制需要和政府、中建政研星云基金等进一步洽谈。

第三篇:《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FI和PPP)》新书简介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FI/PPP)是适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自然资源开发等大中型项目的越来越流行的重要筹资手段,其中大家最熟悉的是BOT,即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企业(包括外商、民企或国企)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自然资源开发)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通常为10~30年)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将项目移交(一般是免费)给政府。在我国,BOT也常称作“特许权”、“特许经营”或“法人”招标,包括BOT、BOOT、BOO三种基本形式和BT、BLT、ROT、TOT、DBO、DBFO等十多种演变形式。BOT/PFI/PPP有许多优点。对政府而言,能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加快发展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自然资源开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需要;能充分发挥企业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建设、经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能引进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促进本土企业水平的提高和有利于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等。对企业而言,能充分利用项目经济状况的弹性,减少资本金支出,实现“小投入做大项目”;能利用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特点,拓宽资金来源,减轻债务负担;能提高谈判地位,达到最有利的税收条件;能利用有限追索权的特点,加上其它风险管理措施,合理分配风险,加强对项目收益的控制和保留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能提高综合竞争力,创造较多商业机会等。因此,过去三十多年以来,BOT/PFI/PPP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由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还严重滞后,单靠国家财政拨款不能完全满足需求而且效率不高,大量发行国债又会加大政府的风险和偿债压力,而国内银行存款、民间和国外资金还比较充裕,因此,BOT/PFI/PPP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我国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在九十年代末达到第一轮应用高潮。随着202_年8月奥运主体(“鸟巢”)体育场以特许经营方式的发包、202_年10月“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202_年9月升格为“条例”)的施行、建设部202_年5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实施和202_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等,BOT/PFI/PPP已呈现出第二轮应用高潮的迹象。另外,国际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式也已从传统的DBB发展为EPC总承包和BOT/PFI/PPP等方式,对承建商的项目融资、设计、建造、运营和管理等综合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欧洲著名的DLA Piper机构于202_年推出的第五次欧洲PPP报告也显示,202_-202_年PPP在欧洲市场上增长了37%,已连续第三年取得两位数的增长,此类项目合同金额总值增至€730亿,而未来3~5年内实施的项目金额可能将超过€1000亿。美国著名的编制全球225家承包商排行榜的ENR也说明,以传统方式投标、承包国际大项目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此,国务院于202_年10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也指明了方向,我国企业特别是承包商和供应商应积极学习和探索以BOT/PFI/PPP参与国际工程的新途径,提高企业的融资、运营和管理等综合竞争力,实现对外工程承包的“上台阶”发展。

第四篇:PPP学习心得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运作

课程学习心得

目前,就中国国情而言,新型城镇化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进新型城镇化,不仅需要用好政府行政调控这只有形的手,还需要用市场调节这只无形的手。同时兼具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属性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尽快适应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要求,实现发展转型,显得异常重要。

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般有三个特点:一是要结合项目的地区性、流域性和规模性等特点,决定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谁来投资建设;二是要结合项目的公益性或非公益性、社会性等特点,决定项目应由政府投资建设还是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建设;三是对经营性或可收费项目,政府可充分利用市场竞争和民间资本来投资建设。因此,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转型,也需要借鉴这方面的先进经验。

当前地方政府投融资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地方投融资平台建设不规范,融资的随意性强。由于缺乏“借、用、管、还”一体化的政府融资监管体制,地方政府如何借钱、花钱、投资效率如何,根本无法监管,这样既增大了银行业的风险,也形成了地方政府未来长期的偿还压力。二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三是投融资运作效率偏低;四是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缺失,投融资管理简单粗放,地方政府投融资各自为政;五是地方政府债务居高不下,202_年以来地方政府通过BT、信托、融资租赁、社会集资等“影子银行”进行融资,实际上的财政隐形负债远远高于政府显性负债。至202_年上半年,各级政府性债务已达到20万亿元。

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区域的开发主体也由以政府开发为主逐渐向多元化的开发主体转变,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承担区域开发和运营,提供了机遇。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参与区域开发必须注意:

一、明确好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二、培育好自身经营的能力;

三、做好区域开发投融资规划。

从政府层面来说,减轻财政压力,提高公共产品服务供给效率、实现资金价值;从企业来说,以自由资金的杠杆效应,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或者通过推出机制安排保障投资回收。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建立合作关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做好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明确适用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类型、采购程序、融资管理、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事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大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理念和方法,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科学评估公共服务需求,探索运用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础设施项目。

明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并且要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完善项目支持政策。积极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示范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政府部门可以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地给予示范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在与社会资本协商确定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时,政府部门要对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给予统筹,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支持方式和力度,切实考虑社会资本合理收益。

面对当前经济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的形势,我们不仅要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的制度体系。

第五篇:PPP案例

【PPP案例】

3-1青岛污水处理厂 项目背景

为迎接“水上奥运”,创建更加洁净自然的生态环境,青岛市规划至202_年中水回用率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40%与90%。为此,青岛市与以法国威立雅水务集团为主的外资企业合作进行了规模庞大的水域综合整治,该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运作,并于202_年11月举行了签约仪式。法国威立雅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环境服务集团,曾为19%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和202_年澳大利亚悉尼奥运会的水上项目提供水处理技术,在进行运动用水净化处理方面,拥有十分丰富的经验。公司在202_年列世界500强第lro位。此次外方公司为威立雅水务集团和光大国际共同出资成立了光大威水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光大国际于202_年才涉足国内水务领域的。青岛市排水公司与光大威水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青岛光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设计、建设、拥有、运营及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净化和处理污水。外方在项目公司的主要的责任为确保威立雅水务向合作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必要合法的保险,现有设施扩建在国外的原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从外国银行的融资等内容;中方主要负责有关批准的获得及协调与政府之间的事宜等。特许权期限

合作期限25年。合作期满后,项目合作公司将其所有资产(包括未使用完的折旧费)无偿移交给青岛市。项目资金来源

tob_id_3427 项目总投资42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1525万美元,其中,在注册资本中,中方占40%,以实物资产出资;外方占60%,以915.4万美元的现金出资。中方以海泊河污水处理厂和麦岛污水处理厂(一期)现有资产投入,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价值为5053万人民币,按照1:&28的比例,折合成6103万美元的实物出资。合作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2755万美元,主要用债务融资的方式获得,双方约定可以项目合作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所有权、不动产和设备、合同权益和其他无形产权作为担保。建设和运营维护

主要是麦岛污水处理厂二期的扩建以及海泊河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这两个工程将按照青岛光威污水处理公司和威立雅水务签署的“交钥匙”合同设计和建设。中方和合作公司都同意,由威立雅水务按技术协助协议与合作公司进行污水处理技术、污水处理厂管理、设施运营和维护等方面的合作,并提供财务和会计方面的服务。在运营维护方面,青岛市排水公司、法国威立雅水务和中国光大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三方合作成立青岛威立雅水务运营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商和青岛光威污水处理公司签署运营维护协议,并由项目合作公司向运营商支付运营管理费。项目收费标准

青岛“海泊河和麦岛污水处理厂改建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最大污水处理规模将达到每日22万立方米。污水处理价格为:前3年1.00元/吨,第4年以后1.045元/吨。

3-2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

(一)项目背景

西朗项目位于广州市芳村区南部,初始总投资为98587万元人民币,在当时约合1.2亿美元。

项目首期工程于202_年12月21日动工建设,202_年10月底基本建成并投入通水调试,202_年4月30日投入污水试运行。到202_年底实现连续三年全达标排放。自202_年以来,西朗项目连续几年被列为广东省、广州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一直得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根据广州西朗污水处理系统工程项目的协议,中外双方的合作期限为23年,6年建设期,美国地球工程公司拥有对该厂为期17年的经营管理权。合作期满后,全部资产将无偿转移给中方所有。为了保证广州市政府的利益,合同中明确规定,西朗公司在17年内将主要设备更新一遍,以保证交付后污水处理设施能更持久的运营。

(二)项目发起人:广州市政府(三)项目经营者

成立SPV,即广州西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西朗项目的筹建、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由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公司。双方背景,广州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广州市政园林局的下属单位,外方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则是美国泰科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子公司。在泰科集团的业务平台里,美国地球工程公司是从事水处理、环境工程等行业的子公司。通过泰科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地球工程公司拥有上述合资公司67%的股权,广州污水处理公司则拥有剩下的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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