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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大调查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11-682794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8 20:13: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大调查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大调查

2011年06月24日13:33 来源:商界评论 作者:王力 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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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刊特约记者 王力

小额贷款公司承受着最受歧视的政策,干着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的苦差,风险要一肩扛,身份却寄人篱下。二等公民能走多远,谋事在己,成事在政策。

危机!印度小额贷款危机!

2010年末,印度的安德拉邦,小额信贷行业开始陷入了混乱。在地方官员和政客们的“力劝”下,成千上万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停止偿还贷款,虽然他们并非没有还钱的资金。此前,地方上的政治人物将数十起自杀案件归咎于小额贷款发放机构,并敦促借款人不要偿还自己的贷款。

在邻国孟加拉,尽管与印度小额贷款机构追求商业利益有所不同,以公益性标榜的尤努斯,还是被当局指责为“吸血者”,被免除格莱珉银行董事总经理之职。尤努斯仰天长叹,小额贷款之父黯然下课。

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呢?

3月22日,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从2008年底的不到500家,迅速增加到2010年底的2614家,这个数据还在不断刷新。《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中又提到,小贷公司短期贷款余额1952.57亿元,2010年实现账面利润98.3亿元。谁也没有想到小额贷款公司会如此的“茁壮”。

是没有风险地迅速崛起吗?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机构对小贷公司进行过风险评估。但不评估,不代表风险不存在。

尴尬身份融资难

银监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到,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能吸收存款!身份是工商企业!从诞生那一刻起,资金困境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如影相随的问题。公司大部分资金属于自有资金,以大股东注资补充为主。身戴枷锁,融资还有其他渠道吗?

2010年5月18日,东信小额贷款公司与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新华信托股份三方合作,共同推出了资金信托计划,发行信托资金2亿元人民币。这2亿元最终以注册资本金的形式注入东信小额贷款。

同年6月,山西信托推出合作信托计划,向吕梁市信源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7月,西安信托也以类似方式向博源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除此之外,按照最先的制度设计,小贷公司是可以从银行渠道批发融资的,多数小贷公司的批发渠道都是国家开发银行。截止到2010年底,国家开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为274家小贷公司提供了130亿元人民币的批发资金。河南省分行在2010年就已向14家小贷公司承诺授信23650万元。但是,其他银行却对小贷公司一点也不感冒。

一个值得玩味的现象是,银监会三令五申,希望银行投入力量支持中小企业。很多银行在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中心后就打忽悠玩起数字游戏,中小企业依然饥渴难解。一般而言,小贷公司比银行更能深入地接触中小企业,是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问题的支点。令人遗憾的是,银监会对小贷公司却未做出特别的表态。所有的人都明白银监会对于银行的号召力——小贷公司在困惑,中小企业在困惑,研究人士也在困惑。

连人民银行前副行长吴晓灵也很抓狂,她大声疾呼,“我实在没有耐心了,从2005年呼吁到现在,不过我现在就是人民代表,我代表人民向所有的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发出呼吁,希望你们正视小贷机构在中国金融业中的地位。”对于资金批发机构的认识问题,她声色俱厉:“不是认识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我们是不是真心实意的想帮这些穷人和这些小贷机构来发放贷款的问题。”

有人认为小贷公司经营风险大,吴晓灵有些不耐烦,“你给一个企业贷款,贷了1000万元,你给一个小贷公司贷款1000万元,这两笔1000万元,哪一个出坏账的概率更大?”言外之意,小贷公司有很多客户,风险更为分散。

融资比例有所突破也是行业中的呐喊。当前,小贷公司在银行融资额度的比例为注册资本金的0.5倍。巨大的资金缺口面前,这个比例有点低,都有点不好意思提。0.5倍的融资杠杆连一般的工商企业都不如!后者是4倍的杠杆率。“贷款公司”的称呼在这里更像一种讽刺。

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秘书长焦瑾璞建议,应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的比例适当提高到1:1或者是1:2,或者是根据实际业务能力确定。

重庆瀚华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林锋认为,无论是增资还是从银行融资,都只是手段。理想状态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短缺的根本原因是其没有真正进入金融市场,不具备进入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的资格。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市场后,是否可以获得融资,交给市场决定;参与主体会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给出融资规模。

把话挑明了!小贷公司非金融机构,自己难以从金融市场中分一杯羹,大佬们也懒得带你玩。焦瑾璞的建议离现实还很远。转制村镇银行需“卖身”

小贷公司都在想,如果能够转变为村镇银行,能吸收存款,那该多好?有好消息也有坏消息。好消息是时间窗口已经打开。

按照银监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续营业3年以上(含3年),并且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就可以转制成村镇银行。

按此推算,小额贷款公司将进入转制时间窗口,需要的只是一个资历。照此发展,挥之不去的资金困境的梦魇将会隐去,代之以民营企业家的银行梦想。

多个省市对此已经有所准备。

重庆一直希望探索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社区银行改制试点,目前重庆全市小贷公司总数约为120家;杭州在2010年3月就出台文件,表示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并增资扩股,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村镇银行,增强融资服务能力”。

不过,转制的制度设计却让小贷公司如鲠在喉,难以下咽。《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必须由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换句话说,在转制之时,银行将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股权购买的方式成为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这绝对是现有股东难以接受的。

全国近3000家小贷公司,几乎无一家有银行股东。很多股东在创立小贷公司之时,其远期目标就是要组建自己控股的村镇银行。西部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就明确表示,如果是银行非要做第一大股东,就不转制,继续做小贷公司。

他的担忧是,如果银行进入做大股东,银行可以通过股权获得经营上的话语权,将会极为强势,小额信贷公司很可能会变质。交通银行在入股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后的大肆干涉就是鲜活的例子。而且,按照银行的经营逻辑,小贷公司的客户都将会被看作“高风险”客户,往往不被银行认可,之前已经成型的小贷公司业务模式有可能被全盘否定。

事实上,多种因素决定了很多银行在微小企业贷款上技术并不如小贷公司。比如客户的经营状况:开网吧的,可以通过查电费开支来断定营业是否稳定;开餐馆的,就看他疏通下水道的次数。行业特有的数据可以从侧面反映出经营收入情况,小贷公司比银行更谙此道。

不过,如果不引进银行作为第一大股东,依照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景况,即使转制为村镇银行也将面临诸多问题。比如吸存,其实这也是现在村镇银行面临的最大问题。很多村镇银行的存款更多是依靠股东的业务支持,显然这根本不具备可持续性。

另外一方面,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在90%以上的小贷公司根本没有相应的风险控制系统。大部分还是几个人几张椅子做几千万的业务,没有系统的管理、投入,没有权限分置,没有稽核等设置。在存款保险制度缺失的情况下,要有多大的勇气,老百姓才敢将存款放进这样的“银行”?

这需要引导式的进化,引导小贷公司按照银监会的要求进行改进。可是作为监管机构的金融办并不在此着力——金融办的监管人员,他们大多数也并非专业出身。可以预见,未来5年内,不会有超过5%的小贷机构能转为村镇银行。对于大部分小贷公司而言,吸收存款就是一个奢望,资金问题还是需要自己另想办法。伪小贷“垒大户”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正式挂牌营业,注册资本8亿元,是目前全国最大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仅3个半月,龙马兴达就向泸州老窖(000568,股吧)(45.20,0.20,0.44%)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泸州市的中小企业、个人客户发放贷款共计7.9831亿元,单笔贷款额约为1600万元。这几乎就是一家小型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

四川,泸州。龙马兴达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正式挂牌营业,注册资本8亿元,是目前全国最大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仅3个半月,龙马兴达就向泸州老窖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泸州市的中小企业、个人客户发放贷款共计7.9831亿元,单笔贷款额约为1600万元。

这是“小额贷款”吗?这几乎就是一家小型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

一些小贷公司都如龙马兴达一样,极富“垒大户”情结,“这正是小贷公司监管难点之一。”内蒙古金融办主任宋亮如此抱怨。

不过,不是每家小额贷款公司都像龙马兴达那样财大气粗,规规矩矩地小贷的机构属于多数。

江苏,南京。詹文嶽,富登金融前中小企业及商业银行总经理,他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去做银行不做的业务。比规模,小贷公司肯定比不过银行,只能差异化竞争”。生死好坏无人管

时至今日,小贷公司监管架构仍然缺失着最为重要的一环——银监会。这是小贷公司成长面临的尴尬之一。也许,试点之初小贷公司被定义为一般工商企业之时就已经注定。

更遗憾的是,小贷公司的监管被移交给地方金融办,银监会鲜有发言,金融办则成为监管的主角。还记得2003年时,国家将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交给地方政府,之后人民银行与地方政府砸进了数万亿元进行重组,但整个行业依然是一地鸡毛。信用社有自身因素,但是地方监管的弊端显而易见。

那地方金融办到底在干些什么?内蒙古金融办主任宋亮说,小贷公司目前不是银行,企业家拿出自己的钱去社会放贷,承担了巨大的风险,要以保护服务为主,而不是监管为主。对于金融办而言,就是把日常的监管,经常性的、连续性监管变成不连续的监管,不是控制整个存款到贷款的全过程。比如说不非法吸储,不高息放贷,不暴力收贷„„只管几个大的原则和底线。

此外则是一些基础性的监管工作,比如对行业基本内控制度作出统一要求,制定考核、审查办法。

内蒙古的监管模式几乎是全国监管的缩影。宽准入、重服务并没有错,但令人担忧的是小贷公司薄弱的风险控制和粗放经营模式。数量众多的小贷公司在几年之间遍布全国,良莠不齐,许多公司种种“放水”的模式经营,让整个行业蒙羞。

“我们希望银监能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监管,现在数量比较多,可以先把各地几个大的小贷公司纳入,这样全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位资深小额贷款人士说。其实,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小贷公司在几年经营后,有的如亚财联、瀚华小额贷款、富登这些已经在几个省市布局的机构,希望能组建统一的控股公司,统一调度。尽管监管名义不同意,而事实上,这些机构已经逐渐有了控股公司的雏形。这种监管则能给其他小贷公司树立一个标杆,究竟自己该如何控制风险,该完善哪些指标。

该人士说,希望能对小贷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即在制定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把小贷公司分级。在此情况下,给予一些优质、履行了试点要义的小贷款公司资金放大倍数、分支机构开设的权限。

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分级,建立小贷公司的行政退出机制。只要经济不发生大的转折点,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将没有大的市场风险。换句话说,小贷公司将通过获得较高的利息得以生存,市场洗牌的退出机制也将得以形成,做好有钱赚,做不好也不怕,就这么赖在市场。

但事实上,市场之外的风险是可能存在的。目前近3000家机构到底蕴藏了多少风险,谁能做出准确的评估?印度小贷公司危机就很值得思考和引以为鉴。

纵观中国股市和银行乱象,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健全严谨的退出机制。

对于金融办而言,谁也不愿意把自己的痛处暴露出来。对外,小贷公司的数量和贷款余额是各地金融办对外炫耀的支点,也没有谁会沉下心来研究小贷公司的模式或者经营创新。这与当年信用社交由地方政府监管是何等的相似?

瀚华小额贷款的客户中中小企业占比约为60%,个体户占比约40%。从贷款结构上看,瀚华小额贷款金额低于10万元的笔数占到了46%,低于50万元的笔数占到了82%。目前每月平均放款笔数达到80笔,单笔平均金额低于20万元,小额贷款(50万元以下贷款)客户数量呈逐月增加的趋势。

截止到2011年4月末,四川南充美兴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客户是6498户,贷款金额是1.4亿元。单笔平均贷款金额是21553元。美兴的贷款额度从2000元到30万元不等,该公司定义小额贷款为10万元以内的贷款,10万元到30万元的则是微小企业贷款。美兴三年里一共发放近17000笔贷款,累计发放金额达到了4.55亿元。即使按照30万元的最高额算,这也只相当于龙马兴达单笔贷款的零头。

生意虽然红火,但是压力很大。美兴每做一笔5000元以下的贷款会亏掉171元,每一笔1万元以下的贷款,会亏掉58块钱,当做到单笔15000元的时候,才能达到收支平衡。

“以前我们每个月平均发放额度是2万元多一点,到现在是3万,总体是盈利的。我们做小额贷款考虑的是投资。”美兴运营总监何良刚说小贷业务要做长远打算。

过去3年,美兴发放5000元以内的贷款达到了3000多笔。前期可能会亏掉一些钱,但是客户会跟美兴小额贷款公司一起成长。美兴小额贷款公司有一个客户,从开始只能给他放5000块钱,现在已经可以给他放5万了。换句话说,前期对其放贷不赚钱,但是现在能赚钱了。这正是一个客户培育的过程。

都去垒大户,小贷公司就失去了生存的意义。如果小贷公司还是按照以前“放水”的粗放式套路走,做过桥贷款、大额贷款,最多就是一个水公司的翻牌,只是高利贷的合法化运营。

南京的詹文嶽说,出于成本的考量、技术限制,很多小贷公司没有能力、也少有兴趣去做微小贷款,但是应该在这些方面做一些尝试和努力。如果能给予银行不能企及的企业资金支持,也算有其正面的意义。

这,需要引导。或成民企金融梦炮灰

■文/本刊特约研究员 李彤

当年,国有银行坏账达到天文数字,国开行董事长陈元惊呼:“我们的银行在技术上已经破产!”政府不惜血本把纳税人的钱成万亿地往窟窿里填,又“挥泪”将几大银行部分股权贱卖给洋人,图的不仅是充实资本金,更为引进发达国家银行运营经验。终于,国有银行转危为安,风险控制能力也上了不止一个台阶。

民营企业则没有这种幸运。旗下有三家上市公司、两家金融租赁公司及证券公司、“啸聚”千亿资产的德隆系轰然倒塌,没人救。今天,德隆那样的大鳄倒是没有再现,但“野蛮生长”着的小额贷款公司却已遍地开花。中国人讲“好了伤疤忘了疼”,西谚云“市场没有记性(Market has no memory)”,民企金融之梦不死,但此番恐怕又是一枕黄粱!

风险控制挂一漏万

总的来说,小贷企业应对风险的“法宝”不外有三个:分散投资、抵押物和高息。

由于服务对象的原因,小贷企业的风险是无法被分散的!吴晓灵认为把1000万元资金贷给小公司的风险比贷给大公司少,因为把资金贷给众多中小企业从而分散了风险。根据国外经验中小企业存活三年以上的概率不到10%。我国多个版本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在2.9到3.7年之间。也就是说,随机地把1000万元贷给100家小企业,三年后收回本息的概率趋近于零!好比遇到大地震,把鸡蛋放到不同的篮子里有什么用?

于是乎小贷公司普遍要求借款方提供房产抵押。放出50万元贷款,拿到价值100万的房产作抵押。假如用房产抵押就能万无一失,美国“次贷”就不可能演变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了!如果坏账集中爆发,小贷公司现金枯竭,储户“挤兑”,拍卖房产远水不解近渴怎么办?国家限购二套房,办不了房产证怎么办?另外,不论贷款人原先有多少套房产,坏账时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按照相关法规是不可以把人家扫地出门的!

高息也不能解决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虽然被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五日)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民之间借贷的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虽然小贷公司收取的利息可以比大银行高出4倍,但融资成本也成倍提高,最终的“息差”还是只有几个百分点。股东投入自有资金,付出的是机会成本,比如直接拆借给其它企业、投入信托基金或者作股权投资基金(PE)的“有限合伙人”(LP),预期收益都不会低于15%。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年利息也不可能低于两位数,而且法律风险巨大。

专业VC(风投基金)精选出来的项目也会有一大半青黄不接,投一百个项目出一两个阿里巴巴、盛大、百度赚它几十倍、上百倍才能使基金的总收成差强人意。而面向准上市公司的PE(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对象破产的概率很小,有的项目也仅能全身而退,所以从那些成功上市的项目上也要获取十倍以上的收益。

小贷公司玩着风投的风险、收银行的利息,真正是得不偿失。而且,高息反而会使小贷公司客户结构恶化。经济学里有个著名的命题叫做“逆向选择”。假如把非强制商业车险费率提高一倍,平素开车谨慎的车主会倾向于放弃投保,而每月都出险的“二愣子”仍会觉得“划算”。提高费率不仅没有使保险公司的业绩提升,反而会恶化。同样的道理,稳健的实业家宁可扩张慢些也不会把房子抵出去借高利贷,而那些准备明天消失的借款人根本不会在意利息!四倍于商业银行的高息,为小贷公司选择的是高风险的客户。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没行医资格不能给人看病,没驾照不能开车„„没有银行背景的数千家小贷公司,懵懵懂懂地拿出几条想当然的措施就能有效控制风险?

我国多个版本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在2.9到3.7年之间。也就是说,随机地把1000万元贷给100家小企业,三年后收回本息的概率趋近于零!

政府民间各怀鬼胎

流动性过剩、游资左突右冲,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另一方面,私有资本染指金融业,梦里早已有之,如今实业难搞,不如通过小贷公司把钱放出去坐收高息。这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兴盛的社会经济背景。

民间资本虽然被允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但小贷公司完全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没有金融机构资质,更不能进入同业拆借等专业市场。监管部门的想法昭然若揭:有钱有野心的不必去搞地下钱庄,成立个小贷公司“阳光”些。干不好,你们血本无归,也不会直接影响到金融系统;干得好,那就由“官府”收编,比如转为村镇银行。这种意图已经显现:小贷公司要转制成立村镇银行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

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就是说股权比较分散,作为主发起人的银行从股比、经验及责任出发,必然获得“村镇银行”的控制权。唯其如此,只贷不存的小贷公司才有可能升级为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中小企业风险大是“普世”问题。虽然九成企业活不过三年,而在它们短暂的寿命里为社会提供了产品和服务、雇佣了人员、或多或少地探索了新的应用技术或商业模式。虽然股东血本无归,但它们的企业对社会是有贡献的。

所以,政府理应不遗余力地鼓励创新、扶持中小企业。比如美国有专项基金,对贷款给中小企业而形成的坏账予以补贴,金额最高能达到本金的90%!另外,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能以各自的专业特长在银行与中小企业间架起桥梁。金融机构的不作为,任民间资本涌入小贷公司,让它们自生自灭。正如《论语》所言:“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

那么,民间资本是怎么想的呢?除了申报材料里冠冕堂皇的那套话,他们也有自己的小算盘。其实,对于把1000万元贷给100个小企业这样的“累活”,小贷公司的操盘者也没多大兴趣。即便是面向个人消费、面向中小企业的业务,小贷公司掌握的贷款期限一般是2~3个月,很少超过半年。让相当一部分小贷公司老板眼睛发亮是那些旁门左道!

比如,把资金借贷给炒股的私募基金或投资于房地产开发的信托计划。正像前面说的那样,股东自有资金可以直接投入信托,成立小贷公司没有意义。只有非法集资,才能坐收利差。还有一个“财路”,就是里应外合从银行拿优质项目!比如,银行看好某企业却找些理由不放贷,暗地把项目转给小贷公司,利息一下子高好几倍。银行或银行工作人员再与小贷公司瓜分利益。

但是刀刃上的游戏玩不久。古人说得太好了:“言悖而出、亦悖而入;贷悖而入,亦悖而出”。赌桌上赢的钱终将输在赌桌上,抱有此类心态的小贷公司难免有一天会栽倒!

总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责任首先在政府,其次是金融机构。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小贷公司本不应趟这浑水。但是贪婪与侥幸还是让那么多资金投了进来,数千家公司中的绝大多数会自生自灭。只有少数公司有幸被招安,由银行作大股东转制为“村镇银行”。

第二篇: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加强风险控制

当前形势下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加强风险控制(初稿)

当前,受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资金短缺现象已波及到各行各业,为保持自身的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小贷公司应及时调整策略并加强风险控制,下面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仅供参考。

一、选择客户与识别风险

(一)选择客户

1、从借款主体选择。重点选择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以及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居民。对集团型大客户须审慎介入,确实需要的必须在充分调查和非常熟悉或合作已久的前提下方可介入。对所有客户在贷款发放以前必须有明确具体的第一还款来源,否则不予发放。所有借款人不论关系、地位如何,必须要真诚配合办理相关业务手续方可介入。

2、从借款用途选择。借款用途必须明确并合规合法,重点支持转贷、验资、投标保证金、拍卖保证金、临时短缺等临时周转使用资金。

3、从需求特征选择。优先满足具有额度小、期限短、时间紧急等资金需求特征的客户。

4、从担保方式选择。按照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的先后顺序,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客户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客户。即优先选择有合法、足值、有效担保方式的客户,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的发放。

(二)识别风险。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客户进行风险识别

1、欺诈风险识别。主要包括:一是虚假借款主体风险识别;二是

虚假借款申请风险识别;三是虚假借款用途风险识别;四是虚假还款来源风险识别;五是虚假借款资料风险识别。

2、担保方式风险识别。主要包括:一是保证人不落实风险识别;二是保证人人能力不足风险识别;三是抵押物不落实风险识别;四是抵押物不足值风险识别;五是质押物不落实风险识别;六是质押物不足值风险识别。

3、资金监管风险识别。主要包括借款用途不合理风险识别和借款人资金被挪用风险识别。

4、市场风险识别。主要是指客户所处市场(如产品的市场、原材料市场等)的变化对其第一还款能力影响的风险识别。

5、经营管理风险识别。主要是指客户所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对其第一还款来源的影响的风险识别。

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技术

(一)基本动作要领

首先要保证思路清晰,不能因为陌生客户和陌生行业或者其他原因让自己乱了方寸,通常情况下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开展调查、审查工作:一是借款主体的合规、合法性;二是借款用途的合规、合法、合理性;三是第一还款来源的合法、足值、可靠性;四是担保的合法、足值、有效性。

然后是保证评估客观,客户经理调查和风管人员审查切忌主观判断,提出的观点、措施和结论都必须要有依据,对没有直接依据的,多采用校验和旁证的方法,做到心中有数,尽可能公正客观、不偏不倚。

(二)各环节的主要技术

1、受理环节。这里所指的受理环节,是在假设客户提供的基本信息(通常都不完整)都是真实的情况下,对小贷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基本需求,作出一个初步判断,确定是否开展调查工作的过程。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初步判断借款主体是否符合小贷公司相关规定,(2)初步判断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3)初步判断是否有明确的还款来源

(4)初步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如果需要是否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5)初步判断小贷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是能否满足客户基本需求,客户是否有接受的意愿。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通过客户提供的资料和与客户的初步沟通,如果发现其中任一条件为否,则拒绝进一步调查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2、调查环节。调查环节重点调查客户主体和借款用途的合规合法性,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担保的合法、足值和有效性,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调查前准备,通过对客户的初步了解,在调查前要做好调查准备,包括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提纲、资料清单、调查时间、行程线路、调查过程、沟通对象以及相关的联系工作都要做

好预先准备,既要专业,又要高效。

(2)搜集客户资料,尽可能多方面的搜集资料和有力证据,对无法按时、完整提供的资料可以改时间再次搜集,对纸质资料无发表或不够充分的,可以用电子档案、影音数据等加以补充。

(3)核实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尽可能多到现场,尽可能多了解客户的区域经济、管理部门、同业伙伴、交易对手(包括上游下游)等信息,这些工作有助于对客户真实情况的掌握,对拿不准的要进行一次或以上的校验来进行旁证。

(4)与客户充分交流,在与客户进行多层次接触时,要争取与客户的高级管理层沟通,尽可能全方位去感受客户的思想动态,了解客户的经营思路、发展思路、真实意图、合作意向等。

(5)分析客户资料,认真分析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特别是财务数据,对其历史沿革、信用记录、信用等级、所处行业、行业周期、行业地位、市场影响、股东背景、股权构成、组织架构、管理水平、产品技术、产品市场、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能力、融资能力、担保方式、担保能力、变现能力、合作意愿、偿债意愿以及对小贷公司的综合回报等有针对性的进行逐个分析,并根据与客户沟通中掌握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判断,最后将分析过程和结果加以整理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审查环节。通过前台对客户的真实性调查,审查人员要避免与前台调查做重复工作,重点审查前台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调查分析的理由是否充分、调查结论的证据是否

充分,审查调查资料、运作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资料是否存在法律瑕疵,分析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并尽可能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两个方面的审查:

(1)信贷审查。主要是认定事实,揭示风险,并对潜在风险严格把关,加以限制,提出信贷审查意见。

(2)法律审查。对贷款业务资料进行全面评审,主要从借款人主体的合法性、用途合法性、抵押担保的有效性等方面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总之,审查就是查漏补缺找问题,审查报告要真实客观、表达严谨、篇幅短小、主题鲜明,突出问题、突出风险控制、突出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突出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合理的限制条件和管理要求。

4、审议环节。对通过贷审会审议的事项,首先贷审会办公室应将审查事项提前告知各贷审会委员,确保委员熟悉情况,审议中有准备;二是贷审会主任主持会议时不得做引导性发言,避免委员判断不客观;三是各委员要充分、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投票表决,形成贷审会意见。

5、审批环节。总经理根据调查意见、审查意见、贷审会意见和小贷公司信贷策略对信贷事项进行审批,做出最终决策,并形成决议批复业务部门进入放款程序。

6、发放环节。按照审批批复,前台人员及时认真地落实相关限制条件,办妥抵押担保手续,签订相关合同并填制放款凭证后,一并交与风管人员进行放款审查,合格后交财务部门发放贷款。

7、贷后管理环节。贷后管理首先是做好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贷款用是否按规定使用;二是落实管理要求,确保管理到位;三是做好定期检查,保持对客户的关注度,保证与客户沟通顺畅,相互信息对称;四是对出现的风险信号,及时发起风险预警,前台业务部门和风控协同启动相关处置程序。

三、贷款风险控制的常用技巧

信贷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因为行业陌生、客户复杂、时间紧迫等因素的影响,感到开展工作艰难。其实,不论什么客户,调查、审查的方法和步骤基本上都是一致的。但是每一个客户又都有差异,如风险点的差异、侧重点的差异往往决定调查、审查的深度、广度和难度。作为小贷公司如果全部按照大型银行的标准来操作,在专业上可能存在差距,在时间上也不允许,最突出的是客户关系管理障碍(表现为客户的配合程度)。既要保证风险可控,又要保证高效快捷,这就要求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的同时,掌握一些工作技巧,这些工作技巧的提高需要要平时多积累多思考,多思考如何最大限度的简化程序却达到同样风险控制水平。由于这些技巧过于零散,很难一一叙述,下面以企业客户为例,以办理业务的思路为顺序,介绍如何做好风险控制的一整个过程:

(一)明确目标。贷款业务风险控制根本目标就是确保本息收回,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四个分目标:

1、确保主体合法

2、确保借款用途合规、合法

3、确保第一还款来源充分

4、尽可能有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二)分步实施。对上述四个分目标需要分别落实如下:

1、主体合法性。通常情况下这不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但它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要快速识别可从三个方面来展开调查:一是收集客户提供的纸质基础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贷款卡、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并核对原件;二是搜集客户公开信息,并进行核对;三是向客户的同业、上游、下游及相关管理部门打听客户情况,这项工作需要做好保密,尽可能间接一些,以免客户反感。如果对行业和区域经济熟悉的话,通常这项工作只需要10分钟,还包括与客户沟通。

2、用途合规、合法性。确认贷款用途合法性的弹性较大,对生产经营单一的企业来说,通常一分钟就能核实,但对跨行业较多的集团性客户就非常困难了,很难保证资金不被挪用,只有第一次使用资金容易监测。因此,为简化手续,通常操作有:一是客户在借款申请上写明借款用途;二是为客户提供受托支付服务,直接将贷款支付给客户的交易对手(银行目前主要采用此类操作);三是让客户提供资料证明用途。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借款用途必须保证一致性,即:自身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申请时用途、提供资

料的用途、交易对手的经营范围必须保持一致,同时还可以通过校验企业当期的生产经营与借款用途、额度、支付方是否匹配来判断借款用途的合理性。

3、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分,是调查、审查的关键环节,也是难度最大、专业要求最高的环节,通常在第二还款来源有保障,变现能力非常强,执行起来简单、容易、费用小,而且执行第二还款来源让客户损失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但是客户必须能够讲明第一还款来源的额度、时间以及主要的交易对手等,否则,有可能出现潜在风险。当第二还款来源不是非常充分时,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的调查和审查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关人员必须做细致的分析。主要包括企业还款意愿分析、生产经营能力分析、财务分析三大部分:

(1)企业还款意愿分析,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品行分析,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分析,可以通过查询征信,了解其同业、上下游交易对手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等方式来进一步应证,避免企业的主观意愿影响第一还款能力。

(2)生产经营能力分析,主要通过历史沿革、法人治理、管理能力、行业地位、科技含量、产品市场等多方面的去分析客户生产经营能力。

历史沿革可以通过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并购协议等资料来加以分析,了解历史沿革主要是看企业生存能力,成长周期,旨在通过过去看未来。

法人治理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的股东构成、机构设置、管理机制等资料来加以分析,了解企业是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是否规范,企业成长空间大小等。

管理能力可以通过了解企业经营班子的学识水平、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管理经验,骨干人员的专业水平、企业的相关专业资质等方面的内容来分析企业管理能力。

行业地位是指企业所处行业中的位置,在某一个区域的某一个行业,通常排在前面的其经营业绩更好、规模更大、抗风险能力更强,最好是通过行业内的关键指标进行排名,可以通过充分搜集相关的行业信息,咨询专家学者,咨询管理部门,尽可能给客户一个准确的定位,也可以根据客户的自我介绍来加以核对,以减少时间。

科技含量主要是针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在行业内是否能够长远的生存与发展,可以通过搜集行业信息和找专家咨询,也可以根据客户的自我介绍来加以核对,以减少时间。

产品市场是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被接受的程度,通常市场份额越高,说明越接受,可以通过搜集行业信息和找专家咨询,也可以根据客户的自我介绍来加以核对,以减少时间。

(3)财务分析,首先要核实三大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真实性,如果报表粉饰过度,将不会有任何参考意义,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客户重新编制和前台调查人员协助编制,以确保报表的真实性。检验报表的真实性,通常采用账账核实

(包括报表、总账、分户账、明细账、实物一致性核对的方法)和报表间的勾稽关系核对。二是分析其相关财务指标是否正常,并与行业值相比较,主要包括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资金运营能力(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盈利能力(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等)。三是分析现金流是否充分,是企业还款能力的直接体现,通过对经营性现金流量、投资性现金流量和筹资性现金流量的分析,分析企业的投资能力和融资能力,判断企业现金流的发展趋势和偿还本笔贷款可行性。

从上述可见,判断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是一个复杂过程,对陌生客户和陌生行业就更加困难,为简便起见,通常直接分析客户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流水,分析资金的流量、流向以及变化趋势,再根据客户自身的经营发展状况,简易判断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

4、担保的合法、足值、有效性

如果是保证担保,一是要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主要是指担保人必须是合法主体,符合担保法对担保人的规定,符合担保人备案公司章程对对外担保的要求,避免引用无效担保;二是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理论上通常是:最大担保能力=净资产-或有负债(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如果是抵押担保,首先抵押担保的合法性,要看抵押物权属是

否清晰,抵押物、抵押人(担保人)、抵押权人、借款人、贷款人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是抵押物价值的确认,重点参考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和贷款期间的变化趋势,通常采用同类、同区域市场交易价格和变化趋势,估价完成后再按照变化趋势拟定一个浮动区间来进行打折处理;三是抵押物变现的可操作性,这也是关键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和变现时间,首先要弄清楚抵押物所出的状态,是否为抵押状态、查封状态、出租状态等,然后再作调整,确保抵押物变现的可行性。

(三)业务复核机制。这里的复核机制是指贯穿整过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的一种制约机制,既有在每一个环节中的复核,又有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的复核,如调查环节中的双人调查,既要分工协作节约时间,又要换人复核确保准确,在审查环节也可以分为信贷审查和法律审查,并交叉复核;当完成上述两步,就相当于前台完成了调查工作,并将客户基础资料和贷款运作资料提交到了风控部,风控部对资料的审核和审查就相当于对上一调查环节的复核,只有所有参与人员都有这种风险控制意识后复核机制就可以说建立起来了,当然每一个环节有不同的起点和侧重点,分别在不同的层面去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最终达到共同控制风险的目的。

(四)风险排除机制。在每一个环节可能都会发现一些风险点,所有人员尽可能在本环节将风险排除,避免全部风险堆积到审批环节或贷后管理环节来处理,那麻烦就大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上一环节已经化解了的风险点不会传递到下一环节,这样容易影响下

一个环节对风险的识别,因此,要求在每一个环节发现的风险点要及时处理,并随同提交时一并加以描述,最后在贷审会上要将风险点的识别和防范措施作为重点进行审议,故在调查报告中有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的描述,在审查报告也是如此,贷审会将根据调查、审查、审议过程中描述的风险点和防范措施进行处理,提出放款限制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形成决议或批复由前台落实限制条件、执行管理要求。

(五)过程控制。通常过程控制是针对有资金量较大、客户不熟悉、借款期限短以及担保不充分等特征的贷款业务,如验资、转贷、投标、短拆等,往往这类客户是通过中介介绍过来的客户,由于时间短,通过与客户的协商,参与到客户经营过程中,控制客户的相关环节,如财务管理环节、销售环节等,确保资金不被挪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常见的操作方法有共同控制财务印章、网银密匙、支付密码、重空凭证以及贵重实物等,或者提前办理一些委托买卖手续、第三方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转让协议等。总之,过程控制对风险的防范更加直观,但管理起来会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对控制的过程十分熟悉,控制过程中要非常严谨,工作必须到位,稍有疏忽即可酿成大错。

(六)风险处置。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尽管做出许多努力,有时也难逃百密一疏,当风险发生后,前后台要密切配合,立即启动预案或紧急商量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业务经营中应规避的相关法律风险(略)

第三篇: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二)实行贷款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项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 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政策超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 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贴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 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指通过借款人内容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二)定量分析预测 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预测借款人经营风险主要采用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项目评估、贷款风险度计量以及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等方法。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分评定主要是根据借款人财务指标设臵评价指标,将评价指标划为不同分值,根据分值划分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识别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项目评估主要是通过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对借款人财务指标和投资指标、筹资成本、项目效益测算和不确定性分析等量化指标评估,综合评价项目贷款风险。贷款风险度计量主要是通过设臵贷款风险权重,计量贷款风险程度,量化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是指贷款风险的主要或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进行量化分析,测定和判断其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贷款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业务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 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臵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所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贷款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宏观预警详见第七章)。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地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做出反映。

第十五条 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一)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水平或有较大变动。

(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贷款上限和贷款支持价格上限面临挑战;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三)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 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银行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匮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要运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客户信息系统,行业或行情信息分析系统、信贷监管系统,特别是粮棉库存监管系统等信息,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信贷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臵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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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借款人贷款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实行有效地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一)授信管理。通过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同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分别实行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结合公司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的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

(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继续实行逐笔审贷、钱粮挂钩、购贷销还的贷款管理制度。

(三)项目管理。对各种专项贷款,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审批、实施、验收、评价的管理过程,以确保贷款项目的成功。

第二十一条 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方式。选择信用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除另有规定外,原则要有相应的风险补偿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分别采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和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的方式。

(一)贷款担保。对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较多的贷款,可以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分别采取贷款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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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对借款人自主经营粮棉油等用于农业的贷款需求,但又不具备发放担保贷款的相应条件,可以采取贷款补偿金方式,作为贷款风险补偿。借款人在贷款前,提供符合有关自筹要求的收购(调入)粮棉油价款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存入指定的贷款补偿金存款账户。补偿金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参与借款人的购销经营活动,专项用于弥补收购(调入)粮棉油产生的风险。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全额退还补偿金。

(三)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可以根据贷款种类和性质,确定 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核和贷款审批授权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完善库存监管制度。根据收购农产品资金贷款的特点,制定库存监管制度,对借款人粮棉油等库存实施有效监管,控制贷款风险,坚持实行粮棉油等农产品收购报账制度、库存检查制度和货款回笼制度。定期检查或抽查责任人的管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贷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库存粮棉油等商品和其他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风险。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公司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对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

第六章 贷款风险化解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财政补偿、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向政府汇报,以政策为依据,督促按政策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和消化计划,消除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人追索、处臵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一)用风险补偿金抵偿贷款本息。当借款人销售库存粮棉油发生差亏损、贷款本息不能全额偿还时,要将借款人风险补偿资金作为贷款的偿还来源,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三)处臵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臵,处臵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四)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臵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

(五)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六)依法诉讼。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

(七)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报批核销。对表外利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减免。

第三十条 操作风险的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消除。

第三十一条 认真解读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积极应对“三农”贷款的风险,研究政策对“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化解。

第七章 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依次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信贷管理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有信贷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进行归并统计。实行贷款质量分种类、分地区动态监测。

第三十五条 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臵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贷款质量的量比及其变动情况,贷款质量布局和地区、行业、种类等结构情况,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三十六条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自下而上逐级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品种、高危地区、高危行业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宏观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果,上级行及时完善信贷政策,调整授权管理,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各级行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不良贷款绝对额非正常原因增加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 贷款风险的披露。贷款质量分类状况按规定统一对外披露,对银监会。人民银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另行上报。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

第四十条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评审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评审委员会只负责对信贷部门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贷款有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的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 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制定及分类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及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信息电脑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法规部门负责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度合法性的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机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

1.贷款风险管理制度…………………1--12 2.信贷合同管理制度…………………13-22 3.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23-26 4.贷款管理责任制度…………………27-36 5.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37-45 6.贷后管理制度………………………46-55 7.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56-75 8.大额贷款管理制度…………………76-85 9.企业贷款管理制度…………………86-92 10.个人贷款管理制度………………93-99 11.贷款保证管理制度……………..100-105 12.委托贷款管理制度……………..106-108 13.农业和农村贷款管理制度……..109-114 14.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115-121 15.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122-126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项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 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第六条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超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 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 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内部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二)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预测借款人经营风险主要采用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项目评估、贷款风险度计量以及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等方法。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是根据借款人财务指标设置评价指标,将评价指标划为不同分值,根据分值划分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识别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项目评估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财务指标和投资估算、筹资成本、项目效益测算和不确定性分析等量化指标评估,综合评价项目贷款风险。贷款风险度计量主要是通过设置贷款风险权重,计量贷款风险程度,量化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是指对贷款风险的主要或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进行量化分析,测定和判断其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贷款行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 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所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贷款行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宏观预警详见第七章)。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做出反映。

第十五条 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一)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

(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贷款上限和贷款支持价格上限面临挑战;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三)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 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银行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要运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客户信息系统、行业或行情信息分析系统、信贷监管系统,特别是粮棉库存监管系统等信息,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实行有效的贷款管理方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一)授信管理。通过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统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分别实行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结合公司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的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

(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继续实行逐笔审贷、钱粮挂钩、购贷销还的贷款管理制度。

(三)项目管理。对各种专项贷款,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审批、实施、验收、评价的管理过程,以确保贷款项目的成功。

第二十一条 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方式。选择信用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除另有规定外,原则要有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分别采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和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的方式。

(一)贷款担保。对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较多的贷款,可以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分别采取贷款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二)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对借款人自主经营粮棉油等用于农业的贷款需求,但又不具备发放担保贷款的相应条件,可以采取贷款补偿金方式,作为贷款风险补偿。借款人在贷款前,提供符合有关自筹要求的收购(调入)粮棉油价款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存入指定的贷款补偿金存款账户。补偿金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参与借款人的购销经营活动,专项用于弥补收购(调入)粮棉油产生的风险。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全额退还补偿金。(三)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可以根据贷款种类和性质,确定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审批授权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完善库存监管制度。根据收购农产品资金贷款的特点,制定库存监管制度,对借款人粮棉油等库存实施有效监管,控制贷款风险。坚持实行粮棉油等农产品收购报账制度、库存检查制度和货款回笼制度。定期检查或抽查责任人的管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贷款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贷员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查。稽核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信贷员贷款操作规范情况的稽核,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制度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库存粮棉油等商品和其他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风险。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公司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对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

第六章 贷款风险化解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财政补偿、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向政府汇报,以政策为依据,督促按政策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和消化计划,消除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一)用风险补偿金抵偿贷款本息。当借款人销售库存粮棉油发生价差亏损、贷款本息不能全额偿还时,要将借款人风险补偿金作为贷款的偿还来源,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三)处置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四)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

(五)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六)依法诉讼。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

(七)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报批核销。对表外利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减免。

第三十条 操作风险的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三十一条 认真解读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积极应对“三农”贷款的风险,研究政策对“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化解。

第七章 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贷款风险监测。从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出发,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地评价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质量状态和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依次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信贷管理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由信贷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进行归并统计。实行贷款质量分种类、分地区动态监测。

第三十五条 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置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贷款质量的量比及其变动情况,贷款质量布局和地区、行业、种类等结构情况,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三十六条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自下而上逐级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品种、高危地区、高危行业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宏观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果,上级行及时完善信贷政策,调整授权管理,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各级行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不良贷款绝对额非正常原因增加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 贷款风险披露。贷款质量分类状况按规定统一对外披露,对银监会、人民银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另行上报。

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

第四十条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评审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评审委员会只负责对信贷部门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贷款由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 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制度及分类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及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信息电脑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法规部门负责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度合法性的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信贷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贷合同管理是公司信贷管理的基础,信贷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分级管理,授权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合同”,是指与公司信贷业务有关的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委托贷款合同、展期协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部门”,是指公司信贷管理、风险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信贷合同文本分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

本制度所称“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公司拟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由信贷人员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使用并可增加条款的合同文本。

本制度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的信贷合同文本。

本制度所称“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信贷合同文本。

第六条 根据公司信贷业务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其他信贷合同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

第二章 信贷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信贷合同的法律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负责框架合同文本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三、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的法律指导;

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信贷合同的谈判;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负责指导信贷业务部门办理信贷合同公证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

七、负责处理涉及信贷合同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

八、负责负责信贷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

九、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合同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行信贷合同管理中涉及的保险、监理工作;

五、负责信贷合同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信贷合同理的备案;

七、负责监督、检查信贷合同的履行,协调信贷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在信贷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信贷合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信贷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贷合同的谈判

第十条 信贷合同谈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信贷业务管理的规定,以及正式的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开工报告及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信贷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对贷款条件和合同条款的讨论和确认,其重点是围绕贷款风险点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谈判工作,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贷合同的谈判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信贷人员接到贷款承诺函后,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在确认,即应开始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其他单位时,其他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谈判过程中如遇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内容不符的情况,应报信贷管理部门及风险管理协调;如协调未果,由总经理报董事长决定。

第四章 信贷合同的审批

第十四条 信贷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贷款

1、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信贷合同,由信贷部门填报《信贷审批表》,由总经理自行审批;

2、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信贷合同,由承办信贷员填报《信贷审批表》,报信贷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法律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由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其他种类贷款其他种类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协议及质押协议)应按照《贷款保证管理制度》和其他规定进行审查。

信贷合同送审时,应随附以下材料:

一、《信贷审批表》;

二、借款申请书和借款申请书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贷款条件评审报告或调查报告;

四、信贷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

五、其他审批时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 信贷员应在《信贷审批表》中对以下问题作专门说明:

一、贷款项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二、合同内容是否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有调整,应说明调整内容;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框架合同文本条款原意有重大出入;

四、框架合同文本中增加或删除的条款。

第十七条 信贷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使用文本是否正确、规范;

2、合同附件是否齐备;

3、主、从合同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4、合同主体是否依法设立并年检合格;

5、贷款项目是否超越对方法定经营范围;

6、贷款项目是否已办妥相关的审批手续;

7、借款人、保证人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8、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9、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

10、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11、合同内容、数字填写是否翔实、准确;

12、有无损害公司权益的条款;

13、违约处罚措施、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14、代理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书;

15、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信贷员应对信贷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保证信贷合同的合法性、准确性;

信贷部门应从信贷业务管理的角度对报批的信贷合同进行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应对报审的信贷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八条 信贷部门应分别制定本单位信贷合同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合同主办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信贷合同审批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

信贷业务部门制定的信贷合同审批制度应报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信贷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公司发放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不得发放无借款合同的贷款。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签订借款合同,而又必须发放贷款的,可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借款合同应明确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并约定具体日期。个别项目无法确定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的,在借款合同中应规定各用款总额,并采用在内签订提款协议的方式明确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提款协议原则上由总经理自行审批。

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计划原则上应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确需调整,应在合同报批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信贷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本制度规定审批通过后,应方可签订。

第二十一条 签订信贷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填写《信贷合同文本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报送风险管理部门备案。各方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信贷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公司签订信贷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贷员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签订,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贷合同的签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信贷合同必须填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方法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贷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充分行使权力利,并负责督促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信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信贷员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及时报信贷管理部门,必要时风险管理部门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第七章 信贷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信贷合同的变更包括信贷合同的当事人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或(和)还款计划的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变更信贷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原信贷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按行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信贷合同文本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初稿;初稿送信贷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后,由风险管理部门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审稿报公司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颁布使用。

第三十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修改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如需统一修改,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废止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因各种原因已无法继续使用的,由风险管理部门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废止;

第三十二条 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特殊合同文本的制订。

一、信贷管理部门如需使用特殊合同文本(包括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将文本草案及相关材料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二、特殊合同文本一事一订,未经风险管理审查同意,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章 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信贷合同文本采用计算机输出方式印制。

信贷合同文本由风险管理部门统一确定。

第三十五条 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必须符合各类信贷合同使用说明的要求。

第十章 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信贷合同签订后5日内,签订部门应将信贷合同副本分送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需要备案留存的部门;信贷合同签订后10日内,签订信贷员应将信贷合同副本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案;信贷合同正本应根据行内有关规定归档。

第三十八条 信贷合同的保密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信贷合同管理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检查信贷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信贷合同的谈判、审批、签订及履行。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定期检查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信贷员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报送风险管理部门,由风险管理部门汇总并结合全行信贷合同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后,报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贷款计结息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计结息管理,推进业务规范运作,按照《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根据人民银行关于贷款计结息问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第三条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帐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日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算公式逐笔计算利息。第一种计算方式: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实际零头天数×日利率。

第二种计算方式:

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二章 贷款计结息

第四条 贷款按逐笔计息法、以实际天数计息,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方式有:按月结息、按季结息、按年结息,利随本清贷款还本时清息。贷款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年结息的,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第五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六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息。实行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利率的,合同执行期间有利率调整的,每满调整周期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周期利率。

第七条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按合同利率按月、按季、按年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利随本清贷款不计复利。在贷款部分还款时,归还本金的那部分利息应同时归还; 第八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九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按罚息利率按月、按季、按年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第十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逾期遇节假日顺延,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还未归还,则自贷款到期日次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三章 按揭贷款计结息

第十三条 按揭贷款分固定金额还款法和递减金额还款法两种。还款周期分按月、按季两种。还款时按利息结清原则计息。还贷计划,天数按月30天计算。

固定金额还款法:每月(季)还款额(利息+本金)固定,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 款额= 本金×月(季)利率×(1+月(季)利率)期数

(1+月(季)利率)期数-1 每期利息=上期剩余本金×月(季)利率 每期还本额=每期还款额-每期利息 递减金额还款法:每月(季)还款额(利息+本金)递减,本金固定,利息递减,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本额=贷款总金额÷期数 每期利息=剩余本金×月(季)利率

最后一期还款额=上期剩余本金+一个月(季)利息

第十四条 在还款宽限期内,不计逾期罚息;超过宽限期后还款,从计划还款日开始计收本期应还本金的逾期罚息。还款宽限期由合同订立时确定。

第十五条 未到约定还款日提前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息。提前归还多期款项,当期按实际天数计息,其他提前期只收本金,不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遇按揭贷款利率调整,调整日为年初,按上年最近一次调整后的利率计算利息,并更新还贷计划;对跨的还款期次,利息按调整前后的利率对年对月分段计收。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信贷资产的流动、安全和效益,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实施赔偿的制度。

第三条 贷款风险和损失,是指非正常程序形成的贷款,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以收回的贷款。

第二章 责任人

第四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

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

2、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

3、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员。

4、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关联人。

5、其他参与贷款审批决策的人员。

6、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第五条 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必须建立登记簿,记录调查、审查、审批情况,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登记簿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同“同意”。

第六条 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责。第八条 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 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九条 原欠不良贷款和新发放的贷款,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本公司贷款管理责任人按实登记,并据以考核。

第十条 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

1、根据信贷员等级管理规定,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同意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总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

信贷员不同意,总经理坚持发放的贷款由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

2、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总经理审查同意并上报董事长审批的贷款,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总经理、董事长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30%、10%责任。

公司信贷员不同意,总经理坚持上报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董事长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

3、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发放的贷款,董事会会多人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总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

5、凡是以贷还贷的发放贷款,董事会不承担责任比例,责任人贷款比例由总经理负责分摊。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责任。由于财务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负一定责任。会计人员负责部分,同额抵减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的实现形式有:

1、非全额赔偿。

2、全额赔偿。

3、其他行政处理。以上实现形式可以并处。

第四章 全部赔偿

第十四条 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部赔偿;

1、信贷人员发放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贷款。

2、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

3、实行包放包收的全部小额贷款。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

2、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发放的跨地区贷款。

3、以贷还贷,以贷还息。

4、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

5、借名、冒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

7、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全额赔偿中,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自发现之日起,从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中扣收;对其他贷款,自贷款逾期起,从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中扣收。

第五章 非全额赔偿

第十七条 非全额赔款界定:全额赔款以外的,信贷人员发放的不良贷款超过规定比率应承担非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之外,其他新发放的贷款,造成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责任全部贷款余额之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对超比例这部分的绝对额,由贷款管理责任人非全部赔偿。

第十九条 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规定:信贷人员三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1%,信贷人员五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2%,信贷人员八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3%,信贷人员十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4%,信贷人员十五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第二十条 对应收而未能收回的贷款利息,并入第十八条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良贷款余额中。

第二十一条 对原责任人调离岗位,新接替责任人应对原责任人贷款根据风险大小进行全面清理,对清理后的风险贷款,要明确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下达落实或者清收目标任务。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要坚持“责随人走”原则。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要视不同责任和完成落实或者清收目标任务的好坏等情况,实行非全部赔偿。

第二十二条 原责任人贷款风险的界定: 正常贷款

1、能参与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周转的未到期贷款。逾期贷款

2、贷款到期或者展期后未偿还的贷款。呆滞贷款

3、按规定认定为关停企业的贷款。

4、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的贷款。

5、企业转制,债务悬空6个月以上不能落实的贷款。呆帐贷款

6、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7、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8、借款人死亡绝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9、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10、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不定期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或者作价后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12、贷款逾期,提起诉讼后败诉或终止执行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13、丧失诉讼时效、保证时效难以收回的贷款。

14、其他确实无法收回被认定为呆帐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 清理后原责任人的正常贷款,现有在岗信贷人员按新发放的贷款进行管理。

在岗信贷人员为管理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其它管理贷款的有关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责任人的责任比例大小,根据借款人性质及其他有关情况逐户落实。

第二十四条 对原欠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明确后的处理:

1、完成落实或者收回任务的,免于赔偿责任。

2、超额完成收回任务的,对超额收回部分绝对额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3、完不成落实或者收回任务的,对未能完成部分绝对额按规定进行非全额赔偿。

第二十五条 在对原责任人贷款进行清理和落实责任人过程中,要坚持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原则,要注意宽严相济。一般贷款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由总经理确定,总经理无法确定或复杂贷款的责任人及责任大小,由董事会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本制度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计算所得的绝对额,均按下列标准实行分段累进非全额赔偿:

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本息的9%赔偿; 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按本息的8%赔偿;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本息的7%赔偿; 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按本息的6%赔偿; 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按本息的5%赔偿;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本息的4%赔偿; 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本息的3%赔偿; 300万元以上,按本息的2%赔偿。

第二十七条 非全额赔偿中,以每年的9月30日为认定时点,计算不良贷款占比,求出应赔款金额。

第六章 扣款和罚则

第二十八条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通过扣收贷款管理责任人赔偿的款项来补偿。

赔偿收入,确定不予退还的,赔偿款项直接抵冲不良贷款和相应贷款利息。

其他无法收回和抵偿的贷款,列入呆帐贷款,待呆帐核销。第二十九条 赔偿款项由公司按规定分别统一扣收。可以一次性扣收,也可以从工资和奖金中按月扣收。从工资和奖金中扣收的,原则上要保证其1000元最低生活费。

第三十条 非公司正式员工的赔偿,从给予的手续费和交纳的风险金等其他渠道中扣收。

第三十一条 对已实行全额赔偿和非全额赔偿扣收的款项,应当按照完成收回(落实)贷款任务或者降到规定比例的予以一定比例退还。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稽查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

第三十三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贷款形态,一经查实,加倍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贷款管理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或者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停止责任人的贷款审批权。

2、停职下岗清非。

3、取消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

4、记过或者记大过。

5、降低行政职务。

6、撤销行政职务。

7、开除留用。

8、开除。

9、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理可以并处。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管理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职下岗清非:

1、新发放的贷款,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8个百分点以上的;

2、第二次发现严重违规贷款的;

3、发现违法、违纪贷款的;

4、应赔偿款项达到最高限额的;

5、因管理失职,造成贷款损失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

第七章 特别条款

第三十六条 信贷人员由公司统一管理,信贷员的聘用和解聘,由总经理提出,报经董事长审查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信贷人员的不同等级和信贷规模,应当每年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审批权限,信贷员由总经理授权,总经理由董事长授权。

第三十八条 对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提出申诉。

复议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复核和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罚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补充修改。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 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 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 信贷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管理类:借款人的基本资料; 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区的权证类主要是指抵(质)押物的清册和移交清单等)抵押物、质物享受所有权处置权的相关要件不在信贷档案中管理,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金库,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第三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权证类档案包括: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抵押物(质物)保险单,抵押(质押)公证书(企业办理的要收集)等,抵押物的保险单。

第九条 要件类档案包括:企业授信情况有关资料、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审定意见、各类客户信贷业务申请报告和申请书、各类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各类客户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书、审贷会会议纪要、公司向上级部门的推荐审查意见、上级部门的贷款批准意见、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各类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据、担保合同(担保协议)或担保函、核保书、抵(质)押核实书、保险合同、贷款法律审查意见(按相关制度规定应出具的)、准贷(签)证、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及回执、贷后检查记录和贷款检查报告、企业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保证金进账证明资料、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季度)、自然人(农户)的资信评定书,法人客户的信贷登记咨询书,以及涉及贷款审查、审批、发放的其他必要资料。

项目贷款还应包括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国家有权部门对贷款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还应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其他业务所必须的要件等等。

第十条 管理类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资料和担保人的相关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表》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贷款卡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以上资料的最新年检证明,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法人授权证明书,企业章程、联营协议复印件,印鉴卡,借款人企业项目责任人任职资格表,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各期财务报表,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有关审计报告,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文件复印件等。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和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担保责任余额表,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的居住证明、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保全类档案包括:贷款诉讼全过程相关资料,全部相关贷款档案,以物抵贷资产清单、权属证明、抵贷协议、法院裁定书,投资资产的投资协议书、股权证明等法律文书的其他必要资料。企业兼并的有关批示文件,包括各类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契约,社企三方或四方签订的借贷关系转移协定,兼并方企业承接被兼并方企业积欠贷款本息协议以及分年还贷计划。

呆坏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核销报告及责任认定文件、债权证明材料、债权损失证明材料,上级部门批复文件,破产终结后需要继续追偿我社债权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呆坏账核销后收回债权的重要凭据、帐务处理凭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综合类档案包括:公司内部有关信贷业务的各类报表、授权转授权文件、行业分析资料、信贷分析报告、调查检查报告、审计稽核报告等。第十三条 权证类、要件类必须存放原件,其他各类档案原则上存放原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原件的,在不影响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存放复印件,信贷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第四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收集:各信贷员应根据每笔业务的类别收集要件归档,档案中随每笔业务发生和产生的信贷资料,审核权证类、管理类、综合类等齐全和有效,已失效的要及时补充,第一笔业务的要收齐和审核各信贷档案类别的相应资料。

整理:业务实际发生结束后,应对信贷业务原始资料进行排序,编写页码(附件一),从信贷资料的首页到尾页逐页编号(凡有字迹即为一页)填写卷内目录。

立卷:资料整理后,根据目录和编号存放在本年信贷档案立卷盒中,法人客户一户一盒,每盒按档案类别分为五块,分门别类,权证类中的抵押、质押等权证类(他项权证等)应填写收样凭证(附件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移交会计部门按规定保管,另一联收样凭证,存放立卷盒中的权证类袋页中,自然人以每一户一档,不分类别。

归档:对已还清贷款的随笔和已失效或已处置完毕的信贷资料从本年信贷立卷盒中抽出,按结清日期排序,编写页码等,填写卷内目录,案卷封面,分类装订后存放在档案盒中,编制移交清单,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31日前移交给综合档案管理员管理。综合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移交清单逐一核实,并对卷内资料进行审查,保证其齐全(附件八),对接收的档案进行排序,放入固定位置,记载档案归档登记簿,载明案卷号、档案内容、形成时间、页数、是否原件、存放位置等要素,对权证类档案,并单独建立权证类档案要单独建立权证类档案登记簿进行登记(附件九)、管理、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 信贷档案的调阅、外借、保管、销毁 调阅:各级单位都应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调阅登记制度,本级相关人员调阅信贷档案应填写调阅单,登记调阅人姓名、日期、内容等需经本级信贷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附件十)。

外借:信贷业务档案的调阅原则上只能现场调阅,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县联社主任批准才能外借,必须填写档案外借单,登记外借人姓名、日期、内容、原因和归还日期等,存放在金库的权证类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要对信贷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定期检查信贷档案的保管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尚有信贷关系的信贷档案作永久保管,清理全部信贷业务的档案从客户与本社的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期五年。综合类信贷业务档案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十五年,其中各种报表的汇总表为永久保管。

信贷业务档案保管及核销清册为永久保管。

销毁: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信贷档案销毁清册(附件14),到期销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档案保管社的主任在销毁清册签署意见,报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核,主管主任签字同意。

档案管理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应按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书面将监销情况报告主管信贷的主任。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坏、遗失及擅自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涂改、伪造和透露信贷业务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所需档案盒和清单均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第十八条 以录音、录像、扫描、缩等方式保存的信贷业务档案归集在结合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档案内容是各信贷管理部门至少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不仅限于此。

第二十条 设有专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的单位,信贷员收集好资料应在次日按移交清册交专职管理员做好立卷、归档工作,移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由于信贷业务对象不同,信贷档案管理也略有不同,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具体细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归董事会。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项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 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第六条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超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 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 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

第五篇: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

小额贷款公司如何控制和防范风险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四、是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五、是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大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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