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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1-951100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7 16:37: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

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人才发展高地,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2_‟2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服务核心区建设为宗旨,以建设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和资金支持为主导,以服务为保障,坚持高端引领、项目带动、统筹实施、以用为本的原则,逐步形成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核心区聚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心区范围内的“十百千工程”企业、重点企业和其它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人员在核心区创办的企业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核心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具有先进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符合核心区产业创新发展所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其重点对象是: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

(三)近五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四)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惯例,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六)获得国家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七)核心区紧缺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设立海淀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和引才单位(个人)、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由相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区政府审批。本办法资金支持政策如与核心区其它相关政策出现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成立核心区人才服务办公室,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信息发布、培养开发、政策研究等工作,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协调有关部门为高层次人才在核心区创新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以政策支撑聚集人才

第六条 加大国内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凡符合核心区人才引进条件的,由企业申请,及时报批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对企业确需破格引进的紧缺人才,可采取人才综合评价和个案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引进。

第七条 大力实施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积极落实《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2_‟1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创造条件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到核心区创新创业。

第八条 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核心区创新创业。积极落实《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2_‟1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鼓励和吸纳优秀留学人员到核心区创业和工作,凡符合核心区人才引进和接收条件的,优先报批办理引进和接收手续。

第九条 加快优秀人才储备。支持核心区企业按政策接收非京生源应届优秀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吸引优秀博士来核心区设站企业从事科研工作,鼓励和协调帮助出站博士后继续留在核心区企业工作。第十条 完善柔性引才机制。鼓励企业采取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柔性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2_‟29号)办理条件的,可为其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十一条 探索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申报新方式。对核心区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在申报高级职称时,探索实行新的推荐评选模式。

第十二条 探索构建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以企业和市场为主体、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公平参与,以业绩、能力、贡献、潜力等为主要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评价机制(具体落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以资金支持聚集人才

第十三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来核心区创业和工作。对在核心区创业和工作且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核心区配套给予个人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以项目实施带动人才聚集。定期或不定期向海内外发布核心区实施的重大科技攻关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化项目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信息,通过项目实施聚集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通过项目实施引进的具有竞争优势的高层次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个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广泛开展与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猎头机构的合作,整体引进具备高端研发、产品试制、产业化运作能力及先进技术、管理、营销水平的一体化高层次人才团队。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以引进人才带动项目引进。定期或不定期向海内外发布核心区拟重点引进的高端项目目录及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引入高端项目。对高层次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且市场前景好的高端项目来核心区创业的,经专家组评审,给予高端项目100至6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高端项目实现产业化后,按照《海淀区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2_‟3号)相关条款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创新。通过申报,每年确定一批科技研发、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及重大产业化项目,经专家组评审,在享受《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2_‟6号)等文件相应支持的基础上,分研发和产业化阶段,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负责人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载体建设。鼓励核心区重点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组建博士后工作站和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集成行业高层次人才资源。对新组建的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按实际进站人数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组建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按照《海淀区促进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2_‟7号)相关条款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本章各条的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以奖励激励聚集人才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以政府奖励为主导的人才奖励体系,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热情。

(一)优先推荐为海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有关人才奖项评选。

(二)奖励在核心区创新创业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对获得国家级人才奖项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获省(部)级人才奖项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获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的,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三)鼓励核心区企业为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予以相应奖励。第二十一条 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探索人力资本参与收入分配的政策,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作为资本参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鼓励企业对优秀高层次人才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为各类高层次人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引才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对为核心区引荐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以优质服务聚集人才

第二十三条 完善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环境。

(一)筹建1万平方米左右的“海淀高层次人才公寓”,为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周转性住房。

(二)协调区域内高水平的公立医院作为高层次人才就医定点医院,为高层次人才建立医疗就诊服务绿色通道,并视接诊数量给予定点医院一定补助。

(三)在同等条件下,每年优先安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区属优质学校、幼儿园入学、入园;建立国际学校,在部分中小学设立国际班或国际部,为高层次人才子女搭建国际化教育平台。

(四)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分层次协助解决其就业问题。

(五)对为海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有计划组织健康疗养。

第二十四条 创新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内容,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一)搭建国际人才中介服务聚集平台。吸引国内外知名猎头机构、高层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完善高层次人才中介服务体系。对吸引入驻的高层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审定,可比照《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2_‟13号)予以支持。

(二)建立高层次人才薪酬调查报告制度。通过薪酬抽样调查,每年定期对外公布核心区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薪酬状况,引导企业制定合理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

(三)开辟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办理绿色通道。设立核心区企业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业务专门窗口,为高层次人才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 打造高层次人才培训平台。逐步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建立高层次人才培训基地,有计划选派优秀高层次人才到上述机构进行专项培训、技术交流;不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到核心区举办高层次人才专场学术讲座及研修班,提升人才的整体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营造聚才的良好社会氛围。采取新颖适宜的多种宣传方式,深入广泛宣传核心区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宣传核心区和谐宜居的人才创业、工作和生活环境,宣传核心区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业绩成果,进一步营造尊才、爱才、用才和聚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章 以责任制度保障实施

第二十七条

明确工作责任。实施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折子工程,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各自职责。主责单位负责任务的方案制定、流程设计、组织实施、成果汇总等工作,协办单位主要承担与各自职能相关的工作以及主责单位提出的协办事项。

第二十八条

落实工作目标。由核心区人才服务办公室牵头,每年初制定核心区高层次人才工作目标,并提出任务分解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交责任单位落实。

第二十九条

强化督查考核。将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工作目标和任务列入相关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并列为区委、区政府督查考核内容,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第二篇: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 海行规发„202_‟2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_年9月20日第15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月十日

第五条 成立核心区人才服务办公室,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信息发布、培养开发、政策研究等工作,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协调有关部门为高层次人才在核心区创新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以政策支撑聚集人才

第六条 加大国内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凡符合核心区人才引进条件的,由企业申请,及时报批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对企业确需破格引进的紧缺人才,可采取人才综合评价和个案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引进。

第七条 大力实施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积极落实《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2_‟1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创造条件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到核心区创新创业。

第八条 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核心区创新创业。积极落实《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2_‟1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鼓励和吸纳优秀留学人员到核心区创业和工作,凡符合核心区人才引进和接收条件的,优先报批办理引进和接收手续。

第九条 加快优秀人才储备。支持核心区企业按政策接收非京生源应届优秀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吸引优秀博士来核心区设站企业从事科研工作,鼓励和协调帮助出站博士后继续留在核

心区企业工作。

第十条 完善柔性引才机制。鼓励企业采取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柔性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2_‟29号)办理条件的,可为其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十一条 探索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申报新方式。对核心区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在申报高级职称时,探索实行新的推荐评选模式。

第十二条 探索构建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以企业和市场为主体、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公平参与,以业绩、能力、贡献、潜力等为主要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评价机制(具体落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以资金支持聚集人才

第十三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来核心区创业和工作。对在核心区创业和工作且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核心区配套给予个人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以项目实施带动人才聚集。定期或不定期向海内外发布核心区实施的重大科技攻关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化项目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信息,通过项目实施聚集海

应奖励。

第二十一条 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探索人力资本参与收入分配的政策,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作为资本参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鼓励企业对优秀高层次人才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为各类高层次人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引才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对为核心区引荐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以优质服务聚集人才

第二十三条 完善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环境。

(一)筹建1万平方米左右的“海淀高层次人才公寓”,为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周转性住房。

(二)协调区域内高水平的公立医院作为高层次人才就医定点医院,为高层次人才建立医疗就诊服务绿色通道,并视接诊数量给予定点医院一定补助。

(三)在同等条件下,每年优先安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

在区属优质学校、幼儿园入学、入园;建立国际学校,在部分中小学设立国际班或国际部,为高层次人才子女搭建国际化教育平台。

(四)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分层次协助解决其就业问题。

(五)对为海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有计划组织健康疗养。

第二十四条 创新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内容,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一)搭建国际人才中介服务聚集平台。吸引国内外知名猎头机构、高层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完善高层次人才中介服务体系。对吸引入驻的高层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审定,可比照《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2_‟13号)予以支持。

(二)建立高层次人才薪酬调查报告制度。通过薪酬抽样调查,每年定期对外公布核心区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薪酬状况,引导企业制定合理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

(三)开辟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办理绿色通道。设立核心区企业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业务专门窗口,为高层次人才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篇: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人才是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高层次人才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一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善于引领和带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促进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根据《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淄发„202_‟9号),就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认定分类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以用为本,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布局,立足产学研紧密结合,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载体为依托,不断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使我市拥有的高层次人才数量到202_年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把我市建成高层次人才聚集的区域性高地,为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认定分类。本意见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和较大影响,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较大作用的优秀人才。高层次人才具体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国内、省内、市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见附件)。

二、增创政策优势,吸引集聚高层次人才

(三)实行高层次人才无障碍引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来淄,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落户;其配偶需安置工作的,由人才引进单位负责落实,原属机关事业编制的,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协调安置,不受接收单位编制限制,特别急需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安置实行一事一议;其子女需进入中等及以下学校学习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就优原则协调办理;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制。

(四)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积极参与国家“蓝火计划”,促进研发项目、研发机构和研发团体整体引进,提高产学研人才引进的规模和水平。鼓励科研院所来淄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产学研合作基地等。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院士(含助手)每年在站工作时间累计2个月以上、研究课题与设站单位发展目标一致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补助20万元;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3名以上博士进站工作并有明确研究开发任务的,补助15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0-50万元。

(五)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工程”。加强与驻外机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体的联系,以企事业单位为载体,借助国际猎头公司等中介组织,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淄发展,力争用5-10年时间,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1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

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组织实施国外专家引智项目,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引智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补助额的1∶1予以补助;列入市重点引智项目的,每个项目补助2-5万元。

(六)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在市人事编制部门设立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专门用于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编制短缺问题,并鼓励高层次人才向企业流动。已满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由其主管部门向市人事编制部门申请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对引进到企业生产科研一线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要求落为事业编制的,可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人事编制部门申请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其人事档案由有关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住房补贴、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工资、保险等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在企业工作满5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

(七)实施“特聘专家”计划。在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设置“特聘专家”岗位,聘请一批具有国际或国内一流水准的高级专家为淄服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攻关项目,经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和专家评审,可面向国内外招聘具有国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的项目负责人,由市政府聘为“特聘专家”。特聘专家实行协议薪酬制。

(八)改革和完善紧缺专业研究生录用办法。对于我市事业单位所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国家“985”工程高校硕士研究生、国家“211”工程高校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用人单位和相关专家成立“流动评委团”,直接考核录用。

三、积极创造条件,拓宽人才成长的绿色通道

(九)实施“312”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坚持岗位培养为主,突出领军人才培育,通过专家带培、项目培养等方式,到202_年,分期选拔100名左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100名左右的青年专业技术骨干、100名左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20个左右的创新团队进行重点培养,2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安排一定的培养经费予以扶持。培养结束后,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分别授予“淄博市首席专家”、“淄博市科技创新明星”、“淄博市优秀企业家”、“淄博市优秀创新团队”称号。

(十)搭建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建立我市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培训实践基地。依托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载体,推进优秀创新团队建设。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我市进行学术交流、举办专题讲座,打造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平台。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承办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政府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十一)探索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建立高层次人才统筹使用机制,按行业成立专家服务团,通过组织“农业专家新农村行”、“卫生专家下乡”、“特级教师讲堂”等活动,采取结对帮扶、现场指导等方式,为人才相对匮乏的基层单位服务;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机制,在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分别组建科学发展咨询顾问团,聘请一批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科学发展顾问。

(十二)适当延长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退休年龄。对企事业单位紧缺的优秀高层次

专业技术人才,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10年。延期退休期间不占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十三)加大科研项目扶持力度。对高层次人才承担的项目和课题,组织相应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引领科技创新并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根据项目层次和项目资金等情况,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上不封顶。项目资助优先向第一、第二层次人才倾斜。加大对博士后创新项目的资助力度,评选市博士后创新项目并给以适当资助。探索多元化、多层次的项目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推动风险投资向高层次人才承担的项目倾斜。

(十四)创新高层次人才分配机制。推广“以效益体现价值、以财富回报才智”的人才理念,建立完善人才资本与科研成果有偿转移制度,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积极探索人才资本产权激励办法,建立健全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薪酬机制。用人单位可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有贡献人员。

(十五)提升服务高层次人才质量。依托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联系服务中心,在高层次人才比较集中的单位设立联系服务站,实行“一站式”服务,开辟面向高层次人才、海外人才的专门服务通道。健全完善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分级分类建立高层次人才库,组建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联谊促进会、淄博籍专家联谊会、博士联谊会,每年组织优秀高层次人才进行理论培训、休养考察和健康体检等活动。

(十六)加大表彰优秀高层次人才力度。设立“淄博市杰出人才奖”,作为我市人才表彰的最高奖项,每次表彰1-3名,每名奖励50万元。设立“淄博市杰出人才提名奖”,每次表彰5-10名,每名奖励5万元。开展“淄博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活动,每次表彰5-10个,每个奖励20万元,记集体二等功。评选表彰每2年进行一次。

四、整合工作资源,形成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合力

(十七)明确工作责任。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统筹和宏观指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责任分解落实制度,明确区县、高新区和相关部门、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合力抓好落实。

(十八)强化督查考核。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满意度调查和工作评估,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人才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问责制度,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严重滞后,或者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九)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以用人单位为主,市、区县财政分级负担,社会力量广泛支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机制。

(二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宣传工作计划,大力宣传高层次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的成果,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创新失误,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附件: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_年6月30日

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就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面向已在淄博工作的优秀人才、拟来淄博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淄单位达成工作协议的市外优秀人才进行。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业内

具有较高声望。高层次人才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认定。

第五条 第一层次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国家友谊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863计划”的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重点项目召集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中国科学院“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4、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

5、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杂志上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6、其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第二层次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泰山学者特聘教授(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省专利奖一等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国家教学名师、全国名校长、省级特级教师;省级名医;省级友谊奖。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863计划”专题组成员,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国家“973计划”主要业务(学术)骨干;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主要研究人员;省(部)级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

4、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青年科学基金或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资助者。

5、其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第三层次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市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1、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专利奖二等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级和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淄博市首席专家;市

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市级特级教师;市级名医;省陶瓷艺术大师;市级友谊奖。

2、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863计划”或“973计划”科研人员;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科研人员;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

3、博士研究生。

4、其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第八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区县、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区县、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人选认定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审批。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人选认定建议名单进行审批。

5、公示。对审批通过的人选,通过有关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相应级别的《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人选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统一管理,享受有关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高层次人才管理期为4年,期满后可再次申请认定。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标准的,可申请认定为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每2年组织一次,重点考核业绩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离开淄博或不再与在淄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以及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收回《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证书》,不再享受有关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管理期满人员再次申请认定时,以近5年内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取消并追回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3、管理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4、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的情形。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肇庆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党委、管委会,市直和省驻肇局以上单位:

现将《肇庆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_年7月18日

肇庆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2_‟1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善于科学发展、具有区域竞争力的高层 次人才队伍,为实现肇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对象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四)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六)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以本市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党政机 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人事局是主管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性质、编制数额、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多样、灵活、便捷的引才引智机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调入或临时聘用(合同聘用)。直接调入的,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后办理正常的工作调动手续;临时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发给《人才聘用证》,享受相应待遇。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肇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活动,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或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不迁移户口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享受工作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委托人事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十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 迁来肇。用人单位积极解决引进人才家属就业问题;随迁的子女入托、入学,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户口(含有效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优先就近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和申请入团、入党,由用人单位的党(团)组织受理;人事关系、档案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则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其本人和用人单位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按原技术资格聘任,个别表现突出的还可实行低职高聘。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聘任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对引进的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对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的津贴和住房补贴。

(一)引进第一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1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临时受聘来我市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8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经费。

(二)引进第二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300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0万元,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三)引进第三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发给津贴100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5万元,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四)引进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前三类人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五)引进第五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六)引进第六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万元。

(七)对按规定引进的人才,签订1年以上5年以下合同的,实行住房租金补贴,按租住者相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市测定的商品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租金标准(以当年市房改办文件为准),分每年补贴租金总额的50%。

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一次性安置补贴和月津贴按以下比列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负担,具体如下:

(一)引进到市直单位工作的,市财政补贴70%,用人单位补贴30%;

(二)引进到广宁、德庆、封开、怀集等县工作的,市财政补贴50%,用人单位和当地财政补贴50%;

(三)引进到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和肇庆高新区工作的,市财政补贴20%,用人单位和当地财政补贴80%。

第十五条

根据需求及财力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运作,通过政府采购、长期租用等形式,逐步集中购置或租用一批高层次人才公寓,廉价出租给高层次人才。

第十六条

对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与其本人商定,根据实际选用协议工资、期权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工资待遇。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携带科技成果来肇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建议不低于10%。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每年从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我市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除省财政给予专项资 金外,市、县(市、区)级财政将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确属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如非因违法犯罪而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核准其人事档案,或学历、职称证书及原用人单位的聘用书(协议)等,可确认其身份、工龄计算、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办理高层次人才引进手续,先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肇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入或临时聘用手续。县(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需当地人事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凭该登记表及人事部门核实出具的已调入或实际来我市工作时间(临时聘用者)证明核发补贴。

第二十一条

鼓励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来肇择业,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准许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人才市场提供两年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本地高校的教育资源,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点。加强与国内知名院校的“校市合作”,共同打造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引进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肇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在用地规划、使用年限、规费征缴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联合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硕士培养点。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同级财政最高可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助。建立博士、硕士实习基地的,同级财政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学习交流,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培养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年组织选派若干国有企业、民营骨干企业高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境)外考察学习。

第二十七条

重视、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鼓励各单位、行业、大型骨干企业组织各类培训,对费用较大的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酌情补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参加在职学习教育,在职人员参加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由用人单位酌情解决部分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

通过竞争择优的办法,积极参与和开展省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博士后培养工程、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培养工程和企业家培养工程,着力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章

管理激励机制

第三十条

设立肇庆市人才发展资金,由市级集中管理,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和奖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今后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投入。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专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专门用于国内外人才智力的引进、培养和奖励等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人才奖励制度。每5年举办一次全市人才工作表彰大会,表彰奖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善用人才、取得显著效益的人才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人才工作者,对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予以重奖。

第三十二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跟踪管理制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底应提交工作总结或考核表,经市人事局审核认可后,方可继续享受下的有关津贴。提前终止合同或调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跟踪服务。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组织专项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了解高层次人才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四条

破除人才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等陈旧观念,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宽松环境。高层次人才有去留的自由,对合理要求调进或调出的人才,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人才工作宣传,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肇发【202_】27号文同时废止。

第五篇:北京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西藏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要以学校发展规划为依据,重点引进学科建设与队伍建设急需的,并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素养和学术造诣的优秀人才。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是促进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实现学校办学宗旨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学校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学校负责并下拨专项经费保障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原则。

1.导向性。根据学校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对重点发展学科的高层次人才引进采取倾斜政策。

2.高层次。高层次人才主要面向政治素质过硬、学术素养和学术声望高,并取得过高水平学术成果的优秀人才。通过高层次人才使学校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学科的人才高地,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集聚作用,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实现学科建设的目标。

3.年轻化。考虑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高层次人才引进主要对象为30~45岁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学校将通过加大投入、政策倾斜等方式为他们进一步发挥潜力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资金保障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管理体制。

1.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人事处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受理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校内外专家评价;向学校提交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情况;为引进人才办理报到手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引进人才的政策和待遇。

2.各学院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学院院长牵头负责,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及系主任协助配合。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主要任务: 1

搜集本学科优秀人才信息,建立优秀人才信息库;受理个人求职申请,并负责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学术道德、业务能力等进行考察;向人事处提交引进人才的申请;协助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和学科梯队落实,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与环境。

3.学校积极筹措各种经费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具体经费的使用落实。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和安家费等。

第三章 引进条件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师德;具备高校教师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与水平;身体健康。

第六条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将备选人的学术成就或学术水平分为五个层次。各层次人才的引进条件为:

1.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第二层次——高水平学科带头人:现任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年龄不超过50岁(学科建设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973计划”项目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4)国家自然基金优秀创新研究群体、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或“863”、“973”专家组成员。

(5)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6)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第一);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获奖人;或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获奖人。

(7)其他相当以上学术水平学者(由学校组织认定)。3.第三层次——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现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学科建设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近五年作为主持人或第一执行人承担过两项以上下列项目: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项目子课题、重点项目,“863计划”、“973计划”一般项目,教育部重点项目,教育部或省部级资助优秀人才基金项目,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研究项目,其他省部级重点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以及其他相当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具体由学校认定);或近五年作为主持人承担过一项国家基金的重点项目。

(2)科技成果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获得过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个人持有获奖证书。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8篇及以上或被EI、ISTP、CSSCI收录论文15篇及以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少发表论文数:在高影响因子学术期刊或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且有较多的他人引用次数;作为第一著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有影响的学术专著;以排名第一身份获得本学科方向授权发明专利。

(4)作为第一或唯一主编出版国家级教材(高等学校使用);或获得全国优秀教材奖或省部级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

(5)省部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教育部跨世纪/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

(6)国家人事部“百千万工程”人选第一、二层次人选或国家级人选。

(7)“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入选者。

4.第四层次——青年学术骨干: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本人的研究方向为学校教学和学科建设急需的学科方向,并具备第三层次人才条件(1)至(7)项中的一项或具备下列条件中 的两项:

(1)在国内外知名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并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重要研究机构从事过两年以上的博士后研究工作。

(2)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前三位)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

(3)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个人持有获奖证书。(4)近三年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2篇及以上或被EI、ISTP、CSSCI收录论文4篇及以上。

(5)作为第一著者正式出版过有影响的相关学术专著或作为第一主编出版过高校教材。

5.第五层次——青年学者: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并具备第四层次人才条件(1)至(5)项中的一项或学科建设急需的人才。

对一些学校鼓励发展学科的急需人才或从国外直接引进的高水平人才,使用以上相关条件评价有困难时,在经过学院、学校组织专家评议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某些条件。对于一些从事工程开发的高层次人才,在论文、论著等方面认定较困难时,可对其在相关领域的任职经历与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在国内外著名公司、研发机构的重要岗位有过任职经历者,可以优先考虑。对艺术及相关学科在获奖、科研项目等的认定,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的原则,由相关学科的学院提出认定办法,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学校、学院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才的政治思想、学术道德、教学质量和组织能力进行考察。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引进人才按以下程序报批。1.申请者向相关学院提供以下应聘材料:(1)书面申请函;

(2)基本情况简介(含学历、工作简历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教学、科研成果简介(包括科研项目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论文检索证明、专著目录及代表作复印件);

(4)第三、四、五层次人才需要两份校外著名专家的推荐信。2.学院根据应聘材料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学风和师德按以下程序进行考察,并提出评价意见:

(1)学院专家小组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初审;(2)采用外调、面谈等方式了解申请者情况;

(3)学术报告与评议。申请者到学院做学术报告,学术报告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各学院评议组由相关学科的教授、专家和本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报人事处备案)。评议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能够出席时,方可举行学术报告会。评议组成员对报告人的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作为评价与决策的依据之一;

(4)学院党政联席会进行审议,提出评议意见,上报拟引进人员的材料。

3.人事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及业务能力进行书面评价;

4.学校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审批。

5.学校批准引进人才的相关手续,由人事处负责向人事厅、教育厅等上级相关部门报批。

6.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引进人才,由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和签订相关岗位聘任合同。

第五章 聘用

第九条 为鼓励各学院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四层次及以上的高水平人才不受编制限制。

第十条 引进人员自报到之日起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和《项目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第一个聘期为:第一、二层次人才3年,其他层次人才5年。第一个聘期的考核重点在学科建设、工作业绩方面。第一、二层次经双方商定可视具体情况确定聘期。引进人才在第一个

聘期期满后,其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将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展示。聘期届满如需续聘的,并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考核委员会考核通过后续聘,续聘后纳入学校和院系常规聘任管理。

第六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科学研究工作提供研究启动经费,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资助额度为:

1.第一层次人才:资助150万元以上。2.第二层次人才:资助50万元。3.第三层次人才:资助30万元。4.第四层次人才:资助20万元。5.第五层次人才:资助15万元。

引进人才以科研立项的形式向学校申请研究启动经费。根据引进人才的学科特点和项目研究内容等,对实验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投入较大的学科,其研究启动经费资助额度可以适当上浮,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四层次以上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用于实验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实验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投入较大的学科,用于实验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十四条 办公、实验条件及相关配套设施。学院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实验条件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根据引进人才的情况分层次给予安家费。各层次引进人才安家费的总额为(税前):

1.第一层次人才:30万元。2.第二层次人才:20万元。3.第三层次人才:15万元。4.第四层次人才:10万元。5.第五层次人才:5万元。

第一、二分层次人才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50%,第二年发25%,第三年发25%;第三、四、五层次人才分五年发放,第一年发40%,第二年后每年发15%。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的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执行,在西藏大学工作期间的住房由学校提供职工周转房一套(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

1.第一、二层次人才的配偶,如需学校解决工作的,学校积极协助解决。

2.第三、四、五层次人才的配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校向缺岗单位推荐,按双向选择的原则解决爱人工作。

(1)本科以上学历;

(2)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3)从事专业符合学校要求;

(4)符合上级人事管理部门的人员调动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按学术团队引进人才,尤其注意引进能够填补学校学科空白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在引进学术团队时,学校将在上述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学校在相关媒体上发布高层次人才引进指南,公布每年重点引进高水平人才的学科与层次,以指导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学院每年也要制定本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学校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_年6月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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